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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doc暂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doc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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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上的桥涵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目标管理。省、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农村公路要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县道、乡道、村道规划提出年度建设和养护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计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管线,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县道应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建设,且路基宽度不小于

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适用原则,除特殊路段外,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且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并在适宜位臵设臵错车道,一般要求1公里设臵3个错车道。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臵防护、排水、路肩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十四条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

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及小桥涵可采用简易设计。

第十六条县道、30公里以上乡道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它县、乡公路和桥梁项目设计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村道及小桥涵设计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九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与质量管理。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缺陷或者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臵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施工许可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

除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六条县道的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管理在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和村道养护管理的指导工作;村道的养护管理在县级公路管理

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根据交通量、路面类型、地形特点等实际情况,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建设,并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九条已建成的农村公路陡坡、急弯、高填方等事故易发路段,应设臵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并应将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逐步实施。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并可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对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设臵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涵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设臵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

第三十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安排和实施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公路保护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公路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交通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村道的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保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道和乡道确定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土地纳入公路用地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

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

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条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

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臵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臵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摆摊设点、设臵集贸市场;

(三)堆放物料及设臵其他障碍物;

(四)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

源:

(一)国家专项投入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四)村民“一事一议”方式筹措的建设与养护资金;

(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社会捐资;

(六)其它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的建设任务和养护管理需求,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标准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市(州)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应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

第四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低于中央及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标准(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资金,并随着地方财力和管养里程增加,逐年加大投入。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直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应

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并依据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办法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建设标准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处事故造成全部损失费用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

(三)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限期内不拆除,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的,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一)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建物的;

(二)擅自在村道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损坏村道附属设施的;

(三)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进行损坏、污染和影响村道畅通活动的;

(四)擅自在村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车辆超过限高、限长、限宽及限重规定标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

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二)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发生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及时组织农村公路养护、桥涵检查及修复,影响安全通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各市(州)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全省深入实施“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好“xx”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关系到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城乡协调发展。兴仁县“xx”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是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20xx年7月13日全州“xx”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工作会议和国家、省对“xx”规划的有关要求及精神,结合我县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成立了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明确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编写。“xx”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是在《兴仁县“xx”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乡村油路的规划建设问题,深刻领会林树森省长在省交通厅调研时的讲话要点,即:“关于乡村油路问题?在目前投资压力比较大,而投资体制还没有变化之前,乡村道路建设要注意四个问题:一是要搞计划推进,原来怎样安排就怎么去做。在投资方面,交通部能给多少,省里面能安排多少,地方能出多少,只能按原计划来安排,在目前这个阶段,我们腾不出更多的资金往里投;二是要多跟交通部汇报,反映情况,争取他们加大对我省乡村道路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要发动州、市、地出钱出力,原来确定的谁把路基搞好省里就给谁铺油,这个原则目前不要变。实

际上在沿海地区,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村镇都要自己拿出钱来修路,你想加快发展,全部依靠国家投资不行,自己也要努力。我们的村镇穷,无钱,但目前也只好如此维持一段时间;四是要完善乡村道路建设规划,形成乡村道路网络,不能只有直进直出的路,形不成路网,要全省形成网络,不要太多断头路。”这就是我们编制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树立县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把国家高速路建设和二级公路建设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有机地联系起来,规划上处理好县级规划与部门和国家规划的关系,长远规划与近期规划的关系,解决好路的好与坏是经济发展快与慢的“瓶颈”。兴仁《规划》是紧紧抓住兴仁地处黔西南州中心,北面有#320高速路、西南面有#324高速路。正在建设的晴隆--~兴仁~兴义高速公路,在兴仁里程43公里,兴仁处建有一个立交互通。这是连接沪昆和汕昆高速公路的连线,对兴仁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条高速公路是惠水~贞丰~兴仁,途经兴仁的巴铃~陆关~黑石头~大桥河~马金河,在小石桥与晴兴高速公路兴仁立交互通连接。西南面距南昆铁路郑屯车站40公里,兴仁与毗邻的兴义市、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形成公路网。《规划》公路的走向上形成以晴兴、惠兴高速为骨架兴仁高速路(拟修二至三条由县城连接晴兴高速兴仁立交互通的高速路)和以国道线为骨架的公路布局,即:东面以贵阳为通道,连接四川、湖南;南面经南昆铁路进云南、出广西、广东;西北方向连通六盘水,毕节等。可以说,与东部沿海地区、东南亚沿海国家形成便利快捷的通道。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华蓥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华蓥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主管部门。成立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公路一般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县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乡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5.5米,村道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技术指标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l-2014)的规定。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筹,报市人民政府明确建设单位后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级公路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筹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对上争取情况及计划给予适当补助。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村级公路(除桥梁外)可由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工程实施方式。村道中的桥梁工程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浅谈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9044734.html, 浅谈农村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作者:胡晓敏 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15期 【摘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是当前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问题。树立公路建设是发展,公路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发展思想,及时发现管理养护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好有关措施,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更好的巩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走上良好的轨道,促进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大力促进了广大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也更好的推进了农村城镇化进程。如何管理和养护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使其连续、稳定地为农民服务,是目前我们公路管理部门仍旧面临的一个问题。现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探讨。 一、目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管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效管护难到位。从农村整体来看,地方政府未切实履行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主体职责,主体意识不强,养护管理力量比较薄弱,农路管养机构形同虚设,对农村公路管养问题采取回避或放任态度,导致部分道路存在失养弃养现象。农村通公路后和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后,地方政府和沿线群众认为行路难问题解决了,可以高枕无忧了,无需浪费人力财力去养护。这种思想也就淡化了爱路护路的意识。事实上,一些农村公路建成后,由于失去管养很快遭到损害,致使公路的使用寿命大为降低。据统计,现投入使用的农村公路提前损坏率约为65%,有些公路使用不到一年就遭到大面积损坏,使用率不足正常使用率的十分之一。 2、养护管理资金匮乏,成为农路管养工作的瓶颈 养护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的关键问题。虽然国家对县乡公路养护每年给予一定的养路费切块补助,但县区交通部门基本将其用于县道的养护,而且地方配套资金太少。另外,地方政府重建轻养现象也比较突出,以至于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资金投入长期严重不足,大部分村道因此处予失养、失管状态。加上相当部分村级经济状况较差,在化解乡村债务,减轻农民负担及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的大背景下,使得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变得更加困难,各级政府财力又有限,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得不到保障。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是当前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进一步开展的最大制约因素。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来源渠道和数额不稳定,缺口资金较大,难以保障农村公路的高标准养护。 3、养护无标准,养护水平不高。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武汉市黄陂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武汉市黄陂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武汉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方参与、建管养并重”的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逐步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目标。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区农村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规划、计划及业务指导,具体工作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符合本辖区

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村湾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国、省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及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农村公路发展目标,编制本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县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听取沿线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备案。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公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修建的国省道干线一级及其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外商、或社会其它资金投资的干线公路及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管理的项目),建设期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一节管理权限划分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省公路局负责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并列入山西省公路基本建设或养路工程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监督管理,为项目主管单位, (二)估算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中未含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负责监督管理,行使项目主管单位职权。其余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省公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条当地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其建设主管单位划分仍按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

负责。其中项目主管单位只负责工程质量检查、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前期过程中(工可阶段),由省公路局或项目所在地公路分局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移交、管养等相关事宜。 (一)当地政府单独负责实施的干线公路项目。由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履行建设程序。 (二)当地政府负责实施的征地拆迁、路基工程,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路面配套的干线公路项目。 模式一:政府负责完成路基工程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公路分局验收合格后,由公路分局负责按建设程序实施配套的路面工程。 模式二:政府为建设单位履行建设程序并组织实施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节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见附件1);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见附件2、附件3);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浅谈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管理现状

浅谈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管理现状 发表时间:2017-06-14T15:31:12.867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6期作者:曾剑锋[导读] 摘要:农村道路作为全国公路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的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惠州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 516800 摘要:农村道路作为全国公路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的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农村道路的质量和寿命决定着农村经济建设的程度,针对我国目前农村公路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不足的现状,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予以探讨。 关键词:农村公路公路管理建设与养护 1农村公路的概念和现状 1.1 农村公路的概念 农村公路是县级、乡级、村级公路的总称,它是连接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文化、物资的纽带,对农村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改革,政府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力度也在加大,农村公路的路网越来越密集,各个地方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对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推动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 1.2 农村公路的现状分析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力度的加大,我国农村公路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但相对于城市道路来说,农村公路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急需改进。大多数农村公路为节省成本,选择建造等级较低的公路,使公路的承受能力变弱。并且由于农村缺乏相关技术人员,导致公路建设后的养护工作无人问津,公路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使用寿命缩短。农村公路在建设和养护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影响了公路后期的使用,进而影响到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 2 农村公路在建设和养护上存在的问题 2.1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不足 农村公路修建质量的好坏不仅与技术力量有关,更多的会受资金的影响,充足的资金是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建设养护的前提。农村公路的资金大都是来源于政府的出资,但就目前情况看,各个地方政府资金短缺,分配给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更少。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公路因资金短缺,资金仅能提供工人的劳务费,导致公路建设只能使用低廉的材料,质量较差。并且公路的养护也受资金的限制,不能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养护,养护工作无人管理。 2.2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机制的缺失是造成公路频繁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其管理机制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管理工作没有合理分配,不能责任到人以及养护工作不到位,缺乏对公路有效的养护。建设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施工时没有具体的责任人,甚至许多建设时出现的问题无人解决,导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搁浅。养护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许多公路的养护不到位,公路路面存在的问题无人管理,对人们的出行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2.3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水平较低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成效甚微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村公路无论在建设上还是养护上都具备一定的难度。由于农村的建筑、农田没有一定的规范性,而农村公路的建设又需要考虑农村的各种地质条件及周边的环境,在设计上就加大了农村公路的建设难度。并且农村公路大多都依据原有的道路进行修建,很难满足公路建设的要求。在养护上,农村的公路养护资金较少,无法采用设备对公路进行养护,养护手段落后,加之部分农民对公路的爱护意识不强,使农村后期的公路养护问题成为影响公路使用寿命的主要原因。 3 如何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管理 3.1 加大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认识到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问题的重要性,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政府的资金是进行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决定了公路的建设等级及养护程度。政府应采取相关措施,如对公路使用车辆征收养路费或将每年的税收分出一部分作为养路费,以此来保证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另外也可引进社会的注资,以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 3.2 健全管理机制 健全的管理机制是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管理需要将工作进行细化,将每项工作都具体到人,保证工作效率及公路建成后的质量。管理机制中也应设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及奖惩机制,定期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进行考察,保证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外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离不开村民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知识的宣传,提高村民爱护公路的意识。 3.3 提高建设和养护水平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今后公路的使用,加强公路建设人员和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是使公路能够为人民服务的保证。对于公路建设人员应进行定期的培训,并且应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参与设计,在充分了解公路的环境及地质条件后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的方案。对于公路养护人员应加强养护知识的技术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养护的专业知识,提高管养水平。 4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的意义 4.1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政府为加强农村建设提出的一项新主张,它有助于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有助于提高农村的现代化水平。交通闭塞是阻止农村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只有普及公路,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农村的发展。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应受到人们的重视,便捷的交通可方便人们的生活并且可保证农村与外界更多的交流合作,使农村的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4.2 扩大内需、促进消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战略目标就致力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消费。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开发逐步完善,为解决我国长期内需和消费不足的问题,人们将目光放到相对闭塞的农村。制约农村消费水平的主要原因就是道路不通,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不仅可保证公路的质量和使用寿命,而且可以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消费观念,促进农民的消费。 4.3 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10月起执行)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有关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

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及村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 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令2018年第4号)2018年6月1日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4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 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 第八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浅谈农村公路的发展趋势

浅谈农村公路的发展趋势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交通运输系统经济分析课程作业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路的发展现状分析 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物流工程与管理 姓名:杨波 学号: 二〇一三年六月 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公路的发展现状分析 摘要 目前农村公路建设进程飞速发展,在公路建设工程中显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和要求。本文基于我国农村公路发展的现状,找出农村公路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发展建议,以期为今后的农村公路建设与管理机制提供有益的尝试。 Abstract At pres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cess, it shows many new problems and requirements in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present status of rural highway development, and find out the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blems, then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and development proposal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solving measures, providing the beneficial attempt for the future of rural highwa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 一、引言 农村公路作为农业和农村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沟通农村与城市的桥梁,是连接农村生产和消费的纽带。是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角度看,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条件。农村公路发展了,可以改善农村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促进农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部 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第3号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有关现行法规及制度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 动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两级。所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和部、省有关文件、经 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必须按照“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 检、群众参与”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负责, 设计单位对承担项目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质 量控制负责。 第六条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 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 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招标选择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在当地公示。其设计应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决定工程

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其工程建 设质量管理要充分依靠当地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由辖区县(市、区)交通局免费提供简易设计。 范,所规一步为进量行质,强增显明识量意质是标量目质的设村公路建农第八条. 有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九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职责: 1、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工作,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 理政策,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2、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3、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和参与处理。 第十条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市(州)交通局(委)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农村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2、市(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负责具体指导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农 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及交通局的职责: 1、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的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路政月宣传资料(路域宣传)一

路政宣传月宣传资料(一) 一、何为公路用地?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栽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二、公路用地禁止什么行为? (一)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据《公路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除责令限期拆除外,还将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四、保护公路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 五、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也称公路“红线”。 六、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 (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二)沿公路两侧修建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 1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1)

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国家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实行。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省市补助”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 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 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满足功能、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公路 建设的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省公路管理局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 理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履行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指导职能。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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