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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农业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

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从事跨区作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第十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一条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 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 ( 市)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独立的 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 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账,严禁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 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 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 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 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 牵头,局相关业务科 (室 )、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 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 (室) 、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 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 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 2 月、6 月、 9 月底前向地区农 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 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

兰坪县农业局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兰坪县农业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县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项目资金主要指由中央、省、州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其它农业项目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和省级农业部门安排的农业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以农业项目为载体,全面推动我县农业装备现代化、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管理企业化、农业服务社会化、农产品流通市场化。通过扶持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农业生产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加快农业设施化生产步伐,提高农业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农业产业高效、优质、高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中央、省级转移支付支农项目、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局分配、实施、管理的农业项目、县财政局涉农整合分配的项目。

第五条县农业局项目办负责编制当年农业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内容和建设地点,对农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则 第六条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突出重点、突出特色、突出规模;扶持创新、扶持增量、扶持品牌;项目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扶持办法。 第七条县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优势明显、特色鲜明、规模适度、效益显著,辐射范围广、带动功能强、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和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 第八条县级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科研、培训、服务机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村家庭农场、农庄,农业生产大户等。 第九条农业项目资金的补贴标准及使用范围: 1、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管理科室根据归口管理产业的发展规划及需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市场生产主体按照市场需求实施农业产业发展项目,扩大适销对路产品的产量,提高产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

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 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目的特点,确定各自的重点扶持区域。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关于做好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

关于做好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2020) 各县区农机服务中心: 为保证农机跨区作业顺利开展,提高跨区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作业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要求,现就做好《作业证》发放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规范发放程序。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业证》应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一车一证,严格审核,按程序免费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 二、认真登记备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有关通知要求,各类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2019年底,交通运输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凭《作业证》信息在ETC系统预约通行的有关规程和方案。为避免《作业证》信息不全影响ETC免费通行,县区农机管理人员要及时通过“全国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略)或农机直通车政务版APP,及时登记上传,如有补办应注销原证后再下发新证。《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和预约通行方法详见附件。 三、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护。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疫情防控属地管理工作要求,切实将《作业证》发放工作做实做细,采取预约申请、错峰办理、邮寄送达等方式,避免聚集交叉感染风险。发放《作业证》的同时,一并向机手发放《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方法》,做好指导答疑工作。同时,要引导机手做好个人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检查。 公众可通过手机扫描《作业证》上的二维码查验《作业证》真伪、登记信息、各省份监督服务电话以及ETC通行预约方法。各县区要以简便易知的方式,将预约方式向农机手发布公开。 附件:1.202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登记备案操作方法 2.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方法 菏泽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2020年3月16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项目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各县(市)农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建立严格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不能挤占、挪用、套用项目资金。规范财务核算管理,项目资金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各县(市)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等规定,设置独立的基建财务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项目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停止拨付工程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全部中央投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项目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结构,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规范; 第四条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当年县(市)配套、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下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农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项目监管工作力度,地区农业局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地区农业局将把项目督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做为项目推荐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项目县市应成立相应的并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同时由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组织牵头,局相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参与组成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最后形成总体督查情况总结,并向局务会议汇报通过后,及时上报农业厅项目监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条各相关业务科(室)、业务(中心)站要结合业务工作、调研任务对本行业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完成项目建设阶段性或专项总结上报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 第三条局项目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结合地区负责的竣工验收项目,对在建的重点项目进行严格抽查;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今年项目督查的安排开展认真自查,2月、6月、9月底前向地区农业局项目办公室、相关业务单位上报自查自验报告;所有项目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各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监管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检查辖区内已建成竣工项目的验收准备情况。及时向地区农业局上报县、市项目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项目监督检查应重点围绕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投标及合同、、开工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情况调研材料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情况调研材料 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农业机械开展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深受领导重视、农民欢迎、机手称赞、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俱佳的一项工作。通过跨区作业,打破了地域界限,提高了农业机械的利用率,增加了农业减灾保收能力,实现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对接,代表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方向。为此我局组织人员对20xx年全县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情况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一、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发展情况 二、跨区作业的组织形式 我县开展跨区机收起始阶段主要由农机管理部门直接组织,随着 跨区作业的不断发展和联合收割机数量的迅速增加,农机管理部门没有这多的人力和物力投入跨区作业的直接组织活动。近几年已逐步从跨区作业的直接组织工作中退出,主要承担着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的管理职能,今年由农机部门组织的就不足200台。取而当之的是与市场联系更紧密,对市场把握更好,可以使机手获得更高的作业收入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同时一批参加跨区作业时间早、业务熟、技术精、头脑灵活的老机手也已经纪人的形式组织、组建跨区机收服务队。目前我县跨区机收组织主要有种3形式:农机部门组织的跨区作业队;

中介服务组织、经纪人组织的跨区作业队;机手自发组织或单机的跨区作业模式。 三、跨区作业存在及遇到的问题 1、中介服务组织、经纪人行为不规范。跨区作业经纪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经纪人队伍的出现架起了作业机具与作业市场之间的桥梁。目前经纪人以自发产生为主,虽然他们有市场经济的头脑,但绝大部分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机务常识、跨区作业管理知识,在协调机具联系作业市场中口头协议较多,纠纷也多,且不易解决。这些经纪人大多数由熟人亲友介绍各农机手,仅仅是口头协定,没有像农机部门和机手之间签定服务合同,因而在利益受损时也无法得到法律的维护和帮助。 2、作业次序、作业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从20xx年我县参加跨区作业队实践看,作业次序、作业环境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作业次序混乱,有些地方只接机不管机,造成机车工作混乱,机手相互压价,造成机手收益降低。二是随意上路拦机、扣机,村霸、路霸敲诈机手现象时有发生。 3、由于机手没能及时、准确掌握小麦收割时间、收割面积等有关跨区作业信息就盲目外出,不仅增加自身作业成本,还容易出现其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机发〔2000〕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0.04.03 【实施日期】2000.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发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 近年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减少粮食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0年四月三日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国农田建设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研究编制本省农田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省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和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2.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3.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4.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5.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会同农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机制,通过规划引导、部门协调、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部门、各渠道安排的支农资金,逐步形成项目安排科学、投向重点突出、使用规范高效的支农资金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完善农业专项资金整合考评制度和考评结果应用制度。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抄送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 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为规范农机跨区作业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保障跨区作业转移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切实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确保农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跨区作业的宣传发动、信息引导、供需协调、安全生产、接待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联合收割机跨区转移沿线道路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打击随意拦截、扣留、砸抢机车以及敲诈机手的行为,保证机车转移的安全、畅通。 1

第六条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维护,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提供通行便利,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参加农机跨区作业队进行有组织的跨区作业。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九条农机管理部门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手,应当免费发放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第十条发放《作业证》要做到一机一证,发放单位必须有底册存档备查,并按要求录入微机,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并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作业证》的有效期为当年的4月10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作业证》在15日内收回。禁止对《作业证》进行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在转移过程中,经过公路、桥梁等收费站时,要遵守收费站区管理规定,主动停机出示《作业证》,自觉服从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审证。 第十三条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在通过公路转移时,应爱护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对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可能对公路、 2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 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 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 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新形式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探讨

新形式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探讨 摘要组织联合收割机在“三夏”“三秋”期间开展跨区作业是农机系统完善管理和强化服务的一项代表性工作,对于加快农作物收获进度,确保粮食丰产丰收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工作 联合收割机进行跨区机收作业,是优化农机资源配置,提高小麦、水稻机收水平,在抢农时、防灾害、促进农民增收节支、农业节本增效、减轻农民劳动强度、发展农机服务业等方面作用明显。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优惠政策,如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凭跨区作业证免收过路过桥费等。但自2006年以来,柴油价格上涨了37%,柴油消耗一般占跨区作业全部成本的40%左右,作业成本的增加,各地联合收割机数量的增加,直接影响着联合收割机机手的效益。面对新形式,笔者就农机管理部门如何组织好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提高联合收割机经营效益谈一些看法。 1高度重视,加强对跨区作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跨区作业是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加快农机化发展,走农机产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机手和农民增收致富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农民、机手和基层干部的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扎实抓好跨区作业工作,切实为农民和机手办实事,树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品牌形象。农机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公安、交通、物价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认真贯彻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跨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要充分利用机手培训班、广播、电视、互联网等途径宣传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为农民增收的先进事迹,或发挥乡镇农业服务站和中介人的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主动参加市场竞争,引导广大机手和农机服务组织参加跨区作业,进一步提高跨区作业的规模和范围。 2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跨区作业证的发放和管理 跨区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的优惠凭证,凭此证可享受到许多优

农发项目管理办法

农发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3月11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策划管理规定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农办科[2006]5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及有关部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逐步实现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依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方法》精神,结合我部项目实施情况,我部研究制定了《农

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五日 附件: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治理,逐步实现项目治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

效益,依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治理暂行方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方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治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进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治理

第五条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治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治理工作。 第八条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附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谷物联合收割机作业资格、作业前准备、起步、行驶、收获作业、技术维护的安全 操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谷物联合收割机的安全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151.12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谷物联合收割机grain combine harvesters 一次完成谷类作物的收割/捡拾、脱粒、分离清选、清除杂余、秸秆切碎等工序,从田间直接获得谷粒的收获机械(以下简称“联合收割机”)。按结构形式分为:自走式、悬挂式联合收 割机;按喂入方式分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按操纵方式分为:方向盘自走式、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按行走方式分为:轮式、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2.2 2.3 2.4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combine harvester drivers 负责掌握联合收割机行驶和收获作业的人员。 联合收割机辅助作业人员assistantpersonnel of combine harvester 除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外,负责作业引导、接粮等辅助作业的其他人员。 联合收割机作业人员comb ine the op erat ing personnel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辅助作业人员的总称。 3作业资格 3.1 3.1.1 作业人员 联合收割机作业人员,应经过由生产、销售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3.1.2 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相应机型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3.2 作业机械 方向盘自走式、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应按规定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3.2.1 领取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随机携带行驶证。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临渭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的实施对加快当地水土流失治理,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施好这项工程,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的原则 (1)坚持综合治理的防治路线。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生物和农业技术措施科学配置,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体系。 (2)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农林牧各业生产,有效利用水土资源,培育主导产业,促进传统粗放型农牧业向现代集约高效型农牧业转变。 (3)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通过小流

域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集约高效农牧业,为大面积退耕和封育创造条件。加强封禁管护,充分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4)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要充分利用天然降水。 (5)坚持群众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大力推行承包、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治理开发形式,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 (6)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把预防保护工作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坚决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内容 (1)以新修水平梯田为主的坡改梯工程建设; (2)以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造林、种草工程建设; (3)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 (4)以改变当地劳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生产道路工程建设; (5)以保证农田稳产高产为目的的保土耕作措施; (6)以借助自然生态修复能力的封禁治理工程建设;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兴农项目”)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分为重点攻关、技术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创建等项目类别。 第二条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农委、市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条市科技兴农项目支持范围 重点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制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撑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广项目:支持在本市郊区推广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 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提升农业产业能级和效益。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进行再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 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支持育种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等基础性研究。支持经国家或市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培育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新品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供种保障能力。支持畜禽、水产开展遗传资源保护利用。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支持以地方优势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开展相关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促进产业发展。 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加强粮食高产创建,扶持粮食高产创建市级重点示范方。 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以及“六统一”的蔬菜标准园。 第四条市科技兴农项目经费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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