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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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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

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

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的概念

8. 张文显教授(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9.法的基本特征:(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体系;(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规定着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0.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利益·正义

(1)法·解决利益配置

(2)调整利益·公平

11. 法律的要素

法律的要素是“法律”的组成元件和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具有个别性、局部性;

第二,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第三,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

第四,不可分割性。

12. 法律概念,指在法律上对于各种各样的事实进行科学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区分、归类和概括所形成的具有实际法律意义的权威性范畴。

13.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案件在法律上必须是有争议的特殊或疑难案件。

2、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依据,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规则,但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规则存在冲突,无法判定何者适用;或者是存在一个规则,但该规则适用于本案得出的结果显而易见使人无法接受,即法律存在谬误。

3、法律原则的直接引用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

1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1、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是被遵循或者被违反;原则适用比较灵活,这种灵活首先表现为,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中获利”);其次表现为,原则也不规定使它非适用补课的条件。相反,它仅仅说明主张某种决定的理由,而不强迫必须做出某一特殊的决定;

2、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而原则交错时,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个原则在既定的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既定场合,一个原则优于另一个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在既定场合不占优势的原则不再是一个有效力的原则。总之,原则是活动时必须考虑的理由。

第三章法的渊源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的几种主要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协定和条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8、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分类和效力

1.(一)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时间等

(二)一般规则

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2、上级法优于下级法

(三)特殊规则

1、特别法由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2.二)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即为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第四,国际法一般适用于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持有保留态度的除外。

3.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4.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有例外,特别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旧原则

二是从新原则

三是从轻原则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1.◆权利和义务在现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一个核心责任

●通过权利和义务也可以集中体现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权利和义务也是整个法律运行过程关注的重心

2.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是:

(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3.任何权利都有界限

?对权利的界限可以从两方面界定:立法时的界限+运行的界限(时间性、空间性、对人性)

4.(1)权利冲突含义

就是在权利界限范围内发生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重叠现象,而重叠部分的权利表现为不能共存的一种冲突状态。

?(2)权利冲突中的权利性质

首先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正当性的权利

其次是指冲突双方的权利都是法律承认的权利

5.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一是预防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包括采取立法上完善权利配置的法律规范和加强人权教育等手段。

?二是事后平衡意义上的解决措施,即通过司法途径对权利的归属进行确定

第一,在双方利益相当的情况下,采取公平原则

第二,特定情况下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

首先,对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

其次,对一般利益的优先保护

最后,对特殊利益的优先保护

6.权力的理解:具有支配性、不平等性、强制性和可能性的特点。

7.第一,在专制社会,权力的主体可以是某些个人但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

?第二,在现代民主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严格的讲,国家机关只是被委托行使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作为权力主体仅仅是在这种意义上而言的。

?第三,在专制社会,权力可以为一家一姓或者某一阶层所私有。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是公共的,它不仅属于公众,而且也纯粹是为了公共利益。

第四,在专制社会,权力就是特权,不需要承担责任。在现代民主社会,权力同时意味着职责。

8.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主体不同:自然人、普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VS国家机关

2、关系性质不同:平等VS支配。

3、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二者有很多相似点,如权利和权力都表现为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者要求他人

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但是权利还可以表现为主体可以不这样行为,而很难想象权力也表现为主体可以不这样行为。权利有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之分,而权力总是主动的、积极的。

4、任意性不同:权利主体可以抛弃权利,权力主体则不可以抛弃权力。

5、所包含的利益不同:私人利益VS公共利益。

6、实现方式不同

EG、以下关于西方思想史上权利概念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在罗马法中没有确定的、单独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

B、中世纪末期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

C、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D、20世纪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学家摆脱权利分析中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而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EG、关于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

A、在中国古代,“权利”和“义务”的词语已经出现,并且已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观念

B、中国古代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其社会价值的观念、思想、理论相当匮乏

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说的,社会之需要法律,在于“定纷止争”,其实质并非要明确权利和义务及各自的界限

D、法律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的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的事情,经历了漫长的从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认知过程。

9.权利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无本位)论:权利义务都是法的本质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

第五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g.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 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 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C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附述】先来分析A 项,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因此本题事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甲剧团和乙剧院,演员曾某、潘某、廖某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是法律关系主体。故A 错误;至于B 项,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

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因此B 项错误;C 项是关于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正确表述;D 项,在本事例中,法律权利主体与法律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具体的,因而D 项错误。

Eg、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司考2000)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万元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急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合法性;(2)体现特定意志;(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法律规范、主体和法律事实等条件,其中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直接原因,缺一不可。A项中缺少合乎法律规范这一条件。法律不保护赌博,在赌徒之间不能产生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项不选。B项产生的是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C项产生的是行政法律关系,D项产生的是医疗合同法律关系。这三项均为应选项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就是有(合法性)这么一说。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把现实社会关系进行抽象的概括,是一种比较定型、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具有三个构成因素:一是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二是指明该规范允许或禁止的行为;三是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这三个因素往往并不被表述于同一法律条文中,一个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甚至不同的条文之内,几个规范也可以表述在一个条文当中。法律条文也不一定都包含规范,而只是表述该法律体系的某些原则,或是制定该项法律或法规的理由。

Eg、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卷三) D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EG、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6卷三)A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EG、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

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

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2、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

制裁来划分

调整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不需运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需要运用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2、隶属型/纵向法律关系与平权型/横向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

平权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如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如行政法律关系。

3.抽象/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现实法律关系或规范中的法律关系与现实中的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

抽象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还没有具体化,还是抽象的主体角色。

具体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具体的,已与现实中的个体关联。

4、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有的教材上使用的是“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其形式是“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其形式是“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如债权。

?需要补充说明:

与此相同或相近似的分类(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的界定)

相同情形:第一性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的分类=调整性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分类(课程指定教材观点)

相似情形:第一性与第二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与从法律关系(部分教材)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1、公民(自然人)

?法律关系主体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2.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EG、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B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3.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完全行为能力人。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

(2)限制行为能力人。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3)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4.责任能力是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行为能力在追究法律责任与免责的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存在形式,其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通常情况下有行为能力即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即无责任能力。

5.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6.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因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

8.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了四分法

1 、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2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6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法人行为能力与公民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10.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征:

第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

第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为我之物”。

第三,它必须是独立于主体(在认识上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

种类

1、物(4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国家所有的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或行为结果

EG、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D

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因此,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B正确。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在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因此,所有的法律关系

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A正确。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随着权利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因而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它与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与法的价值评价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D错误。同时,应该认识到的是,在分析多向法律关系的客体时,我们应该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单向法律关系,然后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C正确。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权利主体

3、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以人们的意志是否转移作标准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EG、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ACD

(2005年)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附述】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林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无效。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宪法》第37条第1款,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并不影响其人身自由权的享有,选项B错误。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和《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行为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能够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民法理论,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这意味着,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选项D错误。

■需注意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EG、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理解:宪法以外的法律都是实体法)

【附述】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所谓法律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根据上述理论,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行为。并且由于范某的行为,在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形成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了因范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以损害赔偿为内容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故本题中只有选项A的说法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CD.

第六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释义

1、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二)法律行为的认识误区:

(1)将法律行为等同于合法行为

(2)将法律行为等同于民事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4)法律行为中有中性法律行为?

(5)混淆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划分

3、(三)法律行为的特征

1、社会性。法律行为可以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果或产生法律效果。

3、可控性/意志性。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

4、价值性。行为人的价值评价;行为的价值导向;体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反映社会的价值评价。

4、非法律行为

1. 概念: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 应将法律行为与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区别开来。5、■法律行为是主体与客体、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在结构上表现为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一、外在方面/客观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在法律行为结构中,外在方面具有决定意义。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可以分为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两个部分。

(一)行为方式

即以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1. 行动:行为者通过其身体或某一部分的动作而影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动。

“无行为既无犯罪亦无刑罚。”

(二)行为后果(或结果)

行为后果是行为所产生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

?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

(1)实际结果未达到预期结果;

(2)实际结果超过预期结果。

?自然结果与法律结果

一是行为者不希望发生的;

二是行为者虽然没有预期,但不反对发生的结果。

6、内在方面:

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行为意志(包括动机、目的)和行为认知(认知能力)等要素。

1. 动机:是直接推动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2. 目的

是指行为者主观上预想达到并力求实现的某种目标和结果。

3.认知能力:行为者对行为的分析判断能力。

7、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分类标准: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

?合法行为就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作出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模式的,能导致合法的法律后果产生的行为。

?不合法行为就是指不完全合于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分类标准:按法律规定是否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

?有效行为:能产生行为人意志追求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为: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

注意: 1.无效不等于不产生法律后果;

2.无效行为不等同于违法行为;

3.存在效力待定的行为。

三、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分类标准:按法律后果是否依意志产生。

?表意行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产生。

?事实行为: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有行为本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后果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如民法上的先占。

四、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分类标准:依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法律行为,也称作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

?消极法律行为,也称不作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

五、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分类标准: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

?要式行为:需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非要式行为:勿需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分类标准:根据行为发生效力需行为的主体数量。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

七、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

分类标准: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个人行为:受个人意志控制,表现个人意志。

?组织行为:受组织意志控制,表现组织意志。如群体、集体、国家行为等。

八、抽象法律行为与具体法律行为

分类标准: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

?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抽象法律行为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

?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公民个人只能是具体法律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

九、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

十、主行为与从行为

EG、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A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

法理——基础阶段——补充笔记 备注1:(XX)表示在书本的位置备注2:空白地方授课时手写备注3:最后两题我印好 一、法学三大流派(书上无) 法与道德→分离——实证主义→权威性——分析实证主义 →社会实效——社会法 →历史——历史法(法和语言风俗建筑一样都 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民族历史中自发形成,起源于人们的习惯) A柏拉图理念中的法才是本质上的法律,其他的法律都必须与理念的自然法保持一致 B托马斯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由人之物理的和心里的特性组成)、神法(圣经)、人 法(一种不正义的、理性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 C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 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D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 行程的一种平衡。 E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中,就已经隐含有法律实质上是国家的命令或规范性声明这种分析实证主义观点。 F英国的奥斯丁是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它的强制性或命令性。并非每一种命 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强制某个人或某些人必须为某类行为或不为某类行为——才具有法律 的性质。 G德国法学家科勒指出:法乃是通过确使现存价值得到保护并使新的H价值得到增进而在人类文化生活的 进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奥地利思想家埃利希认为,“现在以及别的任何时候,法律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律科学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二、概念区分(整本书) 1.法学——知识体系法律科目——学科 2.法学体系=法学分科体系——各个分支学科的构成法学理论体系——理论观 点思想和学说体系法学课程体系——课程设计 A一个国家的法学体系大致统一,可以并存不同法学理论体系 B法学课程体系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分支学科(法学体系的核心是给分支学科的划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她执行国 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就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与应为三种);(2)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她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就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 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就是有严格的程 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与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与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与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就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就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就是规范不就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就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与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与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 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 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 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 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 1、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 3、法律的解释; 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 1、法的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选项AC正确。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 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 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二、法的本质 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卢梭 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霍布斯 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哈特 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格雷 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布莱克 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庞德 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富勒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 【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 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 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 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 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 1)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 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 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 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 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 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因而,法理学的 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 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d)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围,因此可以明显看出法理学是法 学的基础理论或法学体系的基础。 3)法学的方法论: a)所谓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b)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4)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他法学学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二 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互相促进。

法理学知识点小结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者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研究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的理论法学,它注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 三、法律一词在现代中国的所指 广义的法律:(法)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法律)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的现象与本质的含义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概念,是沿用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思路。 基本观点:法律的现象是法律表面的外部联系,法律的本质则是隐藏在现象背后的法律的深层次的内在联系。 *五、法的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二)特殊规范性* (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 法的本质就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国家意志性 *阶级意志性 *物质制约性 理解阶级意志性应注意的三个问题:1.2.3 理解法的终极本质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2.3 *第一节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五、法的价值体系 1.秩序 2.效益 3.自由 4.平等 5.人权 6.正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与秩序 (一)秩序对人类的价值意义 1.秩序的基本概念 2.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需 3.秩序是人类发展的要求 二)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1、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社会政治秩序(权力运行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 2、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 二、法与效益

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 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 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综合法学 理论法是指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以及法的理论、法的一般理论之类命名的学科。 应用法学:是指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代表性学 科: 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等。 历史法 学: 是指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综合法是指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国际法学是典型的综合法学。 4. 法理学研究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 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须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5. 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 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6. 法哲学:主要是指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7.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岀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 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 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8. 社会规范:是指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 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9. 自然法则:是指自然现象的运行规律,反映了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同主 体的思维和行为无关,它不是社会现象,不具有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的内 10. 技术规范:被指称为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 准则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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