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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其他事业组织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金融机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3)条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已经拨付,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提出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应当提出给予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裁决为最终决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地方法规(1)条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应当提出给予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 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

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修订稿

审计法条例要点解读 常宗杰 第一部分审计法及条例要点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同样,依法审计的本质是约束审计监督行为,依法审计的核心是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即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监督行为。因此,把握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理要点,对规范审计具体行为,保证依法审计质量,提升审计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四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发布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八条。 学习执行审计法条例,要把握2个基本点: 1.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体现—熟知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2.基本思想:审计行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权利进一步得到约束。具体体现—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增加约束审计行为条款。 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原则、要求等。在执行中,应注意将总则的原则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把握好以下重点: 一、审计的概念: (条例第二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二、审计监督内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概念: 1.财政收支(条例第三条):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注释: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列入预算,以保证预算的完整统一性。 公共财政基本理论:一切凭借公共权利聚集的收入都应纳入财政收入范围,一切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形成的支出都属于公共财政支出,所有的公共财政收支都应纳入国家预算内统一管理。 2.财务收支(条例第四条):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注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在实际应用时,主要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监督职责的具体界定来区分。与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也应相互衔接、相互统一。 (二)审计监督的内容 1.真实性 (1)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发生,真实存在的程度。如编造虚假经济活动(部分上市公司编造虚假行为); (2)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属实的程度。如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假账,或私设账外账隐瞒不提供会计账簿资料; (3)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程度。如隐瞒截留收入、虚列支出,收支核算不实等。 (4)提报的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与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经济活动成果相符合的程度。如提报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信息失真等。 2.合法性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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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学考试《会计法与审计法》试题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欺诈行为,法院可判其( ) A、没有过失 B、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C、只有民事责任 D、只有刑事责任 答案:B 考点: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解析:一般来说,违约和过失可能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2、财务报表审计、经营审计和合规性审计的分类依据是( ) A、审计主体 B、审计目的和内容 C、审计实施的时间 D、审计实施的方式 答案:B 考点:第一章《审计概论》审计的分类 解析:按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分类,可以将审计分为财务报表审计、经营审计、合规性审计三类。 3、注船会计师审计方法的调整,主要是随着( )

A、审计对象的变化 B、审计目标的变化 C、审计环境的变化 D、审计责任的变化 答案:C 考点: 解析: 4、无法实施函证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可以实施的最为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 是( ) A、进行销售业务的截止性测试 B、扩大控制测试的范围 C、审查与销售有关的凭证及文件 D、执行分析程序 答案:C 考点:第七章《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函证 解析:通常,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所有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因此,对未函证的应收账款,注册会计师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以验证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5、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在被审计单位所从事工作将严重损害独立性的是 A、总工程师 B、统计 C、出纳 D、营销总监 答案:C 考点:第二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解析:可能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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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知识竞赛 1.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真实 B.合法 C.规范 D.效益 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A.6日 B.7日 C.8日 D.9日 3.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 B.审计人员 C.被审计单位 D.会计人员 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A.4日 B.5日 C.6日 D.7日 5.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A.审计报告 B.审计决定 C.审计建议 D.审计意见 6.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A.7日 B.8日 C.9日 D.10日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8.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特殊情况包括() A.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规定的项目 B.办理紧急事项的 C.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D.其他特殊情况 9.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 A.事项 B.内容 C.途径 D.期限 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提请政府裁决 D.提请仲裁 11.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 A.追缴 B.没收 C.责令退赔 D.处罚 12.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A.财政隶属关系 B.财务隶属关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D.业务指导关系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测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 测试题 一、单选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十二十 B.八九 C.九十二 D.十一十 2.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 )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A.本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上级审计机关 D.国务院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的( )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A.审计意见 B.审计建议 C.审计决定 D.审计报告 4.遇有特殊情况,经( )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审计机关 D.上级审计机关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A.经济责任 B.领导责任 C.管理责任 D.法律责任 7.审计机关经( )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A.省级 B.市级C.县级 D.国务院 8.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裁决。 A.上级审计机关 B.国家审计署 C.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D.特派办 9.《审计法》主要在( )个方面做了修订。修订达( )处之多。 A.四 34 B.三 32 C.五 36 D.六 34 10.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会计法审计法企业破产法试卷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我国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B. 可以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C. 只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 D.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 2、破产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A.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 B.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 C. 债务人主管部门所在地 D.债权人所在地的基层 3、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在我国开始的破产程序,()发生效力。 A. 仅对债务人国内的财产 B. 仅对债务人国外的财产 C对债务人国内和国外的财产 D. 仅对债务人管理的境内财产 4、根据新修订的《破产法》,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的是()o A. 债权人 B.债务人 C. 管理人 D.清算组 5、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是(o。 A. 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 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 C.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D. 宣告破产的裁定 6甲企业与乙企业发生了合同纠纷,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A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的100吨货物。同时,B人民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针对A人民法院的强制执 行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该中止该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B. 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乙企业 C. 继续执行强制执行程序,变卖货物取得的价款提存 D. 该强制执行程序交给B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7、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 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为(o。 A. —律解除合同 B. —律继续履行合同 C. 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 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doc 6)

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doc 6)

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执法工作中的时间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与随后颁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有冲突。为此,今年审计署以第1号、第2号令发布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九个通用审计准则和规定,新的准则和规定对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复议、审计听证、审计行政诉讼等的时限作了变更、补充。本文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涉及基层审计执法时限的条款及变更前后的规定一并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掌握和运用。 一、审计一般程序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

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

审计法施行细则

【法规名称】审计法施行细则 【颁布部门】 【正文】 审计法施行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审计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依本法第四条规定,审计处 (室) 办理在各该省 (市) 或县 (市) 之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财务之审计,应以审计部所指定办理者为限,办理结果,应呈报审计部。其依本法第七条规定,兼办未设审计处 (室) 者之财务审计,其办理结果,应由该被指定兼理之审计处 (室) 负责。 第 3 条 审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规定委讬其他审计机关办理之审计事务,或依本法第九条规定委讬其他机关团体或专门技术人员办理审计上涉及特殊技术及监视、鉴定等事项,应将委讬事务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以书面通知之。 受委讬审计机关所作决定,应负其责任,遇有再审查时,并应由该受委讬审计机关办理之。委讬其他机关、团体或专门技术人员办理事项,其结果应由原委讬之审计机关决定之。 第 4 条 审计机关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派员赴各机关就地办理审计事务,或办理送审机关之抽查审计,其应行审核事项,由审计机关规定之。 第 5 条 前条办理就地审计事务或抽查人员,遇有应行查询、更正、补送等事项,得以书面送达各该被审核机关。 第 6 条 审计人员赴各机关执行职务,应提示审计机关派遣文件。 第 7 条

事由、地点、时日及持用人职别姓名。 稽察证使用规则,由审计部定之。 第 8 条 审计机关行使稽察职权,有需各机关团体协助时,各机关团体应负协助之责。 第 9 条 审计人员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封锁时,应制作笔录,记明封锁物之种类件数后加封,于封面签名或盖章,并令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于笔录及封面签名或盖章。 上项封销物,应令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拆封。 第 10 条 审计人员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提取时,应制作笔录,记明提取物之种类件数,并出具收据交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收执。 第 11 条 审计人员赴各机关执行职务,必要时得通知该机关长官或其上级机关派员莅视,其结果得制作笔录,由关系人及莅视人签名或盖章。 第 12 条 审计人员在外执行职务,应于每一机关任务完毕后,随即制作翔实报告,陈报该管审计机关核办,除特殊案件经呈奉核准者外,其报告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 13 条 审计机关依本法规定发出之通知,应取得送达日期之回证或以挂号邮件送达。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机关有二个以上时,应分别送达。 第 14 条 审计机关发给各机关之审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缴还或赔偿事项,应依本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外,其余通知事项,亦应限期将办理情形,函复审计机关。被审核机关如有逾期未函复者,审计机关应予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函复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 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答案

精选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知识竞赛 1.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真实 B.合法 C.规范 D.效益 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A.6日 B.7日 C.8日 D.9日 3.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 B.审计人员 C.被审计单位 D.会计人员 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A.4日 B.5日 C.6日 D.7日 5.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A.审计报告 B.审计决定 C.审计建议 D.审计意见 6.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 精选文档 确定之日起()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

机构。 A.7日 B.8日 C.9日 D.10日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8.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 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特殊情况包括() A.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规定的项目 B.办理紧急事项的 C.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D.其他特殊情况 9.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 A.事项 B.内容 C.途径 D.期限 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提请政府裁决 D.提请仲裁 11.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 处罚D. 责令退赔C. 没收B. 追缴A. 精选文档 12.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1997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实践证明,1997年审计法实施条例是一部成功的行政法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审计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审计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正确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需要。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对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比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封存有关资产资料的程序、政府裁决的程序等,修订后的审计法作了原则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为了推动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上述事项予以明确。 (二)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方面,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审计职权范围,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解读(1)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于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修改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六条,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审计监督的原则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本章共九条,包括了审计机关的设立、工作关系和经费,审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本章共十五条,本章通过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及其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等,确定了审计机关的十四项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

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11、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本章共七条,是对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有关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

2015劳动合同法(最新)

2015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2)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 第五章特别规定 (9) 第六章监督检查 (12) 第七章法律责任 (13) 第八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法与审计法试题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会计法与审计法试题

D.如果本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与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决定、指示不一致时,应按上级审计机关的执行 9.审计机关对非法定的监督对象( ) A.有权进行审计 B.无权进行审计 C.只要政府批准都可以进行审计 D.可以进行审计但要征求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10.审计厅厅长由( ) A.省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B.省政府直接任免 C.省人大常委会直接任免 D.上级审计机关任免 11.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与外部审计相比( ) A.更为专业 B.更加广泛 C.更侧重于财务审计 D.更为有限 12.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社会审计法规是( ) A.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B.1980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

C.北洋政府颁布的《会计师暂行章程》 D.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暂行章程》 13.依据《审计法》,对财政收支的审计( ) A.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进行 B.既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 C.只能由本级审计机关进行 D.上级审计机关与本级审计机关划分范围进行 14.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依据有( ) A.《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B.《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C.《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通则》 D.《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15.可以用来实现所有的审计目标的证据是( ) A.物证 B.证人证言 C.书证 D.鉴定结论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五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

2020年自考《会计法与审计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自考《会计法与审计法》试题及答案 1.如果注册会计师拒绝出具客户希望得到的意见,客户就可能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其目的,这种情况构成了( C ) A.或有收费 B.执行不相容的工作 C.购买审计意见 D.义务豁免 2.下列有关审计监督体系的理解表达,正确的是( C ) A.内部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 B.政府审计是独立性最强的一种审计 C.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D.财务报表的合法性是财务报表使用者最为关心的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C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下列选项中,违反“权利和义务”认定的是( C ) A.将已发生的销售业务不登记入账 B.将未曾发生的销售入账 C.未将已质押的存货披露 D.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不恰当 5.下列选项中,仅属于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是( A ) A.截止 B.完整性 C.发生 D.准确性 6.注册会计师与政府审计部门如果对同一事项进行审计,最终形成的审计结论可能存在差

异。导致差异的最主要的原因是( A ) A.审计的依据不同 B.审计的独立性不同 C.审计的性质不同 D.审计的方式不同 7.下列关于审计证据的表述,错误的是( C ) A.审计证据并非越多越好 B.审计证据的质量越高,注册会计师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就可适当减少 C.审计证据的数量越多,注册会计师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质量就可适当降低 D.注册会计师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8.审计分为详细审计和抽样审计,这种分类依据的标准是( D ) A.审计对象 B.审计主体 C.审计内容 D.审计证据的检查范围 9.下列关于审计工作底稿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底稿归档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涉及实施新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B.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90天 C.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作出的变动即便是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也无权变动 D.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工作归档时可以予以清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18至19日,由财经委牵头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在副州长**,常委会副主任***同志的带领下,赴东乡、永靖、广河、康乐四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在我州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执法检查活动。其余四县(市)向执法检查组递交了书面检查报告。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除了听取四县人民政府汇报外,还深入到县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教育局、民政局、土地局等部门,现场翻阅查看了有关审计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创先争优、“破解难题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深化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加强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探索效益审计的新路子。有效发挥了审计的监督职能、建设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 。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审计机关把预算执行审计、延伸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财政决算审计等结合起来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部门预算不断深化,资金管理不断规范,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权的制约和监督效果更加明显,为依法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促进各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州审计局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也结合各自实际,加强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严肃查处偷漏税、“小金库”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有力地维护了财经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 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推进。各级审计机关从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步骤入手,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审计局今年共安排了33个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审前调查和公示制度、建立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回访制度,将审计与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挂钩,强化了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促进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 3、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项目,组织专门力量,狠抓跟踪审计,打造了基建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新亮点。两年来,州审计局共完成62个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总金额9.79亿元,查出违规资金1123.59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3267.12万元,核减工程价款972.58万元,开展了全州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全面实行基建审计项目审前告知制度,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整合审计资源,制止、纠正了投资建设中的高估冒算、高套费用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有效规范了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了专项资金最大效益的发挥。 4、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全州审计部门结合“作风建设年”和“破解难题年”活动的开展,全面加强了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州审计局通过举办全州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计算机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县(市)审计局将规范化机关建设作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进规范化机关建设工作,审计机关面貌有了进一步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6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对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有必要对现行的《条例》进行修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 问:《条例》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的修订遵循的原则,一是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法是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审计基本制度。《条例》是国务院为执行审计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因此,修订《条例》,必须遵守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二是体现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修订《条例》,应当体现法治要求,推进依法行政,既要进一步

明确和细化审计监督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手段和权限,为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法规依据,又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依法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三是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保持相对稳定。修订《条例》,应当尽量保持其原有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维持其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应当根据修订后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与时俱进,着力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问:《条例》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一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2009年,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为此,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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