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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道德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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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道德内涵

内容提要: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礼作为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它是多层次的道德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它属道德体系中社会公德的内容,又是道德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礼仪、道德、精神文明

一、中华道德规范---礼

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二、礼与道德如鱼得水

鱼有了水而得以生存,水有了鱼而得以灵气,鱼离不开水,水少不了鱼。礼与道德也正是如此,礼作为行为规范和准则,它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它是多层次的道德规范体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它属道德体系中社会公德的内容,又是道德的表现形式。礼是社交活动中表示尊敬、谦恭、友善等的言语、动作和姿态。它是体现和维护人际间特定的社会关系——包括经济关系、

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习惯形式, 目的在于保持和促进人际间对立因素的平衡与和谐。这种行为规范和习惯形式, 都必须符合当时社会普遍遵守的生活规矩, 而且受制于道德,即必须符合当时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准则, 否则就违反了礼。

礼的中心是道德(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结构都是从礼这里出发衍生出来的。这就是完整清晰的知道了孔学礼教和现代社会学说联系起来了。孔学的礼不是仅指礼仪,礼仪是遵循礼(社会关系)的一种表达形式。礼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礼,所以三代不同礼(夏商周),礼与道德也是与时俱进的。

三、取之以礼,用之以德

实际上,礼即包含着仪, 因为任何礼都要靠一定的形式来表现,而礼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仪;仪则体现着礼, 是礼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所以说:“仪生于礼而合乎礼,故谓之礼仪。”这是前人对礼和仪的相互关系所作的简洁表达。可见, 礼和仪虽有区别, 却密不可分。它们以礼为内核, 互相联系、互相依存, 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所以人们常常又把礼仪合称为“礼”。

礼是道德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礼同道德一样,都是随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而形成发展起来的;都是社会物质生活在人们头脑中的一种特定的反映形式;都是在生产活动与交往活动中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 通过人们的自觉意识而逐渐形成起来的。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礼则在人际交往中以具体的约定俗成的礼貌、礼节、仪式来体现对人的尊重、谦恭和友善等。道德和礼都要通过社会的舆论来对社会生活起一定的约束作用。社会的生产和交往活动, 促使人们在利益上发生分化和矛盾, 需要加以约束和协调。这是道德和礼发生、发展的客观基础。人们也只有在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中,才能产生以道德和礼的方式来约束和协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自汉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和巩固皇权统治和宗法等级制度,在奴隶社会的礼基础上,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提出了一系列束缚人们思想行为、服务于封建经济基础的道德准则和礼仪规范。礼在自我修养上的要求,则主要为儒家的“五德”:“温、良、恭、俭、让”(《论

语·学而》)。这些都是儒家为人处事、待人接物所应具有的基本态度。

儒家的“德”和“礼”实际上是中庸思想在宗法等级制度下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其核心是“和”。要求人们保持“中和”,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并把“中和”看作是人的本体观念。主张“克己自足”,认为克制自己的欲望和感情,通过心灵的自我净化, 就可以从主观上消弥各种矛盾; 在处理人际关系上便会有公正和谐的公允态度, 便可做到温、良、恭、俭、让。如果有失公允,则“过犹不及”,必将陷入偏激或片面之中,产生矛盾或冲突,破坏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只有保持“中和”才能避免感情冲动而走入极端;才能正确对待礼并达到最高道德的标准。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强调以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但是人民内部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纷争,仅靠强制性的法律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还需要靠社会舆论、道德准则和礼仪规范来调节。因此,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还必须运用道德的力量。

“以德治国”虽然最早是由儒家提出来的,但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不是封建王国;我们的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而不是封建道德。因此,我们的以德治国同儒家的以德治国在性质上是根本不相同的。

以德治国不能缺少礼仪。我们要充分认识礼仪在“以德治国”中的作用。首先要正确认识德和礼的关系,不能把德和礼割裂开来,孤立起来;当然也不能以德代礼或以礼代德,把德和礼混同起来。同时,我们既不能夸大礼的作用,也不能无视或缩小它的作用。在社会主义时代,礼仪的作用同封建时代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社会主义时代,礼仪的特点就在于它体现和维护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体现和维护人的尊严;体现和维护民主精神,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 消融和化解人民内部的种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互助合作,同心同德, 共同前进,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这些作用是社会主义时代的礼仪所特有的, 是封建时代的礼仪无可比拟的。

在涉外交际中, 我们一贯主张,国家无论大小,应一律平等;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一律坚持互相尊重的原则,以礼相待,广交朋友,以发展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关系,体现礼仪之邦、泱泱大国应有的风范。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以法治国同以德治国并不是相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加强法治能促进德治,加强德治则可推动法治。法治与德治两手抓,这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也是我们安邦治国的重要特点。

四、礼与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由于礼属于道德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今天要想提高人们的礼仪修养,首先必须从总体上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而要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则必须在变革旧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礼的认识及其实践的自觉性。

目前,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着力提高人们的总体素质。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战略举措。这种精神文明建设,是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精神文明建设。它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大方面。而礼仪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具体内容。

就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来说,我们应当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塑造人的心灵美。心灵美的外化形式就是语言美和行为美,在社会交往中则极其重视礼仪规范。最终使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温馨祥和、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这种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是历史上任何社会的道德体系都无可比拟的。这种道德体系, 就是我们礼仪建设的依据, 也是我们礼仪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所需追求的目标。

我们深信,通过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以德治国”的实践中, 我国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整体素质将得到空前的提高, 我们的国家将不愧为一个具有高度现代文明的“礼仪之邦”。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 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职业道德的内涵

职业道德培训资料 一、职业道德的内涵 1、道德的含义: 古代典籍中,道是指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规则;德是人们对道认识的所得。 所谓道德就是一定社会一定阶段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人和人之间,个人和社会、个人和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就是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和规范,它也就是从道义要求人们以一定的思想、态度、作风和行为去待人、带物、完成本职工作。 职业道德是员工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守职业道德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保证。 道德是做人的基础—做人、做事是人生最重要的两件事。 道德是做人的根本—做人最重要的就是以德为先,做有德之人。 职业道德的定义: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即时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素: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 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作风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文明礼貌 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语言—规范表情—待人热

情 2、爱岗敬业 A、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敬业就是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B、爱岗敬业的具体要求:树立职业理想、强化职业责任、提高职业技能。 3、诚实守信 A、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从业之要 B、诚实守信的具体要求: 忠诚所属企业—诚实劳动、关心企业发展、遵守合同和契约。 维护企业信誉—树立产品质量意识,重视服务质量,树立服务意识; 保守企业秘密 4、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 A、办事公道的涵义:就是指我们在办事情、处理事情时,要 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当事双方公平合理、不偏不倚,不论 以谁都是按照一个标准办事。 B、办事公道的具体要求: 坚持真理公私分明公平公正光明磊落 5、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指的是每个从业人员都要遵守纪律和法律,尤其要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浅论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情感内涵

浅论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情感内涵 摘要: 大学生情感性道德教育是大学生真正人性化、人格化的教育,有利于大学生成长为一个心智健全、人格完善和素质全面的人。从四个方面来谈大学生道德教育的思想情感内涵:以情动人,构建和谐师生情感;以理唤情,激起学生内在求知欲;以境激情,唤起学生成功自信;以诚动情,做学生知心人。 关键词:大学生;情感内涵;道德教育 情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的情感体现着他们对当今社会现实的适应程度,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情感性教育是当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需求,情感性道德教育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心理感受及外在感性化的情绪体验,具有很强的敏感性和多重性的心理感应。针对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情感现状,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当代大学生情感性道德教育的 基本內涵。 一、以情动人,构建和谐师生情感 日常的人际关系最能展示出一个人情感的正常挥洒。对于大学生来说,他们所面临的人际关系,主要有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班级的关系,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以及学生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等。从目前来看,大学生的人际关系并不和谐,常常表现出冷漠的倾向。尤其是师生之间,缺少真心的沟通和交流,表现出敷衍与世俗的行为态度。调查表明:大学生师生关系冲突性较强,而在亲密 性、支持性和满意度上较差。[1] (P.11-13)人际的冷漠化,是大学生情感异化的 外在表现之一。这种异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学生的情感处于十分压抑的状态,无法充分的展示出自身的主体性和优越性,不利于他们情感教育的健康发展, 也使得他们的情感世界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障碍。 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黄金发展时期,具有丰富的情感,但其情感也相对脆弱,比较不稳定,情绪容易波动。大学生如果控制不好自己的情感,则容易犯错误,甚至迷失自我,葬送自身前程。大学生情感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使大学生了解自我情绪,学会管理自我情绪和激励自我情绪,并学会自尊、自重、自信,从中培养控制自己情感的能力,具有坚定的意志,并形成一定的情感品质和 抗击挫折的素养。也可以说,大学生情感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情感自控的教育。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内容摘要: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和康德伦理学说的方方面面牵连深广;同时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概念。本文展示了康德意志观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康德意志概念的起源、性质、层次、划界以及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剖析。意志概念不仅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建构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它根本关涉康德道德学的核心内容,只有细致入微地检视康德的意志观,我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才能既作出全景式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局部问题的透彻理解,从而避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种种误读。 关键词:意志;普遍意志;个人意志;纯粹意志;任意 在传统西方哲学中,对道德的归口无外乎有三种方式,一是将道德与知识关联起来,主张“美德即知识”;一是将道德与情感关联起来,主张“伦理是一种情感语言”;再就是将道德与生命力关联起来,主张“道德是生命力的扩张”。而明确地将道德与意志内在地贯通起来,成就一种新型的理智论的意志伦理学,这可谓康德之首创;从宏观上看,此乃康德道德学至为显要的一大特色。就康德伦理思想演进的实际情形而论,意志概念原本是促成道德学体系显现最初草样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要处置的对象而论,它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础性概念;而就意志在道德价值生成机制中的作用而论,它既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因此,探究康德的意志概念对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把道德和意志内在贯通起来,对于康德来说有一个过程,在康德对伦理思考的伊始,并没有抓住“意志”这个概念。康德的前批判伦理学中,不论是1759年的《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还是60年代早期的《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对自然神论和道德原则的明晰性的研究》及《对于美好和崇高的感情的观察》,康德在论述道德时都没有关涉到意志问题。倒是在康德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强化职业道德 规范工作行为

信贷业务培训材料之二 强化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 推动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上台阶 ——在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培训班上辅导讲义 同志们: 今天,根据区联社举办信贷员培训班内容和安排,我就强化员工职业道德,规范员工工作行为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辅导,是一次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学习教育培训。下面我学习辅导的内容是从《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文件汇编》中搜集、摘抄、整理、编写出来的,愿和同志们共同学习、共同提高。 一、金融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意义 银行工作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机构,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广泛的经济活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赖于社会上的各个行业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作为服务行业的组成部分,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仅有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任何一名信合员工,如果在其工作岗位上不讲职业道德、不注重自己的行为规范,除了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之外,还会产生连锁反映,直接又损于社会风气。金融职业道德建设,是金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员工工作规范

化、制度化的主要内容,是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自觉遵守职业纪律,履行职业责任的重要途径。 (一)金融职业道德的含义 什么是职业道德呢?所谓职业,一般来讲是指人在社会上从事的作为本人生活来源的工作。所谓道德,则是指人们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也是用以对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具体讲,职业道德指的就是从事某一具体职业的人,在其工作岗位上,所必须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相关的行为准则,它本身受到个人素质与自我良心的制约。 什么是金融职业道德呢?指的就是从事金融职业的人员,在金融活动中对与社会有关部门、服务对象的关系,行业内部人际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关系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的处理。金融职业道德与其它职业道德都从属于社会道德体系、基本原则和精神有着一致性。但涉及到具体的道德要求,只有在金融这个特定的范围内起作用。 (二)金融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作用 第一,金融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工具。 金融职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基本内涵决定它是搞好员工素质的工具。员工素质的提高,需要理想、责任、态度、技能、良心和荣誉等各个方面全方位的综合提高,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体育课中道德教育的内涵

体育课中道德教育的内涵 教师:孙锦辉 时间:2013年4月

体育课中道德教育的内涵 当今时代,人们对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得越来越清楚,但对诸如“什么是道德”“什么是道德教育”、“学校道德教育旨在达到何种目的”等更为本源性的问题却很少做进一步的追问。如果我们不能从理性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反思,那么我以为,一种缺失了思想根基的道德教育实践只能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道德教育的内涵应该就是“指向人的德性培养的教育”。那么体育教学中的德性培养有哪些呢? 最为鲜明的是它的教育性。人的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只能在人类的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通过引导、教育逐渐培养与完善起来。体育是一种行动的教育,通过体育过程中的行为表现,有利于培养组织性、纪律性、集体主义等道德品质。在体育活动中,常常要求克服困难,勇敢顽强,这有利于培养勇敢、坚毅、果断、机智等意志。这些道德品质和意志,在体育的实际活动中,比在教室里的学习中更容易表现出来,教师针对学生的种种表现及时向学生进行教育,其效果比其他课程更实际。 1、在体育教学中学生对任何一项运动技术的掌握,都要经过—个复杂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付出较大的体力和进行积极的思维。在练习中会产生很多的生理性反应,如疲劳感、疼痛感、酸胀感等,因而引起一系列的心理情感,如怕苦、怕累、怕疼、怕伤等思想。在此情况下就需要学生有坚强的意志,不畏艰难,不怕困苦,百折不挠的道德品质。 2、体育教学是为了促进身体的发展,因而要达到一定的运动量,教师要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措施,要求学生按计划完成规定的量和强度,以保证体育教学任务的完成。任何一种体育项目都有其自身的规则和要求,在体育活动中每一位参加者都必须严格地执行规则、服从裁判,必须会控制自己的行为,以服从整体的需要。队列训练、广播体操等项目则要求学生按统一的口令完成动作,统一步骤、统一行动,学生长期参加规范、严格、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就会增强学生的组织观念和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形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习惯。 3、学校体育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要求,都具有强烈的集体性。在体育活动中,每一个学生经常不仅是代表自己,还代表自己所在的班级或学校,个人行为的成败会直接影响到集体的荣誉。随着集体主义荣誉感的多次重复体验,学生的集体主义意识会得到升华,并将开始与祖国和社会联系起来,进而又培养了学生的爱国主义思想与民族精神,增强了社会责任感,这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无疑是十分有益的。集体主义又包含了相互尊重,互教互学,相互配合,团结协作,抛弃个人私心杂念,先人后己,公而忘私等集体主义精神。 4、体育运动最富有竞争性。体育教学常以对抗性练习和教学比赛等形式来

德性的概念与内涵

德性的概念与内涵 “德性”一词是产生于中国古代的一个哲学概念,但中国古代各文献真正用“德性”一词表述的并不见多,也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德性”一词早见于《中庸》,语云“故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意思是君子尊崇德性而探讨学问。这里的“德性”在当时的儒家看来就是指“人的自然禀性”①。《伦理学大辞典》则认为德性“即道德品质”。现代新儒学也把德性界定为道德品质,有的学者把德性与道德作为同类概念来使用。对“德性”的直接定义和解释,在其他典籍中十分少见。 在中国传统哲学、伦理学中,对“德性”的理解寓于对“德”的理解。在古代,德性常常看作道德的同义词,这一点中外皆然。在商代卜辞中,“德”作“循”与“直”通,到《尚书》“德”看作为接受天命的前提,提出了“经德秉哲”、“敬德”、“明德”的要求。在西周之前,“德”还与“是”相通,有“获得”、“占有”之意。到西周时,人们体会到“尽人事”的重要,开始“惠民”,“德”成为周人治世的最高心得。及至先秦,“德”的涵义拓展为“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即许慎的《说文解字》对“德”的解释:“德者,得也,从直从心,外得于人,内得于己。” “德”在各类辞书中广有解说。《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为:“英语作virtue。中国古代哲学术语。指人间以至宇宙间一切事物的特殊属性。”“又指德行。道家认为德是道的表现形式,即是‘道’的内涵本质。”这一解释是建立在中国古代“天人合一”思想理论基础上的理解,是中国道家式的理解,认为“天道”即“人道”,所以将“德”理解为“宇宙间一切事物的特殊属性”。《哲学大辞典》对“德”作这样的表述:“中国哲学史和中国伦理思想史用语。(1)指道德,品质。……(2)指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性。”《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基本上立足于道家哲学来解释“德”的概念,“道教义理中凡学道、求道而得道的,是谓有德”,“凡是符合道的准则,即可视为有德性”,“有德之身为道的显体”,因此,道教特别注重道士的个人德性品行的修行。但“天道”最终落实在“人道”。《辞海》对“德”的解释是:“①道德,品德……④事物的属性……⑤中国哲学术语。认为具体事物从‘道’所得的特殊规律或特殊性质。”而较之《辞海》不同的是,《辞源》没有《辞海》中⑤一说,而增为“⑤五行之说称四季中的旺气”。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教育观,学生观,教师观,教师职业道德

一、素质教育观的定义和内涵 素质教育观是与应试教育观相对的一种教育观.是把教育活动目的指向“素质”——人的全面素质的教育观。素质教育观认为,教育活动应当指向人的整体的、全面的素质发展,使人的整体品质、全面素质得到提升。即先天的生理素质及后天环境和教育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文化素质的全面发展。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二、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面向全体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4.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三、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一)深化教育改革,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 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新课程改革提出了六项具体目标: 1.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2.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3.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4.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5.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6.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优化结构,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 1.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职业道德的内涵及特点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职业道德的内涵及特点 一.职业道德的内涵 1.职业道德是指与人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 2.职业道德是从业者在职业活动范围内应当遵守的与其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是一定社会范围内道德基本要求在不同的职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特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作风和职业技能等方面。 二.职业道德的特点 1.鲜明的行业性 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每一种行业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只是用于本行业,不具有全社会的普遍适用性 2.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职业道德虽有共同的特征和要求,存在职业道德的通用内容,但在某一特定的行业和具体的岗位上,必须有与该行业和该岗位相适应的具体职业道德规范。 3.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职业道德的内容千差万别,各行各业为了使职业道德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都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归纳整理出适应本行业的行业公约、规章制度、员工守则、行为须知、岗位职责等。行业将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规范化、具体化、通俗化,使职业道德在形式上也表现出极其丰富的多样性特征。 4.相对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职业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决定了与反映职业特征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也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只要一定的职业连续存在下去.与这一职业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就会延续并存在下去。 5.与物质利益具有的直接关联性

职业道德一般都要将它与自身的行业特点、要求紧密结合在一起。变成更加具体、明确、严格的岗位责任或岗位要求,并制定出相应的奖励制度和处罚措施,与从业人员的物质利益挂钩,强调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 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 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 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 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17-18页) 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 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 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他认为法律应当被用来维护对社会的存在而言非常重要的东西;而一个社会所共享的道德规范对该社会的存在而言是必要的,因此镇压不道德行为正如镇压叛国活动一样,正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哈特作为法实证主义的核心人物,历来主张法律与道德各不相干;德夫林等法律道德主义者的这种言论恰好给他提供了一个靶子,让其大显身手。于是乎,1962年哈特在斯坦福大学作了三次演讲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回击,《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即是在这三次演讲的基础上写就,并成为讨论该问题的经典之作。 在本书中,哈特运用他的两大武器———自由主义(来自密尔)和功利主义(来自边沁),在区分实在道德和批判道德的基础上(前者是指实践中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后者则是指用于批判包括实在道德在内的现行社会制度的一般性道德原则),从三个方面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驳斥: 第一,德夫林说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其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自身之存在是可以允许的,那么,哈特反驳道,这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社会的性质,如果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教师职业道德的时代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的时代内涵 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时代的角度去看、去思考,有两个方面比较突出。第一个就是,现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对时代现实的针对性。除了讲一般的要求之外,还特意提到了比如说关爱学生生命,关爱学生安全的问题,这实质显现了关爱学生生命这一时代主题,不仅如此,还提到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针对性特别明显的就是对当今时代教育中一些不良现象的关注与解决要求,比如强调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还有依法执教的要求等,这都是改革开放以来,现实教育中极为关注的问题。第二个方面,就是时代观念的引领性。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到了教师要自我更新,教师的终身学习,教师的依法执教,还提到不以分数来评价学生等等,这都是时代性很强的内容。实际上,也正是当今时代教育所注意强化的观念。还比如提到了教师要注意激发学生的创造精神等,对这些问题的提及与强调,会对现实的教育确立时代精神,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 在学习和理解现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有一个怎样看待和把握它的时代性的问题。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在其内容中体现了一定的时代内涵。对它加以认识和理解,有助于理解有些道德规范的时代必要性。2008 年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1997 年颁布的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虽然有一定变化,但基本内容还是相同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2008 年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它提出了终身学习的问题。1997 年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主要有八个方面:依法从教、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再就是为人师表。新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就是08 年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确定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六个方面。这六个方面,第一是爱国守法,97 年提到的依法执教这样的内容就涵盖在这个里面了。第二是爱岗敬业,第三个是教书育人,教书育人实际上是教师的根本使命,这次也作为规范提出来,它实际上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宗旨,也是教师工作的一个宗旨。第五就是为人师表,第六就是终身学习。

(完整版)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任何职业教育应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教师也应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所谓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教师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能否培养一代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必须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那么,教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业道德呢?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献身教育,忠于职守。只有真正献身教育、忠于职守的教师,才能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人民教师。而要真正履行教育的职责,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这既是教师职业的特点,也是教师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的今天,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决不能为金钱所动,为名利所惑,为地位所诱,决不能“跳槽”、“下海”。应该象鲁迅先生说的那样,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牛奶和血,安贫乐教,勤勤恳恳,兢兢业业,默默奉献。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精神,才能赢得全社会的尊重,也才更值得社会尊重。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热爱学生。是否热爱学生是衡量一名教师称职与否的重要标志。教师具有热爱学生的情感,是搞好教育的出发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这就没有好的教育。热爱学生,就要做到教书育人。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中写道:“你们不仅仅是教课的老师,也是培养人的教育者,是生活的导师和道德教员。”因此,教书育人,管教管

导,二者决不可偏废。对学生要满怀深厚的感情,教育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成长。同时必须注意热爱的方式、方法,既要热爱、又不溺爱、迁就和放纵;既严格要求,又不惩罚、体罚和变相体罚。不采取挖苦、讥笑、讽刺的方式,不偏爱优生,不歧视差生,一视同仁,热爱和尊重每一个学生,使全体学生共同提高,共同进步。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做的,教师自己首先不去做。只有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身教重于言教,严以责己,才能为学生所信赖、所尊重,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和劳动态度。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积极上进,互相帮助,勤奋学习,不断钻研业务,力求精益求精,活到老,学到老,这是教师应有的又一种美德。人类的科学技术是不断向前发展的,科学上的发明创造日新月异,任何一个教师把自己仅仅局限于本学科之内已经远远不够了。这就要求广大教师,即使是担任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教师,都必须象海绵一样从各方面汲取知识,注意科学研究的新成就,不断丰富自己的教学内容,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使自己能够主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还必须注意自己的仪表美。衣着打扮必须整齐干净,朴素端庄。适合教师身份;言谈举止必须和蔼可亲,文雅礼貌,使人愿意接受;待人接物必须热情大方,讲求方法,乐于帮助别人;甚至上课的姿势、表情,以致每一个手势,都要讲求分寸,适合得体。一个人民教师,应该为人师表,提倡仪表美。每一个教师不但要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有意识地锻炼和培养,不要把它看成是生活小节而不

知行合一的道德哲学意义

知行合一的道德哲学意义 摘要:知行关系的本质和真理都在于知行合一。知行合一不仅关注“是”的事实问题,而且关注“应当”的价值问题。即我们不仅要关注知行合一,更要关注何种知行合一。说到底,知行合一于伦理道德,是伦理道德意义上的知行合一。在道德与自然关系中,坚持道德的本质性,形成道德世界观,知行合一于道德;在道德个体与伦理实体的伦理关系中,要坚持从实体出发,知行合一于伦理。实现道德与自然、道德个体与伦理实体之间“乐观的紧张”。伦理道德才是知行合一的真谛。 关键词:知行合一;道德;伦理 知与行是人类主体性存在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是精神的一体两面,而不是两种事物。思维与行动无非是主体对待同一事物的两种态度: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行动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所以,知行合一是知行关系的本质和真理。作为主体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知行合一绝对不是价值中立区域或者价值的盲区,必须坚持真理性和价值性的同一。没有伦理道德的价值引导,价值贫困的知行合一必然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当下,在知行合一问题上存在严重伦理道德困境,知行合一的伦理道德意义缺失。诸如风险社会、生态危机等便是知行合一的价值贫困的必然产物。 一、何谓知行合一 知行关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现实的生活话题,而且一直是学者们

所倾情关注的理论问题。尽管生活话题和理论问题的聚焦点有所迥异,但最根本的要求却是一致的,即知行合一,不仅知行在本质上合一,而且在现实中也要求合一。王阳明曾在批判朱熹“先知后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知行合一”的观点。他认为,真知必行,不行不为真知,“未有知而不行者”,“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王文成全书?卷一?语录一》)。马克思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时候也鲜明指出“知行合一”的观点,“以往的哲学家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1]502。当然,类似的观点不胜枚举。尽管他们的语言表达方式不一,却在诉说同一个真理:作为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活动,知行在本性上是一体的,是不可分离的。在知行合一的理解和把握上,我们习惯于抽象地谈论知与行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不太在意知行合一于什么。即过分关注知行二者之间的逻辑辩证,而忽视了知行合一的价值追求。正如麦金泰尔针对现代性的正义和合理性所提出的质疑:到底是“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如果假借麦金泰尔的质疑方式,必然会产生“到底是何种知行合一”的问题。自从培根提出“知识就是力量”的观点以来,人类在知行合一的问题上更加理性也更加自觉,如科学—技术—实践的高度融合的理性自觉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同时也使人类自身陷入了“风险社会”———如生态危机、核战争风险等人类自身制造的灾难和潜在风险之中。如歌德所言,“人类将变得更加聪明,更加机灵,但是并不变得更好,更幸福和更强壮有力。我预见会有这样一天,上帝不再喜爱他的造物,他将不得不再一次毁掉这个世界,让一切从头开始”[2]导言9。这一方面可以理解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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