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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第八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内部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只是名称及具体内容各有不同。如在法国,被称为“行政救济”;在英国被称为“行政裁判”;在美国被称为“行政上诉”;在日本被称为“行政审查”;在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则被称为“行政诉愿”等等。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既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的一种法律途径,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层级监督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1

3.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其适当性。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审查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或开庭审理的方式。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不同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显著特征。所谓书面审理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复议的效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如果行政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对质才能弄清楚有关事实,也可以开庭审理。

5.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所谓准司法,就是具有类似于普通司法的性质,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司法,我们称之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其程序属于准司法性质。这是因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内容是解决争议;作为其主体的复议机关实质上是争议双方的中间裁决人;其程序的启动必须依相对人的申请,没有相对人的申请,复议机关就不能主动实施复议行为,也就是说它采用了类似于普通司法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所有这些都表明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而类似于“普通司法”。因此需采用比一般行政执法更加严格的程序,如申请、受理、审查和裁决等。但行政复议毕竟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司法程序,所以称之为准司法程序。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

1.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表现在:(1)行政复议与司法权的行使一样,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不会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开始。(2)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以第三方公正人的身份出现,对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这类似于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3)行政复议是以解决个案的方式来裁决行政争议的,所适用的程序非常正式、严格,基本接近司法程序。(4)行政复议是由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内容和本质就

1《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是解决争议,而解决争议正是司法行为的主要特点。

2.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的属性。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属性。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变更不当行政行为,从而起到消除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作用,最终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行政复议产生的基础

1.行政机关适宜处理解决一部分行政纠纷。由于现代社会生活和行政管理的复杂化,随着行政机关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逐渐加强,行政权也就更具有扩张性和滥用的危险,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不断涌现,法院承受案件的压力愈来愈大;并且,对社会中发生的各类争议和纠纷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如果仅仅依靠法院适用一套严格、复杂的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些矛盾,显然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另外,由于行政争议往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也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在行政系统内建立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来解决行政争议,就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2.行政复议以其低廉的争讼费用、简便灵活的程序、具有专业知识且不受判例拘束和处理案件的及时性展示着它强大的生命力。行政复议在程序的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方面是优于行政诉讼的。诉讼效益原则是制约人们选择诉讼途径的一个重要因素。法院审理案件存在着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程序繁琐、旷日持久的诉累等弊端,而行政复议却能够克服上述问题,发挥自身优势。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行政复议制度必须是有行政诉讼作为最终的控制手段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最后一道保障途径,否则,行政复议难以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当然,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的程序更为简便、受案范围更为广泛,并且能够更及时纠正错误,这些特点使行政复议成为更加经济、便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上能发挥自己的优势。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解决行政争议的权限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和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有效监督的广度,是确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我国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下列行政案件:(一)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案件。

(四)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

(五)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六)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案件。

(七)行政主体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八)行政许可案件。

(九)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的案件。

(十)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它说明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相对人不服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开发型的,它不仅包括现阶段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而且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合法权益”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还包括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政治自由权利,劳动、休息等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权利。

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处理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调解或处理民事纠纷。这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调解和处理不服,只意味着原来的民事纠纷尚未得到解决,并不表明民事纠纷已经转化为行政纠纷。因此,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行政复议管辖概述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复议的管辖不同于行政复议的复议范围。复议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解决的是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而行政复议管辖则是在确定了复议范围以后,针对某个具体的行政争议案件,解决的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受理的问题。

二.一般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对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申请复议所实施的管辖,通常是根据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层级和职能来确立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般管辖包括以下几种:(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种管辖规定的最大优点就是便民。

例外情形:《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对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选择复议管辖机关。但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实行选择管辖,申请人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目前,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出发来考虑的。一般来讲,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往往不在地方政府的序列,其行政领导权和指导权在上一级行政机关而不在地方政府,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层级监督性看,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更有利于监督这类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复议,由该派出机关管辖。

(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分别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于这一规定,需要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不服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向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不能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是因为,先由原机关复议一次,便于它们自己及时纠正其不当或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务院的工作压力,使大量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不至于直接就到了国务院。

第二,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自己复议自己的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有权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三,申请人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则国务院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此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三.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行政复议管辖上的特殊情况,即不能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的复议管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特殊管辖:

(一)不服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以及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服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派出机构是指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土地所等。

由于设立派出机构的依据及行使职权的方式各有不同,导致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有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的派出机构则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没有规定它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规定表明,在这些派出机构中,只有依法设立并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对于不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派出机构,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的一种委托具体行政行为,对这类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一般管辖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即按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形处理,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本身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由于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使它取得了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

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也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承担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管辖。

(四)不服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共同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基本特点是: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第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存在,这时应当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充当复议被申请人,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复议管辖权。

四.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实质上讲,它是无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在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后采取的一种纠正措施,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对某一行政案件尚未受理,则谈不上有关该案的移送管辖问题。通常是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复议申请,在审查时发现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依法应转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第二,移送的机关对该复议案件没有管辖权。复议管辖是以复议机关对相对人申请的复议案件有管辖权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管辖权,复议机关就不能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也不能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受移送的复议机关对该复议案件有管辖权。移送管辖的目的是纠正复议管辖中出现的错误,避免没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理造成损失。因此,复议机关在运用移送管辖时,必须将复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如受移送的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转送给别的复议机关或退回转送的复议机关,而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影响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和复议机关对案件的及时审理。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和第18条的规定,在情况较为复杂、申请人不便于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时,可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给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之申请人。这实质上也是移送管辖的一种特殊情况。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能够有效地解决因管辖权不明确而发生的争议,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和保障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没有对指定管辖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行使复议管辖权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

和事实上的原因两种。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因为回避而导致全体复议工作人员不能执行职务。事实上的原因,如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使复议机关不能行使职权。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复议机关管辖。

此外,除上述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外,如果复议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行政机关管辖。

第四节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具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共同复议参加人以及复议代理人。至于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由于他们既不是当事人(因为他们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又不是代理当事人参加复议的人,所以他们不是行政复议参加人。他们同行政复议参加人一起,构成行政复议参与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也不受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约束。但是,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具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这是由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一方,所以,它无需通过行政复议来要求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而只需要行使它的行政权力就可以了,如行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而相对人则相反,当他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来获取救济。

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否则就不是申请人而可能是复议代理人。

3.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这里的“侵害”并不限于“直接侵害”,还包括“间接侵害”。第二,这里的侵害是申请人主观上“认为”的侵害,至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是否侵害其合法权益,则要由复议机关依法审定后决定。

4.申请人必须有申请复议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没有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意思表示,就不可能引起复议活动的发生,当然也就不存在复议申请人。

(二)申请人资格的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是复议申请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会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有:

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法律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因此,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因其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被申请人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这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一般原则。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主体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因为被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因为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5.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

6.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派出机构获得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未获得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则由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第三人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依申请或者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到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主要是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合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第三人有下列特征:

1.复议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复议第三人是除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复议第三人是参加到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中来。

4.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二是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情形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对自己的处罚而申请复议,则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相反,如果受害人不服申请复议的,则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多个相对人中没有申请复议的一方。例如,在共同被处罚人当中,只有部分被处罚人申请了复议,那么,没有申请复议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3.行政裁决当事人中没有申请复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相对人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的,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另外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署名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第五节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行政复议的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以保证效率。同时,行政复议又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因此在程序上具有准司法的特点,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1.申请的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在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的条件。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两种: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二)受理

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立案的活动。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之前必须先经过审查,审查后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才予受理。

1.对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无延长期限的正当理由。(3)是否属于重复申请。(4)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5)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2.受理的后果。受理意味着复议程序的开始,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限开始计算,没有法定理由不能中断程序,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否则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申请人的申请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不能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与决定

(一)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就进入行政复议的审理阶段。行政复议审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它是行政复议的中心环节和核心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包括: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更换或追加当事人。复议机关在进行审理之前,发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更换,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见复议。如果发现必须共同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包括第三人)没有参加复议,应及时通知其参加,追加为当事人。

(4)确定审理方式。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还是其他方式。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否合格;(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权限;(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是基于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发生的。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要其行为不超过法定幅度和范围,一般不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只发生是否适当的问题。对于这种适当性,复议机关也有权予以审查。

3.审理的方式

审理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具体形式。《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所谓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需要开庭调查,也不需要当事人到庭辩论,只需要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法律文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笔录等案件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等进行书面审阅后,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方式,一方面能迅速解决行政争议,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必完全适用司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但是,书面审查并不排除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意见。

4.审理的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旦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该具体行政行为即成为审理的对象。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中效力如何?具体说,在审理中,作为审理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能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点决定的,因为国家行政管理具有高效性、连续性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应停止执行。否则,就可能使国家行政管理限于瘫痪,行政法律秩序久久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行政法赋予行政行为以效力先决权,即行政行为在作出后,生效前,可假定其合法,先行执行。复议、诉讼均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先行执行。

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国行政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往往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为被申请人既然有权作出并执行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也有权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复议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有权按行政隶属关系对被申请人进行监督。所以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

执行的,也可依职权决定停止执行。(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例如,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申请复议机关停止执行。复议机关经审查属实,应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决。(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凡法律、法规规定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不能先行执行。

(2)关于被申请人能否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从这一规定看,在审理中,被申请人可以改变作为审理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允许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以,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须以合法为前提。

在审理中,如果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被申请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的,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可裁决终结复议。(2)被申请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或明显不当,予以部分撤销或变更,申请人同意的,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可裁决终结复议。(3)被申请人发现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或者明显不当,予以部分撤销或变更,申请人不同意的,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可继续审理。

(二)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下列种类:

1.维持决定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内容适当,从而肯定其内容与效力的决定。维持决定的实质是肯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撤销决定

撤销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的规定,撤销决定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和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等三种形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7)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法定义务。2

3.履行决定

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在被申请人具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此时尚无行政行为存在,当然不能适用撤销决定,而只能适用履行决定。这种决定主要适用于不作为行政行为,例如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其他不作为行政案件。

4.变更决定

变更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内容错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必须按照这一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是被申请人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误或违法,而直接改变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复议决定,也就是用复议决定代替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5.确认决定

确认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合法的复议决定。它只是确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准确地说,确认决定仅具有宣示的性质,而不具有其他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效力。确认决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赔偿救济。

6.重作决定

重作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作出撤销决定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重作决定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1)重作决定以撤销决定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存在为前提。(2)重作决定必须与撤销决定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同时适用,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单独的行政复议决定,当然也就不能独立适用。(3)重作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采用。(4)重作决定的适用受一定限制。《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对重作决定本身在适用上的限制。

7.赔偿决定

赔偿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作出的由被申请人予以赔偿的复议决定。关于赔偿决定,《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13条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 我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规定了十项,但从总体上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是以宏观管理为主,因此,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较之由政府工作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少得多。主要有土地、矿产、森林等管理领域。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是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没有领导关系,所以无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专门规定。因为,根据一般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领导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我国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些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在省、自治区的范围设立,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并负责办理各项事宜,它不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同时又代表派出它的机关指导和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正因为在我国有这样一个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就不能只遵循一个一般规定,应当对特殊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对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指导和管理下的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盟)提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际,也符合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和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律事务主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3)(四)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受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六)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决定不服的,(4)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经营活动中的合法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8)他们相信他们遵守法律,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 )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 )内依法处理。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 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 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 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 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 D )。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1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A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单选】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 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 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 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 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参考答案】D 【解释】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A、公民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不满 B、企业对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C、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不满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满 正确答案:A,B,C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具体的违法、不正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3条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适用于审查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应当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四)办理或者移送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复议申请;(五)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处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事项;(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次从事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方便的原则,坚持纠错原则,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行政复议决定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的警告、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的;(三)拒不接受行政机关变更、吊销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等的决定的;(四)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的确认,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和其他确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资源;(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经营活动的法定决策权;(6)(七)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农业合同的;(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受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的他们遵守法律,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行政复议法题1

二、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0 1 一、单项选择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A某省人民政府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C某地市人民政府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C)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A不能申请再复议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A合法性B真实性C适当性D合法性和适当性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30日B60日C90日D1年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A3日B5日C10日D15日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A15日B30日C45日D60日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A10日B15日C30日D60日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A10日B15日C30日D60日10、公民、法人或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最新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为什么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主要考虑是,第一,从当前复议实践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复杂,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管理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问题上产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往往不知道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知道了救济途径又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出确凿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

? ? 1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A 、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 B 、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 C 、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 、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 ? 2 【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其进行审查申请的有()。 ? ? A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B 、国务院部门的规章 ? C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D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 3 【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 ? A 、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B 、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C 、社会团体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 D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

? ? 4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 A 、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 B 、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 C 、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 、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 5 【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 ? A 、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行政复议条例题

1、行政复议和解的内容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准许。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2、A公司受某县工商局处罚1万元,A公司不服,于同一时间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协商不成,协商的期限不计入行 政复议受理的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 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6、除《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外,行政 复议不适用调解。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7、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8、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9、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10、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交通行政复议案例

中国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国度,执法的都在犯法,但是没人懂太多的法律,就是一帮愚民~~惧怕官老爷习惯了,今天推荐《一名赣州车主处理“碰瓷”过程》,值得认真学习。 第一篇事故过程和处理 第一章事故发生 14日早8点左右,我从厚德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越过厚德路小学路口约10米后,前方一电动车突然左转横过机动车道然后逆行欲进入厚德路小学,由于她车速太快,电动车后座上反向乘坐的小女孩将左腿伸出车外,致小女孩左小腿撞在我车的右前大灯上。 事故发生后,小女孩拼命哭叫,我无法判断伤情(虽然我知道肯定没大事),对方也不提如何处理,对于这种手段老辣的人,为避免被敲诈,我决定报警、出险走正当程序。 警察、保险先后到场,警察也不主动提调解,我也就不提,因为我认为是对方全责,保险的希望我私了,还说不私了对我很不利,拖车、停车费是不赔的,当时有点心动想私了,但很不甘心,对方也不说私了的事,还强说我撞他,小孩又被120拉走,内心深处其实很想完整的走次事故程序(还没出过双方事故),也很不服拖车、停车费问题,想和交警较量下,再考虑到马上放假不太用车,最后还是决定走正常程序。 交警看双方不能现场调解,于是叫车来拖对方的电动车,扣下我的驾照,叫人开我的车去停车场,我也去直属大队事故科领回扣车单据。 回家马上查法规,等看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停车、鉴定、检验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心里踏实多了,也明白保险公司的险恶,他当然希望当事人私了,他就可以不费时、不费力、不出钱,还拿一般人很害怕的停车、拖车费来吓人,还好没吃他那套。继续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就可以拿回车子,感觉更没什么了,也就半个月吧(当然各人情况不同,好车或没车不行的人另当别论),咱能等。 策略:事故发生后迅速判断各种因素,做出最有利选择 第二章对扣车的行政强制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怎么讲车都是被扣了,心里总还是不舒服也不服气的,其实车主都明白,交警扣车无非就是希望机动车主能赔钱结案,警察省事又不容易发生信访事件。很反感交警动不动就扣车,于是继续查法规,发现法律只规定“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才能扣押事故车辆而且扣押车辆需要履行很多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当时想不通这么简单也没有车辆损失的事故还要收集什么证据,而且扣押财物是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的,于是马上写好行政复议申请书,下午就去交警支队。 到了支队进门要登记,一开始说去法制科,门卫说没这个科,于是说去行政复议办公室,门卫居然不知道有行政复议办公室,瞎指挥让我去7楼,整个7楼没有挂牌的办公室还都锁着,还好碰上2个穿制服的警察,问了以后说在4楼,于是去4楼,其实4楼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复核的地方,那里一个领导模样的人开始也以为是复核,问清是对行政强制行为复议后,打了电话问别人才说要去6楼秩序科,于是明白,很少有人提起行政复议啊,大家业务都不熟啊,中国真是刁民太少,天天在网上费唾沫没用啊,不如实际做点什么,赣州每天多少事故多少车被扣啊,别说多,每天有一个人复议,交警支队门斗挤破了,如果每个人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不公都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国早就官不聊生,早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 终于到了6楼,马上发现有个办公室挂着行政复议办公室的牌子,心里骂门卫:文盲加法盲,怎么TMD都这素质啊。可门锁着,正好以前坐电梯上来的几个警察也走过来,一问是行政复议的,马上进了秩序科办公室。和每次行政复议一样,对方总是推脱说些理由,一番唇枪舌剑后,最后表示什么也别说了,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吧,对方终于没办法

《行政复议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 1、对某地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A ) A某省人民政府 B某省人民代表大会 C某地市人民政府 D某地市人民代表大会 2、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 C)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3、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申请再复议(B) A不能申请再复议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A合法性 B真实性 C适当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5、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30日 B 60日 C 90日 D 1年 6、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 )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 3日 B 5日 C 10日 D 15日 7、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的行政和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 15日 B 30日 C 45日 D 60日 8、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 )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于此期限的除外。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9、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 A 10日 B 15日 C 30日 D 60日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A )应当责令其受理。 A上级行政机关 B上一级行政机关 C同级人民政府 D同级监察部门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例

案例 1、某地区行署为发展本地经济、保护本区域内的酒业作出一项决定,凡外地生产的酒进入本地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则予以3万元罚款。甲公司是该地区A县的一家百货商场,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外地区山脉酒(酒名),于是A县政府对甲处以1万元的罚款。 问:(1)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能提起复议,复议机关是谁?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对地区行署的决定提请审查?若能,应向谁提起? (4)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该案?

答案:⑴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甲公司亦可因A县政府侵犯其自主经营权而提起行政复议。 ⑵复议机关是该地区行署。被申请人是A县政府。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⑶可以。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规章以外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甲公司应向该地区行署提出审查申请。 ⑷该地区行署应首先在30日内依法处理该决定,此时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该地区行署应宣布该决定无效,并撤销A县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2、山东省某县一造纸厂未经批准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河流内排污,受到某县环保局的查处。国务院颁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环保局责令造纸厂纠正违法行为,并经报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该造纸厂处以4万元的罚款。造纸厂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原来的4万元罚款改为3万元,对此,造纸厂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请。事后造纸厂又认为3万元的罚款还是过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问题] (1)本案谁为行政复议机关? (2)造纸厂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3条 第三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 行政复议不仅仅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的制度,行政复议工作还对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人民政府通过对社会事务的行政管理,解决社会上不断发生着的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这是人民政府行政职能的体现。涉及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事务,大大小小,方方面面,事无巨细只要发生矛盾,都需要有人给予引导、舒缓和解决,才不致发展到激化的程度,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我们有许多好的经验。对于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很好地总结,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我们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有行政复议制度,有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从涉及的范围和起到的实际效果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更大一些。信访制度是我们党建立起的了解人民群众疾苦、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这一制度还不是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又是矛盾发展到对抗性比较大时才采取的方式。而行政复议则具有二者的优点。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再审查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发现不正确时,自己来纠正,具有主动性,容易使人民群众认可这个解决矛盾的方式。通过制定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展示行政复议制度所起的这种社会作用,并加以切实发挥。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全)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范本 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行政复议告知书 [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 [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复书 [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2]责令受理通知书 [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5]恢复审理通知书 [16]延期审理通知书 [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8]行政复议调解书 [19]行政复议和解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3]行政处分建议书 [24]行政复议意见书 [25]行政复议建议书 [26] 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27]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28] 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 [29]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 [30] 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31] 行政复议(告知)审批表 [32]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审批表 [33]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批表 [34] 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 [35] 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 [36]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 [37] 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 [38] 行政复议(鉴定)审批表 [39]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审批表 [40] 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 [41] 行政复议(听证)审批表 [42]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 [43] 行政复议听证记录 [44] 行政复议委托鉴定函及鉴定交费通知书 [45]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篇一:XX年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总结 XX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总结 法制办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同志共同努力下,较好地完成了XX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一)前6个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7件。其中立案受理的案件38件,已审结22件,纠错率比较高。(其中作出维持决定的2件;作出撤销决定的5件;因被申请人自行撤销、申请人撤回申请、和解协调结案等作出终止决定的15件);正在审理或中止的16件(中止3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5件;作告知处理的6件;通知补正未补正的8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总之,凡是符合条件的,积极予以受理。与去年同期相比,受理申请数量有所上升。 二、应诉案件代理工作 1-6月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13件。其中一审案2件、二审案11件(睢县征地批复案、修武10名村民不服驳回复议申请一审案)。全力以赴做好一、二审13件案件的应诉工作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法院已作出一审、二审判决或裁定的13件,胜诉率100%。案件审结后注意向省政府写出专题结案报告。 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略有增加。

按照行政复议报告制度的要求,对XX年度的省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分别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报告,李克常务副省长作了重要批示,鼓励我办继续努力,取得新的成绩。 三、制度建设 以下6项制度已经办领导批准执行: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制度; (二)案件定期统计及分析报告制度; (三)行政复议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证规则; (五)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则; (六)行政复议调查程序规则。 除此而外,实行了周例会制度和行政复议接待值班制度。 四、行政复议指导 (一)按照办领导的指示,为努力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起草了《行政复议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动全省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深入分析XX年度全省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上报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国务院法制办信息转发了我省的上述分析报告。 (三)协助完成国法办部署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软件推行工作,全省已普遍实行新的行政复议统计信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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