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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奉刑初字第606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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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奉刑初字第606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奉刑初字第606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X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

候审。

p;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X]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X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

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桑

塔纳轿车沿本区人民塘路西向东行驶至浦星公路以西约100米处时,因疏忽大

意且未在道路中间行驶而撞击沿人民塘路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倒

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4月2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驾车逃逸。

p; 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p; 201X年4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

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缑某某、陆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公安机

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

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

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

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

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交通运输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

规定,判决如下:

p; 被告人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p;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p;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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