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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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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

1.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工程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性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任、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结构物及可能危机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结构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职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事故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定租任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交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对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自己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

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解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风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备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的毗邻建筑物、结构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出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任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及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祖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着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相当置于或着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安全文明施工。

1.4.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三方,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一)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工程建设各单位各主要岗位职责:

2.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责任(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议,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2)副总经理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改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安监部门负责人)职责:

1、督促各承包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现行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2、监督检查各承包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3、负责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违章行为有权实施处罚,对工程中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4、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审查工作。

5、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6、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现场日常的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7、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网活动,协调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工作配合事宜。

8、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9、提出对各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0、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12、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2.2.施工单位各岗位职责

(1)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3)总工程师职责: (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6、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4)专业安全工程师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工地安全专业工程师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专(兼)安全员职责:(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6)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

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7)施工人员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2.3.监理单位各岗位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监理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直接主管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

3、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4、审定监理部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监理部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督促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6、督促本工程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工程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7、主持编写安全文明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施实细则。

8、审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

9、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和签批。

(2)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2、领导和协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例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3、督促施工单位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

4、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8、负责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设施的审查和会签。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3)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2、负责制定项目部年度、月度工作目标计划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审定后组织贯彻

落实。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并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4、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紧急情况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有关部门。

5、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布置、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生活卫生、成品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与控制。

8、负责施工机械、车辆交通安全和防火防爆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对安全工器具、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监督检查和鉴定。

10、负责防暑降温措施的制定,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11、协助总监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协助领导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2、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3、推广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提出预防和纠正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能持续改进。

1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探索安全生产的规律。

(4)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项目部的领导下,做好安全工作。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各单位搞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和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要亲临现场检查指导。

4、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违章处罚。

5、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事故的分析和上报。

6、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7、接受项目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认真完成。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权力及主要工作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分析

(引自《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件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陷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监理人员的权力

2.1引自(《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网〖2003〗168号)“第60条监理人员的权力“1、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2、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4、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5、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6、并根据监理合同中业主的授权, 监理人有权向发包人建议撤换第三方不称职的现场人员。”

2.2引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GB50319-2000)“6.1.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5 、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为落监理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监督项目监理部履行和落实以下主要制度: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2)、安全岗位责任制;(3)、审查核验制度;(4)、检查验收制度;(5)、督促整改制度;(7)、工地例会制度(8)、教育培训制度(9)、工伤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制度、(6)、资料归档制度等。

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和资料管理

3.1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项目监理部应坚持的十大工作原则:

1)施工图纸不经会审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设计修改不经报审批准不得在工程中实施;

3)施工单位及其特殊作业人员资质不经报审不得上岗;

4)施工中使用的主要起重、提升设备不经报审不得拆装和使用;

5)主要工程材料不经报审(应按规定见证抽检合格后报审)不得在工程中使用;6)单位(或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监理审批不得实施;

7)停工待检点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8)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9)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继续施工;

10)监理人员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或施工单位拒绝按照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整改,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乙方: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2)75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报告》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防止建筑施工现场重大恶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厂房、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 1、乙方所承建的施工现场不发生死亡事故。 2、施工机械机具发生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3、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必须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之要求达到合格级标准化工程。 4、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率为零。 5、不造成市区电力、邮政通讯、市政设施等重大损害事故。 6、发生伤亡事故快报率为100%。 7、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 二、双方责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甲、乙双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各自履行下列职责。 甲方责任: 1、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指示,部署安全生产施工的任务。 2、定期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督促检查,并组织每季度一次质安大检 第 2 页共 5 页

查。 3、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配合市建设局每季度一次全市质安大检查。 乙方责任: 1、组织施工现场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协调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和各班组及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并付诸实施,以保证责任书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2、认真做好上岗前安全教育,特别是新招用工人及换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必须做好三级安全教育。 3、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台帐。 4、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现场布置要求布置施工用电,现场配电箱、材料堆放及施工机械的设置安装必须符合《浙江省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之要求。 5、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张挂历针对性的安全宣传警示牌子,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加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危险地段出入处(口)应设警示灯,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施工人员和班组开展安全活动,对施工现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7、应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井架、升降机、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保护装置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要把工伤事故控制在零。 8、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公司。 三、奖罚: 第 3 页共 5 页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doc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规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起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七、监理工程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纪守法。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以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 (3)监理工程师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 (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 (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 《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λ 第二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安全管理制度》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各级、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如下: (一)公司经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范,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罚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5、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和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二)公司生产经营责任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分公司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组织设计。 3、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

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司技术经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公司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公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7、贯彻实施“一图九表”现场管理法及业内资料管理标准。参与文明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现场文明安全管理。 (四)安全部门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公司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企业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5、开展危险预知教育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公司每月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架子搭设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新建、

工建法律责任

建筑法律责任 一、建筑法律责任概述 建筑法律责任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建筑法律责任分为建筑民事法律责任、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和建筑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一)建筑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划分为十种,分别是: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建筑法》中有九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二)建筑行政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建筑活动,纠正各种建筑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力度,形成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法》对最普遍、最大量的建筑行政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处罚规定。 1. 关于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

方式。主要是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合格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 2. 关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对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等。 (三)建筑刑事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建筑市场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建筑法》共有11条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诈骗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事责任;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施工企业质量事故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限定招标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

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1.2.5---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一、公司每年、季度对二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二、二级单位每年、季、月对项目经理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三、项目部每年、季、月、周对班组(分包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情况、班组活动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四、对不执行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或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0元以下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较好的个人或单位实行与年终奖相挂钩,以保证目标的顺利完成。 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分(直属、专业)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或分包企业每半月组织一次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班组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岗位安全检查;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班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三、专业安全生产检查: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的安全检

查;塔吊、垂直运输机(架)检查;施工用电及电动机械设备检查;压力容器检查;防尘、防毒、防火等检查。 四、季节性和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冬雨季施工安全检查;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五、自检和交接检: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的搭设,塔吊、垂直运输机(架)等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现场施工用电线路架设等需经班组自检,企业有关部门或政府安监部门进行专业验收检查合格后,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安全检查手续,方可使用。 六、检查整改:各级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及不安全问题,检查组应开具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通知书,整改单位积极整改达标。 七、安全生产奖罚:对安全检查中能达标的;对被指令整改的,屡教不改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相关条目分别给予奖惩。 浙江新邦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新入企业或变换工种的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其必须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并建立教育卡。 公司(分公司)级。教育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等安全知识,教育时间不少15学时;项目部级。教育内容为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的一般规定、项目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现场可能存在危险部位及必须遵守事项等的安全知识,教育时间不少15学时;班组(分包)级。教育内容为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具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班组安全生产和

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需要承担什么工程挂靠意是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譬如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接下来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一一介绍。 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最高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考试试卷

2016年上半年甘肃省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根据《水利水电工程预应力锚索施工规范》(DL/T 5083—2010),锚索张拉作业时,张拉区内千斤顶出力方向内严禁站人。 A:30° B:45° C:60° D:75° E: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 2、提高数据传输的抗干扰能力,使数据传输不受距离限制并可提高数据传输的保真度和保密性可通过实现。 A:“信息处理和变换的程序化” B:“信息存储数字化” C:“信息流扁平化” D:“信息传输的数字化和电子化” E:速度比率 3、为工程建设而购置的办公生活家具发生的费用属于。 A:建筑工程费 B:安装工程费 C:市政工程费 D: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E:玻璃幕墙 4、通常以作为蓄电池的放电电流 A:1小时放电率 B:10小时放电率 C:15小时放电率 D:20小时放电率 E:安全措施 5、设备灌浆若采用早强、高强灌浆材料,小时后即可紧固地脚螺栓。 A:12 B:24 C:36 D:48 E:中标通知书 6、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的。 A:措施费 B:工程建设其他费 C:研究试验费 D:材料费 E:玻璃幕墙 7、关于钢结构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钢结构是由型钢、钢板、钢管等制成的钢构件组成的工程结构 B:钢结构构件难于采用工厂化的制造方式,一般均在施工现场制作

C:钢结构构件之间用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 D:工业机电工程的多层框架、管架是钢结构运用的实例 E:中标通知书 8、在规划土石坝施工料场时,实际可开采总量与坝体填筑量之比最小的材料是。 A:土料 B:石料 C:反滤料 D:砂砾料 E:保证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 9、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任务的单位是。 A:政府主管部门 B:质量监督机构 C:项目法人 D:项目总承包方 E:速度比率 10、关于后张法预应力(有粘结)施工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平卧重叠构件张拉顺序宜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每层对称张拉的原则 B:预应力筋的张拉以控制张拉伸长值为主,以预应力筋张拉力值作校核 C:预应力筋张拉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孔道灌浆。宜用52.5级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调制的水泥浆,水灰比不应大于0.45,强度不应小于30N/m D:预应力筋张拉时,混凝土强度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65% E: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全)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就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整个项目得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与法规。 二、做到一事一交底,事事指派专人负责,不违章指挥,认真履行分部分项安全交底制度,随时随地检查纠正与处理违章作业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实施经济罚款。 三、组织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提出本周安全要求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做好记录。 四、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自检。对检查出得隐患问题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落实,并做好记录。 五、负责组织落实所管辖施工队伍得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得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六、发生人身伤亡与未遂事故时,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与向上级报告,接受检查与配合查清事故原因与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施工,不得擅自撤除现场保护,强行复工。 七、按建设部检查标准,组织项目部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对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人,并定期考核。 八、负责组织对现场使用得脚手架与机械设备等得安全防护设施得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能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安全使用运行状况,随时解决存在得问题。 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在项目经理得领导下,对本工程项目得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安全职责就是: 1、认真组织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上级各项管理制度。 2、组织贯彻实施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情况,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得资源配置与资金投入得有效实施。 4、参与编制本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督促技术部门进行交底并组织实施。 5、组织、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防控工作,针对排查出得重大隐患,组织落实整改。 6、参与编制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评价、完善。 7、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保护、安全防护、防寒、防暑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8、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等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三违”行为进行批评、处罚。 9、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得同时强调安全工作。

监理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但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 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 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 那么,是不是说监理就一点责任也不负了呢!不是的。监理对三大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不等于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对三大目标的实施究竟负什么责任呢? 2)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那么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关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事务”又能是什么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该由合同主体之一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事务”。简单地讲,就是监督、检查和验收。因此,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监理人不是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总包方): 乙方(劳务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优质、按期完成,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各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提高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与人民的财产与人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国家法令法规,甲乙双方特订立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劳务承包方责任 1、劳务承包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分包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企业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与实施。 3、承包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专项安全方案,并采取措施严格执行。

4、施工现场应健全各类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如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会议制度,各类设备、设备的安全验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及各种技术操作规程及职责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对无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5、承包施工企业及工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安全的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行业规章、规程等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一标准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建设工程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严禁各类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验评分标准加强安全日常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好记录。 6、施工现场应具备良好安全保证措施与完全的安全设施。严格执行临边洞口的防护要求,建筑四周要求封闭施工,进入现场应设安全通道等,临街面施工必须封闭施工,保证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7、承包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岗位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防范意识,特种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施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意外伤害、伤亡保险。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1.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的罚款。A.1‰~2‰B.5‰~10‰C.2‰~3‰D.1‰~5‰2.2004年6月某矿山公司决定对所属氟石矿项目实施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其中一家投标的企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资料,结果该企业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对该招标代理机构处()的罚款。A.5万元~25万元B.1万元~5万元C.5万元~20万元D.5万元~15万元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选定中标人应视为()。A.违法行为B.合理行为C.自主行为D.正当行为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的罚款。A.5万元~10万元B.3万元~8万元C.l万元~5万元D.2万元~4万元5.金罗建筑公司于2002年5月16在招标中中标,并与昌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合同签订后,金罗建筑公司却以建筑原材料涨价,标底过低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给当地的招商引资带来了恶劣影响的同时,也使开发商错过投资商机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对此严重情节,有关部门决定取消其()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A.1~3B.2~3C.1~5D.2~56.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A.视数额大小分别处理B.对超过部分加倍赔偿C.对超过部分也如数赔偿D.对超过部分减半赔偿7.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的罚款。A.5‰~10‰B.1‰~3‰C.3‰~5‰D.10‰~20‰8.甲建筑公司违反建筑法规定,对于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的情形表述正确的是()。A.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B.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C.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D.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9.甲工厂的主要负责人于某由于重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于某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5年内B.3年内C.3~5年D.1~3年10.某施工企业仓库常年空着,其管理者李某的朋友托其储存1000箱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书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的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如下责任书,此责任书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项目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2、乙方应聘用持有建设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或特殊工种上岗证)的员工,凡聘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员工上岗,除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行政、经济责任。 3、乙方指派为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接受甲方指导、检查,负责督促员工安全生产,定期组织员工安全学习。 4、一切有关安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均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购备,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政府的有关规定。 5、乙方自带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特种设备要经劳动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6、施工人员开工前不准饮酒,工作时间不准赤脚或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7、工程重要部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凡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程和工序不准开工。 8、乙方在参建本工程同时,必须同时承包安全工作,发生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民工购买劳动保险。由于安全事故而导致工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工作及处理费用,甲方视事故程度,提供必要的协助。 10、乙方的社会综合治理必须按照当地的管理条例执行,不得在工地内打架及进行违法活动,违反治安条例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1、粉尘、噪音、废弃物等环境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创新区与各施工企业签订201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以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交付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

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我镇建管中心汇报。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保障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年月日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以明确各方职责,作为安全管理的指导与检查执行依据。 一、指导思想 施工单位应教育本企业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强化安全的管理监督,积极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施工活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与人民的财产与人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期间的人身、设备安全。 二、乙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承建项目不发生以下各类事故 1、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施工损坏燃气、供电、供水、通信等地下管线事故; 3、施工造成的基坑坍塌、洞内塌方冒顶、地表超限沉降及由此引起的交通中断、周边建筑(构)物损坏等事故; 4、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5、不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轻伤事故率要控制在3‰以内,一般隐患整改率90%以上,重大隐患整改率100%,工人安全教育率达100%,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100%。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100%。 (三)施工单位内部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职工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本责任制由项目部安全员监督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经理责任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包工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包工队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对外包队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丢分点分析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一、精准考点采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要重点掌握。 3.行政法律责任重点掌握处罚类型,刑事法律责任掌握几个罪名和处罚种类。 二、高频答疑点 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有哪些? 答:《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返还财产、修理、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是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3.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是什么? 答: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附加刑包括: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 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 5.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和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6.表见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 1.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落实; 1.3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1.4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 1.5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6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奖惩; 1.7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1.8组织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等。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参与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协助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3组织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4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2.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持证情况; 2.6参与进场设施设备、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验收; 2.7复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8参与工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交底; 2.9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演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10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2.11整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等。

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什么是民事责任?□作一般了解。〖区别于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权利人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因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什么是侵权行为?□作一般了解。 答: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有: 1。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00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一般了解。 答:《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004什么是行政责任?□一般了解。 答: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005什么是行政处罚?◎一般了解。 答: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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