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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

附件: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6月24日印发 

前 言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1 总 则 ............................................................................... 1 2 分部工程验收 ....................................................................... 2 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 3 4专 项 验 收 ........................................................................ 5 5 竣 工 验 收 ........................................................................ 5 5.1 一 般 规 定 ................................................................. 5 5.2 竣 工 验 收 ................................................................. 6 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 7 6.1 工 程 交 接 ................................................................. 7 6.2 工 程 移 交 ................................................................. 7 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 8 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 8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 9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 10 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 ........................ 11 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 12 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 17 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 ..................................................... 22 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 23 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 25 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 30 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 31 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 33 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 34 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 35 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 ............................................................ 36 条 文 说 明 ...................................................................... 37 1 总 则 ............................................................................ 37 2 分部工程验收 ...................................................................... 38 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 38 4 专项验收 .......................................................................... 38 5 竣工验收 .......................................................................... 395.1 一般规定 (39)

5.2 竣工验收 (39)

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 (39)

6.1 工程交接 (39)

6.2 工程移交 (40)

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40)

6.4 工程竣工证书 (40)

1 总 则 

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4级和5级新建、加固及扩建堤防工程的验收。 

堤防工程的级别执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规定。 

1.0.3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或单位工程)验收。 

政府验收是指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或有关规定明确的单位)组织的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和合并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验收。 1.0.9 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堤防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 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 项目法人应组织和检查各有关单位及时制备并提交完整、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各自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2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3 4级及以下堤防验收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2.0.2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2.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表,其内容要求见附录C。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2.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2.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D)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2.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2.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2.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其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3.0.1 合同(单位)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当一个单位工程包含多个合同工程时,宜采用单位工程验收方式进行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时,宜采用合同完工验收方式进行验收,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3.0.2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有关的设计、监理、施工或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法人验收监督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安排代表列席参加。

3.0.3 合同(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表,其内容要求见附录C。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或整个单位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完成分部工程验收;

3 工程各环节验收遗留问题和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4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5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6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7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评)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单位)工程完工日期。

3.0.6 合同(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合同(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合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专 项 验 收 

4.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4.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4.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 

5 竣 工 验 收 

5.1 一 般 规 定

5.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6个月(一个汛期)至12个月运行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5.1.2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5.1.3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内容要求见附录F。竣工验收申请表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并确定验收具体时间。 

5.1.4 竣工验收原则上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5.1.5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具

体抽样检测要求按附录I要求执行。

5.1.6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制度已建立;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G、附录H。

5.1.7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5.1.8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4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5.2 竣 工 验 收

5.2.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 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5.2.2 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3 竣工验收会议按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会议: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听取工程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报告;

3)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5.2.5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6.1 工 程 交 接

6.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6.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6.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K。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6.1.4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L。 

6.2 工 程 移 交 

6.2.1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6.2.2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6.2.3 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6.3.1 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6.3.2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6.3.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或项目法人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6.3.4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组织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6.4.1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M。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6.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移交情况; 

2 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 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6.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N。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 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6.4.4 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工程竣工证书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档案部门及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 

验 收 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 

竣工验收 提供单位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和工程建设大事记 

√ √ 项目法人

2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

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

设安排及完成时间 

√√ 项目法人 

3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 √ 设计单位 4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 √ 监理单位 5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 施工单位 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 运行管理单位 7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 质安监督机构 8 验收鉴定书(初稿) √√√ 项目法人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分部工程 

验收

合同工程 

完工验收 

竣工 

验收 

提供单位 

1 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 √ √ 项目法人 2 主管部门批文 √ √ 项目法人 3 招标投标文件 √ √ 项目法人 4 合同文件 √ √ 项目法人 5 工程项目划分资料 √ √ √ 项目法人 6 单元工程 质量评定资料 √ √ √ 施工单位 7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项目法人 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 √ 项目法人 9 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 √ √ √ 参建单位 10 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 √ √ 参建单位 11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 √ √ √ 施工单位 12 工程监理资料 √ √ √ 监理单位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 √ √ 设计单位 14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 √ √ 设计单位 15 竣工图纸 √ √ 施工单位 16 政策处理相关资料 √ 承担单位 17 重要会议记录 √ √ √ 项目法人 18 质量缺陷备案表 √ √ √ 监理机构 19 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 √ √ 项目法人 20 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 √ 项目法人 

21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

√ √ √ 参建单位

2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 √ 参建单位

23 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 项目法人 

24 其他档案资料 根据需要由有关单位提供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或“根据需要提供”。

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工程基本

情 况 

 

本次验收

范 围 

 

工程验收

条件检查

结果

 

建议验收

时 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接收人:

年 月 日 

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验收鉴定书

工程名称及编号分部工程名称及编号

开工日期年月日完工日期年月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

代建单位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主要验收

依据

验收时间年月日

分部工程

建设内容

及主要完

成工程量

工程质量评定××分部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所以,××分部工程质量评为合格。

或:××分部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所以,××分部工程质量评为优良。

具体评定情况见附件3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质量事故

及质量缺

陷情况

验收遗留

问题及处

理意见

结论

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人签字)

附件:1、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2、遗留问题处理记录及其它;3、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字号

遗留问题处理记录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理记录及其它:

附件3: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号单元工程名称单元

工程

个数

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评合格数

其中

优良数

优良率合格数

其中

优良数

优良率

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工程名称及编号合同工程名称及编号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质量与安全

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验收时间验收地点主要验收依据

合同(单位)工

建设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设内容及主要完成工程量、开完工时间、工程结算、质量评定等,另附页。

历次遗留问题

处理情况

存在主要问题

及处理意见

意见和建议另附页。

结论

保留意见(保留意见人签字)

附件:1、合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2、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资料目录;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 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 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 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 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 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 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

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 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

最新(参考)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最新(1)复习进程

沙溪亭公寓项目(二期)工程一标段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表一)

沙溪亭公寓项目(二期)工程一标段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表二) 2、当其中有一项验收不符合时,综合验收结论为“不符合”;但在本办法允许的范围内,可与住户协商交付。 3、房(户)号应与交房后实际使用的房(户)号一致。

室内空间尺寸、护栏、玻璃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表三) 注:1、在分户验收记录所附的套型图上标注房间编号。2、净开间尺寸每个房间测量不少于2个测点,测量部位在距墙角(纵横墙交界处)500mm。净高尺寸每个房间测量不少于5处,测量部位宜为房间纵横墙500mm处及房间几何尺寸中心处,异型房间按实际情况确定设点位置。3、检查方法:红外线测距仪辅迟以钢卷尺测量。4、质量标准:净开间、进深允许偏差为±15毫米,净高度为-15毫米,允许极差为20毫米。5、当某一点偏差超过-15毫米或极差大于20毫米,验收即为“不符合”。

地面、墙面裂缝检查验收表(表四) 填充墙、轻质隔墙等不包括在内。2、检查方法为:目测检查、钢尺、裂缝观察仪等。3、质量标准:墙面不得有结构裂缝;板面、板底不得出现板面周边裂缝或板底交叉裂缝,板面、板底不得出现宽度大于0.3毫米的裂缝。出现上述裂缝,即为“不符合”。4、当出现不符合要求的裂缝时,裂缝情况除在本表进行定性描述外,还应在附表中详细图示明确,并标明裂缝的位置、形状、长度、宽度等。5、分户验收后,住户验收时,发现裂缝有进一步发展,超过上述规定应判定为“不符合”的,以住户发现时的裂缝情况为准。6、出现“不符合”情况的,结构安全上原设计(或相应资质的)单位确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进行加固;不影响安全的,由建设单位与用户协商处理。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三2008-09-10 16:22调整土地登记类型分类标准,增加新的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法律中心蔡卫华 关于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不足:一是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区分;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都统称为变更土地登记,有时不知所指。 因此,起草《土地登记办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登记类型应该调整,但具体怎么调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在《土地登记规则》分类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原有的土地登记分类的延续性;第二种意见的有的特别是房地合一的城市主张借鉴房屋登记的分类方法,将土地登记也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便于与房屋登记衔接,促进统一登记;第三种意见主张根据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四种情形,而将土地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消灭登记”等,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土地登记办法》综合上述意见,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关于总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可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关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定义。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标准(参考Word)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范、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与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的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形成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代建)应当先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本地区有关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四)防水工程质量(应进行屋面淋、蓄水试验,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 (五)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应进行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卫生器具满水试验,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排水干道通球试验);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应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避雷接地电阻测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 (八)其它有关规定、标准、合同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浙江省分户验收规程

备案号: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33/ T1140-2017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ousehold quality inspection of residential projects 2017-08-30 发布2017-12-01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程共分16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空间尺寸、室内地面、室内墙面、室内顶棚、门窗工程、玻璃和阳台护栏安装、防水工程、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卫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细部工程等。 本规程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邮编:310012),以供规程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义乌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淳安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诸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翟延波叶启军陈宇新刘翔吕惠萍沈晓宇 方明乐李建军吴建青肖红黄斐楼应平 董永贤刘道军周宏玮李炳春谢春江徐国荣 郦挺周锋田龙泉潘金炎施炯胡康虎 朱元华钱荣标陈骁曹凌坚夏妙水阳波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工作依据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土地登记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6、《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0、《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1、《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工作方法 1、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开展。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对所有权界线未经依法确认,或者虽经确认但已发生变化或已经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应依法重新确认权属界线后,量算集体土地面积。 已经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权利主体、权属界线、地类、面积均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变更);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2、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的全部集体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所有权范围内各地类面积只进行调查,登记发证时不划分地类,土地证书中各地类的面积用“/”划去。 3、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准备工作 1、成立组织机构: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45)要求,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班子。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

备案号:×××× DB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 T×××-2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Unit Quality of residential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DB XX-XX-201# 201#-XX-XX 发布201#-XX-XX 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浙江省分户验收的实践经验,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参照其它省市通行做法,编写了本规程,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完成此征求意见稿。 本规程共分15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尺寸、室内地面、室内墙面、室内顶棚、门窗、玻璃安装和阳台护栏、防水、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电气、智能工程、橱柜等。 本规程的编制工作得到了大量科研、监督、设计、监理、施工、检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帮助,在专题研究中得到了有关协作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希望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及时将对规程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8号,邮编:310012,电子邮箱364815871@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1233076.html,),以便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义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金都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最新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靖州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网工程第四标段建设单位:靖州县建设局 湖南省建设厅制 年月日

目录 1、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备2004-1)…………………………(页)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004-2)………………………………………(页)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备2004-3)………………………………………(页) 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备2004-4)……………………………(页) 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备2004-5)…………………………………(页)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备2004-6)………………………………(页) 7、商品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备2004-7)…………………………(页) 8、商品房屋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备2004-8)…………………………(页) 9、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2004-1)………………(页) 1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施2004-4)………(页) 11、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 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施2004-3)……………………………………(页) 1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施2004-14)……………………(页) 13、桩基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10)………………………………………(页) 14、地基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9)……………………………………(页) 15、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6)………………………(页) 16、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2004-7)………………………………(页) 17、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定书(湘安监统编2004-1)……………(页) 1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2004-6)………………………………(页) 19、施工许可证……………………………………………………………(页) 2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页) 21、公安消防、规划和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准许使用文件………………………………………………………(页)22、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页)13、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页)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10-5-29 浏览次数:256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已往土地登记规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 二、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正确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1、土地用途变化需作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商业银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实地调查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的用途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土地用途未变化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2010年7月1日实施)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室内地面………………………………………………………………… 4.1普通水泥楼地面(混凝土、水泥砂浆楼地面)……………………. 4.2板块楼地面面层………………………………………………………... 4.3木、竹楼地面面层…………………………………………………….. 4.4室内楼梯……………………………………………………………… 5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工程………………………………………………. 5.1室内墙面………………………………………………………………. 5.2室内顶棚抹灰…………………………………………………………. 6空间尺寸…………………………………………………………………. 7 门窗、护栏和扶手、玻璃安装、橱柜工程工程…………………… 7.1 门窗工程…………………………………………………………… 7.2 护栏和扶手工程…………………………………………………….. 7.3 玻璃安装工程………………………………………………………... 7.4 橱柜工程…………………………………………………………….. 8防水工程………………………………………………………………… 8.1外墙………………………………………………………………… 8.2外窗……………………………………………………………… 8.3楼地面………………………………………………………………. 8.4屋面…………………………………………………………………. 9给排水工程…………………………………………… 9.1给水管道安装工程………………………………………………. 9.2排水管道安装工程……………………………………………….. 9.3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10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11电气工程…………………………………………………………. 12智能建筑………………………………………………………… 13通风与空调工程………………………………………………….. 14公共部位及其他………………………………………………….. 14.1楼梯……………………………………………………………… 14.2地下室………………………………………………………….. 14.3其他………………………………………………………………. 15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附录5……………………………………………………………….. 附录6……………………………………………………………….. 附录7………………………………………………………………..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l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1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 施细则 1总则 1.1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1.3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4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1.5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1.6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 (2)界址清楚; (3)面积准确。 1.7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臵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2准备工作 2.1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2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模板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方案

一、工程概况: 近江单元R21-B01a、R21-B01b地块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二标段工程位于杭州市主城区,近江控规单元范围内,东北为清江路,东南为组团路,西面为衢江路,西北为秋涛路,南侧为临时停车场及近江苑住宅楼。工程由二层地下室与1、2、3、5#塔楼住宅群组成。二标段总面积为66251.76 m2(包括地下室、1、2、3、5#楼)。本工程±0.00相当于黄海高程8.05m。 本二标段工程地下室为21349.13m2。地下室为地下二层,地下二层层高为 5.7m、3.9m,地下一层层高为 3.8m。人防区设置在地下二层,为平战结合地下室,平时为汽车库,战时为核6级人防地下室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总建筑面积5654m2。 二标段工程预计开工时间为11月3日,合同工期820天,预计竣工时间为 2月27日。 各楼情况如下: 1#楼建筑面积为:7123.09m2,1层为配套用房层高为4.3m,2、3层为配套用房层高3.7m,4-23层为住宅层高为2.8m,建筑高度68.3m(从室外地面到建筑屋面板的高度),建筑物最高点为74.4m; 2#楼建筑面积为:7826.63m2,1层为配套用房、社区居委会、物业经营等用房层高为4.3m,2层、3层为物业管理及经营、社区居委会等用房层高3.7m,4-25层为住宅层高为2.8m,建筑高度73.9m(从室外地面到建筑屋面板的高度),建筑物最高点为80.0m; 3#楼建筑面积为:10777.95m2,1层为配套用房层高为4.3m,2、3层为配套用房层高3.7m,4-29层为住宅层高为2.8m,建筑高度85.1m(从室外地面到建筑屋面板的高度),建筑物最高点为91.9m;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 1990年7月 21日 1990 国土 [籍]字第93号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 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 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 5,000平方米(含 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2]21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5 【实施日期】2012.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发〔2012〕4号)、《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2-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分户验收规范

单位工程分户质量验收 实 施 方 案 工程名称:亿嘉置业·颐嘉苑3#楼 施工单位: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 监理单位:潍坊五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寿光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分户验收总体部署 一、单位工程分户验收的内容 二、分户验收检验批划分 三、分户验收的检查工具及程序要求 四、分户验收填表要求及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分户验收质量标准及偏差要求 六、施工单位职责 七、分户验收结果的处理 八、分户验收质量预控措施 第三章、分户验收检查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一、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二、砖砌体(混水)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三、墙面一般抹灰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四、墙面饰面砖粘贴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五、水性涂料涂饰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六、地面找平层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七、水泥砂浆面层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八、地面砖面层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九、塑钢门窗安装措施及标准要求 十、木门窗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十一、门窗玻璃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十二、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质量分户验收 十三、室内空间尺寸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十四、普通灯具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十五、开关、插座安装分户质量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十六、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分户质量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十七、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十八、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十九、卫生器具及给水配件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二十、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二十一、防水工程检查质量分户验收措施及标准要求 第四章、竣工验收及工程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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