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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问题研究

廖荣辉

摘要: 我国现行的延长羁押制度对于成功地展开刑事追诉活动,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避免其毁灭证据、串供甚至威胁证人、被害人等,都是卓有成效的;在不断的延长羁押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也丧失了再犯新罪、自杀以及危害社会的能力。但作为一种沉重的代价,延长羁押制度法治化水平也确实是不高的,无论是延长羁押法定、程序保障、比例性等实体性原则,还是权力监督、司法救济等程序性原则,都没能在我国延长羁押制度中得以确立。拟通过分析延长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现行延长羁押制度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刑事案件羁押延长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法定的强制措施共有五种,其中与羁押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

留和逮捕。

无论是刑事拘留的期限,还是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尽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限制,但都存在着一系列延长的情况。当前,我国作为羁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延长羁押制度存在较突出的问题,成为制约人权建设、诉讼效率、社会公平的重要障碍。

一、刑事案件延长羁押期限的现状和问题

(一) 拘留期限的延长存在的问题

刑诉法第69 条①规定了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基本期限为3 日,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 至4 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 日。但司法实践中,拘留期限的延长存在相当多的问题。

1. 侦查机关(部门) 对呈捕的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比率相当高,几乎“每拘必延”

从立法的原意看,我国刑诉法是把3 日的拘留期限作为常态,对延长1 至4 日的要求也不严格,而对30 日的拘留期限则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据统计②,2007 年第一季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审查(决定) 逮捕案件中,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有446 人,其中未延长拘留期

限的10 人,占全部被拘留人数的2. 24 %;延长至七日的为37 人,占全部被拘留人数的8. 3 %;延长至30 日的为399 人,占全部被被拘留人数的89. 46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延长拘留期限几乎成了必经程序,不办理延长反而成了例外。

2. 公安机关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未予严格执行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解释“,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

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比如,在一起收购赃物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单独实施的收购赃物行为,却被认定为“结伙作案”并被延长拘留期限至30 日。其中原因,到底是认为收赃者和盗窃者是结伙作案的逻辑,还是因为收赃者的问题查清有赖于盗窃行为的查清从而一起延长拘留期限,就不得而知了。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外省籍犯罪嫌疑人在本地作案即“流窜作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规定“,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

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可见“流窜作案”是指两个以上市、县均实施有犯罪行为。

3. 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1) 内部制约机制流于形式

学者认为“, 羁押权不能有某一机关单独集中行使,权利的过分集中而无制约必然会导致权利的滥施”[ 1 ] 。延长拘留期限审批采取了内部审批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审批往往流于形式。

(2) 外部监督、救济机制缺位

延长拘留期限决定的内部性导致的监督力度的阙如,能否通过外部监督、救济予以弥补呢?

首先,直到侦查机关(部门) 提请(移送) 审查逮捕,外部机关检察机关(或审查逮捕部门) 才介入并知情,并出现外部(外部门) 监督的可能,而此时,延长后的拘留期限已基本被用完③。也就是说,外部监督根本不可能阻止延长拘留期限肯定被执行的结果。

那么,能否通过嫌疑人方的权利救济去对抗不正确的拘留期限的延长呢? 我们注意到,延长拘留期限后,侦查机关(部门) 会发出《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而这份文件的收件人是已经在看守所内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尚受控制,他的救济途经更是少之又少。可见,在延长拘留期限上,嫌疑人除了享有一个知情权外,其异议权、救济权名存实亡。

(二) 捕后羁押期限的延长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语境内“, 逮捕”的必然后果是“羁押”,如果要改变“羁押”的状态,必须要撤销逮捕,或者将逮捕这种强制措施予以变更。同拘留的羁押只能在侦查阶段实施不同,逮捕造成的羁押往往涵盖几个办案环节,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当前,逮捕后羁押期限的延长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

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但是,刑诉法第124 、126 、127 条又规定在几种情形下可以分别延长一个月、两个月和两个月。除了这三种情形以外,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三项特别的规则④,进一步增加了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不确定性。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又可对案件进行两次的退查,每次的补充侦查时间是一个月,而补充侦查后的重新审查起诉时间又至少为一个月,这对于犯罪嫌疑人又意味着可能延长4 个月的羁押。

在审判阶段,第一审程序规定了一次延长审理期限、一种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情形⑤;第二审程序中,改变管辖、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案件都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再者,案件在办案机关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审判阶段到底要羁押犯罪嫌疑人多长时间,几乎是个“迷题”。

2. 检察机关对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审查限于程序审查

在提请审批延长羁押期限时侦查机关(部门) 提请的材料中,最有实质价值的就是作为提

请延长羁押期限理由说明的单独材料,该材料概括了基本案情,对高度概括的延长羁押理由“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等予以较详细的说明。这份材料是侦查机关(部门) 出具的,他们希望通过延长羁押期限争取办案时间、缓解办案压力,难免会有倾向性;而检察机关对实际情况并不知情,最后只得批准。据统计⑥,2006 年度,广州市区县级侦查机关(部门) 共提请审批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998 人、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292 人、第三次延长羁押期限71 人,其中,不予批准延长的寥寥无几。从这样一个数据,就不难想象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查状态:下级检察机关程序性地审查一下材料是否齐备,延长羁押理由是否“面上过得去”,就提出同意延长的意见;上级检察机关再程序性地审查一下,即作出了同意延长的意见。

3. 延长羁押期限已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刑诉法立法者确立了基本的侦查羁押期限,又设计了延长羁押制度,意在使大部分案件在基本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的同时,保证小部分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疑难案件能

够有充足的办案时间。但现实情况是怎么样呢? 2006 年广州市基层检察机关共批准(决定) 逮捕18148人,而该年度经过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有998 人,比例为5. 50 %⑦。而且这个比例在各个区是有着明显的差异,案件越多的区,比例越高,案件越少的区比例越低。比如,案件较少的增城市(2006 年批准、决定逮捕1395 人) ,这个比例为0. 57 %;而案件较多的天河区(2006 年批准、决定逮捕2308 人) ,则为13. 63 %。从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延长羁押期限,已经成为侦查机关(部门) 争取办案时间,缓解办案压力的“有效”措施。

4. 延长羁押期限的标准较难把握

一个严格的延长羁押期限,应当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一是“什么样的案件”,指“案情复杂、取证困难”、“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二是适用情形,指的是“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交通十分不便”、什么是“案情复杂”较难把握;而“取证困难”更几乎被理解为“取证未能”,至于“未能”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存在消极侦查,却往往不去深究,统统归结为“困难”。其次,某些案件的证据已经灭失,或取得的可能性很小,再延长羁押是否有意义。再者“, 期限”尚未“届满”,离羁押期限届满还有半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侦查机关(部门) 就迫不及待地来延长羁押,难道他们是预计到十来天的侦查不会取得进展?

5.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根据刑诉法第128 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就意味着侦查机关只要发现嫌疑人犯有两项以上罪行的,都可以在羁押期限满7 个月之前,反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无疑等于将一部分逮捕的决定权授权给侦查机关(部门) 行使。

刑诉法第128 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⑧。但是,假如侦查人员确实已经了解了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而又故意装作不了解,那么谁来监督呢?

6.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一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以后,刑事诉讼法就没有任何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羁押期限几乎完全依附于各诉讼阶段的“办案期限”了。而且,对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不仅随着诉讼活动的顺向运转而延长,而且还会随着诉讼活动的逆向运行而继续延长⑨。

7. 羁押期限的比例性原则未真正确立

羁押期限的“比例性”原则,实质是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在有罪判决生效前的延伸,其精髓是将羁押的幅度、期限控制在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科处的刑罚相适应的范畴内,并与指控罪行的严重性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的幅度相适应。然而在我国,羁押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都不存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最高羁押期限”,使得羁押带有“上不封顶”的性质;而且,不论行为人涉嫌实施犯罪的轻重,逮捕后的羁押期间一律为2 个月,并且可以不断地延长。实践中,一个可能被判处3 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与一个可能被判处15 年甚至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前的羁押期限可能完全相同。

8. 羁押期限延长的救济机制缺位

“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然而在羁押期限延长的救济上,我国刑诉法显然是缺位的。

(1) 羁押期限延长告知制度缺位

刑诉法中,没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规定,更没有告知羁押期限延长的规定,这使得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其对自己的还要等待多长时间才能进入下一环节,还要在看守所被羁押多长时间没有知情渠道,不但是对其正当知情权利的损害,还会使其对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造成怀疑。

(2) 羁押期限延长事后救济制度缺位

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但这种救济缺乏完整性,即没有规定有权解除机关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期限,也没有规定不服不改变羁押性强制措施决定的复议程序及申诉权利。另外,对申请结果的反馈告知也有所缺如,申请之后往往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应。

而且,作为特殊的司法救济机制的行政诉讼制度,也没能把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的羁押期限延长方面的决定纳入应诉范围。

二、对策与建议

(一) 延长羁押期限应当确立的几个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

这是使延长羁押制度建立在法治原则上的基本要求。具体地说,就是延长羁押的理由、必要性、期限、授权、审查、救济、防御等一系列环节上,都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严格依法延长羁押期限。

2. 比例性原则

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求:一是目的性要求,即延长羁押的适用不得背离其法定的理由,应做到目的与方法的平衡。二是必要性要求,即在有几种替代性措施均可以达到同一目的情况下,要求选择适用最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措施,以延长羁押为例外。三是适当性要求,即要求将延长羁押的期限控制在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科处的刑罚相适应的范畴内。

3. 检察监督原则

即由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延长羁押的实质性要件,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羁押期限,尤其,应当把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应该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4. 司法救济原则

法律应当赋予所有受到被延长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程序性救济的权利,赋予他们就羁押及羁押延长的合法性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通道,并通过一定程序给予审查并处理。

(二) 完善刑事案件延长羁押制度的具体对策

1. 完善延长拘留期限制度

(1) 适当延长普通拘留期限

延长拘留期限的比例高的原因之一是3 天的普通拘留期限实在不够用。例如,一个普通的现场抓获的抢夺案件呈捕前应当有现场移交、做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鉴定、撰写法律文书等十余个办案环节,而且,其中有些环节较花费时间,比如领导审批环节、讯问环节⑩、文书制作环节、鉴定环节等。走完上述环节,3 天的普通拘留期限已然很紧张了,但经办人手上往往不止一个案件,而且,并非上班的时间均能办案,开会、业务学习、案件讨论以及其他事务性工作也会占去一定的时间。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几乎所有的拘留都会被延长了。

对普通拘留期限的限定应当考虑以上因素,限定的期限应既能保证大部分案件能在期限内达到提请批准逮捕的要求,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最短的时间和避免侦查人员办案惰性。至于具体期限,认为7 天至10天为宜。

(2) 取消延长拘留期限1 至4 日的规定

首先,延长拘留期限1 至4 日没有一个确定的条件和理由,笼统为“特殊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其次,在普通拘留期限适当延长后,延长1 至4 日的规定也没有了存在必要。这样既保证侦查机关(部门) 拘留后有足够的侦查取证时间,又可以维护司法统一,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3) 适当缩减延长拘留期限至30 日的幅度

客观上讲“,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也的确花费较多的侦查精力和较长的侦查时间。但另一方面,只要查实其中一宗已构成犯罪的,即可提请批准逮捕,捕后还有2 个月的侦查时间。再者,随着侦查中的高科技含量的增加,侦查手段不断进步,侦查人员的素质和取证水平有所提高,侦查时间也应相应缩短。

(4) 严格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理由

对于什么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给予了明确的解释,关键是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同时,有几个理解问题应当明确: “多次作案”是否要求每一次作案均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对于盗窃罪、抢夺罪等犯罪数额可以累加的犯罪,不要求每次作案都单独构成犯罪,只要总数额达到犯罪起刑点即可认定为“多次作案”,并可援引此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因为作为总体犯罪中的组成事实,必须予以查清,因此也必将耗费较多的侦查时间。对于同一个嫌疑人多次作案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则要求每次作案均单独构成犯罪。比如,犯罪嫌疑人有了两宗盗窃事实,已构成盗窃罪,又交待了其有一宗抢夺事实,但数额明显未达抢夺罪的起刑点,则不能认定为“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作案人在触犯罪名上是否需一致? 笔者认为,首先,共同犯罪可能出现同案

罪名不一致的情况,因此,结伙作案的作案人在罪名上不要求一致。比如,甲乙二人预谋入室盗窃,甲负责在外望风,乙入屋实施盗窃时被主人发现遂以暴力抗拒,那么甲构成盗窃罪,而乙则构成抢劫罪。其次“, 结伙作案”虽不要求作案人在罪名上一致,但必须参与了同一次犯罪行为。比如,涉嫌收购赃物罪的嫌疑人并没有参与盗窃行为,不应认定其与盗窃嫌疑人“结伙作案”。又如,涉嫌包庇罪的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被包庇者的犯罪,因此也不能认定“结伙作案”。

2. 把可能科处的刑罚也作为延长羁押的条件之一

从立法上确定羁押的最长期限,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羁押期限的不确定性,但为避免羁押

期限的“一刀切”,我们不主张给所有羁押定一个绝对的最长羁押期限。既然侦查困难的情形已经作为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不妨把可能科处的刑罚也作为延长羁押的条件之一。实际上,刑诉法中已有了这样的操作。刑诉法第127 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 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条规定中,把“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前提条件。笔者建议,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延长羁押期限的起点要求,并写入刑诉法第124 条。刑诉法第124 条相应修改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 取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把“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作为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之一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度与延长羁押期限制度在法律性质、法律效果上并无不同,而刑诉法却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程序,这样的设置没有必要。而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审批权在于侦查机关内部,缺乏监督。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也把羁押期限起算点不确定化。法律虽规定“不得停止案件侦查”,但有没有停止侦查却很难监督,且极容易孳生消极侦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客观上也会给侦查增加一定的难度,可把“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作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理由之一。

4. 细化、规范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和报送材料的规定

在实践中,已经有检察机关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例如,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规范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材料,突出审查延长羁押期限理由;细化刑诉法规定的“案情复杂”为五种情

形;明确三种情形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严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关的做法,被《检察日报》报道○11。笔者认为,还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 在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除对新出现的侦查困难情况予以说明外,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 批准(决定) 逮捕时发出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等材料内列出的需补充侦查的各项,分别说明进展情况,未取得进展的要说明理由。

5. 建立羁押期限告知制度

建议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应及时将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法院审理期限及其延长情况告知当事人和相关司法机关,告知方式采用书面方式,告知时间可定为3日或5 日。

6. 改革审批体制,建立审查救济机制

根据我国的司法体制,笔者建议对延长羁押的批准和救济机制作如下修改:

(1) 延长羁押期限的批准由检察机关的两级审批、三级审批,修改为由作出批准(决定) 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批准,并向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2) 上级检察机关承担对延长羁押期限的申诉和异议的审查回复。对于已经经司法机关作出延长羁押决定的,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辩护人应当有权针对该决定向上一级司法机关进行申诉,请求上一级司法机关对该延长羁押的合法性、比例性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决。

这样修改的好处是:

(1) 提高了延长羁押审批机关的责任意识。现行法律规定,把延长羁押的最终审批权交给了上级检察机关,本级检察机关出于还有上级检察机关把关和负责的想法,往往予以形式审查即提出同意延长羁押期限的意见;而真正有审批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因为不了解批捕时的细节事实和证据情况,往往会同意其下级检察机关的意见。而笔者提出的这种做法避免了“多头负责,到头来谁也不负责”情况的出现,责任清晰,羁押审批机关的责任意识自然也就加强了。有学者也认识到“, 完善延押制度??不应侧重于具有审批权的检察机关对报延机关的控制,而应侧重与报延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对报延机关的控制”[2 ] 。

(2) 提高了延长羁押的审批质量。批准(决定) 逮捕的检察机关对延长羁押期限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对案件是否的确存在一系列侦查、取证困难在判断上更具优势。而且,由于不用多极审批,经办人可以从容、细致地分析案情和证据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3) 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有效减少消极侦查的出现。责任意识的增强,时间上的充裕,审查上的细致,给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创造了良好条件,从而有效减少了公安机关消极侦查,并以笼统理由搪塞检察机关的情况。

(4) 有利于节约时间和司法资源。公安机关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 日向检察机关提出,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多级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实践中,由于市级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相隔较远,往往在途时间需要更长,往往要求公安机关提前10 天至半月就提出。公安机关在这么长的时间内,还可以做大量的侦查工作,但这个时间,往往因为已提出了延长羁押,而被荒废了。笔者提出的这种做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5) 有利于开展延长羁押期限救济

由于上级检察机关未参与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其在对延长羁押期限的申诉和异议审查和回复时,更具有中立性,同时也更有说服力。而且,由于不像之前那样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临近届满,没有了急于作出批准还是不批准的顾虑,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更深入细致地进行审查和监督,从而更高质量更客观地作出对申诉和异议审查和回复。

结语

本文尚存在不少缺憾,比如,在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的分离上,在通过缩减办案期限缩短羁押期限上,研究者尚未找到成熟的、可行的解决方案。但值得欣慰的是,不仅是理论界,实践界也越来越关注此问题,并且已经开始制定、实施有效的局部改革措施○12。我们相信,通过不

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延长羁押期限制度会不断得到完善更有效地保障人权、彰显效率与公平。

注释:

①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

②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办案系统数据、收发案登记及批捕监督卷资料统计。

③实践中,也存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 在案件呈捕(移送审查逮捕) 前提前介入侦查的

情况。但此类案件,往往案情重大、复杂,取证困难,社会影响大,一般符合延长拘留的条件。④根据刑诉法第128 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自行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8 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根据刑诉法第125 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

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⑤根据刑诉法第168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⑥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

⑦同注释⑥。

⑧这种情况较多地出现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⑨换言之,不论诉讼活动继续进行还是暂时中止,抑或是从审判、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倒退回审查起诉、侦查阶段,对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都会自动地加以顺延。

⑩一般看守所都设在比较偏远的地区,路程上要花费较多时间;审讯时既要与犯罪嫌疑人斗志斗勇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还要制作讯问笔录;有些案件还要聘请外语、手语、地方语翻译。○11 “案情复杂”的五种情形为:“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 人以上或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1 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案件定形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需要协调;取证涉及的种类多或需要境外取证;与其他重大要案牵连,且影响重大的要案处理,重大要案尚

未侦查终结。”参见沈义的文章:《重庆:严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关》,载于检察日报2006 年6 月16 日。

○12例如,江苏省、重庆市等地检察院2006 年之前就已试行轻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2006 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规定(试行) 》,2007 年3 月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轻型案件快速处理已经成为办案期限、羁押期限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参考文献:

[ 1 ] 陈卫东,陆而启. 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J ] . 法学,2004 , (11) :73 - 74. [ 2 ] 孙继春. 完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制度[J ] . 中国检察论坛,2006 , (5) :37.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08年1月第26卷第1期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绝对实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侦查阶段刑事拘留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侦查阶段逮捕羁押最长为7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 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 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人民检察院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决定书 (存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准延号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机关____________ 批准延长理由_____________ 延长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 批准人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时间_______________ . .

. 检 准 延 [ ] 号 . . . 人民检察院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决定书 (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准延号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侦查羁押期限,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批准对犯罪嫌疑人_____延长侦查羁押期限_____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年月日 (院印) . . . 检 准 延 [ ] 号 . br>. . 人民检察院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决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准延号 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_____号文书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侦查羁押期限,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条的规定,批准对

简明刑事案件羁押期限计算

刑事案件羁押期限 羁押期限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3日内+(1~4日)+7日内或30日内=最少2日,一般10~14日,最多37日。 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1~4日)=最少1日,最多14日。 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2月内+1月+2月+2月+N月=一般两个月,多则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简称“交流广集”):(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1月+0.5月+退补=一般为1月~1.5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一审阶段:1 ~1.5月+1月(交流广集)=一般1月~1.5月,注意重新计算的情况。

关于刑事诉讼法期限

关于刑事诉讼法期限 一、拘留前的时间:最长48小时。 1、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12小时(《刑诉法》第92条)。 2、留置盘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人民警察法》 第9条)。 【留置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常作为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案件的预备性手段,前述两种措施,不能同时使用,故该阶段的期限最长为48小时】 二、拘留的时间:最长37天或者最长14天。 (一)公安、海关等行政机关侦查的案件:最长37天。 1、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一般情况拘留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 14日,最长的时限不超过30日(《刑诉法》第69条、公安部《规定》第128条)。 2、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期限:7日。 【在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要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述两个阶段相加,拘留的最长期限就是:一般情况下17天,特殊情况下21天,最长37天。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被拘留37天。】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最长14天(《刑诉法》第134条)。

三、侦查羁押期限:一般2个月、可延长1-5个月;特殊案无法 计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之前被拘留、拘传或留置盘查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故,侦查羁押期限是案件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反贪等侦查部门,下同)的最长期限。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四类,一般羁押期限,延长的羁押期限、不计算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种,前两种情况为一般的可以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后两种为特殊的无法计算出最长期限的案件。】 1、一般羁押期限:2个月(《刑诉法》第124条)。 2、延长的羁押期限,共有四种情况: (1)延长1个月:(《刑诉法》第124条: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2)延长3个月:(《刑诉法》第126条: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 【四类案件: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延长5个月:(《刑诉法》第127条:四类案件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呈请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关于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报告 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我局正在办理的“许浩等人盗窃案”因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许浩、王超、陈学昆、朱小强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许浩,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越河村八组,2005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王超,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沈渡村村一组,2005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 陈学昆,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小闸村五组,在华能淮阴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朱小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新渡村六组,在华能淮阴电厂附近开废品收购站,2005年4月9日因涉嫌转移收购赃物罪被我局刑事拘留,5月14日以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二.简要案情 1.2005年3月份里的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伙同王超、沈华明(在逃)、程勇(在逃)、王维(在逃)、王玉前(绰号“夹子”,在逃)、丁卫军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三期工程工地,盗窃几捆电缆,后卖给陈学昆得款1300多元。 2.三、四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伙同王超、许强、徐学广、程勇、沈华明、王维、王玉前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二期工程工地,由徐六在外望风,其余人翻墙入院,窜至华能电厂江西火电项目部盗窃废铝板690斤(价值4830元),卖给陈学昆得款4100元。 3.五、六天之后一天夜里12时左右,许浩、王超、沈华明、程勇、王维、王玉前、丁卫军等人窜至华能电厂二期工程工地江西火电项目部,盗得电缆20多米,卖给陈学昆得款2000多元。 4.2005年4月8日下午,许浩等人找到陈学昆与其商量好,由许浩等人进入华能电厂偷东西,陈学昆开车到华能电厂围墙外等,东西偷到后再卖给陈学昆,后陈学昆又邀朱小强加入。当日夜里11点多钟,许浩伙同王超、程勇、沈华明、王维、吕鹏(绰号“大头”,在逃)、王玉前、“小八斤子”等人带小钢锯翻墙进入华能淮阴电厂二期工程工地,在江西火电项目部,用小钢锯锯,盗窃得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问题刍议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问题刍议 作者:宋毅余浩| 来源:人民检察报| 更新时间:2008-4-16 15:18:00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在实践中问题很多, 其办理质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超期羁押的治理效果, 但目前对这一领域的探讨,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鲜有涉及。本文试从实务角度, 以实证分析的方法, 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并提出一些个人认识和改进的建议。 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概述 (一) 内涵与价值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 侦查机关因案情复杂在法定两个月的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 经侦查机关提请, 由有关人民检察院批准( 或决定, 以下同) 延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案件。其办理程序一般为: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的, 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批准逮捕的同级检察机关报请延长, 经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并附审查意见书后, 由该检察机关于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向上级检察机关报请批准。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办理的价值或意义在于, 通过对案件的审查,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一步的侦查监督权, 以督促侦查机关及时终结案件侦查, 避免不当或违法的长期羁押, 促进司法公正。具体而言,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严格办理, 首先可以促使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减少侵犯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机会; 其次, 能遏制对犯罪嫌疑人的任意性羁押, 避免无辜者长期陷于囹圄之中而无从救济; 最终, 保障正义得到及时伸张, 以息诉宁人, 维护良性的社会秩序。 (二) 法律依据 我国1979 年刑事诉讼法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有一条规定, 但相比之下, 1997 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全面得多。1997 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 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为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对于以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作出了较为细化的解释。

2019年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详解)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机关诉讼 阶段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察公安侦查规则80、 195条; 公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 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 拘留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165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审查 批捕 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规则316、 329、343 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 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检察侦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 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 省、自、直检) 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2019年刑事诉讼羁押期限-精选word文档 (6页)

2019年刑事诉讼羁押期限-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 关于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是多久呢?以下小编为您解答!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 在刑事诉讼中,一个人一旦拘留然后被逮捕,如果不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就将在羁押状态下走完整个诉讼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三十三个月零八天。这一期限在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分配情况如下: 1、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三十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 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是拘留后的羁押期限。 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 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6915553.html, ×××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 ┏━━━━━━━━━━━━━━━┓. ┏━━━━━━━━━━━━┓.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重新计算侦查┃. ┃重新计算侦查┃. ┃重新计算侦查┃.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羁押期限通知书┃. ┃羁押期限通知书┃. ┃羁押期限通知书┃┃(存根)┃. ┃字[ ] 号┃. ┃字[ ] 号┃. ┃字[ ] 号┃┃字[ ] 号┃字┃___________:┃字┃_______看守所:┃字┃_______人民检察院:┃┃案件名称____ ┃. ┃ ________人民检察院于┃. ┃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____年_____月┃┃案件编号______ ┃. ┃____年 ____月_____日以┃.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 ┃__日以____[ ]____ ┃┃犯罪嫌疑人┃. ┃[]____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 ┃____[ ]____号决定┃. ┃号决定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男女________岁┃. ┃犯罪嫌疑人(性别________ ┃. ┃书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疑人____(性别____,年龄___ ┃┃住址______ ┃. ┃____,年龄 ____),于____年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 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单位及职业__ ┃第┃__月_____日被执行逮捕,┃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第┃被执行逮捕,因在侦查期间┃┃逮捕时间____ ┃. ┃因在侦查期间发现其另有_____ ┃. ┃执行逮捕,因在侦查期间┃. ┃发现其另有______________ ┃┃重新计算____ ┃. ┃ _______重要罪行┃. ┃发现其另有__________ ┃. ┃一重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____重要罪行,根据┃.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重新计算____ ┃. ┃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时间┃. ┃一款之规定,自____年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绝对实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结案时间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侦查阶段逮捕羁押最长为7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刑诉法羁押期限届满以后应该怎么处理

刑诉法羁押期限届满以后应该怎么 处理 刑诉法当中规定的羁押期限满了以后应该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如果在羁押期满了以后认为案件尚未完结,还需要继续侦查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就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同时,根据案情的需要,在羁押期满了以后可以适当的申请延长羁押期限。 一、刑诉法羁押期限届满以后应该怎么处理?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2018-2019-如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如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 导语:所谓羁押,是指对适用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拘禁、关押、羁押中,对被告人的通信、会见和行动范围等都有严格的限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证或者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如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呢? 如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 一、另算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三、特殊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内容延伸推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法院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法院判决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重新审查期限不得查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零七天)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已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法院不能接受下级法院的起诉,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的期限。 未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间除了律师以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法院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列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列表 1、委托辨护律师的时间-----------------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参见刑诉第33条。 2、律师会见的时间---------------看守所应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见刑诉第37条。 3、律师了解案卷材料的时间----------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参见刑诉第38条。 4、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公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自案件移送审査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利害关系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内,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见刑诉第44条。 5、被取保候审人变动告知时间-----------被取保候审人址、工作单位和住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参见刑诉第69条。 6、监视居住通知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我局于***年*月*日立案侦查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因该案案情复杂,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别名×××,男,1983年7月20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省××市××县××乡××村××号,无业。2008年×月×日,因涉嫌***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由被害人赵××于2008年×月×日报案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月×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已于2008年×月×日被抓获归案。 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如下: 自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等人为非法获利,积极网罗劳释教解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为组织者、领导者,×××为骨干成员,×××等人积极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

织。为显示组织强势、打击竞争对手,该组织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致伤十余人。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因该组织共有犯罪分子十余名,实施****犯罪二十余起,目前尚有五名犯罪嫌疑人在逃,大量犯罪证据需要收集、核实,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拟提请***区(县)人民检察院转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等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妥否,请批示。 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办案单位侦查员签名 二〇〇八年×月×日

32-【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

【审查起诉】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法律法规汇总 张春: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导语: 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进行总结归纳,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前期已对侦查阶段的期限进行汇总,后期笔者再对有关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以及不计入审限的办案期限进行总结归纳,文章的后期更新,请关注笔者的公众号。 ★普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6.5个月 1.刑事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1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15日,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普通程序 普通:1个月;重大、复杂:1.5个月,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退侦后审查起诉:1.5个月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个月;退侦后审查起诉:1.5个月

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改变管辖 自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办案机关:办案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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