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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读书笔记

刑法学---leeshang

联系方式:www.leesh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2410067.html,

导语:

【案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法条分析评判故意伤人罪的基点很清楚是是否故意杀人,而非杀人的数量,往往人们主观上认为一位杀九个的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不为过,而上海复旦大学生投毒案就毒死一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是太重了,这是不知刑法的无知表现。故意杀人构成是事实,依法条应当先从死刑开始判决再由重及轻的判,复旦大学的投毒案被判处死刑且立即执行更是基于(1)这是一次精心预谋的杀人(2)投毒者是为专业人士,认识清楚(3)投毒者的主观恶性是非常的大(4)案发后投毒者没有向被害人家属求谅的态度。

【司法背景】

在中国不能够忽视中国的司法背景而盲目的推崇西方式。重庆的遗弃老人案件审理时,中国法官就主动地下乡叫上全村的村民来开庭审理,在西方不良媒体的报道下,似乎中国对司法很随便,但实际上这是十分高效且正确的做法,若是按照正式的审理将全村人民叫到法院去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这不仅要耗费很多的人力物力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法官下乡,直接对民众进行普法教育,人民不仅知道了这是犯法的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更加显得官亲民。

【刑法心得】

任何知识终将回头影响处理知识的人,刑法是在恶缘的漩涡里打转的知识领域,这了冷肃如冬日的知识,会映照出刑法研究者独特的心灵。表面上看,刑法及尽所能地约束自由,实际上是靠其独有的威慑力在捍卫着人们的生活,带给我们平静与安宁。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机能、目的、任务、体系

●刑法的结构:刑法总则与分则,总则具有简洁性和抽象性的特点。

●刑法的制定根据中国宪法和司法实践

一、刑法的概念

广义刑法: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渊源:刑法典(含修正案,修正案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不能直接引用)、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这两者在中国是没有的。附属刑法在日本和韩国有,附属刑法即依附于其他经济行政法规的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部门法,刑法具有阶级性质,也具有法律性质如下:

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所有的社会关系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之中,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可以剥夺人的财产、自由、生命。

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是其他法律的保障,理应不提前介入,但是像如今的借记卡拖欠,信用卡诈骗等老是越级审理,十分的琐碎。

三、刑法的任务--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政治: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惩罚与保护的有机结合】

四、刑法的机能:行为规制、法益保护(国家、社会、个人)、人权保障(不能法外用刑)

五、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六、刑法谦抑理念

刑法具有滞后性,能够用经济、行政、其他手段解决的不用刑法,在人民的生活中刑法的介入是越少越好。

【案例】处女妓女案银行贷款案

如今的的犯罪高发,不是因为刑罚不够重,而是因为黑数太大,人们总会存有侥幸的心理去犯罪,刑罚应具有必然性和及时性,往往到达刑罚阶段所罚处的都是以往的事,那当时是做什么了呢,若能即刻马上对犯罪查处,不用很重的刑罚也会起到很好的惩治的效果的。

【思考】刑法对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活动的介入度应到何种程度?

七、刑法与道德之界

横观世界法制,在法制程度越高的国家,法制与道德的界线就越不明显,在法制程度越低的国家,法制与道德的界线就越分明

【案例】一厘米自主权--良知准则

德国法官判词:作为警察不执行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来说,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自主权。这是你该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伦理道德底线。

二、刑法发展的历史

一、外国

1.巴比伦的汉莫拉比(启蒙时期)

2.启蒙思潮与刑法发展

●格老秀斯自然法精神对后世的影响

●【案例】纽伦堡审判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学说

●卢梭《社会契约论》《一个孤独漫步的人》推荐书目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3.古典学派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边沁

4.近代学派李斯特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二、新中国刑法发展

1.创立、发展时期(1949.10-1957上半年)

1)全面介绍、学习苏联刑法理论

2)参与配合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3)死缓制度的提出

4)学术问题开始上升为政治问题,主张反革命罪,有未遂观点的学者后来

被打为右派

2.萧条、停滞时期(1957年下--1976.10)

3.复苏繁荣时期(1976-)

1976-1980 粉碎四人帮

1980-1988 制定宪法之后立刻就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

1988-1997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1997- 今刑法全面修复

【论八大关系】

一统天下分庭抗礼

基础理论热点问题

刑法理论司法实务

法学教育司法考试

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

坚守变革

国际化本土问题

刑法学相关学科

三、刑法解释

一、两个基本问题

1.刑法需要解释吗?

第一,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由于生活变迁、观念改变,只有经过解释,才能

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要求。

第二,生活中发生的种种案件是不规则的,只有通过解释才能使刑法条文与具体案件形成对应关系。

【案例】妇女在公园中寻觅作案对象,发现一老头,色诱至其家,哄老头吃壮阳丸,结果老人昏迷,醒来之后已经被洗劫一空。二次作案时,对象也是老头一个,骗其吃药,结果没有睡觉,于是女子借机将其遣开,拿走贵重物品钱财,下午老人上下呕吐。对于这两次的作案,前一次被判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1.行为人在入户前具有抢劫的故意2.选择对象上为年龄大的老人,为了骗其吃药致昏迷3.虽然药名不详,但是药的成分是可以确定含有致使人昏迷的成分4.随身带有晕车药是不正常的现象。所以应担被判为入户抢劫罪,而不是简单地抢劫罪。对于第二次作案,被判处为盗窃罪。

强调一点就是,刑法要讲实质,好像是色情诱惑,实则是以这种形式来掩盖抢劫的实质。

【案例】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管理陆军和海军。但实际上美国总统也管理着空军。当时是没有空军的概念,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要对其进行解释,当时的陆军和海军就是代表着国家的武装力量,所以空军是包括的。

【案例】网络空间犯罪放鸟案--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能停留在物理的破坏上

2.刑法准许被解释吗?解释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

刑法准许被解释,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刑法不仅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更应该与宪法协调一致,使宪法保护的重要法意在刑法上也得到保护。刑法的解释应以宪法为准则,不得做出违反宪法的解释。从宪法意义上论述刑法解释的正当

性,也就是说刑法解释的合宪性。所谓合宪性,就是刑法的解释一定要符合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刑法解释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师说】贝卡利亚认为刑法是不能被解释的,这是由当时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实现正义

1.正义是什么?

你的正义观就是刑法的正义观,我们承认人们之间存在正义观的差别,但是差异并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大,是有趋同的,这种相同点来自人本身的良知。

2.什么是正义的?

1)常情常理常识

2)公众认可

3)要使相同的法意受到保护

三、刑法解释的限度--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类推是不行的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述刑法意义

2.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实际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不一样,扩大解释不产生新的法律法规,但是类推解

释就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就不能解释为包含男性在内,拐卖男性会判处其他的罪名。

2)缩小解释: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限制于立法原意的解释如情报的解释

3)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3.体系解释:将法条放到整个条文体系当中去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看法条的变化如1979年的刑法规定妨碍婚姻,一起小孩的遗弃罪,再后来将妨碍婚姻取消了,这样犯罪对象就扩大了,可以是收养儿童的机构,不单只是父母

5.比较解释:中国与国外

6.反对解释:根据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7.宣言解释:

8.当然解释:比如说,杀鸡都犯法了,那么杀人当然是犯法了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来源: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2.思想基础:⑴三权分立(洛克提出孟德斯鸠完成)

⑵心理强制学说(费尔巴哈):心理强制学说要求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人们会进行利益平衡,就会导致重刑主义。

⑶现在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与自由。

3.罪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

①形式侧面:

1)法律主义: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法;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

定罪量刑。【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则?】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行政机关遇到行政犯罪时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另外习惯法,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渊源。

2)禁止溯及既往:既禁止事后法。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线不确定,但也不能混淆。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确定的刑种与刑度。

②实质侧面:

1)明确性原则:来源于1914美国宪法的“因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明确性是一

种相对的要求,要求刑法明确到无须解释的程度只是一种幻想。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切琐细之事由法律处理,更不意

味着琐细之事由刑法处理。处处适用刑法只会降低刑罚的信用。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犯罪论处。不过特别注意有以下四种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⑴对于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游行集会言论自由的权利,我国的刑法是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大学生游行示威运动才做出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非法游行示威罪。

⑵对于没有具体被害人的不法行为以及自己是被害人的行为。但是军人的自残自伤是要定罪的,他们没有履行保卫国家的义务。还有比如说吸毒我们是不定罪的,因为被害人是自己,但教唆人吸毒就是要定罪的。

⑶对于得到国民的认可或容忍的行为,即使由于社会发展变迁使得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也不宜轻易规定为犯罪。比如,上个世纪人们对女性的赞美那是万万使不得的,但如今却是礼貌的体现。再如欧洲的禁酒令、通奸罪、流氓罪、对偶婚等等。

⑷对于极为罕见的行为。强奸男性。

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是否应当保留死刑?

4.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①确立:刑法第三条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废除类推制度

②表现: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规定了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③实现:⑴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审理。

【案例】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当初的设立是指女性卖淫,现下出现某人组织男性卖淫是否应当判处此罪呢?依照刑法解释,我们卖淫指的是一方提供性服务,另一方提供财务购买的行为,并不只能但指女性,随着生活的变迁,思想观念的变化,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应当扩大解释以适应时代的脚步。

⑵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定罪量刑。

【案例】2005.9.15裸聊案。网络裸聊这是现当代出现的聊天方式,虽说有伤分化,但是不能判处他们任何的罪状,因为都是不符合的。

④对当今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现状的困惑与反思。

【师说】没有人是天生的访户。你也仅仅是一个公民个体,当你是公民个体时,你也是渺小的。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基本含义:刑法第四条: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强调适用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3.无法做到绝对的平等,只能做到绝大多数是平等的,往往是一种相对的平

等。

【案例】褚时健案。褚时健是亚洲第一烟草公司红塔公司的总裁。后因涉及到过亿的资金问题而判处刑罚,就死刑都没有判,也没有死缓,直接无期,后又

转为有期17年,两三年后又保外就医。其实司法机关还是又考虑到他对国家作出的贡献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规定: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适用:⑴罪罚与罪质和犯罪情节相适应。犯罪行为侵害、威胁法益的锋芒所向不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即法益侵害程度不同,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

⑵刑罚与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包括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

【冬虫夏草案】老奶奶在超市一时起意拿了超市的一盒冬虫夏草价值上万,老人拿来是给自己岳母用的。后来世博登记常住户口的时候,来到老人的家里,老人叫住了民警,说自己拿了超市的东西,要求民警将自己抓起来,民警忙碌,不愿管理,但是老奶奶偏要他们将自己带走,要不就不让他们走,无法,民警就告知她警局谁的电话要他找另外的警察,又不肯,民警自己打了。奶奶被带到了警局说了经过,警方来到超市合实,超市经理害怕丢东西被炒,所以就说没有丢,奶奶不解了,详细的说了经过,要求调动监控,后来发现的确是这家超市偷的。对于这样的一起案子,检察官不愿去起诉它,因为实在是没有什么意思,这种道德极高的自首,人们不忍去判处,再说原物奉还超市时,超市方也表态这是中华美德,并且将这盒冬虫夏草送与奶奶。这样的判决就算是公布于世,让世人去褒贬也不会有什么异议的。

五、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国的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2.属地管辖原则(国内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案例】张子强案。

⑴领域:领陆、领水、和领空、移动领域(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⑵犯罪:遍在说!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包括行为的发生地和行为的结果地。

【未遂犯】: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在本国内发生,或者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网络犯罪】:特点是,犯罪人虽然仅在甲国实施行为,其结果地却可能发生在全世界。所以A在甲国从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中国公民能够从网络上观看该淫秽作品时,就认为结果发生在中国。

⑶特例: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②港澳台地区不适用内地法。

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中国刑法。

3.属人管辖原则(国外犯):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⑴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⑵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在国外犯罪的额,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4.保护管辖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是侵犯了本国的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限制】:

⑴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中国的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

⑵所犯之罪的最低刑在我国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应当是重罪。

⑶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即两地同处。

5.普遍管辖原则: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是参加国在其领域内发现罪犯便可行使刑事管辖权。

⑴普遍管辖原则的权力来源是国际公约,目的是为了防止国际犯罪。

⑵对于具体案件时依据的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公约。

⑶该原则看似是一种权力实则也是一种义务。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1.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限时法效力。

2.常识:1980.01.01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刑法于同年10.01生效。

3.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生效;公布后隔一段时间生效。

4.溯及力: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是原则,从新是例外。

⑴该原则的适用对象:

①未决犯

②法定最高刑为比较依据,若最高刑相同在比较最低刑,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比较一定是在行为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幅度之内进行。

③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条,所以在解释前发生的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对该案件的审理仍然有效。

⑵不同解释的效力问题:

①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

②对于相同的问题,司法解释不同的时候,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绑架并且杀害被绑架者,处死刑。但是未成人所规定的八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没有绑架罪。所以这就有矛盾出现,于是两院同时发布不同的司法解释。检察院认为承担绑架罪,而法院认为承担故意伤害罪。首先我们认为法院的解释更加合理,检察院的解释于理无据,其次对于犯罪人而言法院的解释更有利,从从旧兼从轻原则考虑,应当适用法院的解释。六、犯罪论

【注意】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仅仅具有概念的意义,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该定义表露中国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思考】严重到什么程度才是犯罪?

●从立法的角度而言,严重到需要科处的刑罚时才是犯罪。

何种标志判断法律规定的是犯罪行为?

●在行为法律要件之后是否规定刑罚后果。

二、犯罪的本质:对法益的侵犯。

三、犯罪构成:由刑事实体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成立该犯罪所必需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四要件理论--中国:

⑴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⑵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⑶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⑷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2.双层犯罪构成模式--英美法系

⑴客观构成要件: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亦称违法构成要件。

⑵主观构成要件: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亦称责任构成要件。

3.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德、日--【李翔主讲】

(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⑴分析思路: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如:判断不法:行为作为前提--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

(1.实现了构成要件 2.无阻却违法事由)

●如:判断刑责:首先考虑责任能力--非难可能性

(1.特别罪责要素2.罪责形态3.违法性认识4.无阻却责任事由)

七、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具体阐述

一、行为学说

1.因果行为论--贝林

由人内心的意思带动身体动作而引发外界变动的因果历程,至于意思内容故意或者过失,以及因果变动的社会意义如何,在非所问。

【师说】行为的概念界定过于广泛,导致行为过于广泛。

2.目的行为论--威尔泽尔

行为并非单纯的因果历程,而是目的性任务的实现。理论假设行为人对其活动有相当的预见能力,可设定不同的目标并且驾驭其行为,有计划的追求目标。【师说】更有科学性、合理性、目的行为论难以说明过失行为与不作为。

3.社会行为论

由意思支配或可由意思支配,且因而在外界引起社会重要性结果的人生举止【师说】不可抗力,纯粹的反射性动作,也可能具有社会意义。所以,社会的行为概念缺乏界线机能。

4.人格行为论

行为是人格的表现,是人类表征于外的心理、精神活动的总和。

不作为必须透过对‘作为的期待’才具有人格的征表。

【结论】人类举止--举止由人意思支配或者可以支配吗--该举止具有社会危害性吗?

【思考】如何判断刑法上的行为?

⑴行为人是否制造或增加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风险

⑵如果行为人制造风险极低也不认为有刑法上的行为存在

二、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

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案例】行政不作为:女儿遭性侵,父亲多次报警,民警却没有采取有效地措施,反而闲置该案件,造成严重后果。

2.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行为人具有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没有履行该义务而导致严重后果

3.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限于刑事法律

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的先前行为。

【案例】当爱已成往事

台湾某夫妻,丈夫是乳腺治疗专家,并且在结婚后有了外遇。妻子恰好得了乳腺癌早期,丈夫却一再的敷衍欺骗,给她开止痛药,阻止她去医院,很快到了晚期无救而死,不到两个月丈夫就与小三结婚了。

分析:构成不作为故意犯罪

【案例】北京打工夫妇,妻子要动手而丈夫就是不签字,所以妻子就死在医院。大陆刑法对这个男的是没有定罪的,当时讨论下来就是一边倒,由于现在医化管理比较紧张,经常有杀医事件,有的真的很过分,如:广东某男醉死在医院,家人殴打医生,游街。但是的确存在医生靠卖药吃饭,而不是靠技术吃饭。结论是

这个责任在医院和丈夫没有关系。

【案例】重庆船夫摆渡,竞争对手望着船夫翻船而不救助。

【思考】见危不救是否要定罪?

三、犯罪的客观要件之因果关系

【师说】没有因果关系就一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1.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为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

2.重要性:因果关系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构成要素,对于司法实践处理上具有重要意义,特别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因此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历来就受到各国刑法届的关注。

【案例】

丙经过铁路道口与正在值班的熟人聊天,导致未能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将x 轧死。

●分析:聊天不是刑法上的行为所以不用在考虑了。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只能

是刑法上的行为。刑法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研究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结论:

①原因行为是客观要件上的危害行为,即刑法上的行为。

行为的判断标准----可归责的危害理论

②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包括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释义】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3.因果关系学说

国内:

⑴必然因果关系学说:当危害行为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缺陷:1.认定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很难判断...是否包含..,是否合乎规律...,

因为很多规律还没有被人们认识与掌握。2.缩小了处罚范围,高科技手段犯罪,会以制造条件的方式犯罪,这会被该因果关系排除在外。

⑵偶然因果关系学说: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但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的产生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

1)对定罪的影响

【案例】甲是私营企业主,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已为其劳动,时间较短,已趁机逃脱,甲发现后持刀追赶,已跌到撞成重伤。

分析:强迫劳动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无法定罪,但强迫劳动与已的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244 强迫劳动罪)

2)对量刑的影响

【案例】甲欲强奸已,已反抗逃跑,已追之,甲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车撞死。

讨论:能否对甲适用强奸(未遂)致人死亡罪呢?-结果加重犯的问题

国外:

⑴条件说:对于刑法上的行为,刑法上的结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如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值得讨论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果关系中断

㈠介入自然事件:自然事件超出行为人的判断预测时,因果关系中断

㈡介入他人行为:

①若独立产生危害结果,则因果关系中断

②若与先前行为一起产生危害结果分两种情况:其一介入行为所起的作用大,则因果关系中断,其二介入行为所起的作用小,则因果关系保持㈢介入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因果关系保持

【案例】某司机欲强奸未遂遭到女子反抗,于是动手掐死女子,但是没有想到女子还没有死,司机将女子投入河中,女子溺水身亡。

㈣介入被害人自身行为

①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几乎必然实施,因果关系保持。

【案例】甲基于杀人的故意,将乙的衣服点燃,乙跳入水中溺死。

②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介入了异常行为,造成了结果,但考虑到被害人的心理

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任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因果关系。

③被害人介入了不适当或者异常行为,但是如果该行为属于被告人管辖范围

之内的行为,仍然能够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在深水区与浅水区没有明显的区分的游泳池中,教练没有履行职责,不会游泳的练习者进入深水区溺死。

④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

优势地位的被告人的指示而实施的,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案例】甲非法医生,有人肺炎,叫其买感冒药,最后误了时辰抢救无效死亡。对于该医生定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 __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 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 __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

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__,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 __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刑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大全

刑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大全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获取各种教学资源带来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丰富教学内容,拓宽教学和科研的视野。只有不断更新、充实教师的知识结构,才可以始终站在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只有教师个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读书心得体会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

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

诉讼法导读读书笔记(刑诉)

刑诉导读总结 读《论犯罪与刑罚》之笔记 2008181079 彭月云《论犯罪与刑罚》作者:贝卡里亚(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出身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受到启蒙思想运动的激励,参加了一个激进讨论小组——“猛击”,自认为是北意大利百科全书派。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提出了近代刑罚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罪行等价主义、罪行人道主义,并且首次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鲜明的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被誉为近代刑罚的奠基之作,为现代刑事程序的主体性、平等性和人道性奠定了思想基础。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 2、法官不得解释法律。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 6、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7、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 9、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 贝卡里亚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 伏尔泰曾经这样评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

刑法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法硕14级2班 1401212502 邱仪 《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于1764年出版的一部闻名于世的刑法著作,此书作为近代刑法学的开山之作。在阅读之前,我认为应该就是那种比较冗长、纯理论、抽象性的著作,但读完这本书之后则完全颠覆我对它先前的看法,此书言简意赅却又逻辑缜密,文笔犀利却又形象生动。他用浅显却意味深刻的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独特见解,不愧为一本经典著作。 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蒙昧的封建制度不断激化社会矛盾,整个欧洲社会笼罩黑暗之中,人们饱受着残酷野蛮的封建专制刑罚的折磨。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这就要求刑法彻底摆脱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来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所以,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而本书的作者,贝卡利亚承担了扯下旧形式制度最后遮羞布这一历史使命的勇士。贝卡利亚在本书中以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盾指向当时旧的残酷的刑事制度,深刻揭露其蒙昧主义的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倡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形势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法的认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以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的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学说,这本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系统阐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的著作,阐述了由后世所确认的刑法三大原则,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谴责,鼓吹刑罚改革,对于欧洲以致全世界的刑法改革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下是本书的几个重要和影响深远的观点。 一、关于罪行法定 贝卡利亚在本书的第一部分就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其对刑罚起源的看法。在他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法律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而为了切身的利益而牺牲的一份份自由的总合,就形成了君权。由于人们很容易在私欲的引导下去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甚至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为了保护私人的自由不受其他人侵犯,君主需要采用一种能够直接触及感官,且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的力量来抵抗私欲,这就是刑罚权的起源。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刑法课程,应通读《简明刑法教程》一书,全面、系统、深入地掌握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仅供参考。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范文篇一:学习刑法学精品课程的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

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

证据法书评

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标准研究》 方姚学号:2013004072 王圣扬教授著的《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讲诉讼证明责任,对我国三大诉讼的证明责任进行深入比较和剖析;下篇主讲诉讼的证明标准,探析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比较西文和苏联的证明标准来剖析我国证明标准的优缺点,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改革提出建议。在此,先概述本书的内容后评断本书的优缺点。 一、全书内容概览 诉讼证明责任。(一)王圣扬教授分析了奴隶制、封建制、资产阶级国家以及苏联、东欧等国家刑诉中原被告哪个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二)提出举证责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而又模糊不清的概念”,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翻译上的不同所导致的概念模糊而无需辨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可以通用。(三)在此引出证明责任这个主题后阐明证明责任的意义和作用。(四)王圣扬教授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性质和任务认为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法院在案件真伪不明的情况还要主动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因而承担证明责任。同理,王圣扬教授认为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自诉人和法院共同承担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应承担证明责任的学理分析,并对几个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进行驳斥。另外,还就例外情况下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进行说理解释。(六)解析证明责任的内涵,对我国三大诉讼中证明责任异同点进行比较,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是三大诉讼的相同点。不同点是在刑诉中法院要承担一部分证明犯罪事实的义务,在民诉中法院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调查收集的职责,因而在刑诉、民诉中法院都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而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由被告人承担。(七)民诉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驳斥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观点,认为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并进行了说理,并阐述法官在事实认定时的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问题。(八)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证明责任承担主体,驳斥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观点,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相关规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可以收集、调查证据,论述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承担一定证明责任。 诉讼证明标准论。(一)对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归纳总结证明标准内涵,论述其性质,并对我国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分析。(二)介绍历史上各种证据制度下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 诉法当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 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 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如在新 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在分则的具体 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 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 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 都是对尊重和 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 讯逼供。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 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也体现了人 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 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在新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可 以进行和解,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 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读书报告读后感读书笔记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及内容概要 张明楷教授是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来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学习,其观点受日本学派影响较大。张明楷在三阶层的理论上,于其《刑法学》中详细地阐释其提出的二阶层体系,即违法性构成要件和责任性构成要件。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将格言按顺序一一引入,探讨其根源以及发展历程,将格言与刑法理论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刑法学的启蒙之作。张明楷教授在讲述每一个刑法格言义理的同时,对其例外情况加以列举,对涉及的刑法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对一些疑难问题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表达。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本节作为开篇的代序,提出不论法律是否完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点出了法律的特殊地位。人们在社会中共同生活,行为、价值观固然会有不同之处,这就需要有准绳去规范社会行为,这便是“有社会就有法”。之所以选择法律,是因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是一种伴随着处罚的强制力,不偏不倚。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行”,造法易,执法难,法律必须要适用于社会,在执行中才有价值。要明确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只有立法者与解释者共同努力,对法律作出与时代相切合的解释,同时代的解释是最好的解释,法律也因此能够良好地适用于社会,对人们产生真正的约束力,规范其行为,以此维护社会秩序。 (二)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本节格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达。罪刑法定原则是以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一般预防及责任主义为思想基础的,通过其来限制司法者和立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不断发展中,针对实际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包括排斥习惯法、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等。罪刑法定最关键的是成文法主义,这是介于现实一些文化较落后地区习惯法的强大存在。成文法主义不仅排斥习惯法,还排斥判例法。罪刑法定另一重要内容是禁止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就是类推解释。 (三)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本节格言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是法律的要求,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坚持平等。在立法上,法律制定时要不偏不倚,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外,其余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不应该成为法律上差别待遇的根据,比如财力与社会地位。在司法上,如代序所写,法律在执行中才有价值,司法实践中,更要平等地适用法律,没有平等执行,法律的公信力便会降低,作用也会减弱。 (四)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本节表达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是实现。如书中所写,轻罪重罚会对潜在犯罪人群提供诱惑,会衍生与其犯轻罪不如犯重罪;而重罪轻判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而且对被害人而言也是一种伤害,使其对法律失去信心。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是所谓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报复性行为,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为了预防犯罪,明确告诉人们犯罪不是没有成本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法官根据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作出自由裁量,这就需要法官在量刑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将淳朴的罪责越重,刑罚越重;罪责越轻,刑罚越轻的观点执行到位。 (五)任何人不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受处罚 本节格言表述了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株连的现象,而后我国进入数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团体责任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直到君主专制制度崩溃后,团体责任退

思修课结课论文-《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前言: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尽管作者一再声明这是一本随笔集、“富有趣味的小册子”,然而各种旁征博引和精彩的论述都使得阅读《看得见的正义》不能说是一个轻松的事,更不是能浏览一遍便能对全书了然于胸并写出高屋建瓴的读后感的事,故而我在通读全书后,仅选择了部分章节进行了资料查阅和反复研读,与要求不符之处,望老师海涵。但我终究认为,不能以一篇东拼西凑、不知所云的读后感来作为这堂课的终点。 全书作者一共引用了以下23道法学格言进行分篇阐释: 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3.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4.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5.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6.正义根植于信赖 7.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8.一事不再理 9.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0.无救济则无权利 11.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12.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13.任何人不得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14.谁主张,谁举证 15.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16.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17.行使其权力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18.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里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19.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20.谁来监督监督者 21.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22.公平游戏 23.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力的大宪章 正如书名一样,本书中的每一篇,无一不是围绕“正义的司法程序”这一主题来写的。文章大多短小精悍,但却不乏案例的介绍和深入的剖析。同时,文风随性自然,没有采用学术论文的表达方式,也就避免了与普通读者之间的隔阂;但同时又不乏严谨与专业精神,旁征博引,分析可谓鞭辟入里。 全书二十四章题目直接就是核心引用的23条法律格言,这样一来,揭示主题的同时又带我们领略了一番世界各地的法律思想。而这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和《一事不再理》两篇文章。《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所讨论的是司法裁判活动的速度,而《一事不再理》则是讨论了再审程序的问题。两个话题似乎相互分离,但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裁判活动过快,往往会引发冤假错案,而此时只有启动再审才能纠正之前错误的审判结果;而根据当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3 篇 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 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 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 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 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 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 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 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 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 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 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 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 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 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 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读《论法律》有感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1篇隽永的短文中包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1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这让我对“严刑峻法”进行了1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历史的很长1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偏向于采取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由于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但是,严刑峻法真的能到达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知我们,事实并不是如此。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由于推行严刑峻法致使社会动荡乃至走向灭亡的命运—— 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才萌发“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他颁布诸如“盗1钱以上皆弃市”“3人共盗1瓜,事发即死”之类的刻薄刑法,导致百姓惶恐不安。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致使隋亡的重要缘由之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1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1种永久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因而可知,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的程度,此时不但不能保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这里的“反抗”包含着两层意味,1是指人民没法忍耐由于法律令人动辄得咎而不能不逐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因而企图用包括颠覆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类状态;2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

【刑法心得体会和感想】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大全

【心得体会】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以下是分享的学习刑法心得体会大全,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有幸参加刑法学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培训,聆听孙国祥教授和刘伟博士对刑法学的教学剖析,收获颇丰。大有耳目一新的感受,深受启发。我是治安学专业教师,对刑法学并不熟悉,由于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参加了本期培训。尽管本人所教课程与参加培训课程诸多不同,但这次培训对我今后的教学工作和下一步我校精品课程的建设仍有很大帮助。下面我结合本次精品课程培训学习,谈谈个人对课程教学及教学资源利用的一些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教学探索 基于个人教学的体会,以及对一些同仁教学实践的了解,教学上的挑战和困惑可以说是高校教师普遍性的遭遇。此次培训学习,虽然我对刑法学不熟悉,但从孙国祥教授借助刑法学课程对教学的剖析中,也受益颇多,主要有三点: 一是,孙国祥教授特别讲到了教学方法,对刑法学教学中可以使用的方法作了较详细的阐述,比如辩论式的案例计论、撰写学术观点综述的小论文、旁听公

审、专题讲座等等。我所任教的治安学课程,虽然与内容与刑法学不同,但从孙教授予的讲述中,我发现有我值得借鉴的很多东西,孙教授提到的诸多的教学方法,我几乎都可以作个尝试。 二是,孙教授提到了刑法学教学中要处理的几个关系,其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对我触动较大,我所就职的公安类院校近年正逐步转向于培养高级技能型人才,在教学中如何做到理论够用,技能够强,各公安院校都在探索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尽管有不少教师已有多年的教学经历,但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有不少人还走了极端。孙教授的观点让我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即不能因为强调实践而割裂理论知识的系统化。对于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必须讲透,为学生建构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再强化对学生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是,孙教授中讲座中多次特别提到教学中必须充分把握学生的已有知识结构和领悟能力。我个人认为,这实质上是对“以学生为主导”、“以学生为本”之类教学指导思想的一条践行途径,也是我今后教学中需要贯穿的一个重要理念。 二、教学资源的获取 这次培训,在教学资源的利用上,对我的启发较大,除了日常的教材、期刊杂志外,还可以搜集与本学科知识有关的国内外各知名学校的网站,下载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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