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财税政策解析(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政策解析 (2)
二、纳税分析 (4)
一、股权信托 (4)
二、债权信托 (4)
三、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4)
四、企业所得税影响 (4)
附件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5)
附件二: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6)
附件三: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8)
附件四:“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税务问题能否解决 (9)
附件五【葛洲坝地产股权信托融资案例】 (12)
附件六《公司法》第143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 (13)
一、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15日下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对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现根据《公告》条款内容,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作简要解析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重点是利息的支付方式。核心在于把握“固定”二字,“固定”突出了更多是“债”的性质,而非“股”的性质,适用41号公告。如果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采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模式”的信托融资,则不符合41号公告的第一个条件。
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重点是资本的退出方式。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目前各种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中,退出方式只要有1、房地产企业减资;2、原房地产大股东回购。方式1符合文件要求,方式2不符合要求,要求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把握的要点是,信托主体不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剩余利润索取权,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如在合同中约定信托主体只享有固定利率(股息),则符合文件要求了。
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这个条件,总局41号公告解读“投资企业
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
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介入,不参与
到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
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解析:对于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扣除时间是应付利息的日期,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扣除,且要符合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分析
一、股权信托
(一)符合2013年41号公告条件的股权信托
1、利息支出确认,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
进行税前扣除。
2、被投资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时的会计处理。
1)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扣除。
2)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符合2013年第41号公告条件的股权信托。
不符合2013年第41号公告条件的股权信托,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二、债权信托
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41号文,投资企业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固定利润,属于接受债权投资所支付的利息,会计上应当作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可以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被投资企业在回购股权时超出投资成本支付的回购价款,本质上也属于归还借款时支付的最后一笔利息,是否也能够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因为为债务重组损失,是否能取得利息发票有待双方的协商)目前税务局方面没有明确的说法。
四、企业所得税影响
1、利息支出,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
前扣除。
2、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扣除。
3、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29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将混合性投资业务按债权投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本《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列举了以下必须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也就是说,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也就是说,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
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三)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五)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三、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四、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本《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没有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
附件三: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
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四:“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税务问题能否解决
——41号文再探讨
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李林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7月15日发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引起业界很大的反响和讨论,乐观者认为41号文为金融创新铺平了道路,将会积极促进行业发展(云中飞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带给房地产企业正能量的文件),也有人谨慎的认为41号文对现有的“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的作用有限,需要修改41号文的适用范围。本文就41
号文对“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的影响和作用,再次进行探讨。
一、“混合投资”是否就是“假股权真债权”投资
“假股权真债权”并非官方界定,而是业内对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形式入股房地产项目公司,约定持股期间的固定投资收益比例,一定期间以后再由项目公司或其股东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份的投资业务形式的概括,这种投资业务模式主要应用于房地产行业。41号文规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是否就是业内所称的“假股权真债权”投资行为,不仅41号文语焉不详,总局发布的41号文解读,也只是笼统称之为创新投资业务,“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
类投资业务甚多”。由于文件不明确,以至于有人认为41号文只是针对优先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投资。但是,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是债权投资,转换后是股权投资,税务处理十分清楚,无须再具文解释。
因此,41号文本为统一此类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各地政策执行口径,却因为其适用
范围的不明确而导致更大的争议,一些地方税务局很有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41号文的适用。如青岛地税局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12〕48号)明确规定房地产行业“假股权真债权”信托投资支付
的利息只能按股息处理,那么41号文之后是否适用就不明确了。
二、“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能否收益于41号文
41号文第一条对适用该文税务处理方法的“混合投资行为”规定了必须同时符合的五项
条件(五项条件非常符合优先股的特征),其中有一项条件为“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但是,实际上很多“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
务都是约定由被投资方的股东回购信托股权的,如平安信托入股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股权约定由其股东葛洲坝集团回购、中铁信托入股青岛中南世纪城的股权约定由其股东的母公司中南建设回购、北京国际信托入股泛海东风的股权由其股东泛海建设与泛海建设的大股东回购,这些都不符合41号文规定的该项条件,因此41号文并不一定能够给所有的“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带来福音。关于此点,徐贺《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点评:并未彻底
解决“假股权真债权”融资成本的税前扣除问题》有详细阐述。
三、不一样的“债务重组”
41号文对符合条件的“混合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企业投资的行为,双方应按债
务重组处理,“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41号文及总局解读对被投资企业的回购行为按照债务重组处理,打破了之前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务上对“债务重组”认识,以致有人惊呼“这哪是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债务重组,均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否则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何有重组之必要。但是,41号文所规制的回购行为,首先回购条件在投资之初就已经达成协议,其次通常情
况都是回购价格高于投资成本,最低也是等于投资成本,绝无低于投资成本的情况,否则一开始就知道亏本,谁还会投呢?这些特征都与财务会计准则第12号和财税59号定义的债
务重组相距甚远,双方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营业税如何是好
“假股权真债权”投资业务,投资期间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如果按照股权投资处理,属于股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如果按照41号文的债权利息处理方式,投资企业需对其收取的固定利润缴纳营业税,相对增加了投资企业的税务成本。这样会对信托股权投资业务产生很大的冲击,投资期间不计算固定利润,可以减少投资收入的税务成本,但会面临投资者的按期分红的压力,同时要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益。同样,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其每年支付的固定利润,根据41号文,只有不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方可税前扣除,而且在实际操作之中,需要取得投资企业开具的发票主管税务部门才会认可。但是,投资企业不一定乐意向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毕竟,其收取的利润有一部分需要支付给委托人的。
五、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41号文的处理意见,投资企业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固定利润,属于接受债权投资所支付的利息,那么在会计上应当作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处理。如果属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可以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此外,作为实质上的债务人,被投资企业在回购股权时超出投资成本支付的回购价款,本质上也属于归还借款时支付的最后一笔利息,是否也能够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这些问题,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税务部门出于利益考虑,是不会接受企业将该等利息作为扣除项目的。
六、如何实现回购的法律程序
41号文关于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企业的投资,在法律上应属于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或股份,本质上是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的条件,第14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而通过收购股权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大多数信托股权投资的房地产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所谓被投资公司回购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双方如果不能满足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无法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此外,即使双方能够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需要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还应包括公司以超出投资成本的价格减少注册资本。但是,这个差价在投资之时就已经确定的,不可能完全等
于回购时公司未分配利润部分按照投资方的投资比例应当分配的金额,因为我国并不承认优先股,这项决议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原则,很有可能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综上所述,41号文一经公布,确实对“假股权真债权”或“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作出定论,却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盒子,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回购股权能否适用、利息能否全额扣除、营业税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否全额扣除以及法律上如何办理回购股权的工商变更程序,都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文件规定,否则,投资者只能削足适履,根据41号文的规定重新设计金融产品,以达到税务成本最低的目的。
附件五【葛洲坝地产股权信托融资案例】
2013年3月22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70,000 万元,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葛洲坝”)出资69,400 万元,持股比例为99.1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 万元,持股比例为0.86%。平安信托公司对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增资150,000 万元,其中30,000 万元作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69.4%;平安信托公司出资3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6%。
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
信托期限届满之日,葛洲坝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
【案例点评分析】
在本案中,葛洲坝地产就是通过信托股权来进行的“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业务。
葛洲坝地产按照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定期向平安信托支付信托资金报酬,即投资企业平安信托是收取固定收益的,可以满足41号公告的第一个条件。另外,平安信托也不参与葛洲坝地产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等,可以满足41号公告的第三至第五个条件。
但是,根据协议的约定,在期限届满之日,葛洲坝要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葛洲坝地产的股权,而不是葛洲坝地产自己来回购,因此,无法满足41号公告的第二个条件,进而无法适用于41号公告中规定的融资费用等的所得税处理原则。
既然葛洲坝地产无法适用于41号公告中的规定的适用条件,那么这个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目前,并不是特别的明确。葛洲坝地产支付的信托资金报酬可能很难作为利息支出来在税前扣除了,同时平安信托取得的收益也难以适用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的待遇了。
附件六《公司法》第143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税前扣除围和标准,统一并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单选 1、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他收入”的有()。 A.债务重组收入 B.视同销售收入 C.资产溢余收入 D.补贴收入 【答案】ACD 2、下列情况属于外部移送资产,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A.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D.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答案】A 3某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经某注册税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1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80万元,借用期限9个月,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A.20 B.30 C.31 D.30.4 【答案】D 4某企业2008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6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9个月借款利息30万元,该厂房于9月30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当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A.10 B.30 C.21 D.20 【答案】A 5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该企业当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多少? A.5 B.6 C.8 D.10 【答案】B 6下列各项中,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提依据的是()。 A.销售货物收入 B.债务重组收人 C.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 D.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答案】A 7某公司2008年5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支付租金12万元。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万元。 A.2 B.8 C.12 D.14 【答案】B 8某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社会团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1+N”政策体系指引下,国资委扎实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扎实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国资委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密结合,尤其是去产能和去杠杆;着力点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和逐步放开垄断领域;同时,切勿忽视发挥国企优势和放大国资功能。 中国产权协会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持续推进。社会资本以股权受让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889宗,交易额合计981.6亿元;以增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202宗,交易额合计771亿元;全年完成的混改项目1150宗,合计金额1882亿元。 国资委数据显示,2018上半年,中央企业新增混合所有制企业220户,通过资本市场引入社会资本超过880亿元。在2018年7月召开的国资委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视频会议提出,下半年稳妥推进2-3家央企集团层面实施股权多元化,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望在今年下半年加速。
2018年8月推进的“双百行动”中,国资委将“以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主要路径,加快促进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五突破、一加强”的一个重点领域,预计将大大加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 然而,中美嘉伦在为“双百行动”入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国企、民资)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还存有一些疑虑。突出体现为“在银根缩紧,社会资金普遍不宽裕的情况下,是否有民营企业愿意广泛参与国企混改?”“民营资本方在出资入股之后,受旧有体制机制(尤其是决策机制)影响,如何更好地保障各类投资人权益?”“战略投资者引入后,怎么才能发挥其‘战略’价值?”“会不会存在民资水土不服,直接导致融合失败的问题?”等。综合以上问题,中美嘉伦认为就是要更好地解决从“愿意引”到“引得进”到“引得好”的问题,提振民营资本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信心。 (一)在企业层完善产权制度,充分落实和平等保护民资产权权益,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基石 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运作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基石,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各类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下列各项中,不属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 A.居民企业境外的所得 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中国境内的所得 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中国境内的所得 3、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财政拨款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军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C.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利息收入,应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按移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D.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5、企业下列处置资产行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A.将半成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品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将资产赠送他人 D.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行政罚款 B.被没收的财物 C.赞助支出 D.经审批的流动资产盘亏损失 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A.土地增值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房地产信托融资(明股实债)税务处理 近几年来,混合性投资业务是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融资业务中广泛采用的模式。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地税发[2012]48号”明确关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扣 除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定义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41号公告虽然明确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问题,但是,文件要求的 条件比较严格,并非所有的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模式都能够适用41号公告。因此,地产企业在前期设计融资模式,约定融资合同条款时要做好事先筹划,合理降低税收成本。 一、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界定: 41号公告所称的“混合性投资”在形式上是以“股权投资”面目展现的, 但如果其同时符合五大条件,则被界定为债权投资: 1、付息性特征: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还本性特征: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关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个体工商户 B.个人独资企业 C.合伙企业 D.非居民企业 2.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正确的是()。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所得支付地确定 D.转让不动产,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B.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比例税率 C.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使用企业所得税的低税率缴纳所得税 4.下列关于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自产的产品转移至境外的分支机构,属于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企业自产的产品转为自用,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D.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某软件生产企业为居民企业,2009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1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职工培训费用支出4万元,2009年该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A.1 B.1.5 C.2 D.2.5 6.某商贸企业2009年销售收入情况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20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936万元。企业发生管理费用11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180万元),发生的财务费用200万元,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为()万元。 A.850
某企业某年度损益类有关账户数据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240万元,其他业务(加工修理)收入6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5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万元。 销售费用37万元,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25万元(上年未抵扣完的广告费6万元);管理费用5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17万元,其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2%。 资产减值损失为企业本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2万元;营业外收入-变卖固定资产净收入46万元,投资收益-某子公司分回利润7.5万元;营业外支出15万元,其中通过区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制产品一批,成本价8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一批,购入价2万元。 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工资费用11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支出17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万元,工会经费2.32万元(已取得工会组织的专用收据),原“应付职工福利 费”账户有贷方余额10万元;另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借方发生额中有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14万元;该企业当年以前购置的设备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按5%保留残值,并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6月份购置汽车1辆,原值10万元;购置台式电脑4台,原值2.6万元,仍按5%保留残值,折旧年限均按3年计算。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多少?
计算过程: 利润总额=240+60-(165+14)-1.2-37-56-17-2+46+7.5- 15=46.3(万元) 纳税调整: 1)收入类调整项目:捐赠调增收入12万元;调减投资收益7.5万元。 2)扣除类调整项目: A.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2=10万元; B.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116×14%=16.24(万元);实际发生数17万元,年初余额10万元,差额7万元。未超标不用调整。 C.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扣除标准116×2.5%=2.9(万元);实际支出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1万元。 D.工会经费:允许扣除标准116×2%=2.32(万元);实际发生 2.32(万元),不用调整。 E.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6×60%=3.6(万元);标准 2=(240+60+13)5%=1.56(万元)比较,选1.56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56)4.44万元。 F.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240+60+12) ×15%=46.8(万元);扣减当年实际发生额25万元,再扣减上年度结转待扣的6万元。不用纳税调整。 G.捐赠支出:向汶川捐赠可全额扣除,总额为 8+1.7+2+0.34=12.04万元 H.利息支出:扣除标准=200×5.2%=10.4(万元);实际利息支出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0.4=1.6(万元)。I.加计扣除:新产品研发费加计扣除标准20×50%=10(万元),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标准14×100%=14(万元),共计24万元,应作纳税调减。 J.固定资产折旧:税法折旧年限3年,准予扣除折旧额: 10×(1-5%)/3/12×6=1.60(万元);企业计提折旧: 10×(1-5%)/4/12×6=1.2(万元),差额0.4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K.准备金调整项目: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2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述: 纳税调整增加额=12+0.1+4.44+1.6+0.4+2=20.54(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7.5+10+6+12.04+24=59.54(万元)
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采用该方式的当年起,不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以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重新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旧: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样,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新: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旧: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自2007年1月1日起,凡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一律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业: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6% 建筑业9% 饮食服务业9% 娱乐业19% 其他行业9% 其中:会计、税务等从事中介服务的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应税所得率按照12%执行。 旧:行业纯益率% 商业批发零售企业 4 农、林、牧、渔业、工业 5 建筑安装企业 6 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业、广告业、综合纯益率8 社会服务业(不含广告业、信息、会计等咨询业、旅行社)、餐饮业、其他企业10 信息、会计等咨询业13 娱乐业23 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旧:以前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全部收入,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新: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旧: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北京市上调20%为960元。 新: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旧: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1.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旧:扣除范围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业企业。同时企业当年必须盈利,此外有增长幅度限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年限不一样:只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内进行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新: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新: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
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1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并非所有的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模式都能够适用公告,只有公告规定的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能适用该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这5个条件是: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你将选定的答案编号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C)。 A.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C)。 A.林产品的采集 B.中药材的种植 C.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D.油料的种植 3.某食品工业企业2013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广告费支出8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20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4000万元,广告费支出20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15万元。
则2014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为( D)万元。 A.297.5 B.585 C.600 D.215 4.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时间是( D)。 A.年终后2个月内进行 B.年终后3个月内进行 C.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 D.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 5.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分支机构没有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A)。 A.20% B.25%C.30%D.33% 6.下列税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额中扣除的是( B)。 A.消费税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C.营业税D.土地增值税
7.某工业企业2014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 201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 A )税率缴纳。 A.25%B.20% C.18%D.15% 8.下列项目中,需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有(D )。 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B.远洋捕捞所得 C.企业获得的保险公司保险赔偿款收入 D.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9.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B)。
企业所得税 一、单选题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哪个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有()。 A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B在美国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的外资独资企业 C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设在的办事处 D在省注册但在中东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 2.某大型工业企业2008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一次性交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械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15万元。公司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万元。 A、10 B、12 C、15 D、27 3.2009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显示,200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2000万元,另外从事运输服务,收入220万元。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和运输成本合计为1550万元,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为20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其中90万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上年度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30万元。企业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为()万元。 A.90 B.40.8 C.44.4 D.23.4 4.某企业2009年度境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万元。 A.50 B.60 C.70 D.80 5.某白酒生产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2009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1笔,金额3000万元,贷款年利率是4.2%,2009年4月1日该厂房开始建设,12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则2009年度该企业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该项借款费用是()万元。A.3 6.6 B.35.4 C.32.7 D.31.5
股权债权混合式众筹模式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依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即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股权众筹定义为私募性质。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但多项保守性规定限制股权众筹发展。理由如下:
其一,合格投资者标准背离股权众筹多人、小额的本质特征。 高门槛设置忽略了股权众筹与私募基金的本质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着眼于投资者的财富水平,目标人群是具有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成熟投资者;相较而言,在互联网的助推之下,股权众筹得益于多人小额的运作机制,通过限制投资金额和充分的信息共享分散投资风险,鼓励中产阶层参与风险投资,实现金融民主化。因此,合格投资者标准实际上将私募投资基金互联网化,难以适应股权众筹本土化及市场需求,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 其二,发行方式及范围上的固步自封将削弱股权众筹的内在活力。 股权众筹不仅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且刺激了中产阶层风险投资需求,但囿于证券法中“公开发行”的要求、公司法中“200人”股东上限以及刑法对非法集资的严厉打击,其发展规模和速度均滞后于商品众筹和债权众筹。基于互联网媒介的公开性、众筹多人小额的特性,此意见稿将股权众筹限于非公开发行,并将股东人数规定在200人以内,或将禁锢股权众筹的市场活力。 中国式的私募股权众筹已经背离了股权众筹的本质,将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基金相混淆,导致如果完全按照《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筹集的股权众筹,其法律本质就是PE。 为满足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与股权众筹的实质特征,开发出股权债权混合式众筹模式。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1. 某股份公司于2010年4 月注册成立并进行生产经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食用油生产销售,该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52 万元。2011 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销售应税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万元;销售免税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 万元。 (2)应税产品销售成本4000 万元;免税产品成本为1000万元。 (3)应税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免税产品税金及附加50 万元。 (4)销售费用3000万元,其中广告及宣传费2600 万元。 (5)财务费用200 万元。 (6)管理费用119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30 万元。 (7)取得投资收益40 万元,其中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30 万元,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10 万元。 (8)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100万元、非公益性捐赠50 万元、违约金支出20 万元。 (9)资产减值损失200 万元,为本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0)全年提取雇员工资1000 万元,实际支付800 万元,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2.5%的比例提取。全年列支职工福利性支出12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25 万元,实际支出20 万元,工会经费计提并拨缴20 万元。 公司的期间费用按照销售收入的比例在各项目之间分摊。假设除上述资料所给内容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2011年的会计利润 2. 该公司2011年准予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合计金额(包括免税项目) 3. 该公司2011年纳税调整增加额 4. 该公司2011年纳税调整减少额 5. 该公司201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1. 解析:会计利润=(12000+3000 - (4000+1000)- (200+50)- (3000+200+1190 +40-800-200=4400 (万元) 2. 解析:(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15000X15%=22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600万元,应调增=2600-2250=350(万元);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3000-350=2650(万元) (2)业务招待费:1500 X 5%。=75(万元),100X 60%=6(万元),应调增=100-60=40 (万元); 准予扣除的管理费用=1190-100+60=1150(万元) (3)准予扣除的期间费用合计=2650+1150=200=4000(万元) 3. 解析:(1)捐助支出;公益性捐赠限额=4400X12%=528(万元),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50 万元调增所得。 (2)资产减值损失不得扣除,应调增200万元。 (3)工资薪金支出应调增=1000-800=200(万元) (4)福利费扣除限额=800X 14%=112(万元),实际列支120万元,应调增8万元。 (5)工会经费扣除限额=800X 2%=16(万元),计提并拨缴20万元,应调增4万元。 (6)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800X 2.5%=20(万元),提取25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应调增5万元。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企业所得税历年考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A. 50% B. 60% C. 75% D. 85% 【答案】A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符合题意的是A选项。 2.(2010年)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万元。 A. 500 B. 580 C. 700 D. 780 【答案】C 【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该日本企业来自境内所得额应该是500万元的咨询收入和境内培训的200万元,合计为700万元;香港取得所得不是境内,而且和境内机构无关,所以,不属于境内应税收入,符合题意的是C选项。 3.(2010年)2009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扣除金额合计1800万元(其中含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200万元)。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 25 B. 50 C. 75 D. 100 【答案】B 【解析】应纳税额=[3000(收入总额)-400(不征税收入)-1800(扣除项目)-500(技术转让免税所得)]×25[(900-200-500)]×25%÷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的所得税额)=50(万元) 【提示】本题是按照申报表口径计算的。 4.(2010年)2008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09年11月,A 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关于A
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下列各项中,不属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 A.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财政拨款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军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C.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利息收入,应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按移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D.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5、企业下列处置资产行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A.将半成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品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将资产赠送他人 D.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行政罚款 B.被没收的财物 C.赞助支出 D.经审批的流动资产盘亏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