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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协定书

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共同努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终于将在今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又迈进了一大步。

什么是《京都议定书》?其主要的内容有哪些?对我们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在我们一般人来讲,确实了解的不多。但这又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理应

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虽然从1861年开始,人类就对气象进行跟踪记录,但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们才明显地意识到,破坏环境的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反过来会惩罚自己,温室效应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为了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经过紧张而艰难的谈判,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虽然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早在1997年就达成协议,签署的国家已经有140个。但按照议定书的规定,要有在1990年占造成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55%的国家批准,该议定书才能正式生效。这一责任自然主要落在发达国家身上。然而当许多欧洲国家先后批准了该议定书后,却遇到美国的障碍。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曾签订了《京都议定书》,但布什政府上台后,却在2001年退出了该议定书。美国的行动拖延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很明显是损人利己的行为。尽管美国布什政府作出了让世界侧目的决定,但从国际环境保护史的发展来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重大胜利事件。俄国对该议定书曾一度迟疑,但在去年11月批准了该议定书,使它终于能在今年生效,这也是非常值得庆幸的。

近年来,厄尔尼诺现象的活动是越来越频繁,其相隔的年度也是越来越短。我们在透视并剖析这些年气候所发生的变化时,有一点认识恐怕是共同的,那就是人类对大自然的危害的程度有多大,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就有多强烈。尽管去年底发生的印度洋海啸是一次自然灾害,不是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但它生动地告诉人们,地球是如此脆弱,人类在大自然的力量面前是如此的不堪一击。因此,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这已成为了全球人的共识。

当然,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已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但“后京都协定时代”,中国虽然没有时间表,却可能承受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从目前看,还不会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同时,《京都议定书》的生效,也向中国发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市场信号,那就是占用大气空间也要付费。因此,我们就要及时调整能源结构,走“循环经济”的路子,从过去由“两高一低”(高投入、高排放、低产出)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逐步转型。特别是企业在项目投资、技术开发、生产成本核算中,首先就应当选能源效率高、环保型的品种,以应对《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带来的影响和变化。

作为发达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的排放大户来讲,将“按照自己的方式解决排放限制问题”,这是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极不相称的。因为各国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美国如果不受限制地排放温室气体,整个地球的气候环境都会受到破坏。因此,如何说服美国重新加入《京都议定书》,并承担和履行其相应的职责与义务,任重道远,国际社会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事实上,《京都议定书》应当覆盖全球,一百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个都不能少,这才能真正实现议定书所规定的目标。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不论是国家大小,也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不论是富国还是穷国,都应当把保护环境作为已任,都应当为保护环境出一份力,发一份光。愿国际社会都能够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愿我们为之生存的地球在人类的呵护而不是破坏下,变得更加美好!

相关知识链接:

当南极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扩大; 当喜马拉亚主峰上的景观因为冰川的消融而发生改变;当全球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威胁到太平洋小岛上的原住民的生活时,全球变暖的现实正不断地向世界各国的人们敲响警钟。随着“全球化”这一概念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含义, 扭转全球变暖趋势,给人类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便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2年,各国政府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又称UNFCCC)。UNFCCC自缔约之日起,已经有全球的185个国家参与,并成功地举行了8次由各缔约国参加的缔约方大会。然而公约中各缔约方并没有就气候变化问题综合治理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将在200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然而经过缔约方最终审评认定,这一承诺不足以实现公约中所预期达到的目标。 为了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预期水平,需要世界各国作出更加细化并具有强制力的承诺。于是引发了新一轮关于加强发达国家义务及承诺的谈判。历经八届会议,在1997年,终于形成了关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 在第三届缔约方大会上对这一法案内容的研讨、磋商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当本届大会结束时,该公约已经初具雏形,并以当届大会举办地京都命名,始称《京都议定书》。

该议定书中规定工业化国家将在2008到2012年间,使他们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 2 0)、 氢氟碳化物 ( HFC S) 、全氟化碳 (PFC S)、 六氟化硫 (SF 6) 。为达到限排目标,各参与公约的工业化国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配额。如欧盟分配到的减排配额大约是8%

问:什么是京都议定书?

答:为了21世纪的地球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经过紧张而艰难的谈判,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说来,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今年3月,欧盟环境部长会议批准了《京都议定书》。6月,日本政府也批准了《京都议定书》。至此,批准议定书的国家已超过55个,但批准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36%,尚不足以使《京都议定书》生效。

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美国曾于1998

年11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去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

2002年8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政府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中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该议定书。2002年9月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讲话时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2月16日,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要求相关签约成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性条约《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最主要的具体成果,《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在国际环保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虽然《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中国的减排义务,但是,由于中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之一,同时,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后,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二承诺期的谈判即将

展开,届时,中国不可避免地将成为谈判各方关注的焦点,很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因此,《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给中国带来了非常现实的、严峻的挑战。

目前,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述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中国长期不承担温室气体控制义务,在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活动中将会遭受越来越大的压力。

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直面《京都议定书》带来的挑战。

首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签约国,中国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国际社会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努力和合作,积极履行签约国义务。

其次,不管有没有减排义务,中国都要积极探索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办法。2004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越南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继续支持《京都议定书》模式的同时,探讨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对付气候变化的办法。有关专家为此提出两个原则性的建议:其一就是节约能源和尽量有效地使用必须的能源;其二就是加速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最后,积极应对即将到来的第二承诺期的减排谈判。《京都议定书》的面世有着复杂的背景。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环境条约,而是同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利益以及国家安全等紧密联系的、复杂的综合性问题。因此,第二承诺期的谈判,也将充斥着国与国之间的争执、交换、妥协、纠葛,充斥着合纵连横的权谋。对此,中国应该在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的原则立场,不回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也绝不接纳任何形式的不平等的要求。

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但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这需要我们付出大智慧、大耐心、大勇气。

京都议定书生效给中国带来什么

昨日,举世瞩目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细则”,《京都议定书》旨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其生效标志人

类在保护地球家园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当全球气候变暖与工业废气排放因果关系为科学所证实后,1992年,各国政府共同行动,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后,为实现公约目标,缔约国经过反复磋商

、博弈,终于在1997年形成了包含工业化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体指标的《京都议定书》。

事关对主权国家现行生产方式和“生产力”约束,《京都议定书》生效来之不易!庆贺《京都议定书》生效同时,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它是一个已经“大幅缩水”的议定书———美国这

个占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四分之一的头号工业化国家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

在布什政府改变克林顿政府政策,于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时,国际舆论便普遍予以批评;中国国内也有声音评价这一举动是“美国式霸权主义”体现。在事关人类生存环境的重大问

题上,国际舆论,包括国内舆论呼吁美国承担应有责任,无疑十分正当。但我们认为,国内舆论

应该避免做“贴标签”解读。需要看到,布什政府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违”主要系经济原因使

然;美国式发展模式过分依赖经济增长,客观上对当政者存在制约作用。

作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包含生效指标要求(签约的工业化国家排放温室气体总量达到所有工业化国家1990年排放量的55%),美国的退出一度令议定书濒临“胎死腹中”,俄罗斯签约方让事态峰回路转。就结果而论,或许可以说俄罗斯“更有道德”,但在俄

罗斯加入过程中,欧盟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以支持俄罗斯加入WTO的承诺“交易”获得了俄罗

斯对议定书的最终认可。不难发现,政治、外交、文化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对《京都议定书》生

效提供了催生力,而经济“诱因”作用同样十分显著。我们认为,围绕《京都议定书》引发思考,从中还可以获得一些有益于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的启示。

首先,《京都议定书》生效确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是各国的现实任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尚未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分配“减排配额”,但这并不意味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目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至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

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新一轮

“减排”磋商、博弈将很快展开,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将面临较大压力。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近期,就环保总局掀起的“环保风暴”,我们曾经刊发文章指出,不能将“环保风暴”理解为宏观调控手段。现在看来,环保立法、执法无疑是具有“本体地位”的事宜,生效已一年多时间的《环境评估法》必须严格执行。

其次,《京都议定书》在对主权国家进行利益协调方面,显示出极高的智慧,其可以作为中国进行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行业之间利益协调的学习范例。英国《卫报》评价《京都议定书》采取的三个灵活的“减排”方式(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排放额交易)称,这些灵活方式是它最终获得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支持的重要原因。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有“减排”

任务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目标。比如,英国帮助波兰建设低能耗电厂,波兰在项目中削减的排放量则记在英国头上。这样,英国得以用更少资金减少更多排放,而波兰得到了资金和技术援助。至今,中国同一经济区域内的数个地方政府行为不是难以协调吗?《京都议定书》以经济“诱因”为驱动力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经过国际社会多年的共同努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终于将在今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又迈进了一大步。

然而,这一成果来之实在不易。

虽然从1861年开始,人类就对气象进行跟踪记录,但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人们才明显地意识到,破坏环境的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反过来会惩罚自己,温室效应就是最明显的例子。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和发展会议是人类对环境保护认识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对环境的保护成为人类的共识。在该会议上,各国领导人签订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就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是,要从认识变成行动,从一国的环境保护,变成国际社会的协调步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克服许多困难。

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早在1997年就达成协议,签署的国家已经有140个。但按照议定书的规定,要有在1990年占造成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55%的国家批准,该议定书才能正式生效。这一责任自然主要落在发达国家身上。然而当许多欧洲国家先后批准了该议定书后,却遇到美国的障碍。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曾签订了《京都议定书》,但布什政府上台后,却在2001年退出了该议定书。美国的行动拖延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很明显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俄国对该议定书曾一度迟疑,但在去年11月批准了该议定书,使它终于能在今年生效,这是值得庆幸的。

《京都议定书》虽然生效,但在实现其目标方面还有许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首先,美国还没有加入。作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不参与,《京都议定书》的覆盖面就是不完整的,其目标就不能完全实现。因为各国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美国不受限制地排放温室气体,整个地球的气候环境都会受到破坏。如何说服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困难任务。《京都议定书》应当覆盖全球,一百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个都不能少,这才能真正实现议定书所规定的目标。

其次,《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到201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目标,这一时限很快就会到达。2012年之后的排放限制目标 急需讨论制定。这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无疑会有激烈的争论。去年在

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公约》第10次缔约国大会上,关于这一问题就没有共识。美国虽然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会议,却不愿讨论2012年以后的排放限制问题。它还强调,将“按照自己的方式解决排放限制问题”。这反映出,至少在布什政府的第二任期内,美国不会改变它的政策。这样,2012年以后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是否能及时解决将是很大的疑问。

去年底的印度洋海啸虽然是自然灾害,不是人类的环境破坏。但它生动地告诉人们,地球是如此脆弱,各国又如此密切地相互依赖。各国实在有责任有义务全部加入《京都议定书》,全面实现其限制排放的目标,并为2010年以后进一步限制排放做好准备。这仍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挑战。

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可能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壁垒

2月16日,给渴望在更安全环境和更清洁空气中生活的人们,带来一个福音———历经7年艰难谈判,《京都议定书》终于正式生效了。它能限制发达国家向大气中过量排放

温室 气体吗?

因为减限排温室气体直接影响到各国的经济发展,《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异常艰难———2001年美国宣布退出,俄罗斯、澳大利亚迟迟不加入,其他欧洲发达国家屡次要价,不断加

码让步,中途几近夭折。2004年底,很多国家都心灰意冷时,俄罗斯在最后一刻签署,才使

《京都议定书》又活了下来。实际上,《京都议定书》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

尽管美国布什政府作出了让世界侧目的决定,但有分析认为,从国际环境保护史的发展来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是国际环境合作领域的重大胜利事件。

《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义务。

但“后京都协定时代”,中国虽然没有时间表,却可能承受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本质是经济问题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潘家华研究员说。

他解释,以前,人们都认为大气是公共资源,可以不加约束地共享,但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加剧,大气资源变得越来越有限了,也需要各国间协调分配,有偿使用。只是它不像土

地、矿产、水源等,无法界定产权,分配复杂。因此需要一个国际协定来规范和约束。

《京都议定书》,就是世界各国商议出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各国怎样切大气资源这块蛋糕。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勇表示,《京都议定书》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所有的环境问题都是经济增长方式、能源增长效率的

问题。中国当前要做的是调整能源结构,走“循环经济”的路子,从过去的“两高一低”(高

投入、高排放、低产出)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转型。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杨宏伟博士说,《京都议定书》要求减限排温室气体问题的实质,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我国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国家开始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

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很关键的时期,也是能源需求的高增长时期———城市化进程加

速,高楼、高速路、铁路、机场、电站这些基础设施需要大量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

料。从长期看,能源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

向中国发出市场信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中心潘家华表示,《京都议定书》遵循的原则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的义务,技术能力差、

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的责任。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短期内对我国有利。《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

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广袤森林的二氧化碳吸收量为一般估算数值的两倍,这使俄罗斯获得了

更大的剩余减排额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议定书》之后通过排放贸易大赚外汇。实际上,日

本等一些发达国家也早就将其减排义务同俄罗斯的减排贸易挂上了钩。

潘家华说,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他解释,这向中国发出了一种市场信号———占用大气空间也要付费。企业在项目投资、技术开发、生产成本核算中,首先要选能源效率高的品种。如今,一般企业都是按50年的规模投资的,但我们不可能50年内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规定,所以现在就要有所准备。同时,这对消费者也是一个信号。消费者在购买电器、冰箱、汽车等产品时,应选择低排放、能源密集度低的产品。

会成为贸易壁垒?

“当然,《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对中国经济也有负面效应。”潘家华说,比如,发达国家会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未来数年,日本的一些钢铁产业就可能转向中国。而这些投资规模很大的项目,50年内不可能搬走。

他解释,这些产业大规模转移进来,我们在第一个、第二个承诺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议定书》,但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我们却可能被投资“锁住”。如果把这些产业再转移出去,对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将有很大的冲击。

我们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很难防御那些碳密度高的产业向中国的转移,否则每年中国10亿平方米建筑的材料从何而来?我们的高速公路、铁路、污水处理厂、水利工程、钢铁厂,没有一项不是能源高密度产业。2000年,国家消耗的标煤13.5亿吨,2004年,光原煤就消耗20亿吨。

工业发展必须经历轻工业、重工业、知识工业这几个阶段。从资本密集型工业向知识密集型工业转型,韩国、日本走完重工业阶段花了20至40年,中国可能会短些,但也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我们在谈判中始终坚持的立场是:我们需要这个排放空间,发展中国家不承诺、不承担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国际义务。

另外,这可能对我国常规能源的大量使用产生压力。我国在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石油、天然气等为主,限排压力下,必须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但这些能源开发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从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

预测表明,到2025年前后,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从人均来看,目前我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虽然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但已丧失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低的优势。

也有分析认为,中国高排放、低产出获得的产品,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争端因子,引发一些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与其说《京都议定书》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只有更多熟悉其中的规则,才有可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勇也表示,短期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对我国有利,但长远看,不确定性很大,中国面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陷入利益“漩涡”

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和美国是两个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国家。

潘家华解释,美国人口仅占全球的3%强,而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美国曾于1998年11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美国仍处于经济扩张阶段,人口在增长,美国的经济、生活方式都是粗放的。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宣布拒绝批准执行《京都议定书》。

澳大利亚,地广人稀,是煤炭和矿产出口大国,可这些资源的开采会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碳排放,如今,澳大利亚的碳排放量比1990年增长了43%(中国只增长了37%)。

欧洲的情况完全不同———人口在负增长,低能耗、高产出、高效益的先进技术最成熟。

俄罗斯又有不同。俄罗斯经济发展速度减慢,人口增长也减慢,现在的碳排放量比1990年还减少了40%。所以,《京都议定书》给俄罗斯的减排义务定为0,即能维持在1990年的排放量即可。承诺本身对它压力不大,但俄罗斯对《京都议定书》能否生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是《京都议定书》就成了俄罗斯的政治牌,它用这张牌跟欧盟、跟美国讨价还价,在WTO上获得很多宽松条件。

“花钱换减排”的“京都模式”,让《京都议定书》更像一个贸易条约,而非环境条约。《京都议定书》正在陷入利益“漩涡”。

链接

《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对各发达国家来说,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

东京协议书

东京协议书 篇一:京都协议书 今年是中国核准《京都议定书》5周年。诞生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由149个国家和地区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制定,它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在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规定在20XX年至20XX年间,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1992年,中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3年批准了这一公约。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20XX 年9月3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将坚持不懈地做出努力,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20XX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议定书的生效是人类社会在防范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新阶段。中国政府表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积极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 尽管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没有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没有立即

给现在的中国带来切实压力,但它对未来中国影响巨大。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人口、资源与环境成为21世纪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巨大的人口意味着,相比世界上其他经济体,中国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生产和消费都要大;中国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有庞大的农村人口,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必由之路。中国在交通、供水、污水处理和其他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在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有力拉动下,中国的原材料生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飞速发展。电力、钢铁、机械设备、汽车、造船、化工、电子、建材等工业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一特征意味着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中国70%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煤炭,这使得中国的co2排放的强度会比其他的国家更多,从1990年至20XX年,中国co2净排放增长量达8.23亿吨,占世界总增长量的27%。甚至20XX年的时候co2的排放将会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也居世界前列,这都使中国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未来20-50年间,中国处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键时刻。无论是出于保护我们所处的地球生存状态、对人类负责的考虑还是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考虑,中国的选择都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协调发展的道路。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惟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

《国际法》第二章 第二节: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段视频:国际条约 这段视频我们讲述的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国际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在一般意义上说,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条约与国际习惯相比,是处于次要地位,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条约不具有普遍性,国际习惯是更为古老的渊源。 首先,条约的效力是来自国际习惯,即“条约必须遵守”这项原则,同时,条约的形式基本也是以国际习惯为依据的。即使现在已经有了1969南《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使得条约的各种问题都有条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的效力从根本上说还是来自于国际习惯法的“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而且,该公约仅仅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于非缔约国,非经过它们同意,是没有拘束力的。 其次,条约是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和适用的,尽管有所谓的解释规则,这些规则也是由国际习惯形成的;如果在条约中对这些规则有所规定,这些的规定又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 在实践中,条约的适用总是离不开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在这个方面,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 条约,特别是那些易于法典编纂的性质的条约,有时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样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习惯所确立而由条约加以宣示的。例如,一般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包括很大一部分通过国际习惯而确立的海洋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又如,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也有不少的规定是宣示已经确立的条约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许多所谓国际法法典编纂公约都属于这样的情况。 条约是宣示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还是创设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换句话来说,是法典编纂还是逐渐发展,是难以严格区分的。但是,无论如何,如果条约是宣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这是因为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本身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而条约的作用是对它们加以确认,使它们更加具体化和明确化。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分为“一般”和“特别”两种。如果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数量来分析,前者主要包括各主要国家在内的多数国家(甚至几乎所有国家)参加的普遍性条约;后者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如果从条约的法律内容分析,前者主要是有关确立或者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所谓造法性条约,后者主要是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所有契约性条约。 一般认为,能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例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这些条约,由于有很多国家参加,所制定或编纂的是一般国际行为规范,所以具有一般国际法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说,即便是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2005-02-16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 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 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作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第二条 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

京都协议书_范文

京都协议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京都协议书,感谢您的阅读! 京都协议书(一)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做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浅谈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一) 摘要:我国灵活性地以采纳、转化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适应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因而是合理的、可取的,也是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相一致的。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即每次就某一国际条约或某类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做出规定的办法,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且可能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所以,对这种逐个处理方式作适当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国际国际条约国内适用宪法直接适用间接适用 一、国际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问题的由来 当前,我国并无宪法性法律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执行国际条约的国内程序这一问题上,我国也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转化方式,也没有规定纳入方式。我国《宪法》仅原则性简单规定了国务院的缔约权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与废除权,《缔结条约程序法》也只规定了缔结条约的程序问题。 根据《宪法》及《缔结条约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条约,国家主席根据决定批准条约。事实上,国际条约并不像法律那样由国家主席公布,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国家主席并无立法权,由其“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仅具有象征意义。要将其落实,就应由国家来公布国际条约。目前的这种做法使国家元首的象征性权利也无法落实。历史上,君主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国与国之间的条约均须由君主批准,而国际条约由国家元首批准正是这一做法的延续,但目前很多国家已放弃这种做法。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规定,由人民代表机构来批准国际条约。我国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际条约,国家主席象征性地批准国际条约。但如上所述,国家主席的象征性批准并未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布决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时,并未声明其开始在国内生效。而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时,一般也不单独制定“实施某国际条约”的法律,只是把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变为国内法,这就是说没有采用转化的方式。 但是,中国也没有将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含有“国际条约与之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应是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国内法律效力,可由法院、行政机关直接适用,即采用纳入方式生效。如1986年《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当然,国际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并不排除中国根据实际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其中一种情况是,批准或加入某国际条约之前先进行国内立法,以满足国际条约的要求,便于实施国际条约,或者对国内法进行修改,以尽量避免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如中国于1995年10月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其中有关民用航空器权利的规定与1948年《国际法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内容完全一致。2000年10月,由于我国已经建立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具备了实施国际条约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入该公约的决定。另一种情况是,先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再立法。如中国分别于1975年和1979年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个公约直接在国内适用。在此之后,中国分别于1986年、1990年制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中国国情,两条例对两公约的个别条款作了变通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两公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两公约均有有关“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规定。如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本议定书各缔约方,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述的最终目标,回顾《公约》的各项规定,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I/CP.1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应予适用,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t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4.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5."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后经调整和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_ 6."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7."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8."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包括可能做出的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做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政策与措施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实现第三条所述关于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时,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 a.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一)增强本国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二)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做出的承议;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的做法、造林和再造林; (三)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方式; (四)研究、促进、开发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术和有益于环境的先进的创新技术; (五)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违背《公约》目标的市场缺陷、财政激励、税收和关税免除及补贴,并采用市场手段; (六)鼓励有关部门的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政策和措施; (七)在运输部门采取措施以限制和/或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八)透过废弃物管理以及能源生产、运输和分配中的回收和使用以限制和/或减少甲烷的排放;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i)目,同其它此类缔约方合作,以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作的有效性。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信息。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透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以下述方式努力履行本条中所指政策和措施,即最大限制地减少各种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浅谈《京都议定书》的意义

(2009-08-17 22:58:29) 南极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扩大,喜马拉雅主峰的冰川日渐消融,海平面的上升迫使 太平洋岛国图瓦卢举国搬迁,厄尔尼诺现象愈加频繁发威……现实向世界敲响警钟,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扭转全球变暖的趋势迫在眉睫。2005 年2 月16 日,当旨在通过全世界的共同努力抑制地球变暖进程的《京都议定书》在历经七载的纷争与磋商后终于正式生效时,全世界关心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人士都欢欣鼓舞。《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人类在对抗全球变暖的行动上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在环境、能源、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环境意义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总部获得通过。为了能在较短时间里最大力度地吸引各国的加入,该公约几乎以国际宣言般“软法”的形式通过。它只规定了关于防止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却并未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可行的措施,且利益的冲突尚未浮现。自其生效后,各缔约方几乎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所以,它的进一步实施依赖于缔约后的续展谈判,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性的议定书。 为此,于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 各缔约国经过异常艰苦的谈判,终于制定了《京都议定书》, 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化减排和限排指标。议定书规定, 在2008 年到2012 年间, 发达国家包括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削减5.2%。其中最大排放国美国削减7%, 欧盟各国8%, 日本减少6%,加拿大削减6%,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 年水平上, 而发展中国家包括几个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国, 如中国、印度等并不受约束。 《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对具体减排目标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协议,第一次设定了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 一项国际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保国际文件,标志着人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小步,而在灾害自救的道路上却跨出了关键的一大步,对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篇一: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 温将升高1.4℃—5.8℃。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 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 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 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 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 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目录?概况 ??各国方反应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支持意见 ??反对意见 ??成本效益分析 ??相关链接 ??外部链接 京都议定书-概况 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约于20XX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XX 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XX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XX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 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XX年2月 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各国方反应 俄罗斯:弗拉基米尔·普京于20XX年12月4日签署了 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

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8章与物流有关的法规和国际公约 物流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越国界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代理、咨询和其他服务等经济活动,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物流的法律框架是由物流活动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决定的,规范物流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法令、国家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就包括多个方面。 8.1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8.1.1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8.1.2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 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京都议定书全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于1998年5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此外: 1.“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2.《公约》指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3.“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4.“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6.“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7.“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第二条 1.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和对环境无害的先进新技术; 逐渐减少或逐步消除市场缺点、对违反《公约》目标和采用市场手段的所有温窒气体排放部门的财政鼓励、免税攒施和补贴; 鼓励在有关部门作出适当改革,旨在促进用以限制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的政策和做法; 采取措施在运输部门限制和/或削减《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 在废物管理部门以及在能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方面藉回收和使用以减少甲烷的排放; (b)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e)项第(一)目,同其他这类缔约方合作增强它们依本条通过的政策和措施的个别和合并成效。为此目的。这些缔约方应采取步骤分享它们关于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经验并交流信息。包括设法改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可比性、透明度和成效,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或在此后一旦实际可行时审议便利这种合作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一起谋求限制或削减飞机和船舶用燃油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 3.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依本条努力执行政策和措施,尽量减少各种不利影响,包括对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对其他缔约方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公约》第四条第8款和第9款中所指明的那些缔约方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同时考虑到《公约》第三条。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可以酌情采取进一步行动促进本款规定的实施。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如决定就上述第1款(a)项中所指任何政策和措施进行协凋是有益助的,同时考虑到国家情况和潜在作用不一,则应考虑设法推动对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协调。 第三条 1.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附件A所列温室气体的其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记其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期这类气体的其全部排放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间削减到1990年水乎之下5%。 2.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到2005年时在履行依本议定书规定的其承诺中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3.在自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引起的土地利用改变和森林活动限于造林、重新遣林和砍伐森林产生的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作为每个承诺期间贮存方面可核查的变化来衡量,应用来达到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在本条中的承诺。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源的温窒气体排放和汇的清除应以透明且可核查的方式作出通报,并依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审查。

京都协议书

京都协议书 《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限制各国温室气体(主要二氧化碳)排放的国际法案。 由联合国气候大会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通过,故称作《京都议定书》。为《联合国气候 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 补充条款。是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 “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 害”。政府间气候变化小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ipcc)已经预计从1990年到2100年全球气 温将升高1.4℃—5.8℃。目前的评估显示,京都议定书如 果能被彻底完全的执行,到2050年之前仅可以把气温的升 幅减少0.02℃—0.28℃,正因为如此,许多批评家和环保 主义者质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认为其标准定得太低根本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严重危机。而支持者们指出京都议定书 只是第一步,为了达到unfccc的目标今后还有继续修 改完善,直到达到unfccc 4.2(d)规定的要求为止。 ? 目录? 概况 ? ? 各国方反应 ? ? 普遍但有所区分的责任 ? ? 支持意见 ? ? 反对意见 ? ? 成本效益分析 ? ? 相关链接 ? ? 外部链接 京都议定书-概况 12月条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间开放签字,条 约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到2005年9月,一共有156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占 全球排放量的61%),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该条约。 条约规定,它在“不少于55个参与国签署该条约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附件i中规定 国家在1990年总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开始生效,这两个条件中,“55个国家”在2002 年5月23日当冰岛通过后首先达到,2004年12月18日俄罗斯通过了该条约后 达到了“55%”的条件,条约在90天后于2005年2月 开始强制生效。 京都议定书-各国方反应 俄罗斯:弗拉基米尔·普京于2004年12月4日签署了 该协议,俄罗斯于12月18日正式通知联合国 签署 了京都议定书。俄罗斯的态度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因为一旦俄罗斯签署了该条 约,条约就会在90天后强制生效(2005年2月16日)。 普京总统早些时候在2004年9月曾经口头表示过支持京都议定书及与俄罗斯相关的内容。 正如大家预期的那样,2004年10月2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院通过了签署该条约,随后上院 也通过了签署该条约。京都议定书制定的限制排放量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作为基准的, 而自1990年以来,由于苏联解体后大多数共和国的经济都大幅下滑,温室气体排放也大幅下 降,所以俄罗斯现在要达标会非常轻松,俄罗斯目前的排放水平大大低于条约要求,事实上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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