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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间接收购(必备资料)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间接收购(必备资料)
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间接收购(必备资料)

1、银监会规定中长期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方式为(C )

A.整贷整偿B.分期偿还,按年还本付息

C.分期偿还,每半年还本付息 D.分期偿还,每季还本付息

2、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A.未更正错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B.A注册会计师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确定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

C.A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甲公司更正未更正错报

D.A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识别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与更正的的错报。所以不需要再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了,选项C不正确;明显微小的错报不需要累积,所以在评价未更正错报时不需要再考虑明显微小错报。

3、国家银监会对项目贷款规定受托支付额度为( D )

A.1%或100万元B.2%或200万元

C.3%或300万元D. 5%或5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贷款应取得以下(ABCD)行政许可

A.土地使用权证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商品房预售许可证F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新的贷款操作流程是( C)

A.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B.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C.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6、会计凭证包括(ABC )

A.记账凭证B.原始凭证

C.其他会计凭证D.合同

7、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是(BCDEF)

A.廉政情况B.主要经营指标可持续增长情况

C.风险控制能力D.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诚实报告情况F.未了事项

G.履职情况

8、在运用区间估计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点估计的合理性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A.A注册会计师的区间估计应当采用与甲公司管理层一致的假设和方法

B.应当缩小区间估计,直至该区间估计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被视为是可能自勺

C.应当从区间估计中剔除不可能发生的极端结果

D.当区间估计的区间缩小至等于或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通常是适当的

【参考答案】BCD

9、在评价自身作出的职业判断是否适当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的有( )。

A.作出的判断是否反映了对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适当运用

B.作出的判断是否有具体事实和情况所支持

C.作出的判断是否与截至审计报告日知悉的事实一致

D.作出的判断是否可以用来降低重大错报风险

【参考答案】ABC

10、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的登记部门为( E )

A.工商部门B.税务部门

C.人民银行D.银监局E信贷征信机构

11、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的登记部门为( E )

A.工商部门B.税务部门

C.人民银行D.银监局E信贷征信机构

12、在评价自身作出的职业判断是否适当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的有( )。

A.作出的判断是否反映了对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适当运用

B.作出的判断是否有具体事实和情况所支持

C.作出的判断是否与截至审计报告日知悉的事实一致

D.作出的判断是否可以用来降低重大错报风险

【参考答案】ABC

13、新的贷款操作流程是( C)

A.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B.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C.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14、在运用区间估计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点估计的合理性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A.A注册会计师的区间估计应当采用与甲公司管理层一致的假设和方法

B.应当缩小区间估计,直至该区间估计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被视为是可能自勺

C.应当从区间估计中剔除不可能发生的极端结果

D.当区间估计的区间缩小至等于或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通常是适当的

【参考答案】BCD

15、下列情形中,A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在审计过程中修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有( )。

A.甲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B.A注册会计师获取新的信息

C.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A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及其经营情况的了解发生变化

D.审计过程中累积错报的汇总数接近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参考答案】ABC

16、融资平台贷款的承债主体是(C)

A.政府B.财政

C.项目法人公司D.承建公司

17、在识别和评估验资风险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通常可能导致验资风险的有( )。

A.验资业务委托渠道复杂或不正常

B.出资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

C.家庭成员共同出资

D.验资资料相互矛盾

【参考答案】ABCD

1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C )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D.12个月

19、信用等级为AAA的农户,超出授信额度外的贷款可采取以下用信方式。(ABCD)

A .担保一证通B.整贷整偿

C.分贷分偿D.整贷分偿

20、国家银监会对项目贷款规定受托支付额度为( D )

A.1%或100万元B.2%或200万元

C.3%或300万元D. 5%或500万元

21、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的( AC )等业务的相关凭证上

A.银行汇票B.本票

C.银行承兑汇票D.商业承兑汇票

22、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按露的重要事项有( )。

A.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

B.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C.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D.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参考答案】ABCD

23、县级联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以每股1元,1:1.2溢价发行10000股金,其中溢价发行部分计入(C)账户核算

A.实收资本B.营业外收入

C.资本公积D.其他收入

24、融资平台贷款的承债主体是(C)

A.政府B.财政

C.项目法人公司D.承建公司

25、在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A.未更正错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B.A注册会计师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方面确定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

C.A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甲公司更正未更正错报

D.A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未更正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累积识别的且被审计单位未与更正

的的错报。所以不需要再要求被审计单位更正了,选项C不正确;明显微小的错报不需要累积,所以在评价未更正错报时不需要再考虑明显微小错报。

2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C )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D.12个月

27、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的登记部门为( E )

A.工商部门B.税务部门

C.人民银行D.银监局E信贷征信机构

28、在运用区间估计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点估计的合理性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A.A注册会计师的区间估计应当采用与甲公司管理层一致的假设和方法

B.应当缩小区间估计,直至该区间估计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被视为是可能自勺

C.应当从区间估计中剔除不可能发生的极端结果

D.当区间估计的区间缩小至等于或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通常是适当的

【参考答案】BCD

29、会计凭证包括(ABC )

A.记账凭证B.原始凭证

C.其他会计凭证D.合同

30、信用等级为AAA的农户,超出授信额度外的贷款可采取以下用信方式。(ABCD)

A .担保一证通B.整贷整偿

C.分贷分偿D.整贷分偿

31、在评价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时,下列会计估计中,A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有( )。

A.高度依赖判断的会计估计

B.采用高度专业化的、由甲公司自己开发的模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C.存在公开活跃市场情况下作出的公允价值会计估计

D.上期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的会计估计

【参考答案】ABD

32、在识别和评估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了解的有( )。

A.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B.甲公司管理层如何识别需要作出会计估计的交易、事项和情况

C.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

D.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参考答案】ABCD

33、会计凭证包括(ABC )

A.记账凭证B.原始凭证

C.其他会计凭证D.合同

34、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有( )。

A.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未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

移手续

B.被审验单位减少注册资本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C.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加注册资本前的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D.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ABD

35、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是(BCDEF)

A.廉政情况B.主要经营指标可持续增长情况

C.风险控制能力D.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诚实报告情况F.未了事项

G.履职情况

36、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在确定重要性及评价错报时,A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事项,请代为作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4.在运用重要性概念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包括在内的有( )。

A.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B.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C.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

D.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参考答案】ABC

37、在确定验资报告的类型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出具变更验资报告的有( )。

A.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B.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C.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金额虽保持不变,但出资人和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

D.被审验单位因注销股份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参考答案】ABD

38、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入本年实现净利润进行如下分配(ABCDE)

A.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B.提取一般风险准备C.提取股金红利

D.提取任意盈余公积E.转作资本(股本)

39、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的( AC )等业务的相关凭证上

A.银行汇票B.本票

C.银行承兑汇票D.商业承兑汇票

40、在运用区间估计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点估计的合理性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A.A注册会计师的区间估计应当采用与甲公司管理层一致的假设和方法

B.应当缩小区间估计,直至该区间估计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被视为是可能自勺

C.应当从区间估计中剔除不可能发生的极端结果

D.当区间估计的区间缩小至等于或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通常是适当的

【参考答案】BCD

41、由省联社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有(AB )

A.汇票专用章B.本票专用票

C.业务公章D.对账专用章

42、在识别和评估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了解的有( )。

A.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B.甲公司管理层如何识别需要作出会计估计的交易、事项和情况

C.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

D.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参考答案】ABCD

43、在运用区间估计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点估计的合理性时,下列说法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正确的有( )。

A.A注册会计师的区间估计应当采用与甲公司管理层一致的假设和方法

B.应当缩小区间估计,直至该区间估计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被视为是可能自勺

C.应当从区间估计中剔除不可能发生的极端结果

D.当区间估计的区间缩小至等于或小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时,该区间估计对于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通常是适当的

【参考答案】BCD

44、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按露的重要事项有( )。

A.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

B.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C.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D.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参考答案】ABCD

45、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的( AC )等业务的相关凭证上

A.银行汇票B.本票

C.银行承兑汇票D.商业承兑汇票

46、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有( )。

A.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未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B.被审验单位减少注册资本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C.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加注册资本前的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D.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ABD

47、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按露的重要事项有( )。

A.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

B.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C.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D.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参考答案】ABCD

48、可以设置为抵押物权的有( ABF)

A.航空器B.半成品C.乡镇建设用地

D.耕地E.医疗器械F.在建工程

49、在确定验资报告的类型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出具变更验资报告的有( )。

A.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B.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C.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金额虽保持不变,但出资人和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

D.被审验单位因注销股份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参考答案】ABD

50、在评价自身作出的职业判断是否适当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的有( )。

A.作出的判断是否反映了对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适当运用

B.作出的判断是否有具体事实和情况所支持

C.作出的判断是否与截至审计报告日知悉的事实一致

D.作出的判断是否可以用来降低重大错报风险

【参考答案】ABC

51、可以设置为抵押物权的有( ABF)

A.航空器B.半成品C.乡镇建设用地

D.耕地E.医疗器械F.在建工程

52、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的登记部门为( E )

A.工商部门B.税务部门

C.人民银行D.银监局E信贷征信机构

53、新的贷款操作流程是( C)

A.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B.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C.借款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风险监管员操作重点环节、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54、融资平台贷款的承债主体是(C)

A.政府B.财政

C.项目法人公司D.承建公司

55、农户评为AA级的客户,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B )

A .66.7% B. 60% C.50%

56、在出具验资报告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按露的重要事项有( )。

A.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

B.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C.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D.A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参考答案】ABCD

57、由省联社统一刻制的业务印章有(AB )

A.汇票专用章B.本票专用票

C.业务公章D.对账专用章

58、在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时,下列各项程序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适当的有( )。

A.确定截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有关会计估计的审计证据

B.测试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

C.测试与甲公司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D.作出点估计或区间估计,以评价甲公司管理层的点估计

【参考答案】ABCD

59、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在确定重要性及评价错报时,A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事项,请代为作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4.在运用重要性概念时,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包括在内的有( )。

A.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B.实际执行的重要性

C.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

D.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参考答案】ABC

60、下列各项中,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有( )。

A.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未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B.被审验单位减少注册资本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C.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加注册资本前的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D.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ABD

61、离任稽核的主要内容是(BCDEF)

A.廉政情况B.主要经营指标可持续增长情况

C.风险控制能力D.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E.诚实报告情况F.未了事项

G.履职情况

62、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入本年实现净利润进行如下分配(ABCDE)

A.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B.提取一般风险准备C.提取股金红利

D.提取任意盈余公积E.转作资本(股本)

63、某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50%、流动比率为0.9、速动比率为0.4,按照该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可申请贷款期限为(C )

A.半年B.一年C.三年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CPA经济法:第09章考点

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 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Notice: ①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的用途为核心考点。 ②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范围为核心考点。 ③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④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引起注意。 考点2:票据关系

①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均非票据义务人。 ②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承兑后的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 考点3: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形式要件 (1)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Notice: ①此处日期应理解为出票日期。 ②票据无效应理解为出票时存在上述瑕疵,该票据无效。但在出票之后,发生上述瑕疵的,应适用票据丧失的规定,已经存在的票据权利并不消灭。 (2)记载事项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须依照法律规定明确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就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 ,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Notice:出票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票据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考点4: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狭义的无权代理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从事会计师行业的人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有压力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考前有压力和适度紧张是必要的。压力产生动力,可以使你精力集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所以不要害怕考前有压力。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1)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 国家的个别命令,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一事一时),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一项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很多考生会随着考试的临近,自乱阵脚。其实只要在备考初期就安排好了合理的学习计划,那么在冲刺阶段只要按照原来的学习计划走就可以了,只要计划合理,那么备考时间不够用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就算紧张,也不要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教材举例)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教材举例)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乙要求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因而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 (2)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20年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提示】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提示】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②对方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

代理权的滥 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2012CPA经济法重点讲座讲义 专题一、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效力待定合同及相关理论 知识点1:代理的基本理论及相关概念区别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 四个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所有民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无关。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居间行为”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只是传话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脑”。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坏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担吗?代理买货抽签中奖归谁?回扣归谁?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1)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被代表的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举例:职员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购销活动视同职务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是代理,是代表行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机关) 3.代理与行纪★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代书遗嘱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人的行为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201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总结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内幕信息的认定 【内容导航】: 1.内幕信息的范围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信息的认定 1.内幕信息的范围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1条);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 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内幕信息的形成 ①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③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2)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内容导航】: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3.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单元内幕交易的内容。 【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CPA经济法期末考点整理

1.宪法:全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全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叫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没有谁大谁小) 2. 公民(自然人)。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3.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4.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必须合法。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将来一定发生。 5. 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6.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7.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8.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投资,承担无限责任,不一定具有完全行使能力,不必须有章程,无最低注册金规定。 10.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5年内 1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行为无效。 13. 合伙企业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5.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6.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退伙后,不能解除对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17.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持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重难点归纳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公司法 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票的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申请的受理;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抵销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和解协议的效力;别除权;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知识点归纳

企业组织法 说明:2010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与企业组织法相关的章节有:(1)第2章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第3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第4章公司法。 一、企业组织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广公司v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型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部分) k外资企业(绝大部分)企业v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J非法人型企业j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部分) ?外资企业(小部分) 二、企业组织法的io组基本概念 1.无限责任VS连带责任VS无限连带责任VS有限责任 (1)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 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 的,投资人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先企业,后个人。 (2 )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3)无限连带责任,是两种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责任)的组合,而不是一种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责任是分为两部分看待: ①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先企业后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无限责任。 ②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 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这体现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地方:①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②有限 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 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债务,由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对该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企业风险与投资人风险的隔离墙(防火墙),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 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2 .代理VS代表 代表一词经常在法人组织中使用,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法人组织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机关,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代法人组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 是其 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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