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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码头建设项目启用验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 备的条件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摘自[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设计内容见批准文书) 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 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 4、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 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 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二、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设施投入试运行备案申请; 2、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发改委) 3、岸线使用批准文书;(港口管理部门) 4、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 5、交工验收证书;[含码头工程、道堆工程、仓库、储罐、输送管线、办公用房的交工验收证书] 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质监) 7、涉水工程验收证书;(水利)

8、码头前沿线验收意见;码头前沿扫床报告;(航道) 9、通航安全验收证书;(海事) 10、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证明; 11、特种设备合格证及通过技监部门检测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条件: 1、码头管理机构已组成; 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3、已制订码头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应提交的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码头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联系表; 3、特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码头一线装卸作业负责人;)[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 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资料齐全的,港口局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发同意试运行批复和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试运行期为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散货、液体、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浙江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附件2 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表 编号: 说明:备案所需资料附后,此表一式三份。 附件3 —1 —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附件4 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表—2 —

位名称、开工日期、质量评定日期以及交工验收组织情况、工程概况、工程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有关问题的建议和处理意见等。工程概况应包含建设依据、建设规模与技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投资执行情况等。 —3 —

××××工程竣工报告 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4 —

前言:简要叙述工程前期工作情况和工程要点。 第一章工程概况 1.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建成的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 6.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7.开、竣工日期。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工艺设备 叙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 —5 —

码头审批程序

江门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

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20200529230315)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 分包内容 建设规模层数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申请竣工日期 工程 竣工 资料 内容 主要 施工 内容 工程 质量 情况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1填表说明 填表阶段: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填写。 填表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 接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构、档案管理机构。 份数及打印要求:一式六份, A4纸单面打印。 工程名称:填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一致)。 工程地址:填工程地址(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地址一致)。 施工单位:填施工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分包单位:填分包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分包内容:填分部或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按验评标准的规定填写)。 建设规模:建筑工程填写建筑面积,市政、公用等工程填写长度。 层数:填竣工图纸的层数(建筑设计图纸注明的层数)。 工程类别:公共、住宅、工业厂房等。 开工日期:工程开槽或打桩日期。 申请竣工日期:填写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竣工资料名称:施工技术资料、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建筑构配件检测报告、使用功能检验报告。 主要施工内容:填分部工程名称(按验评标准的规定填写)。 工程质量情况:填分部工程评定的等级。 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有项目经理证,与施工合同一致)。

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公章:项目部公章 年月日:填日期(项目部验收合格后的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1 : 我单位施工的工程 经过项目部检查和公司的核查,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此申请竣工验收,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给予检查核验。 项目经理: 单位技术负责人: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部令第2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 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经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它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经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八条港口工程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九条港口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已于 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

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章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关于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470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

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说课讲解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 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附件3 ××××工程 竣工验收鉴定书 工程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项目法人: 四、建设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五、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注明文号、名称和时间)。 六、建设规模: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投资。核定实际建成码头靠泊等级、吞吐能力和进出港口航道等级。 七、工程投资: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工程投资以及经审计的竣工决算。 八、开工、完工日期: 九、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概述各单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以及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数量、名称等。 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单项工程分别说明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和优良率,总述整个工程优良单位工程数量、合格单位工程数量、优良率及工程总体质量等级。 十一、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全面评价;综述工程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结果;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投入使用提出要求。 十二、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工程参建单位签字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 (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 (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 (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

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 (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 (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第三条检测要求 〔一〕基桩完整性检测依据《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 111041-2000〉、《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几V丁?81 -01 -2004〕、《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111249-2001〕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00】106-2003 )5 〈二〕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宜达到14天以上,钻芯法检测基桩混凝土龄期不宜小于28天或预留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DOC60页)

××港口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1) 第一章工程概况 (1) 1.1建设依据 (1) 1.2地理位置 (1) 1.3自然条件 (1) 1.4核准的建设规模、能力的投资 (1) 1.5工程建设内容 (1) 1.6主要参建单位、质量监督机构 (1) 1.7开工、完工时间 (2)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3) 2.1招标、投标情况 (3) 2.2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3) 第三章工程建设情况 (4) 3.1建设内容 (4) 3.2工程实施过程中解决的问题 (4) 第四章工艺设备 (5) 4.1工艺 (5) 4.2设备制造 (5) 4.3设备安装情况 (5) 第五章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和档案专项验收情况 (6) 5.1环境保护 (6) 5.2安全 (6) 5.3职业病防护 (6) 5.4消防 (6) 5.5档案 (6) 第六章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7) 第七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8) 7.1设计依据文件 (8) 7.2依据资料 (8) 7.3执行的主要规范和国家标准 (8) 7.4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8) 第八章竣工决算 (9) 第九章问题和建议 (10) 9.1 (10) 9.2 (10) 9.3 (10) 二、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11) 第一章设计范围和内容 (11) 1.1设计范围 (11) 1.2设计内容 (11) 第二章设计组织与服务 (12)

第三章主要设计变更内容 (13) 第四章理由及批准情况 (14) 第五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5) 第六章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 (16) 第七章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17) 第八章总结设计经验 (18) 第九章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19) 第十章质量管理体系 (20) 三、施工单位工作报告 (22) 第一章××标段 (22) 1.1施工范围和内容 (22) 1.2质量管理体系 (22) 1.3质量控制和施工组织形式 (22) 1.4主要施工工艺 (22) 1.5施工管理措施 (22) 1.6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2) 1.7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 (22) 1.8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情况 (22) 1.9总结施工经验 (22) 1.10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22) 第二章××标段 (23) 2.1施工范围和内容 (23) 2.2质量管理体系 (23) 2.3质量控制和施工组织形式 (23) 2.4主要施工工艺 (23) 2.5施工管理措施 (23) 2.6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3) 2.7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 (23) 2.8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情况 (23) 2.9总结施工经验 (23) 2.10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23) 第三章××标段 (24) 3.1施工范围和内容 (24) 3.2质量管理体系 (24) 3.3质量控制和施工组织形式 (24) 3.4主要施工工艺 (24) 3.5施工管理措施 (24) 3.6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4) 3.7施工技术创新与关键技术的处理 (24) 3.8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情况 (24) 3.9总结施工经验 (24) 3.10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24) 四、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26) 第一章监理范围和内容 (26)

建设单位水运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范本

建设单位水运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范本建设单位水运工程项目 竣工总结报告范 本 篇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本_图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验收时间:丰泽园小区 10#楼河南置业建设公司 2012 年 4 月 2 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工程名称 50065.3 平方米建筑面积数施工 单位名称勘察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报建时间期工程 造 价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建筑面积50065.3 平方米,本工程地下共一层,地下一层为设备层,层 高丰泽园小区 10#楼结构类型、层框架 23 层河南置业建筑公司河南第一地 质勘察公司郑州一鸣设计公司河南友邦监理 公司 2011 年 4 月 8 日开工日 2011 年 4 月 10 日 41563352.55 元为 3(9 m: ;六级人防地下室;地上共 16 层,均为单元式住宅,层高 2(9m,一梯两户,五 个单元,顶部电梯机房层高为 5(15m,室内外高差为 0(9m,建筑物总高度 49(83m。 本工程为一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沉降观测等级为二级。地下防水等级为一级,底板及外墙为抗渗混凝土,抗渗等级为 s 6,在地 下室外墙底板下做一道 4 mitt 厚 NEE 防水卷材;屋面防水为两道 3mm 厚 SBS 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 相当于绝对标高' 000 786( 5m。( ~-0( 本工程 4( 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概况表》所需反映的情况外,尚需反映室内及外墙 装饰要求、屋面防水构造形式。住宅工程需反映达到的装饰标准及安装要求。 施工依据 1、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4、经审 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图纸会审纪要 6、设计变更及技术核 定单 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9、主 要标准、规程及规范二: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 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验收组发表意见,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名。 我单位于 2012 年 3 月 26 日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档案馆等有关负责人 组成验收组,对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内容:

水运工程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阶段,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 业主组织交 工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 工验收阶段。 1.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分项工程验收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 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 和项目专 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构部位)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 行全面复查, 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 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 现的质量 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 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 监 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 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 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 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 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业主、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 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 该工作可单独进行, 也可安排与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 其 目的就是安排工程的移交使用。一般业主、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 施工单位共同参加, 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 程的使用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重要的结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验收 对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 参

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港口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港口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交)工验收。 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除适用本实施细则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军事和渔业港口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开工备案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五)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均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1 / 82

负责。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交工质量评定情况及备案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港口工程,可以对已建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港口工程分期竣工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全面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核实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港口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交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试运行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向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手续(附件2)。试运行期满后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自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港口工程项目完工,经过试运行3或6个月后应进行竣工验收。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通过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转报竣工验收报告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由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1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1填表说明 填表阶段:项目部自检合格后填写。 填表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 接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构、档案管理机构。 份数及打印要求:一式六份,A4纸单面打印。 工程名称:填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一致)。 工程地址:填工程地址(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地址一致)。 施工单位:填施工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分包单位:填分包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分包内容:填分部或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按验评标准的规定填写)。 建设规模:建筑工程填写建筑面积,市政、公用等工程填写长度。 层数:填竣工图纸的层数(建筑设计图纸注明的层数)。 工程类别:公共、住宅、工业厂房等。 开工日期:工程开槽或打桩日期。 申请竣工日期:填写计划完工日期。 工程竣工资料名称:施工技术资料、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建筑构配件检测报告、使用功能检验报告。 主要施工内容:填分部工程名称(按验评标准的规定填写)。 工程质量情况:填分部工程评定的等级。 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有项目经理证,与施工合同一致)。

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公章:项目部公章 年月日:填日期(项目部验收合格后的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 : 我单位施工的工程 经过项目部检查和公司的核查,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此申请竣工验收,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给予检查核验。 项目经理: 单位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 ( 公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1填表说明填表阶段: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后,认定满足合同及设计、验收规范要求后向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 填写单位:由施工单位填写。 接收单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机构、档案管理机构。 份数及打印要求:一式六份,A4纸单面打印。 表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 第1个空格填建设单位名称(法人名称)。 第2个空格填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一致)。 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有项目经理证,与施工合同一致)。 单位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法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公章:法人公章(不是项目部或施工单位的部门公章)。 年月日:填申请日期(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日期)。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修正)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修正)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 【修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 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

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新版)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竣工日期: 验收组织单位(章)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况一览表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工程规划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许可证号许可证号注册号 工程用途设计能力造价 工程主要 内容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 施工总包资质等级 单位及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证书号 分包单位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分包单位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分包单位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总监及 岗位证书号 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层数 /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技术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负责人 项目 项目技术 完工日期 负责人 负责人 序号 项 目 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1 共 分部,经查符合设计及标准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 规定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共 项,经核查符合规定 项 共核查 项,符合规定 项, 3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 项,符合规定 项, 共抽查 查及抽查结果 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规定 共抽查 项,达到“好”和“一 4 观感质量验收 般”的 项,经返修处理符合要 求的 项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 公章) ( 公章) (公章 ) (公章 ) ( 公章) 参 加 验 收 单 位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水运工程档案管理(38页)

第二节水运工程信用信息管理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水发[2008]510号的要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施信用信息管理,管理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上节所开展的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是信息的采集的重要手段之一,所掌握的情况作为上报主要内容之一。对于督查中发现的符合《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事实清楚的将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并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三节水运工程文件档案编制要求 由于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来自全国不同地区,而国内不同地区和我省部分地市的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资料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运工程施工资料档案,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 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2号)、《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 年第1号)、《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57-2008)及财政部关于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水运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水运工程资料整理的要求。 一、基本规定 (一)参与水运建设项目的业主、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等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成立竣工资料编制小组,及时收集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有关文字材料、技术数据及各项检测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精神,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允许涂改、重新抄录,严禁伪造。 (二)合格的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档案,是真实反映项目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的记录及载体,工程竣工的必备条件,也是评定工程项目等级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凡竣工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财务不予结算,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8

附件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写单位: 编写日期: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第一章工程概况 1.建设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证明文件。注明文件文号、名称和时间等。 2.地理位置:概括描述相对位置并注明经纬度。 3.自然条件: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主要特征。 4.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标准、能力和总投资。 5.工程建设实际内容,包括泊位数量、等级、吞吐能力,码头前沿设计底高程,以及进出港口的航道等级,防波堤长度、顶高程,锚地面积、性质、底高程,护岸长度、顶高程等。 6.项目单位、主要设计、施工(含设备制造、安装)、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名称。 7.开、完工日期。 第二章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概述招标、投标情况,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三章工程建设情况

详细叙述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总量、开工和完工时间、主要设计变更内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等;工程事故的处理;对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应当着重说明其结构特点、特殊使用要求和建设情况,同时附工程建设项目一览表。 单项工程建设情况的内容按照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章节顺序编写。 第四章工艺设备 概述主要工艺流程,机械设备和工作车船的数量及其性能参数、制造厂家和供货、安装、调试情况,同时附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五章环保、安全、职业病防护、 消防和档案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概述有关环境保护、安全、职业病防护、消防等设施主要建设情况,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情况,以及相关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第六章交工验收和工程质量

概述交工验收情况。根据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综述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概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第八章竣工决算 概述竣工决算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当概述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主要结论。 第九章问题和建议 如实反映工程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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