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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word范文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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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

篇一:含山林地清理整顿方案

含山县林地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准确摸清我县林地占用情况,

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严厉打击侵占林地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广

大群众保护林地法律意识,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林地保

护执法力度,全面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秩序,推进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占用林地情

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或虽办理了占用手续但超面积、超范围、超批复、超时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并责令督促

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及政策界限

(一)依法整顿原则。在清理整顿中,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林地案

件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公

平公正进行执法活动。

(二)分类整顿原则。在林地清理整顿中,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对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归还,也未重新申报林地占用手续而继续占用的,责令停止占地行为,归还林地。对超使用期限占用林地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

规定依法处理。如需继续占用的,督促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2、对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但有超范围、超面积占地行为的,对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尽快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3、对既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也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而非法占地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责

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4、对经林业执法部门多次处理仍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企业或单位(个人),责令停止非法占地行为,并按最高限额予以处罚,同时责令其补办林地征占用

手续。

5、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超过林业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程序由森林公安局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原则。在清理整顿中,要突出重点,重在整改,重

在规范占用行为,严禁以罚代批、以罚代管。对所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在依法

处理的前提下,必须责令其限期

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实行预受理制度,即在整顿工作队查实非法占地行为后,督促行为人向县林业局提交占用林地申请、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县林业局审查

后开具《林地征占用手续办理预受理单》,县整顿工作队依据《林地征占用手

续办理预受理单》,酌情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否则,将按本方案第二款

第5条进行处理。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整顿活动从201X年5月1日开始到7月31日结束。由县林业局牵头

组织,各镇、各有关部门配合,组建四个清理整顿工作队,分赴全县8个镇及

太湖山、苍山、长山等三个国有林(茶)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共分四个阶

段实施: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和宣传动员阶段(5月1日-5月10日)。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县、镇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搞好宣传发

动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5月11日-5月20日)。主要任务根据镇林业站提

供本辖区内占用林地基本情况,工作队进镇驻村到占用林地企业、单位(个人),查看其占用林地的相关资料、证照,并深入占地现场逐山头、逐地块进

行勘察丈量,认真做好《现场查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镇政府签字

审核并盖章。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7月15日)。主要任务是在调查、勘验

的基础上,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企业、单位(个人)占用林地情况整理形成

档案材料,对确有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由工作队向其送达《停止非法占用林

地通知书》、《林地征占用手续办理督办通知书》,在充分宣传林地占用相关

法规政策的同时,按本次活动政策规定对其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7月16日-7月31日)。主要任务是对整顿活动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我县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健全林地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清理整顿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县林业局成立全县林地清理整顿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林业、林政、森林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林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林政股,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四个清理整顿工作队,专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各镇也要成立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和责任人员,按照本次整顿活动的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切实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严明纪律要求。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工作队要严格按照活动安排,对所包区域的所有占用林地行为逐一排查,不留死角,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依法处理到位。各工作队员要认真执行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林地占用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文明执法、公平执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整顿活动有序开展。

(三)密切协作配合。严格按照这次整顿活动实施步骤,扎实有效地开展林地清理整顿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服从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篇二: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的通知

资监函〔201X〕20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针对当前占用征用林地的新形势、新情况,我司对《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方案

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doc

2017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修建村庄、林区道路等现象十分突出。对全县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好森林资源、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构建“森林XX、美丽XX”,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继续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十个乡镇上报违法占用林地八个乡镇,其中勐糯镇、象达乡未上报。八个乡镇上报案件98件(含森林公安调查2件),共计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57.8亩。其中达到刑事案件范围的有26件,林地面积818.3亩,行政案件范围的有72件,林地面积239.5亩;属乡政府行为的3件,企业行为的6件,小组集体的67件,个人行为的2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政府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沙子坡至新和村芭蕉洼小组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700M,宽3.5M,计9450M2 2、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混当大沟尾段侧支砌工程占用林地全长1500M,宽3M,计4500M2 3、象达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场村松坡一、二组遮区公路占用林地全长972.8M,宽3.2M-4.8M,计4086.45M2

(二)企业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泰康木业(周朝集)在龙新乡黄草坝村新塘房脚(三二0线边)占用林地27.45亩,计18300M2,用于建建材石场。 2、龙山硅场在龙新乡勐冒村弯山梁子占用林地64.29亩,计42860M2,用于采硅石。 3、高速公路二标段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10亩,计6666.7M2,用于高速公路弃土场。 4、凯龙城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2亩,计1333M2,用于取土。 5、海螺水泥厂在镇安镇淘金河村占用林地29亩,计19333M2,用于取土(县塘糖厂)。 6、龙塘糖厂在腊勐乡开挖沙子坡至河边洼子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00M,宽3.5M,计700M2,用于发展甘蔗生产。 (三)集体(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 (四)个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龙江乡采砂、石5个,占用林地714M2.。 2、腊勐乡采石1个,占用林地400M2。。 3、镇安镇采砂、石16个,占用林地2200M

乡镇清理非法占用林地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乡镇清理非法占用林地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20XX年免渡河林业局林地流失清理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关于免渡河林业局林地流失清理整治工作的 总结报告 呼伦贝尔市林业局: 根据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深入开展“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呼林字【20XX】130号)和《内蒙古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函【20XX】2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力度,严守森林、湿地、植被、物种4条生态红线,确保林地不减、性质不变、用途不改;按照“林地林用、红线管理、征占审批、违者必惩”的原则,使林地在法律保护下合理利用;为保护我局林地资源,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规范林地管理秩序;根据呼伦贝尔市林业局的统一部署,20XX 年11月起在我局施业区范围内开展征占用林地流失清理整

顿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保障与人员配置 为了加强对用林地的流失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确保流失清理整顿顺利实施林业局成立了由局长马洪武为组长,唐越鹏、朱延房为副组长,成员由谢宝贵、张德伟、刘国平、葛玉岩、王志国、于宪军、徐文堂、贾慧永、贾宝秋、吴国兴、王晶欣、冯国璋、屈庆银、张忠民、袁丛山、邢有明、盛源等组成免渡河林业局流失清理整治破坏与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全面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流失、清查、整顿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森保科科长谢宝贵(兼)和森林公安局局长张德伟(兼),工作人员由森保科、森林公安分局、资源科、各林场林政管护人员等10多名办公人员,办公室设在森保科。 各林场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主要领导为林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林地管理直接责任人意识,依法加大对破坏林地湿地、生态建设成果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按照林业局的安排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林场清理整顿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林场职工会议,并就对涉及到应清查对象,签订了林地保护责任状。特别是与各“种植户”签订严禁乱开、扩开林地、拱地头、蚕食林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林业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第十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凭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等所属的土地清册; (三)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确定土地、林地权属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土地改革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 (六)土地改革以后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七)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土地(含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合同; (八)国有农、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九)1966年前划定的国家建设用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再办理征用手续,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十)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政府已经明确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第十一条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以下简称权属参考凭证): (一)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二)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三)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最新版】

精选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沿海防护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全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建设与保护沿海防护林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绿色“滨海新城”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镇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治理目的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势头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通过专项治理,使一批生态脆弱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地段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恢复林地使用性质。 (三)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群众保护林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镇村干部真正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障林地资源安全。 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区域。 南境村、近院村、深土村、大店村4个临海村。 (二)重点治理内容。

XX年1月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1、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建设项目; 2、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查处未恢复原状的积案; 3、历年来查处的积案和新发生毁林占地案件。 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于XX年9月17日起至10月30日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7日—9月20日)。 成立深土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宣传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召开沿海村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具体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三)清理阶段(9月20日—30日)。 根据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现场会的要求,XX年1月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大清理,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被占用林地具体地点、面积、占用时间、当事人等相关资料,按照已查处和未查处分别建立台帐,统一上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相关领导带领清查组人员到各重点村逐片逐块清理核实。 (四)整治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 积极配合和拥护县政府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相关举措,对处于基干林带、沙荒风口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地带,积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

非法占用林地的司法解释

非法占用林地的司法解释 林业资源加入时间:2008-4-23 14:34:04 点击:584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

2019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

2019非法占用林地调查报告模板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增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砂、修建村庄、林区道路等现象十分突出。对全县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不同水准的破坏。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保护好森林资源、增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构建“森林XX、美丽XX”,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继续展开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十个乡镇上报违法占用林地八个乡镇,其中勐糯镇、象达乡未上报。八个乡镇上报案件98件(含森林公安调查2件),共计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057.8亩。其中达到刑事案件范围的有26件,林地面积818.3亩,行政案件范围的有72件,林地面积239.5亩;属乡政府行为的3件,企业行为的6件,小组集体的67件,个人行为的22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乡镇政府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沙子坡至新和村芭蕉洼小组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700M,宽3.5M,计9450M2 2、腊勐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混当大沟尾段侧支砌工程占用林地全长1500M,宽3M,计4500M2 3、象达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大场村松坡一、二组遮区公路占用林地全长972.8M,宽3.2M-4.8M,计4086.45M2 (二)企业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泰康木业(周朝集)在龙新乡黄草坝村新塘房脚(三二0线边)占用林地27.45亩,计18300M2,用于建建材石场。

2、龙山硅场在龙新乡勐冒村弯山梁子占用林地64.29亩,计42860M2,用于采硅石。 3、高速公路二标段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10亩,计6666.7M2,用于高速公路弃土场。 4、凯龙城在龙山镇赧场社区三公里接水处占用林地2亩,计1333M2,用于取土。 5、海螺水泥厂在镇安镇淘金河村占用林地29亩,计19333M2,用于取土(县塘糖厂)。 6、龙塘糖厂在腊勐乡开挖沙子坡至河边洼子公路占用林地全长200M,宽3.5M,计700M2,用于发展甘蔗生产。 (三)集体(村民小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 (四)个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龙江乡采砂、石5个,占用林地714M2.。 2、腊勐乡采石1个,占用林地400M2。。 3、镇安镇采砂、石16个,占用林地2200M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理应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理应

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

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点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 有效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守住林地红线,全力 推进国际旅游岛和生态省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 有关部署,我局决定自11 月初至2015 年 1 月期间,在全市 统一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确保行动 取得实效,结合我森林公安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五、六次全会 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和省委关 于海南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我局森林公安机 关开展“六个专项”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 行为,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广大 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保障海南生态环 境建设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海南森林资源特别是林地资源安全为目标,重拳 此次专项行动将分成严密防控、清查摸底、打击处理、专项整治四个阶段进行。重点是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毁林开垦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林区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采矿采沙等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重点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侦破一批影响较大的 破坏林地资源案件;打掉一批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团伙。通 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森林公安的执法权威。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我局成立打 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符拉影局长 副组长:周国强政委、副局长梁文正 成员:省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梁定书 省局纪委副书记、调研员陈显书 省局副调研员胡忠生 省局刑侦支队政委陈咏明 省局副调研员丁悦蔚 省局副调研员钟雄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打击处理组、技术鉴定组、法律 法规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 1.办公室:设在省局刑侦支队,由陈德任主任(兼), 成员为邢方斌、陈青山。主要职责:负责对专项行动的协调 组织、信息情报收集、报送和通报,与相关部门联络等工作。 2.打击处理组:由陈海涛任组长,成员为庞柏松、王亚洲、蒙元森、 。主要职责:根据排查梳理破坏林地资源案件线索, 适时组织打击行动,依法立案侦办查处。

开展打击盗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的实施方案

开展打击盗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 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建立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打击盗砍滥伐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X年11月20日至X年1月3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盗砍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执法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从根本上打击非法采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处和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及林区的和谐与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上级下达的森林资源覆盖率增长和林地保有量考核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对全区范围内因开采矿产、修建道路和水利、电力、通信、采石、养殖、弃土、取土等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查清各类征占用林地基本情况,严厉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期占用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点打击盗伐、滥伐生态林、二沿一环防护林、国有林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打击无证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查处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三、工作步骤 1.摸底排查阶段(11月20日至12月10日)。 各镇、街道及相关职能单位要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破坏情况进行全面摸排,重点加强对森林资源破坏较为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的清查,对辖区内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要及时做好现场勘验和排查工作,确定打击重点区域和对象,为专项执法打击整治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2.打击整治阶段(12月11日至X年1月20日)。 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确定的重点区域及对象,有步骤、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一批大要案。对久拖未结的大案要案重点突破,快办快结,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有效遏制乱砍滥伐林木、乱收乱购、非法运输、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内外勾结、失职渎职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3.总结提高阶段(X年1月20日至1月30日)。

非法占用林地的原因及对策

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云南省征占用林地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针对资源林政管理压力日益增大的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林地管理,依法审核审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是严格执行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并逐步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006年,省林业厅共审核审批和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573宗,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3.9亿元。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沟通和宣传,增强了其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必须首先报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意识。同时,加强了与国土部门的协调,强调在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审批。三是为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做好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四是多次对教育、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函复,宣传和强调建设征占用林地须依法报批,并且要依法如数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免交、少交和缓交。五是查处了凤凰谷电站、保龙高速公路、大丽铁路、蒙新铁路等多起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并如数交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补办了征占用林地手续。六是开展了征占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使用情况检查,打击了违法行为,规范了管理,从根本上扭转了一些单位和个人长期不重视林地保护和随意占用林地的局面,规范了征占用林地的程序,提高了社会依法使用林地的意识,总体上遏制了林地非法流失的现象,促进了林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七是积极支持省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了保证铁路、机场、新昆明建设等重点工程按时上马开工,省林业厅积极协调,要求各地林业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按照法律法规,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当好参谋,提供优质服务,改善投资环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八是按时编制上报了全省“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并上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执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1-12-18 13:56:34 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对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现阶段征占用林地管理中存在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不统一,植被恢复没能实现林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流于形式,相关部

开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开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政办〔X〕202号)、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违法占用林地检查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林综〔X〕23号)、市政府办《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X 政办电〔X〕65号)和市林业局《开展打击整治X河流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市区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龙林综〔X〕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从X年5月2日至6月2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突出重点,查清违法占用林地责任单位、责任人、时间、面积、建设内容,以及违法占用的地类或林种。重点查处: (一)破坏X河、X、X江流域,环城、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及名胜古迹景点可视一重山林地行为;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行为。 (二)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各类建设工程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三)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养猪场等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

(四)临时占用林地、超期使用林地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5月2日至5月10日)。 主要工作任务:⑴进一步摸清违法占用林地情况。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林地清理情况,以及卫星影像、群众举报、巡查发现的情况全面排查,登记造册,不出现遗漏。⑵将违法占地以村分宗次登记造册,安排人员,限定时间查处。 (二)打击整治阶段(X年5月10日至6月20日)。 主要工作任务:根据边摸排边打击的原则,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集中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大要案,依法打击处理破坏林地的违法犯罪人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总结巩固阶段(X年6月20日至6月25日)。 主要工作任务:查摆林地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林地资源保护长效机制,总结专项行动成效,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和恢复植被。各乡镇、街道须于6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区政府办,并抄送区林业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县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全县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林区秩序稳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清理整顿和快速查处一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垦滥占林地、林区非法野外用火、放火烧毁森林等“难点”、“乱点”现象和一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治理整顿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频发和林区治安混乱区域,有效遏制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林区动植物资源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项行动工

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导组和办公室。 西路督导组:由李来运任组长,杨会明任副组长,王忠民、森林公安局两名干警为成员,负责督导四皓街道办事处、永丰镇、保安镇、洛源镇以及保安林场、书堂山林场、保安林派所的专项行动。 东路督导组:由何恩恩任组长,雷向阳任副组长,卢根良、宋书堂、森林公安局两名干警为成员,负责督导高耀镇、三要镇、灵口镇、景村镇、古城镇、柏峪寺镇以及古城林场、古城林派所的专项行动。 北路督导组:由刘辉任组长,张建军任副组长,高新民、森林公安局两名干警为成员,负责督导寺耳镇、巡检镇、石坡镇、石门镇、麻坪镇、城关街道办事处以及石坡林场和兑山林派所、巡检林派所的专项行动。 督导组的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协调各单位专项行动的开展,协助各单位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林场和林派所案件的办理,掌握汇总各单位专项行动的成果并向县林业局报告。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林政股,由杨会明

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有效遏制非法使用和侵占林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xx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集中整治、巩固提升、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加大林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林地管理秩序,切实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进一步提高生态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通过对全县范围内占用林地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排查,严厉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使非法占用林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地单位对毁坏的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及临时占用到期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建章立制,加快建立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县林地管理水平。 三、整治范围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已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到期仍继续占用及未按规定恢复林业种植条件的行为,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化整为零、到期未还等。重点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阔叶天然林(生态保护小区)、水源地保护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采石采矿、建筑等各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四、方法步骤根据目标要求,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推进。 1、宣传发动阶段。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县非法占用林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简称“县清非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非法占用林地罪追诉问题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立案与追诉的法律问题 (qq673053581) 一.立案依据 1.刑法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二通过) 2.立法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含义,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解释中的“有关行政法规”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森林条例》、《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等。 3.司法解释:200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公布施行。解释共七条,其中,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第六条单位实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二.依法应当追诉的行为 1.从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二)公布之日起算,凡违法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是成文法,具有明确性,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适用,包括禁止

2019-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word范文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 篇一:含山林地清理整顿方案 含山县林地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目的 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活动,准确摸清我县林地占用情况, 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严厉打击侵占林地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广 大群众保护林地法律意识,维护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林地保 护执法力度,全面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秩序,推进我县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占用林地情 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或虽办理了占用手续但超面积、超范围、超批复、超时限占用林地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并责令督促 补办林地征占用手续。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及政策界限 (一)依法整顿原则。在清理整顿中,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林地案 件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执法程序》等法律法规,公 平公正进行执法活动。 (二)分类整顿原则。在林地清理整顿中,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1、对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归还,也未重新申报林地占用手续而继续占用的,责令停止占地行为,归还林地。对超使用期限占用林地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 规定依法处理。如需继续占用的,督促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2、对办理了林地占用手续,但有超范围、超面积占地行为的,对超占部分按非法占用林地处罚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督促其尽快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占用林地清理方案

何店镇征占用林地 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各相关部门: 近年来,少数地方违法乱挖、乱占林地严重,一些地方未经批准随意毁林开矿、建厂(场),公路两侧乱占林地建房屡禁不止,给我镇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为保护全镇林地资源,有效打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规范林地管理秩序,守住林地保有量“红线”,根据省林业厅和市、区林业局的统一部署,2011年8月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特制订此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范围 (一)采石、采矿工程(开采重晶石、铁矿、建筑石矿、片石、免烧砖和在林地上开采其它矿产行为等)征占用林地情况。 (二)建民房、山庄、养殖场、小型企业征占用林地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工程(村居民小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征占用林地情况。 (四)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工程(临时占地、取土、卸土等)征占用林地情况。 (五)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修路、修水库、建电站、架高压线铁塔、各类通信基站等)征占用林地情况。 (六)建目的征占用林地情况。 (七)少批多占、临时占用林地超期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摸底阶段。2011年8月1日至8月15日,各村(居)委会自查摸底,对2009年1月1日以来本辖区内发生的每一起征占用林地情况认真进行清理、登记。具体登记项目见附件《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建设项目汇总表》和《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汇总表》,此两表要于8月12日前上报到镇林业站。 (二)核查上报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9月10日,由镇农办联合城建办、林业站等相关部门根据上报情况,组成专班对违法占用林地逐户、逐点进行清理,并进行丈量测算,查清事实。在9月10日前将结果汇总,上报区林业局。 (三)集中查处阶段。2011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分局、林业管理站将组织两个专班,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林地案件。对违法占用林地依法处罚后,补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对违法占用林地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区森林公安分局将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为了加强对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佘艳娥任组长,杨远国、钱开秀、蒋露任副组长,李玉福、李培秀、钱智勇、王华斌、孙乐勇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成立两个专班,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清理、核查。 各村(居)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有什么问题就查什么问题,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 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林资发〔2007〕30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2008-04-27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M00210-0701-2007-0001 责任部门:江西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林公治[2006]2号),对执行《解释》的具体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个别省(区)上报我局的一些征占用林地项目已涉嫌犯罪且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凡尚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同意或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及时将项目所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已经依法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要求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全县严厉打击非法侵占破坏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严厉打击非法侵占破坏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守住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根据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非法侵占、破坏林地行动要求,结合全县扫黑除恶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近年来,我县非法侵占破坏林地现象严重,森林覆盖率有所下降,特别是采伐迹地恢复造林工作难度加大,林地内乱挖乱建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和处理违法侵占破坏林地行为。 (一)打击重点 1.建厂、建房、建大棚、建养殖场等建设工程未批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2.毁林挖沙、林地取土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3.公路、电力、通信、铁路等工程中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4.私占林地、毁林开荒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5.非法占用林地经营墓地的行为。 6.临时占用林地未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林地用途和更新造林的行为。 7.虽已批准,但在后期使用林地时存在少批多占的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虽已批准采伐,但伐后不造林种农田的行为。

8.上级林业部门卫星遥感监测判读没有恢复造林的地块。 9.非法使用林地的其他行为。 (二)任务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五个一批”的目的,即:行政案件要惩罚一批;刑事案件要立案处理一批;处罚后符合审批手续条件的要规范一批;处罚后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条件的要清理一批;对采伐迹地要恢复一批。通过专项治理工作使我县森林面积有所增加,森林覆盖率有所提高,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二、工作步骤及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认真排查(XX年9月20日至XX 年12月20日) 各镇场街道要成立专门调查组,在县相关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工作,通过查阅资料、GPS实地勘查、调查走访和征求线索等多种形式,认真梳理违法侵占林地的地点、面积、林地性质、权属、使用时间、违法性质、分布等情况。在调查基础上进行认真分析,确定违法事实,制定打击切入点和重点。 (二)第二阶段:加强宣传,强化教育(XX年12月21日至XX年2月21日) 各镇场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宣传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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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处置方案 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沿海防护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推动全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活动,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现根据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建设与保护沿海防护林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绿色“滨海新城”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镇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治理目的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势头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通过专项治理,使一批生态脆弱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地段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恢复林地使用性质。 (三)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群众保护林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镇村干部真正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障林地资源安全。 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区域。 第 2 页共 5 页

南境村、近院村、深土村、大店村4个临海村。 (二)重点治理内容。 XX年1月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1、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建设项目; 2、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查处未恢复原状的积案; 3、历年来查处的积案和新发生毁林占地案件。 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于XX年9月17日起至10月30日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7日—9月20日)。 成立深土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宣传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召开沿海村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具体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三)清理阶段(9月20日—30日)。 根据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现场会的要求,XX年1月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大清理,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被占用林地具体地点、面积、占用时间、当事人等相关资料,按照已查处和未查处分别建立台帐,统一上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相关领导带领清查组人员到各重点村逐片逐块清理核实。 第 3 页共 5 页

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9-10-18T11:43:07.5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1期作者:黄伟昊[导读] 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严重问题,保护林地资源,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是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执法活动的重要任务。 河池市金城江区木材公司广西河池 547000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非法占用林地,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严重问题,保护林地资源,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是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执法活动的重要任务。为准确、合法、有效地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使案件得到公正的正确的处理,避免错案发生,实践中查处此类案件时,要认真对犯罪侵犯客体定性依据、鉴定结论进行合法性审 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使保护林地的国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做到 “知法”、“明法”,“精法”。 关键词;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占用林地,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严重问题,保护林地资源,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是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执法活动的重要任务。当前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仍有诸多因素困扰着执法工作,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林地执法工作中一些疑惑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1、当前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困扰着执法工作的几个问题。 1.1犯罪的侵犯客体定性依据不足,处罚条件不充分。非法占用林地案中犯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秩序,危害了国家对林地征用、占用等进行管理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林地,这样对林地的定性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足,是非法占用林地罪与非罪、是否违法的关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这里《森林法实施条例》把林地的定义和类型作出了正确的说明,以此来定性为林地也很容易理解,但在执法实践中,林地的鉴定经常是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为根据的每十年一次的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依据,就有可能会有对林地的鉴定依据不足的现象出现,导致处罚条件不充分。主要表现为: 1.1.1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征得林权单位同意强行区划界定为林地, 1.1.2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过程中“走位”,没有林权的单位签订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书,而拥有林权的单位却不知情。 1.1.3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结果与现状不符,比如原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牛场的牧地,种上林木几年后被侵占用做砖厂取土制砖;原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为石山经过几年的封山育林后规划为生态公益林,被侵占用做采石场采石制沙,这种现象下把被侵占用的地根据现状鉴定为林地,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中却是牧场或是石山,鉴定为林地就缺乏一种转换为林地的程序和依据。 1.2部门之间对林地的管理协调不够,导致对侵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构成侵占用林地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是林地,依然对非法占用和其他毁坏林地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社会结果即森林资源等严重毁坏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在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在列举用地单位使用地所需要申办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手续以及应到哪些部门办理时忽略了林业部门,使占用林地者有了申辩的理由,认为只要国土部门批准就行了,使明知变成了过失,由刑事案件变成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变为不了了之,导致对侵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有时还存在着很大的阻力。 1.3 对非法侵占林地的适用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规定了进行开垦、采石、采沙、采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给予行政处罚,对同时毁坏林地行为却没有设定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则相反,规定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对同时由于林地用途改变后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却没有设定处罚。另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由于只规定了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林地设定处罚,没有对生长有森林、林木的林地设定处罚有罚轻不罚重这嫌,缺乏合理性。而这两条条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很难行得通,使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坏了法律的尊严。 2、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几点对策 2.1要认真对鉴定结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中,鉴定结论的形成虽然是林业技术部门的范畴,作为办案人员要认真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有没有矛盾。如果通过审查发现鉴定结论本身存在疑点,且疑点得不到合理排除的,那么我们可以对此进行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同时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必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对比研究。把这些证据与鉴定结论综合分析,既能对其他证据进行鉴别,也有利于发现鉴定结论的问题,对其作出正确的判断。当在对比分析中发现矛盾后,一定要查清楚是鉴定结论有问题,还是其他证据有虚假。总之,鉴定结论合法性审查,要认真对待,不要过于迷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合法、有效,不仅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正确的处理,也是避免错案发生的关键。 2.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是提高查处和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减少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发生的措施,通过办公会、座谈会、工作会等会议形式或通过文件的、纪要的、信函的和其他文件的形式、沟通思想,把占用林地所需申办的法律手续知照有关部门,使占用林地单位知道占用林地还需要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避免了有关人员因不告知而承担的不作为责任,从而减少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发生,也有利于查处和打击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同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各涉及到林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凡是发现林地资源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的,都要追究各部门的相关责任。使保护林地的国策真正落到实处。 2.3在现阶段《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难以做到合理的情况下,作为执法主体要做到 “知法”、“明法”,“精法”。执法主体不仅要熟知法律条文,而且要熟悉立法之原意,杜绝断章取义,任取所需,要在执法实践工作中从法律的本义思考解决办法。这样,才能在查明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确定适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全面分析各种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因素,对处罚种类、幅度作出适当的选择,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合理。一支根本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执法队伍,很难想像能够真正意义上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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