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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令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

第三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必须全面贯彻“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收容

第五条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关于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的规定,负责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对下列人员不予收容:

(一)不满16周岁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对没有上述法律文书或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第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该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原审批机关复核处理。第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进行体格复查和入所安全检查,收缴违禁品;对其它不宜持有的财物、证件进行登记,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管。

第九条对收容人所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三章分类编队

第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队管理:

(一)按性别分别编队;

(二)不满18周岁的劳动教养人员,单独编队(班、组),在劳动和生活待遇上适当照顾;

(三)新人所的和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队;

(四)团伙或同案劳动教养人员,分别编入不同中队。

第十一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可以按以下情况分别编队管理:

(一)罪错性质不同的;

(二)初次劳动教养和2次以上劳动教养(含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少数民族或外省籍劳动教养人员较多的。

第四章通信

第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第十四条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第十五条未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不得与亲友通电话,特殊情况可由干部代转通话内容。第十六条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国外、境外亲属通话,通话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五章会见

第十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

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应按照或参照《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会见时应有干部在场,不得使用隐语或外国语。

第二十条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第二十一条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干警视线之内。

第二十二条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干警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

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第六章放假准假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第二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第二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一)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二)假期在外作案的;

(三)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5%。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5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1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第二十九条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第三十条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

减少劳动教养期(累计)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决定劳动教养期限的1/2。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应严格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审批;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也可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

第三十八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由中队提出意见,填写奖惩呈批表,按奖惩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奖惩决定应向劳动教养人员宣布,经其本人签名后存入档案;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不影响奖惩决定的执行。

因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禁闭

第四十条禁闭室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需要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禁闭措施:

(一)在所内有现行违法犯罪行为,需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

(二)在所内有重新违法犯罪活动,需要隔离审查的;

(三)逃跑被追回,有作案嫌疑需审查的;

(四)有行凶或预谋行凶行为的;

(五)煽动闹事,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六)多次逃跑或组织煽动逃跑,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它现行危险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禁闭措施,由中队填写禁闭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先采取禁闭措施,并在24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

禁闭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四十三条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严禁将危险物品带人禁闭室。因同案被禁闭的,必须分开禁闭。

第四十四条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抓紧审查和教育疏导。对问题已经查清、现行危险消除的,应及时解除禁闭。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及时将人犯转送看守所。

第四十五条对被禁闭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实行文明管理。对被禁闭人提出的申诉、控告等材料,应及时转送,不得扣压;应按规定标准供应饭菜和饮用开水,保持室内卫生,对疾病患者应及时给予治疗;被禁闭人室外活动每日不少于1小时。

第四十六条禁闭室应由干警直接管理。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触或讯问被禁闭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被禁闭人解除禁闭时,应由所在中队干警带回。承办干警应在禁闭呈批表上签字,注明解除日期。

第九章武器、警械、戒具的使用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劳动教养人员行凶、抢夺值勤人员的武器或者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使用警棍:

(一)追截逃跑劳动教养人员,遇到抵抗时;

(二)处理劳动教养人员行凶、聚众闹事、结伙斗殴、暴动骚乱事件等,警告无效时;

(三)受到劳动教养人员暴力袭击,需要自卫时。

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和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不得使用警棍。

第五十条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使用戒具:

(一)有强行逃跑、行凶和其它暴力性现行危险被禁闭的;

(二)有破坏场所设施或其他国家财产行为被禁闭的;

(三)在执行禁闭中表现恶劣的。

第五十一条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只限于手铐。严禁使用背铐、“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在物体上。

第五十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使用戒具,应由中队填写呈批表,经所管理部门审核,报所主管领导批准后使用。特殊情况下可先使用戒具,并在24小时内办理呈批手续。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7天。

第五十三条使用戒具应防止造成劳动教养人员人身伤残。停止使用戒具时,干警应在使用戒具呈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章逃跑、所内作案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组织力量迅速追回,同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请求协查控制。对已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尽快强制押解回所;途中需要临时寄押的,可寄押在附近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或行政拘留所、看守所。

第五十五条对追回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认真查清其在逃期间的活动情况。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未作案或作案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分别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所内作案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因犯罪被逮捕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予以登记、除名,并通知其亲属或原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原审批劳动教养机关。

第五十八条经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分或者检察机关免于起诉、不起诉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十一章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鉴定,通知其亲属或原单位。其亲属或原单位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应通知当地检察机关派人到场,并由法医再做鉴定。法医鉴定确系正常死亡的,所需鉴定费用由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检验,由法医做出鉴定,通知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原单位,并报告原审批机关。

第六十一条发生劳动教养人员死亡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与死者亲属或原单位协商处理。死者无亲属和单位或者使用假姓名、假住址的,以及死者亲属或原单位接到通知后20日内不来人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处理,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六十二条劳动教养人员正常死亡的,由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负担丧葬费用;因公死亡的,其丧葬、抚恤等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酌情处理;其它原因非正常死亡的,其丧葬费用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死者亲属或者原单位协商处理。

第六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死亡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登记、予以除名。对死者遗留的财物要逐项登记,妥善保管,通知其亲属领取。逾2年无人认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六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非正常死亡已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应协助处理。

第十二章所外执行

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所外执行:

(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二)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三)患有性病未经治愈的;

(四)因吸毒被劳动教养未戒除毒瘾的;

(五)多次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第六十七条劳动教养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申请办理所外执行,应当向劳动教养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附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审核批准。

第六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第七十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要定期考查,年终鉴定。发现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收回所内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按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作出具体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三章所外就医

第七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管理所内患严重疾病,因工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伤,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疗单位不具备医疗条件或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办理所外就医,须由劳动教养管理所医院(卫生所)或指定的地方县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家属或者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

第七十六条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核同意,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批准。

第七十七条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就医手续,填发《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所外就医人员领出,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七十八条劳动教养管理所要定期检查、了解所外就医人员的治疗情况和表现,对疾病痊愈或者重新违法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及时将其收回所内执行。

因疾病痊愈或重新违法收回所内执行的,应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

第七十九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及时通知劳动教养期满的所外就医人员来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并报主管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备案。

第八十条所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自理;工伤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解除劳动教养

第八十一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对执行劳动教养期满的,应按期解除劳动教养。

第八十二条劳动教养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延长的劳动教养期,与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合并执行;减少的劳动教养期,从原决定劳动教养期中减除。

(二)劳动教养人员逃跑在外的时间,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被决定归所拒不返回的时间,逾假不归的时间,在所内旷工、抗工的时间,均不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三)劳动教养人员在送到劳动教养管理所之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劳动教养期1日。

(四)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和放假、准假的时间(含路途时间),均计算为已执行的劳动教养期。

第八十三条中队应在劳动教养期满前一个月,对劳动教养人员做出鉴定,填写《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批准解除劳动教养的,所管理部门应按期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由中队宣布并发给本人。所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住地公安机关。

第八十四条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在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向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并填发《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时间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算起。第八十五条对已宣布解除劳动教养的,应及时办理出所手续,发还代管的票证、财物,结清账目,发给路费,送其出所。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目录及样本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 4.终止鉴定告知书 5.司法鉴定复核意见 6.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7.司法鉴定告知书

文书1 司法鉴定委托书 编号:

注: 1、“编号”由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及序号组成。 2、“委托鉴定事项”用于描述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3、在“鉴定材料”一项,应当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 等,如果鉴定材料较多,可另附《鉴定材料清单》。 4、关于“预计费用及收取方式”,应当列出费用计算方式;概算的鉴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其 他费用应尽量列明所有可能的费用,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收取方式、结算方式,如预收、后付或按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支付费用;退还鉴定费的情形等。 5、在“鉴定风险提示”一项,鉴定机构可增加其他的风险告知内容,有必要的,可另行签订风 险告知书。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人事部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公司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二章员工的聘(雇)用 第十条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聘任;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事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备选人员。 第三条兼职仲裁员的招聘、管理、解聘等具体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实体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兼职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兼职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案件审理; (二)根据办案情况,获得办案补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做好争议案件调解和仲裁工作; (三)保守案件和国家、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四)不得在所聘任的仲裁委员会代理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兼职仲裁员的聘任与续聘 第六条兼职仲裁员应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在职审判员除外);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七条申请兼职仲裁员资格,可以个人名义申请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仲裁委员会实体办事机构审核,参加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培训,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证书》后,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 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 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 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依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条例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负责企业的用工计划、实施员工培训和进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公司各部门员工的考勤、员工的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劳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和员工的劳动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二章员工招聘、录用和聘用 第四条员工的招聘、录用和聘用,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定员编制、缺岗状况及公司发展需要,由各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缺员申请,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招聘。 第五条本公司管理干部及其亲属原则上不能同在公司任职。 第六条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行政人事部组织的统一培训,内容为学习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岗位技能知识等,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七条新员工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当被试用者的业务技能水平、综合素质达到公司所要求时,才能予以正式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临时用工、外协劳务用工、下岗聘用和退休回聘等各类劳务人员均签定三至十二个月的劳动协议(需要时双方可协商签定)。 第三章员工考勤 第九条出勤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上班时间为9;00分至17:30点(其中午餐半小时)。周六、日为双休日(根据公司经营产品的特点,生产旺季每周六天工作日,淡季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调休)。 二、员工实际工作时间以电子考勤卡为准,各部门经理具体负责考勤监督。 三、缺勤者必须持有《假期审批表》,病、事假等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假期审批表》,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上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后方能准假。特殊情况应事后补办手续,无手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四、经批准的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 五、病假须出示医院医疗证明及医院病假单,病假一天扣一天工资额的20%。 六、每月底,行政人事部将员工考勤卡进行核对,对员工上月出勤情况进行汇总,作为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胜劣汰的劳动用工机制,建立“骨干高工资、工作满负荷、考核严管理”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劳动用工按照集团内部选聘调配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劳动用工本地化,形成劳动用工合同化、各类保险社会化的“社会人”管理机制。 1.3劳动工资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贡献大小参与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薪工资(岗薪+效益奖励)为主体的新型工资分配体系,调整工资分配结构,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1.4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制,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 管理机构和权限 2.1 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公司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考核分配权、二级部门人事任免权、员工奖惩权。各二级部门享有本单位员工合同解聘的决定权和工资考核分配权。 2.2办公室为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在公司经理部的领导下,依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公司劳动人事日常管理工作。 3 定编定员管理 3.1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管理,公司领导班子、机构设置由集团公司决定,其他人员编制由公司根据产能规模、劳动生产率目标拟定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公司本着职责分明、配置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不时调整定编定员。 3.2公司二级机构以处建制,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为1-3人。 3.3公司依据二级部门配备职数,自主考核任免。并积极做好后备干部培养,为公司发展建立后备干部队伍。 4. 人事管理 4.1办公室根据公司定员标准和生产经营实际,制订公司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公司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集团组宣部备案。 4.2公司按照年度需求计划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公开选聘,若不能满足用工需要,可自行在当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 4.3招聘操作程序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健全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组织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务接待工作。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接待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章接待工作原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礼貌、节俭周到、对口保密”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一)热情礼貌:接待所有来宾时均要热情礼貌、有礼有节,维护公司形象。 (二)节俭周到: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和周到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重复宴请,主方陪客人数不得多于宾客人数,接待安排应衔接周密,协调有序,细致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对口保密:各部门来客按对口原则由部门接待,重要或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组织接待,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接待工作由对口接待部门进行财务结算;接待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循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泄露接待内容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向来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回答问题。 第四条(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接待工作的安排、协调或配合部门接待。 第三章接待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接待范围)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范围包括: (一)来访来客接待,参观接待。 (二)会议、培训和其他重要活动。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来公司检查、调研、指导、联系工作。 (四)下级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来汇报工作。 第六条(接待分类)接待工作一般分为会见、会谈、参观、宴请等四类,公司接待根据来访目的和内容进行安排。 (一)会见按其内容可分为:礼节性会见和事务性会见,或兼而有之。礼节性会见时间较短而内容较广泛。事务性会见一般涉及工作相关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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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 理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司法鉴定中心(所)申请办理流程 一、关于个人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相关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二、关于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类别问题 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下称《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其中之一是具备从事相关专业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一般情况下,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大中型医院等单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要求。只有符合《准则》所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法医临床鉴定机构。 三、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原则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根据这一原则,辽宁省司法厅作为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四、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五、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xxxx集团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为了推动年度计划、重要会议决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而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总称,是服务领导决策,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开展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深入工作一线、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公司主要领导为公司督查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行政各项事务督办工作。其他副职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公司督办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董事长办公室是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本部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具 体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各自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跟踪做好本部门承办事项的开展落实,切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确保督查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公司督查督办工作采用专人负责的做法,建立完善督查督办专员机制,董事长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开展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督办工作联络人。 第七条董事长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工作制度体系。 (二)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开展督查督办调研、检查和考核活动。 (四)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加强成果应

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劳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要有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1.1依据《劳动法》、《劳动...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要有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1.1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1.2在人事制度上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双向择优录用的原则。 1.3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上级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下组织实施。 1.4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并由厂长授权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员工的招聘录用 2.1各岗位如缺员需要招工,优先考虑从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和具有一定专业工作经验人员中筛选录用。 2.2本公司原则上不鼓励招聘已录用员工的直系亲属。 2.3应聘人员应聘时须递交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劳动手册、个人履历、近照等相关资料),经本公司有关人员面试初审通过,并到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报请厂长室批准,由办公室办理录用通知。 2.4本公司有关人员在对应聘者面试时,应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 2.5被录用人员应向本公司提交一寸近照2张,双向协议书、推荐书等,或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手册等资料,原则上个人档案转入本公司指定地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 3.1本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司法部颁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 序号名称编号生效日期 第一批(共25种) 1、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2、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2010年4月7日 3、印章印文鉴定规范SF/Z JD0201003-20102010年4月7日 4、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2010年4月7日 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2010年4月7日 6、特种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6-20102010年4月7日 7、朱墨时序鉴定规范SF/Z JD0201007-20102010年4月7日 8、文件材料鉴定规范SF/Z JD0201008-20102010年4月7日 9、油漆鉴定规范SF/Z JD02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2010年4月7日 11、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2、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2010年4月7日 13、亲权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5001-20102010年4月7日 14、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2-20102010年4月7日 15、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1-20102010年4月7日 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02010年4月7日 17、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2010年4月7日 18、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2-20102010年4月7日 19、血液、尿液中毒鼠强测定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3-20102010年4月7日 20、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SF/Z JD0107004-20102010年4月7日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各级清理非在岗人员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发〔××〕11号、××发〔××〕19号文件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为顺应企业的发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政府和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决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凡遵守公司章程和规定,愿致力于为发展壮大本公司事业,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公司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求职人员,均可应聘本公司工作。 第五条公司需聘用人员,在试用期(3-6个月)满后,由部门的分管领导提出,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并通过,由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生产及业务发展需要雇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提前1周作出计划,由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各部门自行与雇用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合同。 第七条借聘指公司与外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聘用人员关系。借聘人员由公司与被聘用人员单位及被聘用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借聘协议,

借聘人员必须是富有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八条返聘指聘用本单位或外单位已退休的人员,由公司与被聘用人员协商返聘的时限及费用等并直接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见习生的管理和聘用按××社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暂行执行。 第十条所有员工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一旦发生变化(住址、联系电话、婚姻、家庭状况等)应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由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应简要、清晰。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的条款;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盖章,并经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 2、新聘用员工必须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有隐瞒,则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3、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①、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范围为:技能含量高,工作长期需要的特殊岗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为: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第二次期限为三年。③、对终止时间难以确定的,签订以完成一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限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办法模版

限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推动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各项重要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结合公司实际需要,特制定《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含筹)。 第二章督办原则 第三条突出重点原则。重点工作要紧紧围绕公司的关键经营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公司领导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 第四条注重实效原则。重点工作督办任务应符合工作实际,明确、具体,务实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五条实事求是原则。承办部门/人对于承办事项的汇报反馈必须全面、准确,据实上报。督办部门在督办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发现问题,秉公处理。 第六条奖惩结合原则。督办工作主要关注最终结果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部门/人员给予奖励,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给予处罚,奖惩相结合,促进目标达成。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督办部门 负责重点工作的追踪催办,主要职责为收集重点工作督办信息;沟通、明确具体督办工作内容;督促重点工作及时落实;掌握督办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集督办工作信息并上报等。 第八条承办部门/人 负责承接、落实督办工作,主要职责为沟通、明确督办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督办工作开展计划;组织推动工作计划落地实施,确保督办工作目标顺利达成;及时、准备反馈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确认人 确认人为承办部门/人的直接上级分管领导或承办项目的分管领导,负责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及评价,提出工作要求及指导承办部门/人顺利完成工作。 第十条考评人 考评人为公司考核委员会,在重点工作事项完成后,根据完成质量、时效、达成效果等对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督办事项应与公司经营目标达成密切相关,能够清晰、具体的界定工作办结标志及起止时间,且为公司重点关注的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督办事项主要为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室等公司管理层会议中明确要求督办的重点工作、各项专项工作会议的决议和部署、年度重点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督办事项视具体事项分为管理要求类、重点项目类、短期项目类。 管理要求类督办事项,指方向、方针性的工作安排,完成任务的时间跨度大,内含长期工作。 重点项目类督办事项,指时间跨度在2个月以上的大型项目性工作,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间要求。 短期项目类督办事项,指计划在2个月内完成的项目性工作,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间要求。 第五章督办流程 第十四条督办工作开展的流程为:督办立项→明确督办事项→过程追踪→进度反馈→上级确认→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督办立项 督办部门根据高级管理层会议纪要、参会人员记录或公司领导批示等材料,拟定需进行督办的事项,呈请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六条明确督办事项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统一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公司人员的需求计划、招聘和录用、入职管理、调配管理、岗位轮换、配偶工作安置、干部的选拔任用、个人信息登记及离职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人员计划编制 (一)编制中长期人员规划。各单位要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着眼于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编制2至5年的中长期人员规划。人员规划要包括人员现状分析、机构设置规划、职务编制规划、人员配置规划、人员供需规划、人员培训规划等内容。 (二)制订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每年11月初,各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计划,在定员范围内,编制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综合部审核、备案。制定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时,应包括配置的岗位名称、专业要求、人员数量、到岗时间等,具体见《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 (三)编制急需人员需求计划。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急需使用人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编制用人报告和《人员需求计划表》,详细标明用工性质、人员需求种类、数量、技能要求、工作类别及到岗时间,并提前一个月报送公司综合部审批。 三、员工招聘

(一)外部招聘 1、外部招聘是指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从公司外部选拔符合职位要求的员工。通常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招聘和岗位操作人员招聘三类。 2、综合部根据公司机构及岗位定员情况,审核、汇总各单位的人员计划并编制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公司研究报集团批准后,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依据工作岗位需要、身体健康等标准,按初审、面试、复试、体检等程序择优录用。 3、外部招聘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未经授权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招聘。个别特殊岗位不便于公司统一招聘的,由用人单位确定人员录用标准,提交人员需求计划,报公司研究批准后可按照以上程序自主组织招聘,招聘结果及时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二)内部招聘 1、内部招聘是指各单位针对一般岗位的缺岗情况,由各单位制订方案自行组织实施、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招聘和筛选。 2、因下列情形造成职位空缺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补充职位时,方可进行内部招聘: (1)新组建机构,需新增岗位; (2)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岗位或职数时; (3)组织机构发生变化,对现有岗位重新调整出现职位空缺; (4)因晋升、退休形成职位空缺;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接待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依据XXxx文件精神要求,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范围包括:来公司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业务洽谈、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等公务或商务所发生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种类 第三条公司级接待:指县处级以上领导,集团公司重要领导、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公司重要客户接待;来访客人最高职级较高或来访客人数量较多、牵涉面较大的接待。 第四条部门级接待:指各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税务等)接待工作。 第五条普通业务接待:指公司一般客户或来公司洽谈、办理业务的一般客人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初审与控制,按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办公室公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七条公司级接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并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负责接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接待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部门级接待由公司分管相对应的部门副总或业务部门正副职干部负责接待,如消防等部门由安全部负责接待;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质检部负责接待;工商、税务等部门由财务部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给予适当协助。 第九条业务接待、其它普通接待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上级单位和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内容事先制订接待计划,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报形式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并予以牵头和协调。 第十一条兄弟单位及地方友邻单位领导的来访,预先电话或传真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要求,拟订接待时间、主陪领导和部门,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告单形式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临时来访,由办公室出面并请示公司领导后作出接待安排。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 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布部门】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7.25 【实施日期】2008.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决定,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认可工作(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鉴于司法鉴定领域的认证认可在国内外均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需要逐步积累和总结经验,决定先期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司法

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逐步改善,技术能力不断增强,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司法鉴定的能力和水平与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国家认监委作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的管理机关,依法共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不仅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要途径;不仅是实现司法鉴定科学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共同实施认证认可的有益探索。在部署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中,既要考虑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现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更要从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的目的出发,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依法将认证认可的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和执业过程中保持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和时间。本次试点工作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2年。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试点要求同步进行。 (二)试点要求。试点期内,在试点地区已经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

公司核心人才库管理办法

公司核心人才库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建立公司核心人才库,有效服务于公司的运营、经营和发展,并为培养各类各级专家或干部提供人才资源储备,结合公司人才发展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公司核心人才库的规划和建设; 3.1.2负责确定核心人才库序列、类别、层级和入库条件,并向需求部门提供人才信息; 3.1.3负责组织各序列核心人才的认定、入库、统计、考核等人才库的维护和管理。 3.2各部门 3.2.1负责建立核心人才库需求调研与申请事宜; 3.2.2拟定本序列核心人才库人才系列、类别细分、层级和入库条件; 3.2.3负责本序列核心人才入库资格的初审和推荐; 3.2.4协助聘请评价专家评定本专业人才入库资格; 4.2.5协助组织并实施本专业人才的使用、培养、考核。 4、主要内容

4.1核心人才库是指按照一定的人才标准和入库条件、程序,遴选出的具有较强专业优势、特长的专业人员的集合。 4.2 核心人才库建立坚持“统一标准、满足需求、逐级遴选、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以遴选、培养、使用三个环节为着力点,建设并管理各序列核心人才库。 4.3核心人才是指在公司人才资源中,拥有关键能力且对公司战略实施不可或缺、外部人力资源市场较为稀缺、培养周期较长的人才群体。基于各部门或序列关键岗位清单,具备下表中的评价维度有两个及以上为高时,即为核心岗位。 4.4核心人才申报 4.4.1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本部门各序列核心人才库申请,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开展核心人才库组织建设。

4.4.2公司各部门细分本部门核心人才库系列、类别、层级,拟定核心人才入库条件和数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评审确定并组织该类人员的入库申报。 4.5人才入库选拔 4.5.1建立核心人才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是指在特定的工作领域或角色范围内,对任职者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行为、态度及产出等的要求。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任职岗位的工作环境和职责要求、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对岗位的管理要求、高绩效员工的能力素质分析,分析形成具体每类核心人才的任职资格标准。 4.5.2核心人才入库选拔标准 以核心人才任职资格标准为基础,结合其培养与储备性选拔的要求,从任职资格中选择适合甄选鉴别的要项,并根据核心人才特点,适当增加反映核心人才更深层素质的考察要项,明确核心人才的入库选拔标准。 4.5.3入库选拔报名与筛选 4.5.3.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部门核心人才的选拔活动,采用部门负责人推荐的方式,由部门负责人和核心人才候选人共同填写《核心人才推荐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轮选拔程序。 4.5.3.2人员入库选拔评估 人力资源部负责设计公司核心人才入库选拔标准和评估方式,确定选拔评估的环节(初试、复试)及各环节考察重点,组织实施人员入

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玖鸿实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2017年度制订

前言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标准,根据玖鸿实业创建目标及发展沿革,贯彻公司管理体系标准,构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地进行制度化高效管理,使人事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特制订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汇编。 本制度由实业公司总经办提出并组织编制,由董事会负责制度的修订,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目录 前言 规章制度 1.人员录用及招聘制度 (4) 2.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7) 3.出勤管理规定 (11) 4.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15) 5.员工异动管理制度 (20) 6.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6) 7.后备干部培养方案 (27) 8.员工福利制度 (31) 9.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33)

人员招聘录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有效、合理地利用人力资源,在人才招聘、录用管理方面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规范公司各二级公司、事业部及各部门员工的招聘、试用、转正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的招聘及录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不能遵照本制度执行的,经总经理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章招聘管理规定 第一节招聘计划 第四条各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增补人员,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经总经办审核并做出拟办建议后,呈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人员需求申请表》经批示完毕后,由总经办人事部保存。 第六条总经办每月对各部门现有人员适职情况、考勤情况、流动率、人员增补申请以及应储备人力进行汇总,结合公司编制以及经营情况拟定月度人力资源计划。 第二节招聘权限 第七条公司各二级公司、事业部及各职能部门员工的招聘工作统一由人事部统筹安排。特殊情况下(技术岗位员工),经总经办同意,可委托用人部门直接进行人员招聘,但需将人员详细档案、简历交总经办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聘用名单确定后,由人事专员安排面试,由总经办负责人或人事主管负责初试,复试则由用人部门主管领导派人参加,集团总公司主管以上人员则需要总经办负责人参与面试即可,经理以上职位由总经理参与复试确定。 第三节招聘程序 第九条招聘方式,原则上进行公开招聘,通过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会,网上信息及报纸广告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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