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为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或者持有相应航区、等级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

2.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3.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4.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5.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6.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7.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8.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9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附件1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一)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总吨位总吨位3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0 总吨位600及以 上至未满总吨 位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600 总吨位1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 100 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 1人、二副或三 副1人、普通船 员1人 船长1人、大副 或二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1人、驾驶 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 人(集装箱船、 多用途船舶须 为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 1人(集装箱 船、多用途船 舶须为船长1 人) 驾驶员1 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二副 或三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三副 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连续航 行作业时间不 超过10小时或 定线航行航程 不超过100公里 的船舶可减免 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 驶员1人 连续航行 作业时间 超过10小 时,须增 加驾驶员 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150千 瓦 75千瓦以 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 管轮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无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无无无

表2:客船类、液货船类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客船类总吨位 总吨位2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及 以上至未满总吨 位2000 总吨位6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600 总吨位100及 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100以 下 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1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 二副1人;连 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二 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时, 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再增加 二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液货船类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或三副1人、 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增加 二副或三副1 人、普通船员 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副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6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 上至未满150 千瓦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 船员1人 普通船员1人无

船舶最低配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客运站安全检查表

客运站安全检查表 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依据 检查 结果 备注 1一 、企 业 资 质 1)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 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 条 2 2)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九条 (一) 3二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及 制 度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分 会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 4 2)客运站有健全的业务操作 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 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 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 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 度。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九条 5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 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准 确及时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 送有关信息。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 条 6 三 、安 全 投 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 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 责任。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 十条 7 2)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第四十四 条 83)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 条

号目结果 9 四 、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设 施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 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 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 条 1 0 2)客运站要按规定配齐配全 消防器材,各项服务设施设备应当 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 1 1 3)客运站站务人员工作时应 当统一着装上岗,佩带服务证章。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 条 1 2 五 、运 营 保 障1)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客运 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 条 1 3 2)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 客运经营者结算费用。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 条 1 4 3)客运站配备行包安全检查 设备。 《山东省 道路运输条例》 - 第五十七 条 1 5 4)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 证经营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批准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 进站经营。 《山东省 客运站管理办 法》-第二十五 条 1 6 5)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 站经营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 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 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 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 秩序。 《道路旅 客运输及客运 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表

版权申明 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版权为张俭个人所有 This article includes some parts, including text, pictures, and design. Copyright is Zhang Jian's personal ownership. 用户可将本文的内容或服务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以外,将本文任何内容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报酬。 Users may use the contents or services of this article for personal study, research or appreciation, and other non-commercial or non-profit purposes,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y shall abide by the provisions of copyright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shall not infringe up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is website and its relevant obligees. In addition, when any content or service of this article is used for other purposes, written permission and remuneration shall be obtained from the person concerned and the relevant obligee.

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 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 任。 第二章:最低配员规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1、附录2、附录3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配员管理

客运站安全检查表

客运站安全检查表 序号项 目 检查内容依据 检查 结果 备注 1一、 企 业 资 质 1)企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法 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山东省客运 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2 2)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山东省客运 站管理办法》- 第九条(一) 3二、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及 制 度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分会 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 实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客运 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4 2)客运站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 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 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 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 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 度。 《山东省客运 站管理办法》- 第九条 5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 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准确 及时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有关信息。 《山东省客运 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6 三、 安 全 投 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条 7 2)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保 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法》- 第四十四条 83)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山东省客运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9四 、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 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 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 《山东省客运 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 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 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单位名称:注册地点:单位地址:检查时间: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符合 要求 责令 改正 行政处 罚 1 *安全机 构设置及 专(兼) 职管理人 员配备 ≥300从业人员≥2人专职或机构 《条例》 17、51 ≥50从业人员≥1人专职 ≤50从业人员≥1人兼职 2 *生产经 营单位负 责人履行 职责情况 主要 负责 人的 履行 职责 情况 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 产法》17 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有计划和有效实施。 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参与检查的记录。 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有定期向职代会及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安 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条例》 14 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社 会保险事项。 《条例》5 3 *安全生产 检查情况 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条例》 13、18 按规定开展检查、反馈及整改,有检查记录台 帐。 《条例》 14、18 4 *安全教育 培训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条例》15 《条例》 19、51 《安全生 产法》22、 82.3 《安全生 产法》21、 82.3 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专(兼)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培训并考核合 格。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 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应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岗位存在危险因 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并有双方签名。 5 建没项目“三同 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 《安全生 产法》24 6 安全生产奖惩制 度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条例》15 有奖惩执行情况记录。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1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法律名称: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海船舶{2006}145号 颁布时间:2006-04-13 生效时间:2006-05-01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新修订的内容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与修改后的配员表规定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持原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发证机关(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不得收取任何换证费用。请各局将上述要求通知所辖的船舶登记机关和船舶所有人。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 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检查表《(完整版)》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检查时间:年月日项目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整改建议备注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 3、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范围是否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并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变更 4、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完成情况(对照评价报告) 1、是否取得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批准文书,并在有效期内 2、是否按规定申请变更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并取得了批准文书 3、是否未取得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的批准文书擅自开始项目建设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申领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审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 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 学品登登记证书是否包含生产的全部危险化学品 记生产品种、规模有重大变化和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时, 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比 产管理例 机构(明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设置、工作条件、人员待 确标准)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接受年度 企业负再培训;学历、专业经历等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 责人和定要求 安全生2、主要负责人是否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 产管理面负责,是否履行省政府令第 260 号规定的职责 人员3、分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掌握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 管理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 安全生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班组和 产责任岗位、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 制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一岗一责”, 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发布时间:2005-1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船舶最低配员要求总表

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1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2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doc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类型检查内容检查情况 冶金企业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3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是否使用固 定式龙门钩。4.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是否设置在高温 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外 5.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 6.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要求。7.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8.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有色企业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高温熔融金属安全管控情况。 4.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 金属吊运影响区域。 5.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 6.高温熔融金属冶炼、吊运区域是否存在积水的情况;7.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建材企业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 2.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3.水泥企业的水泥筒型库清库安全管理情况。 4.水泥工厂煤磨、煤粉仓及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是否设 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或设置防爆及气体灭火装置设施,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 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5.玻璃企业的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 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是否存在漏水、漏风等不能满足冷却要求或没有停机报警装置的情 况。6.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是否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装置或气体检测报警仪;7.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检查表(2021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检 查表(2021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检查表(2021 新版)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 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单位名称: 一、安全管理机构(查看公司文件)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是否符合要求□,2、安全科(处):是否符合要求□3、安全员:□人,按规定□人,有效证件□人,无证□人以上是否合格□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查看公司文件)1、责任制度有否□2、安全岗位职责:①法定代表人安全岗位职责,有否□②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岗位职责,有否□③分管业务的其他领导岗位职责□人,有□人,无□人④安全科(处)岗位职责有否□⑤其他科(处)□个,安全岗位职责有□个,缺□个⑥安全员岗位职责,有否□以上是否合格□,要补□个

三、安全设施(查台账)1、拥有班线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合要求□辆;2、旅游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要求□辆;3、公交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要求□辆;4、出租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要求□辆;5、驾驶员□□人,符合要求□□人,不符合要求□□人。有效从业资格证□□人,无效或无从业资格证□□人。以上是否合格□, 四、安全监督检查(查检查记录)1、法人代表人参加□次,年□次2、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次,年□次3、其他安全人员检查□次,年□次4、发现安全隐患□起,完成整改□起,未完成整改□起 5、发生死亡事故□起,整改□起,未完成整改□起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查制度、文件)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无□、不完善□,与现有岗位职务对照缺□种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工种驾驶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安全例检人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出站门检人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其他工种操作规程有□种,规定了几□种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有□,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访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副局长杨新宅 主题: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解读 时间:2018年03月22日上午09:30 嘉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 简介:中国现有内河通航里程12.28万千米,是世界内河航运大国。内河航运在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突出地位,合理的船舶配员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为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查看留言 文字实录 【主持人】2018-03-22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访谈我们有幸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同志,请他为大家解读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新标准。杨副局长,您好! 【杨新宅】2018-03-22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2018-03-22 09:32 现有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1年起已经实施了7年,对内河船舶的船员配备、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防止内河船舶污染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为什么又要重新修订标准呢? 【杨新宅】2018-03-22 09:33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内河航运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内河通航条件、岸基支持和内河船舶技术状况、船舶运营模式、海事管理模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对内河航运发展也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一是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在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在更好的发挥政府公共安全监管的作用上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法规出台,对大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内河航运科技的发展,外部保障系统的改善,为集约化的配员管理奠定了基础。这些都对现行配员管理提出了调整的实际需求。 【主持人】2018-03-22 09:36 听了您的介绍,我感觉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对内河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对比2010年新标准在船舶配员数量上有所降低,这样会不会对水上安全造成影响呢? 【杨新宅】2018-03-22 09:37 配员标准的设定首先考虑的就是要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标准的调整不能以牺牲船舶安全为代价,在配合国家水运事业发展的同时,要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船员权益和管理要求等各方面因素,因此本次配员标准的修订,海事部门进行了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主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 【杨新宅】2018-03-22 09:38 首先,内河航运科技的发展,使内河船舶的助航设备、机舱自动化程度等设备技术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进。目前,轮机部大多实行开航前常规维护和航行中定时巡检的船员值班方式,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大都由岸基专业机构进行,同时岸上维修支持方式已经普及,专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