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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论 是人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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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

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在原一审判决以后,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对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质疑之声鹊起。我以为,许霆案的原一审判决结果之所以受到质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量刑过重。假如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不是17

万元而是71万元,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被公众的认同程度就会高得多。除

因量刑过重而产生对该案定罪的质疑,当然也因为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这一行为本身具有某种特殊性。因此,排除公众对许霆案判决结果的质疑,首先应当对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其次才是考虑在量刑上如何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主要存在无罪与有罪两种观点,需要分别加以法理分析。

无罪的观点有以下三种说法:一是银行过错说,即以银行的过错否定许霆行为的有罪性。在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因而使自动取款机的款项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但银行过错只是许霆犯罪的诱因,它为许霆盗窃易于得手提供了某种条件,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许霆行为的犯罪性。因为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但款项仍然在取款机里,不能认为银行丧失了对款项的占有。正如同我出门忘记关门,使小偷利用大门洞开之机而窃取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一样,我的疏忽不能成为小偷无罪的理由。二是银行溢付说,认为许霆提出银行卡中的款项是银行溢付的结果,并非许霆盗窃之所得。溢付是交付方基于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这种给付也是收受方所未曾预料到的。因此,收受方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予以收取。在许霆取款过程中,第一次下达100元取款指令,获款1000元,额外的900元可以说是一种溢付,即

不当得利。但在此后许霆又一而再、再而三地170次恶意取款,由此而非法占有的17万元款项则不是溢付,而是许霆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盗窃之所得。三是

无效交易说,认为许霆以本人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正常取款,只不过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给付了额外的款项,这种交易是无效的,但不能由此否认取款行为本身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这里涉及对行为之正常与异常的理解。我认为,在刑法中,正常与异常的区分是相对的,尤其要看行为是受何种主观意图所分配。例如,医生甲经诊断发现病人乙有感冒症状,遂给乙开感冒药,这一开药行为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但如果甲知道乙患心脏病,吃了这种感冒药就会诱发心脏病而死亡,基于希望乙死亡的故意仍然开出感冒药,结果吃药后致使乙死亡。从抽象来看,这一开药行为是对感冒的正常治疗行为,但在病人患心脏病吃了感冒药就会诱发心脏病而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开药,这一开药行为就是一种杀人行为。在本案中也是如此,尽管许霆是以自己的银行卡在取款似乎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但许霆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而利用这一故障进行恶意取款,这已经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有罪的观点对应定何罪存在争议,除赞同原一审判决定盗窃罪的观点以外,还有主张定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等观点。之所以存在不认同原一审判决认定为盗窃罪的观点,主要是对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特征存在不同看法,认为许霆使用本人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因此取款行为是公开的,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特征。关于盗窃罪的秘密特征,传统刑法理论对盗窃罪的构成都要求这一特征,但也出现了否认盗窃罪必须以秘密为条件的观点。例如日本学者提出:窃取,本来是指秘密取得之意,但即便公然实施也可构成本罪(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3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我国学者也有赞同这一观点的,认为只要是以平和而非暴力的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中的窃取,而不以实施隐秘方法为条件(参见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至109页)。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窃取的“窃”本来就有秘密的意思,秘密取得也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因此,我认为可以对“秘密”一词赋予特定的含义即可解决这个问题,而无须取消盗窃罪的“秘密”这一特征。例如,盗窃罪的秘密具有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因此即使在客观上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知晓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同时,盗窃罪的秘密具有相对性,是指行为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即使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事后知晓也应当认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根据这一解释,即使许霆使用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取款,事后银行能够追查到许霆,只要许霆在取款当时银行不知晓,就应当认为是秘密窃取。总之,许霆的行为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在银行当时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取款,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在许霆案的审理中,还存在许霆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问题。对此,亦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动取款机不是金融机构本身。其中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的设立需要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自动取款机的设置则可以由金融机构自身决定。自动取款机当然不是金融机构,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财物”的缩略语,因为金融机构本身是不能成为盗窃

罪的对象的。对此,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承认自动取款机中的款项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就难以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从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来分析,应该是正确的判断。关键问题是对许霆的量刑过重,难以为公众所接受,尤其是在贪污受贿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也只不过判处十几年。两相对比,对许霆量刑过重的意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更何况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盗窃,犯罪行为的发生与银行过错存在一定的关联。当然,这个问题的出现本身较为复杂,既有规则制定上的原因,也有规则适用上的原因。从规则制定上来说,刑法对金融机构财产的特殊保护的正当性何在?司法解释将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合理性何在?这些都是可以从应然的层面上讨论的。从规则适用上来说,由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已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上限标准,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无期徒刑,似乎是依法判决的结果。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殊减轻制度。这里的特殊情况,虽然立法的初衷是指案件的特殊性如涉及政治、外交等情况(参见胡康生、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适用于一般的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偏重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得以适用特殊减轻的先例(参见:“程乃伟绑架案——特殊情况下减轻处罚的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4卷·上,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因此,对于许霆案应当考虑适用特殊减轻。但原一审判决为什么不启动这一特殊减轻的程序?这里确实存在机械司法之嫌。特殊减轻的规定具有某种对过于僵硬的刑法进行补救的机能,我个人倾向于对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明显过重的案件适用特殊减轻,而不是特殊减轻规定只适用于涉及政治、外交等情况的案件。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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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终身学习周”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朋友们: 你们好!我很荣幸作为一名社区居民出席“昌城镇全民终身学习周”启动仪式,并作为社区居民代表发言,深深感到社区教育和社区培训以及加强自我学习给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体会有如下几点: 一、技能培训,增加居民经济收入。 自2009年9月,昌城镇成立社区分院以来,分院工作人员与有关技术专家经常到各社区教学站,或深入到田间地头,或来到居民家中,分发科技资料,指导居民学习科学知识。尤其在大棚种植、生猪养殖与防疫、服装加工、安全保卫、电气焊等方面举办过多次培训班,使许多无一技之长的社区居民掌握了一到两门实用技术,扩展了就业渠道,增加了经济收入。我初中毕业,文化不高,原来只会种田,主要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年年收入一般,后来参加了几次养貂、养狐狸培训班,就开始学着养貂、养狐狸了。这两年来经济收入好多了。尝到了掌握技术的甜头后,我更主动地利用一些闲暇时间来到社区书屋借阅科技书籍,汲取着书中的营养,饲养中遇到一些难题,及时请教有关专家。同时,在社区网络室里,上网搜集养殖、销售等方面的信息,大大拓展了视野,我养殖的貂、狐狸成色好,价格高,经济收入年年翻番。家里人和邻里乡亲见我通过学习,掌握了致富技术,也受到极大的影响,纷纷加入到学习的行列中来,可以说,不学习,就掌握不了致富技术,就赚不到更多的钱。 二、文化娱乐,提升社区居民品位。 原来大多数居民空闲时间就在家看看电视,居民之间交往越来越平淡。后来,社区分院工作人员组织志愿者及部分文艺爱好者,来到社区或村庄里,用自编自演的一些娱乐节目,活跃居民生活,并引导一部分居民参与到活动中来,提高了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还有不少居民利用空闲时间来到社区教学站,看书、上网阅览,开阔了眼界,丰富了知识,提升了品位。 三、邻里互助,共创和谐。 社区分院工作人员在社区教学站里举办了许多次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法律志愿者深入到村庄中,讲解村规民约,调解并解决居民中存在的矛盾。通过教育,广大社区居民学法守法、尊老爱幼的意识空前提高。邻里之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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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热点法律问题精华版

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热点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物业管理费的支配权问题 我们平时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纠纷,当物业企业公司当年度物业管理收支情况后,特别是在当年度费用盈余比较多的情况下,很多业主就会提出意见,说物业管理费是我们缴纳的,既然还有这么多剩余,那就应当退还给我们或者抵充下年度物业费;但作为管理企业,则认为物业费是我的收入来源,应当属于我物业企业支配,有盈余应当属于我物业公司所有,与业主无关的,大家各执一词,于是产生纠纷。 对于物业费的支配权问题,处理原则主要看一个问题:物业公司服务的收费方式。 包干制收费,指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包干制下,物业公司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其对应收的物业服务费拥有所有权,可以自行支配,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有或者承担,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无权干涉其使用情况,只是物业公司需要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供业主监督。 酬金制收费,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酬金制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成两个部分: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报酬。物业服务公司的报酬按照物业服务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固定为一定的额度,这是实行酬金制的核心。而物业服务支出则属于代管性质,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预算支出的钱没有花完,剩下的应属业主所有;如果预算不足,经过业主同意可以修改预算,还是由业主支付。因此,在酬金制下,物业管理费中除酬金部分外其他部分的支配权就属于业主所有,结余部分应返还业主或按业主指定的用途使用,物业公司是无权自行支配的。 二、业主是否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拒交理由:小区脏乱差、小区配套设施不到位、房子质量差、小区周围商业太扰民管理不行、周围业主有违章搭建要管理、别人家的狗咬了我们狗或小孩了,你要处理,不然我交物业费,有的说我的车位没落实,你们要落实等等,各种各样理由都有;有的说我还没入住呢,等入住后我再交。 处理此类纠纷要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这比较简单,这就明显是属于业主的违约行为,物业企业有权向业主进行全额追讨,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并可要求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2)如果是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业主拒绝交费,现在司法实践中认为这是一种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业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总类 一、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关于政治和自由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2、关于人身和自由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3、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但是,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谁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具体包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

社区工作者招聘社区工作基本知识问答题.学习资料

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2)卷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工作实务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整个助人过程的基础和起点是( 。 A.评估 B.预估 C.接案 D.计划 E.介入 2.治疗性沟通是指( 。 A.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要 B.交流双方对服务对象的问题的看法 C.介绍社会工作机构的功能 D.交流对社会工作者角色的看法和期望 E.通过人与人的交流、沟通,达到一个人对其他人进行帮助的目的 3.面谈中做好倾听最重要的方面是( 。 A.社会工作者通过身体传达的对服务对象的专注,以及从态度上所传达的内心的专注 B.理解对方所传达的内容和情感,不排斥、不歧视,把自己放在对方的位置上来思考,鼓励其宣泄,帮助其澄清自己的想法 C.全神贯注地倾听服务对象所表达的内容及其所使用的言辞,争取能够复述 D.倾听时不公要“听”,还要有“参与’’,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服务对象的叙述给予适当的回应 E.在听服务对象叙述的时候,注意服务对象的语言及相关肢体语言,分析其未表达出来的意思,及其语言中可能存在的不真实信息

4.在社会工作程序中预估处于( 。 A.接案之前 B.接案后,正式展开服务之前 C.计划之后,介入之前 D.介入服务后,评估之前 E.结案之前 5.在制订服务计划阶段,定义目标是指。 A.解释目标的词义 B.已经解释清楚的目标 C.将目标界定清楚,以具体、可操作的指标定义目标.以利目标的执行 D.对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共同选择确定的目的,清楚阐释其意义 E.定义和目标的相互关系 6.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先补救性工作,它是以( 为对象。 A.所有儿童 B.处于特殊困难境地的儿童 C.情绪或行为偏差的儿童 D.残疾的儿童 E.流浪的儿童 7.儿童社区工作有不同的介入手段。以组织、动员社区内各类社会团体和居民组织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服务作为介入手段介入社区,属于( 。 A.从非物质的服务人手介入社区 B.从直接的物质性建设目标人手介入社区 C.从动员组织社区内综合服务的力量人手介入社区

唯物辩证法分析社会热点问题-

美国执意“走钢丝”,必将寸步难行! 最近,国际社会讨论最多的就是美国对台军售的问题,这也是中国人民普 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然而由唯物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可知,任何一个事物 的出现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而最客观的原因就是当今世界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有其相应的问题,而美国对台军售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所以我们先 从发展这一角度来看待社会热点问题。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注重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个时间段是世界各国快速发展的时期,并且取得了许多令全世界人民骄傲的 成就,全世界人民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改善。 然而,由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可知,发展是一个过程,它不仅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而且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以取代旧的事物。随着经 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新问题更是层出 不穷。而随着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评判标准的深刻变化和民 主意识、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这些问题带来的 困扰、造成的压力感受更明显,对尽快解决这些问题、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要 求和期待更强烈。因此,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凸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发展到 一定水平的必然现象。 问题是一种现象,因一定的客观条件而存在,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是世界经济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的具体体现,是社会客观 实际和人们主观认识相互作用的直接结果。 新时期的社会热点问题,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时代性,二是挑战性,三 是普遍性,四是敏感性。 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分析处理离不开对唯物辩证法的正确把握, 具体应着重如下几方面。 一、冷静思考。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 冷与热是相对的,辩证的。改革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开放之举不可能完美无缺,往往是得失并存,利弊共生。因此,社会生活中出现诸多热点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对这些热点问题的态度: 一方面, 不能回避, 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介入, 积极捕捉, 勇于触及, 提高政治敏锐性与观察力;另一方面,对热点问题要冷思考,要从全社会的大局出发,对热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切不可头脑发热, 凭一时主观冲动, 为其推波助澜, 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 反而会激化矛盾,使问题复杂化,响社会稳定。对于美国对台军售问题,美国国内以及部分国外相关新闻报道,奥巴马此举有助于维持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以牵制中国对南海问题、钓鱼岛问题而引发的亚太地区的不稳定现象,以愚弄不知情的国内和国外人民。然而我们都知道,对于美国政府自己的说法不可避免的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掩饰,不能反应事物的客观性。所以对于人们议论纷纷即使是莫衷一是的问题不能人云亦云, 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发展趋势,了解热点问题与它事物间的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相转化关系, 了解社会各种议论、意见、建议及锋芒所向,正确把握热点问题的本质所在,对于社会矛盾要两利相衡取其重, 两害相衡取其轻。明确应该拥护什么,反对什么, 褒什么,贬什么,提倡什么,鞭挞什么,用冷静的头脑做出正确的判断。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群众应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要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中央1号文件)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末成年人保护法等。 (2)农业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等 (3)关于经济方面的法规 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担保法等。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刑法、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信访条例等。 二、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要办哪些手续?

目前,对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全国并无统一的规定。但在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有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外来人员执行三证制度。一是实行《暂住证》制度。规定外来人员到达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姻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末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婚育证》制度。外来人员中的育龄妇女,在办理暂住登记之后,应当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末办理《婚育证》的,劳动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证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三是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劳动行证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当地务工的有效证件。三证齐全以后,经劳动行证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手续。 外来人员到乡(镇)村企业务工,也应当执行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农民进城打工,遇用人单位(老板)不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怎么 办? 在农民蜂拥进城打工,劳务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有些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主(老板),往往会找各种借口拒绝与打工者签订劳务合同;而打工的农民朋友呢?找份工作不容易,那还有什么权利给老板讲条件、要求老板订合

高考历史热点专题之一带一路

高考历史热点专题之一带一路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开展跨国互联互通,提高贸易和投资合作水平,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本质上是通过提高有效供给来催生新的需求,实现世界经济再平衡。”“一带一路”是当今社会热点,也是高考重点,复习备考我们应重点关注。 “一带一路”构想借助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渊源。世人所熟知的“丝绸之路”,是两千多年前就已存在、后来不断演变为沟通中国与亚欧非多国的商贸、物流及文化大通道的古丝绸之路,在古代东西方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1.秦汉时期——丝绸之路的开辟和发展时期 (1)丝绸之路是张骞于西汉出使亚洲中、西部地区开辟的以长安为起点,连接亚欧非的古代路上商业贸易路线的总称。 (2)汉武帝以后,国内社会安定,经济繁荣,采取积极对外政策,与西域地区建立联系。 (3)西汉时期开辟的丝绸之路,加强了汉朝和西域各国的联系,大大促进了东西方文化交流,扩大了古代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 (4)开辟“海上丝绸之路”:

(3)随着高僧玄奘西行印度取经求法等活动,丝绸之路在唐朝前期进入黄金时期。 4.宋元时期——丝绸之路发展由低落到迅速 (1)宋代由于国家政权极为薄弱,与西域的联系受到阻碍,陆上丝绸之路几乎废弃。更多高考资料点这里…… (2)元代,丝绸之路再度繁荣,海上丝绸之路更是发展迅速。 (3)元统一中国,社会环境安定,经济发展,丝绸之路继续发展,海上丝绸之路更是繁荣昌盛。 5.明清时期——丝绸之路趋于萧条,几近停滞 (1)15世纪以后,丝绸之路不再作为东西方交流的要道,而是作为记录中外交往历史遗迹的标志而存在。 (2)清朝随着封建王朝的日薄西山,统治者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都几近停止。 (3)清朝虽然开设“十三行”,但是与西方的联系大为减少,因此,当西方正在革新政治体制,开展经济运动,大力发展现代教育的时候,古老的东方还沉浸在自己的文明里“自我陶醉”,此时的中国已距离先进的西方很远很远,丝绸之路的价值已被“暴殄天物”了。 6.丝绸之路留给人们的历史启迪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民法常识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鉴于年龄、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备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什么是诉讼时效 答: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上述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前两种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什么是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刑法常识 1、怎样区分违法与犯罪 答: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而当违法行为达到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程度时就构成了犯罪。也就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 2、什么是赌博罪赌博罪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答: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赌博罪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障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也是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赌博罪与

2020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心得感想

2020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心得感想 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感想1 20xx年是“五五”普法关键的第六年,经过多年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有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学习,我对教育、行政等相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理解进一步深化,并在工作中自觉用法律指导实践。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思想认识有了提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联系自己的工作实践,我认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运用上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都很大程度阻碍经济的更大发展,并引发种种矛盾,危害着社会稳定。在学习中不断认识到,虽然自己知道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足,在处事中更多地想到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作为公务员,学好法律重要,懂得合情合理的运用法律也非常重要,理顺工作、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 二、主动认真学法。作为一名新任职的教育行政干部,懂得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在教育行政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法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党的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来到新的岗位,我抓住各种法制培训、讲

座等机会了解法律知识点,并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促进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深认识到如何依法办好教育事业。 三、依法行政,以用促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才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现在,随着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法律不断配,依法治国观念已深入人心。公务员作为普法的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工作生活中,密切关注人民群众的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另外,我们也要在制度上完善,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感想2通过认真学习六五普法,我深受启发和教育,对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完成任务的信心更加振奋。积极深入学习宪法,公务员法等各部法

社区 村 法律知识竞赛 题

社区(村)法律知 识竞赛300题(精简版) 一、判断题 1、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 2、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迁徙自由受法律保护。(√) 3、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低的一级国家政权机构。(×) 4、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5、居民委员会主任是由政府指派的。(×) 6、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 7、社区居民自治的“四个自我”是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8、社区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原则。(√) 9、业主委员会委员能连先连任。(√) 10、业主大会能够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11、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且已施行。(√) 13、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理。(√) 1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是不能销售的。(√)? 15、子女放弃继承权,可以适当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 16、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结婚费用。(×) 17、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18、老年福利设施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移作他用。(√) 19、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 20、赡养人可以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1、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违背法律的要求。(×) 22、残疾人的扶养人可以对残疾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23、残疾人的扶养人虐待、遗弃残疾人不受法律制裁。(×) 24、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25、子女成年后,父母可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26、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27、遗产分割时,可以不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8、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9、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政府设立。(√) 30、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二、选择题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C )年通过的。 A、1954 B、1978 C、1982 2、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 C ),也就是现行宪法颁布施行纪念日。 A 12月1日 B 12月20日 C 12月4日 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A )的社会主义国家。 A、人民民主专政 B、民主共和

61银行业务中热点及难点法律问题分析

61银行业务中热点及难点法律问题分析 李云波: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涉外投资、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机构整顿和破产重整、债券融资等法律事务。李云波律师于2004年加入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引言 (略) 一、非实名存款的处理 1、非实名存款案例一:密码挂失 2、非实名存款案例二:证件与存单名称不符 3、银行今天应如何对待非实名存款的支取 二、“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一把双刃剑 1、一个关于取款争议的真实案例 2、钱款当面未点清,银行是否要低头? 3、事实与法律,我们到底信什么? 三、从银行与客户的假钞纠纷,看法律的信用基础 1、一个关于假钞争议的真实案例 2、钞票真实性的现场核对原则 四、电子划款中的客户操作失误及其补救 1、CCTV一个具有误导性的划款失误案例 2、客户的法律救济 3、银行的保密义务及其边界 五、信用卡丢失的风险负担 1、信用卡丢失的风险负担:一个基本原则 2、国内既有案例的检讨 3、国际实践 六、美元支票欺诈的特殊法律问题 1、美元支票变造的责任承担 2、美元支票伪造的责任承担 3、美元支票托收对银行责任的影响 七、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最高额保证 1、最高额担保的基础合同:多个借款合同与多次提款的一个借款合同 2、借款的到期日与保证责任的起算期间问题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问题 八、银行信贷业务中公司为股东担保的特殊问题 1、2006年1月1日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2、关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外国和台湾地区实践 3、2006年1月1日后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法律规定 4、警惕深埋在公司章程中的“陷阱” 九、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 1、保理业务的法律性质辨析 2、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 3、国内保理业务的混乱 十、信用证业务中的信托收据 1、信用证融资中银行的地位 2、“信托收据”的法律意义

2020年一带一路经济热点专题课程(选修)考试 考试答卷(100分)

一带一路经济热点专题课程(选修)考试考试答卷 考试题目:共10题 | 考试时间:30分钟 试卷满分100分得分100分 1. 【单选题】本课程提到,第一亚欧大陆桥是以()贯通中东欧洲各国。【10 分】 A. 哈萨克铁路 B. 集二-俄罗斯铁路 C. 西伯利亚大陆桥 D. 中哈铁路 正确答案:C 提交答案:C 2. 【单选题】根据本课程,自2012年1月1日,对经满洲里、二连、阿拉山口到欧洲的货箱试验国际货约/货协运单,目前仅()试用。【10 分】 A. 汉新欧 B. 渝新欧 C. 蓉欧快铁 D. 郑欧班列 正确答案:B 提交答案:B 3. 【单选题】本课程提到,2016年6月8日,中欧班列统一品牌首发仪式在()举行。【10 分】 A. 重庆 B. 郑州 C. 武汉 D. 成都 正确答案:D 提交答案:D

4. 【单选题】截止到目前为止,()是德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10 分】 A. 美国 B. 中国 C. 印度 D. 日本 正确答案:B 提交答案:B 5. 【单选题】本课程提到,要保证开往欧洲的货运列车正常运营,最重要的条件是始发城市有()。【10 分】 A. 充足的货源 B. 较大的运输规模 C. 较低的运行成本 D. 较快的运行速度 正确答案:A 提交答案:A 6. 【单选题】根据本课程,以下不属于陆上丝绸之路的是()。【10 分】 A. 北方丝路 B. 南方丝路 C. 西方丝路 D. 草原丝路 正确答案:C 提交答案:C 7. 【单选题】()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第一大工业制造国。【10 分】 A. 2008 B. 2009 C. 2010

D. 2011 正确答案:C 提交答案:C 8. 【单选题】根据本课程,东西方两大文明经过历史上的丝绸之路联系在一起,直至被()切断,欧洲才被迫走向海洋,以殖民化方式开启全球化。【10 分】 A. 长城 B. 三八线 C. 奥斯曼之墙 D. 柏林墙 正确答案:C 提交答案:C 9. 【单选题】本课程提到,《中欧班列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执行方是()。【10 分】 A. 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B. 地方政府 C. 国家发改委 D. 中国铁路总公司 正确答案:D 提交答案:D 10. 【单选题】本课程提到,受向西开放不足的影响,()仍是各中欧货运班列必须考量的重要问题。【10 分】 A. 运输规模 B. 单证问题 C. 货源组织 D. 运行成本

城市社区建设基础知识50题问答集锦

城市社区建设基础知识50题问答集锦 1.社区的基本概念? 社区是居住在某一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 2.社区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社区的基本属性包括区位的地域性、组织的系统性、管理的自治性、管辖的区域性、参与的全员性、主体的认同性、功能的综合性和机制的协调性,其核心是民主自治。 3.社区有哪些基本类型? 目前,新构建的社区分为四种类型: 单位型社区--人群主体由本单位职工及家属构成,有独立管辖界限,封闭式管理; 小区型社区--成建制开发的封闭式小区,功能设施配套,独立物业管理; 板块型社区--主要是以三级以上马路砍块划定的社区,多在老城区,是目前城市社区的主要类型; 功能型社区--除地域管辖因素外,具有特色功能的社区,如商贸、文化、公众等比较集中的区域,但一般没有常住居民。 4.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地域要素、人口要素、区位要素、组织结构要素、生活方式要素、社会心理要素。 5.城市社区的范围是指什么? 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出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6.社区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社区设立的依据是坚持以地缘为基础,以适度的管辖人口和半径为条件,以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为前提,按照有利于管理、自治、社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划分社区。 7.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哪级政府决定? 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8.如何命名社区的名称? 社区的名称应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和社区成员的意愿与习惯确定,但一般不得以数字的方式命名。 9.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 社区建设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以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的,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发展社区事业,把社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秩序井然、人际关系和谐、政治民主的区域性文明小社会的过程。 10.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11.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的原则;(2)区域发展原则;(3)主体参与原则;(4)资源共享原则;(5)协调发展原则;(6)党政推动原则;(7)民主自治原则;(8)渐进创新原则。 12.城市社区建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服务建设、社区卫生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社区环境建设、社区治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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