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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版危险废弃物目录解读

2016最新版危险废弃物目录解读
2016最新版危险废弃物目录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

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

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

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答:(1)突出重点。本次修订针对环境管理中反映比较集中、问题比较多的废物,选择了废催化剂、精蒸馏残渣、生物制药废物等作为修订重点。修订过程突出风险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价的修订方法。同时基于有限的监管能力与复杂的废物性质之间的矛盾,制定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部分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较小的管理环节实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2)动态性。我国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变化频繁,期望一次修订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保持《名录》基本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应坚持动态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基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标修订,主要结合近年来环保公益项目、鉴别案例以及相关工作基础,对部分产生特性和危险特性已经清楚的废物进行修订。随着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鉴别工作不断积累,将根据具体情况动态修订,补充和完善《名录》。

(3)实用性。《名录》制订目的是为环境管理服务。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性较强,开展时间较短。我国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因此,修订《名录》既要考虑科学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订对精蒸馏残渣类、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4)连续性。2008年版《名录》已实施8年,为避免改动过大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修订仍以产生源作为危险废物分类的主要依据。废物分类与200 8年版《名录》基本保持一致,对部分可以合并的类别进行了合并,如将有机溶剂废物、废卤化有机溶剂和废有机溶剂类废物合并成一类。

问:本次《名录》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危险废物管理的哪些新思路?

答: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以实现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千差万别,污染特性差异极大,采用单一的管理手段难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险废物管理应以环境风险控制为原则,采用全过程控制和分类管理手段达到防止和抑制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本次《名录》修订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也将作为后续《名录》修订的重点内容,逐步推动危险废物的精细化管理。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确定某种废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为:(1)确定该废物属于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核对废物类别/代码和名称);(2)确定该废物的豁免环节是否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一致;(3)核对是否具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明的豁免条件。

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豁免内容”含义如下: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填埋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

“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问: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以确保后续环节仍按危废管理?

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且在豁免环节内,可以豁免的内容也仅限于满足所列条件下的列明的内容,其他危险废物或者不满足豁免条件的此类危险废物的管理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且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果不能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或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处置过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

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

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 -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名录中有很多类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这些XXXX 就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答:《名录》中关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据当前环境管理的需要,将此类废物明确不包括在《名录》里。但是《固体法》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此类废物虽未列入《名录》,但仍然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本次《名录》修订为什么删除HW43、HW44两大类危险废物。

答:2008年版《名录》中,HW43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废物、HW44表述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的废物,均属于非特定行业产生的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并标注“*”。按照2008年版《名录》对标注“*”废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两大类持久性污染物的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因此,实际工作中HW43和HW44类废物无法根据《名录》直接判定。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中包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11种、剧毒物质39种、有毒物质143种、致癌性物质63种,致突变性物质7种、生殖毒性物质11种。考虑到《危险废物名录》不便于给每一类经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单独增设废物类别代码,本次修订将HW43、HW44两大类废物删除,不再单独列出。这些废物经鉴别后可以按照《名录》第八条进行归类管理。

问: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的,应该如何对其归类?

答:在《名录》第八条中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如鉴别后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为砷,其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应为“900-000-24”。

问:关于《名录》中“行业来源”的具体解释和范围,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名录》中的行业来源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在确定废物行业来源时应遵循该标准中第3.1条原则,即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与废物产生有关的活动确定废物产生的行业。

问:电子废物、废电线电缆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2008年版《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

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是危险废物的误解,本次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电子废物拆解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废物,但其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电线电缆产品的结构元件,总体上可分为导线、绝缘层、屏蔽和护层这四个主要结构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废电线电缆在结构元件上基本未发生改变,且并不具有危险特性,因此废电线电缆不属于危险废物。

问:《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如何更新?

答:随着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特性的基础研究、鉴别等工作的逐步增强,环境保护部拟采取动态修订的方式,在时机成熟时择机启动《名录》及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修订工作。

危险废物及其常见处理方法

危险废物及其常见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 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 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 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 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 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 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 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可分为物理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三大类。其中许多方法与化工生产是通用的。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是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的废物类别分为一下几种,分别为:"HW01医疗废物" "HW02医药废物" "HW03废药物、药品" "HW04农药废物"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 "HW11精(蒸)馏残渣" "HW12染料、涂料废物"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 "HW15爆炸性废物" "HW16感光材料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 "HW18焚烧处置残渣" "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HW20含铍废物" "HW21含铬废物" "HW22含铜废物" "HW23含锌废物" "HW24含砷废物" "HW25含硒废物" "HW26含镉废物" "HW27含锑废物"

"HW29含汞废物" "HW30含铊废物" "HW31含铅废物" "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 "HW34废酸" "HW35废碱" "HW36石棉废物" "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HW39含酚废物" "HW40含醚废物" "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HW47含钡废物"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9其他废物" "HW50废催化剂" 每种危险废物都能找到所属的类别,下面简单介绍下几种常见的危险废物及相关信息。 1. 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31-001-01 危险特性:In 废物类别:"HW01医疗废物" 2. 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物代码:271-001-02 危险特性:T 废物类别:"HW02医药废物" 3. 炸药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废物代码: 267-001-15 危险特性:R 废物类别:"HW15爆炸性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高工--189--3394-634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国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由国务院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于2005年组建。下设危险废物鉴定实验室、二恶英实验室,化学与药学分析室,材料与形貌分析室,环境与能源分析室,生物与药学分析室。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组成部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7个标准组成: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2016版危废名录解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 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了解《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对策,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对《名录》进行详细解读。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修改了前言。与2008年版《名录》相比,本次修订前言部分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内容。二是修改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废物属性的判定说明。三是新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以及通过危险废物鉴别确定是危险废物时如何对其归类的说明。 (2)调整《名录》废物种类。2008年版《名录》共有49个大类别400种危险废物。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其中,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原名录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 (3)增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可以减少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总体环境风险,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订在总结现有标准和特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研究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废物共16种/类,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录》的“*”标注。2008年版《名录》中对来源复杂,其危险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国家具有明确鉴别标准的危险废物,标注以“*”,所列此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危险废物共33种。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体废物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不符。 (5)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采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08年版《名录》附录A列明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共498种,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在此次修订中,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危险特性的规定,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鉴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个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了所有危险特性,本次修订时直接采用了《危险化学品目录》。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

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recycling, treatment and disposal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2019-08-13发布2019-08-13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 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31)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34)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8) 10 合规判定方法 (52) 附录A (资料性附录)适用范围说明表 (5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防渗层结构和封场结构示意图 (57)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59) 附录D (资料性附录)废水治理可行技术参考表 (6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参考表 (6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代码 (7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文(2016)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 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16版)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 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 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 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 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3—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 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 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 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鬃”(鬃为危 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 2016年 8月 1日起施行。2008年 6月 6日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1号 )同时废止。 —4—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保部指南版本)

附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一、原则 产废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二、前期准备 (一)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从生产工艺、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 (二)确定危险废物的代码和特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专业机构鉴别结果,记录危险废物代码和特性。相关表格样式见附3-1,分别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填写。 (三)规范危险废物的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1—

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贮存设施、标识等。 三、管理流程分析 危险废物管理流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个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直接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二)两个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贮存部门)→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三)三个及以上环节 1.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次废物收集和转运→……第n次废物收集和转运→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内部废物利用或处置部门)。 —2—

2.废物产生(产生部门)→第1次废物收集和转运→……第n 次废物收集和转运→废物贮存(贮存部门)→委托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四)其他情形 产生后采用管道运输至贮存场所等。 四、台账建立 (一)如实记录 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工序记录、危险废物特性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实填写附3-1中的各表。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填写附3-2中的各表。对需要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危险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对危险废物产生频繁的情形,若从废物产生部门到贮存场所过程可控,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的散落和遗失,则在产生环节可简化或不记录(可不填写表2.1)。 (二)定期汇总 按照附3-3的格式,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总结危险废物产生量、自行利用处置情 —3—

最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最近向公众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16年版)》,该清单将于2016年8月1日生效。新清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并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它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清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自2008年修订和实施国家危险废物清单以来,它在加强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高”解释的实施,该目录2008年版已不能满足中国的危险废物管理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此修订版中,危险废物被分为46类(其中362种来自原始名称列表,而117种是新添加的)。将原名清单中的Hw06废有机溶剂,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形成hw06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的废品。删除含糊不清且需要鉴别的含多氯苯并呋喃的Hw43废物和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的hw44废物,并添加hw50废物催化剂。117种新的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积累和征求意见的结果,主要包括对hw11精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废料的精制。 为了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效率,本修订版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列入危险废物免除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在满足所列豁免链接和相应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执行豁免管理。危险废物免除管理清单中共列有16种危险废物,其中7种危险废物已在特定环节免除相关标准。例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粉

煤灰达到入场标准后,就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该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他9种可以根据现有的研究基础予以确认。某些环节被免除后,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当运输车辆满足防雨,防漏和防止乱扔垃圾的要求时,废电路板不能作为危险废物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清单(2016年版)》的发布和实施,将促进危险废物的科学,精细化管理,在防范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第三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口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三)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五)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六)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019.3

山东省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年度 企业名称 (公章)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制

目录 1. 企业概况(含生产基本情况、产能、产品、使用原材料情况等) 2. 危险废物产生源分析 3. 危险废物产生工艺流程图 4. 危险废物管理流程 5.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省外/内—协议和资质) 6. 危险废物基本信息表(含表1.1/1.2/1.3) 7.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含表2.1/2.2/2.3) 8. 危险废物台账统计表(含表3.1/3.2/3.3) 9. 其他资料

危险废物基本信息表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 本表每年填报一次。 2. 每个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填写一张。 3. 吨/年,指自然年度内的量自然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危险废物特性表(表1.2) 1.废物编号: 2. 废物描述/名称 3. 废物类别: 4. 产生工序: 5. 主要危险特性:(请勾选,如列表中无请在横线上填写填写并勾选) 腐蚀性[ ] 急性毒性:[ ] 浸出毒性:[ ] 易燃性:[ ] 反应性[ ] 含毒性物质 [ ] 传染性物质[ ] 其他(请描述) 6. 废物主要化学组分及含量 7. 废物主要表观形态(请勾选,如列表中无请在横线上填写填写并勾选) 固态[ ] 半固态[ ] 液态[ ] 气态[ ] 8.贮存情况(请勾选,如列表中无请在横线上填写填写并勾选) 8.1 贮存方式 圆桶槽罐编织袋 8.2 容器数量: 8.3 容器规格: 9. 废物流向信息 是否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是 [ ] 否[ ] 9.1 单位内部利用/处置方式及方法描述:设施名称:设施负责人:联系方式: 9.2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单位名称:所在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利用/处置方式代码及方法描述:联系人: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每年填一张,废物编号,与表1.1中一致。 2. 不同工序产生的特性及贮存/利用情况完全一致的同类废物课填一张,同时在“生产工序”栏注明相应的多个工序。 3. 废物类别: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4. 利用处置方式及代码。如利用方式包括:R1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它方式产生能量。R2溶剂回收(如蒸馏、萃取等)。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R6再生酸或碱。R7回收污染物减除剂的组分。R8回收催化剂组分。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R15其他等。处置方式包括:D1填埋。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焚烧。 D16其他等。其他方式:C1水泥窑协同处置。C2生产建筑材料。C3清洗(包装容器)。 5.填写R15、D1的,请简要描述利用处置方法。

2019年危废委托处置行业分析报告

2019年危废委托处置行业分析报告 2019年4月

目录 一、危险性强,牌照为准入门槛 (5) 5 1、种类多、危险性强 ............................................................................................ 2、诸多工业企业产生危废,主要分布在化工、有色及废金属冶金行业 (5) 3、划定界限,严禁跨界经营 (6) 二、牌照发放有限,品类存在错配 (7) 1、危废种类分布存在省份差异,单一品种在特定省份聚集效应明显 (7) 2、危废产能与实际的产生需求存在错配现象 (8) 3、牌照核准与注销同时进行,危废牌照并未出现全国爆发式增长 (9) 三、专业化处置为趋势,有望受益价格提升 (10) 1、安全检查开启,第三方专业储存处置优势将逐步显现 (10) 11 2、运营企业有望受益 ..........................................................................................

危废种类繁多,危险性要求牌照一一对应,严禁跨领域经营。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具有化学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或其它对人、动植物和环境有危害的废物。根据2016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将列入其中的危险废 物进一步划分为医疗废物、农药废物、木材防腐剂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等46个大类和479个小类。诸多工业企业产生危废,主 要分布在化工、有色及废金属冶金行业。2017年底国家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必须依照办法牌照经营,严禁跨界经营,牌照成为准入门槛。 环评+选址问题依旧存在,牌照发放并未在全国范围明显增长。 由于2017年开始中央环保督查,偷排漏排危险废物向正规渠道回流, 在供小于需的情况下,处置价格提升。价格上升后危险废弃物处置牌照申请量增加,但环评审批严谨及选址困难,2018年核准牌照规模较2017年底并未出现明显提升。同时部分地区由于牌照核销导致全省核准处置量有所下滑。从2019年已核准牌照情况来看,牌照量仍为出现明显提升,除港澳台外,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仅12个省份核准牌照量同比增长超过10%,8个省份核准牌照量下滑或与2018年持平。此外危废项目建设期为 1.5年~2年,因此预期2019年各省供需结构依旧偏紧。 危废种类分布存在省份差异,单一品种在特定省份聚集效应明显。由于我国工业生产呈明显的产业带分布,不同的产业带上工业生产特点差异明显,因此危险废弃物的产业也具有明显的省份分布差异。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汇总【精编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汇总 1. 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 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2. 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

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

2020年危险废物市场分析

2020年危险废物市场分析 一、2019年危险废物管理及市场 (一)精准施政,指明方向 一是危险废物领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起步。以《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19〕5号)为标志,生产企业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制度体系开始试点建立。二是以“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探索建立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的制度体系、技术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进一步深化危险废物源头减量、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管控理念。2019年5月8日,为科学指导试点城市编制“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三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违法信息纳入全国征信平台、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等危险废物管理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四是出台《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我国监管源清单式管理、规范化管理、排污许可、信息化建设、收集体系建设、废物鉴别,以及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等一系列制度措施进一步得到深化。 (二)危险废物管理更趋科学规范 一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于2019年再次启动修订,与上次修订(2016年)相差3年,修订频率显著加快,动态调整的思路进一步清晰。二是国家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管理系统应用进一步深化,基本形成全国一张网,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审批、监管和省域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作打下基础。三是标准规范相继修订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发布实施,对鉴别对象不明确、采样方法不具体、判定规则不够合理等不足之处进行了修订;《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word可编辑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

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2019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事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使用于本事业部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等活动。 3、定义 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4、意义 本事业部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及“科技发展、无限追求”的理念,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不断增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事业部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5、危险废物的管理 5.1 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 5.1.1 目的 事业部各分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场地,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5.1.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暂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管理台账。 5.1.3 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5.1.4保持危废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必须整洁有序。 5.1.5不容许在未指定的场所乱堆乱放危险废物。 5.2 危险废物暂存管理 5.2.1 危险废物产生时由产生线、分厂分类收集并拉运至指定区域存放,

存放时,必须通知危险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确认,然后办理暂存手续。 5.2.2 在存放时,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类别、数量的确认,监督分类存放。每周一上报综合办公室上周危险废物收集情况,综合办公室需核对确认,并进行记录。 5.2.3分厂、车间危险废物暂存达到一定数量后,报综合办公室进行转移。综合办公室联系危废库,协助分厂、车间进行相应转移。在进一步确认品种、数量后,填写相关转移表格。 5.2.4公司危废库存放达到一定数量后,联系事先签订的有资质对所产生的危废进行处置的外委单位,进行移交。 5.2.5 危险废物外委处置时,安全环保负责人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向主管总经理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批复后,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处置协议,通知处置外协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并办理出库手续。 6、危险废物台账管理 6.1 目的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6.2 意义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6.3 要求 跟踪记录本事业部危险废物在产生、贮存、交付委托单位情况的整个流程。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6.4 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6.4.1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5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三部分: (1)危险废物产生时,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包括各分厂、生产线、机加工车间)填写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表样式见附件1),并装订成册专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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