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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对比下载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对比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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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民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法律教育网独家整理公布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WORD版本,供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下面是2010年司考大纲新旧对比:民法部分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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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

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

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

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

第二章自然人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法律/教育网/整理的撤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第三章法人

基本要求:

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理解: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的要件,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第三节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的类型(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第四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

第五节法人联营

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及法律意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类型、瑕疵,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果。法律/教育网/整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

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始期和终期期限的效力)第五节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伪装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第六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第五章代理

基本要求:

了解:代理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代理权的概念、终止。

理解:代理的特征、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复代理的要件、效力,代理权的发生、授予,滥用代理权之

禁止,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效果,表见代理的要件、效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法律要件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的类型)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第三节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表见代理的效果)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期限的含义、效力、性质、类型。

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以及中止、中断、延长,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的基本规则。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特征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期限

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第七章物权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变动的概念。

理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的标准及意义,物权行为。

熟悉并能够运用:物权变动的原则以及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公示、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主义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本权与占有)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的取得原因物权的消灭原因)物权行为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的概念物权的保护方法(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

第八章所有权

基本要求:

了解: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相邻关系的概念,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客体、保护,集体所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和保护,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的内容。

理解:所有权的内容、种类,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主要的相邻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其他法人所有权)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的管理权(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节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处理相邻关暴的原则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

第九章共有

基本要求:

理解:共有物的分割,共同共有的类型。

熟悉并能够运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准共有的概念

第二节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共有物的处分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共有物的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第三节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第十章用益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用益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地役权的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法律/教育网/整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地役权的取得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人的权利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基本要求:

了解: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

熟悉并能够运用: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特殊抵押权,动严质权、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消极条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范围)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清偿债权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抵押权的终止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法律/教育网/整理

第二节质权

质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质权(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权人义务)留置权的消灭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合

第十二章占有

基本要求:

了解: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理解:占有的种类,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熟悉并能够运用:占有的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和性质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事实的推定权利的推定)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的保护(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占有的取得(直接占有的取得间接占有的取得)占有的消灭

第十三章债的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及其特点。

理解: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概念及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

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第二节债的发生

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分类)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其他原因第三节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主债与从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第十四章债的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的履行的基本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履行规则

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保全的概念及其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规则及其效力,保证、定金的成立和

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二节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保证的概念和种类保证的设立保证期间保证的效力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保证责任的免除)定金(定金的概念和种类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债的移转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债的各种消灭事由的构成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的概念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的要件债权让与的效力)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债务承担的要件债务承担的效力)债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企业合并)第二节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清偿费用)抵销(抵销的概念法定抵销的要件抵销的方法抵销的效力)提存(提存的概念提存的事由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方法提存的效力)免除(免除的概念免除的方法免除的效力)混同(混同的概念混同的成立混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及合同成立的标准,格式条款的含义及其特殊效力规则和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内涵及其成立条件和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一般条款)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基本要求: .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含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违约行为的形态。

熟悉并能够运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

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各种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及孳息归属(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拍卖)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节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受赠人权利义务)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三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节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转租权买卖不破租赁)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的义务定作人的义务)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施工、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分承包的禁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了解: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上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旅客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则

第二节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节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

基本要求:

了解:技术合同的概念、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则及各种技术合同的特有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订立技术合同的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成果归属开发风险的承担)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第二节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章著作权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熟悉并能够运用: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客体、主体、内容、限制、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及邻接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原理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时效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概念作品的种类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作者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演绎作品的概念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汇编作品的概念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职务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第五节著作权的限制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的情形)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第六节邻接权

邻接权的概念出版者的权利(出版者的权利内容出版者的主要义务)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权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的权利内容表演者的主要义务)录制者的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播放者的权利(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八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软件著作权的内容(软件著作人身权软件著作财产权)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软件著作权的期限软件著作权的限制)软件登记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章专利权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专利权主体、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外国人

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第三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节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复审专利的无效宣告)

第五节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转让权标示权)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限制(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六节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十七章商标权

基本要求:

了解: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消灭、商标侵权行为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商标概述

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节商标权的取得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注册的条件(申请人的条件商标构成的条件)商标注册程序(申请的代理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

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第四节商标权的消灭

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无效的撤销违法使用商标的撤销)

第五节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六节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

基本要求:

了解: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和相关规则,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则及离婚的法律后果,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及收养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结婚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法定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围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请求撤销的程序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节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的撤销)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法律i教育网-编辑整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

第三节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的一般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继承与继承权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

基本要求:

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继承人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三节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条件

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基本要求:

了解:遗嘱继承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遗嘱的形式要件及其效力规则,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及其效力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第三节遗赠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执行

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

基本要求:

了解:遗产的法律特征、范围及其认定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继承的开始及遗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地点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

第二节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遗产的范围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第三节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概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

基本要求:

了解:人身权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人格权、身份权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人格权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的特征)具体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

第二节身份权

身份权的概念亲权(亲权的概念亲权的内容)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内容)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内容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规则,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责任竞合规则,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与规则,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考试内容: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的特征)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第二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免责事由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五节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侵权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费用的支付)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见义勇为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二节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六节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七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八节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988年4月2日发布施行)法(办)发[198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8日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21日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行)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5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9]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9日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5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6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8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00]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2]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9]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2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3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l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民法部分的整理如上。

法考民法笔记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是什么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二)民法的适用 1、民法通过"涵摄过程"得以适用: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至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致一定的结论 2、涵摄表现是三段论演绎推理的过程(T大前提包涵多个构成要件(M),R为法律效果,S为案件事实抽象民法规范所需的构成要件M) 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之过程得到适用,将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规范+法律事实(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规范法源,对法官有直接约束力,民法总则第十条,应当依照法律"制定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间接法源(社会学法源,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援用) 民法总则第十条所谓之法律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习惯作为民法直接渊源,适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制定法无规定2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3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法律事实: 不以意思 表示为要 素,只要事 实行为被 认定,法律秩序均将之与特定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一般为事实的告知行为,无论表达的意思如何,民法均按照法律的规定的内容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情谊关系) "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为人指路、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学理基础:1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2增加社会交往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 但是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就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该领域的合同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 合同成立之判断应当依照"合意+权利义务"公式进行判断,应当根据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

- 司法测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 司法测试民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笔者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历年真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不定项选择题: (2011年) (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

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86题)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C 【考点】合同的效力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将药材交付给乙公司之前,乙公司对药材不享有所有权,此时其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乙、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

民法口诀

民法口诀 (一) 1.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了算。 2.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 3.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 4.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5.鱼或熊掌——选择权。 6.鱼或熊掌——选择之债。 7.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 (二) 1.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区分合法与非法行为。 5.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6.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 7.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8.依法律行为取得,是传来取得;依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 10.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11.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12.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13.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14.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15.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亦引起物权变动。 16.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 17.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 18.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三) 1.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利能力不能抛弃。 4.宣告死亡有顺序限制;宣告失踪无顺序限制。 5.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7.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8.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四) 1.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2.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 3.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4.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5.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6.代表机关由一个自然人充任。 7.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 (五)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期间。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5.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出生是时间点;活了18岁是时间段。 7.时间点是分水岭。 8.缺多少补多少。 9.黑签与白签。 10.民法倒计时。 11.掐头去尾。

司考民法测试与解析16-18

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债务因混同而消灭( ) A.甲欠乙借款l千元,后甲、乙合伙经营餐馆 B.甲男欠乙女借款1千元,后二人结婚,未有特别约定 c.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10万元,后甲、乙合并为一新的法人 D.甲欠乙借款l千元,乙父欠甲借款1千元 2.甲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关于此转让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A.若甲未通知乙,则转让协议无效 B.乙接到通知后,可以表示拒绝 c.若乙对甲享有债权,则乙不得就此债权对丙主张抵销 D.转让后,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丙主张 3.甲公司欠乙公司350万元货款未支付,丙公司提供一栋房产作抵押。两个月后甲通知乙、丙,甲已将其债务转移给了丁公司,乙、丙当即表示反对;半年后乙通知甲、丙,乙已将其债权转移给了戊公司,甲、丙当即表示反对。如今,货款已到期,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由甲向乙履行债务 B.应由甲向戊履行债务 c.应由丁向戊履行债务 D.丙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4.甲将对乙享有的5000元债权转让给丙,后乙陷于破产,丙仅分得1000元债权,后丙就未获清偿的4000元,向甲请求给付,丙可以这样做吗( ) A.不可以,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无须负瑕疵担保责任 B.不可以,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 c.可以,因为债权让与后,原债务人就成为债务人的保证人 D.可以,因为对转让的债权让与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5.甲欠乙5000元,经乙同意,甲把其债务的l/2 转移给丙承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B.这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c.保证人丁不知情,其有权拒绝履行债务 D.保证人丁不知情,其有权拒绝对5000元转移出去的2500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乙公司欠甲公司1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6年2月18日清偿对乙公司的1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2月10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同年3月1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1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3月1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1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3月1日即可主张对丙1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lO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下列有关提存的说法表述正确的是( )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司法考试民法速记口诀(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Word版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所有权取得方式。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物权 司考民法讲义: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定金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 (1)基于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 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 (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 (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 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 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 3、私法方式: (1)先占: 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 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②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③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④. 先占是瞬间行为,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法律敎育网

⑤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2)拾得:发现+占有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 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义务: ①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 ②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b、拾得人权利: ①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 ②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 ③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 c、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不当得利 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 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 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 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 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 (3)发现: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 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 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 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 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 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 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 2. 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 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 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 其父 B 其子 C 其兄 D 其 祖父 4. 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

民法最好记忆口诀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讲解

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2016-05-08 司考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司法考试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司考推荐 来源:学法网(xuefa5)作者:三校名师 推荐2016司考民法一本通(文末电子版) 【民法核心必考点1】 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1点的区别 【民法核心必考点2】 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核心必考点4】 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未约定保证份额。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5(1)】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5(2)】 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6】 根据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 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法律行为类型》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亦称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及契约,如捐助、买卖、租赁等。 2.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所有权的抛弃;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务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只是产生债务或变更债务,后者则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和消灭。(2)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化,后者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具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3)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也可以有效;处分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否则为效力待定。(4)对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要求公示,而处分行为一般要求公示。 我国学界通说并未完全接受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但是已经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现行立法强调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结果的区分,但并未明确承认后者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即处分行为。事实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是在物、债二元立法模式下区分对世权和对人权的逻辑结果,并非立法是否愿意承认或采纳的问题。亦即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是客观的逻辑产物,而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则属于立法政策的选择,与逻辑无关。这点恰恰被我们忽略。 在无权处分人所缔结的合同效力分析中,处分合同(如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并非效力待定,而是确定有效;真正效力待定的是处分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如果认为这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话),即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在我们现行立法没有明确承认处分行为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被我们描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出卖之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则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典型真题】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03-04,单)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司考民法必背法条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6、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最新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17年)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 项错误。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②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③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二、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故有: 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愿原则 (1)概念 自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自治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2018法考民法模拟考试题和答案及解析

2018年法考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导读:备战法考,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可以帮助你查漏补缺,同时练习手 感和状态,节约备考精力、时间,提高复习效率。 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的临近,同学们的复习也慢慢进入状态,备考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练习自然必不可少,今年已经全面推行机考,大 家可以多做练习寻找题感,尽快熟悉机考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甲年满16周岁,初中毕业以后因未考上高中,便在某企业上班,月工资为800元。某甲仍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关某甲的下列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A.某甲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价值4000元),其父母认为过分奢侈,表示反对,因此,该行为无效 B.某甲因朋友过生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份价值1000元的生日礼物,其父母因与某甲之朋友的父母有隙,表示反对,该行为无效 C.某甲与该单位的某女同事恋爱,父母认为某甲年龄太小,表示反对, 因此,恋爱无效 D.某甲因骑车违章,将一老翁撞伤,老翁花去医药费5万元,因某甲无 力支付,某甲之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2.王某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4岁的何某在该店购买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000余元。在王某向何某之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王某与何某的买卖合同:() A.王某有权在何某之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何某之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王某催告何某之父追认,何某之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答案】C 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加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获得奖金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 C.王某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 D.王某无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 【答案】D 4.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B.由于张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张某的子女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D.王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身体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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