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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成小规模纳税人,还要按库存计算补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转成小规模纳税人,还要按库存计算补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昨天,在听一个网络平台课的时候,因为对老师的一个说法有疑问,提了出来,结果发现,自己无法再提问了,被禁言了。

我被禁言的起因是,老师在回答提问的时候,说,如果你单位要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你们账上已经没有留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了,可是你们的账面(实际)还有库存商品。那么你们要按照库存商品*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噫,好像有道理呢。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老师讲得好像没错呢。

可是,这次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可是史无前例啊。

前面我都没有想过有关转小的事,我说过,我只关心5.1之后发票怎么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公元2018年3月5日之前,中国的多得不得了的中小企业,谁曾见过这个国家税务总局的“另有规定”长啥样子?

换句话,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成为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后,可有谁觉得还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可这一切,随着一份文件的下发,变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也出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有关怎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此处省略)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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