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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B.要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论。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

█质证的内容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一)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因而质证要围绕这“三性”,并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1.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

成诉讼中的被动。

2.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欲证实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遗风。这里,被告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原告是和被告打离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离婚,被告亲属是否曾有暴力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本离婚案件的审理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份证据就可能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3.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A.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B.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C.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录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察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获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也因为违法行为在先,导致证据取得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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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这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1.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

实;

2.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3.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比如,对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或者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

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

3.有利

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质证的方法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质证的技巧

(一)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主要审查: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作证资格;

---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及勘验结果是否真实;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是否在程序上违法;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证明是否与案件相关等等。

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质证要点: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〇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〇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

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〇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版本。

3.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

4.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5.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如果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6.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

质证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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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对录音证据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3款规定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质证,或法官也不愿意让当事人质证的尴尬场面。比如,原告欲向法院播放被告婚外情内容的录音,而被告以未经其同意,或以该录音内容为数码形式为由,拒绝质证,当事人有权坚持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五)人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质证要点

1.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2.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3.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60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53条(证人的适格性)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1.证人资格基本要求:

A.证人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B.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

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2.注意的问题:

A.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错误的)

B.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〇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

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是否受到欺骗、引诱、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3.注意的问题

A.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B.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〇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1.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G.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有无受到同犯当事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2.需注意的问题

A.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

C.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鉴定人又未出庭,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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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1.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但应如何对待当事人陈述?

A.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

B.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 和“虚假性” 并存的特点。

C.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

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2.质证方法

A.当事人的思想品质如何,有无隐瞒或虚构的可能;

B.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如何,当时的环境是否会其如实陈述产生影响;

C. 当事人与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之间,有无串供的可能;

D. 陈述的内容,各个情节之间有无矛盾,各个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E. 当事人陈述、辩解有无反复,反复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

3. 需要注意的问题

A.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

B.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C.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通过讯问提示真相(案例)。

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的50万元存款。其实,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是否真的有这50万元存款,更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而只是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推测出来的。但是,被告在答辩中,却称那50万元存款不是原、被告的,而是被告向其朋友、同事借来准备出国用的。被告这一句话可露了馅儿,这一句话即认可其名下有50万元的事实。原告律师不动声色,在相互辩论阶段就向被告发问,问了三个问题:

其一,在你名下的这50万元是向哪些人借的?

其二,有没有借条,如果有,何时出具的以及这些借条现在何处?

其三,出借人以现金还是银行转账方式借的款,现在这些钱存在哪个银行?

连续问了这三个问题,把被告就给问乱了,被告没有想到问题会问得这么细,临时编都编不好,因为律师也曾说了,如果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这个案件,最终以被告方让步调解结案了。

可见,抓住对方失误,向对方发问,打乱其部署和思想防线,有时候是很有用的。

(六)对电子证据的质证要点

〇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〇短信证据

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符合证据的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可以

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被法院采信,关键是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工作原理是由发信人向收信人发出信息,通过信号网络传输到对方手机,而且该信息的发和收是一种对应关系,而且从手机短信内容来看,打开收件箱,其信息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等具体资料,网络操作系统即通信营运商服务器也会有相应记录,而且收集、提取的手机短信过程中没有侵害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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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的卷宗是否完整)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 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

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教学内容

交通事故案件证据质证要点 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索赔证据质证实务 一、身份质证 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 二、事故认定书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

录音资料的质证技巧

录音资料的质证技巧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录音资料的质证技巧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已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其规定的内容不够详细和具体,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标准不统一。 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录音往往可以直接反映事实真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

有人质疑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未征得对方的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是个错误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法定证据视听资料的种类之一,怎么会是无效的呢?这一误解源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过的一个司法解释,即被录像、录音当事人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私自进行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但随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一向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一概加以排斥的私录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 二、当然录音证据也并非必然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的效力就值得质疑了。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也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录音证据只要没有侵权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就不会影响它的效力,录音证据作为一种事后证据,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甚至是反映当时的情况的,对这一证据应加以重视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 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汝林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 理由 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 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详细阅读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发现,该鉴定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如鉴定依据已废止、缺检、漏检错检,鉴定结论片面主观等十几个问题均需要鉴定人员作出当庭答复。 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法庭辩论技巧之证据质证的组织

法庭辩论技巧之证据质证的组织 法庭辩论讲究的是证据,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证据搜集的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技巧之证据质证的组织 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 特别要写明: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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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质证提纲 举证提纲、质证提纲 公诉人应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行为的动机、目的);(六)法定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八)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举证每一个证据前应作说明如下:“现在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或播放)的是本案的XX证据。该证据是杭州市滨公安局(或检察院)于X年X月X日在XX地方依法收集(或提取),主要证明本案的XX事实(或情节)。”然后举证。质证后,公诉人继续出示(宣读或播放)证明同一犯罪事实的证据。 每一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结束时,公诉人应说:“本案的XX证据已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 第一组证据,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时间和经过; 第二组证据:鸿安网吧现场监控资料等视听资料,证实抢劫案事实发生及现场情况; 第三组证据,书证:武警杭州医院急诊科抢救病案记录,死亡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牛X强被捅伤后的入院抢救无效死亡;

第四组证据: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信表,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浙A-P5U××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一部白面棕底诺基亚N95手机,黑框眼镜一副; 第五组证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与刚才在法庭上查明的一致;第六组证据:证人戴X海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七组证据:证人刘X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并证实确认当时行凶之人为被告人; 第八组证据:证人赵X华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九组证据:证人韦X娇的证言,证实其目睹案发的详细经过; 第十组证据:被害人虞X鹏的陈述,证实其被被告人吴X慧,覃X璋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覃X庆,三人用持刀进网吧抢劫的事实和经过; 第十一组证据:被告人吴X慧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并证实被告人作案的地点; 第十二组证据:被告人覃X璋、吴X慧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伤害被害人的起因、事实和经过; 第十三组证据,鉴定结论: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受损伤程度为重伤,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使心脏、脾脏及左肾破裂,即兴大失血死亡; 第十四组证据: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所有证据出示完后,公诉人说:“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 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 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

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 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 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2]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 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基本知识与技巧汇编〗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因此对质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一方在法庭辩论时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辩论基础的,另一方只要提出异议或提出“听不懂”,法官应立即制止。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4.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A.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C.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D.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二审中对不是二审新证据的质证意见---律所成功案例

质证意见 一、对一审证据无质证的权力。 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力。一审是有举证期限的,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即视为上诉人放弃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从程序上说,应该视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举证予以认可。 如果一审的证据拿来二审质证,无形中浪费了宝贵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权利得到救济的周期大大延长,上诉人恶意只打二审的,那一审法院将形同虚设,如果依此违反程序的质证意见作为二审判决的依据,同时剥夺了被上诉人对案件的上诉权。 二、对其提供的证据不予以质证。 首先明确一下,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前存在的证据再行使举证的权利。因为,一审时上诉人未出庭,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第34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这些证据均不是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不予质证,法庭也不应组织质证。这些证据不能作为二审定案的依据,即上诉人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以上证据均不应采纳。否则是严重违反程序,希望合议庭予以关注。 《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

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要对其中几个证据说明如下,请合议庭参考,强调不是质证意见: 一、工商查询: 1、如果正如上诉人所述,那么该证据在一审庭审时就已经存在, 上诉人拖延诉讼,一审拒不提供,应当视为放弃举证。 2、仅能证明,向被上诉人收取装修款的人与公章上主体不符,不 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二、展柜的进场单 不能证明展柜系免费取得,不能证明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装修的损失。 三、11月24日,交场通知确认。事实上,当时找商场沟通,告知因整体装修未完成,可以先装修,后等待开业通知,结果一等就是几个月都没有结果。 四、对运单:在托运人和承运人手中,取得不合法。恰恰证明的还给被上诉人造成的4500元大额的运费损失。 <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两种: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另一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的证据,如某种民事权利证书在这之前尚未取得。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与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案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提交) 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的证据 对证据1、原告南昌市xxxx服务中心法人证书一份,证据2、被告南昌xxxx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一份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权属及要约、承诺内容证据 对证据3、土地划拨使用权证书无异议 对证据4、《上市推介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1、该证据未签署日期,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形成时间,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2、该证据从未以公告或其他任何形式向被告出示过,对被告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作为本案证据的资格,无法支持其证明目的;3、假如该证据作为原告的证据,该证据中原告承诺了租赁标的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间,而实际上原告至今未按完成承诺事项,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的事实、不能支持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5、挂牌公告及附件《租赁合同》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理由:《挂牌文件》重大事项揭示中,原告承诺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为2018年3月31日。即原告承诺出租的房屋达到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法定标准,并在承诺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完成房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挂牌文件中指出“本次出租面积以本信息披露的面积为准。竞买人应于交易前到实地

进行踏勘、自行测量。实际面积与出租面积可能存在的差异,但不影响成交价。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最终以本信息披露中的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即现场实地踏勘特指对出租面积部分,而不是指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踏勘。实际上,租赁标的物自挂牌以来一直处于施工状态,原告也从未提供或公示任何对“现状”的描述、图纸、影像等资料文档,《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及相关法律均明确要求,房屋必须按照设计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后方可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所以,“现状”应当以设计图纸为准。原告应当按设计完成全部施工,达到法定的消防验收标准和竣工验收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全部 验收。原告至今没有完成以上工作,恰恰证明了原告缔约过失的事实,原告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第三组证据:被告中标事实 对证据6、《交易结果通知书》,证据7、《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3日签署),证据8、《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2017年12月18日签署)三性无异议 第四组证据:租赁物符合交付条件事实的证据 对证据8:《关于变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培训楼使用功能的复函》(x规函【2018】97号)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该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理由:1、该《复函》中明确要求按规定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即租赁标的还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成规划手续。2、双方约定租赁的房屋用于开办酒店、办公,规划变更手续未办理完成,租赁物无法办理开办酒店和办公的消防设计审核等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举证篇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浅谈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再完善

浅谈刑事鉴定结论质证的再完善 [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进行了完善,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不出庭的后果,并且新设了专家协助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但是新法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对鉴定人是否出庭法院弹性较大,专家协助质证规定过于简单,沿用旧的鉴定结论告知制度。以上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加以解决,对应方案是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形,完善专家协助质证制度,建立鉴定结论开示制度。 [关键词]鉴定结论;质证;鉴定人 引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涉及鉴定结论的质证问题,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鉴定结论从本质上讲是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必须经控辩双方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转化为定案证据。在科技日益进步的今天,鉴定结论在庭审过程中对事实认定的影响越来越强,因此,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正确性便成为司法界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讨论新法对鉴定结论的完善与不足,并提出再完善之拙见。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由于新法至今未生效,所以本文仍沿用“鉴定结论”一词。新《刑事诉讼法》涉及鉴定结论质证的修改主要以有下两点: (一)明确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不出庭的后果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在鉴定结论遭受异议,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鉴定人应该出庭作证,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之条件。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为不出庭作证之后果。 可见,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拒不出庭,在此种情况下,新《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作为传闻证据予以排除,这是关于鉴定结论立法的一大进步。鉴定结论本质上是鉴定人借助专业技能对某一问题的意见,鉴定的过程当事人难以得知,若允许鉴定结论不经庭审辩论而直接采纳,则有违诉讼正义。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者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 (二)新设了专家协助质p二、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规定之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的完善,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有助于规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实现。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结论质证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将在下文中张开讨论。 (一)鉴定人是否出庭弹性较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法院认为有必要时,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

辩护人发问的方法技巧与质证方法

辩护人发问的方法技巧与质证方法 (2010-12-31 14:31:26) 转载 标签: 科技 中国 无罪辩护 辩护人 辽宁刑事律师 沈阳刑事律师 杂谈 很高兴跟大家认识,也很高兴能有机会跟大家在这里交流一些办案的经验和技巧,就是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刚才汤主任介绍说什么很著名,这个也谈不上。因为汤老是我们的老前辈,要说重量级可以称为重量级,因为我体重比较大。就是跟大家一起交流,很高兴。有一点出入,我看这个报告上写的题目是庭审质证。当时我和助理写两篇文章,可能发过来两篇,就把这篇放在这里了。实际上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关于对被告人的发问,在法庭上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 我今天跟大家讲的题目是论庭审当中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为什么对这个人发问?发问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什么技巧?这是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为什么对被告人要发问?这个跟我们中国庭审模式,跟审判方式是有关系的。如果你在英美国家它不存在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因为被告人有沉默权,他可以一句话不说,由他的律师跟公诉人辨,他在那里坐山观虎斗的,一般我们看外国电影、香港电影,被告人穿的是西装革履,而且他也不像我们的被告人要经过关押,往往已经关了一两年了,被告人已经身心俱疲,但是外国的被告人是可以保释的,除非及个别的暴力犯罪,一般的都可以保释,所以平时都在社会上,由律师跟公诉人对抗。所以说他可以由沉默权,他可以一句话不说。这个跟我们是不一样的。在那种制度下,不存在对被告人的发问。 我们中国的庭审模式,就存在一个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而且对被告人的发问,或者叫讯问,检察官的讯问,还是我们庭审的一个焦点问题,一个中心问题。被告人是我们庭审的一个中心。这跟我们重口供,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有关系的。我们的被告人,都是孤零零的坐在法庭的正中央,比如说这是审判席,这边是公诉方,这边是辩护方,我们被告人和辩护人不坐在一起,外国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是坐在一起的,这样他们有话可以商量,而我们不是,我们被告人孤零零的坐在正前方,有时候还用一个小笼子锁起来。这种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方式,或者说漠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坐在那里非常孤单,非常无助,有什么话跟律师交流,又无法交流。有的时候如果律师在开庭之前,没有来得及会见,那么等于在开庭之前,等于说跟被告人无法交流,在法庭上被告人有时候觉得很无助,该怎么回答都觉得茫然失措。这跟我们这种庭审方式是有关系的。正常的庭审方式,是正三角形,控辨审,法官在上面,然后两边是控辩双方。而中国,我们的法庭布局是倒三角,被告在中心,公诉方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可以讯问被告人,然后法官还可以再讯问被告身,所以被告人成了法庭审判的主角,大家都向他问话,这说明我们重口供,而且有罪推定。

庭审质证重点知识讲解

手把手教你做好庭审中的证据质证 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 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

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

如何做好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怎样做好民事案件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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