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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发20042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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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结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生命科学园注册并属地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二)在本区注册并属地纳税,且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内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三)各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概算30%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政府采取BOT等形式进行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不含各类住宅小区内的配套项目);

(四)各镇(街道)旧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居(农)民回迁的部分(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

(五)区、镇两级政府投资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师住宅项目;

(六)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按不同标准征收:

(一)旧城(村)改造项目中用于解决农民就业的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减按30%征收;

(二)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并属地纳税的工业项目,减按30%征收;

(三)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沙河镇、南口镇、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建设,且符合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00]21号)规定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30%征收;在其它各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实施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50%征收;

(四)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属地纳税的现代物流、商业项目,减按50%征收;

(五)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产业项目,减按50%征收。

四、本区范围内应由相关企业收取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设施接口费,按照市有关规定收取。

五、在各镇(街道)辖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构以专项投资的形式用于各镇(街道)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对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机构实施监管,区市政管委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监管。

六、区发改委负责对本办法的内容进行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收取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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