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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思考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这引起了各界对地方政府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地位的再次关注。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创新产品层见叠出,随之也带来许多新的金融风险,例如出现了大量有问题的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代币交易平台等。对于这些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风险,仅靠中央难以实现高效监管,中央对地方、局部金融环境的把握存在信息不对称,鞭长莫及,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风险处置责任。

一、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变化

现有文献对地方金融风险的界定主要可分为两种:一种将地方金融风险限定为是由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金融风险(纪家琪,2005),另一种则是以区域为划分标准,认为只要是发生在某个地区的金融风险都属于该地方的金融风险。笔者认为,后一种界定方式与当前的金融环境更为契合,原因在于:第一,金融机构的存在形式比以前更加多样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网络成为金融交易的重要平台,以金融机构为划分标准已不够准确。第二,目前需要强调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不应该把地方与中央的监管完全割裂开来,所以不应仅仅以金融机构的地域性来划分地方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应当对发生在本地区的金融风险主动承担起相应的处置责任。所以,本文所述的地方金融风险指发生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金融风险。

出现了风险,必然需要处置风险。从地域角度来说,不同地方具有不同的地方金融风险,从时间角度而言,不同阶段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地方金融风险。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也随着地方金融风险的变化而不断在调整。

1.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时期——“谁家孩子谁抱走”原则的早期运用。第一次全国金融会议召开于1997年11月,时值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1992~1997年之间,我国金融体制日臻完善,金融调控成为国家调控的主要手段,金融资源主要由中央统一控制。但同时,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对地方金融资源的控制权,与中央展开金融资源权的竞争,陆续在地方行政部门下成立基金会、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

关于落实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的思考

银丹妮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根据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属地金融风险处置权的主要实施主体属于地方金融办,但地方金融办的性质定位、职能设置、组织体系和人员管理尚存在一定问题,对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权的有效运用形成了限制。以此作为突破口,首先应在制度上有所改善,赋予地方金融办一定监管职权,并完善对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和监督管理;其次,应建立专门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从资金方面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应引进专业人才并建立人才交流机制,以保障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专业性。

关键词:地方政府;金融风险;属地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办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77(2018)02-0054-06

收稿日期:2017-12-09

作者简介:银丹妮,女,羌族,四川人,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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