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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大力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方针,加快我省信息化建设步伐和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一、把信息化切实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地位

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以微电子、软件、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技术进步过程中发展最快、渗透性最强、应用最广的关键技术,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是全省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环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基本途径,带动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动力,建设小康社会的必备条件,在加快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的进程中有着巨大的带动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信息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成为衡量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大力推进信息化,给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我省作为经济后发省,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全省的信息化建设在重视程度、发展水平、运行机制、应用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全省上下都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对信息化的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增强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感。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真正把信息化建设摆在全局的战略地位,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切实作为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加强领导,大力组织实施,把全省信息化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推进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的目标要求,把信息化放在全局的战略位置,坚持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指导方针,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调动各方面推进信息化的积极性,在改造传统产业,壮大信息产业,提高信息化水平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带动全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信息化建设的目标:用5年时间,初步建立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产业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信息化建设总体水平力争进入国内先进行列。

——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延伸到乡镇的宽带网络,重点应用领域实现宽带接入。

——开发建设满足各行业需要的基础性信息系统,实现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广泛开发和利用,实现对主要信息资源的共享和整合。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取得明显成效,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取得实质性进展;

——确立信息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以光电子、汽车电子、新型整机与电子仪器仪表为主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快速增长;基本实现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战略目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

——基本形成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的格局。政府、企业、重点领域和区域信息化全面推进,信息服务基本满足政府、企业和社会需求;科技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初具规模,全省社会和家庭上网水平收入显著提高。

——初步建立信息化政策法规体系、信息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和人才、技术、资金支撑体系。

(三)信息化工作的基本思路:跨越式发展,选择式突破,效益型推进,低成本实施。

——跨越式发展,就是充分运用国内外的先进信息技术和产品,在对外引进和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形成后发优势,使信息化建设走向先进行列。

——选择式突破,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我们省的比较优势,某些技术、产品和领域的开发和应用率先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避免盲目发展。

——效益型推进,就是注重应用,注重实效,使信息化工作扎扎实实地推进,取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低成本实施,就是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善于运用网络资源,千方百计地

降低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投入少、见效多,防止重复建设。

(四)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安全可靠、务求实效。

——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在全省信息化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各实施单位都要科学规划,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搞好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应用主导,面向市场。在政府引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信息技术与产业技术的结合,通过狠抓应用和服务,满足市场和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应用水平,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安全可靠,务求实效。要立足省情和实际需要,避免形式主义、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管理,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三、加快全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充分利用现有公用和专用主干网,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形成标准统一、融合多种业务、互联互通的宽带多媒体信息基础网络,加快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网络。

(一)宽带光纤骨干传输网。建设省辖市州间宽带传输密集波分复用(DWDM)系统,省内主干光纤传输网基本传输速率达到10G以上,建成覆盖市、县和主要乡镇的2.5G宽带传输网络。

(二)宽带城域网。在城市范围内建设综合各种业务的宽带城域网,在此基础上为单位、社区和家庭等最终用户提供10M/100M/1000M的高速接入,同时提供虚拟专网(VPN)等增值业务。

(三)宽带接入网。在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城市带状光纤接入网,新建城市小区实现光纤接入;逐步开展对已有社区和乡镇、重点行政村的宽带接入网建设,向城镇居民和农村用户提供各种带宽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接入方式。

(四)基础通信网扩容。今后5年,局用交换机容量达到850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达到1200万户,长途交换机容量达到20万路端,全省本地电话网固定电话达到700万户,移动电话达到1000万户,数据和多媒体用户达到350万户;全省通电话的自然村达到97%。

(五)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利用现有的光纤网(SDH)和光纤同轴混合网(HFC),结合IP技术,对市州县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县、乡(镇)联网步伐,5年内全省广电网络发展成为一个大容量、宽频带、标准化、数字化的集广播电视节目和综合数据信息于一体的双向传输系统。

四、信息产业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把信息产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成为快速成长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信息化建设发挥更大的带动作用。

(一)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重点发展具有我省特色的液晶、光电子、汽车电子、新型整机及电子仪器仪表、视听网络产品,使我省成为国家重要的液晶产业基地和光电子产业基地。经过5年的发展,力争使销售收入突破600亿。

(二)软件产业。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加快建设省软件产业研发基地,长春、吉林软件产业基地。重点开发面向工商、财税、金融、证券、教育、电信、保险、粮食等行业的应用软件和生物识别、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应用软件及系统软件。培育10户以上年销售额超10亿元、50户年销售额超千万元的软件企业和企业集团。重点培育一批“吉林省”品牌软件产品,初步实现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目标。

(三)信息服务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与各方面推进信息化紧密结合,提高全社会信息服务的水平。重点建设好政府部门、社会公共、工业产品、交通运输服务、农业及农产品、商业贸易、金融财税、社会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科技教育等10个应用信息服务系统。

五、全面启动和实施企业信息化工程

企业信息化是全省信息化工作的重点。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是企业信息化的主攻方向。经过5年的努力,全省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信息系统;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内部管理的信息化;中小企业普遍利用互联网开展企业经营活动;电子商务形成相当的规模。

(一)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工程。在工业企业中,抓好200户重点企业管理信息化试点。资源计划管理(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等在企业得到广泛应用。

(二)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选择汽车、石化、冶金、医药、食品等行业的50户重点企业,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计算机辅助工艺计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柔性制造(FMS)、数控技术等,改造企业的产品开发设计系统、生产工艺流程和工艺装备系统,提高企业生产过程的数字化和自动化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实施产品研发自动化工程。全省大中型企业逐步建立研究、开发与设计自动化系统,应用CAD/CAPP/CAE等技术,缩短产品设计周期,提高产品性能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重点提高汽车、运输设备及制造业产品研发设计能力,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

(四)实施企业上网工程。推进企业普遍建立对外经营的网站和相应的支持系统,不断拓展企业利用网上开展多种经营活动。选择省邮政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贸易城、欧亚商都、中东市场等开展电子商务试点。

六、加快电子政务建设

加快实施党委、政府办公业务网,业务资源网,重点业务系统建设和政务外网建设,全面提升党委、政府系统信息网络的整体应用水平,积极推进党委和政府办公信息资源数字化、部门协同网上办公和网上为民服务。

(一)建设好电子政务内网平台。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建设好与省内各市州党委、政府办公业务网、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的与国家政务内网联接的全省政务内网平台,链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省直重点业务部门。主要为党委、政府领导决策和指挥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服务。

(二)建设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主要是整合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提升办公业务资源网功能,以基础通信传输网络为依托,形成省内各地、各部门网络汇集的综合性信息交互平台作为顶层系统;建设网络管理中心、数据交换中心和数字认证中心,形成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运行的支持系统。

(三)完善党委和政府信息应用系统。省、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办公业务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省直各部门之间及各市州党委和政府之间公文、信息等实现无纸化传输,建立起决策信息支持系统。

(四)开发和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抓好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重点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生态环境信息库、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数据库。

(五)建设综合性的减灾安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对各类灾害形成预测和监测信息系统,涉及安全的信息形成反馈和应急决策信息系统。

七、推进重点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

(一)农业信息化

1.完善全省农业信息网络。以省农委信息中心为依托,以市、县信息中心为传输节点,形成主要是面向农村、为广大农民服务的综合信息网络。

2.开发农业信息资源。建立农业资源、政策法规、农业科技和农产品产销信息数据库,建设农业和农村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扶贫信息系统、灾害性气象信息系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3.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完善地方农业信息服务法规,规范农业信息市场行为,创建农业行政、事业、企业信息和农业技术标准信息服务新的运行模式,大力推广网上“订单”农业,有步骤地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4.推进粮食管理信息化。建设全省粮食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全省粮食系统计算机广域网及省、市、县粮食局、粮食企业的局域网,形成覆盖全省粮食管理系统和粮食企业的网络系统;不断开发和完善粮食管理软件,建立粮食管理数据库;逐步开展粮食电子商务。抓好粮食电子商务试点,形成与之配套的粮食交易中心、结算中心和配送中心,逐步实现粮食网上交易。

(二)教育信息化

1.在全省普通高校、部分重点中学建立校园计算机网,并与吉林教育网互联,逐步实现全省各级各类

教育网络的互联互通。

2.组建一批网上学校和培训机构,中等以上城市建立教育网络平台,初步建成全省现代远程教育网络。

3.充分发挥重点高校网络技术学院的作用,加快培养信息技术高级专业人才;专科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将信息技术应用作为重要的基础课程,培养信息技术实用人才;师范院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知识水平;开展信息化基础知识的普及教育。

(三)科技信息化

加强和完善吉林科技信息网络中心建设,实现与国际互联网、中国科技网接轨,连接全省科技管理部门、科技信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大型企业等,形成覆盖全省的多功能、开放式的科技信息网络。

(四)金融、财政、税务信息化

按照现代支付体系的要求,逐步开展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网上结算等新型金融业务,逐步实现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相互协调运行的现代金融体系。完成银行卡在全国范围内联网通用、一卡多用。建立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联网。

实施“金财”工程,建成以覆盖全省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为支撑,以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和宏观经济预测为核心应用的管理系统,实现财政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和绝大部分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网络化管理。

实施“金税”工程,完成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网络系统在我省的应用,形成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纳税状况严密监控的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地方税和农业税税收计算机应用系统。改造和完善全省地税系统局域网,实现省、市、县三级税务系统广域联网,应用推广和使用新版征管应用软件,推广应用税务公文处理系统,基本建成吉林省地方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地方税收征管技术手段现代化。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

全面实施“金保工程”,按照国家计划,建立省市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立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用工信息的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异地交换和共享。建立规范的业务管理体系,实现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审核、支付等前台业务的计算机处理和规范化管理,实现本地业务处理全过程的电子化、自动化。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行社会保障IC卡,实现社会保障项目的“一卡多用”。

(六)国土资源与环境管理信息化

建立土地基础数据库和矿产资源与地质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形成省、地、县三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初步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政务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重点建设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地政管理、以矿产资源开发为核心的矿政管理、以减灾防灾为核心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环境地理信息系统。

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地理空间信息的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各地区基础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省1∶1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立1∶500万、1∶25万、1∶1万的各级土地管理综合数据库和完成1∶1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航空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库,地名和人口信息数据库,形成土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环境地质信息系统系列电子图库。提供精准农业、测绘、资源调查、环境监测、水利、国防等使用的差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

建设覆盖全省的环保信息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建立各类污染源地理信息系统、环境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和环境质量监测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态环境卫星遥感决策分析、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决策支持等系统,实现环保系统业务管理的信息化。

(七)水资源管理信息化

重点抓好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水利政务信息系统和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

依托公共信息网,建成覆盖全省各市、县的水利信息网络平台。初步建成覆盖全省19条主要江河、90座大、中型水库、300个水文监测站的信息采集站网,偏远地区采用微波通信、卫星通信等方式组建防汛通信专网,与县以上公共信息网连接,实现各类防汛信息及时传递,满足各级领导异地会商和现场指挥等

现代化防汛工作需要。

建设和完善水文水资源数据库、水利空间数据库和基础工情数据库,实现上网运行,提供水资源信息服务。

(八)公共安全信息化

全面实施“金盾工程”,建立和完善全省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网、公安通信网和公安信息系统,建立公安专用计算机网络、专用无线通信网络系统及卫星通信系统;建立全省人口、户籍、刑侦、治安、出入境、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指挥中心等业务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省市公安综合信息系统及支持平台;建立110、119和122报警指挥系统,实现防抢、防盗、报警、出警和监控的数字化、网络化;建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预防、控制和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

(九)外经贸信息化

加强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提供外经贸商情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多渠道、高效率的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建立起法规、政策、案例、标准、商品、人才、国际市场动态等资源库,为企业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

(十)推进新闻、宣传、文化、出版等领域的信息化

加强“中国吉林”网站等重点新闻网站建设,整合新闻网络资源,搞好重点数据库建设,强化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第四媒体的作用。同时,积极推进和完善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其他领域信息化。力争在5年内基本建成交通、邮政、保险、旅游、外经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政法、统计、电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图书档案、地方志等领域的信息网络,提高各领域信息化应用水平。

八、推进重点城市信息化建设

(一)城市建设信息化。构建“吉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吉林省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建立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形成信息收集、开发,分析、传递、发布渠道。重点做好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交、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房地产市场交易、产权产籍管理、物业管理等应用软件的应用推广工作。在城市公用事业推广电子信息技术、IC卡技术,供水、燃气等行业推广计算机辅助调度、监控系统。在勘察设计行业开展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二)城市管理信息化。在市级以上城市,建设城市运行监督、灾害报警、应急指挥、决策服务系统,实现各种信息资源的网上调度和综合利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城市交通监控信息系统、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系统、城市国民经济预警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完善城市抗灾、救灾信息系统和社会治安信息系统,实现城市规划、城市资源、城市市政等综合管理信息化。

(三)城市服务信息化。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和城市医药信息系统,开展方便群众的网上服务业务;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建设交通、旅游热线、食宿、安全、气象等信息服务系统。

抓好全省城市信息化IC卡“一卡多用”试点,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公共交通“一卡通”、银行卡“一卡通”。

(四)社区建设信息化。选择基础较好的居民小区,实施智能化小区示范工程,提供就业、家庭服务、房屋维修、监控报警、水电气数据自动采集、文化娱乐、社区管理、网络教育等服务。

九、大力开发和整合信息网络资源

(一)建设数字吉林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通信基础设施,建立起一个基于现代通信技术的区域性Internet交换中心,实施“数字吉林”计划,实现与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中国科技信息网及中国教育科研网的互联,使之成为具有先进性、兼容性、综合性的覆盖全省高速、大容量与国际国内互联的窗口,并逐步统一各类数据库接口标准,兼容各类社会性、行业性网络。建设全省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吉林省CA认证中心、数据中心和数字吉林网络管理中心;建设整合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保障、数字图书馆、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

(二)加强对网络资源的整合与管理。有计划地对省内财政性投资的业务范围、网络结构、建设规模相近的信息网络进行整合,逐步实现网络服务业务融合,提高和完善信息网络整体服务功能。对省内新建的

信息网络系统,要按照适用、安全、低成本的要求,实行统筹规划和管理,防止盲目开发和重复建设。

(三)建立和完善20个数据库。

1.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库;

2.金融信息数据库;

3.财税信息数据库;

4.企业与产品数据库;

5.农副产品数据库;

6.工业经济运行和商品流通数据库;

7.科教信息数据库;

8.公安信息数据库;

9.人事、人才、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10.外商投资及进出口业务数据库;

11.社会保障数据库;

12.医疗卫生数据库;

13.法律法规数据库和技术标准数据库;

14.国土资源数据库;

15.气象、水文资源信息数据库;

16.环境保护信息数据库;

17.新闻、图书、影视数据库;

18.交通旅游信息数据库;

19.药品管理信息数据库;

20.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十、加强信息安全

(一)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在网络建设、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开发信息资源和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过程中,要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信息安全、计算机安全和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法制教育。

(二)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逐步完善信息安全监测工作系统。建立信息安全测评认证制度,搞好信息网络及安全产品的测评认证工作。充分发挥省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落实好相关部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任务。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信息安全保护与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四)逐步建立信息安全责任体系、信息安全技术支撑体系以及信息安全快速反应体系和相应的工作机制。

十一、努力营造信息化发展的环境

(一)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化建设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建立信息化工作目标责任制。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和重大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协调各个领域的信息化工作,协调促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二)加大信息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形成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社会氛围。加强对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层对信息化的认识,思想观念、知识水平、管理方式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三)制定全省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在高等院校增设信息化工程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中小学校开设信息技术课程;针对在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同特点,进行各类信息化专业培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养、吸引、稳定人才的各项政策措施,创建用好吸引信息化人才的良好环境。

(四)加大对信息化的投入。信息化建设需要多方面筹措资金,广开财路,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实行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逐步增加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省级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资金,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要安排一定的资金,重点用于政府部门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和维护项目、信息化法规和标准制定、国际交流和培训项目以及开发高新信息产品项目的导向性支持。同时,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力支持,推动全省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五)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省内基础通讯运营企业在满足用户对网络需求的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资费标准,吸引社会和家庭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要努力生产适用、安全、低成本的信息产品,满足社会和家庭信息化需求。逐步把信息网络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范,提高城乡居民的网络化水平。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社区和家庭个人的信息服务,不断提高全社会各个领域对信息网络的应用水平。

(六)建立省信息化专家咨询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要经过专家组咨询论证,才能批准立项和组织实施。加强全省信息化技术研发机构和基地建设,逐步形成推进全省信息化的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快信息网络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抓紧制定网络建设管理办法、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办法、网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市场,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全面提高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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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电话配置使用管理,住宅公务电话移动 【颁布单位】 【文 号】日吉厅字﹝1998﹞5号 【发文日期】1998-07-21 【实施时间】1998-07-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直机关各部门遵照执行。省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市(州)、县(市)住宅公务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的配置和管理使用,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参照《暂行办法》自行确定。 省直机关住宅公务电话无线移动电话配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根据半年来对《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吉 发[1997]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及话费补贴标准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1.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2.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3.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 4.省直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办公、保卫、秘书等特殊处(室)、特殊岗位的干部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纪委党风室备案。 5.要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不得将其作为一种待遇,任意扩大范围。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保密电话接有关规定办理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原则上只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 (三)住宅公务电话实行公款报销初装费、电话费限额补贴、超额自付的办法。 (四)正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五)副厅级现职领导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六)省直二级局副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贴80元。 (七)特殊职能处(室)负责人和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60元。 (八)住宅公务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后,少数党政主要领导确属工作需要,全年实际支出的住宅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过核查,可以据实报销。个别负责外事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国际长途电话的,经部门主管行政领导批准,费用凭据报销。 (九)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在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标准或停止报销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撤销其住宅公务电话;如本人愿意保留,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十)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 件的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初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300元以内部分由单位报销。 二、无线移动电话配置数量及话费控制标准 (十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确因工作需要购置的无线移动电话,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管理办法。 (十二)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费用限额报销的办法,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作为总量控制单位,各地所规定的无线移动电话控制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具体是:人员编制在50人(含50人)以内的配置2台;51-100人(含100人)以内的配置3台;人

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2020届九年级下学期寒假第一次月考数学考试试题

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2019-2020学年度数学试题 下学期九年级第一次月考 本试卷包括三道大題,共24小题.共6页.全卷满分12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将条形码准确粘贴在条形码区域内. 2.答题时,考生务必按照考试要求在答题卡上的指定区域内作答,在草纸、试卷上答题无效.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中国人很早开始使用负数,中国古代数学著作《九章算术》的“方程”一章,在世界数学史上首次正式引人负数.如果增加400人记作400人,那么-360人表示( ). A .增加40人 B .减少360人 C .增加360人 D .减少40人 2.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截止到2月18日吉林敖东向武汉火神山医院捐赠药品、防疫紧缺物资和资金共计5 290 000元,5 290 000这个数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 A .65.2910? B .55.2910? C .75.2910? D .70.52910? 3.如图是一个由5个完全相同的小正方体组成的几何图形,则它的主视图为( ). A . B . C . D . 4.不等式30x --≥的解集是( ). A .3x ≤ B .3x ≤- C .3x ≥ D .3x ≥- 5.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 A .() 336a a = B .222(2)4a b a b -=- C .()3263a b a b = D .()22422a a = 6.如图,河堤横断面迎水坡AB 的坡比是1:4BC m =,则迎水坡宽度AC 的长为( ).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和殡葬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土地、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民死亡的,除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外,必须实行火葬。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对于在殡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民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均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和设立殡葬服务单位的,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条公墓墓穴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二)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 (三)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为20年。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并对该单位的殡葬服务资格进行年度检验。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接受检验,不得拒绝。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 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护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巩固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乡镇党委、政府的执政水平,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通过增强乡镇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乡镇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与“六好”乡镇党委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与村务公开、县直部门的政务公开上下衔接,配套动作。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 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9 【实施日期】2013.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

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 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坚持权责一致,在确定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相应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处(室)不再保留和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分工,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晰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 3.内设机构设置。根据职责任务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坚持决策、执行、监督职责分开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强化处(室)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在与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职责相衔接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设置内设机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务院对口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总数,新组建部门内设机构

2020年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中考二模试卷初中英语

2020年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中考二模试卷初中英语 一、听力 〔共25分〕 I. 依照所听到的句子,选择正确的答案。〔5分〕 1. A. Not at all. B. I think so. C. Thank you. 2. A. Tha t ’s OK. B. Wonderful. C. That ’s all right. 3. A. Good idea. B. Good luck. C. Yes, please. 4. A. It is warm. B. It will be sunny. C. It was hot. 5. A. Never mind. B. Yes, I think so. C. OK, I will. II. 依照所听到的对话及对话后咨询题,选择正确的答案。〔5分〕 6. A. Every day. B. Never. C. Sometimes. 7. A. Yes, he will B. No, he won ’t. C. He is not sure. 8. A. She is looking for the police. B. She is asking the way. C. She ’s working in the hotel. 9. A. 8:50 B. 8:10 C. 8:00 10. A. Red B. Light blue. C. Yellow. III. 依照所听到的描述,选出与其相符的图片,其中有一幅为余外选项。 〔5分〕11. ________ 12. _________ 13. __________ 14. __________ 15. ___________ IV. 依照所听到的短文内容,完成下面表格信息。 〔5分〕 The art of (16)________ gifts It ’s not (17) _________ find a great gift for everyone. 依照所听到的短文内容,选择正确答案。〔5分〕 21. Li Lei ’s favourite animal is the bird, isn ’t it? In the United States People give gifts for (18) __________. In Japan People give gifts at special times in (19)______and winter. In China People don ’t like (20) ________. F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府办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府办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 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 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政府信息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建好管好用好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8〕57号),解决当前我省部分政府网站存在的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意见建议不回应等问题,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 (一)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机制,明确各类信息发布的时限和责任主体,第一时间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要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依据权力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更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等方面信息。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区、

各部门政府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内容更新不及时的网站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重大政策时,要同步制定网上政策解读方案,明确解读任务、落实解读责任。政策出台时,在政府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人、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等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在线访谈。政策解读要提供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提高政策解读效果。 (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重大事件网上公开快速响应机制,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要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进行正面舆论引导。要围绕社会关注的教育、医疗、环保、社保、拆迁、交通、市政、价格等热点问题,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作出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微博、微信、微视平台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加强互动交流。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办好咨询投诉、实时交流、民意征集类栏目,畅通群众网上表达渠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的监督。要对现有的各类互动交流栏目进行梳理、整合,网站管理部门负责互动平台建设,具体负责的政府部门要配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并完善相应的业务系统。要建立健全咨询投诉类栏目的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反馈机制,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网上留言进行综合研判,对其中有价值、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 通知(2009)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9]7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6 【实施日期】2009.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 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7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工作规则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和规范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结合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规则。 一、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咨询机构主要由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决策咨询委员会、科学技术与工程决策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立法决策咨询委员会和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组成。决策咨询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各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办公厅调查研究室具体协调和落实。 (一)省政府办公厅的职责。 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对决策咨询机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负责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负责安排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统一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课题纳入省级课题范畴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对外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省第二实验学校2017-2018学年度第一学期中七年数学试题无答案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4分) 1.-2017的相反数是( ) A.2017 B. -2017 C.±2017 D. 2.地球绕太阳每小时转动经过的路程约为110 000米,将110 000用科学记数法表示为( ) A.11× B.0.11× C.1.1× D.1.1× 3.在数 , ,0,3中,大小在 和2之间的数是( ) A. B. C.0 D.3 4.计算 × 的值是( ) A. B.12 C. D.18 5.下列表示数 、 的点在数轴上的位置如图所示,若 > >0,则其中正确的是( ) A B C D 6.把多项式 按 的降幂排列是( ) A. B. C. D. 7.下列关于单项式 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系数是 ,次数是2 B.系数是 ,次数是3 C.系数是 ,次数是3 D. 系数是 ,次数是2 8. 表示一个两位数, 表示一个三位数,如果把 放在 的左边组成一个五位数,那么这个五位数就可以表示为( ) A . B. + C.1000 + D.10 + 二、填空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9.如果+20%表示增加20%,那么减少6%表示为 . 10.钢笔每支 元,铅笔每支 元,小明买3支钢笔和2支铅笔共需 元. 11.一个只含字母a 的二次三项式,它的二次项系数、一次项系数均为 ,常数项为1,则这个多项式为 . 12.若 与 是同类项,则 + = . 13. 为数轴上表示 的点,将点 在数轴上向右平移3个单位长度到点 ,则点 所表示的数为 . 14 .下图是在正方形网格中按规律填成的阴影,根据此规律,则第n 个图中阴影部分小正方形的个数是 . 吉林省 数学试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6年4月13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制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职责明晰、奖惩分明、务实管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吉林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已经1993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高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置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多种措施,实得待岗和转业培训、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有限期放假、辞职、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采取系统内交流、劳务市场调剂、开办生产自救基地等办法,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五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税务部门核准,自开办之日起,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富余职工占新办企业职工的比例在30%以上不足60%的,可给予同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的照顾。 第六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企业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可以由本企业富余职 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承担或使用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八条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不 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 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在不低于当地上年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由企业自 行确定。 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 规定发给工资。 第十条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岗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 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职工退岗休养期间,企业和退岗休养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岗休养期间计算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按参加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可持单位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企业因转产、停产、濒临破产等情况必须裁减职工时,经职工代 表大会讨论同意,对劳动合同制职工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 照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性收入(上年度月平均)的补偿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工到当地劳务市场进行待业登记后,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企业应及时将职 工档案送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吉办发[2016]1号 【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6.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 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吉办发〔2016〕1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2016年,是我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年,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一次重要换届,是我省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切实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

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工作规则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 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程序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群众关切、社会关注。我省是农业大省,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改革,走出一条集约、高效、安全、持续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争当全国农业现代化的排头兵,村级组织肩负着重要职责和繁重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新考验。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的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关键之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从严治党,选优配强村“两委”带头人,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利契机。因此,能否选出好的村“两委”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尤其是好的“带头人”,事关全省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的提升,事关农村长远发展与和谐稳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依法依规做好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法治吉林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把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工作抓细抓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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