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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各科室有关医保协议指标下达的通知

关于医院各科室有关医保协议指标下达的通知

医院各科室:

根据锦江区医保局与我院签定的成都市医疗保险补充协议(付费总额控制管理指标)第二条考核指标的要求,经医院研究决定将以下四大协议指标下达各科室遵照执行:(除平均住院天数外,药占比、自费率、在床率三个指标作为对科室的考核指标)

一、药占比:

(1)内科58%(2)外科46%(3)妇科45%(4)眼科25% 二、自费率:

(1)内科8%(2)外科8%(3)妇科8% (4)眼科8%三、在床率:

内科、外科、妇科、眼科日间≧85% 夜间≧65%

(日间:8:30至18:00夜间18:00至次日上午8:30)四、平均住院天数:

内科<9天、外科<7天、妇科<7天、眼科<4.5天

(各科室病人实际住院天数应根据病人疾病治疗转归情况而定并具备出院指征,方可出院)

成都风湿医院医保办

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

有关医保协议的重点内容

第一项:医保协议书重点解读一、医院必须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也就是说必须遵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见医保协议第一条)二、医院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现金管理。不得伪造票据,虚构交易。(第七条)三、医院应做好医保问题的首问岗位工作。(第九条)四、医院应将医疗文书、药品和耗材进出库单及收据存根以及计算机数据等档案资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第十一条)五、医院单位主体信息变更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例:医保联系人的手机号码、接收医疗费用的银行账号、单位的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等。(第十二条)六、医院在为参保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校验其本人的医保卡和《证历本》。(第十四条)七、医生要按规定在《证历本》记载就诊服务情况。《第十五条》八、医院应按照就医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第十六条》九、为参保人员提供代配药的服务:1、仅限为一人代配,单人单次。 2、认真校对双方身份证件(能够证明代配人身份的证件即可,并非一定要身份证)。 3、认真填写好代配药本上的内容。(第十八条)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学康复诊疗的服务:1、病人是否适合康复治疗 2、病人适合什么康复治疗3、康复治疗的疗程(第二十三条)十一、关于外配处方:1、医院不得推诿参保病人合理的处方外配需求。 2、外配处方应加盖单位的外配处方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3、医院若暂停医保,医院无外配处方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十二、医院提供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其价格不得超过医保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十三、乙方不得向参保人员实行各种单方让利或优惠措施(第二十六条)十四、医院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我区关于医保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十五、医院应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和用药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不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费用,医保不予以支付。(第三十条)十六、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电子台账的管理,并留存购进记录和销售凭证。医院有违反电子台账有关规定的,医保可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十七、医院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审核结算等相关要求。(第三十五条)十八、医院下属的分支机构必须单独申请医保服务协议资格。(第三十八条)十九、参保人员在医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明细均应如实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并即时上传。(第三十九条)二十、执业地未登记备案在本院而在本院执业的医师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第四十五条)二十一、医院和医保应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的规定做好医保医师管理工作。医院的医保医师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为参保人员服务资格的,其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第四十九条)二十二、医院不得有各类串换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若查实,医保在拒付违规费用的同时,终止与医院的服务协议。(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医保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分析一、向参保人员实施各种单让利及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医院不得向参保人员实行各种单方面让利或优惠政策措施。一经发现,医保可暂停服务协议3个月。二、默许冒名就医行为第十四条:医保查实医院默许冒名就医的,在扣除相关费用的同时暂停服务协议3-6个月。三、未按要求在《证历本》记载就诊服务情况行为 第十五条:医院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时,首先应审阅参保人员的病例记载,并按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文书书写的要求在《证历本》中规范、完整、清楚、准确地记载就诊服务情况,即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并出具统一票据。医院应做到票据、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记录)或病程记录等相符。一经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的,甲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宣传版.doc

2015年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服务协议(部分条款) 总则及基本制度 一、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参保人员、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伤残军人; 2.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3.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二、医疗服务范围分别为: 1.普通疾病门(急)诊医疗服务; 2.专科疾病门(急)诊医疗服 务;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服务;4.住院医疗服务;5.专科住院医疗服务;6.统筹区外医院转诊转院初审;7.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医疗服务;8.门诊慢(特)病医疗服务。 三、参保人员就医时(包括入院和转诊转院等),应当履行身份核实制度 (住院参保患者填写身份核实记录单),对其身份与社会保障卡进行核验,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结算;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医保局。 四、参保人员因急症未携带社会保障卡的,可在门诊留观或住院时声明参 保身份,进行登记并出示相关凭证资料,经初步确认后,于72小时内出示社会保障卡,要补录其医疗费用。72小时之后出示社会保障卡的,自出示之时起,按参保人员处理,在此之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五、执行医疗费用知情制度,保证参保人员知情权,向参保人员提供门诊、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 参保人员对医疗费用有疑义的,应做出合理解释。 六、执行自费费用参保人员知情确认制度。使用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 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同意,并在同意书上签字(急诊抢救或手术除

外)。 七、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意外伤害实行审核制度,暂用现金垫付,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患者情况表》,经医保局审核后,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费用补录,出院时可以在医院直接刷卡结算。大中小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治疗时用现金结算,治疗结束后医疗费按规定到医保局报销。未经审核及不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对于意外伤害的患者,医生要认真核实意外伤害的原因,病历资料记载详实清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就医服务管理: 一、应当做到住院医嘱、病程记录、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和票据、费用清单等相吻合。 二、入院基础检查项目是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血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测定、艾滋病筛查、心电、胸部X光照相。 三、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按照诊疗常规进行辅助检查,近期内做过的检查,如非必要,不再重复检查。对其他同级别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实行互认,充分予以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病程记录应明确记录辅助检查的必要性并有结果分析。 四、严格遵守卫生计生管理部门有关大型检查治疗的使用规定,不能将CT、MRI、彩超作为入院常规检查项目。 五、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要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准确填写临床诊断,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等开具处方,不过度用药和重复用药。 六、门诊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

公益医保证发行协议书示范文本

公益医保证发行协议书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公益医保证发行协议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________省公益医保发展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甲、乙双方以自愿、平等、互惠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为前提,以发展我省公益医保事业,增加乙方的 经济收入,拓宽我省医保和就业渠道,为建设小康社会作 贡献为共同目的,就乙方代理发行甲方的\’公益医保证\’ 事宜,签定此协议。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个人发行\’医保证\’的资格要 求,如实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或低收入证明等有效证明, 填报:\’医保证专、兼职发行员申请表\’,接受培训,培 训合格,办理\’医保证发行工作证\’,取得发行资格。 第三条乙方获得发行资格后,给甲方交纳\’医保证

\’预付款________元(或甲方认可的担保),领取相应数量的空白\’医保证\’、发行报表和宣传资料,然后即可在所在地开展发行工作,并根据发行量结算发行费。 第四条乙方的工资实行的是零工资制,劳动报酬及发行费用是发行费。甲方按照先发行后结算的原则给乙方结算发行费。分别是:A型发行费每证________元;B型________元;C型________元;D型________元;E型 ________元。甲方每月的15日之前根据乙方上个月的实际发行量给乙方结算。 第五条乙方每三天向甲方报一次已发行\’医保证\’的\’存根联、复核联\’、对应现金和\’发行报表\’,以保证甲方能够及时上报投保并输入服务信息,保障购证人的权益及时兑现。没有发行则实行零报告。迟报、漏报一次警告,两次扣发迟报、漏报对应金额的50%的发行费;三次不报则按照\’医保证\’的最高面值扣预付款或发行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基本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协 议 书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焉耆回族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参加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

医保定点申请书

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一、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 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上年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药品质量信用等级情况; 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身份证(核原件收盖章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证明材料; 七、药店购进(连锁医药企业为配送)、验收、销售等三个环节信息系统录入、查询数据情况的数码截图打印件(至少6张); 八、《药学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九、执业药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 十、《药店现销售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清单和统计表》 十一、近半年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十二、劳动(劳务)合同人员花名册及参保证明; 十三、工资表、排班表; 十四、承诺书 药店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场所仓库使用面积m2 经营年限经营范围 执职称/ 电话药店负责人业资格药店质量负 /执职称电话责人业资格联系人联系电话 药品经营许可证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 连锁公司或母公司名 执业(中)药师__人共___人,其药学技术人员高级职称__中级职称__初级职称_ 取得职业资格书的从业人员其他人员 合 申请单位印)法人代表签 绍市保印审) 意见. 附件二: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申请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签章)年月日 申请单位(签章)年月日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在签约成为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后,在绍兴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传送实时刷卡结算影像信息,如未能按要求传送,愿意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并承担因此引起的其他一切责任和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签章)年月日

医疗保险合同范本

医疗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临汾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方:临汾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医保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保证广大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办法,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参保人员住院和医护人员诊疗过程等情况,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协

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及结算办法,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甲方负责向乙方传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负责对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医保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培训。 第六条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成立服务于医疗保险管理的机构,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箱”、“医保专用窗口”,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内容,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解答。 第八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和监督管理要求。甲乙双方的络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计算机耗材及易耗品由

……北京19所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关于公布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65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医疗费用控制及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19家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符合A类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认定为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 服务协议管理实施意见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0〕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08〕47号)有关精神,现就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协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疗行为,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构建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二、医保医师职责 医保医师是指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住院参保病人(或家属)告知、签字同意制度和普通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大病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等相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可申请成为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能自觉遵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近两年在为参保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现象。 (四)参加统一组织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西安市医保定点医院共104家 (一)75所综合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三甲长乐西路17号 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三甲东郊新寺路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三甲雁塔西路277号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三甲西五路157号 陕西省人民医院三甲友谊西路256号 西安市中心医院三甲西五路161号 西安市第一医院三甲粉巷30号 西安市第四医院三甲解放路21号 解放军第323医院三甲建设西路66号 解放军第451医院三甲友谊东路269号 武警陕西总队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88号 长安医院三甲(相当)文景路17号 高新医院三甲(相当)团结南路16号 西电集团医院三乙丰登路97号 陕西省友谊医院三乙友谊西路277号 陕西省辅仁医院三乙纺织城纺东街167号 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三甲南二环东段151号 兵器工业521医院二甲丈八东路12号 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二甲沣镐西路48号 解放军第518医院二甲公园南路11号 陕西省建材医院二甲咸宁东路512号 中铁一局西安中心医院二甲南二环东段319号 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二甲尚勤路3号 陕西省交通医院二甲大学南路276号 西安唐城医院二甲太华北路99号 陕西正和医院二甲西影路486号 武警工程学院医院二甲三桥武警路4号 西安市北方医院二甲长乐中路170号 西安市东方医院二甲咸宁东路106街坊新科路28号西安市华山中心医院二甲康乐路17街坊8号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二甲大庆路636号 西安市第五医院二甲(相当)西关正街112号 西安市第二医院二级(相当)糖坊街65号 西安远东医院二乙大庆路636号 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二级(相当)南二环中段36号 民航西安医院二级(相当)沣镐路2号 陕西省博爱医院二甲电子二路52号 灞桥区人民医院二乙灞桥街28号 西安庆华医院二乙灞桥田红正街1号 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职工医院二甲建章路南段54号 陕西航天医院二甲灞桥田洪正街303号 西安西郊纺织医院二级(相当)阿房二路1号

医保办承诺书

医保办承诺书 一、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切实履行《常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 三、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全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优惠的药品。 四、进一步加强员工业务和医保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为参保人员做好医保服务。 五、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坚决杜绝以药换生活用品或保健品、代刷卡等有损基金安全的违规行为,在定点零售药店中带头营造风清气正的医保服务环境。 六、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为守护参保人员的健康尽心尽力,为常州市医疗保险事业顺利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单位:常州亚细亚大药房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 医院医保承诺书 妇科医院全体员工承诺“创建朝阳地区品牌医院、塑造朝阳地区专科示范医院、打造新型医疗服务样板医院”的办院宗旨,全体医护人员致力于全心全意为三燕古都女性健康保驾护航,力求把医院建设成为一家高服务水平的“政府放心,百姓满意”的现代化妇科医院,我们特向社会人民群众

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医院医疗行为,严格自律,争做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典范。 二、保证做到“四个心”,“五不准”。 “四个心”即:细心观察,精心护理,耐心诊治,贴心服务。 “五不准”即:不准以任何理由怠慢患者;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与患者或家属发生争吵;不准以任何借口推诿患者,延 误抢救时机;不准索取患者钱物,收受患者红包;不准轻率马虎解答患者疑问。 三、简化就医流程,缩短候诊时间,实行“无节假日医院”,推行节假日,双休日专家门诊,开通“绿色生命通道”。 四、根据患者病情,认真诊断,合理检查,规范用药,不乱开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五、保护患者的隐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护权。 六、价格公开,规范收费,100%执行门诊不无据收费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七、安全用药,保证质量,严禁用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发药查对和告知用法制度。 朝阳妇科医院始终坚持“用特色、用疗效、用质量、用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订 2014年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XX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 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三)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本统筹地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医生库,对纳入医生库的医务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医生信息,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2〕 第八条甲方结合对乙方的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评价与分级管理。评级结果与放宽参保人员定点就医选择限制、提高预付比例、适当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简化费用审核与结算程序等激励措施挂钩。 第九条甲方应当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服务场所等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险宣传。乙方应当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悬挂由甲方制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通过宣传栏、电子屏等向就医的参保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就医流程等。 甲乙双方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条*甲方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监控系统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费用进行实时监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控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乙方应当对甲方在监督检查中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予以配合。对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医保定点药店

温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和医保定点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50家,医保定点药店5家) 第七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瓯海区茶山中心卫生院、瓯海区丽岙镇中心卫生院、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卫生院、瓯海区仙岩镇卫生院、瓯海区泽雅中心卫生院、龙湾区海城街道中心卫生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医务室(限环卫系统参保人员门诊)、鹿城区老干部保健医疗门诊部。 第六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瓯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原新桥中心卫生院二级)地址:瓯海区新桥金蟾大道119号

温州市瓯海区瞿溪中心卫生院(一级)地址:瓯海区瞿溪镇兴学街71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南龙商住区5幢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湾园区玉苍西路83号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限结核病门诊)地址:温州市飞霞桥路结防大楼 温州市财税职工中专专业学校医务室(限门诊)地址:温州市鹿城后巷47号 鹿城区人民医院分院(鹿城微创医院一级)地址:鹿城路93号 鹿城区藤桥中心卫生院(一级)地址:藤桥镇北市东路46号 鹿城区南郊乡卫生院(一级)地址:民航路2号 温州市公安局医务室(限门诊)地址:鹿城区金桥路2号 第五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门诊)名单

温州大学(筹)医务室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 温州市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高教园区 温州市瓯海区老干部医务室地址:温州市将军桥繁新路4—101 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及地址 1、温州市龙湾区人民医院(参照一级)地址:龙湾区状元镇前潘路51号 2、温州市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参照二级)地址: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央汇路62号 3、温州手足外科医院(参照二级)地址:温州市信河街大士门27号 4、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参照一级)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98号 5、温州牙科医院(参照一级)地址:府前街府前大楼A幢2楼 6、温州曙光骨伤医院(参照二级)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西路 7、温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机关医务室(限门诊)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东辅楼1楼 8、温州市老干部医务室(限门诊)地址:温州市蛟翔巷52号 9、温州市社保门诊部(限门诊)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29弄5号。

(完整版)2017年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征求意见稿)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463000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制订 2017年元月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驻马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重症慢性病)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服务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双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业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基本 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 二?一五年度 附件2 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临床医师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生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中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师,或具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实施医保医师管理~目的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用比较经济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医、保、患关系。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实行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制度。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医疗处方权, ,三,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熟练掌握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三个“目录”标准~ 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六,无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滥开大型检查、滥用自费药品的行为, ,七,无为厂家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并收取“回扣”、病人“红包”的行为, ,八,无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医保医师申请程序: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按规定具有处方权~愿意承担为 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均可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 出申请。 ,二,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第三条前三款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者~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 申请登记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 和材料~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业务及相关知识考 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 采取开卷形式考试。 ,三,考试合格者~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和网上公示后~予以登记备案~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与登记备案后的医师签订《基本医 疗保险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并发放《基本医疗 保险医保医师资格证》。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 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 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 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 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 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 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医院名单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19家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二、专科医院 东城区: 1、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3、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4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5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6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7、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8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10、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11、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12、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3、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4、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5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区: 16、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 17、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18、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1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20、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21、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22)专科三级甲 22、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23、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2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25、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2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27、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区: 28、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 29、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 3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31、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 32、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33、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34、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专科一级甲 35、北京市崇文区急救站专科 宣武区: 36、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37、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中医三级乙 38、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 39、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专科二级 40、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41、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专科一级 4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广安门口腔门诊部专科 43、北京宣武流动医院专科 44、北京市宣武区急救站专科 海淀区: 45、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中医三级甲 46、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二级甲 47、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中医一级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囯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物价等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组织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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