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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反教思想的变迁_以_东方杂志_为中心

清末反教思想的变迁_以_东方杂志_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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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维新变法时期康有为的宪政思想述评

戊戌维新变法时期康有为的宪政思想述 评 一、导言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开始涌入中国,瓜分蚕食,大肆掠夺,划分势力范围,导致中华民族面临着空前危机,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救亡图存,自强复兴成为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如魏源、严复、康有为等关注的首要目标。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旨的洋务运动随之兴起,虽然期间也有严复“体用一体”说,即“中学有中学之体用、西学有西学之体用”,但这种认识在当时实属凤毛麟角,正如“师夷长技以制夷”口号所揭示的,洋务运动主要关注的是器物层面学习西方,意图单纯在“坚船利炮”等近代物质科学技术层面迅速赶上西方列强。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宣告了洋务运动最终的破产。甲午战争也成为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普遍觉醒的一个历史转折点。不可否认的是,鸦片战争也催生了中国近代政治思想观念的萌芽,伴随着国门被迫打开,西方启蒙思想家宣扬的诸如人权、民主、宪政、自由平等等思想也得以引入并传播,中国传统封闭的、自足的思想文化体系受到西方异质文化的激烈冲击。守旧还是维新?日益成为摆在关注国家命运的中国先进知识分子面前的现实课题。 上述为康有为宪政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康有为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也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家。综合来说,笔者认为康有为

宪政思想的形成有三大渊源: 1、中国传统的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经学思想; 2、所谓“择法俄日以定国是”,以人权、三权分立、宪法、议会、民主等语汇体系构成的欧美近代政治思想; 3、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尊王攘夷”、“文明开化”等思想。 康有为宪政思想,打着中国传统经学的深深烙印,同时受欧美、日本近代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既有中国古代经学的底蕴,也附丽着西方近代文化色彩。虽然今天有不少学者对康有为其人其学提出尖锐批判,认为康有为宪政思想与原汁原味的西方宪政思想旨趣大异,仍限于“尊人主,对于真正的民主宪政,均不能提出具体而更丰富的内容”1,但谁也不能质疑他是中国近代社会转型探索中为挽救国家危亡奔走呼号的先驱式人物,也不能否认他为西方近代宪政理论中国化实践所作的悲剧性尝试努力。康有为推动的戊戌变法运动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其宪政思想对此后的清末立宪运动产生巨大影响,在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二、康有为宪政思想形成的历史根源 宪政是西方历史发展的产物,自1215年英国制定大宪章开始,到鸦片战争止,西方宪政运动已有600多年的历史,但对中国来说,宪政思想则是一个舶来品。西方宪政思想传入中国,可以追溯到1875年基督教会在上海办的《万国公报》,其介绍西方宪政三权分立,精义在于“分权制衡”,并第一次把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完整地介绍到 1胡春惠,《民国宪政运动》,正中书局印行,1978年1月。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基本内容一、清末修律的特点与影响(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 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着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重点、难点: 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疑难考点】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入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修律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2)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修律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近代法治观念的逐步形成。 (4)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维新变法

第九单元戊戌变法 第2课维新运动的兴起 ★课标要求 了解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人的政治主张。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目标: 1、早期改良思潮的主要代表和主张。 2、康有为变法思想的特点和维新变法活动的影响。 3、梁启超、谭嗣同和严复的思想特点,维新派活动的历史影响。 (二)过程与方法: 1、归纳总结:分析维新思想形成的背景,总结维新思想的形成过程。 2、历史比较:比较思想家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的维新思想特点。 3、问题探究:探究维新活动的深远影响。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早期改良思潮的出现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2、认识时代的局限性和维新派自身的软弱性;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尤其是成功的实践更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 3、一批批爱国的仁人志士为中华的崛起而不懈努力。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康有为及其变法思想;公车上书和强学会;梁启超、谭嗣同和严复的维新变法活动。 难点:康有为维新变法思想的特点。 ★教材内容分析与建议: 本课教材主要从四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维新运动兴起的情况:早期改良思潮,康有为及其变法思想,公车上书和强学会,梁启超与《时务报》。早期改良思潮在鸦片战争后便出现了,是对林则徐、龚自珍、魏源等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之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思想理论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并且进行了维新变法的实践活动,从而促成维新变法局面的形成。在教学过程中,建议教师多注重纵向知识的归纳比较,培养学生掌握梳理知识线索的学习方法,并将本课的教学既放在戊戌变法这个主题下来进行,同时也要以中国近代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认识,从而体会中国近代思想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发展历程。 ★教学过程及要点: 〔新课导入〕采用谈话导入法: 甲午战争后,随着帝国主义加紧侵华,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维新变法主张迅速传播。爱国知识分子为了挽救严重的民族危机,展开了维新变法活动,积极思考洋务运动的失败原因,寻求新的救亡图存的方法和道路。他们痛感封建专制制度的腐败,主张学习西方资本主义,认为只有进行社会改革,变法维新,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使中国富强起来,才能避免迫在眉睫的被瓜分危机。 由此导入新课学习。 一、早期改良思潮: 1、维新派的出现:19世纪70年代,随着近代民族工业的出现,产生了早期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 资产阶级维新思想的产生,同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进程逐渐深入有关。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龚自珍、魏源等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法》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核心则是一方要维护封建宗法制,一方则要引入君主立宪制。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奸夫”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清末主要修律内容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古代法制史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

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法律敎育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一、背景 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 1、法理派。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 1、“干名犯义”的废存 “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

恶”之条。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 “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 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

清末变法修律评价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背景 “清末变法”是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推行的法律变革活动。清朝光绪年间(1898年),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统治集团,曾经以血腥手段镇压了戊戌变法运动。时隔不久,在中国大地上爆发了一场爱国反帝的义和团运动,严重地动摇了清朝统治的基础。而八国联军的进入北京,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更使清朝这个天朝大国的尊严扫地殆尽,面临着国家危亡。为了缓和人民群众的反抗,挽救濒临崩溃的清朝统治,清政府以新政变法作为自救手段,以谋求一条出路。另外,随着国门的打开,中国人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法观念开始更新,出现了批判三纲五常、倡导君主立宪与共和、以法治国、司法独立等观念。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究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进行以“预备立宪”为中心的宪政活动,炮制出《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宪法文件; 2.初步改革法律旧制,如删除律内重法、取消满汉差别,颁行《大清现行刑律》等; 3.制定新律。从1902年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工作以后,陆续修订或公布了包括《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等数目众多的法律。这些新的立法大部分虽然并未真正得到施行,但在客观上仍为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4.改革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近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警察制度及监狱管理制度等。 (四)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华政中法史清末修律2013(姚远版)

清末修律2013-01-06 02:40 |(分类:默认分类)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史 (1840-1949) 近代中国的历史背景可以归纳为: ①1840鸦片战争(《中英南京条约》)――②1851至1864太平天国运动―― ③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爱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 ④19世纪60至90年代,洋务运动--⑤1894中日甲午战争(《中日马关条约》)――⑥1898年戊戌变法――⑦1899义和团运动――⑧八国联军侵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兴起1911年武昌起义(辛亥革命)——民国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九讲晚清的法律制度 (1840-1911)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见教材P376)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1、国际因素: 1)义和团运动粉碎了列强企图瓜分中国的迷梦,迫使他们转而采取“以华治华”的政策,他们要求政府变法; 2)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俄国那样专制大国,给清廷巨大震动。 2、国内因素: 1)维新派的力量在发展壮大; 2)资产阶级革命派不断开展推翻清朝统治的武装斗争。 1905年,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日、美、英、法、德等国宪政。1906年7月,五大臣陆续回国,表示立宪有三大好处:一“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内乱可弥”。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清政府决定“仿行宪政”。 (二)预备立宪的开始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第一,确认立宪的合法性; 第二,确定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第三,确定中国的宪政过程只能循序渐进,不能急躁骤行。 可见,清廷宣布立宪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种求生本能的自救意识,其实质是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以挽救即将倾覆的清王朝,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考察政治馆,次年改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办事机构。 1、改革官制:一是分权以定限;二是分职以专任;三是正名以核实。结果合并了一些机构,改变传统的机构名称。官制改革的目的是为强化中央集权,但改革后中央机构有所精简,分式趋于专业化。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期。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 2)《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首先,从内容上看,对清廷不利的内容均被删去;其次,从编制形式上看,正文和附录的形式是反民主的。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前者是“采各省舆论之所”,后者是“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通过复选制产生议员,只不过是点缀民主的摆设。 4、制订《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但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 1)制定背景:1911年成立第一届“责任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清政府假立宪宾面目昭然若揭,全国各界人士极为不满。1911年,辛亥革命暴发,为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施行。 2)《十九信条》与《宪法大纲》相比不同点: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前者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后者君主至上为宗旨。 第二,政体不同。前者虚君共和模式;后者君主立宪模式,君主有极大权力。 第三,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前者由资政院制定,由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是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 《十九信条》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了。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一)修律的背景 1、国内外的压力,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见教材P386)

维新变法提纲

维新变法 一、维新变法的背景 1、变革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成为世界潮流。 经济上,欧美列强先后开始第二次工业革命,向电气时代过渡;政治上,议会改革、文官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资本主义运行机制。 2、社会原因:甲午战争后,列强加紧侵华,民族危机空前严重。《马关条约》加速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 的进程;1897年11月,德国强占胶州湾,掀起了瓜分中国的狂潮。 3、经济、阶级基础:19世纪末民族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并作为新政治力量登上政治舞台(标志—1895年公车上书)。 1、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加深,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客观上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发展 原因:2、实业救国思想的影响 3、为支付战争赔款,解决财政危机,清政府放宽了民间设厂的限制。 影响: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也作为新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为戊戌变法奠定了阶级基础 4、思想基础:维新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5、康有为多次上书,历陈民族危机的严重性和变法的紧迫性,引起光绪帝重视; 6、纲领:1898年1月,康有为呈递的《应诏统筹全局折》,提出具体变法措施,成为维新派施政纲领 二、新思想的演进 1、林则徐、魏源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迈出开眼看世界第一步; 2、洋务运动在“自强”、“求富”口号下,试图单纯引进西方先进科技来挽救统治 3、早期维新派:振兴民族工商业,与外国“商战”;进行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实行君主立宪制 (1)、产生时间:l9世纪60、70年代;代表人物:冯桂芬、王韬、郑观应等 1、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和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 (2)产生条件:2、思想来源是即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又来源于林则徐、魏源等的新思想 3、洋务运动表现出种种弊端促使新型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寻找新出路。 作用:为资产阶级维新运动做了理论准备,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局限: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也没有付诸实践。 4、90年代维新思想进一步发展 (1)代表人物与思想 ○1康有为 著作:是维新派的领袖人物,编写了《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作为维新变法的理论根据 特点:“托古改制”,把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学说同传统的儒家思想相结合。既反映了他敢于向封建传统思想大胆挑战的精神,和向西方学习,主张变法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的强烈愿望;也暴露了他在思想上包含的浓厚的封建色彩。 原因:(1)因为中国传统思想深厚、影响深刻。(2)民族资产阶级软弱与保守,无力与封建势力正面抗衡。(3)康有为为减少变革的阻力,打着孔子的旗号宣传变法。

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 (一清末法律改革的主要特点 1. 立法指导思想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 变法修律的内容 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统治的传统; 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 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变法修律的功能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影响 1. 中华法系解体。

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 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 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 变法修律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洪伟(中共黄山市委党校, 安徽黄山,245000) 摘要: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二十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比以往修律更加实质,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和修律主持人沈家本的思想和活动是分不开的。本文尝试从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着手,来考察沈家本的法理思想。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情理沈家本 一 清末修律,无论如何,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月,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大清新刑律草案》由沈家本和俞廉三呈交清王朝。由于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从而遭到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沈家本会同法部,遵照清廷谕旨,对草案重加修改,将“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款从正文中删去。 《大清新刑律草案》宣统元年修改完毕,定名《修正刑律草案》奏呈清廷。在宪政编查馆核议过程中,江宁提学使劳乃宣继张之洞之后,再次发难,对《修正刑律草案》横加指责。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奋起反击。这就是清末修律中有名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的到了复活,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被重新搬回了法典。——————————————————————————————————作者简介:洪伟(1979—),安徽歙县人,中共黄山市委党校法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法制史。

第1课西学东渐与维新变法思想

人教版必修三第三单元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潮流 考点1、西学东渐与维新变法思想 目标解读 1840年前后,英国基本完成工业革命。为拥有更广阔的原料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英国加剧了对外的侵略扩张,1840年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鸦片战争的坚船利炮使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开始觉醒,以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开始睁眼看世界,掀起了一股“向西方学习”的新思潮。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面对内忧外患的形势,清政府内部以曾国藩、李鸿章等为首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不变革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学习西方的近代科学技术。但是,甲午战争的战败,使洋务派“自强”的迷梦彻底破灭。 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加深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19世纪60年代产生了早期的资产阶级维新思想,到19世纪90年代,维新思想有了进一步发展。它激发了中国人民的爱国思想和民族精神,是思想解放潮流,它反对封建专制,提倡新学,起到思想启蒙的作用,促进人民的觉醒。 重点 “师夷”与“制夷”的关系;“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在洋务运动中的作用;维新变法思想的特点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难点 分析每个历史阶段中国人向西方学习内容的异同和特点,认识近代思想发展的过程及其所处的历史背景。 课堂大检查 一、单项选择题 1、鸦片战争中萌发的“新思想”的核心和实质是 A、振兴清王朝 B、“自强”、“求富”,发展资本主义 C、向西方学习,寻求强国御侮之道 D、介绍西方史地和科学技术知识 2、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是 A、林则徐 B、魏源 C、李鸿章 D、倭仁 3、《海国图志》一书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介绍并传播了西方先进技术,在当时的直接作用是 A、冲破了闭关锁国的状态 B、引导人们了解外部世界 C、介绍了西方的先进技术 D、探索出强国御侮之路 4、鸦片战争后萌发的新思想起的作用是 A、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B、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C、使一些爱国知识分子开始注目世界 D、掀起了学习西方技术的新高潮 5、对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主张的正确理解是 A、以“自强”和“求富”为基本出发点 B、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客观评价 C、借助西方科技维护中国的传统封建制度 D、用“中学”来对抗“西学”的传播 6、早期维新思想的传播是在19世纪 A、40年代以后 B、50年代以后 C、60年代以后 D、70年代以后 7、中国早期维新思想产生的背景是①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加深②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传入

新增考点十一:清末的修律活动

新增考点十一:清末的修律活动 清末的修律活动★★★★★★★(真题链接:2007‐综‐62,2008‐综‐32,2008‐综‐63,2009‐综‐63,2011‐综‐42,2011‐综‐62,2012‐综‐44) 1、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902年,清廷在修订法律的上谕中提出:“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一修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后来被清朝统治者反复解释和强调:“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即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同时,“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即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伦理纲常,不能从实质上损害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最终目的还是要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2、修订法律馆 修订法律馆是清末负责修订法律的专门机关。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后,开始了在修订法律馆的筹建。根据其“办事章程”,修订法律馆的主要职掌是:拟订奉旨交议的各项法律;拟订各项法典草案;删订旧有律例及编纂各项章程。此后直至清政府覆亡,修订法律馆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进行了大量的删定旧律、制定新法的活动,开启了中国传统法律近代化的道路。 3、《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它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调整删改而成,共36卷,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附《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是: (1)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2)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3)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刑罚和缘坐制度,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等。而对于律例合编的模式以及“十恶”重罪等封建内容未作更改。 4、《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另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同《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第一,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第二,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第三,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八议”制度,并采用了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夏、商、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 )。 A.德治思想 B.人治思想 C.礼治思想 D.法治思想 2.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 A.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亲亲、尊尊 C.嫡长继承 D.兄友、弟恭 3.明德慎罚是谁的思想。()A.孔子 B. 周公 C. 管子 D. 孟子 4.关于法律与纲常名教,朱熹认为( ) A.法律为本B.纲常名教为本C.法律、纲常名教皆为本 D.纲常名教为末 5. 提出“深督轻罪”思想的是( )。 A.孟子 B.李斯 C.陆贾 D.吕不韦 6.“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A.孟子 B.庄子 C. 老子 D.申不害7.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律思想的是()A.子产B孔子C.孟子 D.荀子8.提出“定分止争”观点的是( )。 A.子产 B.商鞅 C.贾谊 D.孟子 9.“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A.管仲观点B.子产观点C.孔子观点D.孟子观点10.“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思想中的闪光之处。A.韩非B.贾谊C.张居正D.王安石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2.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4.三民主义 5.“三纲五常”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2.简述韩愈的法律思想。 3.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4.简述康有为法律思想。 四、论述题(每小题14分,共28分) 1.论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 试述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A-5-1

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C 2.A 3 B 4.B 5. B6.C 7.C 8.B 9. A10.D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周公在周原来礼的基础上结合夏商礼,对之加以修改、补充、整理,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因为主要在周朝整理厘定,故称周礼或周公制礼。 2.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法理派和礼教派之间的论争。法理派是指以沈家本为代表,反映的是统治集团内部思想开明、期望模仿西方来认真修改中国旧律的一部分人的思想倾向。礼教派:则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题目顽固坚守君主专制以及宗法家族制的阵地,拒绝对传统旧律做实质性修改,代表着清廷上层的主流思想。法理派也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或反国情派;而礼教派也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两派之争,被人们称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是洋务派的主要观点,由张之洞集大成,概括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简称中体西用,中体是指以中国纲常名教为核心的旧法规范是万不可变的。西用是指在维护中体的同时,主张适应时势的发展采用某些西方新法以补充传统旧法,以便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4.三民主义: 孙中山的法律主张,三民主义是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经历了从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转变,是孙中山法律主张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5.“三纲五常: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三纲是“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五常是仁义礼智信,董仲舒认为五常市国家存亡的命脉,是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修饰五常,也是君主享有天命,为人间之主的前提条件。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A-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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