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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征文

社会各界应对失足青少年做好帮教工作

如今,两会已经顺利召开并结束,很多代表在会中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问题,我们都在反思,都在改进,青少年的成长是国家最重视的,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国家的希望。然而社会上出现了很多青少年犯罪的事例,面对那些失足的青少年,我们是否是投出鄙视的眼光,抑或是无言的叹息,还是关怀备至的爱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社会的每一份力量(法律,教育等等)。人无完人,自古就是衡量一个人的标准。人之初,性本善,青少年的成长不会是一帆风顺,每个人都会犯错,或许是父母的错,社会不良诱惑的错,只是有深有浅、有重有轻。犯错过后不仅仅需要的是惩罚,更重要的是关怀和教育,来自家庭、社会的关怀和帮助,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恶性循环下去,社会也将更加安定,和谐!

在学校,我看到过同学的堕落,看到过同学犯错,也见过同学犯罪。在那个时候,他们不需要别人的埋怨、不需要指责、也不需要谩骂,只是希望得到谅解和帮助。此时有的老师会狠狠的指责你,也有的老师会给你投来关怀的目光,为你想办法,给你希望。在学校,老师肩负着不仅仅是育人,还要肩负着护人的责任。一万遍的说教不如实例来的有效,我们总是喜欢去尝试,喜欢去验证。而有些的代价却是沉重的,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真是的故事吧!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宗案件,被告人刘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某超市上班时认为邓某伙同他人盗窃超市奶粉,于是将其追回并带到超市的仓库内追问。期间,被告人刘某和邓某、陈某等9名员工用拳脚、铁棍轮流对被害人邓某实施殴打,致其身上多处受伤并当场昏迷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参与

打人的邓某和陈某是未成年人,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邓某和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随后,未检科公诉人对两人开展了判后帮教。未检科检察官积极联系超市,希望能给两人就业的机会,得到了超市的同意,两人充满感激地再就业。至今,未检科坚持对两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释放后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消除因该案产生的情绪困扰和社会不适应行为。这虽然显现的只是社会中的沧海一粟,但却饱含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帮教,为社会注入了无穷的正能量。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时候,应该重视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状况,以及教育水平,从源头上帮助他们沿着正确的方向走向社会,从精神上指引着他们去面对困难,教会他们积极的面对生活,给他们一片广阔的蓝天!

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需要的是国家各个部门发挥联动机制,各司其职,更好的解决未成年的司法刑事问题以及更好的保障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青少年一个和谐,欢快的生活环境。当然,没有法律的支持也许很难实施,因此,随之的相关法律也产生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开始实行,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南方日报讯“被判非监禁刑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罪犯和18—25岁在校生的轻罪记录有望被封存,不再影响其就业、读书、入伍”,昨日笔者从广东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工作机制创新现场会上获悉,为了让曾轻微犯罪、真心改过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我省将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档案封存保密制度。日前,佛山市检察院已经申报试点,全省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

据统计,近5年来广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占全国的比例已超过10%。我省已成为全国名副其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户。

为了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今年初《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人,在入伍、就业时不用报告曾受过刑事处罚。

广东希望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昨日,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要求,广东各地公诉部门应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或在校青少年犯罪的档案要严格保密,建立犯罪记录限制公开制度。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和试行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记录。

“一些轻微犯罪的记录可能会毁了一个青少年的一辈子。”郑红表示,对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也可以参照该制度执行,但该政策需要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下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合作完成。

根据目前的构想,公、检、法、司、学校等都要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非有法律是由不得出示该档案。

封存档案仅是探索的初级阶段,省检察院希望向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方向探索。建立此制度后,公、检、法、司、学校等组织不仅要完全封存符合条件的未

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而且在面对非法律是由的时候,要为他们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

省检察院表示,两项制度建立之后,省检察院结合自身的职能范围,将彻底封存“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在校学生的犯罪档案。法院系统将主要负责封存、消灭被判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

消灭轻罪记录不是纵容

犯了轻罪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不再重新犯罪,曾经的犯罪记录就将被政法机关彻底封存,而对绝大多数的普遍人以及这个未成年人将来效力的企业或就读的学校同学来说,则是一个无从知晓的“秘密”。

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一种宽容,但有人也提出“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一制度会不会演变成不合适的纵容,甚至会不会影响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将要入伍或者就业的青年人需要向部队或者企业报告自己曾经的犯罪记录,这一制度虽然有利于严格的社会管理,但却强化了社会对失足者的“标签”效应,未成年人往往因此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就业、生活和升学等都受影响,有的甚至自暴自弃,走上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道路。

法学界更多人士认为,未成年人审判是一个国家审判文明的体现。对于那些初犯和偶犯、可改造性较大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能够改变他们的生存状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信任,从而避免“一朝犯罪,终身被毁”的悲剧,其积极作用毋庸置疑。

据了解,瑞士、澳大利亚等国家已规定了类似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有些国家则直接规定前科消灭制度。

当然,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与之匹配的司法和社会管理制度。广州著名律师朱永平表示,在执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时莫忘“有条件”之前提,同时提出完善的相应配套制度,构建全社会各部门相配合的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体系。

撰文:南方日报记者赵杨通讯员林俊杰

日前,笔者在佛山、深圳等地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社会接纳程度低已经成为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如果轻微犯罪的在校生能够继续留在学校读书;如果已经工作的未成年人犯了轻微罪行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者能找到新的工作,他们可能还有机会继续自己的梦想。接受采访的检察官们表示,希望全社会都能宽容那些偶然犯罪、轻微犯罪的孩子们,给他们改正的机会。

-案例剖析未成年犯再犯罪主因:社会接纳程度低

在校犯罪学生

一旦辍学难回正轨

几个月前,李文华入狱。几年前,读高中的他因为屡次劫掠同学的现金、手机,虽未被检察机关起诉,但犯罪记录被公安机关录入档案,并被学校开除。没有学历、身存污点,他又回到了原来的社会圈,多次恶劣违法。

像李文华这样的青年人并不少,他们的经历让检察官们感到惋惜。

“这两年,对于那些轻微犯、偶犯,省检察院在转变办案观念,争取做到一般不批捕,对于可起诉可不起诉的坚决不诉,尽量发挥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在轻缓处理、考察帮教、督促矫正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介绍。

但是,对一个未成年犯采取非监禁刑的同时,需要社会构筑起一个帮助犯罪孩子重新找回生活自信的帮教网络。对于在校学生来说,学校的教育尤为重要。

笔者在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从去年10月1日起开始推行《未成年在校生犯罪不起诉帮教使用办法》,要求公诉部门人员组成在校生犯罪不起诉帮教小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张萍告诉笔者,无论是家访还是去学校与老师沟通他们都身着便服,不透露身份,同时也要求老师、家长对孩子的前科保密。

“我们最担心的是学校知道孩子的犯罪情况后会开除他们,他们一旦不能读书流入社会,帮教起来就很难了。”张萍说。张萍所在的妇女、未成年人犯罪检控室总是在千方百计地不让犯有轻微犯罪的学生辍学,争取让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不离开学校,再争取不诉的资格,随后再慢慢建立起检察院、家庭、学校、社区“四位一体”的帮教网络体系。

张萍坦言,作为主要法律监督部门,检察院希望能够在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权益上尽责,但帮教已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系统的

大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介入。(摘自2011-10-08 南方日报,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307625.html,/system/2011/08/17/053343867_01.shtml )

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的特殊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6]第1号颁布修订了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和量刑均作了规定,即:“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对部分案件适用轻罪、判处轻刑及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教育和矫正出发,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的定罪量刑原则。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提出进一步从宽的具体政策界限。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已连发数道“金牌”,只是上述规定仍游离于刑法条文之外,目前,刑事立法并没有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需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明确纳入。

宽宥原则。首先,从立法层面而言,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当时,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这就是我

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年龄和能力不完备以及较易接受教育感化的特点而确立的,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目的的要求。其次,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还可以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而言,即在具体适用时“可轻罪的不重罪,可轻刑的不重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若干意见”较好地重申和阐释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原则,并分别不同情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作更为具体的规定,更具实际操作性。其中,有几层涵义可理解,“若干意见”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规定,从无罪、罪轻、罪重等三方面排列,行文前后顺序很有讲究,从中无不体现一个“宽”字。对于刚达数额标准的盗窃、抢夺、诈骗涉财类案件,案发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实际是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不认为是犯罪,也与“北京规则”中“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建议要旨相契合,有助于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特别是个人发育成长和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笔者发现,“北京规则”中的上述建议,我们前辈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已认识到,实在让我们今人汗颜。“若干意见”将未成年人犯罪免予处罚的范围界定为较轻犯罪,对罪行较轻的,可依法“多”适用缓刑或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罚的,“应当”免罚。对犯罪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不应有例外。同时进一步明确,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更具实践指导意义。此外,还对未成

年犯的减刑、假释规定了从宽掌握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还可依法多适用假释,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所以,是否应该审视我们的司法理念,将这一宽宥原则落实到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首先强调的是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采取有别于成年犯罪人的司法原则,以使其能够改邪归正,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绝不是数学概念上单位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是带有连锁反应的现实与潜在数量的变化。其次,该原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注意保护社会利益。未成年人犯罪危害了社会利益,社会为了自身的发展,必然要采取自卫手段,作出相应的反应,而刑罚就是受到危害的社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自卫的一种有效手段。否则,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可见,维护社会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双向保护原则的根本宗旨。《北京规则》提出:“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反应均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少年司法问题两个最重要的目的,一是增进少年的幸福,要求遵循刑事法院模式的法律制度中也应当对少年的幸福给予重视强调,从而可以避免只采用惩罚性的处分。二是“相称原则”,这一原则作为限制采取惩罚性处分的一种手段是众所周知的,而这一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严重性有公正估量。由于同样的原因,旨在确保少年犯的幸福所做的反应也许会超过需要,因而侵犯了少年个人的基本权利。在这方面,应确保对罪犯的情况和对违法行为,包括受害人的情况所做出反应同样也要相称。实质上,该规则要求的正是在任何少年违法和犯罪案件中做出公正反应。这条规则中包括的

问题会有助于促进以下两方面的进展:既需要新的和创新的反应形式,又需要防止不适当地扩大对少年的正规社会约束网。这就要求双向保护,如何平衡这两者关系,确实是令人长久思考的难题。事实上,司法实务中要较好地贯彻和平衡双向保护原则,是要求少年法庭的法官们运用长足的智慧来实现的。“北京规则”也承认,制订审判少年犯的准则,其主要困难在于存在着未解决的哲理性冲突如:根据每个案件情况做出反应,或者基于保护整个社会做出反应;等等。笔者认为,对相当一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可以“宽容”些,无须作出强烈的反击,而应采取相对“温和”手段,需要的是如医生对待生病的孩子一样,这不是社会的软弱,下猛药的结果不言而喻,因为,在社会发展中人是第一位的,尤其是未成年人。毛泽东主席说过,青年人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未成年人是社会进步和民族发展的希望和根本,过于严厉的刑罚无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反而会陡增更多的社会对抗和成本。“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审判的良药,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应明确纳入少年刑事的立法之中。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之所以对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个别化处遇原则,是在于未成年犯罪人具有相对于成年罪犯的特殊性,即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社会经验不足,缺乏是非辨别能力,自制能力也相对较差。由于其尚处于成长发育期,可塑性相当大。因此,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倡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个别化处理。(摘自张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

最后,不得不提醒的是,社会的帮助及家庭的教育是最根本的,我们需要全民一起去帮助那些失足的青少年们,帮助他们走向正确的人生路,自我去创造美好的未来。让我们一起肩负起未成年人的帮教责任!

作者简介:胡璇(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机电工程系12数控班学生)地址:江西南昌青山湖区双港东大街1180号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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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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