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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极端思想对新疆青少年的危害及对策建议

宗教极端思想对新疆青少年的危害及对策建议

宗教极端思想对新疆青少年的危害及对策建议

宗教极端思想对新疆青少年的危害及对策建议[i]

恩格斯指出:“一切能够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第一个和最重要的手段依然是宗教”。[ii]因此,利用宗教是“三股势力”与我争夺青少年的根本途径。新疆的宗教文化特点,主要反映在伊斯兰教对信教民族的巨大影响上。伊斯兰教具有宗教性与民族性同一的特点,较之于其他宗教对信徒的生活方式、民族心理、民族文化、民族感情的影响更为深刻,其民族性和群众性、复杂性表现得格外突出。许多少数民族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中充满了伊斯兰教色彩,出生、起名、割礼、结婚、生子……到去世等人生的重要仪式都由宗教人士主持。借助伊斯兰教传播的背景,“三股势力”利用宗教在新疆发展青少年成为其成员或骨干分子,并极力渲染伊斯兰教的排他性和狂热性,再以殉教精神培养年轻的暴力恐怖分子。而辨别是非能力弱、理想主义色彩较浓、逆反心理较强、易冲动的青少年,一旦受到迷惑、煽动、挑拨,很容易产生狂热而引发群体对所谓“异教徒”的非理性行为,使更多的“塔里甫”和懂教义的年轻人参加“圣战”。

“三股势力”利用宗教与我争夺青少年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西方敌对势力扬言,“在宣传上花一

个美金,等于在国防上花五个美金”,“播下思想的种子,就会绽成和平演变的花蕾”,他们大肆散布民族分裂思想,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利用极端宗教氛围拉开青少年教民与政府和汉族群众的距离,强化其民族意识和反汉排汉情绪,为他们分裂活动构建群众基础、培植新生力量;二是在政治领域进行公开的分裂活动,其中暴力恐怖犯罪是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宗教极端思想对青少年的危害国际恐怖势力从来不避讳招募青少年,头号恐怖分子本·拉登在接受采访时对青少年的可利用性这样评价:他正在物色15至25岁之间的年轻人,作为该组织的普通战士来说,他们是最有价值和最容易调教的。[iii]“三股势力”自80年代起就把渗透的主要对象对准青少年,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计划、方针,如“三十年计划”中“前十年用来培养人才”、“宗教四化”方针之一的“宗教年轻化”以及“希望工程”等,目的就是争取把更多的青少年培养成为反党、反政府和从事分裂活动以及恐怖活动的马前卒。

(一)严重干扰了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受“三股势力”的毒害蒙蔽,新疆校园内的少数民族师生已经成为宗教的俘虏,个别教师在课堂上宣讲宗教、散布对社会的不满及具有明显分裂主义倾向的言论,少数学生宗教意识强烈,在校园内、宿舍中搞非法宗教活动,在校园中建立、

发展民族分裂组织、团伙。个别教师弃职、离校追随宗教极端分子而去,学生辍学离校去地下讲经点学经,甚至通过各种手段离境出国,投入境内外民族分裂组织、宗教极端组织、恐怖组织的怀抱,为民族分裂分子进行分裂活动奠定了群众基础。部分青少年遇到突发事件还会站不稳立场,很容易受煽动,参与打砸抢骚乱、反革命暴乱和恐怖犯罪活动。(二)破坏了各民族青少年间的和睦团结

“三股势力”的宗教渗透,致使个别少数民族青少年在意识和心理上与汉族处于一种对立状态, 处理事情易采取庸俗狭隘的民族认同观,即以民族界限或民族成分就事论事。甚至以宗教划分民族,如对出身穆斯林家庭不做礼拜的其他青少年进行谩骂和冷嘲热讽,说他们背叛自己的家庭,不是穆斯林,是异教徒,使邪气上升正气受压制。喀什师院2004年的“4·15”事件就是这种危害的说明。以上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民族的团结与和睦。

(三)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了青少年的正常学习生活

在“三股势力”的干扰和渗透下,有些学校的部分学生包括团员乃至党员,出现了超出日常习俗宗教活动范围参加纯粹宗教活动的现象,与校园气氛很不合拍,如穿宗教服饰,在宿舍作“乃玛孜”;个别学生不仅公开宣扬自己的宗教观点,且在课堂上公开和教师进行辩论;更有甚者,为从事宗教活

动拒绝接受教育和劝解,连开除学籍都不在乎;一些学生虽然没有参与宗教活动,但对宗教抱有很大的好奇和热情,一旦遇到他们认为合适的机会,便会向教师提出宗教信仰问题;还有部分学生对周围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认识模糊,掩饰、包庇和纵容,不反映情况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在校学生对学习提不起兴趣,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教育、教师持抵触态度。严峻的现实告诉我们,“三股势力”对学校宗教渗透而造成的一些师生对宗教及许多问题的模糊或错

误认识,已严重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干扰了学校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严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也妨碍了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使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四有”新人的重要任务面临着巨大挑战。

(四)影响了青少年健康向上的人生观的形成

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缺乏独立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向他们灌输宗教观念,诱骗他们从事宗教活动和参加宗教团体,个人的思想、信仰会接受熏染,意志会受到制约,严重的就是被洗脑,被控制。“法轮功”者的自焚和杀人,是不应该遗忘的教训。由于“三股势力”利用宗教的渗透,污染了校园文化,在青少年的心灵上埋下了强烈的宗教意识,甚至反动思想的祸根。青少年接触进行正面教育的东西少了,部分学生失去了鉴别是非的能力, 如喀什有学生将书中的无神论内

容用大叉划掉,并在课本目录上写“世界是胡达创造的,人类是胡达创造的”等宗教言论;有的学校宣传“五观”教育时,个别学生在台下用跺脚、鼓掌、吹口哨等方式捣乱。这种影响造成的后果是,青少年不珍惜大好时光,辍学或荒废学业,却热衷于信教传教,甚至从事非法宗教活动,部分学生因其宗教思想浓厚或者受到宗教极端思想的蛊惑,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严重的错误倾向,无法成为建设祖国和家乡的合格人才。

二、打击“三股势力”,保护青少年的对策建议虽然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渗透和影响是局部的,但我们绝不能忽视其宗教渗透战略所造成的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清楚地认识到“三股势力”培植后备力量的严重性,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切实把青少年的教育和培养作为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来抓紧抓好。

(一)加强对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综合治理是遏制青少年犯罪、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根本途径。各级党政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股势力”与我争夺青少年的现状、方式和应对策略进行理论研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大力阐述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少数民族的先进文化,为青少年提

供一个洁净的社会文化环境。统战、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揭露“三股势力”与我争夺青少年的险恶用心及危害事实,争取舆论的广泛支持。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严禁教职人员接纳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严禁任何人诱骗、怂恿、胁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清真寺院坚决取缔。另一方面要从宗教学的角度,利用高水平、有针对性的讲经去批驳宗教极端势力散布的谬论,解除信教家长思想上的疑虑;政法部门要保持对“三股势力”的高压严打态势,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对青少年要立足教育,多做转化、挽救工作,深挖幕后人,打击教唆犯,斩断伸向青少年的黑手。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为青少年提供一个洁净的、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环境。

加强基层尤其是社区的基础工作是综合治理工作的出发点

和着眼点。基层基础工作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我区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以及各族青少年的素质培养,有着极大的影响。基层基础工作重点在于有立场坚定、政治可靠的干部班子。应尽快选拔和配备各族干部,使他们成为党和政府团结新疆各少数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坚

强有力的助手。此外,还要作好以下工作:(1)抓好治保会、调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等自治性群众团体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在乡、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普遍建

立联防队,落实群防群冶;(3)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及家长的法治观念;(4)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外出人员的登记档案;(5)根据辍学在家、失业闲散的青少年的兴趣和要求,正确组织他们合理利用空闲时间,充分发挥退休教师、干部、技术人员的余热,对青少年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思想教育。

(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使其成为反渗透的重要阵地

青少年之所以成为恐怖活动的主流和骨干,有学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少数年轻人没有成功地接受社会化教育,因此不能将社会的普遍规范与目标内化为自身行为基本准则与追求方向,从而表现出强烈的反社会性、反政府性。美国著名的恐怖主义问题专家约纳·亚历山大指出:“恐怖分子并非是天生的,他们是在后天受到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接受教育后,才成为恐怖分子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改变相应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不重视教育问题,即使破坏了恐怖分子的训练营,消灭了那里的恐怖分子,也不能消除恐怖主义”。[iv]

为使青少年获得正常受教育的机会,学习掌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现代科学知识,保障学校政治稳定和社会主义办学目标的实现,应着重抓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1.保障学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我区各中学和中专学校中

团员学生占相当比例,在各大专院校党员和团员占学生总数的80%以上,在教职工中也占很大比例。因此,各级教育部门必须把对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高到党

和国家要求的高度上来,切实加强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和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作用。学校各级领导应不断加强理论及时事学习,提高政治素养,增加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一方面要加强对学校内部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及时详细地掌握情况,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提高工作水平与实效。另一方面要重视并善于处理与宗教和民族有关的问题,组成以党、团员为核心的抵制宗教渗透和影响的坚强堡垒,在大是大非原则问题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站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前沿,切实承担起维护新疆稳定的政治责任。此外,学校要配合政府做好稳定工作,建立“失学学生”档案。通过摸查,搞清辍学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掌握学生、甚至家长的一举一动,并努力沟通学校、政府、学生家庭三者之间的关系。

2.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宗教不得干预教育。这既是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处理教育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措施之一。实践证明,要做到“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必须采取做到:

一是教师与宗教教职人员相分离,教师不得担任宗教职务。依法治校、执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重点是对教育者的管理。教师虽享有宗教自由,但其特殊的职责使得对教师的要求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学校应建立健全有关对教师的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如教师讲义、讲稿、教案审查制度,并将抵制宗教渗透的表现与教师的奖惩、职务晋升、职教评聘挂钩,对那些利用讲台宣传唯心论,居心叵测的人要严格执行《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坚决地予以处理。当然,在追究和处理时,还要注意区分宗教信仰自由和偶然的宗教行为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建议在《教师法》中的教师资格、考核、法律责任等条款中,对教师参与宗教活动的问题进行禁止性的补充规定。

二是学校建筑、教室布置、教学仪器设备方面应排除宗教影响。校园环境对学生的成长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校园环境的布置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体现特有的科学、文化象征,力争对青少年有积极向上的促进和影响。为此,学校不应有宗教建筑,教室不得悬挂宗教人士画像,不得放置有宗教寓意的物品,不得张贴以宗教教义、教条为内容的标语,教学所用的仪器、材料、模型、挂图等不得带有宗教色彩。三是学生与教徒相分离,教徒只能在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而禁止到学校宣传宗教,学生不能进宗教场所,学生在学校不得穿着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或从事宗教活动。

四是学校教育活动和宗教活动相分离。学校只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作为培养目标,组织相关的活动,而不得组织学生集体从事诸如礼拜等宗教活动。

五是学校与宗教活动场所相分离。在学校和学校周围不得设立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以免影响和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中增设“禁止学生在学校参与宗教活动”的禁止性条款。

六是宗教团体出资助学的,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的质量,学校应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并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v]

(三)把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无神论教育作为抵制宗教影响和渗透的的武器。

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无神论教育是抵制宗教影响和渗透的

最有说服力的武器。在教育中,方式十分重要,但千万避免教条,避免起逆反作用。我们应认识到,建立一种人生观和改变某种信仰的影响都不是可以用是否开专门的课程或用

多少课时来量化的,应作好长期的、润物无声、日积月累的思想准备。无神论教育一定要强调实践,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验证科学、置疑宗教,树立唯物主义的人生观。利用多种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采取通俗易懂由浅及深的内容是达到教育效果不可忽视的因素。对过去一些行之有效、青少年喜

闻乐见的好形式好做法要继续坚持。同时,还要适应信息社会的要求,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努力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思想政治教育和科学无神论教育不能采取强制方式,而应培养和引导青少年自己辨别是非和善恶的能力,正确看待和应对社会。

此外,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在加强少数民族青少年书刊翻译出版工作的同时,加大民汉合校的力度,加大对双语教学的投入力度。

(四)改进教材,增强和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应从儿童时期抓起,因为儿童“最易受到不宽容、种族歧视和仇视情绪等的煽动”。针对暴力恐怖分子低龄化的趋势,第44届国际教育大会号召各国教育行政部门要“特别注意改进课程、教科书内容和包括新技术在内的其他教育材料”,以便能够培养出有“爱心和责任感的公民”。以此来教育学生长大成人后“能防止冲突或通过非暴力手段解决冲突”。会议还认为:各国政府应重视儿童团结合作精神的培养,要从小孩开始就要对他们进行“尊重和平、人权和民主”的教育,教会儿童在少年时代“寻求所有可能的合作伙伴的合作”,学会用和平方式解决争议和冲突。联合国的建议对我区预防“三股势力”对青少年的侵害具有建设性的意义。(五)加强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在教育系统的师生员工、社区的闲散青年和家庭中开展广泛

的、经常性的普法教育活动,包括聘请法律专家、司法工作人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以提高干部师生和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要加强对学生的普法宣传工作,首先教育他们知法,即使是宗教教徒也有学习法律、政策的权利和义务。要使青少年理解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和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每个公民都要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权利。引导青少年守法,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破坏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此外,要教育青少年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和解决遇到的矛盾。做到既能保护自己,又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地区进步做好贡献。[i]古丽燕主持200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批准号04BFX010)节选。

[ii] 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1页.

[iii]https://www.wendangku.net/doc/9515760087.html,,《“基地”竟用孩子搞袭击最小只有15岁》。

[iv]胡联合著,《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95页

[v]张维平、于国强,《论我国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载于

《教育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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