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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四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价格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国内外贸易在标价方法上的区别

(1)国内贸易

(2)国际贸易

2 价格术语(Price Term)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用几个特定的英文字母来表示

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费用、责任、风险的划

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的贸易用语。

3 价格术语的作用

1)表明了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

2)明确了双方责任和费用的负担

3)划分了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4)标明了价格构成的因素

5)决定了合同的性质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逐渐

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解

释和规则。

2.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普遍的适用性

(3)非强制的规范性

(4)发展中的完善性

3.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往往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4.对待惯例的态度:学习、了解、掌握,并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为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服务。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P20

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1928年波兰华沙指定,1932年在英国牛津作了修订。共21个条款。

虽然只有21条,但其中中文逐条解说却有300多页。——《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逐条说》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P20

是由美国的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1919年时提出:“美国出口报价缩写条例”,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作出了修订,出台了《一九四一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再次被修订,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6种价格术语进行了解释。

(1)EXW Ex Works 产地交货

(2)FOB F ree o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 Free Along Side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5)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成本、保险费、运费

(6)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适合范围:美洲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美国的很多贸易界人士呼吁放弃“定义”。采用“通则”Incoterms.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对13种价格术语进行了统一解释,将13种价格术语分为三类。(1)按交货地点不同分

内陆交货EXW DAF FAC CPT CIP DOU DOP

装运港交货FAS FOB CFR CIF

目的港交货DES DEQ

(2)按交货性质不同分

实际交货:卖方交割给买方的是合同中规定的

实际货物。

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割给买方的不是合同中规定

的实际货物,而是代表货物所有权

的有关单据,交单就等于交货。

(单据的买卖)

有关单据:以货物价值为中心的——商业发票

以货物保险利益为中心的——保险单

以货物所有权为中心的——货运单据

2)按交货性质不同分

实际交货EXW FAS DAF DES DEQ DDU DDP

象征性交货FOB CFR CIF FAC CPT CIP

象征性交货价格术语的特点(书P49)

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接受单据支付价款。

尽管卖方提供了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货物,但有关单据缮制的不齐备、正确,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象征性交货的价格术语有6种,这6种术语也是最常用的,为此,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尤其是CIF 和CIP,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的术语。

(3)按字母顺序分

E F C D

EXW FAS CFR DAF

FOB CIF DES

FCA CPT DEQ

CIP DDU

DDP

4.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是国际商会在2010年

9月通过,于2011年1月1

日正式生效的最新修订

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

题:

(1)2010通则生效不意味2000通则的自动废止,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采用哪个,如不注明,以2010年通则为约束。

(2)将贸易术语作了调整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删去了4个DAF、DES、DEQ、DDU

增加了2个DAP和DAT

DA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

(3)将11种术语分为两类

组别贸易术语中文名称英文全称

适用任何运输方式EXW 工厂交货Ex Works

FCA 货交承运人Free Carrier

CPT 运费付至Carriage Paid To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DA T 运输终端交货Delivered at Terminal

DAP 目的地交货Delivered at Place

DDP 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

适用水上运输方式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

CFR 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4)扩展了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仅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因此2010通则为顺应时代发展,允许在国内贸易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

(5)修改了三种价格术语(FOB\CIF\CFR)的

风险划分界限。

传统上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现

在改为“置于舱上”。这样改更符合港口作业的

实际情况,并便于取得清洁提单。

三、六种常用的价格术语(均为象征性交货,使用机率90%以上)

(一)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A1:卖方义务

卖方一般

义务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

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

发票,以及合同要求的

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A2许可证、

授权/安

检通关和

其他手续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

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

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

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卖方无订立运输合同与

保险合同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或依商业实践,而且买方未适时作出相反指示时,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B:买方义务

B1. 买方一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

B2. 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办理货物进口和从他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买方必须自负风险和费用签订自指定的装运港启运的运输合同。买方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

A:卖方义务

A4. 交货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

内的装船点,以将货物

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的

方式,或以取得已在船上

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

在其中任何情形下,卖方

都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

限内,按照该港口的习惯

方式交货。

A5. 风险

转移卖方承担完成交货物前货

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由买方原因所造成的应由

买方承担的风险除外。

B:买方义务

B4. 收取货物

当货物按约定完成交货时,买方必须收取货物。

B5. 风险转移买方承担按约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特殊原因买方承担风险提前,包括买方未按约定通知船舶信息,船舶未准时到达、不能装载货物或提前停止装货。买方承担的风险提前至约定日期或通知日期或交货期届满日期。

A:卖方义务

A6. 费用

划分

卖方必须支付完成交货前

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

包括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

手续费用、关税、税款和

其他费用。由买方原因造

成的损失与费用除外。

A7.

通知买方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

卖方就其已经交货或船舶

未在规定时间收取货物给

予买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

凭证卖方必须自负费用向买方

提供已交货物的通常证

据,除非上述证据是运输

凭证,否则,应买方要求

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

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运

B:买方义务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按约定完成交货时起与货物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办理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费用和从他国过境运输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还包括因风险提前转移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就船舶名称、装船点和其在约定的交货期内选择的交货时间(如需要时),向卖方发出充分的通知。

B8.

交货证据买方必接受卖方按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输凭证。

A:卖方义务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交货而进行的查对费用以及出口有关机构强制实行装船前检验所发生的费用。除在特定贸易中或买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外,卖方必须自负费用以适合运输的方式包装货物。

A10 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如需要时,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提供或协助取得有关货物进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达最终目的地所需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B:买方义务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强制性装船前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机构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B10

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以便卖方能完成提供义务。买方必须偿付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买卖双方的义务(责任)P43-44

术语FOB

中文名称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运输方式水上运输

风险划分界限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上)

运输办理买方

保险办理无(买方)

出口报关卖方

进口报关买方

2.适用范围的界定

FOB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可采用FCA(货交承运人)

3.必须注明装运港名称

中国出口——?

中国进口——?

4.租船订舱问题P44(船货衔接问题)

租船:是指租用程租船还是期租船

订舱:是指预定班轮运输和舱位

5.注意《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的解释

(1)美国90年修订本将FOB分为6种,只有第五种和2010通则的解释相类似,但在使用时在FOB后边和装运港名称之间要加上“Vessel”字样,才被理解是船上交货,否则便是城里交货。

(2)出口手续的办理,是买方的义务,这和2010通则相反,为此,在合同中要特别注明这是卖方义务。

6.装船费用的负担和FOB的变形

(1)装船费用的负担

按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应按港口习惯方式将货物装至买方指定的船上,然而世界各国的港口习惯不同,对“装上船”的解释不同,装船费用的负担便不同。

(2)FOB的变形P50

是指在FOB贸易术语后边加列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常见的FOB的变形有四种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船方负责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买方负责

FOB Trimmed FOB并平舱平舱在内由卖方负责(散装货)

FOB Stowed FOB并理舱理舱费在内由卖方负责

关于FOB的变形,2010通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不反对当事人使用FOB的变形,但建议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说明,哪些费用应由谁负担。如果涉及到双方风险的划分要具体说明,以避免误解,原则上不要改变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

7.关于“离岸价”解释

各国海关统计中常把FOB称作“离岸价”。这种称谓在理论上是不妥的,因为它没有说清楚是商品离开口岸,还是运载商品的船舶离开口岸,因此,建议在正式合同中不准使用“离岸价”来替代FOB。但可以知道“离岸价”是指FOB。

(二)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术语CIF

中文名称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运输方式水上运输

风险划分界限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装运港船上)

运输办理卖方

保险办理卖方

出口报关卖方

进口报关买方

2.适用的范围界定

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应该用CIP术语

3.必须注明目的港的名称

中国出口——?

中国

4.租船订舱问题

按2010通则的解释“卖方只负责在通常条件下为买方租船订舱,并按惯驶航线支付运费至目的港。”

进口——?

卖方有权拒绝对通常条件的限制,有权拒绝付非惯驶航线上发生的运费因此在合同中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5.保险问题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除战争险以外的一切险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平安险、水渍

险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战争险的费用

由买方负担。

(3)2010年通则:至少应投保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和

“C”种险,或类似险别的最低险,战争险除外。

6.卸货费用的负担和CIF的变形

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船方负担卸货费用

CIF Ex Tackle CIF 吊钩下交货由船舱吊出到码头上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如果大船靠不了岸?

CIF Ex Ship’s Hold CIF 舱底交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费

CIF Landed CIF 卸到岸上卖方负责将货物卸到岸上的全部费用。

如果大船靠不了岸?

7.关于“到岸价”的称谓

海关统计中常把CIF称作“到岸价”。这种称谓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因为它没有说清楚是商品到达口岸,还是运载商品的船舶靠岸,这和FOB称为“离岸价”是一样的。为此,在正式合同中不准用“到岸价”代替CIF。

8.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的术语

单据买卖的特点在CIF术语上体现的最充分。

(三)CFR(Cost and Freight)

术语CFR

中文名称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运输方式水上运输

风险划分界限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上)

运输办理卖方

保险办理无(买方)

出口报关卖方

进口报关买方

2. 保险问题

在CFR术语条件下,保险应由买方办理。但实际情况是,货物在装运港由卖方负责装上船,而买方在目的港办理保险,买方凭什么到保险公司投保呢?

所以,2010通则规定:卖方必须毫不延迟地向买方发出一份内容充分的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这份装船通知,实际上是给买方发出1份进行投保的通知。

卖方不及时发装船通知的法律后果?

2010通则并没有对卖方不及时发装船通知的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按惯例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在CFR合同项下,如果卖方没能及时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致使买方漏保,造成货物损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出口签订CFR合同,卖方必须及时地向买方发出一份内容充分的装船通知。

3. CFR的变形

CIF的变形同样适用于CFR,因为产生的原因是一样的。

一、确定合同中价格的依据、原则和方法。

(一)确定合同价格的依据——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某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

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1商品主要出口国的出口价2 商品主要进口国的进口价

3 商品集数地的成交价

4 国际商品交易所的收盘价

5 商品拍卖行的成交价

6 商品招标的中标价

7 商品展销会的成交价

(二)确定合同价格的原则

1 统一对外的原则防止竞相降低、肥水外流引发倾销投诉等

2坚持国别政策原则外贸先于外交外贸又必须服从于外交

3 贯彻差价原则品质数量季节地区差价

4 坚持企业经济效益原则国内的任何进口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进行企业经营的

我国进出口企业核算经济效益的指标与进出口

业务有关的有四个

(1)出口商品换汇成本P166

某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制造需要多少人民币总成本,出口到国际市场能换回1个美元的外汇收入2012.9.26 2011.9.26

现汇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卖出价

美元628.79 631.31 637.00 639.55

欧元807.25 813.74 853.39 860.25

英镑1015.28 1023.44 981.74 989.60

为什么以外汇牌价的买入价作计算机依据?

例:某公司出口熊猫玩具出口报价每只21美元CIF汉堡,共1000只。CIF总价为21000美元,其中运费2160美元,保险费112美元,国内进价每只117元,总值117000元(含增值税17%),各项费用支出占进货总值的10%,出口退税率为13%,

求熊猫玩具的出口换汇成本。

(2)出口商品盈亏率P167

是企业核算出口商品盈亏程度的指标,是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商品总成本间差额的百分比。

以上题为例:熊猫玩具出口的盈利额是多少?

(3)出口创汇率(外汇增值率)

专门用于进料加工业务(以进养出)的核算,是指进口原料的外汇支出与成品外销的外汇收入间的百分比。或:用1美元在国际市场购买原材料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再销往国际市场换的的外汇比1个美元多多少?

4)进口商品赚赔额

专门用于进口企业的经济核算指标

(三)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

1.固定作价法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便将价格确定下来,无论交货时市场行情如何变化,双方必须按固定的价格履行合同。

2.暂不固定法双方签订合同时其他主要交易条件都确定下来,只有价格条款不定,但必须明确规定,在交货前的30天XX商品交易所该商品的收盘价为基础增加或减少X%

3.暂定作价法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一个暂定价格,但不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一个期限,到期双方协商

4.滑动作价法

P172书中介绍公式,实际工作中也可以先确定一个基础价,然后协商一个调整幅度

二、佣金和折扣的运用

(一)佣金Commission

佣金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中间商的介绍而促成买卖

成交,买方或卖方付给中间商的酬金。

佣金的种类:

明佣

暗佣

最好不用暗佣,因为佣金是一种酬金,是中

间商的一种收入所得,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个

人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给暗佣-支持逃税。

3. 佣金的计算,

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佣金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4. 佣金的给付

(1)计算佣金的基础

由于采用的价格术语不同计算佣金的基础数不同,佣金给付的数量多少必然不同。如FOB和CIF。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认为,中间商介绍买卖成交,买卖是货物,计算佣金时不应包含运费和保险费在内。因此,建议在和中间商签订佣金协议时,应明确:佣金的计算基础是FOB(成本价)。

(2)佣金的给付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通常的做法是:在企业全额收到货款后,再支付给中间商佣金,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合同能顺利履行,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在佣金的给付上要防止错付、漏付和重付。

特别要提出的是严禁吃佣金的回扣。

(二)折扣Discount

1.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按货物的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率越高,价格越低。

2.种类

明折

暗折

3.折扣的计算和给付

折扣的计算均以商业发票金额作依据

商业发票金额×折扣率=折扣额

折扣允许买方在价款中直接扣除,和所得税无关,是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减让。

三、出口报价的换算及货币的选用

(一)出口报价的换算

P168-P170的相关公式,其中FOB/CIF/CFR三种术语的换算必须掌握。

(二)不同货币的换算

1.本币改报外币(用当日外汇牌价的买入价相除)

2.外币改报本币(用当日外汇牌价的卖出价相乘)

3.由一种外币改报另一种外币

(先求两种外币与人民币的比,再用其系数相乘

(三)货币的选用

1 出口货币进口货币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货币

选用原则出口结汇硬币汇率不断上浮升值

进口支付软币汇率不断下浮贬值

一旦争取不上,又不会影响贸易,合同中要定保值条款

合同中保值条款的订法:

用各自坚持选用货币的1/2

将现行的汇率固定下来

将汇率变化造成的风险损失加入现行价格中去

做套期保值或掉期业务。

八、合同中价格条款的订法

价格条款单价计价单位计价货币计价货币量计价术语总值数量X 单价

XX可调单价合同范本

XX可调单价合同范本 ***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原合同编号: 本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原合同编号:本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条合同单价款 3。1原合同单价款::。由于市场实际价格变更,增加合同单价金额人民币。 第二条合同说明。 4。1本协议作为原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4。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 签定时间:年月日 乙方: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授权人: 签定时间:年月日 【篇二】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分类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4)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简介 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

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 可调总价 可调总价合同的总价一般也是以设计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在报价及签约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可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调总价合同列出的有关调价的特定条款,往往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调价工作必须按照这些特定的调价条款进行。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方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Microsoft Word 文档

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条款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多年来,建筑市场中发包方主导市场的形势一直没有太大的改变,这种形势造成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发包方往往出于单方面的考虑,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甚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明显的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来说,这些条件普遍的反映就是压级压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由于建设施工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力度不够,施工单位处于强势而忍气吞声等原因,目前这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而且由于施工合同中在关价格条款的约定不完善或不公平,往往使得施工方蒙受较大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建施双方和有关部门应该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认真加以解决。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觉得应本着以下原则。 一、建施双方应建立强烈的风险意识。众所周知,各种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反映在建设工程中,建筑材料往往受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波动较大。而且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期一般比较长,建筑材料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所占比重又比较大,所以,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非常明显。基于这一点,建施双方都应建立风险意识,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约定好发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时价款调整的条款。一般来说,材料价款调整的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即哪些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哪些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原则上,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应该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由承包方承担,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发生的风险应该双方协商承担风险的比重。 2、双方应承担风险的幅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材料价格相对来说,还是波动大于稳定。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材料价格的波动更为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好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也就是说,什么幅度内应由发包方承担,什么幅度外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发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的风险幅度,各地应有规定或通常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合同中应约定好规定的承担风险的幅度或一般惯例的风险幅度。 3、影响材料价款调整的因素。一般来说有四点:一是政策因素,即政策允许调整。这种调整,双方应予执行,不应该协商或打折扣;二是市场因素,即市场价格变化对造价产生的影响,这种调整应按双方约定的幅度范围调整,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幅度,就不应该调整,超过了约定的幅度范围,应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三是发包方的原因造成价格的变化。比如,发包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质认价,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变化的风险应由发包方承担;四是承包方的原因。比如,没有按规定经过发包方认质认价,而擅自采购了材料,这种原因产生的价格风险应由承包方承担。 4、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一般来说,应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或双方约定调整方法。 5、解决材料价款争议的办法。这是为双方在发生材料价格争议时能够尽快合理地得到解决而约定的条款。解决材料价格争议,从公正合理的角度来说,应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组成由承发包双方、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代表参加的材料价格询证小组,共同对材料采购期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查,经过各方确认,作为结算的价格。 二、材料价款的调整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筑交易活动中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在建筑市场中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之分。所以,在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关价款的约定时,双方都应遵循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我们说,客观就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认识和对待事物,不带有个人的偏见;公平就是办事合情合理,是衡量办事的尺度;公正就是办事要有正义,不偏私,是一种价值取向。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来说,在建筑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首先要公正,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不能带有任何的偏倚,在此基础上,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有了这两点,从目前的一些施工合同来看,其中的材料价款调整的约定明显带有不合理不公平的成分,这种不合理不公平,大多是偏倚于发包方。这种现象,明显有悖于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妥善处理已签定合同工程的材料价格波动问题。在材料价格波动反常时期,对于已签定施工合同,

合同条款(模板)

第四章合同条款 (本合同格式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约为准) 一、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 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甲方”系指在本合同中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 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 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 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劳动合同工资税前还是税后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工资税前还是税后 篇一:税前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月应得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得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XX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仍然需要计征相应税费。所以,经济补偿金不应当在计发之前先行计税,以避免双重计税的问题。 篇二:为什么劳动合同上压低工资?

问:我是一家企业的普通职员,我在和企业签定合同的时候,企业在劳动合同上注明了一月的工资是400元,但是工作人员告诉我实际上工资水平远远高于400元。果然,第一个月我的各种收入加起来就达到2000多元,是合同上工 资水平的5倍多。为什么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把工资水平定得这么低,对我会造成什么损失吗? 答: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压低工资水平,我想可能有这么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企业出于“计税工资”水平的考虑。“计税工资”,指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含实物)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等。也就是说,当企业给职工所发工资超出规定时,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计入纳税基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企业很可能在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留一手”; 第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 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劳 动者进行赔付的依据都是以月工资水平为基础的。所以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压低工资水平,一旦发生意外赔付发生,就有了少赔付的依据。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

第五章合同中的价格及支付条款练习题答案

第五章合同中的价格及支付条款练习题答案

第五章合同中的价格及支付条款练习题答案 一、填空题 1、(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 2、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3、(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 -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4、净价 /(1-佣金率) 5、汇票、本票、支票 6、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7、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 8、电汇、信汇、票汇 9、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手续简单,费用少 10、商业信用,银行信用 二、选择题 1、B 2、B 3、A 4、C 5、B 6、C 7、A 8、C 9、A 10、B 11、 B 12、B 13、 A 14、C 15、B 16、 C 17、C 18、ADE 19、ABC 20、BCD 21、ABCE 22、ACD 23、ABCD 24、B 25、B 26、B 27、D 28、D 29、A 30、A 31、C 32、D 33、B 34、D 35、D 36、A 37、B 38、B 39、C 40、B 41、B 42、C 43、A 44、C 45、B 46、B 47、B 48、C 49、B 50、B 51、C 52、C 53、A 54、C 55、A 56、D 57、D 58、B 59、A 60、B 61、C 62、BCD 63、ABCD 64、ABCD 65、ABCD 66、AC 67、BCD 68、ABCD 69、BC 70、ABCD 71、BD 72、ABC 73、ABCD 74、ABCD 75、CD 76、ABCD 77、BC 78、BCD 79、ABCD 80、AC 81、CD 82、ABCD 83、BCD 84、BD 85、ABCD 86、AD 87、AD 88、BCD 89、ABC 90、BD 91、AB 三、名词解释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属于银行信用。 ?循环信用证:规定信用证的金额能够循环使用。 ?承兑交单:在单据经承兑人承兑后就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 ?汇票:出票人做出在将来或某确定时间支付给某特定人或来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本票:出票人做出在将来或某确定时间支付给某特定人或来人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承诺。

暂定总价合同范本

建筑安装工程 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项目。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1.4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保修的方式履行建筑、安装总承包责任。 第2条:承包范围 2.1乙方承包范围: 2.1.1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及所包含的内容,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的要求进行施工,除甲方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照明及相关配套(包括配合发包方售楼的有关通道、防护栏)等工程(详见附件一)。 2.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甲方可指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委托乙方施工: 2.2.1大型土石方、地下室通风、首层住户大堂装修、户内豪华装修、铝合金门窗、阳台栏杆、入户门、防火门、人防设备、楼宇白蚁防治、高低压配电、弱电工程、空调通风、煤气、智能化系统及周边防范、电信(包括宽带网)、电视、电梯及监控系统、幕墙、消防、市政

园林工程、幕墙、中央空调及配套工程的专业设备安装等项目由甲方指定的分包单位承包,由甲方与专业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乙方须承担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施工的责任。 2.3 甲供材料、甲定乙供材料: 2.3.1 等为甲供材料,详见附件。 2.3.2 等为甲定乙供材料,详见附件。 第3条:工程质量标准 3.1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省市验收合格标准。 3.2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计。保修期限按照200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4条:保修期 4.1本工程保修期为: 1、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年限。 2、防水工程5年。 3、管线设备工程2年。 4、装修工程2年。 4.2保修期内的返修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详见附件《保修期内维修工作管理的约定》。 第5条:工期 5.1总工期:天(本工期为从甲方下发的开工文件起到完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5.2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下发的正式开工令为准。 5.3节点工期: 5.4合同文件中提及的工期,应包括劳动假日、公众假日、星期六、星期天和恶劣天气日子。第6条:承包方式 6.1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形式由乙方承包,即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包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的形式进行总承包施工。 6.2在施工期间,其它有需要由乙方承包施工的项目(合同外项目),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计费和付款依本合同的约定执行,总工期应经双方确认后调整。 第7条:合同价 7.1合同暂定总价 本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后45天内报送工程预算书及详细完整计算底稿(含电子版)送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资料后45天内,甲乙双方按经甲方审核的工程施工图纸核对的工程量及按本合同附件计算本工程造价,然后双方可签订调整本合同建筑、装修、安装工程暂定造价的补充协议。 7.2计价方式 7.2.1除合同另有约定,计价方式如下:按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说明,结合实际执行的施工方案(须甲方及其委托的监理确认)、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验收记录及签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包括乙方造成的浪费)。 7.2.2土建工程套用;装修工程套用;安装工程套用;按规定取费,地区类别按类地区,计价费率有浮动范围的取中值。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的价格条款的相关规定精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的价格条款的相关规 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价格条款是由单价(Unit Price)和总值(Amount)组成。其中单价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价格术语四项内容。 例如:每公吨 100 美元 CIF纽约 价格术语是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最常用的两种价格术语。 (一)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下卖方责任 (a)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b)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d)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 下买方责任 (a)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b)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d)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 a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

工程合同范围内暂定价管理指导书

工程合同范围内暂定价管理指导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书旨在规范工程合同范围内暂定价的管理,并将其置于可控的范围。 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公司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书所指“总部”为XX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总部”为XX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公司”指XX地产(XX)有限公司。 第四条暂定价系指在总承包范围内,总包招标时因未确定的材料、设备或未确定的施工图纸等不确定因素,甲方要求投标单位暂时按指定的统一数量及单价报价,投标时不得更改,实施过程再对此部分的价格进行确定。 第五条暂定价项目由公司开发部与总部成本管理部在招标前一起商讨确定。 第六条原则上不采用合同范围暂定价项目,以减少成本控制的不确定性。合同范围内暂定价项目主要有消防、燃气、大堂精装修、铝合金门窗等计划实行单项招标的分部工程。 第七条甲方有权对暂定价分部工程通过招标或其他形式实施分包,投标方应充分考虑此方面的管理费用,投标时不报视为让利,上述内容必须在招标书中明确。 第八条暂定价项目单项金额大于20万元,按招标程序确定其造价;单项金额小于20万元,按三家密封比价程序确定其造价,实施结果报控股成本管理小组备案,由区域总部成本管理部总监签发价格确认通知书,通知承包单位。 第九条暂定价项目的实施应控制在原合同的暂定价项目造价内,如超出此范围,公司应书面向总部成本管理部陈述其原因。 第十条暂定价项目的结算 一、暂定价项目实施分包的,应扣除总包方在甲方招标时指定的价格,与分包单位结算。 二、暂定价项目不分包,实施过程中仍由总包方承包,按上述甲方的价格通知书结算。 第二章附录 第十一条本指导书列有如下附录,并与本指导书具同等效力: 附录一:《暂定价的价格确认通知书》 附录二:《合同范围内暂定价工作流程》

制定合同价格与结算条款的正确方法

签订合同时制定价格与结算条款的“正确姿势” 从11个方面考虑如何正确制定销售与服务合同价格与结算条款定价策略关乎企业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获客能力,定价与结算的设计方式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业合作的输赢。不合规的价格与结算条款可能直接导致税务风险与业务合规性隐患。 企业在销售或服务合作合同签订时,普遍存在价格与结算条款约定不周全、不合理的情形,列举如下: 1.约定的开票项目和实际业务不相符。 2.未约定先开票后收款,还是先收款后开票。 3.客户拖延付款,无应对措施。 4.未约定税率变化如何调整开票的金额和税款。 5.……

一旦合同签订时出现上述疏忽,或者其他约定不周全、不合理的情形,等到合同执行中,遇到事情后再想沟通调整,往往会感觉到沟通起来比较被动,往往自己感觉合理的调整建议,都可能会被拒绝,由此对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局面甚至会产生直接损失。 在签合同时,你如果能妥善协商及约定11个方面与价格相关与结算相关事项,可以降低机会损失,提高机会收益: 1.告知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差异和定价依据:明确商品及服务价格不同,价格差 异的依据是什么。让客户自己弄明白,做出适合自己的正确选择。 2.约定价格调整的情形及规则:明确供方重要的成本要素及要素价格发生变化、 客户具体需求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时,供方有权调整价格及可能的调整幅度。 3.根据客户需要,给客户账期选择的灵活价格:如果约定结算账期,比如月结 30天,月结60天,则需要明确账期的起算日期,约定现款价格,在此基础上加计30天、60天的利息作为相应账期对应的交易价格。 4.约定根据不同支付方式的价格差异:比如告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商业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四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价格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1国内外贸易在标价方法上的区别 (1)国内贸易 (2)国际贸易 2 价格术语(Price Term)的含义 在国际贸易中用几个特定的英文字母来表示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费用、责任、风险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的贸易用语。 3 价格术语的作用 1)表明了买卖双方交货的地点 2)明确了双方责任和费用的负担 3)划分了风险和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4)标明了价格构成的因素 5)决定了合同的性质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及特点 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较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性的做法、解释和规则。

2.特点: (1)广泛的国际性 (2)普遍的适用性 (3)非强制的规范性 (4)发展中的完善性 3.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往往具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4.对待惯例的态度:学习、了解、掌握,并会在实际工作中运用,为保护自身的贸易利益服务。 (二)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P20 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1928年波兰华沙指定,1932年在英国牛津作了修订。共21个条款。 虽然只有21条,但其中中文逐条解说却有300多页。——《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逐条说》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P20 是由美国的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1919年时提出:“美国出口报价缩写条例”,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作出了修订,出台了《一九四一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90年再次被修订,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6种价格术语进行了解释。 (1)EXW Ex Works 产地交货 (2)FOB Free o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 F ree Along Side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总包合同合同核心条款Word版

八. 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总价 19.1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暂定合同总价”按协议书的规定执行,结算以本合同规定的 计价标准和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19.2 “合同结算价”的计价依据: 19.2.1 本“施工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如有)。 19.2.2 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资料等。 19.2.3 经甲方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仅指塔吊、施工电梯、垂直全 封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19.2.4 本“合同结算价”的计价标准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招标文件及 其附件。 19.3 本合同的“合同结算价”不得再计算以下内容所发生和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些费用 均已作为风险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9.3.1 本合同条款中已明确不可调整的费用及项目和内容。 19.3.2 如因工程发生缓建,因市场因素和材料价格等的变化使工程价格发生了变化,合同 约定包干的材料价格和计价标准(包干综合单价)均不得计算涨价费用(“合同调 整价”有约定的除外)。 19.3.3 乙方投标时考虑不足或因现场的其它特殊情况等使乙方发生了工程本身或工程以 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19.3.4 结构施工中的对拉(止水)螺杆(片)及穿墙套管、钢筋铁马、垫铁等工序性措施 项目均不得计算费用。 19.3.5 土石方的密闭运输(防漏洒)所需的各项费用。 19.3.6 施工现场内(以施工围墙或隔断为界)的硬化(维修)道路及拆除、硬化(维修) 地面及拆除、车辆冲洗、施工噪音及排污、施工占道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施工周边 为保证安全和通行等搭设的各类型通道、防护棚等所产生的费用,但配合营销宣传 和销售所搭设的通道和防护棚等按实收方结算。 19.3.7 以下内容的风险和措施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中,属乙方应当承担 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履行中的任何时候(包括结算时)均不得另行计算。 (1)为保证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或工程提前完工等所发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砼早强剂、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大量投入),以及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费。(2)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工程实施时需发生的技术和施工措施费用(如基础施工采用垂直运输机具所发生的费用等),以及因各种因素所引起的 其它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如安全通道、防护棚等)所发生的费用。 (3)乙方施工期间,雨水、地表水(包括各种来源的水)、地下水及场外水流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各种排水措施及施工降效等所发生的费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书中的价格条款精编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协议 书中的价格条款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企业的经营意图、市场战略、交易商品的特点、市场供求规律、汇率变化趋势、交易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交易数量、包装要求、运输条件、?交货方式和地点、交易双方的谈判实力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的最后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进出口业务人员而言,掌握商品的价格是一项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外经贸业务经营人员必须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方法;了解作价方法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合理地制订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 和CIF三种。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生产或采购成 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OB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 润,即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润。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 式不同,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 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的,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与所属企业签订 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是为完税的,所以就是税前工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资的发放会进行保险的扣除,不能因为自己的金额减少就导致自己认为工资已经交过税了。 一,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劳动合同工资一般是税前工资。 劳动合同可以自拟格式,我国法律没有强调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但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因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制定。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从一起案件谈合同中“随行就市”价格条款的理 解与适用 一、由案例引发的思考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5月签订一份购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一年内向甲公司提供某型号黑铁丝1200吨,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甲公司要货传真为准,双方就价格条款作如下特别约定:以目前市场价格3800元/吨为基础,随行就市。之后,双方按3800元/吨履行合同,甲公司供给了乙公司黑铁丝600吨。2004年2月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传真要求其以3800元/吨的价格供货时,乙公司以原材料涨价为由,告知甲公司只能以4200元/吨的价格供货,而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提前告知和协商为由,坚持要求乙公司以3800元/吨供货,乙公司拒绝供货,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诸法院。本案所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存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合同成立通常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适格,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意思表示互为一致,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即必备条款,如果欠缺主要条款,则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任何类型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其它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价格条款就是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之一。而本案中的合同正是一份普通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款应该是其主要条款,合同中就价格问题特别约定“随行就市”,使合同的交易价格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不明确的状态之中,不符合合同成立的第3项要件,故合同不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成立,但不是本合同,而是预约合同。依照合同成立的理论,只要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就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均达成了一致,合同

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的,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与所属企业签订 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是为完税的,所以就是税前工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资的发放会进行保险的扣除,不能因为自己的金额减少就导致自己认为工资已经交过税了。 一,当事人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 劳动合同工资一般是税前工资。 劳动合同可以自拟格式,我国法律没有强调劳动合同的统一格式。但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因此,劳动合同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制定。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清单合同价格调整

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施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一般条款 甲方: 乙方: 1.定义 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体育器材、部件、备件、工具、技术资料等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体育器材),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7“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 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一般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 3.技术规格和标准 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4.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知识产权 5.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运输标记 7.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

合同价格条款变更应据实结算

合同价格条款变更应据实结算 2010-01-27 第一份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又签订第二份合同,提高了货物单价,一审判决按第一份合同结算,卖方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依据两份合同据实结算,支持了卖方的部分上诉请求。 2008年3月15日,某实业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能源公司购买水泥熟料 4706吨,价格每吨425元,合计2000050元,代办运输,先款后货。同时预购30000吨。供货时间从3月20日至12月31日,首批货款价格不变,以后的价格随行就市。3月17日实业公司预付货款2000050元。4月28日,能源公司委托实业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每吨225元运费。此后实业公司即在每次收货后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 2008年5月23日,实业公司与能源公司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能源公司购买水泥熟料10000吨,价格每吨300元,运费每吨225元,供货时间从5月23日至12月31日,先款后货。此后,实业公司向能源公司预付货款1500000元。 2008年12月3日,实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签署对账单,确认实业公司共收到水泥熟料8487.05吨、垫付运费1609314.75元。不久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能源公司退还预付款1502358.50元及利息,支付未按约供货造成实业公司对第三人违约支出的赔偿金3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能源公司供货 8487.05吨,按每吨425元计算为3606996.25元;实业公司第一次预付货款2000050元,加上垫付的运费1609314.75元,能源公司欠实业公司2368.50元。实业公司第二次预付货款1500000元,该合同未履行。因资金利息及违约损失不得同时主张,实业公司放弃对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能源公司赔偿其损失330000元。据此,判决能源公司退还实业公司1502368.50元,并赔偿其损失330000元。 宣判后能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首批货款价格不变,以后的价格随行就市。在首批货物4706吨尚未供应完时,双方又签订第二份买卖合同,将价格调整为每吨525元。故在能源公司陆续供应的水泥熟料8487.05吨中,前期4706 吨应按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单价425元计价,其余3781.05吨应按第二份合同约定的单价525元计价,总货款应为3985101.25元。 实业公司就其要求能源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虽提交了第三人出具的330000元的收据,但其提供的转款凭证与相关购销合同的时间不符,该项诉讼请求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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