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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甄嬛传》看封建制度下的“女性灭亡”

从《甄嬛传》看封建制度下的“女性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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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从《甄嬛传》看封建制度下的“女性灭亡”

作者:谢雨爽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刊名:

青春岁月

英文刊名:BLOOMING SEASON

年,卷(期):2013(9)

参考文献(2条)

1.张文修礼记 1995

2.波伏娃第二性 1986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16829731.html,/Periodical_qcsy201309064.aspx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分院 系部:政法系 专业:法律专业 级别:2002级 班级:三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

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型,只是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婚的一个特征概念。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制度。① 一.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 法律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保障婚姻依法成立的必要手段。确认无效婚姻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结婚制度的内容。按照《婚姻法》地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接着,我们来讨论下每种具体情况: 1、重婚的。

(75)古代的门阀制度与姓氏族谱

(75)古代的门阀制度与姓氏族谱 古代的门阀制度与姓氏族谱 广西贺州董全吉 《汉书·地理志》载:“周爵五等,而士三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满五十为附庸。盖千八百国。”。《史记》云:“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门第势力兴起,有九品官人法的产生。盛行魏晋南北朝盛行官修合谱,朝廷举才先察访其家谱,任用显赫人士为官,是谓世族。中国古代社会重视血统延嗣论,贵族永远是贵族,老祖宗是何身份,尤为重要。魏晋南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制度,任用世族豪门,选人一以“家世门第”为准,南宋《通志·氏族略》:“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簿状,家之婚姻必有谱系。历代并有图谱局,置郎中吏掌之,乃用博古通今之儒,知撰谱事”,郡望始于魏晋门阀制度的盛行的时期,唐朝为盛。各个州郡都形成了一批公认的高门大姓,当时称为“士族”、“右姓”等,为标榜自己是某地的望族,显示贵族身份。所谓“高门大姓”。隋唐科举制的实行动摇了士族的政治基础。先有黄巢之乱,继有五代之分争,存续了六七百年的士族制度最终在历史舞台上消失。经历了五代十国时期的连年战乱和社会动荡,传世的家谱几乎丧失殆尽,以至宋代时就已很少能见到旧谱,

许多家族的世系也因此断了线、失了传。正因为古代谱牒不复存在,加上迁徙的频繁,宋朝之后,私家修谱,各姓氏修谱也都有了合理的修谱想象空间,如此每一个姓氏与支系都是名门望族了。互相攀比,毕竟过去很多无法考究,族谱挤满了历代的有名人物。谁也无法说不再门当户对。 1、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谱牒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1门阀制度加速谱牒盛行 殷商时期,已有刻在金属武器上的家族世系,谱牒则形成于西周。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存在的官修谱牒和私修家谱并重局面,到了宋代呈现了官修公谱废绝和私修家谱兴盛的趋势。是农民起义反抗压榨,对从魏晋南北朝时期“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制度遂大行其道制度的打击。门阀制度始于西汉,形成于东汉,汉代刘氏皇族引经据典,论证其为帝尧之后,是高贵的血统,声称他们天生是要称王做帝的。东汉时期,门第等级观念已十分盛行,门阀制度初步形成。一些官宦、名流的宗族亲属往往高官厚禄,数世不衰。选拔官吏管只要翻出族谱,出身名门,就有得大官做。士大夫于无意中保守此制,以地方绅士,而操朝廷用人之权,朝代虽更,而社会之势力仍固定而不为动摇。士、庶这间有严格的区别,所谓“士庶之别,国之章也”。士族自视甚高,不与庶族通婚。如有士族与庶族通婚,或就任一般由庶族人所担任的官职,称为“婚宦失类”,因此而受到排挤和嘲讽。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在国人的传统观念里,家庭是成员活动的中心,是幸福生活的根基,这一切都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关系仍屡见不鲜。如此,婚姻法中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就成了全面禁止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效婚姻相关内容的客观论述,以期更加规范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内容上的一次巨大进步。可以预见有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约束,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从而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 关键词 无效婚姻;家庭;类型

目录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3)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3) (一)重婚 (3)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3)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5)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 (5) 三、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4) (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 (4) (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5) (三)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四)使《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5) 四、依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况 (6) 五、无效婚姻的宣告 (7) 六、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一)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财产分割 (8) (二)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的子女抚养 (10) 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无效婚姻的实质 我国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及“婚姻关系无效”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直到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重新修订时,才明确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至此《婚姻法》的体系才愈加完善。 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关系,从而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其虽然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婚姻本身不成其为婚姻,而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的类型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一)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有法定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登记结婚,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处仅说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

门阀士族制度的发展演变1

学校:贵州大学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历史年级:081 姓名:孔祥涛学号:080501110109 魏晋南北朝门阀士族制度的发展演变与国家命运 摘要: 魏晋南北朝在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很特别的时期:长期处于分裂对峙状态,未能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政权更迭频繁,但政治经济制度上多有建树,其中门阀士族制度就是这一时期特有的,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这一制度的特点。门阀士族制度在这一时期经历了一个萌芽、形成、鼎盛、衰落和走向消亡的漫长过程,这一制度在这些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特点,并对国家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门阀制度在这一时期盛行,不仅垄断了经济、政治、军事,同时还垄断了文化,所以这一时期的门阀士族在国家的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国家的政权的稳定以及盛衰兴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这种制度又需要依赖国家而存在,国家的政策以及皇权的发展都会影响这一制度的发展,所以国家的盛衰兴亡、国家政策以及皇权也反过来影响了门阀士族的壮大和缩小。 关键词: 门阀士族制度特点发展过程关乎国家命运门阀士族特权 国家命运影响门阀士族制度 正文: 特点:门阀士族在政治上享有世代为官的特权,经济上可以按官品占田和本人及家属、衣食客、佃客等免除赋役的特权。除此之外,他们还有逍遥法外权。西晋王朝对士族犯罪每从宽惠,不论定罪和量刑都另立标准。士族犯罪,按照“八议”⑴,即按照其特殊的地位和身份,可以减刑和免刑,或者用金钱来赎罪。所以后来东晋熊远说:“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⑵谈到门阀

士族制度自然不能忘掉这一时期特有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九品”即士人分为九等,“中正”是评定士人的官,多由世家大族担任。因此,九品中正制就成为士族地主巩固其政治特权的有力工具。当时,家世是定“品”的唯一标准,所谓“计资定品”,就是以门资、官资作为决定品弟的依据。世家大族利用这一制度垄断了政府的重要官职,形成了“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世代相传、等级森严的门阀制度。 门阀士族制度与国家命运:门阀士族制度不是在魏晋南北朝突然出现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西汉武帝以后,两件事深深影响了门阀士族制度的形成:一是大土地所有制发展,二是儒家被定于一尊;一些大地主与儒学相结合,就可以世世代代做官。他们被称为“士族”或“世族”。 孙吴政权仰赖东汉以来江东地区业已成长起来的世家大族作为它的政治基础。东汉政权是在豪强地主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因此,豪强地主在东汉王朝享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特权。他们在政治上把持中央和地方政权,经济上兼并土地,经营庄园,渐成割据,逐渐成为名门大族,为后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制度的确立提供了阶级、经济基础。东汉以后,“选士而论姓族阀阅” ⑶,一批累世为官的世家大族开始形成。东汉中后期已经形成藩镇林立的局面,地方大族基本上垄断了地方政权机构,其中不乏世代为朝廷公卿的显贵家族,他们族大宗强,世代宦官不觉,被称为世家大族。东汉末年政治纷争及社会动荡时期,世家大族极为活跃,三国魏、蜀、吴政权的创立,或多或少都与世家大族的政治活动有关,之所以能形成三国鼎立的局面与世家大族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尤其是吴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江东世家大族的支持之上,江东世家大族的盛衰也与孙吴政权的强弱息息相关。孙吴时期是江东世家大族政治势力急剧扩张的时期。孙权继兄统事之后,迫于内外严峻形势的压力,开始积极争取江东世家大族的全力支持,孙氏政权开始了与江东世家大族之间的政治合作。江东世家大族进入孙氏政权之后,凭借其雄厚的地方势力基础,在政治上和军事上迅速扩张力量,并对孙吴政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孙吴政权的前期,由于与世家大族保持和睦的关系,孙吴的国势也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到了中期,由于江东世家大族的政治过度扩张,他们与其他政治势力的关系开始恶化。到了孙吴后期,孙吴国势更加衰落。虽然江东世家大族竭力支撑危局,但是政局

医院实验室规章制度

医院实验室规章制 度 1

医院实验室规章制度 【篇一:医院检验科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医院检验科 目录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 2. 禁止非工作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禁止翻阅实验室任何资 料。 3. 实验室各类测试数据、病人资料、记录和文件等均按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 外提供。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4. 实验室的电、水、气设施必须按规定安装,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有接地要

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 5. 各类在用仪器设备和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装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 备应由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稀缺贵重材料和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分柜存放,专人管理。注意防水、防高温、防电火花、防晒,通风良好。 6. 每天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关好水电、空调、电脑、仪器、火种、门窗等,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节假日前各室负责人应统一检查,落实值班人员和责任,消除不安全隐患。 7. 电炉、煤气炉使用时,工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8. 实验室内配有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取拿的位置。工作人员都要熟悉消防器材的 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挪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是否合格。 9.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做好安全防盗措施。 10. 作好消毒隔离工作,注意自身防护,防止传染病发生。 11.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培训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包括外协 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实习和进修人员必须在带教人员的指导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官制(居中,黑体三号加粗) 对本块常识内容的简要说明。(首行空两格,宋体五号)200-300字即可。 中国古代官制 一.夏商周官制 夏代作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就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掌管水土工程之职,后稷掌农业的官员,司徒主教化的官员,大理主刑狱的官员,共工营建百工的官员,虞人掌山泽畜牧的官员。 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商王直接统治的中心区域叫内服,诸候统治区域为外服。内服设有百官,可分为政务官、宗教官、事务官、武职官等几类。政务官有尹、冢宰等。宗教官有占、卜、多卜、亚、祝、史、作册等。占、卜是负责占卜之事的。史官为记录王事活动的官,与作册职掌相近。事务官是负责某种具体事务的官。武职官有亚、多亚、马、多马、射、戍、卫、犬、多犬等。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因为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有重要作用。 西周朝廷的官员分为公、卿两个等级。地位最高的是太师、太保、太宰,属于公一级。它们辅佐周王,统领百官,执掌朝政,类似于商朝的尹,多由有威望的大贵族担任。卿,在内服官中次于公一级。他们是公下面依照分工处理朝廷政务的官员。属于卿一级的官员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太宰、公族等。司徒主管农田图籍及人民户口等,兼管军事和卜事。司马掌管军队和军赋。司空掌管百工执事及土木营建。司寇主管刑狱治安。太宰掌管王的饮食起居、车驾仪仗、王家财产、王后命令等。因与周王接近,成为周王亲信,所以他的权力和地位也较高。公族是掌管公族内部画事务的官。司士,主管贵族的刑罚及版籍爵禄。 二.春秋战国官制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众卿,为朝廷的重要职官。司徒掌管民政、户籍;司马掌管军事;司空掌管土地及筑城等土木营建,所以有时也称司城、司工;司寇掌管诉讼刑狱等。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各国也设“将”职,成为一国的最高军事统帅,地位仅次于相,以擅长统兵作战的武将充任。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三.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别掌行政、监察和军事。 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 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婚姻法已经公布实施了二十个年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随之有许多变化,违法婚姻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加之当初的立法不太完善,出现了法无明文的立法空白,无效婚姻制度就是其中之一。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文章试就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若干问题作以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婚姻无效制度的性质 婚姻无效,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无效的实质是违法婚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因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

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

《师说》重难点教案

《师说》重难点突破教案 教学重点和难点: 1.了解文章的整体思路。 2.学习本文正反对比论证的方法。 步骤: 一、写作背景 魏晋以来,门第制度十分严格,分为高门和寒门,门第观念严重破坏了从师学习的风气。到唐代,魏晋以来形成的门阀制度仍有沿袭,关于韩愈写此文的背景,从柳宗元的《答韦中立论师道书》中一段可见一斑。柳宗元说:“由魏晋以下,人益不事师。今之世不闻有师。有,辄哗笑之,以为狂人,独韩愈奋不顾流俗,犯笑侮,收召后学,作《师说》,因抗颜而为师。世果群怪聚骂,指目牵引,而增与为言辞。愈以是得狂名。居长安,炊不暇熟,又挈挈而东,如是者数矣。”由此可见韩愈敢于反抗流俗,倡言师道,勇气可贵,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五、二、分析课文第1段 ①本文的中心论点是什么? “古之学者必有师。” ②教师的职责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③从理论上阐明从师学习的必要性。 “惑而不从师,其为惑也,终不解矣。” ④择师的标准。 “生乎吾前……”,“生乎吾后……”,凡先闻道者我就可以拜他为师。 ⑤从师的原则。

“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三、分析课文 1.第2段。 (1)请学生朗读 (2)分析 ①“师道之不传也久矣”在结构上起什么作用? 明确:承上启下。 ②“师道”指什么? 明确:“师道”是从师原则和风尚,指上文中所讲的“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 ③从师的风尚不再流传,是因为士大夫之族“耻学于师”,为了批评“耻学于师”的人,作者从哪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论证? 明确: a.古之圣人 今之众人 结论:“圣益圣,愚益愚,圣人之所以为圣,愚人之所以为愚,其皆出于此乎?” b.爱其子 于其身也 结论:“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或师焉,或不焉,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也。” c.巫医乐师百工之人 士大夫之族

黑奴制

15世纪末随着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欧洲美洲之间开辟了新航线。那时候,商业在发展,贸易在扩大,从世界范围来看,欧亚两洲商贸发达,对于西欧、北欧的国家来说,亚洲无疑是千里之遥,而美洲、非洲则近得多,这便为“黑三角贸易”提供有利因素。于是,葡萄牙、西班牙、英国、法国等等开始殖民扩张。他们在美洲创建种植园,开发金银矿,由于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在利润的驱使下,殖民者于是将贪婪的目光投向未开化非洲大陆,开始了罪恶的奴隶贸易。 最初,奴隶贩子采用掠夺的形式掳掠黑人,后来他们改变手法,采用所谓贸易的方式。奴隶贸易的过程有三部分。首先,欧洲奴隶贩子的运奴船装着劣质商品,从欧洲港口出发,到达非洲,这叫“出程”。奴隶贩子到达非洲后,用价值很低的商品与黑人部落的酉长交换年轻力壮的黑人。尚处于野蛮愚昧状态下的黑人部落及其部落首领,在奴隶贩子的挑拨离间、威迫利诱下,黑人就像商品一般被奴隶贩子收购。接着,满载黑人的运奴船沿着中央航路横渡大西洋,到达美洲,这叫“中程”。载非洲黑人前往美洲的船只,往往成倍超载,规定四五百人的船只,足足塞上近千人。黑人上船进仓,等于进了活棺材。舱里空气里污浊,供应的饮食极其恶劣,因此容易使人染上种种疾病,患病而死或染上种种流行病的黑人都被抛入大海,遭遇相当悲惨。到达目的地后,黑人再次被卖送到矿山或种植园做奴隶。在发展种植园的同时,殖民者还大量掠夺美洲的金银等贵重金属,拉丁美洲生产黄金、白银和宝石,殖民者除了从那里掠夺特有的热带农产品外,更多的是掠夺贵重金属矿产品。最后,满载金银和原料的船只返回欧洲,这叫

“归程”。运回来的金银和原料对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奴隶贸易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 在奴隶制度下,黑人受到极为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繁重的劳动,非人的生活待遇,监工的摧残和虐待,使一个健壮的黑人只消在种植园里劳动6、7年,就耗尽了体力,成为残废,很快死去。黑人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主人活的财产。黑人奴隶,不断奋起反抗,独立战争以前,单是有文字记载的起义至少有50次以上,黑人的斗争给美国黑奴制度以沉重打击。这就是黑奴制度 1619年荷兰人首先把20名黑奴运到弗吉尼亚的詹姆斯城,卖给英国殖民者。最初,黑人数量较少,到17世纪中叶不过300人,其法律身份也不确定。17世纪下半叶,各殖民地先后制定法律,确定了黑人的奴隶身份。黑奴制度继承了古代奴隶制的野蛮传统。黑人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主人活的财产。 1776年6月7日, 弗吉尼亚殖民地代表亨利〃李在大陆会议上,提出宣布“殖民地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的议案。 1783年,英美签订的《巴黎和约》的具体内容 英国正式承认美国为自由、自主和独立国家,放弃对美国的统治和领土主权的一切要求;确认美国疆界东起大西洋沿岸,西止密西西比河,北接加拿大五大湖区,南至佛罗里达北界;两国人民从此永久和平,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在论文的选题、

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

医院B超室工作制度

医院B超室工作制度 1、B超医师接诊病员后,应及时告知患者检查注意事项。常诊病人按顺序进行检查,危重病人及急诊病人随时检查,必要时可床边检查。对于传染病患者,应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传染他人。 2、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必要时可参考病历,检查时应按照临床诊断需求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以确保超声诊断的可靠性。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或提出做其它辅助检查的项目,不要盲目、过早地下诊断意见。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仪器进行检测,发生故障及时处理,不得无故停检。 5、各种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B超档案妥善保管。B 超诊断有关资料未经医务科长同意不得查阅或借出,防止纠 纷发生。 6、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期间不脱岗,待班期间必

须随叫随到,及时给患者检查诊断,确保医疗安全。 彩超室工作制度 1、操作室保持清洁,远离强磁场、X线等有影响的设施。安装稳压电源及标准地线,安装空调设备,保持室内相 对恒定的温度和湿度。 2、本室工作人员须经过培训方可单独操作。经院长批准方可签署诊断报告。 3、彩超医师接诊病员后,应及时告知患者检查注意事项。常诊病人按顺序进行检查,危重病人及急诊病人应随时检查。 4、检查时应按照临床诊断需求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以确保彩超诊断的可靠性。 5、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疑难病例、复杂病例与临床医生共同讨论后发出。 6、彩超检查,根据需要建立病历档案,存入电脑。 7、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维护保养制度,对仪器各种设备和配件要认真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以免损坏。发现故障及时报告院领导,以保持仪器正常运行。 8、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期间不脱岗,待班期间必

妇产科院感制度

隔离产房消毒隔离制度 1、隔离产房有明显标志,产后各种物品需要单独严格 消毒处理,遇到特殊感染的分娩,一切用物应在隔离区内严格用双层黄色污物袋包严,并贴上明显标志后方可带出产房。 2、传染病的产妇,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者、丙肝、 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等安排在隔离产房分娩,分娩后产房应进行终末消毒,尽可能使用一次性用物。 3、保持室内整洁,有专用卫生用具,定点清洁(悬挂) 放置。每天消毒一次,物表每天清洁擦拭。 4、严格参观制度,控制无关人员进出产房,入室人员应更换入室衣、帽、鞋和带口罩。

产房工作制度 1、凡进入产房的前必须戴好口罩、帽子、换室内鞋,非本室工作人 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产房。 2、产房内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安静、舒适、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执行产房内科学接生等常规和有制度,保证产房工作有条不絮,常备不懈。 3、产房备齐各种急救药品和器械,定位放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及时补充维修。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和消毒隔离制度,正确掌握正常分娩、异 常分娩及并发症产妇的护理。 5、医护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坚守岗位,工作严肃认真,实事 求是,关心体贴产妇,注意保护性医疗。 6、密切观察产程进展,监测胎心率、或使用胎儿监护仪监测,做好 记录,正确做好接生准备,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医生,胎儿娩出后1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 7、每次分娩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和补充接产用品,如有感染或怀疑, 分娩后的产房器械、产床、布类等必须立即进行消毒处理,及时清除产床、地下的血迹,防止交叉感染。 8、产房内每日进行消毒液擦拭,每周大扫除一次,每日空气消毒机 消毒2次,每次2小时。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图文稿

浅谈无效婚姻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湖北省荆门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分院 系部:政法系 专业:法律专业 级别:2002级 班级:三班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谢姗姗(老师)

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内容提要]: 新的婚姻发中增设了婚姻无效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使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现就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简要阐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具体论述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关于无效申请人的确定,确认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申请人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法制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我国在2001年相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婚姻法》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由于现定生活中婚姻家庭在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规定难免有疏漏,现行的有些规定还有值得探讨之处。而新《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也是过于原则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制度作一论述,并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本文所指的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也就是说,由于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类

浅析门第观与唐传奇的创作

摘要:门第观念在唐朝盛极一时,不但影响了士人、才女的人生轨迹、价值观念,还严重干预到知识分子的文学艺术创作。作为唐朝著名的文言短篇小说,唐传奇在创作上显示出十分明显的门第观点。 本文将从唐朝的门第风气、传奇作者的个人经历,以及唐传奇中描写出来的门第现象这三个方面的论述中,表明门第观对唐传奇创作的影响。 关键词:门第观、五姓七望、唐传奇、传奇作家、传奇作品

浅谈门第观对唐传奇创作的影响 一、门第观与五姓七望 门第观主要是由社会对某一家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评估而来,即政治地位高、经济水平高、文化水平高的家族在当时社会的地位及影响尤为突出,从而使得他们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权。 在我国,门第观念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汉朝,社会就极为推崇家中人才济济、声名在外、历史悠久的氏族。时至三国,曹丕实行九品中正制,规定士族子弟二十岁时就可以升作秘书郎,并且迁升极快,而寒门子弟到知天命之年才只能做小吏。这种不公平的选士制度不仅加深了把持政权的氏族制度,为望族得以入官提供便利,更使得门第之风大盛。魏晋南北朝时期,门第观得以兴盛。当时的朝廷极为重视家谱以及士族出身的人。当时的王谢家族之所以能够把持朝政,位居权力巅峰,甚至于在统治地位上超过皇权,也正是因为魏晋朝廷对以其两家为代表的氏族的重视。到唐朝时,门第观则发展到另一个高峰。中原形成了以崔、卢、李、郑、王为代表的五姓七望及以韦、裴、柳、薛为成员的“关中四姓”。《隋唐诗话》上记载唐朝某相云“平生有三恨:是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五姓,不得修国史。”由此可以看出唐代门第观念的盛极一时,以及唐朝男子以娶五姓女为荣的婚姻观。同时陈寅恪也在他的《元白诗证史之<莺莺传>》中进一步阐述唐朝男子的这种婚姻观念,并将其概括为“人生阶段,中岁以前,重情感,即婚姻要配上高门第。”与此同时,身为望族的五姓内部则十分喜欢互通婚姻,并把娶嫁普通姓氏人作为耻辱。 唐朝门第观的兴盛,也引起了朝廷的重视。自唐高宗时起,政府不断下达政令试图削弱氏族力量。直到武则天当政时期,士族门阀实力才遭到大幅度削弱,科举制度更是使得进士后来居上,成为新兴阶级。用陈寅恪《隋唐之都渊源略论稿》上的话来概括这种形式,则是“唐代士大夫中其主张经学为正宗、薄进士为浮冶者,大抵处于北朝以来山东士族之旧家也。其由进士出身而以浮华放浪著称者,多为高宗、武后以来君主所提拔之新兴统治阶级也。”然而,所谓百毒之虫死而不僵,门第观的破灭也没能如统治者所愿般迅速。即使当时的社会形势十分不利,唐朝那些

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

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一个人类社会中,如果大部分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是奴隶,这样的社会,叫奴隶社会。 原始社会瓦解后出现的人剥削人的社会。以奴隶主占有奴隶的人身、实行超经济奴役为主要特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奴隶社会最早出现于埃及、西亚、中国和印度,继而在希腊和意大利等地产生。产生和确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得劳动者能够生产剩余产品,从而使奴役他人变为有利可图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剥削人的形式,即奴隶占有制。最早的奴隶主是原始社会内部分化出来的氏族贵族。最早的奴隶是氏族部落战争中俘虏的外族人。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氏族部落内部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富裕的氏族贵族对贫困的氏族成员的奴役也日益加深,其主要形式是债务奴役,无力还债的贫困氏族成员往往被债主卖到其他氏族部落充当奴隶。此外,惩罚罪犯、海盗掠夺、拐卖人口、奴隶买卖、家生奴隶等也是奴隶的重要来源。随着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激烈,作为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和其他被剥削者工具的奴隶制国家应运而生。人类历史上最早在亚洲、非洲和欧洲出现的国家,都是奴隶制国家。 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历史上的奴隶,中国的奴隶和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虽然说奴隶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

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杀死奴隶仍然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不像西方那样只看作是一种对财产的侵犯行为。 由于在中国古代,农业、工业生产都是以自耕农和自由手工业者为主,奴隶在经济生活中并没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认为:在中国不存在所谓奴隶社会,例如黄现璠、张广志等学者。1979年,黄现璠教授发表了《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一文。文中指出:“我坚决主张我国历史上没有奴隶社会,汉族没有,少数民族绝大多数也没有“....欧洲的希腊、罗马由氏族制社会变为奴隶社会,就不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世界通例,而是历史特例。文章发表后,得到张广志、胡钟达、沈长云等人的支持。而且拥护者越来越多。” (1) 正如原青海师范大学校长张广志教授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宽松学术环境,促使一部分学者决心从根子上重新认识、检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即中国历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还在那里争论中国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问题,岂不荒唐!新时期主张中国无奴隶社会发展阶段说的学者有黄现璠、张广志、胡钟达、沈长云、晁福林等...”(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七十年》,正像赵光贤教授在《文史知识》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样:....现在又重新被人们所重视,拥护者好像越来越多,有一种漫燃的现象。相反…中国奴隶社会论?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战。”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目录 一、绪论 (3)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三)父母子女关系 (6) 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 (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 (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 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 八、参考文献 (10)

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 绪论 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当成立的婚姻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就会认定其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或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从婚姻法

门阀制度

鲍照(约415年~470年),字明远,南朝宋文学家。被认为是南北朝时期文人中成就最高的,与颜延之、谢灵运合称“元嘉三大家”。本籍东海(东海治所在今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但鲍照家乡在现在的江苏连云港市);一说上党(今属山西),可能是指东海鲍氏的祖籍。鲍照家世寒微,但很有志气,有一妹鲍令晖,也善文学[1]。他的青少年时代,大约是在京口(今江苏镇江)一带度过的。宋文帝元嘉十六年(439年),鲍照26岁,据史载,曾谒见临川王刘义庆,毛遂自荐,但没有得到重视。他不死心,准备献诗言志。有人劝阻他说:“郎位尚卑,不可轻忤大王。”鲍照大怒:“千载上有英才异士沉没而不可闻者,岂可数哉!大丈夫岂可遂蕴智能,使兰艾不辨,终日碌碌与燕雀相随乎?”之后,他终得赏识,获封临川国侍郎,后来也做过太学博士、中书舍人之类的官。但在门阀制度森严的社会里,他始终是“下僚”,不能有所作为,为此,胸中郁结着愤愤不平之气。后因宫廷内部斗争,死于乱兵之中。 元嘉二十一年(444年),刘义庆病逝,他也随之失职,在家闲居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做过一个时期始兴王刘浚的侍郎。 宋孝武帝刘骏起兵平定刘劭之乱后,他任海虞令,迁太学博士兼中书舍人,出为秣陵令,转永嘉令。孝武帝大明五年(461年),做了临海王刘子顼的幕僚,次年,子顼任荆州刺史,他随同前往江陵,为前军参军,刑狱参军等职,掌书记之任。孝武帝死后,文帝十一子刘彧杀前废帝刘子业自立,是为明帝。子顼响应了晋安王刘子勋反对刘彧的斗争。子勋战败,子顼被赐死,鲍照亦为乱兵所 门阀制度 门阀制度封建等级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形成于东汉,魏晋南北朝时盛行。中国古代官宦人家的大门外有两根柱子,左边的称“阀”,右边的叫“阅”,用来张贴功状。后人就把世代为官的人家称为阀阅、门阀世族、士族。西汉武帝以后,崇尚儒学,官僚多以经术起家。他们授徒讲学,门生故吏遍天下,形成一种社会力量,其子孙承家学,继续为官。久而久之,到东汉中叶出现了世代为官的大姓豪族。 形成: 一个主要的就是东汉建立者刘秀,建国后大封功臣,这就造就了第一批的豪门贵族。 发展:东汉后期,农民大量破产,土地兼并严重。造成了一大批的大地主。三国时期,由于战乱,农民大量破产,土地兼并

特殊检查室工作制度【最新版】

急诊留观室患者病情评估制度 1、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由有资质的医师、护士及相关人员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 2、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等手段,明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心理和生理状况、营养状况、治疗依从情况、家庭支持情况、医患沟通情况及自理能力等,以此为依据,制定适宜有效的诊疗方案,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3、患者病情评估的范围是所有住院患者,尤其是新入院患者、手术患者、危重患者、住院时间≥30天的患者、15天内再次住院患者、再次手术患者。 4、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患者的评估。 5、执行患者病情评估人员的职责 (1)在科主任(护士长)指导下,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书写医嘱和病历。 (2)随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并根据病情变化及疾病诊疗流程,

适时的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 (3)在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隐私。 (4)评估结果应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人,患者不能知晓或无法知晓的,必须告知患者委托的家属或其直系亲属,必要时取得其知情签字。 (5)积极参加患者病情评估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掌握专门的 病情评估知识和技能,定期参与考核,持续改进评估质量。 6、医师对患者病情评估 (1)医师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主要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相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 (2)按照相关制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入院记录等书写。新入院患者还应在入院24小时内填写《患者病情评估表》。 (3)手术(或介入诊疗)患者还应在术前依照《手术风险评估制度》进行术前评估。

(4)患者在入院后发生病重、病危等特殊情况的,主管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请示,科内应组织再次评估。必要时申请全院会诊,进行集体评估。 (5)住院时间≥30天的患者、15天内再次住院患者、再次手术患者,主管医师应按照相应的评估要求进行病情评估,重点针对患者长期住院、再次入院的原因、再次手术原因进行评估。 (6)患者入院经正确评估后,本院不能治疗或治疗效果不能肯定的,应及时与家属沟通,协商在本院或者转院治疗,并做好必要的知情告知。 (7)对出院患者要进行出院前评估,完成出院记录,评估内容包括:患者现状、治疗效果、随访事项、饮食注意事项、康复注意事项及尚未解决的问题等。 7、护理对患者的病情评估 (一)初次评估: 1.责任护士在患者入院后2小时内完成初次评估并记录,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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