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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09年度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考试大纲要求

考试大纲要求学员,掌握外商并购内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掌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掌握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和合作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务会计管理,熟悉外商投资项目;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的法律规定。

二、本章内容的重点与难点

本章的重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转让的特别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特别规定;合作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特别规定。

本章的难点:外资并购过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外商出资及与之相关的反垄断审查方面的特别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出资认缴制与企业经营管理权取得之间的关系(控股权问题)。三种企业在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期限、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方面的差别。三、历年考试题型及分值比例

本章内容考试题型齐全,偏重于客观题,分值在6%--8%左右。

四、重点内容讲解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本节内容着重掌握外资并购的两种方式及反垄断审查的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无论何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对比分析)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企业投资者(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按投资比例确定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3)合营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多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4)合营企业的合同是投资各方合作的纽带。合同需经中国政府批准后才能生效。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者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合作企业的合同是合作者的共同基础(中方合作者排除个人投资合作者)。

(2)合作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提供资金,也可以仅提供合作条件,外方可以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作期满企业全部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3)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选择性。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具备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为条件,也可以是其他企业责任形式。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是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投资主体、资本均为外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更不是中国企业。

(2)举办外资企业,主要目的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略)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划分为四种类型。(**属于应当熟悉的内容)

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参见教材P142;注意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三、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定(属于重点关注的内容)

外资并购是指外商通过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从程序上可分为两大类型:先设立再并购;先并购再设立。)

(一)并购要求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当报商务部审批。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规避(不允许假借外商投资的名义规避政策法律的规定)。

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导致拥有弛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申报。违反规定,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纠正,消除影响。

外商采取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属于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外商采取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属于权利转让)

并购双方及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当报送审批机关。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外商)报送审批文件前15日通知债权人,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进行公告。

提示: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典型例题分析:

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与境内企业合作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继。(错)注:没有区分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二)并购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并购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商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外商的出资比例为购买股权在原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仅属于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注册资本规模没变。)外商以认购增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商及合作他方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均发生变化。)

外商在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

2、并购企业的投资总额

股权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参见教材P145,注意小型计算题性质的单项选择题)

资产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以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

典型例题分析:参见教材P145例4--2

(三)外商并购的出资

1、外商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全部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外商以认购境内企业增资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外商以资产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合同、章程应当依法约定出资期限。设立外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运行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外商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自外商投

资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全部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合同章程约定一次缴清的,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外商出资比例低于25%的,如果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商在并购后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在25%以上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外商在并购后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并在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如果是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向并购后的企业增资,且增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投资者是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商,则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典型例题分析:参见教材例4—3

案例:我国B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约合3000万美元,2006年2月1日,拟增资6000万美元与英国A公司设立生产型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协议A公司认购4600万美联元,B公司认购1400万美元,合同约定双方出资分两期到位;同时两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A公司购买B公司120万美元资产作为其认缴的出资,投入合营企业运行。3月1日甲公司正式成立。08年3月2日,经合资双方同意,经审批机关批准,A公司向境内企业C公司转让其在甲公司的股权2600万美元。

问题:1、甲企业设立时登记的注册资本及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应为多少?说明理由。

2、请说明甲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出资比例及其法律依据。

3、A公司向C公司转让股权后企业性质及政策待遇有哪些变化?说明理由。

1、甲公司设立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9000万美元。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商以认购增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甲公司设立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本应当不少于1200万美元,法律规定:以认购境内企业增资方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申请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新增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按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出资期限及出资比例:第一期应当在7月1日前按比例同步缴清1350万美元,其余部分在2008年2月1日前按比例同步缴清。同时A公司购买B公司120万美元资产作为出资部分应当在7月1日前向B 公司支付对价,特殊情况下经批准10月1日前应当支付72万美元,并在2007年2月1日前全部付清。法律规定:以资产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合同、章程应当依法约定出资期限。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额的15%,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案合营双方约定分两期出资,第一期应当在7月1日前缴清,其余部分在2008年2月1日前缴清。同时法律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运行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外商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全部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08年3月2日,A公司依法向境内企业C公司转让2600万美元后,因外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低于25%,除法律法规另规定外,甲企业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待遇;法律规定:外商在并购后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并在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上注明“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但企业的性质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四)并购审批与登记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部门主管,商务部审批。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

外商以资产并购的,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以股权并购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商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登记手续。

(五)反垄断审查(重中之重)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应当根据外商并购项目在国内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形成垄断的情形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是否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是否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

1、外商并购应当报告的情形(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参见教材P148)虽未达到上述条件,但根据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请求的,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认为外商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存在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可以要求外商作出报告。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在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单独召集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与不批准。

2、外商并购应当进行审查的情形(五种情形:参见教材P148--149)

3、外商并购可以申请审查豁免的情形:(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起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

典型例题分析:参见教材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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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本节内容重点掌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及组织管理形式。

一、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注册资本的一般规定:

(1)采用认缴制(允许一次认缴,分期到位);

(2)须符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3)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注册资本变更的规定:合营期内,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减资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资、减资应当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

投资总额是按合同、章程规定形成的,视生产规模而定,是企业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借款构成。

注册资本与借款之间必须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借款必须以合营企业名义进行借款。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参见教材P151)

300万以下不低于7/10; 300—1000万不低于1/2(其中420万以下不低于1/2); 1000—3000万不低于2/5(其中1250万以下不低于500万); 3000万以上不低于1/3;其中3600万以下不低于1200万。

典型例题分析:参见教材P159例4--7

3、出资方式:(注意简述题)

(1)投资者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出资,其用于出资的资产必须是自有的未设担保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合营者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或合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自已的出资提供担保。

(2)外方投资者采用货币以外的方式出资(包括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政府作出的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批准。(注意: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3)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注意:只有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用其设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出资。)

4、出资期限(注意简述题)

出资期限及数额应当在合营企业的合同中事先约定(未按约定执行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执行。按期同步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出资期限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次缴清出资的规定: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额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

提示:(1)在合同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合营各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视为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2)在分期出资过程中,一方违约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缴付出资或缴清出资的,守约方可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如期缴纳或缴清出资,违约逾期仍未缴纳或缴清的,视为放弃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3)分期出资过程中,投资各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涉及合营企业的控股权问题,与外商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一致:外国投资者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全部付清,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方在未交清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也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5、出资转让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时,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典型例题分析:

1、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收购价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B)

A、2001年6月30日前先支付80万美元

B、2001年6月30日前支付160万美元

C、2002年3月30日前支付160万美元

D、2001年9月30日前支付96万美元

2、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51%的股权,2005年10月8日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于2006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的50%,于2006年3月20日又支付了20%,2006年10月5日全部付清购买款。甲公司取得合资企业控股权的时间是( D)

A、2005年10月8日

B、2006年1月5日

C、2006年3月20日

D、2006年10月5日

3、甲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合同约定双方分期缴纳出资,03年1月8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BC)

A、03年1月8日,公司的实收资本可以为零

B、03年4月8日,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50万美元

C、06年1月8日,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美元

D、05年1月8日,中方已付清出资400万美元,若无特殊情况,外方合营者也应当缴付出资400万美元。

二、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不设股东会。

董事实行委派制(任期为4年,这是唯一的,可以连任。);(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

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的情形:(1)修公司改章程;(2)企业终止、解散;(3)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4)企业合并、分立。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

总经理对外代表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其任免由董事会决定。

三、财务与会计管理

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下列文件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主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四、合营期限、解散、清算

合同中应当约定期限的五种类型:(参见教材P160)

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周期长、利润率低,或为先进技术、尖端产品、有国际竞争力项目,延长至50年。50年以上国务院特批。特殊行业也可不约定合营期限。

如果要求延长合营期限,应在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作出决定。原约定期限的要改为不约定期限的,合营各方应一致同意,并应当报批,审批机关90日内作出决定。

典型例题分析: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D)

A、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必须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B、合营企业的董事长既可以由中方担任,也可以由外方担任;

C、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D、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合营企业类别中必须在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的企业有(AB )

A、高档大酒店

B、房地产开发公司

C、环境保护企业

D、电子设备企业

3、分析题(参见教材P162—163例4--23)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本节内容着重掌握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及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规定。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注册资本: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由于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经审批同意,可以减少。

提示:减资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在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也不得低于25%。

2、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3、出资期限:以合同约定方式为主。

二、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为一种合伙关系。

2、组织机构:董事会(责任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任期每届3年(合营企业董事任期为4年);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会议成员一致同意通过:(1)修改企业章程;(2)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3)企业资产抵押;(4)企业解散;(5)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参见教材P175)

在机构权力行使方面,合作企业十分灵活,经各方一致同意,可以采用三种管理形式:各方联合管理;委托一方管理;经审批同意委托第三人管理。

三、经营管理:

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规定(本节的重点。参见教材P176)

先行回收投资的前提: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先行回收投资的三种方式:(1)在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在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先行回收投资必须符合五项法定条件:(注意多项选择题或简述题)

(1)合同约定,合作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所有;(2)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外方合作申请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四、经营期限、解散、清算

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方投资者增加投资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

典型例题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投资回收、收益分配方面各有哪些区别?(参见教材P178例4--27)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节内容注意对外资企业资本管理的特别规定。

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与出资:

外商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出资。

外商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和以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规定(参见教材P181)。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参见教材P180)

典型例题分析:

1、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表述正确的是( ABC )

A、增资比例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

B、增资决议应当经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

C、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D、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2、根据《外资企业法》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是(ABCD)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将企业财产作抵押向国外银行贷款

D、将企业财产转让给第三国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错)

5、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及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对)

6、综合分析题:(参见辅导资料P115案例第1—2部分;答案P120第1—3)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终审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案例5.1: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问题: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及解答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40%,乙出资60%;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双方在合营合同中商定分期交付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乙第一期出资额至少为()。 A、万美元 B、45万美元 C、75万美元 D、108万美元 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6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3、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7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3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6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4、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行业是()。 A、写字楼B、资源勘查开发公司C、土地开发公司D、保险公司 5、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时,合作企业的( )应无偿的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A、全部固定资产 B、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 C、全部资产 D、外方投入的全部资产 6、中外合作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 ),方可作出决议。 A、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出席董事全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2/3的董事通过 D、1/2的董事通过 7、中美两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美方出资200万美元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最多为( )万美元。 A、1000 B、1250 C、 1500 D、3000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 500 B、 480 C、 450 D、400 9、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投资额之和 B 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C、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0、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11、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种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

...../ 注册会计师03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8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4年、2008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09年新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在第二节新增了“引进技术管理”和“场地使用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P68)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2003年)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69) 1、现金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 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D、由审批机关确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该方式是()。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 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为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50% B、70% C、60% D、40%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修订稿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案例: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

【考点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P81~88) (一)合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解释】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个人”,中国合营者不能是“个人”。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二)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批准 (1)合营企业协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2)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2.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三)注册资本 1.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四)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2.组成 (1)人数: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任期: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3)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会议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4.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6.决议规则 (1)一般事项: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2)特殊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合营企业引进技术管理 (1)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②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③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④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⑤订立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互相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企业合资经营某汽车制造厂,双 方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后又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协议对合同的某些内容作了补充。在经营中以方发生争议,由于合同与协议的内容存在差异,解决该争议以()规定的内容为准。[B] A.协议 B.合同 C.章程 D.由人民法院选择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 同在内容上有部分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应() [B]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 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重新签订合同 D.确认抵触部分无效 3、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2002年试卷三) [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 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4、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 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AC] A.须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减少其注册资 本。[B] A.可以 B.不可以,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 C.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可以 D.取决于合资合同的规定 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是()[C]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人民币表示 B.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不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但应告知对方 C、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需报审批 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各方在登记时实际缴纳的资本 7、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说法正确的是 ()[ABC] A.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B.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D.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 流动资金的总和 8、某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登记于1998年7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1999年 2月底,中方已经缴清全部出资,合资的美方却一直 没有缴付出资,虽经中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对此应 ()[AC] A.由美方向中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 B.由工商行政机关限美方在1个月内缴清 C.由美方向中方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D.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9、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过程中,合营各方的出资应 当符合的要求有()[ACD] A.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B.不得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为其出资担保 C.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D.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0、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 式包括()[ACD] A.非专利技术 B.劳务 C.土地使用权 D.商标使用权 11、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 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 [ACD] A.报审批机构批准 B.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练习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wendangku.net/doc/9617443629.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练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能源的项目 C.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A.25% B.30% C.49% D.51%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的,当事人应就此向()进行申报。 A.国家工商总局 B.商务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财政部 4、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5、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10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10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 6、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可低于相应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C.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D.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以用以并购境内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 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略)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 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登记机关。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A )万美元。(2002年)A.500 B.480 C.450 D.400 【2·单选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2003年)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D )。(2005年)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4·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 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 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 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 【5·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 B )。(2009年)A.以合作协议为准 B.以合作合同为准 C.以企业章程为准 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 【6·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2007年) A.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D.二者均由中外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7·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ACD )。(2005年)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 些 我国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本法的适用对象,因为本法主要是针对外国的这些投资企业的,国家对于外商投资政策上面的一些改革,促进外商投资的一些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 习题答案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案例分析一 一个中国人和一个日本企业经平等协商,拟建立一家合资企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某某服装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为400万元人民币,中方出资320万元人民币,日方出资80万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中方派出7名,日方派出2名。由中方担任董事长、副总经理,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中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前三年利润全部归外方所有,作为外方的投资回收,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本合同如发生争议,适用中国的或者美国的法律。试分析本案有哪些不妥之处。 【案例一】答:本合同有下列违法之处:(1)合同的主体违法。涉外经济合同的中方主体只能是企业、社会经济组织,中国个人不能成为涉外经济合同的主体。(2)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3)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合法。法律规定,外方的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5%,本合同中外方的出资只达到注册资本的20%。(4)该企业合营各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方式不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分配解散时的财产。(5)该企业解决争议使用的法律不合法。合资企业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案例二中国某企业与美国一公司协商决定在上海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中方出资60万元,美方出资40万元;双方合作期为10年;从第三年起,美方按照80%的比例分享利润,直到回收投资后,再按中方60%,美方40%的比例分享利润;合同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问:这家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性质的?该企业可采用什么经营管理方式? 【案例二】答:该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为它的合同中规定了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内容,这在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是不允许的。该企业若取得法人资格可采取董事会制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可采用联合管理制;此外,还可委托合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得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就是指外国得自然人、企业或者其她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得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她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得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她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她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得其她方式得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就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得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得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与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与公平竞争得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得待遇;所称负面清单,就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得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得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得,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得投资、收益与其她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得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与管理工作;国务院其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与管理得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得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得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得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得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得意见与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得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得咨询与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她国家与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得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鼓励与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得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得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得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现状及成功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现状及成功案例:由于境内证券市场的高市盈率,近来有很多客户向我咨询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在境内上市?从法律性质来说,外商投资企业亦为中国法人,在境内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证监会和商务部也持积极态度,但却缺少操作细则。在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如果没有操作细则,往往意味着政策的执行力不足。已在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大多为外资参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上市的案例较少,使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对外资控股企业的投资和保荐上市心存疑虑,裹足不前。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确立了外资企业上市的政策框架和基本规范。2001年12月前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一次投资论坛上表示,外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实际上一直没有政策障碍,只是由于过去是额度审批制,导致外资企业难以取得上市额度。但放开额度审批制多年以后,外资控股企业上市仍未见实质性进展。 外资控股企业在适应境内资本市场惯例及监管环境方面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境内发行上市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限制较为严厉。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意味着业务的重新整合,并可能使很多关联公司失去税收优惠,令很多外资股东一时难以取舍。另一个选择是,把不同公司置于一家位于境内的投资控股公司旗下,但境内目前还不允许此类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上市。另外,一些外资股东对境内上市后发起人股份须自愿锁定三年等“惯例”接受度也不高。 最近,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权威人士表示,外资控股企业境内上市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都没有障碍,监管部门对外资企业上市持鼓励态度被再次强调。2004年以来,共有8家在境内成功上市的外资控股企业,我们附后列出了已在境内成功上市的8家外资控股企业,及其发行上市前外资控股比例、外资来源国或地区、主营业务、外资控股股东的资产是否主要分布在境内,以及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其他可能对发行上市审核影响权重较大的情况。

中美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

中美外商投资企业法比较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生产国际化、经营全球化战略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世界经济发生了重大的转折,国际投资已成为世界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日益增强,积极引入外资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识。 然而,鉴于外国资本的双重性作用(即:积极的一面和消极的另一面),同时由于世界各国社会政治情况的不同,经济基础、经济结构和体制各异以及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各个国家的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也不尽相同。(加入点东西)本文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美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一比较,以期达到借鉴和吸收的效果,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此项法律、法规。 一、中美两国有关外资立法的历史背景及现实状况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不仅大量进行对外投资,而且也积极利用外资。它既是当今世界的最大资本输出国,也是世界上最具吸力、最大的投资市场。它不仅在发展初期就曾大量利用外资,直到今天,在美国的外国投资仍在大幅度地持续增长。由于美国的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比较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很强,因此它对外国投资一般倾向于采取自由开放的政策,对外资参与或创办的企业与国内企业,均依法给予同等对待,实行无差别待遇。加上美国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稳定的政策法律等条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综

合几十年来美国经济的发展状况看,外国资本对美国的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趋势现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我国自建国以来,由于国际形势及国内的禁锢,客观上形成了长达三十年之久的闭关自守的局面,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速度。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经济发展。二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数十种外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我国利用外资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举世瞩目的成就,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整体状况还在较大程度上落后于世界先进的发达国家,在对外政策上,我国实行了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等原则,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之间的差异较明显。 二、中美两国在外资立法主要内容上的比较 1、外资的市场准入方面 在美国,政府部门对外国投资一般不进行审查鉴别,也未建立统一的审批制度,外国资本可以象美国国内资本一样自由进入投资领域,在投资行业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期限、股份转让资本金及利润与合法收益的行业领域。如通讯、交通运输、金融及国防工业等方面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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