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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复习提纲
国际私法复习提纲

2014-6-10 18:54:00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规范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1.涉外案件管辖权:

a)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私法关系。

b)涉外私法关系指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

i.私法关系的主题一方或各方是外国国家、法人、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人。

ii.私法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iii.私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2.法律适用:冲突规范(书P53)

a)冲突规范是对特定的涉外私法关系,规定应适用的是哪国法律的法律规范。

b)冲突规范可以分为两部分:

i.前一部分指出有关规范适用于调整何种民事关系或解决何种法律问题,如物权关系、人

的能力等,被称为“范围”

ii.后一部分则指出调整和解决“范围”中所指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如“依物之所在地法”“依其国籍国法”“依法院地法”等,被称为“系数公式”或“准据法的

表述公式”。

iii.联结范围和准据法的是连结点,如“物之所在地”“国籍”“法院地”等就是连结点。

c)冲突规范的类型:(另一分类为单边、双边、重叠、选择,见下文)

冲突规范依其指定适用法律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

i.单边冲突规范。一种法律只应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的冲突规范被称为单边冲突规范。如

《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的规定

就属于单边冲突规范,它只表明位于法国的不动产的法律问题应绝对地适用法国法,而

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

ii.双边冲突规范。抽象地规定一个待确定的连结点,表明不仅可能适用内国法,还可能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它与单边冲突规范的不同,并未规定只应适用内国法或只应适用

某一外国法,而只是一般地提供一个连结点,即不动产所在地,然后让法院考察连结点

在何国:在内国则适用国内法,在某一外国便适用该外国法。

d)连结点和连接方法:

i.连结点的种类划分及其确定:

1.主观的连结点和客观的连结点:

主观的连结点指的是当事人的意思,准据法的制定依靠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来决定。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准据法依当事人的合意来决定,被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的连结点是指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客观实

在的连结点,准据法的指定依此种客观的连结点来确定,除合同法律关系以外,其

它冲突规范一般均采用客观的连结点。

2.静态的连结点和动态的连结点:

静态的连结点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包括不动产所在地以及设计过去的行为或事

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地等。

动态的连结点是指可变的连结点,主要包括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等。当

事人进行法律规避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故意变更动态连结点来实现的,即法律规避是

指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故意变更动态的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适

用自己希望的且对自己有利的准据法。

3.事实概念的连结点和法律概念的连结点:

连结点中,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地为事实概念,在法律上并不发生确定的问题。

但是,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等就是法律概念。

ii.准据法的连接方法:

1.重叠性连接:

规定解决某一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

2.选择性连接:

规定在指定的几个法律中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即只要符合其中的一个法律,法

律关系就被视为成立的连接方法被称为选择性连接。

3.阶段性连接:

规定被指定的几个法律依次适用,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

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

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法律。”这样的连接方法被称为阶段性连接或补充性连接,同时这样的决定方法亦

被称为“连接阶梯”,我国也称之为“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4.分配性连接: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4条规定:婚姻成立的要件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指

的是一个法律关系分配性地连接两个准据法,这样的连接方法被称为分配性的连接。

我国称之为“平行适用的双边冲突规范”。

5.加重性连接:

适用于某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由复数的连结点的累积才能决定的连接方法。最典型的

例子是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第4、第5条的规定。

第四条适用的法律应为损害地所在国的国内法,如果该国也是:

(1)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

(2)被控负有责任人的主要营业地;或

(3)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

第五条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适用的法律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国家的国内

法,如果该国也是:

(1)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或

(2)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所在地。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国籍:

1.国籍的概念和作用:

a)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痛某一国家之间的固定

的法律关系。因此,国籍是一国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确定其法律地位的依据,也

是确定国家管辖权的依据,个人在国际社会受本国的外交保护。

2.国籍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a)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称为双重国籍人或多重国籍人,这就是国籍的

积极抵触。

b)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无国籍人,这就是国籍的消极抵触。

c)我国的国籍法:

i.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用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ii.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也不承认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同时具有中国国籍。

iii.男女国籍平等的原则。

iv.努力减少或消除无国籍人。

3.国籍的取得:

a)原始取得:

第一,我国国籍法原则上采取的是双系血统主义。只要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国国民的,

本人无论出生于国内还是国外,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

国公民,本人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

出生于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

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二,有条件的出生地主义。《国籍法》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b)加入取得:

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

理由。另外,按照《国籍法》第8条的规定,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再保留外国国籍。

4.国籍冲突的解决:

a)外国国籍之间的积极冲突:

i.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的国家的法为其本国法。

ii.以当事人住所、经常居所地国家的国籍国法为其本国法。

iii.在所具有的国籍当中,以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为其本国法。

iv.在所具有的国籍当中,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关联的国家的法为其本国法

b)内外国籍之间的积极冲突:

i.内国国籍优先原则。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之一为内国国籍时,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内

国国籍,而无论本国国籍与外国国籍的取得先后,一律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此为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ii.排除内国国籍优先原则,就内国国籍与外国国籍相冲突时应采取外国国籍之间的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iii.实际国籍原则。(诺特博姆案)

(1)国际法院根据实际国籍联系原则否定了列支敦士登是诺特鲍姆的国籍。所谓实际

国籍联系原则,就是指国籍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

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

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等。

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德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

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

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

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

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其中大部份符合国际法,

小部份不符合国际法。战争状态的出现导致战争法规的启用。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并

把他拘留在美国,扣压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作出取销其国籍行政决定,拒绝他回危地马

拉的申请,拒绝撤销关于取消列支敦士登国籍的决定符合战争法中关于敌侨的规定。危

地马拉没收诺特鲍姆的财产和商店违反国际法,根据国际法规定,因为在战争时,交战

国对其境内的侨民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敌侨的财产可限制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

没收。

iv.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

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于其有

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自然人住所

1.住所vs. 居所

a)住所的含义:

在英美法上,住所是在主观上有居住的意思,在客观上有居住的行为的场所。在英美法上,

住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i.原始住所:

是人生来而具有的住所,婚生子取得其父亲的住所,非婚生子取得其母亲的住所。自然

人在未取得住所之前,原始住所始终存在。

ii.选择住所:

指独立的个人根据其居住的意思取得的住所。选择住所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人必

须具有选择住所的能力,未成年人不能具有选择住所。其二,必须具有实际居住的行为。

其三,必须具有久居的意思,即自然人有不设定期限地在此居住的意思,对原住所有永

久放弃的意思。

iii.附属住所:

又称为法定住所,指依附者(16岁以下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住所,它依附于他人的住

所。

b)在英美法下,住所有以下特点:其一,一个人必须有一个住所;其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

所,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住所;其三,住所一经取得即永久存在,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

其四,只有具有行为的能力的人,才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行为。

c)居所,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居所的成立并不要求当事人有永久居住的意思,

这是与住所不同之处。居所又分为临时居所和经常居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最大

的特点是以经常居所地作为确定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的

主要连结点,确立了经常居所地法主义,而放弃了主要以国籍法和住所法为属人法的方法。

2.住所冲突的解决:

a)积极的冲突。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的情形。

i.内国住所优先原则。当自然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当中有一个是内国住所时,一

般以自然人的内国住所为其住所。

ii.当自然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如果住所是不同时间取得的,一般以自然人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iii.如果均为外国住所的两个住所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与自然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有的国家规定以自然人的居所为其住所。

b)消极的冲突。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的情形。

i.以自然人的居所或经常居所为准。

ii.以曾有过的最后住所为本住所。如从没有过住所,则以居所或经常居所为其住所。

3.我国的规定:

a)《民法通则》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5条:住所与经常居所不一致的,以后者为住所。

b)关于住所的冲突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

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

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

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

至嵌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c)定居国:除住所外,我国亦采用定居国这一连结点。《民法通则》第143条:关于自然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规定居住在国外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d)最高院司法解释:只有住所不明或无法确定时,才以居所为住所。

e)《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

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二节法人的国籍

一、法人的国籍:

1.国际通行三大原则:

设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资本控制主义。我国采取的是设立准据法主义,《公司法》第199

条第2款: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

2.国际法院“巴塞罗那三电公司案”:

本案实质问题的核心在于确定:比利时是否有权对作为加拿大法人的巴塞罗那公司中的本国

股东因公司所在国西班牙针对该公司本身的有关措施而遭受的损害进行外交保护。由于国际

法在国家对待公司和股东的权利问题上尚未确立任何明确的规则,法院认为它必须求助于有

关的国内法规则。根据各国国内法律制度普遍接受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是两个不

同的实体,具有不同的财产权利,当股东的利益因针对公司实施的某一行为受到损害时,只

有权利受到侵犯的公司才能提起诉讼。因此,在代表外国资本的一家公司受到不法行为侵害

的情况下,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也只授权公司的国籍国提出赔偿请求。尽管在公司股东自身的

权利遭到侵害、公司已不存在、公司国籍国缺乏代表公司采取行动的能力或公司国籍国即为

责任国等例外情况下,该公司股东的国籍国可以不受上述一般规则的限制,但本案中并不存

在这些例外情况。据此,法院认为比利时无权代表本国股东向法院起诉,终以15票对1票驳

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法人的住所:

一、法人的住所:

a)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法定地址

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二、我国的规定:

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采取了法人设立准据法主义和主要营业所在地法

主义结合的立法模式。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

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其

主营业地。

三、外国法人认可:

1.一般认可:适用于贸易活动,采用登记制。

2.特别认可:适用于投资活动,实行审批制。

第六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述

第二节连结点

(见以上第一章)

第三节系属公式

一、系属公式的含义:

1.将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常见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以国籍、住所为连结点。

2.物之所在地法:以标的物所在地为连结点,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缔结地、侵权行为地。

4.意思自治:当事人合意选择,解决合同法律问题。

5.法院地法: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解决诉讼程序法律冲突。

6.旗国法: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的纠纷的法律冲突。

7.最密切联系地法:当事人未作选择时,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

三、系属公式表:

1.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法律适用的兜底性原则。

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时效、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4.物权法律适用

5.债权法律适用

6.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准据法的确定

一、准据法的含义:

1.经冲突规范指引,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

二、准据法的特点:

1.必须是实体法,一般为国内法。

2.如为国际条约,必须能直接适用当事人,并经双方选择适用。

3.如冲突规范援引的国内法无相应规定,或国内法与其缔结的条约相抵触,可将条约规定视同国

内法加以适用。如:CISG第1条第1款: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也可以适用该公约。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第四节法律规避

一、概念:

1.通过建立连结点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以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

二、构成要件:

1.由当事人自己行为造成

2.主观上有逃避法律的故意

3.所规避的法律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法律。

三、法律后果:

1.规避内国法无效。

2.规避外国法,取决于被规避的规则本身是否合理。

3.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外国法查明的含义:

1.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

2.确定与证明该外国法对案件特定问题的规定内容

二、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各国做法:

i.当事人举证(英美法系)

ii.法官依职权查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意、荷)

iii.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协助(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瑞士)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最高院司法解释:

i.当事人提供

ii.我驻外使馆提供

iii.外驻华使馆提供

iv.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4.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方法:

i.直接适用内国法(如中国)

ii.类推适用国内法(如英国)

iii.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德、美)

第六节公用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1.公共秩序的含义:

i.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基本观念、法律基本原则,在我国也表述为社会公

共利益。

ii.通常表现为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则

2.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i.一国法院本应适用外国法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ii.但其适用或执行会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iii.因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i.指出国内某些法律具有绝对强制力或者必须适用,例如:国际投资领域的东道国法律的适

用。

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直接规定外国法的适用或执行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i.如《民法通则》第150条: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名故的社会公共

利益。

ii.《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应进行审查,如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公共秩序保留适用中的问题:

1.排除外国法适用后适用法院地法(多数国家)

2.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问题

i.国内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国际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

ii.实际上是一个适用范围的问题

3.不应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强制性规则并非等同于公共秩序保留,例如外债担保的审批规定。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

第一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权利能力开始:在继承关系中涉及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9条: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

2.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

i.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满2年可宣告失踪,4年可宣告死亡。

ii.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发生起满2年可宣告死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

同一起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

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着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退订同时死亡,彼

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其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12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

地法律。

2.适用法院地法:(涉及公共政策的例外情况)

3.特别权利能力:

指一个人能享有某些个别权利或特定权利的能力,如享有继承某项财产的继承权的权利能力、成为监护人的权利能力等。关于特别权利能力的准据法,一般适用各个权利的准据法。

第二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法定成年年龄:

i.《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禁治产制度:

i.禁治产宣告的效力一般适用禁治产宣告地的法律。我国没有特殊规定,依据第12条适用

经常居所地法律。

ii.被申请宣告人的住所地基层法院有管辖权。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以属人法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例外:李察蒂案——内国交易安全的保护(与其使其无效,不如使其有效

原则)

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

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为能力依

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如果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诚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称:“依法国法李查蒂已经成年,而且法国卖方在缔结合同时是正直而审慎的,所以需要保护,合同不能被认为无效。法国人并无知悉所有国家之不同法律以及其有关未成年与成年规定之必要”,“只要法国人无轻率或不谨慎,且以善意与之交易者,其所缔结之契约,应属有效。”在这一案件中,属人法原则受到了限制,而采用了行为地法原则。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第2款: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4.我国法律规定:

i.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ii.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如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iii.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iv.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第三节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内国法人在外国的经营活动,重叠适用其本国法与外国法,受双重制约。

2.最高院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郭嘉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

第一节物权的界定

一、物权的定义

1.是指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

2.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

3.物权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后者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适用范围(物权关系)

1.不动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6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动产: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民法通则》72条: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

3.在涉及有体动产的物权转移时,依据什么时间的所在地法成为问题。法国法以买卖双方达成合

意为转移,中国法以交付为转移。就该例子,使用的是导致物权转移的当事人的合意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法,即依据合同缔结时的法国法。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纵观各国的审判实践,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来确定物之所在地。

1.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有体动产所在地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的实际所在地。因此,一般情况下,对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但对有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在实践中也有一些限制规定:

首先对有体动产所在地在时间上加以限定。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的原因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

其次,处于运动或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其所在地从法律上讲,也不易确定。早期多主张动产所在地为所有者的住所地。这是“因为动产既然可以按照所有人的意志把它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因而在任何时间里,它们位于什么地方乃是一种偶然性。”现在大都主张以其

最后所在地或其目的地为其所在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8条: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合意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而应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使用运输目的地法。

再次,对有些有体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由于其常处于移动状态,在实践中

则不以其实际所在地作为其所在地,而是以其注册地、登记地作为其所在地。

《海商法》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271条:船舶抵押权使

用船旗国法。传播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

律。272条: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法》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

法律。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

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无体动产没有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场所,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较有体动产要复杂和困难得

多。在实践中,对无体动产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是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

地方。例如,判决确定之债,其所在地为判决存档地;公司股票,其所在地应认为是在能根据

公司在那里组成的国家的法律对这种股票作有效处分的国家,因此,如果该国法律规定,股票

只有经登记才能有效转让,则登记地为其所在地;根据契约或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其所在地

为可就其提起诉讼的地方;证券和可通过交付而转让的债务,其所在地为体现这种证券的票据

现实所在地;专利权与商标权,其所在地为依决定此种权利产生的法律能作有效转让的地方。

以上是戴西和莫里斯在《冲突法》一书中的观点,其只能作为确定无体财产所在地的一种参考

意见,并非国际私法中的定论或一致看法。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审判实践来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主要解决以下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二)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三)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四)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

(五)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以上是戴西和莫里斯在《冲突法》一书中的观点,其只能作为确定无体财产所在地的一种参考意见,并非国际私法中的定论或一致看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例外:

1.关于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运送中的物品经常处于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

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冲突规则:

①适用送达地法。

②适用发运地法。

③适用所有人的属人法。

然而,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下列情况下,仍需考虑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①当运送中的物品长期滞留于某地,如被保管在途中某处的仓库时,在此期间对上述物

品的买卖、抵押、为防止货物腐烂而作出紧急处理等行为,便应适用物的现实所在地法。

②当代表运送中的物品的所有权凭证依交易所所在地法成交而发生物权转移时,则其效

力依交易所所在地法。

2.关于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一般都处于运动状态中,各国普遍主张适用旗帜国法或登记国法作为运输工具的准据法。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

这类动产一般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如夫妻财产中的动产,一般适用夫妻当事人属人法;

由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抚养费等动产物权,通常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存在或依法人国籍国命令解散时,该外国法人财产的清算和清算后的归属问题,依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处理,而不是依物之所在地法处理。但是,如果外国

法人因侵害当地国的利益而被该国取缔时,则该外国法人财产的清算可能依该法人章程批准地

法律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处理。

5.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

有些物的所在地是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的。如在地球的南极、公海或月球等处,其物之所在地法当然无法确定。对于这类物权行为的准据法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主张和作法。法

国在实践中是依占有者的属人法来处理无主土地上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十二章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国际)合同的含义:

含有涉外(国际)因素的合同,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涉外(国际)因素是指: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3.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二、合同法律适用与准据法的含义:

1.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i.适用关于当事人能力问题的法律适用规范

ii.适用合同准据法

2.合同的形式:

i.适用行为地法

ii.适用合同准据法

iii.在合同缔结地法和合同准据法中,只要符合一个国家的法律即可

3.我国的规定:

i.《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

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ii.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产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7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1.”单一论“与”分割论“

i.所谓的准据法单一原则指的是,除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形式以外,合同成立以及合

同效力等问题原则上适用同一个准据法。

ii.分割论则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等问题可以适用几个法律的准据法。

2.主观论(意思自治)与客观论(实质联系)

i.主观主义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当事人自治原则;

ii.客观主义指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准据法的决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依客观的连结点来实现,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债务人本国法等。

四、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特征性履行方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旅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若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

或者地区的法律。

4.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强制规则与公共秩序

5.我国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

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五、中国关于合同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1.《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有关合同的成立、内容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

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3.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旅行方法):

i.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订约时卖方营业所在地法律

ii.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人所在地法律

iii.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在地法律

iv.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

v.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在地法律

vi.不动产买卖、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1.行为人主观过错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请求行为的违法性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指控的抗辩理由:

1.依法履行职务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不可抗力

4.意外事件

5.受害人过错

6.第三人行为

PS:《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住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住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1.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如环境干扰、侵犯隐私、毁害名誉、滥用程序)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英美法国家没有构成要件的规定)

3.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惩罚性赔偿)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i.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ii.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4.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i.涉外公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车辆登记地、目的地法)

ii.涉外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iii.国际空中侵权行为(损害地的认定)

5.中国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i.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ii.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居住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法

iii.中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以上均为民法通则146条规定)

iv.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补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区别制与同一制:

i.同一制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也不问所在地,均适用被继承人的属

人法。

ii.区别制下,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就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继承人的属人法。

iii.我国的法律制度:

外交部和最高院《外国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出来原则》:外国人在华土地,不属于外国人

遗产的范围,其死亡后,任何人不得继承;外国人在华遗产中的动产,在互惠的原则下,

可按被继承人国家的法律处理。对于不存在互惠关系的国家公民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

原则上依我国法律处理。

《民法通则》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

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各国有关继承的法律冲突:

1.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2.遗产的构成与转移(保险利益能否构成遗产)

3.继承的份额、遗产管理

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

1.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独有的问题: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若干问题的意见》304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

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均为涉外民事案件。

i.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ii.外国人的诉讼地位

iii.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以及司法协助问题

iv.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

1.对人诉讼管辖与对物诉讼管辖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3.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后者为法院的连结点选择)

4.强制管辖与协议管辖

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1.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被称为国际私法运作的核心问题和中心环节。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着

重要的意义,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适用本国的冲突法来决定准据法,这样,当事人在选择管

辖法院时,往往也就等于选择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

2.管辖权问题还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条

件之一就是外国具有间接国际裁判管辖权。

第二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一、确定国际民事安静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指的是国家有权管理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

2.属人管辖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根据所实施的管辖为属人管辖。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二、各国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

1.英美法系国家(属人管辖原则)

2.大陆法系国家(属地管辖原则)

三、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2.特别地域管辖(民诉法265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

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

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i.不动产纠纷

ii.港口作业纠纷

iii.遗产继承纠纷

iv.外商投资纠纷

4.协议管辖(民诉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 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民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7.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主要内容:涉外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上,说明不同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关系和顺序。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主要内容: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教学要求: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主要内容:冲突规范概述、连结点、系属公式、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法律选择方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教学要求:熟悉不同冲突规范和连结点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会选择不同的连结点。掌握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分清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层面的作用。通过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了解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范围。 教学重点: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及其作用、连接点、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 第四章冲突法的一般制度 主要内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 教学要求:对于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进行重点讲解,让学生了解在处理涉外案件的不同过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树立处理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具备的理念和常识。 教学重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1

2018国际私法形考1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1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选择一项: A. 属人效力 B. 属地效力 C. 境外效力 D. 域外效力 题目2 题干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选择一项: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 题目3 题干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选择一项: A. 公共秩序保留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直接适用的法 题目4

题干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选择一项: A. 国际条约 B. 国内立法 C. 国内判例 D. 国际惯例 题目5 题干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选择一项: A. 4 B. 1 C. 3 D. 2 题目6 题干 识别的对象是()。 选择一项: A. 连接点 B. 客观事实 C. 冲突规范 D. 系属 题目7 题干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特鲁弗特继承案 B. 福果继承案 C.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D. 鲍富莱蒙离婚案 题目8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选择一项: A.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B.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C.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题目9 题干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选择一项: A. 戴西英国 B. 库克美国 C. 阿塞尔荷兰 D. 萨维尼德国 题目10 题干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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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2、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1)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A、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B、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外国法人认可制:是对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在内国法律上的认定; 我国为特别认可制 3、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冲突法解决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 间接解直接解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例: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冲突规范(结构、系属公式、种类)和准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二、国内冲 突法 理解 范关系系属系属属人法:以国籍(大陆法系)、住所(英美法系)或惯常居所作为连接点 连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接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国内实体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一、《法律与生活》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10015 (二)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Life (三)开课对象:在校本专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 法律与生活属于在校大学生的综合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生活中常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基本法律的精神和内容;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五)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 (六)教学内容: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 32 学时 分数: 2 学分 (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宪法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处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旗法。 4、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第二章行政法 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行政、行政法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行为的分类、效力,树立遵守行政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习惯。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TTT培训授课技巧与课程设计》

《TTT——授课技巧与课程设计实战体验坊》【课程收益】 ●学员能够理解培训师“编、导、演”角色的内涵,能够清楚地表述内训 师应具备的能力要求,能够掌握成人学习的心理及行为特征; ●学员能够掌握破冰开场、表达呈现、气氛调动、激发动机、课堂互动、 课堂掌控等培训师的关键技术,轻松、自然而有序地进行培训教学; ●学员能够基于企业的最佳实践编制教学案例,能够根据不同的课程内容 设计课程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课程的整体设计与开发。 【课程对象】 企业内部培训师培训主管、培训经理、培训总监 销售人员/服务人员/需要在公众面前呈现的人员 【课程特色】 1.讲授引领,现场演练为重:在现场演练中充分运用所学技能,其中,“讲 授”与“现场演练”的比例约为40%:60%; 2.以点评促学,跟老师学点评:从点评中加深理解,在理解中反观自我表现, 实现自我认知调节到固化正确行为的目的; 3.系统化教学:不是碎片式技能的传授,而是基于加涅九个教学事件的内在 逻辑进行教学,使学员从系统化的视角学会使用授课的技巧等。 【课程时长】 2天(6小时/天) 【课程老师】

李罡老师 【课程大纲】: 单元一:TTT导论 1、TTT经典释义 2、培训、教育、指导与学习的区别 3、培训师三大角色:编、导、演 4、掌握学习的秘密——学习的金字塔 5、不可不知的成人世界——成人学习心理与行为特点 6、培训师之道——培训师的三大职责 7、培训师的八大能力 8、培训师的三个标准行为准则——“首善”、“乐从”、“对接”同步练习: 首善、乐从、对接表达方式的训练 一、以形助势——培训师的形神兼备 1.女性培训师的职业形象 2.男性培训师的职业形象 3.培训师专业形象之规范 4.培训师的形神兼备 同步练习: 身法、手法、步法、眼法训练 单元二:以法助力——培训师的授课呈现技巧 1.培训师课前的四个关键检查

国际私法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概要a/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 b/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 c/债权: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其中,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d/婚姻家庭: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 e/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 f/商事关系:代理、信托、票据、破产… 二、学习重点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 1、了解民事身份与能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掌握解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规则。 3、正确运用这些冲突规则,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问题。 三、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属人法的含义 (二)民事能力适用属人法是公认的一般原则 (三)关于属人法,历来有本国法与住所地法之争 (四)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各有其适用的历史原因及利弊 (五)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与惯常居所地法的出现与取代之势 四、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对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对立的调和 背景:法则区别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国属人法基本指向住所地法。但随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特别是经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鼓吹,欧洲国家广泛采用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但英美法系国家仍坚持住所地法主义。 海牙公约的调和(1)、“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的内国法。”(利用反致制度表现了住所地法优先的立法倾向) (2)、“本公约所称的住所…即为其惯常居所地。”(惯常居所不需要考查当事人是否有久居的意思,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 五、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及未来属人法的模式 (1)、惯常居所的含义 ——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美国学者所下定义:“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 共同点:强调实际、持续的居住 (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 A/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国籍往往与当事人没有真正的联系。 如:亚洲公民在欧洲工作,适用本国法麻烦。——确定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判定,并且各国对住所的解释上存在很大差异。 B/惯常居所的采用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结论:长远来看,以惯常居所为主,国籍和住所为辅综合确定属人法的方法是属人法未来发展方向。 (3)国际公约对惯常居所的采用 ——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第一天上午(8:30—12:00) 1.质量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情形; 2.主讲教师关于教学改革的差不多理念和方法的摸索; 3.主讲教师对国际私法课程的明白得及教学设计: (1)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整体情形; (2)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 (3)国际私法教学设计思想、教学方法等; (4)国际私法课程建设过程中的体会、思路及理念等。 “质量工程”全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打算”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新时期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质量工程”重点建设的六个项目差不多上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龙头作用: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差不多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是保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实现高等教育和谐进展的战略举措。 二、第一天下午(2:00—5:00) 示范课: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 一、识别 难点:识别冲突 重点:识别冲突的解决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认识识别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非国际私法独有; 与学员互动:民法、刑法中的识别是如何样的? 2.结合国际私法的专门情形,引导学员了解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的专门性(识别冲突 问题); 案例:国际海事欺诈案件——违约或侵权?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物资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督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估量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合计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形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瑞士资源公司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形下,谎称"物资已在装运港备

《TTT授课技巧与课程开发》

TTT授课技巧与课程开发工作坊 课程背景: 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离不开文化和理念的传承;离不开技能和技术的传播;离不开信息和知识的传递,因此,一个优秀的管理者更应该是一个优秀的培训师,肩负着企业中文化理念传承、技能技术传播与知识信息传递的重任。 人才的培育和训练是企业的当务之急,但传统的“走出去”或“请进来”的培训方式要么“水土不服”,要么“基因不对”。 如何将组织既有岗位专业经验进行总结、梳理、沉淀、升华和传播,是企业最有战略性的投资:本次课程弥补了传统《TTT培训师培训》重演绎轻内容的弊端,强调:“先有内容,后有呈现”以“培训课程为中心”,先帮助员工梳理自己的岗位经验,变成课程,确保:“有东西可讲”然后再教他:“怎么讲”(更符合成人学习原理);规避了过去在培养内部培训师时的“市场化倾向”:企业不是为了培养可以走穴的“市场化通用类讲师”;而是成为贴近企业业务需求的实战化兼职培训师。强调以任务为导向,对绩效负责。降低培养难度(只需掌握本岗位所授课程相应的方法与技巧即可)降低企业人才培养风险。我们回归培训本源,更加符合企业绩效的要求,更加符合成人学习特征,从而使我们在从事文化理念传承、技能技术传播与知识信息传递的工作中更有效果。 课程收益 1.学方法:隐性经验显性化,显性成果标准化,标准成果视觉化; 2.带操作:提供一整套从整理思路到课件完成的方法,根据所提供的流程与工具,课程开发变得水到渠成,简单易学。 3.拿成果:帮助课程开发者从繁复的资料、经验中整理出培训内容,并设计有效的培训活动,确保授课过程中学员愿意学、主动学、能学会,从而为企业沉淀更多知识资本。让参训学员

(无培训经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才、高绩效员工、老员工)现场完成课程设计开发(课程蓝图、思维导图、PPT)并上台参加试讲评审 授课形式:可视化过程、现场指导、研讨互动、沙盘、情景演练、引导式授课、实际体验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可根据情况调整) 课程对象:无培训或课程开发经验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才、高绩效员工、老员工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一、何为师 1.内部兼职讲师,培训师的价值体现 2.优秀企业的培训是如何做的 二、先声夺人-如何成功介绍自己 1.故事/谐音法 2.寓意拆字法 3.积极意义诗词法 4.名人对比法 5.图像法 6.幽默/自嘲法 第二部分备:心中有底-训前确认与准备 一、确定培训目标 1.现代企业培训的五个层次 2.四一定律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电大2014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 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 范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 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 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01570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 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时:48 学分:3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 二、课程简介 1.中文简介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2.英文简介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2)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 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

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 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 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 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 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 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授课大纲 国际私法中的“国”是指一个独立的法律空间 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住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定居国——住所地国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惯常居所 2、法人 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地 住所的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二、国内冲突法

适用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一)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的种类: (1)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如,“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2)双边冲突规范: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冲突规范中只有一个系属时:1.如系属后有国别,则是单边冲突规范;如无国别,则是双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中有明示或默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时:1.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都要用了才能判案,则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2.择其一就能判案的是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以是否必须按顺序选的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九天考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有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 宪法部分) 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 二、课程编号:04204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七、课程教学目标: (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 (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 《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 遗嘱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 定继承的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 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 述人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 除大陆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不承认继子女、继父 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述区别外,大陆 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法定继承 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定继承 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 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 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 承遗产的顺序。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及 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 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 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 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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