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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硫油使用要求及区域

低硫油使用要求及区域
低硫油使用要求及区域

关于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的相关要求

一、公约要求及相关法令

1、MARPOL附则VI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排放控制区域外,船舶燃油含硫量从原来的不大于3.5%调整为不大于3.0%,在排放控制区域内,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由不大于1.5%调整为不大于1.0%,2011年8月1日,新增北美区域为排放控制区域,2013年1月1日起,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为排放控制区,给予一年缓冲期。船舶如果要到排放控制区域港口,需提前加装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以及低碱值汽缸油,并提前更换燃油,确保在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时使用的燃油是完全符合要求公约要求的,并做好详细记录。

2、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发布海事通告2012-1,规定进入加州岸线24海里内的远洋船,除需要参照MARPOL附则VI排放控制区域要求外,还需参照加州规定,即:自2012年8月1日起,使用的如果是船用轻柴油(DMA)含硫量不大于1%,或如果使用的是船用柴油(DMB),则含硫量应不大于0.5%。如果船舶到加州岸线港口,船上使用的是船用柴油(DMB),应保证含硫量不大于0.5%。

3、欧盟修定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 Article 4b)规定:自2010 年1月1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锚泊、系浮筒、码头靠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的燃油 (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或接岸电。船舶如果要到欧盟港口,需提前了解相关要求,并准备加装符合要求的不大于0.1%低硫燃油,或申请接岸电,如果船舶同时进入排放控制区,还需加装符合要求的不大于1.0%的燃油。2012年1月1日起,土耳其加入欧盟法令,到土耳其港口的船舶同样参照欧盟法令使用低硫燃油。

二、MARPOL附则VI与美国加州规定及欧盟相关要求对比表

MARPOL附则VI附录VII确定的北美排放控制区示意图排放控制区域

12

3

1)2)

3)41)

5见上图(可放大观看)

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限之内的海域:

北海区域,含英吉利海峡波罗的海区域

其它以后根据MARPOL附则VI第14(3)条规定而规定为SECA水域。(i) 北纬 62°纬线以南和西经4°经线以东的北海海域;

(ii) 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东北纬57°44.8′纬线,以及

(iii) 英吉利海峡及其西经 50 经线以东和北纬48°30′纬线以北的入口处。北美排放控制区包括:(具体见MARPOL附则VI修正案MPEC60/22附录VII)美国和加拿大太平洋沿岸外的海区,由连接下述坐标的曲线围成:

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圣皮埃尔密克隆)大西洋沿岸外的海区以及美国墨西哥湾,由连接下述坐标的曲线围成:

夏威夷岛、毛伊岛、瓦胡岛、莫洛凯岛、尼豪岛、考艾岛、拉奈岛卡霍奥拉维岛等夏威夷岛屿沿岸外的海区,由连接下述坐标的曲线围成:

附录VII中坐标所述的美国加勒比海区域: 位于波多黎各自由邦和美属维京群岛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岸附近由测地线连接的下列坐标范围内的海域:(具体坐标见MARPOL附则VI附录VII)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

California’s Ocean Going Vessel

Regulatory Zone

相关公约及法令在上面附表中加有链接,链接地址(Http:\\192.168.3.246\sms\通函、公约)

加州岸线24海里内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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