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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8、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9、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10、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是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1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12、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13、《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条。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14、宫刑——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15、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

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

16、督察院——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

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在

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增加鞭、扑、流、赎

四刑。

18、礼法之争——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

中,以张之洞、劳乃宜为代表的“礼教派”

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

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

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19、《钦定宪法大纲》——由清政府制定,

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

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它是中国历史

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

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

法外衣。

20、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

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

的特权

21、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

据史科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

扶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

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

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

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22、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

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

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

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

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囤的领事等

人员或没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

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环了中国的

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

征。它自1843年确立后,经历了北洋政府

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多年,

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3、奴隶制五刑——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

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24、《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抗日战争时

期陕甘宁边区带有根本法性质的政纲。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

过,共二十一条。纲领号召边区各社会阶

层,各抗日党派,动员一切人力、物力、

财力共同抗战,坚持与边区境外友党友军

及全体人民的团结,反对抗降、分裂和倒

退行为。纲领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

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

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

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

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

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

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

25、龙风合挥——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

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合

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

男的还写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

女的名字上写有"配妻"二字。合挥表明了

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26、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

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

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

成。

27、《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

约法》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

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

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29、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

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

弟继承。

30、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

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31、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

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

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32、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

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

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

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

申诉手续简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

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

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33、刑名从商——指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

皆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

多,而且残酷,主要是针对广大的

奴隶和平民的。

34田里不鬻——西周时期,周天子

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

最高所有权,周天子有权把土地和

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

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

分权,不许买卖。

35编敕——敕,原为皇帝诏令一

种,宋代的敕成为皇帝对特定人或

事所做的随时决定,成为断案依

据。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

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

种立法过程。其特点是:仁宗前,

敕律并行;神宗时,敕的地位提高,

达到了破律、代律的地位。

南宋在敕令、格、式并行和编敕基

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加

以编纂,形成《条法事类》,形成

新的法典编纂体例。南宋时还有编

例,即对皇帝与中央司法机关发布

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判例加

以汇编,以补充律敕。敕、例广泛

应用是导致宋代法制混乱的重要

原因,并影响至明、清。

36刖刑——商朝的一种肉刑,即断

足的刑罚。

37非所宜言罪——秦朝的一个罪

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38劓殄——(yi tian)商朝的一

种刑罚。劓、割鼻子的刑罚;殄,

灭绝。劓殄,即斩尽杀绝,把犯罪

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39、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

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

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

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

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

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

刑具去悼,由司法监督他们服一定

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

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

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

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

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40、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政策,

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明德,

大张旗鼓地宣传德化教育;慎罚;

慎重地使用刑罚手段。

41、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

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

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

式确立。

42、七出: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

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

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

淫、妒、恶疾、多言、窃窃。“七

出”、“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

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

夫权统治。

43、公害告: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

《秦律》:“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

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kun

剃去头发和鬓须)其子、臣妾是谓

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

己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

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

提出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

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而控告

他人的贼、盗行为属于“公室告”,

官府予以受理。

44、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

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

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

其首,菹(zu,切碎)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li,骂)诅者,又先断

舌,谓之具五刑。”

45、廷行事:法庭已行之事,即司

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

次提到“廷行事”。说明“廷行事”

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

案的依据。

46、附远厚别: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

姻与血缘关系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

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47、通行饮食: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

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48、阿党附益之法:“阿党”指朝廷派到王国去指导,协助

诸候王治国的高级官员(傅、相),知道诸候王有罪而不向

朝廷举报;“附益”是指朝廷大臣与诸候王勾结,违法地使

诸候王得到好处。而党附益诸候王的行为是对皇帝权威的

极大威胁,因此,对此处以重刑。

49、《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

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

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

廷的重视。

50、读鞠:鞠(ju)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

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变即宣读判决书。

51、乞鞠: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

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52、《唐六典》: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说、

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理典(即

治典,避高宗李治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

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

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

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53、义绝: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唐律规定,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其旁系亲属。妻殴詈夫之祖父

母、父母及杀伤其旁系亲属,皆得离异。

54、重法地: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

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安。以

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

用重法。

55、审刑院: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谆

化二年(公元991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

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事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

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请皇帝决定。宋

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

在。

56、《九章律》:汉朝建立之后,汉高祖命肖何参照秦律,

“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

基础上增加了《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

《兴律》(主要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主

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章,合为九章,称之为《九

章律》。通常所说的汉律,即指《九章律》。

57、《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

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

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

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58、九卿会审: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

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

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

帝审核批准。

59、热审:中国古代于署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

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开始在署热天减、遣轻罪,但未

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

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

军流,均酌予减等,笞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

秋后再行补枷。

60、朝审: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

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

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

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候和绞监候

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

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

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

除死刑。

61、会审公廨: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

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年

在清政府与英国、法国等订立的《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

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

内钱债、斗殴、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

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

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

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

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

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62、普通法与特别法: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

民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

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特别法规具有制定简便,公

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等特点。北洋政府和国民党

政府为了实行独裁统治曾大量制定此种法规。特别法规的

效力比普通法高。

66、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一是没收封建阶级

的土地归农民所有;二是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

陈立夫为首的垄断资本归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所有;三是保

护民族工商业。

67、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

墓中发现的竹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法律资料的汇编。包括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等内容。

68、.“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

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

小功、缌麻;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以尊

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69、务限法:宋朝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即民事案件

只能在每年10月1日以后到次年3月之间提起诉讼,以避

免耽误农时。

70、明大诰:明太祖制定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某些案例、皇帝敕令以及训词。刑法残酷野蛮。

71、录囚:中国古代实行的一项再审程序。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对在押囚犯进行询问,以便平反冤狱。7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73、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使其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7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75、不吉不迪:商王盘庚在准备往殷迁都时宣布的罪名,即如果你们的行为不善,不按我指出的正道办事,我就要惩罚你们.

76、暂遇奸宄:商朝所规定的罪名之一。暂,诈欺也。遇,奸邪也。奸宄,犯法作乱,后世分为“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犯这种罪的,不仅要杀掉本人,连同他们的后代也都要杀掉。

77、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78、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79、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0、眚、非眚、非终、惟终:即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81、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82、杀越人于货: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83、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84、不孝不友罪: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85、群饮罪: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86、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是为维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秩序而定,对当时的婚姻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87、司寇:(1)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88、同姓不婚: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

89、《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90、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91、郑国邓析的“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9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93、盗徒封: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94、连坐: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95、公室告: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秦律》:"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对于"公室告",官府应予受理。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96、决事比: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

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

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97、秦律: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

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

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

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

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

了秦朝的律令。

《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

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

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据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

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

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

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

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

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

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98、秦朝的徒刑:(1)、城旦、舂:城旦,

即白天修筑长城。刑期一般分五年、四年

两种。舂,即妇人犯罪应城旦者,根据生

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以供刑徒口

粮的劳役。刑期与城旦一样。(2)、鬼薪、

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

庙祭祀之用;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

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皆劳役三年。(3)、

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

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

寇,是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刑期皆二

年。(4)、罚作、复作:强制男犯到边远地

区防守,女犯判此刑后,到官府服劳役,

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4)、迁。(5)赀。

(6)谇:即训诫,

99、汉律:(主要是《九章律》)汉代法律

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1)

《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

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

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

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

部综合性的法典。(2)《军法》,汉高祖时

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3)《章

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

的法律。(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

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5)

《越宫律》,

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

律。(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

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

失传。

100、见知故纵之法:官吏看见或知道有

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

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

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

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101、枭首: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

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102《春秋》经义: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

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

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

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

受到朝廷的重视。

103、城旦春: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

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

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104、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

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

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105、司寇:即伺寇,秦代和汉代的徒刑。

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

徒的劳役刑。

106、女徒雇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

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

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

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107、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

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

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

全律之首。

108、晋律: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

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

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

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

十条。

109、北齐律: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

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

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

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

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

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

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

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110、《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

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

《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

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

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11、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

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

典。《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

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

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

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

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

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

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

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

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

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

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

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

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

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

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

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

疏议》中。

112、大理寺:中国古代负责审理

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夏时

称司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为

大理。北齐时于"大理"之下加"寺"

字,称"大理寺",作为中央司法机

关。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央司法

机关基本上沿用此名称。在唐、宋

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

明、清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复核

案件的机关。至清末,大理寺改称

"大理院",又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

关。

113、刑部: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

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汉以来的尚

书省的"三公曹"、"都官曹"等机关

演变而来,隋朝时改称"刑部",以

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在唐、宋,

刑部是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

负责复核,复审大理寺和地方的徒

罪以上的案件。在明、清,刑部是

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

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

的上诉案件。至清末,刑部改称"

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

机关。

114、御史台:中国古代全国最高

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

或"御史大夫寺",东汉光武帝时改

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

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

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

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

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

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

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

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

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

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

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

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

台之名遂废。

115、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会审,

中国古代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

重大案件的制度。汉代以廷尉、御

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

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

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

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

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116、元律:(主要是《元典章》)

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

法典有:(1)《至元新格》,公元

1291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

第一部法典。(2)《风宪宏纲》,元

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

(3)《大元通制》,公元1323年颁

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

(4)《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元章

律》),元英宗霍地治年间编订,汇

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余年

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

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

共六十卷。(5)《至正条格》,公元

1346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

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

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

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

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

留了习惯法。

117、刺配: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

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

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

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

黔刑的复活。

118、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

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

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

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

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

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

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

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

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119、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

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

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

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

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

120、至元新格: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

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

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121、大元通制: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

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

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

三十九条,其篇目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

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

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122、明律: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

吴王元年(公元1364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2)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

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3)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

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

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

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

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4)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

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

例》。

123、清律: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i)《大

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

《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2)

(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

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

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

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

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124、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

答刑的办法。

125、充军: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

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

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

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

子孙,永无期限。

126、《十九信条》: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1911年

11月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

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大清帝

国皇统万世不易"。〈2〉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

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127、《大清现行刑律》: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

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删去

了吏、户、礼、兵、刑。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

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日律中规定的

答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

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

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

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

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

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

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

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128、《大清新刑律》: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

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

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月

25已才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

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

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

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

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

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

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

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

浓厚的封建性。

129、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1853年太平

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

均的土地制度,(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3)规

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

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

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130、《资政新篇》:原是由王洪仁汗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

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1859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

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即革除封建陋习,

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

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兴办近代工矿

交通事业,(2)加强中央集权兼采西方民主制的某些形式。

(3)改革法律制度。(4)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

(5)开展平等外交。《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

是一个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但由于经济、政治

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行。

131、圣库制度: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

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

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

供给,衣服、粮食、油、盐等都有定量,从天王到士兵不

发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它明

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

并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出库的要求。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

对于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平等关系曾

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平天国后期,由于起义人员纪律

松弛,特别是由于高级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就难以

维持了。

132、五不议: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

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

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

大监事不议。由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

13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13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1912年3月8日通过,3月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135、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

136《、中华民国约法》: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137、贿选宪法: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138、五五宪草: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139、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反动派为维护自己行将灭亡的反动统治,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一百七十五条,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蒋介石的个人独裁统治制度;顽固地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以及虚伪地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该法是一部集清末和北洋政府各部反动宪法之大成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其中心思想和阶级本质就是中国人民无权,蒋介石个人集权。

140、《六法全书》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后来国民党政府把商法拆散,分别并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所谓"全书"指包括有关六法的基本法典、单行法规和判例、解释例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法律体系的总称。

141、民商合一原则:即民法典和商法典合为一体的原则。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采用了这个原则,把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如仓库、承揽、运送等,就编入了民法典,对于不能合并到民法典中的商业行为就另外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142、一告九不理:国民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首先审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不合法,除命其补正外,法院驳回不予受理。所谓程序上不合法,是指"九不受理":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143、三三制原则: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原则,即在抗日民主政权组成人员的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与贫农;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化,是抗日民主政权推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144、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坚壁清野指在抗日战争时期,为防止日寇、汉好、盗匪破坏边区的财力和物力而把公私财物埋藏或隐藏起来,盗窃和毁坏这些埋藏或隐藏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盗毁坚壁清野财物罪。各抗日民主政权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规定,对此类犯罪都严加打击。

145、二五减租:实行减租的法律规定,即照原来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抗日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曾实行此规定。

146、减租减息: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

147、五四指示:即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反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由于发布时间为1946年5月4日,故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废除封建的土地制度,改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并确立了实行土改的主要原则。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三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鞭、扑、赎、 流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 3.西周初期,土地归属王怡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田里不鬻” 4.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质剂,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傅别。 5.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媒氏。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吕刑》的作者是( D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候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A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C )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

的那些内容即(D )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C )C.周公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CD B)A.礼盒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盒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CD ) C.《吕刑》D.《九刑》 3.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ABCD ) A.誓B.礼C.遗训D.殷彝 4.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AB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5.“悼执念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悼”分别指(AC ) A.7岁以下B.70、80岁以上 C.80、90岁以上D.10岁以下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刑事立法一览

朝代 刑事立法 刑法适用原则主要罪名刑罚制度备注 夏商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 2、疑罪从轻 3、不杀无辜的恤刑 4、过失从轻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不事农业罪 4、弃灰于公道罪 1、奴隶制五刑: 墨(黥)、劓、剕(髌)、宫、大 辟 2、法外酷刑: 炮烙、剖心等 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1、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 偶犯。(眚、非眚、非终、惟 终) 2、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3、宽严适中。 4、因地、因时、制宜。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安全 犯罪:寇攘奸宄罪 3、渎职犯罪:五过(惟官、惟反、惟 货、惟内、惟来) 1

上下比罪。春秋 战国 秦1、刑事责任能力区分(身高 为界) 2、区分故意和过失(端、补 端、告不审)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 重处罚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连坐 8、连坐原则 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 弃市、夷三族、具五刑) 2、肉刑(墨、劓、剕、宫) 3、作刑(徒刑,城旦舂、鬼薪白 粲can、隶臣妾、司寇) 4、财产刑(赀刑) 5、赎刑 6、耻辱刑(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 用,髡、耐) 汉1、上请原则1、侵犯皇帝人身、权利及尊严:矫制1、危害中央集权制犯罪:阿党附 2

2、亲亲得相首匿矫诏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盅罪 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左官、 阿党附益、出界、酎金 3、官吏渎职:沈命、见知故纵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杀伤罪、盗 窃罪益罪、左官罪、非正、出界、僭越、漏泄省中语、酎金 2、危害君主专制罪:欺谩、诋欺、诬罔,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罪:不敬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 4、危害政权犯罪: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 三国两晋南北朝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制度 3、八议入律 4、重罪十条 5、封建五刑的形成 1、绞、斩等死刑制度。 2、流刑。五等,两千五百里第一 等,五百里为差,至四千五百里。 同时施鞭刑 3、鞭刑与杖刑。(北魏增) 4、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废) 3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 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每小题1分共50分) 1.为讨伐有扈氏而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黄帝 B.启 C.汤 D.周武王 2.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A.兄弟相宗制 B.嫡庶继承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父死子继制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并为以后历代法典滥觞的封建法典是( ) A.《大府之宪》 B.《宪令》 C.《法经》 D.竹刑 5.依律发布反对或推翻朝统治的言论则构成( ) A.以古非今罪 B.妄言罪 C.非所宜言罪 D.怨望诽谤政治罪 6.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的是( ) A.《开皇律》 B.《贞观律》 C.《武德律》 D.《永徽律》 7.北宋末年查检无主田收归国有的法律称为( ) A.屯田制 B.限田制 C.均田法 D.公田法 8.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的法规是唐代制定宋代沿用的( ) A.《户令·应分条》 B.《户绝法》 C.《丧葬令》 D.《户绝条贯》 9.在元朝建立前后的立法活动中被《新元史·刑法志》称为元朝“一代法制之始”的是( ) A.《大札撒》 B.《条画五章》 C.《至元新格》 D.《大元通制》 10.元代死刑定制为( ) A.绞、斩二等 B.斩、陵迟二等 C.绞、斩、陵迟三等 D.绞、斩、枭首、陵迟四等 11.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元典章》 B.《至元新格》 C.《大元通制》 D.《经世大典》 12.《大明律》最后完成于( ) A.洪武元年 B.洪武七年 C.洪武二十二年 D.洪武三十年 13.明朝统治者为加重对官吏贪赃受贿罪的处刑在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 ) A.《吏律》 B.《刑律》 C.《礼律》 D.《名例律》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五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五答案 一、填空题 正确答案是:使黔首自实田 正确答案是:焚书坑儒 3、秦朝采用“”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正确答案是:法学 正确答案是:皇帝 正确答案是:秋茶凝脂 二、单项选择题 1、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件程式的法律形式是( B )。正确答案是:式 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 B )。 正确答案是:廷行事

3、秦朝对官吏考课的内容是( B )。 正确答案是:五善五失 4、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 B ) 正确答案是:太尉 5、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是( A )。正确答案是:定杀 三、多项选择题 1、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ABC )。正确答案是:文字, 货币, 度量衡, 车轨 2、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AB )。 正确答案是: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法, 以刑杀为威 3、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AB )。 正确答案是:法网严密, 滥施刑罚, 严刑重罚 4、《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ABCD )。 正确答案是:《秦律18种》, 《效率》, 《秦律杂抄》, 法律答问 5、秦朝的法律形式有(AB )。

正确答案是:春秋经义, 法律答问, 廷行事 四、简答题 1、秦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2、秦朝的“读鞫”是什么? 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3、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4、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划分的两种诉讼形式。(1)“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贼、盗行为,官府予以受理。(2)“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婢对主人加诸在自己身上的刑罚提出的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简述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规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1)关于产品规格。要求产品规格要一致;为保障产品质量,秦朝建立了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度,对评为下等不合质量标准的,加以惩罚;为追查产品生产责任,在生产的器物上都刻有制作官署名和工匠名。(2)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根据季节、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用不同的折合办法计算产品数量。

中国法制史试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春秋时期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这是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2、“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3、按唐律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重处罚。() 4、汉文景刑制改革,彻底废除了墨、劓、刖、宫四种肉刑,。() 5、“折杖法”颁布于隋朝。() 6、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7、秦汉时的髡、耐等刑罚属于耻辱刑,多作为劳役刑的附加刑使用。() 8、曹魏时“八议”正式入律。() 9、按秦朝法律规定,子盗父母等引起的诉讼不属于“公事告”。() 10、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 11、在夏朝,“墨”是罪名,也是刑名。() 12、汉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13、“非眚”是指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 14、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铸在金属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15、秦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司寇。() 16、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17、《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18、“厂卫”虽然只是明朝的特务组织,却拥有监督司法审判的大权。() 19、秋审是一种会审制度,也是一种死刑特别复核制度。() 20、“德主刑辅”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1、赀刑是秦朝的独立刑种。() 22、明朝的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3、“傅别”是适用于租赁关系的一种契约形式。() 24、“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一种罪名。() 25、《晋律》成为唐律的蓝本。() 26、《唐六典》是唐代最重要的刑法典。() 27、汉朝以身高作为判断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8、宣政院是元朝中央设立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 29、禹刑是夏朝的刑法典。() 30、“通行饮食”是汉代的一种罪名。() 31、“眚”是指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 32、《吕刑》是周穆王时吕候所作。() 33、《晋律》是由律学家张斐、杜预编纂的,所以又称“张杜律”。() 34、汉朝的中央司法官称大理。() 35、唐律对“化外人”犯罪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6、“折杖法”是明太祖创设的。() 37、“公罪”是指官吏“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38、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管辖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精品)

朝代立法概况立法法律法典其它 夏禹刑?茫 茫禹迹,划 为九州-- --九牧1、王命、誓、《甘誓》?2、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3、 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 莫大于不孝”4?、贪污法: “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也。”?“己恶而掠人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 贼” 5、慎重行罚,反对错杀无辜: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夏朝就有赎刑。 7、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封建制 五刑: 墨:黥刑 ?劓: 剕:? 宫:?大 辟:?除 此正五 刑,还存 在:?鞭 扑、流 刑、劳役

商汤刑 天罚与神 判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誓”:出兵打仗前的盟誓, 主要是发布军令or宣布军纪 ?“诰”:王or权臣对大臣、 诸侯、下属官吏发布的命令、 指示、训诫?“命”:王针对 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3?、“乱 政”、“疑众”:?析言破律,乱 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 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 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 杀。4?、惩治职官犯罪“三 风十愆”:“巫风”庭内起舞、 沉溺歌酒等;?“淫风”贪求 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 忠直劝告、 疏远贤德高士、亲近庇护小 人。 刑、赎刑 等刑罚。

5、诉讼制度也比较完备 6、监狱:圜土、囹圄、羑里yǒu lǐ

西周1、明德慎 罚、敬天保 民、以德配 天 2、“亲亲”: 在家族范 围内,人人 皆亲其亲, 长其长,做 到父慈子 孝、兄友弟 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 都应按照 自己的身 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 上、以疏压 亲。而且 “亲亲父 为首”,全 体亲族人1、《吕刑》:·又称《甫刑》?·西 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 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 均,其审克之”“上下比罪” ·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 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 重:“五刑之疑有赦”?·规 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 刑由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劓、剕、宫、 大辟+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 里,相辅 相成。 礼是要 求人们 自觉遵 守的积 极规范, 侧重于 预防;刑 是对犯 罪行为 的制裁, 侧重于 事后惩 罚。?礼 强调道 德教化, 刑则着 重惩罚 镇压,道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十三、十四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十三、十四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政体是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政体是责任内阁制 2.《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3.南京国民政府《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规定,经司法警察官署移送的“危害民国”案件,法院可径行判决,且不得上诉。 4. 5.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 1.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A)条 A.21B.20C.22D.24 2.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时间是1912年(B) A.2越10日B.3月10日C.2月15日D.3月15日 3.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历史约法》宫( C )章 A.五B.六C.七D.八 4.蒋介石借助( D )登上了总统的宝座。 A.五.五宪草B.五.五宪草修正案 、 C.《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 D.《中华民国宪法》 5.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除了有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外、还有( B ) A.军事法院B.兼理司法法院

C.中央法院D.地方法院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由下列(ABCD)机构行使统治权。 A.参议院B.临时大总统C.国务院D.法院 @ 2.北京政府恢复了封建法制,重新使用(AD) A.笞刑B.杖刑C.凌迟D.遣刑 3.北京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ABCD ) A.平政院B.兼理司法法院 C.特别法院D.普通法院 4.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包括(BCD ) A.特征刑事法院B.地方法院C.高等法院D.最高法院 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了限制袁世凯专权而做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ABD)' A.实行责任内阁制B.扩大参议院职权 C.规定了《人民》一章D.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四.简答题(共25分)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它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政府的组成;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定了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各地代表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 2.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它是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十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十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十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重典治乱世,礼刑并用,加强法制宣传。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大诰. 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4.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文字狱。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称为禁榷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 A ) A.篇目改为七篇B.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敕D.律疏结合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C )A.宋刑统B.北齐律C.大明律D.唐律疏议 3.封建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 B ) A.大清律例B.大清会典C.刑部现行则例D.学政全书 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 C ) A.刑部B.御史台C.大理寺D.检察院修

订法律馆 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大清新刑律》所规定的主刑有(ABCD )。 A.有期徒刑B.死刑C.无期徒刑D.拘役2.《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和继承两篇由(CD )共同起草 A.资政院B.谘议局C.修订法律馆D.理学馆 3.《大清新刑律》中的从刑包括(BD )。 A.罚金B.褫夺公权C.剥夺政治权利D.没收 4.《大清新刑律》从体例上分(CD )。 A.吏、户、礼、兵、刑、工B.名例 C.分则D.总则 5.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利:(ABC )。 A.外患渐轻B.内乱可弥C.皇位永固D.实现民主 四.简答题(共25分) 1.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 考试形式:闭卷 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魏的法律 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 (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 (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 (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 (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二)晋的法律 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 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 (三)南朝的法律 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 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法律 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 ◆西魏制定《大统式》 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北齐律》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2)规定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之条提供了范例 3、北周制定《大律》二十五篇。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以《北齐律》为本。 第二节法律的主要变化 一、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一)“八议”入律和创设“官当”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五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五答案 一、填空题 1、公元前年秦朝颁布了“”的法令,在全国实行土地私有制。 正确答案是:使黔首自实田 2、秦始皇为了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专制统治,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发动了“”事件。正确答案是:焚书坑儒 3、秦朝采用“”思想作为自己统治思想的基础。 正确答案是:法学 4、秦朝提出“法令由统一”,意思是说,全国不仅实施统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权属 于。 正确答案是:皇帝 5、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后人评价“秦法繁于,而网密于 正确答案是:秋茶凝脂 二、单项选择题 1、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件程式的法律形式是( B )。 正确答案是:式 2、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B )。 正确答案是:廷行事 3、秦朝对官吏考课的内容是(B )。 正确答案是:五善五失 4、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军事的是( B )

正确答案是:太尉

5、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是( A )。 正确答案是:定杀 三、多项选择题 1、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专制主义国家后,统一了(ABC )。 正确答案是: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 2、秦朝立法指导思想包括(AB )。 正确答案是: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3、秦朝的“以刑杀为威”的意思是(AB )。 正确答案是:法网严密,滥施刑罚,严刑重罚 4、《睡虎地秦墓竹简》经后人整理,内容包括(ABCD )。 正确答案是:《秦律18种》,《效率》,《秦律杂抄》,法律答问 5、秦朝的法律形式有(AB )。 正确答案是:春秋经义,法律答问,廷行事 四、简答题 1、秦国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要求凡事皆有法式,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 和严刑重罚。— 2、秦朝的读鞫”是什么 秦汉时期,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3、请简要说明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 4、简述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形考作业任务01-06网考试题及答案

最新电大《中国法制史》形考作业任务01-06网考试题及 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中国法制史》形考共有6个任务,任务5、任务6是主观题,任务1至任务4是客观题(中国法制史第1 次任务_0001、中国法制史第2次任务_0011、中国法制史第3次任务_0001、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_0001)。在考试 中,可以多次抽取任务1和任务4试卷,直到出现这几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 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 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D. 龟骨 01任务 3. 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中国法制史第1次任务_0001 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一、填空题(共 8 道试题,共 30 分。每空3分) 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 。 1.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权 A. 纳采法)。 B. 问名 2. 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产生。 C. 纳吉 3.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D. 纳徵 4. 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

4. 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做(仆区法) A. 禅让制 5. 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盗) ”。 B. 父死子继 6. 《夏书》曰:“昏、(墨)、贼,杀。” C. 兄终弟及 7. 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D. 嫡长继承制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5. 《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 8.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鞭、(扑)、 A. 囹圄赎、(流)四刑。 B. 夏台 C. 均台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D. 圜土 1. 西周的判例叫()。 6.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上。 A. 决事比 A. 竹简 B. 廷行事 B. 丝绢 C. 成 C. 铜鼎 D. 刑统 D. 龟骨 2.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上。 7. 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任令尹,实行变法。 A. 竹简 A. 李悝 B. 丝绢 B. 吴起 C. 铜鼎 C. 商鞅 D. 子产 C. 耳听 D. 目听 8. 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杀 人不忌为( )”。 4. 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 A. 昏 A. 大司寇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6 交卷时间:2017-09-23 08:36:47 一、单选题 1. (5分) 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谋危社稷的行为 答案C 2. (5分) 太平天国分配土地的标准是:()。 ? A. 按职位 ? B. 按资产 ? C. 按丁男数 ? D. 按人口 答案D 3. (5分)

《大明律》完全定型时的律是()。 ? A. 《吴元年律》 ? B. 《洪武七年律》 ? C. 《洪武三十年律》 ? D. 《洪武二十二年律》 答案C 4. (5分)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为:()。 ? A. 圆审 ? B. 三司推事 ? C. 三司圆审 ? D. 三司会审 答案B 5. (5分) 元代的()自成系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 A. 理藩院 ? B. 大宗正府 ? C. 宣政院 ? D. 大理寺

答案C 6. (5分) 汉代政府调剂物价的措施是()。 ? A. 算缗令 ? B. 均输法 ? C. 平准法 ? D. 专卖法 答案C 7. (5分) 《法经》六篇中类似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篇的是()。 ? A. 杂法 ? B. 具法 ? C. 囚法 ? D. 贼法 答案B 8. (5分) 对于埋藏物的归属,明律在“得遗失物”条规定:埋藏物完全归()所有,古器、钟鼎、付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 A. 官府

? B. 发现人 ? C. 官府后经公开告示后仍无人认领其一半归发现人 ? D. 原主人 答案B 9. (5分) ()是明朝最重的死刑,一律“决不待时”,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犯罪。 ? A. 枭首 ? B. 腰斩 ? C. 凌迟 ? D. 斩立决 答案C 10. (5分) 清律明确规定抢劫案的破案期限是()。 ? A. 4个月 ? B. 6个月 ? C. 无限期 ? D. 1年 答案A 二、多选题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2015年秋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试题

2015秋中国法制史开放教育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 201507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 1."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D.杀 )。 A. 昏 B.墨c. 贼(D.杀 ) 2. 商朝法律的总称是(c. 汤刑)。 A. 禹刑 B.九刑(c. 汤刑)D.宫刑 3. 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c.永业田 )。 A. 不抑兼并(c.永业田 ) B. 田里不曹D. 禁榷 4. 秦朝掌握最高司法权的是(B. 皇帝 )。 A. 延尉( B. 皇帝 )c.大理寺卿D.御史大夫 5.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的处决须在(D.霜降后冬至前 )进行。 A. 夏至 B. 春分c. 立冬D.霜降后冬至前 6. 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B. ((开皇律》) A. ((大业律》 B. ((开皇律》c.<< 九章律》D. ((贞观律》 7. 编敷和以放代律是(D.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A. 隋朝 B. 唐朝 C. 西晋 D. 宋朝 8. <<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A. 篇目改为七部分) A. 篇目改为七部分 B. ((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教 D. 律疏结合 9.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法典是(A. ((大清律例》) A大清律例B. ((大清现行刑律》C. ((大清新刑律)) D. ((大清民律草案》 10. 1923 年颁布的(D. ((中华民国宪法》)又被称作"贿选宪法"。 A.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B. ((中华民国约法》 C. ((中华帝国宪法草案》 D. ((中华民国宪法》201501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 1.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叫做(B. 汤刑 )。 A. 禹刑 B. 汤刑c.汤浩D. 九刑 2. "以五声昕狱讼"中的"五昕"作为断案的依据,最早规定的(C. 西周 )。 A. 夏朝 B. 商 C. 西周 D. 春秋 3. ((法经》的作者是)。A. 李悝 A. 李悝 B. 商鞍c.韩非D. 屈原 4. 秦朝有一种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叫做(C. 定杀 )。 A. 具五刑C. 定杀 B.祖诛D. 肮 5. 汉朝律典的代表是(D. 九章律 )。 A. 傍章c.约法三章 B. 左官律D. 九章律 6. ((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A. 篇目改为七部分 )。 A. 篇目改为七部分 B. 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敷D. 律疏结合 7. 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近代结构的民法典是(D<< 大清民律草案》)。 A. ((中华民国约法>> B. ((清会典》 c. ((唐六典>> D<< 大清民律草案》 8. 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是(B.资政新篇 )。 A. ((天朝田亩制度>> B. ((资政新篇》 C. ((十款天条>> D. <<太平刑律》 9. 民国时期在政权组织方面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A.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C.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D.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0.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A.1947)。 A.1947 年 B. 1937 年 C. 1946 年 D.1948 年 201407 单选题(每小题2 分,共2 0 分} 1.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 夏朝 B. 商朝c.西周D. 秦朝(A. 夏朝) 2. 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D. 大辟) A. 戮 B. 斩 c.凌迟 D. 大辟 3.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B. 质剂) A. 龙凤合挥 B. 质剂 C. 券书 D. 红契 4.. 秦律规定,宣判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称作(c.乞鞠 )。 A. 读鞠 B.传复c.乞鞠D. 封守 5. 汉武帝之后,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C. 儒家思想)。 A. 黄老思想 B. 法家思想 C. 儒家思想 D.道家思想 6. 首次确立传统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D北齐律)。

2020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国法制史形考单元自测4完整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四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2. 。 5.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测,则民畏上也。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晋国赵鞅公布成文法时遭到( A )的反对。 A.孔子B.叔向C.商鞅D.子产 2.子产是春秋时期( A )的贵族。 A.郑国B.晋国C.楚国D.魏国 3.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过得(D) A.孔子B.叔向C.商鞅D.子产 4.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B) A.晋国B.郑国C.楚国D.齐国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 A ) A.邓析B.叔向C.商鞅D.子产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指定法律,分别称作(AC ) A.仆区法B.刑书C.茆门法D.竹刑 2.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BCD) A.明德慎罚B.“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C.“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D.行刑,“重其轻者” 3.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BD ) A.指定法经B.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C.善平籴 D.废除奴隶制的土建制度 4.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AD) A.子产B.赵鞅C.商鞅D.邓析 5.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ABCD) A.井田制被破坏B.王权旁落 C.宗法制松弛D.法制取代礼治 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论争。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潮流。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3.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整顿户籍,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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