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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登记表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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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使用登记表

时间:年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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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滥用及流入非法渠道,确保我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定义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及麻黄素类物质,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目前我院有盐酸麻黄碱注射液、马来酸麦角新碱注射液两个品种。 3 标准 3.1凡是接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 法》,建立防毒、禁毒意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3.2医疗机构采购人员应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向有资质的供货单位购 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3.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但个人合法购买的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除外。 3.4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库房专柜储存,统一标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设立监控系 统等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检查。 3.5 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 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3.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3.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应专册登记,开具处方人员应取得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 资格。 3.8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滥用、转让和外借。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时,应立即向医院保卫部门、药学部报告,医院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9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销毁并记录。 3.10定期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一旦出现违 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对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贮存、使用、废弃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1996年12月20日颁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8《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 GB/T15496《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15498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369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4定义 20x x年x月x日发布20x x年x月x日实施

4.1 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4.2 易制毒化学品 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5正文 5.1 职责 5.1.1xxxx部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审核及组织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1.2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建立台帐和报告制度,并根据物资类别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5.2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计划与采购 5.2.1 采购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具有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5.2.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应挂贴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5.2.3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5.2.4 易制毒化学品(见附录A)的采购由xxxx部按法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网上登记并应遵守下列要求: 5.2.4.1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5.2.4.2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证件: a)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b)购买单位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5.2.4.3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 使用单位登记表 登记单位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制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指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填写。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由首页、《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填写说明、使用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表二)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表三)组成。 三、本表要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三除外)。 四、“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指使用单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表》编号由登记办公室按编码规则填写。 六、表一填写方法: 1.登记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时,“法人单位基本信息”与“登记单位基本信息”栏中的相应项目的填写内容相同;登记单位是非独立法人单位时,登记单位除填写“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外,还应填写其法人单位的“法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内容。 2.“单位注册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等应与工商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内容一致。 3.“单位代码”由登记办公室统一填写。 4.“固定资产总值”是指填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 5.“职工人数”,以登记单位劳动部门上年度报省(区、市)统计局的统计数字为准。 6.“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人数”是指上年度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总人数。 7.“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填表时上年度全部产品的销售收入总额。 8.“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它”填写。 9.安全主管人是指本单位最高领导层中负责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10.“行业分类”,按“01.农、林、牧、渔业”,“02.采掘业”,“03.制造业”,“0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5.建筑业”,“06.地质勘探业”,“07.水利管理业”,“08.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09.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10.社会服务业”,“11.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2.教育、文化艺术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 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危险化学品制度+易制毒(全套)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1.总经理职责 2.财务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3.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4.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防中毒、防泄漏制度 7.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8.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 9.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 10.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4.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15.应急管理制度 16.事故管理制度 17.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经理职责 1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规,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技术培训, 6 搞好员工劳动保护,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财务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负责抓好公司财务部的全面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法规,执行董事会对公司财务运营的各项决议。 1.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重大决策,围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 实现经营目标,为总经理当家理财,出谋划策,当好参谋。 2.组织制定和完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对财务管理活 动过程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3.协助总经理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本运营进行调研,从财务安 全角度进行可行性论证。 4.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审核所有上报的财务报 表,提出财务分析报告。 5.负责与财政、税务、金融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与这些部门沟 通,争取得到社会各界对公司工作的支持。 6.负责对往来账户的跟踪,月底将每笔往来款项的余额列出客户清 单上报总经理。 7.根据欠款的客户清单进行清理,并向对方寄送对账单,催收未收 款项,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公司员工的工资计算、制表工作及外雇车辆运费预付、跟踪 和结算工作。 9.负责办理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 10.负责审核报销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把好财务监督这一关,完 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5年4月24日发布2015年4月24日实施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搞好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的公司。 3 术语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 年版。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是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涉及公司危化品经营、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经营、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办理工作;编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2 生产厂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4.3 采购部在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取得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并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等有关规定。 5 管理要求 5.1 公司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际化工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国际化工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对本公司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5.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相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办理须知 权力编码:HZ 83 AJ-FK-0001 HZ 83 AJ-FK-0005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5 号)。 备案对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备案部门区、县(市)安监局负责仅从事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 市安监局负责其余单位的备案。 办理事项 首次备案、重新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首次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生产或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办理首次备案。 (二)重新备案 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2、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注销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 3 个月内向相应的安监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一式 2 份及网络申报电子版;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如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各级责任人、各部门责任制,易制毒化学品进货、采购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半成品管理制度等);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须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管理 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销售范围主要包括硫酸、盐酸产品。 二、本公司是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 业,并编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在其厂区范围销售不需要取 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本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 经考试合格。 四、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

售危险化学品,对持有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销量销售。 五、销售部门对验证手续齐全者,开据进厂提货通行证,规定进厂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装车人员要对槽车进行装前检查底部阀门是否关闭,冲装过程防止外溢,装车后检查底部阀门是否渗漏、上口密封,确认无超载后方可出厂。 六、销售部门负责按规定为购买者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七、本公司销售部门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化学危险品品种、数量、流向、用途(包括承运车辆危运证、驾驶证、押运员证),有关记录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的证明; (九)申请生产仅能作为药品中间体使用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供合法用途说明等其他相应资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在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以下简称《生产许可批件》,见附件3),注明许可生产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收到《生产许可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许可批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在副本的生产范围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括弧内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名称。 第九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除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审查外,还应当对企业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继续标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和品种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注销其《生产许可批件》,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范围。 第十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相关许可手续。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1年未生产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恢复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我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盐酸、硫酸、等为第三类易制毒品,为落实易制毒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员工安全意识,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负责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格执行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安全。 2.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可(备案)申请材料,并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申报。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体系,定期修订并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定期组织召开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分析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落实解决发现的安全隐患。 5.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1.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为提高本公司采购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确保公司合法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2.采购依据使用量、公安部门的采购凭证、总经理和采购部门主管签批下发的采购计划表进行采购。 3.熟悉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危险特性,知会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4.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申领购买凭记,确保购买凭证无伪造、变造,不使用作废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证。 5.要仔细核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并应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供货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及所购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做好相关的记录。 6.发现货样不一致、易制毒化学品因包装损坏而导致泄漏的现象,采购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妥善的处理。 7.不得向未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单位采购易制毒化学品。 8.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需求领取,不得多报、多领。使用结束后仍有结余的及时退库保管,库外不得存放,防止丢失。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盐酸、硫酸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采购、经营管理。 本制度明确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仓储安全管理、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出入库管理、销售流向登记、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内容。 3.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职责 3.1 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 3.1.1企业负责人应对本企业安全负全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1.2企业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部委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进口和出口工作。 3.1.3保证公司内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和走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1.4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的生产专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3.1.5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招待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3.1.6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落实解决方案。 3.1.7 审定安全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目标,签发制度,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劳动者的作业条件。 3.1.8 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净化安全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净化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2.1根据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完善修订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2.2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3.2.3建立并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编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计划。 3.2.4收集并保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 3.2.5负责与政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化验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3.3.1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标准要求,加强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3.2负责本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的统计,建立台帐,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

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 管理制度

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验室易制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在领用、储存、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行为,保护员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化验室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化验室所有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二章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入库 第一条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仓库通知化验室,化验室相关责任人进行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验收,验收人员核对品名、数量、规格、包装、危险标示等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条符合化验室所提报要求方可入库,若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与化验室所报不符,拒收货物。 第三条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到卸货时,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接收,并据实进行登记。 第三章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保管 第一条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第二条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并在存放地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条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应置于专柜中并摆放整齐,定置加锁管理。 第四条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 第五条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每周盘清库存,发现帐物不符,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六条检查方式分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查,由化验室主任、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员、使用部室同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四章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取用 第一条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员要建立《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入库台账》及《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表》,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 第二条各分析室人员在领用时,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需管理员开锁,取出所用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交给使用人,并填写《易制毒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 2010年04月07日发布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属于药品的品种,还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2);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六)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3. 内容与要求 3.1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 3.1.1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相关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保存两年备查。 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 3.2.1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3.2.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实施双人双锁制度。 3.2.3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有安全的防盗监控系统,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

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2.4在存放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化学特性说明、扑救方法。 3.2.5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3.2.6应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3.2.7要随时了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3.2.8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2.9要建立专门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记录日常的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 3.2.10 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及时上报给公安机关。 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3.3.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

XX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武汉市汉阳医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由医务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 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做到全员知晓。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 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药剂科药库指派专人持证统一购买,采 购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供货方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并向供货方出具 我院购买证明。 5、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6、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7、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 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8、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 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 时调阅。 10、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 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11、发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 渠道的情形,要立即向上级和保卫科汇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制,由保卫科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由院办向本区药监局和卫生局报告。 12、领用人须熟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1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不超过每周使用量,不应大批 量领取积压。 14、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15、该类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在门诊使用,因治疗疾病需要,必须在 门诊使用的患者,由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的委托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1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室,应有专人保管,建立使用台账,如 实记录品种、数量、日期、使用人、使用原因、保管人等情况。 17、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Purpose: 为了加强公司对易制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化学品造成的事故及危害,保

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好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废弃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Scope: 适用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危化品处理及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过程。 3.名词定义Terms Definition: 3.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指其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种类 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此类化学品必须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3.2【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种类见《易制 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 权责Accrual: 4.1企管中心环安部 4.1.1制订《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必要及时的修订。 4.1.2负责全厂使用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MSDS审核、及使用部门的安全评估。 4.1.3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危害交流及应急防护知识培训。 4.2 采购中心 4.2.1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危险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培训 合格并取得政府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4.2.2要求供应商必须将MSDS随采购的化学品一同(或在送货前)送至(传真)企管中心环安部文控 4.2.3负责对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供应商应审核其资质,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确保其资质内审批的经营范围和时效是合法的,并留存其复印件至企管中心环安部。 4.2.4负责对于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 买备案证明》,并将备案证明交由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货运企业承运(条款可列入《环安协议》或各次采购合同中),禁止供货商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货。在运输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 4.3 各事业部/制造中心/职能中心 4.3.1 负责各自区域、工序的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领取使用、安全存储的日常管理。 4.3.2组织组织必要的培训,确保本部门员工具备相关操作技能,确保操作现场必须配备与化学品特性相符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附件3 编号: 危险化学品 生产单位登记表 登记单位 经办人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填写,当生产单位既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又是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时,仅填写本表即可。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由首页、《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填写说明、生产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产品(表二)、生产原料(表三)、中间产品(表四)和危险化学品登记审查意见表(表五)组成。 三、本表要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五除外)。 四、“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单位为生产某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储存量且不向外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编号由登记办公室按编号规则填写。 六、表一填写方法: 1.登记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时,“法人单位基本信息”与“登记单位基本信息”栏中的相应项目的填写内容相同;登记单位是非独立法人单位时,登记单位除填写“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外,还应填写其法人单位的“法人单位基本信息”的内容。 2.“单位注册名称”、“单位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等应与工商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内容一致。 3.“单位代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4.“固定资产总值”是指填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 5.“职工人数”,以登记单位劳动部门上年度报省(区、市)统计局的统计数字为准。 6.“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人数”是指上年度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总人数。 7.“销售收入”是指填表时上年度的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8.“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它”填写。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

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购用证明》申请范围: (一)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四)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 (五)经农业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用证明》。 第十八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6),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7)。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5日内将检查结果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用证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发给《购用证明》之前,应当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相关内容;公安机关核查所用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二十条《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豁免办理《购用证明》: (一)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 (二)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持麻醉药品调拨单购买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单次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的; (三)按规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标准品、对照品的;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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