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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

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
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

农会组织与国民党党农关系的重建(1927-1949)*

魏文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1924年,国共实现第一次合作。国民党中央颁布《农民协会组织章程》,宣布农民协会是“本三民主义解劳动阶级之意志,集合全国受压迫之贫苦农民而组织之。”①这可被看作是国民党对中共早已推进的农运路线的认可。不过,在大革命时期,中共一直掌控着农民协会及农民运动的发展进程。在农民协会这一组织形式下,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对于国民革命的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让国民党右派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国共合作失败以后,国民党对革命式的农民协会进行了清算。但是,国民党并未放弃社团式的民众动员方式。在南京建政后,国民党确立了新的人民团体及民众训练方针,对工人、农民及商人团体进行系统整顿,新的农会组织也由此建立。对于国民党的这一段心路历程,学界的理解与研究其实不够。较为主流的观点一直强调中共在农民运动中的成功和国民党的失败,而忽视了国民党在执政后的农会重建②。基于农会组织的普遍性及其在国民党农民组训及农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可为观察国民党在执政后的党农关系提供一个有效的视角。

一、从反思到重建

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宣言详解中国之现状及国民党之主义、政纲,并将“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列为民众动员的要政之一③。在直属于中央党部的农民部的推动下,《农民协会组织章程》迅即出台。章程要求解散旧式士绅农会,设立包括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农村之手工业者及在农村中为体力的劳动者在内的农民协会。拥地百亩以上之地主及豪强土劣作为革命斗争的对象,被断然排除在外。这一章程虽然以国民党的名义发表,但是实际的组织工作则由中国共产党来完成。在中共的强力动员下,农民协会呈现爆炸性的增长,在广东、江浙、两湖地区,农民协会成为“革命主要势力之一”④。

国民党的组织力量并没有真正深入农村基层,农民运动完全由中共所掌控,亦由此引发国民党右派的疑惧,右派对于“联俄容共”政策的不满日益增加,对农民协会脱离自身掌控的现状忧心忡忡,“一切农会工会,都是受国民政府的保护而成立的,如果没有本党,农会、工会,决无从存在,然而共产党人,却打着本党的旗帜,钻入农会、工会里面,暗中布置他们的党羽,渐渐的将农会、工会把持住了,反而对农工群众说,国民党是不能代表农工利益的,代表农工利益的只有共产党。”⑤国民党右派在争夺工农民众方面的严重挫折感也可以说是其背离革命的诱因。

在“分共”、“清党”的过程之中,农民协会也遭到清算,各地农民协会或被解散,或遭禁压,农民自卫军被撤除,原为革命打击对象的土豪劣绅沉渣泛起,再次掌握了乡村的话语权。独掌大权后的国民党在民众运动方面并没有多少自信,它将自身的失败首先推给了共产党,“共产党人操纵了农工组织,把持农工团体,竭力煽动阶级斗争,以妨害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建设。”北伐以后,“这种组织常为奸人所利用或把持,有时使人民与革命政府之间形成对立,而且颇妨害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⑥这一总结基本成为国民党历史之定论。

既然在组织农民协会方面遭遇重大失败,那么南京建政后的国民党是否完全放弃了这一组织形式呢?并非如此。1928年2月,国民党裁撤工人、农民、商人、妇女、青年五部。在裁撤五部的同时,设立了直属中央党部的民众训练委员会。10月,国民党颁布《训政纲领》,宣布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领导国民,

行使政权”。与此相应,国民党对民众运动的原则及方针进行了深刻反省与全新设计,这集中体现在同月由民训部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这一文件中。

文件承认国民党在过去的民众运动中犯有诸多错误,但是罪不在团体,而在于组织方法,“民众团体本来是民众一方面为维护其特殊利益,实现其特殊要求所组织,同时又为谋民族的国家的共同利益而组织的。在为民众而革命的本党之下,决不应使之停顿或令其消灭。”过去民众运动的错误其原因“在于共产党的领导错误,决不是在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组织系统。民众团体的组织原则、组织系统与民众运动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⑦在军政和训政的不同时期,“民众团体本有两种的使命,其一为破坏的,其二为建设的。在军政时期,民众团体的使命在向军阀政府及反动势力作政治的斗争。训政时期开始以后,民众已有了组织的自由,和参与政治的地位,已可以向革命政府提出其要求使订定于国法,其使命一变而为发展产业及提高文化,并协助国民政府整个的计划和一致的步骤之下,从事于革命的建设。”⑧

由破坏的转为建设的,由动员式的转为组训式的,这正是国民党重建民众团体的政治方向。1930年7月17日,国民党颁布了《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规定,人民团体除地方自治团体外分为职业团体与社会团体两种,党部、政府与人民团体之关系规定为,本党对于依法组织之人民团体应尽力扶植,并加以指导;对于非法团体应严加纠正或尽力检举,由政府制裁之⑨。全国性的民众团体组织发展方案已经基本成熟。

在农民团体方面,国民党方案是“健全农会的组织,使成为领导农民参与政治的机关,并为农业发达之指导机关。”⑩ 1930年12月,《农会法》颁布;次年1月,国民政府又颁布了《农会法施行细则》予以补充{11}。此后,农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组建。截至1933年底,经实业部核准备案者,计有省农会2个,县农会253个,市农会4个,区农会1055个,乡农会9273个,共计10587个{12}。至1937年,省农会3处,市农会5个,县农会334个,区农会1363个,乡农会12588个,共计14293个{13}。已经初步形成了省、市县、区乡的三级农会组织结构。

至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为加强社会组织,推动抗战事业进行,更为重视对于农会组织的组建领导工作。在沦陷区,以秘密形式组织农会,对农民进行动员宣传。在后方,则依农会法令及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建训练工作。1937年,国民政府对《农会法》进行了修订。1940年,农会、商会、工会等民众团体随社会部改隶至行政院,政府加强了对农会的组织推动。截止1940年5月底,社会部统计经呈报备案省市级农会4个,县市级农会403个,乡区农会4880个{14}。1943年数量有所下降,但至1944年又有增加,省市农会15个,县市农会521个,乡区农会增至6598个;1945年的数量大致持平{15}。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农会组织的建设并未放松。为了推进农业发展,稳定农村社会,抑制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发展,国民政府在1947年对《农会法》再次进行修订,并要求全国各地对农会进行改组整顿。同年,省市农会增至34个,市县农会1271个,乡区农会17755个;1948年4月的统计,省市农会35个,县市农会1298个,乡区农会23389个{16}。在原沦陷区,要求重新建立农会组织,加强农民训练。从统计数字看,在战后几年间,农会组织成倍递增,会员数量增长十余倍,可见国民党在国共内战的激烈时期也未放松对农会的督建,农会的普遍建立也使国民党及政府在正式的基层行政及保甲制度之外多了一条面向全体农民的组织渠道。

二、农会架构下的党农关系

1.《农会法》解析

1930年的《农会法》是首部正式农会法令,该法分总则、设立、会员、职员、会议、经费、监督、解散及清算、附则共九大部分三十六条,大致体现了国民政府对于农会组织的基本发展模式{17}。下文主要从农会之宗旨职能、法律定位、会员标准等方面加以分析。

在农会宗旨方面,该法第一条规定:“农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与此相应,在规定农会有协助地方政府及自治机关开展农业改良、推动农村合作等职责,允许农会可以设立下属的专业性发展机构。这里主要规范的是农会的经济职能,这与国民党对于中共领导下的农民协会过于着重于阶级斗争的批评是一致的。在执政以后,国民党期待恢复秩序,发展生产,以经济的发展来赢取民心,最终达到与中共争取农民的目的。该法第四条强调农会需要协助政府推行农政,第五条强调须接受政府之委托,寓示国民党及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视农会为国家力量的延伸,农会负有协助政府施政的职责。

在农会的法律地位方面,该法第二条规定农会具有法人地位。此条不应简单从字面上加以解释,还须结合其历史背景加以理解。在国民革命时期,农民协会在“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号召之下积极参与革命动员,居于“准政权”的地位,也产生了诸多被国民党认为脱序的行为。在训政体制之下重建农会,既是对农民结社权的认可,更是将农民纳入体制、归于秩序之内的不二途径。依第十三条的规定:乡区农会只要有符合会员资格50人以上者同意即可发起。农会系农民组建的会员制社会组织,与商会、工会一样,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18}。法人地位的确立对于农会来说有积极意义。据此,政府允许农民自愿或在主管部门的引导之下组建农会,但农会也须遵守社团及农会法规,是寓自由于调控,化他助为自助。问题是:普通农民未必会懂得“法人”一词背后的法律意义,国民党和政府是否又会真正理解尊重农会的“法人”权利?

较具争议的是农会的会员标准。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年满二十七岁,得为农会会员。有农地者;耕地农地面积在十亩以上,或园地面积在三亩以上之佃农;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习农业者。剥夺公权,有反革命行为,禁治产者不可入会。”显然,国民党此时认同的农会,是有产者的农会,而雇农和耕地面积小于十亩的佃农则被排斥在外。将之与中国共产党所建立的农民协会相比较,可以发现两党对于农民理解及倚重力量有很大的差异。在中共组建的农民协会中,富农、地主被排斥在外,甚至成为革命的对象;在国民党重建的农会之中,有农地者及地主则被广纳其中。新法也将剥夺公权、有反革命行为、禁治产者排除在外,为阻挡共产党农运分子设立防线。

这种“嫌贫爱富”的标准与《农民协会组织章程》将拥地百亩以上的地主排除在外的条款形成鲜明对比,也和国民党宣称本党是全民代表的党义显然不符。在1928年前后,国民党内部曾就“中国国民党到底代表什么”这一根本性问题发生争论。党内主流派的主张认为,“本党所代表的全民,不是单纯的代表农工。农民不论地主、自耕农或佃农,工人不论劳工与资方,均为本党所代表的对象。”{19} 排除佃雇农明显不合党义,也引起了地方上的疑惑。1931年3月,湖南省党部还就这一问题呈请中央训练部解释。中央训练部仅释为“雇农依法未具农会会员资格,不得加入农会”,并无更进一步的说明{20}。一方面调和阶级,一方面又区分阶级的做法说明国民党的阶级基础在实质性的发生转变,其中还存有对中共领导的贫农暴动的余悸。

因为明显与党义矛盾,这一条款在该法颁布之后屡受批评。1933年,国民政府对该条款做了补充修改,将佃农及一年以上之雇农纳入到会员范围之内。在1937年《农会法》中,正式将修正条款确立。可见,会员条款虽然简单,确可表明国民党对于农民群体的划分的政治标准。只有将绝大多数的农民(包括佃雇农、

自耕农及地主)都包括在会员范畴之内,农会才真正称得上是职业团体。曾任国民政府立法委员的许闻天有所评析。他说:“所以在颁布了农会法以后的农会,其性质和以前的农民协会,便有许多地方是完全不相同了。以前农民协会是带有极浓厚的政治色彩的民众团体,而现在的农会却是纯粹属于经济性质的民众团体了。”{21}

职业团体与原有农民协会之“革命团体”的属性是有相对意义的。在职责方面,国民党期待新建农会能够“领导农民参与政治”及“指导农业之发达”,发挥有助于其统治的建设作用而非破坏作用。职业团体不以阶级差别订立标准,倾向于将农民看作一个群体,包括贫雇农、自耕农及地主。但是,法律易于修订,农村中地主与佃、雇农的鸿沟却是事实存在的。若完全忽视利益差异来调和阶级,既要防止地主压迫农民,也要防止“农民之转而压迫地主、资主”{22},以国民党的执政能力而言,实在是给自己提出了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农会而言,如何整合农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也关系到其既定目标的实现。

1930年《农会法》确立了农会制度的基本模式,在此后不同时期,《农会法》又进行了多次修订。1937年的《农会法》将允许佃农及雇农入会的条款正式确定下来,同时改职员“名誉职”为“无给职”,规定农会不得为营利事业,对农会任务方面加以扩充{23}。1943年6月,《农会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在宗旨部分增加“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一款{24}。与之配套的法规还有《示范县农会实施办法》(1941年6月)、《调整乡农会原则》(1941年7月)、《示范农会实施办法》(1944年1月)、《加强农会基层组织及业务办法》(1944年8月)等等。通过这些法规,可以清晰看出国民党及政府是期望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的农会组织体系,来推动农村自主发展、协助农村施政。

2. 党部与农会之关系

“农会的组织,不仅是经济性的,还有政治的意义。”{25} 这种政治意义,在国民党关于农会及农民组训的政策之中的体现更为鲜明。在通过政府颁行农会法之后,民众训练部即于1932年1月制订了《农人训练暂行纲领》,要求农民训练须遵照中国国民党主义政纲政策实施,其训练方针包括党义、德育、智育、体育、群育等方面,其中党义居首位。要求通过组织和训练,使农民对于三民主义有深切之认识与信仰,明了国民党之政纲政策,明了平均地权之主张,明了共产主义及其他违反三民主义各种思想之谬误,明了自身对于国家社会所负之责任,明了实行地方自治实现民治之基础。纲领还明确规定,农人训练的机关为农会及当地党部。农会实施训练,须秉承所隶属党部之指导{26}。1933年7月,民众训练部制订了经修订的《农人运动指导纲领》,再次强调以党部指导农会、以农会辅导农民的基本方针{27}。

与农会法对应来看,法律方面规范的是农会的组织与职能,重点在于以农会促进农村施政;党务条例规范的是党部与农会的关系,重点在于以农会推动农民组训,使农民自觉跟党走,并支持党领导下的政府,这才是国民党在农会制度上的良苦用心。结合训政时期的党义精神,这正符合国民党“一面以保姆的资格,培养社会的元气;一面以导师的资格,训练人民政治的能力”的角色设定{28}。身居执政党地位的国民党宣传其主张的途径很多,但在农村,国民党显然希望通过党部—农会—农民的职能传导,使国民党的主义可以不分阶级的有效普及于全体农民。

党部和农会的组织关系,在中央层次,由民众训练部总筹其事,省、市县、乡三级农会则接受省、市及县党部的指导。1932年9月,国民党中央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37次常务会议制订了《省市党部指导民众运动工作纲要》。1933年2月,又制订《修正各地高级党部指导人民团体权限划分办法》,人民团体之组织以省为设立范围者归省党部指导,以市为设立范围者归市党部指导,以县为范围设立者以县党部

指导。6月,又颁发《区党部分部指导民众运动方案》,指导各级党部训练党员及直接指导党员如何参加人民团体及在团体内之活动并指导该区内人民团体及居民关于思想行为及组织之训练{29}。

党部与政府部门在管理社会团体的职权上有所分工,一般来说,党部主要负责会务,如成立、选举、解散等类事务,政府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指导,如农会在业务方面受省、市政府及农业主管官署的指导。农会须接受上级官署之委托,农会有严重逾法之举动,得呈主管官署解散重组。农会之经费以会员交纳的会费为主,事务费不足时可申请地方党部及政府补助。与农会之法人地位相应,农会职员由农会自主选举,县市以下之农会设干事长、副干事长各一名,干事三至五人。职员系荣誉职,无薪水。不过,国民政府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农会之中任职,担任农会职员者必须为从事农业者。这一规定对于保持农会的独立性来说有其必要,但并没有禁止党部人员在农会中任职。

到抗战时期,民众团体的党务主管单位后来又发生变革。1938年,国民党设置了社会部,将民众团体及组训事务、社会救济等民政事务、宗教事务等纳入。各省市相应设社会处及社会局,诸如商会、农会、工会等民众团体事务均归相应机构指导。1939年11月,蒋介石为改进党务起见,认为“现制社会部隶属于中央党部,但社会事业繁多,党部经费有限,如能改隶政府,实际上推行更为便利”{30}。1940年,社会部由中央党部改隶至行政院,使之能够获得行政力量的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民党的党务机构存在弱化的现象,不过地方党部指导民众团体的职责并无改变。

前文主要是着眼于组织关系的分析,从更高层次的党群关系的角度看,国民党还有更深层次的考虑。在国民党中央通过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这一重要文件中,它认为党既是代表民众领导民众的,则党对于民众团体“是领导的关系,不是命令的关系”。以党治国,是以党透过政府而实施政策,“并不是党直接去命令民众或统治民众”。所以党对民众团体的关系“不是上级管理的关系,乃是骨干核心的关系”{31}。“骨干核心”说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将农会等民众团体视为国民党的外围组织。民众团体有自我发展的法律空间,但是必须要接受党的领导。在训政体制下,“中国民众团体还是在幼稚时期,不独要党来领导并且要党来组织。党当然成了民众团体的核心。”国民党希望这种领导不是通过命令或者管制,而是由党部通过团体中的党员或党团来引导,避免党高高在上,避免农民对党敬而远之,也期望能够以此激发民众的真正拥护。

这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也反映了国民党对于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及工作方式的效仿。“共产党对于民众团体是指挥党员在民众团体中间去活动,本党也必用同一方式才可以从民众团体中把他们排斥肃清”,所以,“本党应用党团的方式,领导民众团体,指挥民众团体中党员充分活动以引导民众入于三民主义之下。”{32}只不过,是否能学到共产党在农民协会中的精髓,则视国民党基层党部及农会党团的实情而定了。实际的情形是,不论是行政体系还是党务体系,基于管理的禀性及人员的素质,很难真正以农会为中心去工作,往往是视农会为支配的对象,要求其与基层政权及乡村保甲合作,完成层出不穷的党政“要务”。

三、国民党在农会中的组织发展及农民组训

在农会之中,国民党将组织发展的重点放在其职员层级。农会组织的权力核心是干事会或理事会,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其职员中的党员比例在三级农会中各有不同。以省农会而论,省级农会数量有限,许多省长期未成立省级农会,如湖北省到1943年才成立省农会。省级农会并不以农民为直接会员,其会员由县级农会推送代表组成,甚至不少干事会成员系省党部直接派出,党员比例较高。以战时浙江省为例,浙东沦陷后,省农会转战浙西,仍然坚持在敌后发展农会组织。1939年11月就职的第二届职员中,9名理

事及3名候补理事均为党员,其中省党部委员2人,县党部委员6人,有的还担任有行政职务。常务理事吴望伋本人就是省党部的书记长,杨明等人则在县政府任职。在省农会的监事会及评议员中,情况与此相类{33}。因为有省级党部代表参与,会员代表也多在县党部及农会中任要职,因此省级农会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但是官僚性加强使之更远离农村社会。在抗战时期,后方省级农会增至十余个,但其办事地多在省会城市。在职能方面,主要是承省党部及政府之命,负责统筹领导、督促检查等任务。

市、县级农会以区、乡农会为会员单位,其会员由下级农会推派,其职员既有在会员代表中选出的,也有以党部职员或其他身份进入的。在浙江省级农会的职员中,不难发现不少人既在党部任职,也在农会之中任职。以党部身份进入的,自然属于党员。市县农会的职员也受到乡区农会的影响,有些县农会职员中的党员比例较高,有些则不一定。江西余江县在1941年时,县农会职员9人,党员人数5人,正副干事长均为党员{34}。乡、区农会数量最为庞大,直接以农民为会员,也最为贴近农村基层。党员在一些乡农会中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以抗战时期浙江宁海县的情况来看,如七乡农会、莘凤乡农会、竹柘乡农会、西垫乡农会共有职员31人,单纯务农者合计8人,此外曾任乡保甲长、社训队长者16人,现任村甲长2人,任区党部分部书记1人,教书、学医等乡村知识精英4人,其中是国民党党员者共13人,占41.9%,较为特殊的是七乡乡农会仅1人为非党员。浙江的这些乡农会职员中不仅党员比例较高,曾任乡长、保甲长等乡村基层行政职务者也较为普遍{35}。

再看抗战时期安徽省歙县的情况。歙县下属乡农会8个,职员共有69人,其中正式党员25人,候补党员5人,申请入党者有8人,党员的现有比例及预期比例也比较高{36}。同样在安徽省,石埭县龙岩镇农会:干事7人,其中小学私塾者5人,党员3人;横渡镇农会:干事5人,曾任小学校长1人,任副镇长、保长、甲长者4人,党员3人;杨坑乡农会:干事5人,小学毕业者1人,4人曾任甲长,申请入党者2人;雷凌乡农会:干事7人,小学教师1人,党员2人,申请入党者2人,保甲长者2人,党部任职者2人{37}。此处所列数量有限,但可发现乡农会职员中的党员比例并无一定之规,分布不一,大致是党部组织发展得较好的地方农会职员中的党员比例也会高一些。在一些国民党基层党部力量较为薄弱的县份,其乡农会职员的党员比例也较低。在江西余江县为例,下属的16个乡农会102个职员中,党员仅占14人,且农会职员均为自耕农{38}。由于国民党的农民党员所占份额就很低,有批评指出,“不但在农民中很难找到党员,并且在一切农民运动负责人员中,在地方自治工作人员中,在农村文化教育负责人员中,以及农村经济建设负责人员中,都不容易看到党的踪迹”{39}。如此相较,农会职员中的党员算是较为集中的。

那么,党员身份是否担任职员的必要条件呢?显然不是。按规定,农会职员由选举产生,数量众多的佃雇农应有一席之地,但就实际情形来看,基本是由地方的实力人物担任。这些实力人物包括拥有党政经历的基层官员、退职的保甲长、乡村知识分子、地主富农等。换而言之,在农会中,党员与职员存在较大的同构性,党员、职员的比例都与其会员结构不相符合。在农会中占有绝对数量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及佃雇农不仅缺乏国民党的“组织关怀”,也没有多少机会在农会中任职。这就使农会的制度设定与其实际控制权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以保甲长、乡村知识精英及基层党政人员在农会中占据着主导权,半自耕农、佃雇农在农会中并无话语权。基于民国以来乡村精英的痞化及劣化现象,保甲长群体的素质极为低劣,农会职员的党性和公正性极其薄弱。这一点,社会部农会工作人员都予以承认,抗战以前农会“以职员言,以往土劣居多”,抗战后则“有一部份是佃农与自耕农,而且逐渐参加过干部训练”{40},但并无实质性改观。

因此,虽然农会职员中不乏国民党党员,但其党团运作的效果及党员领导作用的发挥却不容乐观。那么,农会进行农民训练的动力来自何方呢?可能更多仍依赖于上级党部及政府所给予的政治压力。此外,省、县农会由于与省、县党部有着更紧密的联系,也要通过农会的三级体系向下传导农会建设的各项事务。在省县农会的统筹及地方党部的努力下,农会在推动农民组训方面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国民党通过农会对农民实施组训包含两个层次:其一为国民党及政府对农会组织的指导与训练;其二是通过农会对农民会员进行组织与培训。从其内容来讲则包括组织训练、思想训练和行动训练三大部分。所谓组织训练,是健全农会组织,增加农民的组织意识,培养组织技能,使农民能够积极参加到农会中来;思想训练重在提高农民的智识水平,加强农民对于党义及政策的认识,并增强对于国民党的信仰;行动训练在于使农民养成服从团体决议的精神,使农民配合党政机关实施农政。训练的目的,综而言之,是“使农人认识并信仰三民主义;使农人了解平均地权,及用政治方法,使耕者有其田之意义;使农人明了共产党利用农人之阴谋;使农人了解国家民族之危险情势,以激发农人社会道德,并破除其一切不良之信仰与习惯;增进农人普通常识、政治常识与业务上之智识技能;使农人明了组织之必要,并养成其团体生活之习惯;使农人熟练四权之运用。”{41}

具体来讲,在抗战前,国民党主要着力于推动农会组织的筹建及其规范化,使各级农会更加完善,并尽量多的吸纳会员,增强农会的代表性。同时,在农会的组织下,开始对农民进行训练。具体事务如举办农民夜校、培训班、识字班,提高农民的智识水平;由党部人员宣讲三民主义,讲解国民党的性质与政策;宣讲农业知识,提高农民的农业技能。此外,配合政府的具体农村施政,进行有重点的政策指导等等。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对农会的组训力度加大。地方党部一方面加强对农会的督导,依照政策试图向农会派遣职业团体书记,同时加强对农会干部及会员的培训力度。期望由此加强农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培养农会工作的后继人员,提高农会运作的绩效,服务于抗战建国的目标。1940年4月,重庆市、江北县、巴县党部及社会部代表就召开联席会议,决议向各县派遣指导员,督导农会组织建设{42}。干部及会员的训练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部分年份的情况如下{43}:

国民党还重视通过农会来吸纳党员,要求农会大力介绍积极分子加入国民党。1941年,浙江省农会还特颁布了《介绍优秀会员入党办法》,通饬各县农会遵办,全省现已加入本党为党员之农会会员,共计11862人,数字较战前已有大幅增长{44}。在国共内战时期,国民党更加紧了农村党务工作。1946年,陕西省大荔县农会介绍了42人加入国民党{45}。咸阳农会示范县在其工作计划之中表示,“为加强党团基层组织,与当地切取联系,会同派员督导各级农会负责人继续介绍优秀会员入党入团”,计划介绍350人入党,207人入团{46}。宝鸡县表示要继续办理各级优秀会员入党事务,介绍入党者150人,“使农民有参加党之机会”{47}。

国民党发展农会与共产党争夺民众的意味甚浓。重庆市在抗战时期就非常重视在后方发展农会,要求广泛开展改良经济、合作事业、农干培训等事务,在督导计划中强调要“加强农会对三民主义之认识,坚定农民对抗战必胜建国必成之信念”,同时要严密防止某党活动,“应密查各该区域内有无某党潜伏活动及其活动情形并研讨防范办法,确定有效对策。”{48}

农会推行的农民组训与农村的经济施政也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抗战前,以推进农业生产、农业改良为主。在抗战开始后,社会部要求加强对农会的督导,农会承担的战时动员、战时生产、战时役政等方面的职责更加沉重。1941年,国民政府颁布《合作社组织与农会团体配合推进办法》,要求农会辅助合作社的发展。又出台《加强农会基层组织及业务办法》,规定农业推广,农贷及土地金融贷款,均应以农会为推

广机构或贷款对象,“使农会成为农村经济事业的中心。”{49}不过,国民党对于最与一般农民相关的土地问题、减租问题始终执行不力,农会在这方面也难有作为。

随着国共斗争形势的激化,国民党在农村的压力越来越大,其政策对自耕农、佃雇农方面的关注度有所加强。1946年12月,行政院颁发《健全农会组织彻底推行“二五减租”办法》,要求各级农会应以推行“二五减租”为中心工作,各主管机关并据以为主要考核标准,其负责人执行不力者应迅即依法予以调整;发动各乡区农会厉行督导农民入会,并切实注意佃农、雇农成分比例之增。该办法要求增加佃农、雇农在农会理事中的比例,以维护佃农雇农利益。1947年,农林部颁发,训令所属协同当地党部切实健全各地农会组织,限期征收佃农、雇农为会员,使将来以农会为推进减租运动之后盾{50}。这个法令出台后,一些乡农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农会职员有所调整,但个别佃雇农任职并不能主导农会事务。减租方面的事务也只是流于租佃纠纷的调解而已。

农会在农业改良、农村合作、农业贷款、二五减租方面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农会基本是在党权及政府的督导之下开展上述事务,一般农民参与度过低,结果使农会沦为党政部门的附庸。在这种情形下,难以指望农会中的党员严格依据党义纠偏立正,农会的干事会惟有竭力应付上面的差使。有评论说,“政府运用这些机构来推行政令,的确发生相当的效果,可惜有些地方未免管理过份,有违民众自动自发的精神,……必需妥予调和,才能恰到好处{51}。没有民众自动自发的支持,农会组织本身的运作就存在诸多障碍,管理的实绩也大打折扣。

1944年,社会部农民科职员汪磊对于抗战以来的农会组织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检讨与分析,“今日各地的农会,确实多未替农民认真做事,确实多未领导农民出钱出力以贡献国家,否则农民对抗建的助力决不止此”。他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指导人员缺乏认识,未尽到应尽的责任,误解了强制入会的宗旨,忽略了政府辅导农民自动组织的原则。”他进一步分析说:“在组织之先,大家不知道去细心体认农民的痛苦内容,切实考察农民的需要所在,以为未来工作的准备……;在组织之后,大家不知道指导农会针对农民的痛苦与需要,去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事业。”{52}农会所承担的事务虽多,但却脱离了农民最真实最迫切的需求;农会数量虽多,但其职员却多是农村地富及保甲长等实力人物。国民党期待农会能够动员起农民的自发积极性,一般农民却漠然视之,缺乏参与的动力。农会是国民党建立党农关系的组织平台,但尚未成为真正的农民的组织。

四、小结

国民党在南京建立政权后,吸取在国民革命时期农民运动中的失败教训,重新建立了全国性的农会组织体系,并通过农会法规及党务政策对农会进行制度规范,希望将职业性的农会构建为加强国民党与农民关系的组织平台。如果结合国民党对于工会、商会、同业公会等民众团体的整顿来看,可以发现此举实是国民党巩固其群众基础、贯彻农村施政的重要举措。在党部及政府部门的督导下,农会组织在全国普遍建立,国民党的组织力量在农会中也有所发展,并在对农民进行组织训练方面有所作为。对于基层政府在农村推行的农贷、合作社、减租、农业改良等事务,农会也发挥了一定的协作辅助作用。但是,农会在加强国民党与占农村绝大多数人口的佃、雇农及自耕农的关系方面却并没有产生真正的实效。

国民党在农会建设方面陷入这一困境与农会的会员结构、职员结构及其在乡村社区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分不开的。国民党希望通过农会组织的平台,增强党对农民的影响力及组织性,推进政府的施政,使农民能够理解支持党义政纲,支持国民党及其政府。但是,绝大多数自耕农及佃雇农被排斥在农会干事会之外,农会在农村经济问题最为核心的土地及减租问题上也无所作为。与革命性的农民协会相较,国民党在农会

之中组织既缺乏技巧与力度,经济活动也不能改变绝大多数农民的现有处境,这无疑易使“党务”成为“虚务”。换而言之,农会在党农关系中的作用发挥并不单纯取决于组织的技巧,而与国民党及政府的政策取向及施政能力密切相关。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国民党、农民与农会-近代中国农会组织研究”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中国国民党与农民运动》,中国国民党中央军事学校政治部讲义,重庆国民书店1927年重印,第39页。

②参见拙文《近百年来农会组织的发展道路及其研究评述》,《近代史学刊》2007年第4辑。

③《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宣言及重要决议案汇编》(上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1941年编印,第54页。

④《政府对农民运动之措施》,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27年编印。

⑤《中国国民党与农人》,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编撰科1930年编印,第61页。

⑥朱家骅:《农工的组织与训练》,《农运与农训》1944年第1期。

⑦⑧⑩{26}{27}{31}{32}{40}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1、488、492、3-4、3、492页。

⑨《中常会会议记录》(十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

{11}{17}{23} 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41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55页。

{12}{13}{14}{21} 许闻天编著《中国农民运动概述》,国民党中央社会部1940年印行,第120、119、122页。

{15}{1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社会部改隶行政院以来历年全国农会及其会员数》,档案号:11-2-28。

{18} 关于商人团体的法律地位问题请参见虞和平《近代商会的法人社团性质》,《历史研究》1990年第5期;魏文享《制约、规范与授权—试论南京时期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的管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19} 《地方党务工作讨论会纪要》,国民党中央组织部1943年印行,第54页。

{20} 《民众运动法规解释汇编》,中国国民党湖南省执行委员会1934年编印,第6页。

{22} 《先“总统”蒋公全集》第1册,台北中国文化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72页。

{24} 《农会法》,载《农运法令辑要》,国民党社会部组织训练司1948年编印。

{25} 陆京士:《西北社会行政观感》,《社会工作通讯》1943年第1卷第11期。

{28}{30} 秦孝仪编《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393、464页。

{29} 《民众运动法规方案汇编》(上),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1935年再版,第55-59页。

{3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浙江省农会第二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特刊》,档案号:11-1699。

{34}{38}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江西余江县农会及各乡农会总报告(职员中党员情况)》,档案号:11-1760。

{35}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浙江省宁海县各乡农会组织总报告及名册》,档案号:11-1701。

{36}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安徽省歙县各乡农会总报告(职员中党员统计)》,档案号:11-1750。{3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安徽省石埭县各乡农会组织总报告》,档案号:11-1754。

{39} 何汉文:《如何树立党在农村中的基础》,《中央周刊》1939年第1卷第30期。

{4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重庆市农民运动督导办法》,档案号:11-1963。

{4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历年全国人民团体干部及会员训练人数》,档案号:11-2-28。

{43}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浙江省农会三十年度工作报告》,档案号:11-2-28。{44}{45}{46}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陕西各县农会报告书》,档案号:20-00-05/30-8。{47}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四川省重庆市暨江、巴两县农工督导计划》,档案号:11-1963。

{48} 谷正纲:《社政报告要点》,《社会工作通讯月刊》1946年第3卷第4、5期。

{49} 湖北省档案馆:《农林部健全农会组织彻底推行二五减租办法》,档案号:LS33-1-11。

{50} 汪磊:《现行农会法修正要旨》,《社会工作通讯月刊》1944年第1卷第8期。

{51}{52}汪磊:《抗战以来农会组织的检讨》,《社会工作通讯月刊》1944年第1卷第2期。

申请恢复组织关系检讨书

申请恢复组织关系检讨书 尊敬的党组织: 我叫***,是一名普通党员。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及个人组织观念薄弱,长时间未参加组织生活,没能按时缴纳党费,现将期间情况对党组织做汇报并进行深刻反思。 我是于****年**月份从******所属的“********”离职,此后去了一家私营企业,企业没有党支部,我不知道组织关系应该转到哪,当时也未向组织汇报情况,现在想起来,这完全是我组织观念淡薄导致的。此后,在这家私营公司历任产品经理、客户经理等职务,长期在外出差,一年之中有三分之二时间是在国内各地奔波。今年6月份,我又从这家私营公司离职,现在******担任****职务,到现单位后,我立即找组织联系,现单位有党支部,我想将组织关系转到现单位,回到组织的怀抱,过正常的组织生活,加强组织学习,弥补这几年来的思想政治认识不足。我在现单位还是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是否留用,还不确定,但我已经吸取了教训,经与相关部门询问,即使单位没有党支部,组织关系也可以放到人才中心或社区,可以过正常的组织生活,参加组织活动,缴纳党费。 知道可以回归正常的组织生活,我立即与原单位联系,原单位现在已经更名为“*******有限公司”,单位没有人了解情况。通过多方活动,我找到了****党支部,从*****处得知我因为长期未缴纳党费,组织关系已经被移交****党委。怀着忐忑的心情与*****党委联系,在得知通过加强组织学习、做出深刻反思并补缴党费,经组织考察后,仍然可以回到组织怀抱,那一刻的心情当真是难以用语言来表达,象飘飞无依的种子终于找到了土壤,又象是多年的游子回到了家乡…… 在这几年漂泊的生涯中,虽然不能过正常的组织生活,但我仍然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生活、工作中以身作则,正已及人,团结同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这几年中,我有一部分工作要走到田间地头与农民打交道,通过自己扎实、努力的工作,化解了各种农村长期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当地农业部门领导的认可,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力量。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说明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说明 2012-03-19 08:42 一、关于接转组织关系的基础知识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受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2、接转组织关系的重要性是什么?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的一项严肃工作。认真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的,新的单位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转移对象 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毕业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的党员,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可委托代办。三、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转出办理程序 1.组织关系转移到省直所属各部、委、厅、局单位:凭学校党委工作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本校章)在有效期内到所去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 2.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市属单位:凭党委工作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省直机关工委章),在有效期内到其转出地址相应的“市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换信手续。再持市委组织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到所去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转移手续完成,及时将介绍信“回执联”

保留申请书

党员因私事(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或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保留党籍申请书范文并附了保留党籍申请书基本写作格式和相关说明,让大家深入了解。 保留党籍申请书范文 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和办事处工作人员: 我是***级***专业***班学生***。性别:**,身高:***(cm),家庭住址:***********, 家长姓名:****, 联系电话:******* , QQ号:**** 。 经我自愿申请及家长同意于****年**月**日,由学校安排到********参加勤工俭学(实习 实习),因自身原因,在没有给学校及办事处老师打任何招呼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学校指定的勤工俭学单位,又加上时间匆忙没有及时到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现已经安全回到家中,经家长同意后我自愿放弃学校给我的一切再次安排(包括勤工俭学及实习、安置服务等、、、)。以后我个人的一切人身安全由自己负责,与学校无关!现特此申请办事处老师保留我的学籍档案。如在学习合格实习合格的情况下请学校给我颁发毕业证书!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保留党籍申请书写作基本格式 首先写明个人基本情况。包括现在的学习年级等等。 其次,写明学籍为何要保留。(保留的原因) 再次,写明自己的态度和打算。(保留之后怎么办) 某某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院(系):专业:班级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日期 学生类别

保留学籍原因 家庭地址 电话保留学籍理由(附相关材料) 所在院(系)办意见(具体注明保留学籍起止日期): 院(系)办主任(签名):年月日 所在院(系)领导意见: 院长(主任)(签名):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处长(签名):年月日 校领导意见: 保留党籍相关说明 一、手续办理程序 1、办理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国外、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办理出国(境)停止党籍手续,党员本人需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2、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出国(境)党员保留(停止)党籍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对该党员进行政审并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签署党组织意见,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3、党委进行审批后,以文件形式(附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4、党员接到上级党组织同意其出国(境)期间保留(停止)党籍批复后,方可出国(境)。 二、保留期限规定 1、出国(境)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 2、出国(境)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 3、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探亲的,一般不超过半年; 4、其他非公务活动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三、恢复组织生活 因私出国(境)并经批准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应在3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返回后恢复组织生活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外期间的情况。所在党支部进行初审,上一级党委审批,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如无问题即可恢复组织生活。返回6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一、党组织关系接转流程 区外转接区内转接 1、转入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转出单位隶属的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工)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区内接转组织关系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转入地所在的基层党(工)委办理。 三、党组织关系接转有关规定 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 3、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本人因故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出面转办。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不予转接;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

最新党组织关系接转的一般程序和具体程序

党组织关系接转的一般程序和具体程序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组织关系接转一般程序: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印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

连接部位加盖开具单位印章枣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 组织关系接转具体程序: 各地之间组织关系接转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以本市组织关系接转为例,除一般程序规定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外,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相应材料,具体可分为三个主要材料: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档案(或有效党籍材料)、接转组织关系依据。 一、组织关系介绍信。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介绍信必须加盖开具单位印章,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组织关系介绍信重点要素为抬头、党员大致信息、去向、党费缴纳时限、介绍信有效期、迁出关系时间,相对容易出现错误的为抬头和去向。在此以抬头和去向为例具体阐述:1、县级市外组织关系接转:抬头需开至县处级党委组织部(案例:学生党员毕业组织关系欲迁回户籍地,学校抬头直接开至镇乡街道党委,在此阐明,高等学院党委基本为县处级单位党委,但不可以跨区域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至非隶属关系基层党委,简单直白的讲,就是你对该党委不存在行政隶属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精)

党组织关系转接办法和步骤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一、转移办法 二、转接操作步骤 三、转接要求 四、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转移办法 1、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4)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2、复转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门所属复转安臵部门的,这些部门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

地方党委同意,也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3、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基本原则 已经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臵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3)易地安臵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臵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二、转接操作步骤 1、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党工委),党委(党工委)核实后,根据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注意事项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 注意事项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注意事项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以及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经党组织同意,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经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因此,党员必须重视和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正式和临时组织关系需持不同凭证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 ]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 个月及6 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 个月及3 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

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凭证。党员临时外出时,持党员证明信以证明其党员身份。开具党员证明信,应由党支部写出证明,由基层党委负责办理。开具党员证明信,应用统—印制的式样。证明信应写明党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及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并注明证明信的使用有效期限。党员证明信应统一编号,加盖基层党委公章。党员证明信一般由本人亲自递交所去的党组织,也能够由开具党员证明信的基层党委寄出。 党员持党支部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开介绍信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转接手续。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村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只可介绍党员到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要先由所在党支部开出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然后,需党员本人亲自到上级党组织去办理转移手续。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不能随意委托她人代为办理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由党员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由自己携带,并负责妥善保管。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或经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随意委托她人代为办理。党员自己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妥

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图

党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图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流程图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有关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工作和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或单位等,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二、转移类别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正式组织关系)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超过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2、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凭党员证明信,党员可在所去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范围: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四、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1、新入公司党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办法: 新入职党员由县(市)以上党委组织部开具。新录用党员入职报到后,应及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入党材料由公司党支部组织委员处,由其统一到园区办理接转手续。

其接转程序是: (1)组织委员审核新入职党员入党材料是否完善、程序是否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是否符合规定,审核无问题后,由园区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将园区开出的介绍信交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通知所到支部(见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 (2)如审核发现存在较大问题,则党员资格不予认定,其入党材料和组织关系介绍信退回保存。 2、离职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办法: 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离职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往所去单位党组织;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离职党员,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 离职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由公司党支部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园区办理转移手续。 其转移程序是:所在支部出具情况说明→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介绍信→到园区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 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的处理: 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由本人不慎丢失,可由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开具介绍信到组织办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对丢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六、过期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及时转交接收的党组织。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组织关系在公司或需转入公司的党员。 八、本规定由维达党支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示及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招工、转业、毕业分配、外出务工、经商及其他原因,从一个单位(地区)调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 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单位或迁居地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由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二、转移组织关系的权限

1、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乡镇党委之间、县直党(工)委和乡镇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市、县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全国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党中央各部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组织(政治)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解放军师(旅)一级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

未及时转入党组织关系检讨书(精选多篇)

未及时转入党组织关系检讨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未及时转入党组织关系检讨书 尊敬的党组织: 本人***,******人,****年**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加入中国共产党,****年退伍。 从入党以来,本人积极履行党员的义务,不断学习马列主义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理论知识,进一步陶冶了自己的情操,提高了思想认识。同时,能按时上交党费,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履行作为一个党员应尽的义务。 我真心感谢党组织对我的亲切关怀、悉心培育以及对我的信任,将我吸纳进去,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共正式党员。通过自己几年的努力,得到了身边群众、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充分认可,我很欣慰。可是欣慰背后,我更多的是惭愧和自责,因为虽然我组织上是入了党,但是我思想上、行为上并不是一个称职的预备党员。 ***年从部队转业到地方以后,原本党组织关系就应该从部队转到县委组织部。由于本人是农村户口,转业后未落实到工作单位,急于外出打工等种种的原因,再加上自己对于党组织关系的转入转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时间观念淡薄,所以导致一直没有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我没有严格按照退伍军人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须知的要求及时办理转移手续,既是自身党性锻炼和修养不足,党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纪律性不强的表现。通过这件事,使我对自己作为一名中共党员而和党组织没有紧密靠拢的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和深刻反省,我已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在此向党组织做出深刻自我检讨。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 第三,增强纪律性和大局观念。坚决克服过去纪律观念和大局意识淡薄的问题,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地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模范作用的积极发挥。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招工、转业、毕业分配、外出务工经商及其他原因,从一个单位(地区)调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 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单位或迁居地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由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二、转移组织关系的权限 1、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乡镇党委之间、县直党(工)委和乡镇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市、县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全国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党中央各部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组织(政治)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解放军师(旅)一级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求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流程 如果所里党员属于机关单位退休返聘的情况,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不转到市行业党委,但年轻党员或中层干部党员须及时转到市行业党委。 一、从成都市(20个区市县)以外的市区、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成都市高校(公章是“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干部处”)和成都市(20个区市县)以外高校转进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党员。 转移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开介绍信成都市委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抬头”写:成都市委组织部,“内容”写:由XX<具体单位名称>去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二、从成都市(20个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社区党委、街道办党工委和成都市高校(公章是“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干部处”)转进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党员。 转移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开介绍信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抬头”写: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内容”写:由XX<具体单位名称>去

XX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三、注意事项 1.《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内容须完整填写:如“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等称呼须完整填写;身份证号码须准确填写;预备或正式党员须明确标示。 2.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事宜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的组织委员或普通党员办理,非党员不得办理此事宜。 四、重要部门联系方式 (一)成都市委组织部组织关系接转室 1.联系地址:成都市市级机关第三办公区1号楼22楼12206号办公室(成都地铁1号线“孵化园”站附近) 2.联系人员:谢老师 3.联系电话:61886069 (二)成都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1.联系地址:成都市金家坝街5号(原成都市财政局)708办公室 2.联系人员:袁将,王蔚,孙畅 3.联系电话:86636007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介绍信范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介绍信范本 篇一:校内、市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填写模板 校内、市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填写模板 篇二: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样本) 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样本) 贴回执联处 (加盖骑缝章) 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中国共产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 篇三: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一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联 在基层党委。第三联注: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填写 使用说明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3、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怪回执。实行回执制度后,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不变。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4、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末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篇四: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一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联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联

党组织关系转移通知

关于做好2012届毕业生党员教育 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 各系党总支: 根据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和我院2011届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现将我院毕业生党员教育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党员大会 各系党总支要召开一次毕业生党员会议或按支部过一次毕业生党员组织生活,对毕业生党员进行教育,专门布置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教育内容主要是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规章制度,并鼓励毕业生党员铭记“诚信勤奋”校训,弘扬“好学力行”校风,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身份,自觉行使党员权利、践行党员义务,求真务实,奋发有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党旗添光彩,为母校争荣光。 二、对毕业生党员传达以下内容 1.党员组织关系与毕业离校时必须全部转走,脱离党组织达到6个月以上的党员,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按自动退党处理。关系接转要由自己联系办理,介绍信要自己携带、妥善保管,并按介绍信抬头所写党组织名称逐级往下接转,直到最后的接收单位党组织把介绍信收下为止。 2.党员要按照介绍信上注明的有效期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否则逾期后对方不予接收,须退回重新审核、重新接转。原则上有效期为:转往省外90天,转往省内其他市30天,本市内转移15天。中

途变动单位者,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党组织负责接入再转出,不用退回学院。如第一次接收单位不帮助接转,要及时与学校联系,并亲自带原介绍信回校重新办理。 3.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社区、乡镇(村)党组织或所去市(县)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党员党支部,注意需学生本人事先和欲转往单位的基层党支部进行联系沟通,确认对方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 三、填写组织关系登记表和收缴党费 各系党总支按学生支部做好信息统计,填写《2012届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登记表》,学院学生处组织各系统一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系党总支要将毕业生党员按转往省外、省内、学校其他院系(考上校本部研究生的)等分类逐一登记,并将打印的《2012届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登记表》,由总支盖章后报送学生处;并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wfwx@https://www.wendangku.net/doc/a44280826.html,)。毕业生党员党费按党费缴纳标准(0.2元/月)交至2012年6月份。 四、整理党员档案及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各系党总支要认真及时整理毕业生党员的归档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记录等),安排专人将毕业生党员入党材料装入档案,保证材料完备,内容填写无遗漏(毕业生预备党员材料要填写好《预备党员考察表》及在校期间考察情况),并做好交接签收。各系党总支将党员组织档案统一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口处加盖党总支公章,密封后,由毕业生党

关于党组织关系转移的通知

关于做好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移的通知: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具体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由党员亲自接转、携带,并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台头所注党组织接转。 1.已落实好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若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则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党组织或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2.工作单位暂未落实的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也应及时转出。其中:档案和户口转到各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转到相应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档案和户口转到该党员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到相应的市(县)委组织部或商得学生父母单位的党组织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党组织同意后,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参与西部计划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不能保留在学院党组织部,可转到服务地或转回原籍。 3.考取省外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前往学院党委组织部接转党组织关系时除携带系部出具的党组织关系接转单外,还须携带本人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其他部委所属高校,以及部分驻省会的省属高校,党的组织关系一般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一般要通过其组织部门接转(如:北京市教育工委组织处,上海市科技教育委员会组织干部处,广东省高校工委,江苏省高校工委等)。务必请毕业生党员与相应高校党委组织部联系后确定。 4.考取本研究生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至我院研究生部党总

支,于本年度9月份待研究生新生报到后持原本科就读系部出具的组织关系转接单前往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 5.毕业后留校任教或在我院附属医院工作的毕业生党员仍需要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最后,请我班所有预备党员及党员注意转接时间,按照上述要求,按时到学院系部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党组织关系网上转移

党组织关系网上转移 如果你那里实现了网上转组织关系,你可到转出党支部找管你们当地党建平台的工作人员,让其帮您转移即可。 一般是通过信息库系统,转出单位党组织直接向转入单位党组织发送电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自动生成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台账;转入单位党组织接收电子介绍信后,可直接导入党员信息,并通知你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持转出地党委打印的书面介绍信直接到接收地党委报到,不需要再到组织部门层层办理接转手续。 国家近几年规范和加强了党内的管理,党员关系的规范也在其中,很多年前几句话就能办了的事,现在都需要按照严格的流程制度来执行,党员关系的转移就是其中之一,以我亲身的经历来说,想把党员关系转移完成每个两三天是不可能的。 从原党员关系单位或所在地提出党员关系转移申请;申请通过后原单位开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由本人持介绍信到上一级党组织处办理相关事务。 一般来说,跨区的话手续比较复杂,要先从区-县-市-省逐级开具并更换介绍信,然后到迁入地从省-市-县-区逐级开具并更换介绍信,直至最后到你现所在的党支部。

需要注意的是,在迁入地的党支部,一般是要做党组织审核跟会议决策的。主要是看你迁入的动机是否不良,是否符合迁入条件,资料是否齐全。 尤其是农村基层的党组织。因为实行村民自制,党员在村里的话语权比较凸显,群众地位比较高,而且近些年来农村的各项政策都已放开,曾经无人问津的农村土地现在已是众商追逐的利益点,从一钱不值到几十万一亩,这背后的利益高的惊人。老旧派的党员和基层管理人员为了便于集体管理和对利益的控制,对迁入的党员关系进行严格的控制甚至有排斥思想,所以想要转移党员关系必须要做好迁入地的关系。 这里重点说一下资料这一块,一般来说,基层党组织对入党人员的筛选和选用是非常严格的,一般会通过日常的工作状态、对户籍所在地的家属及本人的调查、所在地区的派出所记录等作为审查的依据。入党之前还需要接受必要的培训与学习,做相应的总结与思想汇报,最终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批准成为积极分子。党组织还要进行相应的信息公示与通知,这些资料都是党员档案里必备的资料,在转移党组织关系之前一定要确认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多次审核与资料整理,缩短办理流程的时间。 还有就是党费了。现在国家明确规定了党费的缴纳标准和时限,所以在转移关系时一定要做好党费的缴纳工作,最好是让原关系所在地出具明确的缴费时限,好让转入地做好党费的结算工作。

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出细则

毕业班党员同志们,本学期末你们将离开学校,走向新的工作岗位,请一定要办理党员转组织关系介绍信(从即日起开始办理),离校手续单上的党团组织关系一栏不需要盖章,直接到研究生院王老师处办理党员转组织关系手续即可,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方法请看以下内容: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规定和办理方法 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 注意:①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抬头最低为“县级组织部”,不能填写乡、镇、村等低于县级的党组织,如果是要转回乡、镇 等的党组织,则要先转回县级,然后由毕业生本人或者他 人代理去办理,再转到乡、镇等党组织。 ②介绍信具体开往的党组织名称及调往地点(接收本人党 组织关系的具体单位),由党员本人询问清楚,如若造成 的失误,则由党员本人负责。 ③介绍信务必在有效期内进行转接,且回执联在转接后一 个月内尽快寄回学校,党员要督促一下接收单位尽快回寄 或者自己回寄。

(一)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规定 1、学习和工作单位已经落实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方式 学习和工作单位已经落实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到工作单位后一定要及时和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按时交纳党费,过组织生活,定期提交思想报告,及时提交转正申请。 (注释:如果所在单位有党组织,即转接到该单位,但要询问清楚该单位的党组织名称及该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名称。) 2、工作单位落实但单位未设党组织(外企或私营企业)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方式 这类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多为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流动党支部); (注释:如若单位无法接收,则要向所在地单位询问清楚,具体应该转到哪个可接收的党组织(调往地点)及该接收党组织名称,同时也要询问清楚该接收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名称。如是转回本人居住地的同样要询问清楚上述的内容。) 3、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方式 本人与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进行联系,可以

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要求与办法

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要求与办法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 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 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 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 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要求、办法: 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 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 织关系。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党员组织关 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 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或伪 造组织关系介绍信。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 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 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 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 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一般不应超过 3 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 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 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 中央直属机关 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 委。 (3)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 ( 工委 ) 组织部。 (4)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处)。(5)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6) 中国人民解放军师 ( 旅 )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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