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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二篇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二篇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完整版)

第四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P176)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解释】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P176)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表2-4-1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17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解散和清算(P177)

1.解散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

【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题·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答案】D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4.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解释1】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单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D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选项B: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C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节合伙企业

【解释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P179)【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2010年)

A.不得用财产权利出资B.不得以知识产权出资C.不得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出资D.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D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P180)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P180)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P180)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同意。(2010年)

A.所有其他合伙人B.1/3以上合伙人C.2/3以上合伙人D.半数以上合伙人

【答案】A

【解析】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180)

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P180)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作出决定。

(4)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7.重大事项(P181)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相关链接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关链接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相关链接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答案】B

【解析】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合伙人的义务(P181)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释】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答案】B

【解析】选项B: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

9.损益分配(P181)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相关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181)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P181)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解释】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解释】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1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P181)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单选题】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13.入伙(P181)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退伙(P182)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退伙人(不论是通知退伙还是除名),均应当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3)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1)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当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退伙。

【解释2】(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释3】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表2-4-2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在出现一定情形时当然退伙。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责令关闭

【答案】C

【解析】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15.财产继承(P182)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相关链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因车祸去世,甲的妻子丁是唯一继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B.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C.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B

【解析】(1)选项AB: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的妻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CD: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P183)

1.特定债务

(1)对外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对内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债务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

三、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P183)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解释】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得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2009年)

A.自然人B.国有独资公司C.国有企业D.上市公司E.独资企业

【答案】B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2.事务执行(P184)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是()。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B.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C.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答案】B

【解析】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利润分配(P184)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交易(P184)

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竞争(P184)

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6.出质(P184)

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解释】(1)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2)普通合伙人的出质则“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解析】(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正确),这是《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

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选项C错误);(2)有限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爱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选项D正确),没有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选项B正确)。

7.对外转让(P184)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8.个人的债务清偿(P184)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相关链接】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9.入伙(P184)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某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甲为有限合伙人。关于甲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甲不承担责任B.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甲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C

【解析】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10.退伙(P184)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合伙人的性质转变(P184)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入伙和退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08年)

A.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多数同意

B.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C.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发生当然退伙

【答案】C

【解析】(1)选项A: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选项B: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选项C: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是以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4)选项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属于除名的情形之一。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2008年)

A.不得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B.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转为普通合伙人只需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答案】B

【解析】(1)选项ABC:在不违背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2)选项D: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而不是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例题3·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8年)

A.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B.所有类型的合伙人均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无须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D.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权

E.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答案】AE

【析】(1)选项B: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选项C: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D: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平等的管理权,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例题4·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1年)A.有限合伙企业只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B.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C.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D.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E.有限合伙企业各合伙人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和代表权

【答案】ABD

【解析】选项CE: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例题5·单选题】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中,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答案】B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题6·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可以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劳务出资

C.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D.如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答案】D

【解析】(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选项B: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7·单选题】贾某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A.若贾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B.若贾某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取得贾某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C.若贾某转为普通合伙人,其必须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贾某可以不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A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退伙;(2)选项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3)选项C: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选项D: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185)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损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1)乙、丁: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合伙人”丁无关;(2)甲: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丙: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P186)

第三节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概述

1.分公司(P187)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其债务也由总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解释】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P188)

3.对外投资(P188)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对外担保(P188)

(1)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

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例题·单选题】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

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答案】D

【解析】(1)客户: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经理、董事长不行)决议;(2)股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行)决议。

5.公司的行为能力(P188)

(1)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2)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

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③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0年)

A.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公司章程规定

B.公司诉权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

C.公司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且公司经理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D.公司监事可依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后才具有效力

【答案】B

【解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例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10年)

A.公司可以对外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B.公司对外投资事宜,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C.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D.公司诉权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

E.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产生

【答案】DE

【解析】(1)选项A: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选项B: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选项C: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6.公司章程(P188)

(1)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生效。

(2)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公司章程的变更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章程变更后,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清算

(一)公司设立(P189)

1.公司设立原则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设立原则”,对特殊行业实行“核准设立原则”。

2.公司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解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发起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竞业禁止的人不宜成为发起人。

(2)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①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在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需设立1名执行董事或者1~2名监事。

②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二)资本制度

1.公司资本三原则(P209)

(1)资本确定原则

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予以明确并载明。

(2)资本维持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解释】“抽回”合法,“抽逃”非法;有限责任公司看时间(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看情形(3种)。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2.注册资本(P190)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股东不得分期缴纳出资)。

3.如何合法出资?

表2—4—3

4.出资纠纷的具体认定规则(P192)(2012年新增)

(1)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解释】公司能够主张善意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不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案例】王某将祖传的一箱珠宝委托刘某保管,刘某未经王某同意以该箱珠宝作为出资,与不知情的赵某共同投资设立了A店(珠宝贸易有限公司),A店将该箱珠宝作为镇店之宝长期摆放于展览室,王某知情后要求A店返还。在本案中,A店对刘某不享有该箱珠宝所有权一事不知情、支付了相当对价(股权)且该箱珠宝已经向A店交付,A店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箱珠宝的所有权,相应地,也不认定刘某未尽出资义务;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纠纷另行解决(侵权、违约择一)。

(2)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解释】如果直接将该出资从公司抽出,则违背“资本维持”原则,难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权属变更与财产的实际交付并重

①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

(而非办完权属变更手续之日起)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解释1】股权出资不符合前3个条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解释2】股权出资不符合最后一个条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解释】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实)

6.公司未设立的责任(P193)(2012年新增)

7.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P199)(2012年新增)

(1)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责任

①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要求返还的范围为“出资本息”,包括利息责任。

【解释2】对“返还出资本自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包括:(1)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2)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3)协助抽逃出资的高级管理人员;(4)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

②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甲为A公司股东,乙为A公司总经理;A公司欠付B公司货款100万元一直未能清偿,B公司经调查发现乙曾协助甲抽逃出资20万元。(1)B公司应当先要求A公司清偿债务,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才能考虑向甲、乙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补充赔偿责任);(2)如果A公司不能清偿的金额为40万元,不能全额要求甲承担,甲只在抽逃的20万元出资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由于乙协助甲抽逃出资,B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的范围与甲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相同(即可以要求甲承担多少,就可以要求乙承担多少)。

(三)公司变更(P193)

1.公司合并

(1)合并方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控股合并

(2)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解释】公司变更(包括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变更组织形式)均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3)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合并的,相关各方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注销、设立登记。

(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1)分立方式:新设分立、派生分立

(2)分立决议: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

(5)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单】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一定方式,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下列关于公司分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0)

A.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公司分立应由董事会作出批准与否的决议

C.公司分立应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2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D.公司分立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

【答案】D

3.公司增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4.公司减资

(1)决议方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3)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公司组织变更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四)公司解散(P195)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进行清算。

(五)公司清算(P195)

1.自行清算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解释】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4.清算组的责任

(1)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因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清算组成员因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也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相关链接】他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清算程序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解释1】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解释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方案

①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②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3)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例题·单选题】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解散事宜。在股东会上,解散公司的决议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通过。随后,公司自行清算。下列关于该案公司清算及公告的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2010年)

A.公司清算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B.股东会于4月15日选任公司5名股东组成清算组

C.清算组于成立后第5天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并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

D.公司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公司将不负清偿义务

【答案】C

【解析】(1)选项A: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2)选项B: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3)选项D: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6.清算中公司破产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解释】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解释1】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解释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权利

1.股东知情权(P199)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解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分红权(P199)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3.新股优先认购权(P199)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组织机构

1.股东会(P199)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解释1】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不得随意限制。

【解释2】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注意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区别——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解释】法律并未要求股东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特别决议规则。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释】股东会的职权可以分成4个层次掌握:(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定酬;(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4)审议重大事项,包括特别决议事项和发行公司债券。

【例题1·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答案】D

【解析】(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职工代表的比例没有1/3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例题2·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2011年)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C.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C

【解析】选项C: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3)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4)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解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相关链接】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6)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是否另有约定。

(7)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8)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链接】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三方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的下列条款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2010年)

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B.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C.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30%;乙以现金10万元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30%;丙以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40%

D.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E.公司存续期间,各出资方均可抽回出资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选项B: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该选项中,现金出资仅占注册资本的1/5;(4)选项E: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董事会(P200)

(1)组成

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

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④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B.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

C.该公司必须设1名副董事长

D.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由甲担任董事长

【答案】D

【解析】(1)选项A:该公司(既非国有独资公司、也非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2)选项B: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副董事长;(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职权

重点把握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4项):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章共四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下面由本人为您分享一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内容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特别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使得投资者又多了一种投资选择。越来越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运营,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五项条件: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根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包括1 个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后面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的出资

直接构成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又是公司依法设立后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前提,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担保。因此,对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定最低限额是必要的。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都对其最低出资额度进行了规定。目前,本法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文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确定公司名称,而且公司名称在公司设立之前,应当首先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核准。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即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法对三会设立有其他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中所明确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对于确定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以及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其上限为 50人。本款规定为强行法规定,不得违反。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股东人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出现股东人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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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练习及其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 C )。 A、企业内部社会经济关系 B、企业外部社会经济关系 C、企业内外部社会经济关系 D、企业与社会的经济关系 2、国有企业是( C )。 A、国家管理和经营的企业 B、政府管理和经营的企业 C、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 D、政府拥有所有权的企业 3、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 D )。 A、投资决策权 B、留用资金支配权 C、资产处置权 D、生产经营决策权 4、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D )。 A、国有企业承包责任制 B、厂长(经理)负责制 C、国有企业全员聘任制 D、职工代表大会制 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D )。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生产指挥机构 C、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6、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 D )。 A、国家 B、政府 C、职工大会 D、厂长(经理) 7、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 B )。 A、所欠银行贷款 B、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C、所欠税款 D、其他债务

8、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 )。 A、承担有限责任 B、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承担按份比例责任 9、债权人会议设主席( D )。 A、4人 B、3人 C、2人 D、1人 10、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 C),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A、1年内 B、2年内 C、6个月内 D、9个月内 11、在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C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机构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C、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D、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12、破产财产优先划拨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C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破产债权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般来说,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BCDE )。 A、趋利性 B、社会性和组织性 C、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 D、自主性和自律性 E、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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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答案(同名4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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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答案 【例3-1-1】答案:BC 解析:婚姻(婚姻法),收养(收养法),监护(民法通则)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列明的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例3-1-2】 解析: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例3-2-1】 解析:该信的内容是要约,因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即:发出对象明确具体,内容确定,有数量和价款,所以是要约。(1)郝强

当即回复表示不要,为拒绝要约,则要约失 效。 (2)如果郝强同学在5天内未作任何表示,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则要约失 效。 (3)张飞向郝强打电话将产生要约撤回的效 力。 (4)该合同可以成立。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 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故该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郝强又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了答 复,所以该合同可以成立。 【例3-2-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例3-2-3】答案CD 解析】(1)乙公司的市场开发计划采取了保密措施,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2)甲公司和乙公司尚在洽谈过程中,合同尚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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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8、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设立股东会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是()。 A、解聘或者聘任公司经理 B、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 C、对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几家企业拟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中,正确的是()。 A、发起人的人数至少为5人 B、发起人须有2/3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C、发起人应当一次缴足全部股款 D、发起人应当负责制定公司章程 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某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 A、经股东大会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决议 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 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 1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A、30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1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成员中职工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C、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4、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2016年税后利润为300万元,累计已提取法定公积金100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当年法定公积金应提取的数额为()。 A、可不再提取 B、15万元 C、30万元 D、60万元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旅游合同是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旅游合同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正常运行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旅游企业规范自身的业务行为, 也有利于国家对旅游企业进行宏观调控。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考核要求】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 1?识记:(1)旅游合同的概念;(2)旅游合同的种类。 2?领会:旅游合同的特征。 (二)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识记:(1)旅游合同的订立程序;(2)旅游合同的订立原则; (3)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4)旅游合同的担保。 2?领会:(1)旅游合同的内容;(2)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 (3)旅游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3?应用:旅游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三)旅游合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 1?识记:(1)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2)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责任。 2?领会:(1)旅游合同转让和终止的概念; (2)旅游合同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1?识记:(1)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严格责任原则。 2?领会:(1)违约责任的免除;(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旅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 2.旅游合同的内容是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3?旅游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 (二)旅游合同的作用 1.旅游合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2.旅游合同是维护社会旅游秩序的行为规范 3.旅游合同是保障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的法律措施 4.旅游合同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法律手段 二、旅游合同的种类 (一)提供劳务的旅游合同 (二)财产转移的旅游合同 (三)完成工作的旅游合同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旅游合同的原则 (二)订立旅游合同的程序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1?格式条款的利弊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之有限公司设立教案(OK)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组织教学】(2分钟) 【复习导入】(3分钟) 问:什么是公司?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哪两种类型? 答: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根据学生的回答,教师自然地导入到本次课内容的学习。) 那么,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条件?如何才能管理好这个公司?今天这节课我们就进入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内容的学习。 【讲授新课】(45分钟) (通过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列举出:“所知道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了解学生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初步认识,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这部分知识的兴趣。)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指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承担的责任(有限责任) (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针对这部分,教师让学生结合前面所学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有关知识,讨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比较有什么好处”。从而让学生体会实现公司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性质:企业法人。 (对于“法人与非法人”的认识和理解,教师可以让学生结合“承担的责任”的相关内容。告诉学生:一般情况,无限责任——非法人;有限责任——法人。然后让学生辨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哪些是法人哪些是非法人?) 二、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50人以下 《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是50人以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人) 特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对人员的要求) 2、出资 (l)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对最低资本有没有规定?) (2)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 (3)出资期限: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4)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第二章国有企业法律制度专题 教学目的:通过3课时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对国有企业的法律概念及法律地位的基本认识。 教学难点: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国有企业法的基本构成;对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技术性反思。 教学方式:讲授、案例分析。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有企业的法律界定:现状与争论 一、为什么要从法律上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普遍超过国家与非国有企业的关系,国家一方面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另一方面又常常给予国有企业各种各样的优惠,甚至给予直接的补贴。处理好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的前提是正确界定国有企业,既不能把非国有企业当作国有企业,也不能把国有企业看作非国有企业来处理。 国家投资占到何种比例才成其为一个国有企业?究竟是要求100%还是要求达到50%以上或是可以少于50%?国有企业必然是法人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判断某个企业是否国有企业的结果也就不同。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对于我国而言,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的界定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我国的国有企业不论是从企业数量来看,还是从总资产规模来看都居于全球之冠,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是国有企业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这种状况在把国有企业称为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传统背景下也许并无不便,因为我们所称的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指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国营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但是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迅速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正日益多元化,国家对企业的投资也出现了全资、控股和参股等不同情形。在如此格局下,再不对国有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必将对实践造成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透明度要求以及诸如禁止补贴等有可能对国有企业造成冲击的内容,也有必要明确划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 二、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界定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我国立法文件中的称谓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以国营企业的名称出现的。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出现了由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国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实行中外合资、合作和内资股份制经营的情形,“国营”的概念已不符合企业改革的要求。有鉴于此,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首先采用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称谓,接着于1988年正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直到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正式采纳了“国有企业”的称谓。 三、理论界对国有企业的界定:争论与分歧 近年来,如何界定国有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给予较多关注的问题,针对一些关键论题,如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比例至少应达到多少?国有企业是否应当具有法人地位?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都发表了不少意见。但是,从总体上看,理论界对如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测试题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测试题 班级_ ___ 姓名_ ___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题1分,共计25分) 1.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可以将合同划分为( )。 A.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B.主合同和从合同 C.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D.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在下列合同中,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 A.有关婚姻关系的合同 B.有关租赁关系的合同 C.有关收养关系的合同 D.有关监护关系的合同 3.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合同的标的的是( )。 A.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B.货物 C.运输劳务 D.建筑工程 4.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定合同要约的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企业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5.青青公司在9月7日向理明公司发出“希望能与贵公司洽谈大豆生意”的函件,理明公司在9月11日收悉该函件,便于9月16日向青青公司发出一份回函,该回函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并表明只要青青公司同意,理明公司马上履行。青青公司于9月20日收到了该回函。本案中涉及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A.9月7日 B.9月11日 C.9月16日 D.9月20日 6.-般来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 A.要约生效的时间 B.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 C.承诺生效的时间 D.公证的时间 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购买10辆汽车的合同,就在乙公司将汽车交付甲公司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出该汽车是走私物而予以查封。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该买卖汽车的合同属于( )。 A.有效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8.甲、乙二人于2月1日订立一份买卖枪支的合同,合同规定履行日期为3月2日,3月9日A发现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4月7日该合同被当地法院宣告无效,该合同从( )开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16讲_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C2 company law 本章 2020年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新增相关内容; 2.根据修订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新增上市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相关规定; 3.新增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 4.修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5.修订“隐名股东显名化”条件; 6.修订公司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 2016 判断题】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二)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 1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提示】人合 + 资合,股权,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2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提示】资合,股份,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2. 母公司 vs. 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总公司 vs. 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011 简 Q2 ) 【例题· 2019 单选题】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C. 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 D. 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 A 【解析】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 2 · 2011 年简答题,节选】甲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决议: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 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 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 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2019A 简 Q1 , 2015 简 Q2 ) 【提示 1 】回避 + 出席 + > 1/2 【提示 2 】实到基数制,而非应到基数制,表决权。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公司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A、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B、采用发起设立的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在5年内缴足其所认缴的股本总额 C、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D、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 E、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A、因董事长李某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指定一位副董事长孙某主持该次会议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孙某兼任经理并给予年薪20万元的决议 D、会议所有决议事项载入会议记录后,由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孙某签名存档 E、修改了公司章程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此职权。(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且董事是可以兼任经理的。(4)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5)修改公司章程是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此项职权。 A、其成员一般为2~5人 B、其成员一般为3~13人 C、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职工代表 D、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 一、合同概述 1、关于标题 课本这一章的标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内容中也刻意强调涉外经济合同。我国曾于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1985年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技术合同法》。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实现了民商事合同的三法合并。在此之后,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无需,也不应再强调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区别。所以,将本章及标题改为民商事合同法,内容中除却有必要,也对涉外合同作淡化处理。 2、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合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greement)”(《合同法》第2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特指“民商事合同”。四类协议不属此列:一是身份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二是劳动关系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四是行政合同,但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理。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含)。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合同须经当事人合意合同方可成立,除非另有规定,也须经过当事人合意方可变更、终止。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即导致约定的法律后果,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商量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 (3)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不存在强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思自由表达的情形。 (4)具有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确定性强调合同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既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又为解释意思确定标准;可履行性除与确定性有关(可操作性)外,还以约定合法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思自治意味着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当事人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鼓励交易的实现。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受对方及第三人的强迫和干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经合宜可以排除适用非强制性法律规范;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2)平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强调“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肯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给予各方主体平等保护,不承认特权等级和身份依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公平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公正衡平合理的理念妥善调整各方关系,正当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的许多方面(如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2企业法律制度案例

企业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 一、基本案情 1996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水泥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 (1)水泥厂出资30万元,运输公司出资20万元;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水泥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水泥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水泥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水泥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1997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水泥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水泥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首先,应当确认君山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

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君山公司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君山公司尚未成立,那么运输公司与水泥厂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运输公司在君山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 本案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27条的第3款:“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法》第34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案例2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市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1四年11月,王某以某建材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高级装修材料,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装修材料全部销售给某建 股份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建材改由股份公司经营销售。 销售中心则认为,这批建材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建材商城之间签订的,与股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销售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王某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建材商城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股份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建材商城及销售中心无关。 二、案例评析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XX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XX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企业,即使是现

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客观)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例题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例题2】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例题3】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答案】C 【例题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符合规定的有()。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 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 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 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 【答案】ACD 【例题5】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2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答案】A 【例题6】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答案】C 【例题7】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的有( )。 A、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达到8个 B、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C、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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