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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模拟题

土地法模拟题
土地法模拟题

《土地法》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土地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因是(B)

A.行政处罚

B.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

C.行政拘留

D.行政赔偿。

2.我国土地流转中的要式行为是(D)

A.确定

B.认可

C.证明

D.登记。

3.行政复议受法受定期限的限制(D)

A.不受期限的限制

B.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C.由行政机关决定

D.受法受定期限的限制。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D)的土地实行征收。

A.全民所有

B.农民所有

C.单位所有

D.集体所有

5.下列可以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有(C)

A.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B.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C.经主管部门批准,有外地迁入的农户

D.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土地的社会特性是(A)

A.体现着社会经济关系

B.有用的属性

C.资源属性

D.商品属性

7.自然资源意义下的土地概念的狭义理解是指(B)

A.国土面积

B.地表的陆地

C.陆地和海洋

D.仅指平原

8.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某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市内耕地的(A)以上

A.80%

B.70%

C.60%

D.50%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出让方是(B)

A.土地使用者

B.国家

C.市、县人民政府

D.市、县地政部门

10.法学概念意义下的土地是指(B)

A.为人所利用

B.是财产权利的客体是物的一种

C.可以被人控制

D.有经济价值

11.以下哪个是不属于我国行政处罚的管辖形式(B)

A.地域管辖

B.临时管辖

C.指定管辖

D.级别管辖及其管辖权的转移

12.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是(D)

A.收益权能

B.使用权能

C.占有权能

D.处分权能

13.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是(A)

A.收益权能

B.使用权能

C.占有权能

D.处分权能

14.在我国下列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C)

A.土地相邻权

B.基地使用权

C.抵押权

D.土地使用物权

15.行政复议是否受法定期限的限制(D)

A.不受期限的限制

B.完全由当事人决定C由行政机关决定 D.受法受定期限的限制

16.房地产权属登记所指的权属为(D)

A.土地所有权

B.房屋所有权

C.房屋使用权

D.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7.土地转包属于(B)

A.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B.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

C.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

18.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是指(A)

A.城镇以外广大农村和集镇内的建设占用土地的总和

B.村里的非农用地总和

C.村里宅基地总和

D.村里公共设施占地总和

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项建设用地项目不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C)

A.乡政府办公楼建设用地

B.人民医院建设用地

C.南湖别墅区通往南山镇的道路建设用地

D.大学校区扩建用地

20.我国的土地所有人是限定的,这是因为(C)

A.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B.土地资源的公益性特征

C.国家实行公有制

D.为了国家管理土地更方便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A)

A.国家

B.集体

C.国家与集体

D.个人

22.以下哪个不属于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C)

A.土地

B.土地转让行为

C.法律制度

D.土地管理行为

23. 某企业因建设需要在一次征用耕地40公顷,批准此用地申请的国家机关是(A)

A.国务院

B.国家土地管理局

C.该省人民政府

D.该省土地管理局

24.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权利主体是(D)

A.人民 B 集体和国家 C. 社会 D.国家

25.下列哪一法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交易及权属登记(B)

A.《民法通则》

B.《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C.《森林法》

D.《立法法》

26.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为(C)

A.私有制

B.集体所有制

C.社会主义公有制

D.国家土地所有制

27.“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对(C)年内不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制裁方式。

A.4

B.3

C.2

D.1

二.多项选择题

1.土地使用权按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AB)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集体土地使用权

C.农用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有(ABD)

A.出让

B.凭租

C.拍卖

D.作价入股

3.土地开发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ACD)

A.农用土地开发优先原则

B.限量开发原则

C.生态平衡原则

D.综合性开发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ACD)

A.制定土地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直接依据

B.是国有土地使用取得的依据

C.是地政部门土地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D.是专门以调整土地行政管理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5.土地征用指国家为了( A C)

A.公共利益建设需求

B.经济发展

C.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D.并给以市场价的补偿

6.土地行政执法的原则是(ABCD)

A.合法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高效性原则

D.违法必究性原则

7.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形式主要有(ABD)

A.入股

B.转让

C.借用

D.租凭

8.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主要形式有( A B C D)

A.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租凭

C.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D.土地土地承包经营

9.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分为(ABD)

A.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行为

B.超过批准数量使用土地的行为

C.开垦土地的行为

D.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三.填空题

1.作为法学意义上的土地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它必须满足连个条件:一是它必须能为人们利用和控制,二是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2.土地使用权按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务院。

4.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5.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政府。

6.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

7.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可分为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四种形式。

8.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可有国家、个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9.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10.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1.我国土地立法的原则是公有制原则、有偿使用原则、保护耕地

原则、统一管理原则。

12.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3.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政府。

1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流转的方式有转包、互换、出租。

四.判断题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2.只要是法律、法规中有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法规都属于土地法的范畴。(√)

3.土地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4.如果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则当无效。(√)

5.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属于非登记物权、动产物权属于登记物权。(×)

6.地役权即邻地使用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权利。(√)

7.我国土地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

8.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交付义务是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9.出让土地使用权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10.用益物权主要以动产为标的物权。(×)

11.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国家征用土地的费用不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核定征地补偿标准。(√)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状况?

我国土地资源的自然状况是:

(1)土地资源的总量大人均占有量少。

(2)山地高原多于平地,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3)各类用地分布不平衡土地利用地区差异大。

(4)土地资源与水资源在地域分布上不协调。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供需矛盾尖锐,各类用地均不能满足需要。

(2)土地利用尚不充分,生产力和利用率均较低。

(3)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及其他损毁情况严重,土地质量不断下降。

(4)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不断发生。

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简述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答: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国家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出租,其中又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

土地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市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4.简述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及其内容?

答: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2)主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度、土地用途分类制度等。

5.试述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三要素?

(1)土地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土地法律规范产生的围绕土地的归属、利用、流转和管理等发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 2)特点:一是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特征;二是土地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特征。

3)三要素: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共同对象土地;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概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区别:A、使用权性质不一样.

B、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可能出些征地补偿费用(非出让金),也可能一点不出费用。

C、使用的权限不一样。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出租,抵押等;出让土地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D、使用期限不同,出让土地有具体使用期限,使用期届满返回国家,划拨则无时间限制。

7.试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1)抵押权是债权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变价处分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致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不获清偿时,土地抵押权人可依法定程序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用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之价款清偿债务时,土地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登记在先的土地抵押权优于登记在后的土地抵押权。

(2)特征:第一、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或土地所有权;第二、土地抵押权的期限,受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限制。

六.论述题

1.论述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条件?

1)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特定的土地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

3)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4)产生、变更与消灭具有因果关系,不是孤立的。某些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导致另一种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相应地,某些土地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又会伴随着另一种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

5)条件是需要具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二者关系是只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即一定的土地法律事实出现,才引起具体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何不同?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对他人的土地实施占有或直接管领支配。其特征是带有准物权属性并在权能范围、期限、内容上受到法律的一般限制。

(2)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是: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划拨和出让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是通过分配(农民宅基地)或依法直接使用(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建设);第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划拨方式取得外,一般是有偿使用并有期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性、无期限;第四,权能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限制多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论述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特征与传统民法财产使用权比较,产生这个不同的原因?

(1)中国的“土地使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的权利。

它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而出现的,不能认为它仅仅只是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2)传统民法的土地使用权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中国的“土地使用权”虽然也是从土地所有权里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但由于我国实施土地公有制,由国家和集体所有,而国家和集体是抽象主体,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或集体,将其所有的土地必须通过有偿和有期限的出让给使用人,经由使用人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才能实现土地的价值,因而,具备了准物权的属性。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用地法律法规汇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8、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最新2016.11) 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最新2016.11) 1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1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8、划拨用地目录 1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0、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1、重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公布 2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修正) 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25、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6、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2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30、最高法院:政府收回国有土地时未引用法律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 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 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 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

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一款)“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款)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几处修订: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的两款规定合并为一款,分三个层次作了规定。二是将第八条中“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分别修改为“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使得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落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上,以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相一致。三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暗含的村民小组明确规定出来,进一步确立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四是删去了原土地管理法关于“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的“村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词。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有多种,一般不再称“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 二、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本条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一规定的含义是:一是这里的“村”为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考试大整理部分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考试大整理部分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判断题 l.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等方式交由用地者使用。() 2.所有权制度与所有制有密切的关系,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所有权制度是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3.集体经济组织一般都直接对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抵押和租赁。() 4.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它具体表现为土地使用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 5.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 6.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町以依法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7.确定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8.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9.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10.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付给本人,均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以及作为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11.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土地的,原则上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根据第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二)单项选择题 1.为了加强土地的管理,()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A.1986B.1997C.1998 D.1999 2.我国土地所有权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土地所有权为()所有。A.国家B.全民 C.集体 D.全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土地管理部门D.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 A.国务院B.各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D.B和c 5.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 A.惟一性B.统一性c.广泛性D.一致性 6.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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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 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 进程更稳健、有序 (15)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 的出台 (18)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 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 给,促进需求 (2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 求更加旺盛 (21) 七、结论及建议 (2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 同年12

最新土地法案例

土地管理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3年7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哥哥周某代其与某某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规定了甲方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将15亩土地流转给乙方周某用于办企业。乙方按每年每亩3000元价格付给甲方土地流转金,流转期限为三十年,从2003年9月1日起至2033年8月30日止。2006年2月,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在某某区书院镇三三公路4588号处开工建造厂房。 2006年2月27日,某某区房屋土地执法大队责令停止施工并发放停工通知单,但该公司继续施工直至5月份被迫停工。2006年11月书院镇镇政府曾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该公司拒不拆除。2007年4月该公司又继续施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停工并于2007年4月3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在土地执法专项行动期间仍然继续施工,顶风作案。 经现场勘测,该公司占用土地面积为10441.78平方米,现地面已建成3幢厂房3036.93平方米,3幢工棚266.6平方米,一幢门房45.08平方米。经查,该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农田,原为书院镇农业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根据上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土地鉴定报告表明:该地块范围内耕作层均已遭严重损坏,不能耕种。 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此案引起了某某区委、区府的高度重视,区委区府主要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严肃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占地行为。日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海市房地资源行政执法总队已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07年12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立案侦查。 由于上海某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07年7月10日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向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11月21日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之中。 案例二: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04年10月20日,上海某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金汇镇乐善村11组集体土地80亩,每亩每年10.3万元。2005年2月开始,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擅自占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厂房。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对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作出了多项创新和完善。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明确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三是将2004年国务院28号

土地法全文

2013最新土地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

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基本内容 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1988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是我国第一个较全面的综合性的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案)》。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国家又进行了修正。其基本原则为土地公有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土地有偿使用原则等四项原则。 近年来,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务院将土地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手段,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宗旨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即:“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 1、土地的所有制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三个“刚性”指标来控制。有以下特点:(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下一级的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划分

土地耕作法新选.

油基钻屑的处理技术 油基钻屑的主要污染物为:高,石油类含量高,重金属含量高(主要是)及含盐量高(、、2)。 主要研究土地耕作法和焚烧法处理油基钻屑的技术 土地耕作法 土地耕作法用于处理含油钻屑,一般都要投加肥料以平衡土壤中的比例,调节土壤的湿度及值以优化烃类生物降解条件,进行机械翻耕以改善土壤充氧并使烃类在土壤中混合均匀。土地耕作法实际是通过土壤中微生物对废弃油基钻屑中石油烃类的生物降解来实现的。其处理费用约为9-10美元3。 石油类的生物降解 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 石油类物质作为微生物的碳源参与微生物细胞内的代谢。石油类物质在微生物细胞内经过三种同化作用(好氧呼吸、厌氧呼吸和发酵作用)被降解。简单来说,这一过程可用下式表示。 石油类物质+生物2+氮源22副产物+细胞体

石油类物质的可降解性是由其化学组成决定的。例如C1024的中等长度的烃类降解速度相当快;而更长链的烷烃则不易被降解,当相对分子质量超过500-600时,一般不能作为微生物的碳源。 在土壤中,降解石油多种烃类的微生物共计100余属、200多种,分属于细菌、放线菌、酵母等。细菌有假单胞菌属、黄杆菌属、棒状杆菌属、无色杆菌属、节细菌属、不动杆菌属、弧菌属的某些种。放线菌有诺卡菌属和分枝杆菌属,以前者为最突出,但对烃类降解常不彻底,有中间产物累积。霉菌有灰绿葡萄孢菌,能使石蜡降解;还有曲霉属、青霉属、枝孢霉属的某些种。酵母有假丝酵母属()、红酵母属()、球拟酵母属()、酵母菌属()的某些种。而以假丝酵母最为广泛,在 500种酵母中,55种能降解石油的几乎全为假丝酵母。 烷烃、烯烃和炔烃的降解 研究表明:石油类污染物的降解与其化学结构的关系极为密切,烷烃、芳香烃中的C1022最易被降解;C16一般挥发较快,在环境中主要以气体形式存在,而短链烃由于其结构比较稳定,只有少量的微生物对其有降解作用;C22以上的烃类水溶性很差,一般情况下是固体,微生物对其降解作用非常有限。 对于烷烃类,生物降解过程可由下式表达。 烷烃酒精乙醛脂肪酸乙酸盐类22细胞体烷烃降解的生化机理是β-氧化和充氧作用。目前,有关正烷烃的降解途径研究较多。通常情况下,正烷烃的生物降解最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9年4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 (1960年11月3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 (1962年2月13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 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 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 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 4年3月23日) 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十九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

土地法2019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修正版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 2019.08.26 【实施日期】 : 2020.01.01 【时效性】 : 尚未生效 【效力级别】 : 法律 【法规类别】: 土地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 第四章耕地保护 (6) 第五章建设用地 (9)

第六章监督检查 (15) 第七章法律责任 (16) 第八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 年 3月 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 年 4月 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2002 年12月28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1998 年 4 月 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年 7 月 5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年 4 月 4 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 年 5 月 19 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1988 年 6月 lO 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1956 年 6月 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1959 年 4 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1960 年 11 月 3 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1962 年 2月 13 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 年 9 月 27 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 年 8月 30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 年 10 月 27 日)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 年 3 月 11 日) 10、土地登记规则(1995 年 12 月 28 日) 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 年 2 月 2 日)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 年 1 月 3 日)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年 9 月 26 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 年 2 月 23 日)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 年) 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 年3月 8日)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 年 5 月 24 日)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 年 3 月 15 日) 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9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 年 12 月 4 日)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 年 11 月 14 日) 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年 1月 15日)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 4年3月23 日) 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 年 11 月 2 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 年 11 月 2 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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