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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催告函(未收房) (1)

律师催告函

业主:

受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现就您拖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一事郑重致函:

根据您与中侨房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应在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因买受人的自身原因未能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办理,则自出卖人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房屋交接日,并视为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全交付了房屋,且视为买受人验房合格,房屋风险及由此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A公司作为您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与您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服务管理好本小区是双方的共同愿望。依据您与中侨房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您自身原因未能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因此,您户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应自交房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缴纳,但您户未履行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义务,截止2015 年月日,您户尚拖欠物业服务费元,滞纳金元,生活垃圾清运费元,代收水费元,电梯电费元,二次加压泵电费元,公用电费公摊元,以上合计欠费元。

我们希望您通过协商方式与A公司解决此事,在接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及滞纳金全额支付。如您不主动协商或借故拖延,我们将根据A公司的授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届时,您除承担清偿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及滞纳金的责任外,还有可能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等费用。请您能及时付清上述款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友好解决问题。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

二O一五年月日

律师所承办人:潘永达,联系电话:156********

物业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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