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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朱大旗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5-5

?ISBN:9787300033556

?字数:815000

?印次:1

?版次:2

?纸张:胶版纸

?定价:45 元当当价:38.25 元节省:6.75元钻石vip价:36.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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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教材是根据第一版进行修订的,本版继续秉承原教材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融金融法学理论研究与金融法治实践于一体,力图全面、系统、深入地阐述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金融法治变革的基本脉络与发展趋势及相关业务基础知识,并着力反映最新的金融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阐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金融法律制度。全书体例结构新颖,法律内容翔实,所论述的问题也较为深入。

一是对篇章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教材体例进一步完善。

二是力图反应最新的金融鉴管理念和金融立法进展,增加了大量的新法内容,并对原教材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实质性的增删修订。

三是在各章节中增加了大量脚注,首以尊重他人劳动和著作权,同时也借以表明作者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就相关背景和问题作进一步介绍,提供读者进一步阅读的线索,启发读者作进一步思考,等等。

四是增加了[知识链接]、[拓展介绍]、[延伸阐述]等新的栏目,以增加读者学习金融法学的趣味性,拓展读者的相关知识,引导读者把握金融法治实践的最新进展等,同时又保持教材体系的严密性、一贯性。

五是在各章的“问题与思考”中,特别注重所列问题的启发性、多维思考性、对现实金融实践的针对性能、教材的关联性,以启发读者运用所学的金融法学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分析和评价现实金融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培养创新性、实践性的金融法学思维与能力。

目录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

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第四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第二篇金融调控与监管法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

第一节中央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中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章金融监督管理法

第一节金融监督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节证券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节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篇金融机构组织法

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概述

第二节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第三节中国的政策性银行

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

第三节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篇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第一节货币的发行与保护

第二节现金管理

第三节工资基金管理

第八章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第一节存款管理法

第二节贷款管理法

第九章支付结算法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概述

第二节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

第五节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十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

第三节票据行为

第四节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五节票据抗辩

第六节汇票

第七节本票和支票

第八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节期货交易管理法

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

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融资租赁法

第一节融资租赁法概述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三节中国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四节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十四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

第三节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第四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五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六节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篇涉外金融法

第十五章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第十六章外汇与外债管理法

第一节外汇管理法

第二节外债管理法

第二版参考资料

第一版参考书目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金融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Financial Law 课程编号:013A2100 学时:36学分:2.0 一、课程教学对象 本大纲适应于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学生。给本系开设。 二、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金融法》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一门专业限选课,是一门专业性很强、涉及面极广的专业课。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通过学习,熟悉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制度和相关的业务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金融法律的内容,了解相关领域国外立法状况;培养具有熟悉金融、通晓法律、善于经营的复合型金融人才。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学生需先修法理学、民法、经济法。 四、课程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与学时分配(总学时数: 36) 本课程授课计划36学时,授课学时分配如下: 第1章金融法概述(4学时) 1.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A) 2.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A) 3.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A) 第2章中央银行法(4学时) 1.中央银行法概述 (A) 2.货币政策及货币政策工具 (A) 3.中央银行的其他法定业务 (C) 第3章商业银行法(6学时) 1.商业银行法概述 (A) 2.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A) 3.商业银行的业务 (A) 第4章证券法(6学时) 1.证券法概述 (B)

2.证券发行制度 (A) 3.证券交易制度 (A) 4.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B) 5.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B) 第5章信托法(2学时) 1.信托法概述 (A) 2.信托的设立 (B) 3.金融信托 (A) 第6章保险法(6学时) 1.保险法概述 (B) 2.保险合同 (A) 3.保险公司及其经营规则 (C) 4.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C) 第7章外汇与外债管理法(4学时) 1.外汇管理法 (C) 2.外债管理法 (C) 3.法律责任 (B) 第8章金融监管制度(3学时) 1.金融监管法概述 (B) 2.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A) 3.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 (B) 4.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B) 复习(1学时) 五、教材及参考书 1.理论教材 殷少平编著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主要参文献 [1] 朱大旗主编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黄达主编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吴志攀主编金融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王文宇编著新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 叶林编著证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 江朝国编著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周玉华编著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总论(一) 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金融法,简而言之,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关系内容广泛而复杂,决定了金融法的内容也十分庞大。一般而言,金融法的内容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囿于篇幅和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欠缺,本书拟对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支付结算管理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而第一章则对金融法的一般基本理论问题作一概要的介绍。 ●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 (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金融通行为;间接金融则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金融本身是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参与社会再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相互调节资金余缺的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与完善的产物,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这是金融产生的前提,而这只有在商品经济已有相当发展时才能达到。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信用,也称信贷,是指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商品经济是信用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商品要出卖,而购买者有时又缺少货币,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赊欠和借贷。在赊欠和借贷的过程中,赊出方、贷出方往往要收取一定的利息(收益)。这种信用是商业信用的初级形式,以后才逐步发展出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多种信用。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商品交换越来越频繁,交换地域也越来越广大。于是,货币兑换商出现了,解决了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货币不一的难题。此后,兑换商的

金融法-教学大纲

《金融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022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 一、教学目标 《金融法》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金融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完善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金融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一)教学内容 本课程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其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阐述。本课程在系统介绍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讲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现行的金融基本法。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的教学中贯彻课堂教授与课外阅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 学生应在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之后,学习《金融法》课程。在学习《金融法》过程中,学生应自学《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 (四) 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无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金融法》的学习对于完善其知识结构及实际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商法学作业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学号 xxxx xxxx 专业 xxxx

目录 摘要................................................................................................I 引言 (1) 一、金融法概述 (1)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金融法的渊源 (三)金融法的体系 (四)金融法律责任 二、我国金融立法现状 (2) 三、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及趋势 (3) (一)金融立法的国际经验 (二)未来金融立法的趋势 四、完善我国金融立法的建议 (4) (一)健全金融基本法体系、协调我国现行金融基本法 (二)制定金融基本法的配套法规,加强金融法律规的可操作性 五、结语 (5) 参考文献 (6)

浅析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以金融立法完善为视角 摘要 “次贷危机”造成的重大损失给我们带来启示: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尤为重要。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我国具有相对成型的金融立法体系,但一些问题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世界金融立法的发展与变革趋向。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完善金融立法,以期建立安全有效的金融体制。 关键词:金融市场立法完善

引言 2008年,“次贷危机”风暴般席卷全球,牵涉的金额高达数千亿美元,甚至出现了国家破产的罕见情形,损失之惨重,给金融业带来不少启示。 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正是这种风险极高的金融操作在后来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引发了一系列毁灭性的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金融危机。而近年来的金融全球化削弱了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尚待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构成了较大冲击,使得爆发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最终变成一场横扫世界的金融风暴。这也警示我们:对金融风险的关注和防一刻不可放松。① 所谓金融风险,指资本在运动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违约风险、等等。金融业的搞风险性导致了金融风险发生频繁,对金融风险如果控制不力,金融安全将受到严重的威胁,甚至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②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金融立法,对于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快速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阐述金融法的一般知识、国国际金融法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金融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换句话说,金融法是调整资金在市场中融通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就是金融法律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各种市场主体基于融通资金的目的,在相互之间开展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指以政府机构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对金融市场上的主体及其所为的行为进行监督、限制或约束的行为,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 第三,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指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宏观政策部门,利用政策工具对金融市场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活动。金融调控关系的特殊性在于,一方 ①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对于金融法概念的研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它可以帮助我们准确确定金融法调整对象;第二,它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理解金融法的性质;第三,它有利于构件正确、完善的金融法学体系,协调金融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 (一)理论界对金融法概念的不同表述 目前,对于金融法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表述,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厦门大学朱崇实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3、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所谓金融关系,是指金融领域内有关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原武汉大学,现广西大学汪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这是对2002年3月版的修订在原版本中也是如此表述) 4、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金融法就是调整市场融通资金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南政法大学盛学军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金融法是确立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华东政法学院唐波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新编金融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6、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

《金融法规》课程教学大纲概要

《金融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金融法规Financial Law 二、课程编码:0200171 三、学时与学分:32/2 四、先修课程:管理经济学、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学、金融经济学、计量经济学、金融市场、财务管理、投资学、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保险学理论 五、课程教学目标 1.帮助学生获得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2.引导学生从法学和金融两个层面掌握金融法的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熟练地运用金融法; 3. 引导学生学会以法治理金融的能力,提高案例分析水平,提高学生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和自觉性。 六、适用学科专业 会计与财务金融 七、基本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 ●概论(2学时) 金融的概念与特征 金融市场及其种类 金融工具 金融法的概念及体系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犯罪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 ●中央银行法与货币法(3学时)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 人民币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商业银行法(3学时) 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

贷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破产的主要条件与程序●票据法与银行结算(4学时)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法律关系及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及票据权利取得的方法 票据抗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票据转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我国银行结算方式及有关规定 ●担保法(4学时) 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合同法律制度 抵押合同法律制度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法律制度 留置和定金的法律制度 ●信托法(3学时) 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益信托与基金信托 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证券法(6学时) 证券与证券市场的功能 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证券交易的条件与程序 上市公司的条件法律分析 证券交易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投资基金法(3学时) 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征 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则 投资基金设立的一般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制度

关于金融法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

关于金融法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 一、关于金融法体系构建的几种观点 关于金融法的体系的构建,学者们的观点不一。以下是笔者收集到的一些关于金融法体系的观点:有人认为,金融法学的体系是指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具体而言包括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1] 有人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目前来看,它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银行法、货币法(包括货币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信贷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它是调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法。[2] 有人认为,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接、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他认为金融法的体系包括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法、间接金融法、直接金融法、期权、期货与外汇法以及金融中介业务法。[3](P17) 有的观点说,金融法的体系指的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他同样也采取部门法划分方法,将金融法的体归纳为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和保险法。[4] 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金融法的体系由三个具体体系组成。一是部门法体系。这也是金融法体系最基本的内容。从构成形式看,金融法体系是由若干部门金融法组成的。如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一是效力体系。这是金融法体系的纵向构成,包括金融法基本法律制度、金融法普通法律制度、金融法行政法规、金融法部门规章以及金融法地方性法规等。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继而,作者又讨论了金融法的部门体系,认为主要由银行法、非银行机构法、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构成。 [5](P9) 有学者提出,金融活动范围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金融法律内容的广泛性。从现在金融活动的范围来看,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法;(二)关于货币的法律规定;(三)关于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金融业务活动范围,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四)关于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原则、范围和制度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将增加这方面的内容。[6] 刘志云将金融法体系设计为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法三部分。[7] 有的一些学者,正是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而在其编写的教材或著作中回避了此问题,而没有进行回答。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不能一一列举,只能列举一些。从以上的各种观点中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回避了金融法学体系这样一个概念和问题,其对金融法学的体系在其金融法教材的编辑中大致有所体现;也有些学者明确的提出并分析了金融法学体系,但认识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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