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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人身权

第四部分人身权
第四部分人身权

第四部分人身权

第一章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例:下列哪项不是人身权的特征

A.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B. 与主体的财产权益无关

C. 属于绝对权

D. 具有专属性质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身权的种类

人格权

身份权

二、区别(简答)

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人格权的取得,无需任何其他条件。身份权是权利人只有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了一定的身份后,方能享有此权利。

主体范围不同

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是每个公民、法人都享有,而是因主体而异。

权利对象不同

人格权的对象是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然属性,身份权则是主体的特定身份。

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人格权是因公民的死亡、法人的终止而消灭,身份权则根据主体身份的有无决定。如果权利主体的身份丧失,那么,基于其身份丧失的事实,其也就不再享有身份权。

第二章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1.概念与内容。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自然人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

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见【例1】和【例2】)。

【例1】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

【例2】甲小时候面部被火烧伤,一日,甲随同朋友欲到三里屯一酒吧聚会,酒吧的保安拒绝让甲进入,并悄悄对甲说:“你长得太难看,比讲的老钟还吓人,进去会把其他顾客赶走的!”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生命权

生命权,自然人

2.健康权

3.身体权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答案】

三、姓名权、名称权(★★)

1.姓名权、名称权的内容。

(1)姓名权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2)名称权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仅限于三种:①干涉。②盗用。③假冒。

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

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

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

【答案】

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答案】

四、肖像权(★★★)

肖像权,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

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五、名誉权(★★★)

1.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侮辱、诽谤。侮辱有三种:①暴力侮辱。②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③文字侮辱。(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见【例3】)。(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见【例4】)。

【例3】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

【例4】甲(女)因贪腐行为被判有罪。乙媒体发布大量文章,文章声称甲在任期间生活极度糜烂,有情人百余人,上级官员视察时,甲多次在晚宴上跳脱衣舞,毫无廉耻,简直是个狗娘养的、狗日的国家干部(双狗干部)。经查,乙媒体发布的文章多有不实之词。

【名誉】VS【名誉感】①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客观社会评价。②名誉感,指对自己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的自我评价。(见【例5】和【例6】)。

【例6】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该案应如何处理?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

六、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列举了“隐私权”,从而隐私这一受保护的法益上升到民事权利的高度。可喜可贺。隐私权,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简答)

(1)主体不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也享有,而隐私权的主体主要是公民。

(2)侵害的内容不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

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七、精神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一般人格权;②七种具体人格权;③四种身份权: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

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

2.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

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

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姓名的()。

A.命名

B.使用

C.变更

D.依法转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名称权是()。

A.公民享有的人格权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

C.法人享有的人格权

D.姓名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

A.姓名权和名誉权

B.名誉权和经营权

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名誉权

在以下人身权利中,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享有的是()。

A.名誉权

B.隐私权

C.身体权

D.姓名权

下列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是()。

A.名称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婚姻自主权

第五部分继承权

第一章继承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种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包括自然人的工资、奖金、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以及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2.自然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6.自然人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以及某些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注意:

人身权利;承包经营权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四、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

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但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又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A.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B.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C.遗弃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

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 年

继承的顺序(★★)

1.《继承法》第5条

2.继承方式的含义。①遗赠扶养协议,指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被继承人死后将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协议。②遗嘱继承,指法定继承人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份额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③遗赠,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组织或者国家按照有效遗嘱所确定的份额取得遗产的遗产分配方式。④法定继承,指在无遗嘱或者无有效遗嘱的情况下,由特定继承人依法定顺序与份额分配遗产的继承方式。

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

1.概括继承原则。

2.限制继承原则。

3.为生活困难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原则。

4.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债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62条,遗产分割后,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

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

A.20万元B.40万元C.45万元D.50万元

【答案】

第二章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

法定继承。

此外,有下列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例1】温某幼年丧失父母,中年丧偶,有三个子女甲、乙、丙。温某立下遗嘱,自己死后,甲继承900百万欧元。不料甲先于温某死亡,留下一子丁。现温某死亡。问:遗嘱处分的900万欧元应如何处理?

被继承人生前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处理应按照()执行。

A.遗嘱

B.法定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法院的裁决

下列表达正确的有()。

A.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优先于遗赠

B.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C.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

D.遗嘱继承优先于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 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父母虽非亲生父母,但只要尽了抚养义务,即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简答:概念和条件)

(一)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

代位继承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被继承人死亡;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③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没有丧失继承权。

【例3】甲有三子乙、丙、丁。乙早年死亡,有一子戊。现甲死亡。

(二)代位继承的内容(★★★)

1.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

3.代位继承人有时可以多分(《继承法意见》第27条)。

五、转继承(★★★)

转继承,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已经接受遗赠,但在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死亡,则他们应

当分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他们自己的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制度。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

A.旁系血亲

B.晚辈旁系血亲

C.长辈直系血亲

D.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是基于()。

A.被继承人后于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B.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C.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D.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的事实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简答)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

(二)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例:1990 年,李英与刘宏结婚,育有一子刘晓,1995 年刘宏因病去世,此后,李英一直在侍奉公婆。1996 年,李英与王强结婚,仍赡养公婆。1999 年刘宏的父亲去世,留下其个人所有的私房一幢,该房屋应由

A.李英与刘晓各得一半

B.刘晓与刘晓各得1/6

C.李英、刘晓及刘宏母各1/3

D.李英、王强与刘晓各1/3

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

第三章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条件: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6 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

法律事实

体现意愿:

效力:

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法律特征: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例2】甲突发心脏病,于是让同事乙、丙见证,甲口述了遗嘱的内容,表明,甲死后,自己的房屋由儿子继承,其他财产儿子与女儿平分。所幸甲订立口头遗嘱后病情好转,脱离险境。甲恢复后继续上班,5个月后,甲再次突发心脏病死亡。甲只有儿子与女儿两个亲人,除了前述口头遗嘱,甲未订立其他遗嘱。问: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B.录音遗嘱C.自书遗嘱D.代书遗嘱

【答案】

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嘱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二)实质要件

遗嘱能力。

真实意思。

保留遗产份额。

处分对象

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确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为准。

A.遗嘱人设立遗嘱时

B.从设立遗嘱到被继承人死亡的任何时间

C.遗嘱生效时

D.遗产分割时

遗嘱无效的事由

下列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③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④“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⑤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一)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范围(★★★)

①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法》第14条)。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这也是正确的废话,意在强调与明确。可也。

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分配(★★)

1.可以分配的份额。

2.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

四、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特征: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的客体

行使方式不同。

张某的叔叔于1990 年5 月3 日病故,叔叔死前立有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张某,张某知道内容,心里很高兴,但却一直表现无所谓的样子,过了近3个月,张某也未明确表示要不要叔叔的遗产,

张某的行为()。

A.视为接受遗赠

B.推定接受遗赠

C.视为放弃遗赠

D.推定放弃接受遗赠

(三)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法律行为性质不同。

2、方式不同。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五、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特征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

被继承人生前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处理应按照()执行。

A.遗嘱

B.法定继承

C.遗赠扶养协议

D.法院的裁决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

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分割办法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作价补偿。

4.保留共有。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限定继承原则。

保留必留份额原则。

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以下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执行遗赠优先于清偿遗产债务

B.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C.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时,首先应当由受遗赠人用所得遗产偿还

D.遗产已经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时,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偿还

五、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既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孙长江于2000 年9 月6 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 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 万元中的10 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 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 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 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 万元,债券6 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 万元。

问:(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4 分)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6 分)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5 分)

婚姻家庭法

一、无效婚姻

(一)无效的原因(★★)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无效事由

【例1】郭丽丽欲与男友登记结婚,因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证(和假手续),以姐姐郭漂漂的名义与自己的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郭漂漂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经于三年前与他人结婚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申请宣告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

3.须经法院宣告。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①婚姻自始无效

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④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

二、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诉讼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条件:(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

(2)仅限于法定情形:

2.内容:

(1)权利义务人。

(2)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3.时间:

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

五、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六、(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法》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

七、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1.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

2.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例1】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后甲与乙结婚。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

【例2】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甲负责,乙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问:房屋咋分?

【例3】甲20岁入伍,退伍时发给10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甲与乙结婚,8年后甲、乙离婚。问:这100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

【例4】甲男相亲20余次,终得与乙结婚。乙不堪忍受被骗裸婚,威胁道:“若不买房,一个月内与甲离婚,双胞胎由甲抚养,自己还年轻,油瓶的不要。”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赠与),乙的父母出资100万元(赠与),给甲、乙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80m2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不料一年后,乙跟一贪官好上了,与甲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600万元(房屋价格世界屋脊。中国骄傲。)问:房屋怎么分?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

八、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1.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2.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5】甲男与乙女婚后三年无房。同事瞧不起,导师拒绝再见面。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45m2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半年后,乙和自己的硕士导师好上了,与甲离婚。问:房子么样分?答曰:①今日之中国,乃少年中国(好像有点不可能!管他呢!)。故《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毅然决然地废止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②约定优先。③若无约定,原则上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③注意:法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乙个人所有。意思是,允许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1、着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着作人身权的永久性。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二、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三、著作权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人身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四部分人身权法习题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身权是财产权 B.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权利 C.人身权不含有任何财产内容 D.人身权可以与人身分离 2.下列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 A.就业权B.相邻权C.肖像权D.劳动权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的财产性 B.权利的可以转让性 C.权利的相对性 D.权利的法定性 4.下列人身权中,可以依法转让的是()。 A.法人的名称权 B.自然人的身体权 C.自然人的姓名权 D.自然人的名誉权 5.在人身权的权能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普遍权能的是()。 A.控制权 B.利用权 C.人身利益处分权 D.有限转让权 6.按照依存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人身权分为()。 A.人格权和身份权 B.人格权和就业权 C.身份权和选举权 D.身份权和亲属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人身权中是《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的为()。 A.生命健康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名誉权 2.《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包括()。 A.名称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荣誉权 3.人身权的权能包括()。 A.控制权 B.利用权 C.有限转让权 D.人身利益处分权 4.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名称权。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5.甲将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 三、名词解释 人身权 四、简答题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第三十四章人格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A.名誉权B.健康权C.荣誉权D.自由权 2.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是()。 A.自由权B.健康权C.名誉权D.生命权 3.下列表述,不属于人格权特征的是()。 A.以身份利益为客体 B.权利的固有性 C.以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权利主旨 D.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4.下列表述中,不属于一般人格权的是()。 A.人格独立B.隐私权C.人格自由D.人格尊严

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那么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

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权概述)【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一、概念题 1.人身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北邮2007年研) 答: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包括: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2.人身权的专属性(南京大学2008年研) 答: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专属性是指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专属性: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转让也有限制,体现为: (1)并非所有的人身利益都可以转让; (2)对于能够被转让的人身权而言,转让也不彻底。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

一般不得抛弃、继承。 3.人格(人大2005年研) 答: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4.人格利益(北科2006年研) 答: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5.一般人格权(人大2012、2003年研;东财2010年研;北邮2006年研) 答: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的申请条件实质要件: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 侵犯人身权刑事赔偿有哪些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相关阅读: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二、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

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权是什么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权是新修订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财产权内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转让作品使用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学《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 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 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 利归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 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 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与著作财产权相比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例外: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2、著作人身权内容 (1)发表权 A、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

范围之内。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为发表。 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开展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B、发表权内容包括: a、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等。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讲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了解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 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等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C、任何作品,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一旦被发表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作品发表以后,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 D、作者死后的署名权: a、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是否发表,亦应尊重作者本人的意愿。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有哪些区别? 无论是什么作品,自作品创作初就开始拥有著作权,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 人身权两种权利,虽然这两种权利都属于著作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 的差别的.今天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这两者的区别.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一:两者的归属不同 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 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二:两者的保护期不同 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 剥夺或继承.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 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知识产权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三:两者的内容不同 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区别四: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 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以上则是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小编总结的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著作权是保护作者的一种权利,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会受到法 律保护的,若他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本文由心向未来:1569291052倾情奉献)

政法学院的童鞋们!要去我空间踩踩哟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15480662.html,/1569291052/infocenter 民法对人身权的一般保护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身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环境污染,工业事故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高新科技的应用使某些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成为可能,人身侵权行为出现新的形式;个人的逐利心态和功利主义,使人身权受到更大的威胁,如追逐名人,造成其人身伤亡。人变得越来越脆弱了。这一切都呼唤着法律对人身权给予全面周到的保护。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7)这一定义包含着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法律规定人身权利的内容、范围;第二层是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宪法保护、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民法保护。作为私法的民法对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民法通过设定公民、法人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和身份权,确认人身权,宣示人作为社会上的人的资格和地位,对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与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体现新中国民法对人身权的重视,创立了当代民事立法的新体例。《民法通则》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此外,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中都对人身权的保护作出宣示性规定。因此,我国已建立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其他单行法规为补充的人身权一般民法保护的体系。 但是《民法通则》还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如人格权与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缺乏对身体权、自由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的规定,对于各种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8)应当看到《民法通则》作为一部粗线条的,作为民法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不应对它太过苛求,希望将来在正式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能够避免上述缺陷和不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漾哥,下面是我的一点建议,嘿嘿嘿,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文化大革命”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1、宪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重新制定颁布的,此后又陆续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原则,特别是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时,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开启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历史新阶段。宪法确立的人身权保护原则除上述两项规定外,还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法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4)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15480662.html,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第五编 人身权习题(含答案)

第五编人身权习题(含答案).txt求而不得,舍而不能,得而不惜,这是人最大的悲哀。付出真心才能得到真心,却也可能伤得彻底。保持距离也就能保护自己,却也注定永远寂寞。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名词解释题: 1人身权 2一般人格权(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身权一律不能转让 B人身权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和财产权益没有关系 C人身权不能转让,但是可以继承 D人身权是对世权 (二)多项选择题 甲将乙所画的自画像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的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 A名誉权B署名权 C财产权D人身权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人身权有()。 A隐私权B环境权 C身体权D荣誉权 简答题 1比较人格权和身份权。(考研) 2简述配偶权的含义及内容。(考研) 论述题 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人身权是指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2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D 本题考查人身权的特征。人身权不能转让是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特殊类型的人身权也可以转让,如法人的名称权;人身权一律不能继承;人身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它和财产权存在一定的联系,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财产性补偿。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D 本题考查著作人身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标记姓名的权利。本题中非著作权人在别人的作品上署名,则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而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 答案:CD 本题考查现行民事法律上的人身权类型。《民法通则》第102条明确规定了荣誉权,但是没有规定身体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身体权和荣誉权,但是仍然没有规定隐私权,只是规定了隐私利益,所以C、D项应选,A项不应选。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属于一种新生人格权,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环境权,B不应选。 简答题 1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们都是与人身具有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特点上,它们都是专属权、绝对权和支配权,也是财产权以外的非财产权。法律保护这两类权利,旨在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保护权利人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实现。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是: (1)性质上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为维护其独立的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身份权则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权利,而且对于身份权的享有来说,每个人并不完全相同。 (2)从权利的取得来看,主体出生或者成立之后不需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自然取得人格权;身份权的主体取得某些身份权不仅要有一定的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实施一定的行为。 (3)从主体上来看,人格权既可以为自然人享有,也可以为法人享有;身份权主要是基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因此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4)从客体上看,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所取得的利益,简称为身份利益。 (5)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人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体作为独立的人格的地位是联系在一起的;身份权的存续则以身份的存续为前提。 2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配偶权的内容如下: (1)同居权,即夫妻互享请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2)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如恪守贞操。 (3)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

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A.人身权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 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

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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