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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变化与最新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变化与最新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变化与最新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变化与最新要求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了落实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2月29日制定下发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相关的费用界定、要求及辅助账形式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文件同时废止了以前执行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必须按照新政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二、新政策的变化和新政策要求

(一)新政策的新变化

总体来看,此次政策的调整一方面放宽了研发活动及费用范围,另一方面简化了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及优惠享受流程。其中显著的变化有如下几个方面:

1、享受企业和研发活动范围的放大

2、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放大

3、研发费用核算归集由“专账”变为“辅助账”

4、减少审核程序,不设“前置鉴定”

5、委托研发处理简化,更利于享受优惠政策

6、三部委联合发文,后续检查将常态化

(二)新政策的新要求

新政对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做了详细的要求,核心要点如下:

1、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如下文件完成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2、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

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根据《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

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

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3、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

1)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附注之一,随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

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三、对企业享受政策可能的影响

虽然新政在减税项目和费用类型、申报程序等方面做了重大的改进,但对大屯公司来说,并不能产生正面影响(具体参阅以下所列问题),反而需要企业更谨慎,并针对现有问题尽量做一些改进提升,因为新政明确了抽查20%以上的硬性要求,概率来讲,5年内可能会抽查到,应做好准备,以免未来抽查时出现问题。

由于大屯公司企业管理与财务核算现状,导致当前减税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1、减税项目和实际开展项目的脱节,导致从项目立项、档案资料,过程资料,再到财务账务处理等方面均不完善。这可能是由于以前强制性的项目事前备案要求导致,或许新政出台后会有所改善,未来应当尽量保持减税项目和实际开展项目的一致性,放大企业科技项目管理范围,不仅仅是公司立项的项目需要管理,下属厂矿立项开展的项目也同时纳入科技项目管理,并通过考核、评奖等措施予以保障。

2、由于项目管理不善,导致跟项目相关的诸多费用(如差旅、办公、人员、

能源消耗、实验、检验、委外等)不能纳入税收减免范围,当前仅仅把和项目相关的直接材料费识别出来纳入减税,导致减免税不能足额享受,同时新政的费用范围放大对企业来说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3、由于企业生产资料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而且财务核算系统改变上的困难,导致在项目研发费用发生时,也不能及时正确入账,目前仅能采取事后加以识别,然后再调账的方式核算,导致财务核算上的瑕疵,为将来可能的抽查留下隐患。

四、新政策要求下企业应对措施

(一)按新政要求准备减税资料

(二)可以尝试适当放大费用归集范围

(三)各生产单位(厂矿)建立健全减税项目档案资料

为了保障可能检查的顺利,需要各厂矿等生产单位建立并健全减税项目档案资料,要求从2015年减税项目开始,建立包含如下所列事项的纸质档案,并分项单独保存:

1、科研项目立项计划文件

由技术中心统一制作,并分发到各单位,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要求每个项目档案内均放置一份。

2、科研项目立项任务书

由各生产单位按公司要求格式制作,要求内容详实合理,进度明确,预算合理,人员明确,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科研项目备案确认书

由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相关要求开展科研项目备案工作,并把获得备案通过的项目备案通知书分发到各单位,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如果未来上海市取消备案,则该项内容可以不要。

4、科研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根据科研项目立项任务书所列研究内容与规划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要求跟项目研究内容、当期发生的材料消耗以及项目实施承载的具体工程、实施单位等保持一致,是科研项目材料费筛选的直接依据,由各实施单位按照附件1的格式编制,并加盖本单位科技部门公章。

5、每月科研项目费用汇总表和对应的料单明细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结合项目当月开展实际,筛选出当月的材料费明细,除了按往常做法提交财务入帐外,还需要各单位打印出当月的科研项目费用汇总表和对应的料单明细,并加盖本单位科技部门公章。

6、年底时科研项目支出的三栏式明细账

每年年底,各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分项目打印研发支出科目三栏式明细账,并加盖财务章,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归档。

7、年底时科研项目支出的辅助帐

每年年底,集团财务根据科研项目发生的费用明细,按照减税要求建立并完善研发支出辅助账,并把最终结果打印盖章后及时反馈给各实施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归档。

8、科研项目实施成效与研究报告

由各生产单位编制,如果当年项目未结束,则需要年底时编制项目实施成效(或阶段性成果)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果当年项目结束,则需要编制项目研究报告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9、项目结束后的验收

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编写项目验收书,并内部组织验收,然后提交技术中心盖章确认。

(四)对于材料费选择与财务核算的细节控制

目前个别单位在选择项目发生的材料费时存在随机、无计划、无控制的情况,导致选择出的材料费或者偏大、或者从项目开始到结束持续发生、或者其中间隔发生等现象,事后很难合理解释费用发生的原因,对于此问题,从2016年开始,各单位在选择材料费时统一要求如下:

1、33规则:项目开始后的前3个月和项目结束前的后3个月不能有材料费用发生。

一般来说,项目开始后不可能立即开展工程或制造样机,应当有一段时间的方案研

究与设计,因此项目开始后的3个月内可能发生一些人工费、差旅费、咨询费等,

不太可能发生材料费;项目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应当是项目测试验证与总结验收阶段,可能发生一些专家费、试验检测费、验收评审费等,也不太可能发生材料费。

2、10%规则:本单位全部科研项目发生的材料费不超过本单位当年发生的总材料费

的10%。一般来说,科研项目是本单位全部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发生的材料费不

应当太多,一般要求低于全年发生的总材料费用的10%以内,太多就不太合理。

3、阶段性规则:项目发生的材料费应当是阶段性的投入。一般来说,科研项目是分

阶段开展的,一般包括:方案研究——方案实施——方案评价——方案优化——二

次评价——再优化——再评价——结题验收,其中方案优化与再优化可能发生,也

可能不发生,但一般最多不超过3次,否则就说明方案本身并不成熟。其中方案实

施、优化与再优化阶段才有可能发生大笔的材料费,因此在选择项目材料费时,应

结合项目实施计划与所处阶段,选择其中连续的几个月份作为方案实施或优化期,

集中发生材料费,其余时间不应当再大规模发生材料费了。因此选择材料费时注意

要阶段性发生,不能从年初到年尾持续发生,也不能阶段性发生太频繁,一般项目

周期内不能超过3个阶段发生。

例如:项目A从2015年1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为期2年,在选择材料费

时需要做如下规划:

1、2015年1-3月和2016年10-12月没有材料费发生(33规则)

2、2015年4-8月方案实施,发生材料费

3、2015年9-10月,方案测试评价,不发生材料费

4、2015年11月-2016年5月,方案调整优化,发生材料费

5、2016年6-12月,方案测试、总结、验收,不发生材料费

上例总体安排了两次方案实施,因此会集中发生两次材料费,对于不同的项目可以

根据合理性要求,安排一到三次方案实施,集中发生一到三次的材料费,原则上不

能超过3次。总之,阶段性原则主要是从项目的合理性角度来安排费用的发生,要

求选择的材料费能合理的解释。

另外,今年在检查研发支出账务核算时,发现存在研发支出先贷后借、凭证摘要不统一等问题,为此,对2016年度研发支出核算统一要求如下:

1、研发支出先借后贷:会计人员在做账时,一定要保证:(借:研发支出,

贷:生产成本)先发生,(借:生产成本,贷:研发支出)后发生,不能

出现先贷后借的现象,尽量使两个凭证间隔几个序号。

2、摘要写明项目信息:会计人员在做帐时,凭证摘要需写明项目信息,最

好是项目全称。

今年是新政实施第一年,上海市税务部门的具体要求还未下发,因此需要及时跟踪其要求,并提前做好准备,需要及时跟踪如下事项:

1、新立项目的备案要求:虽然新政取消了事前项目备案,但各地执行不同,

要及时跟踪上海市最新要求,如要备案需按往年一样及时准备。

2、2016年度减税资料要求:2016年度减税处于新政第一年,要及时跟踪上

海市税务部门最新要求,明确是按往年要求减税还是按新政要求准备,

以利于企业准备相关资料。

五、未来在基础管理工作上作进一步改进

1、进一步明确与完善企业研发组织机构建设

目前技术中心研发机构虚化直接导致科研项目开展中研发人员无法落实、财务核算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准确归集入账等问题,也导致了企业科技管理没有落脚点。应进一步研究与完善研发体系,比如以前构建的厂矿研发中心等设想,应进一步明确与落实,使新的研发组织模式能有效运作起来,未来企业科技项目均部署运作在新的研发机构中,这样从源头就解决了科技与生产的剥离问题,为后续科技管理和减税提供基础支撑。

2、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相关科技管理制度

放大科技项目管理范畴,使减税项目和公司立项项目有机衔接,变虚为实,并通过考核、奖励等手段提升科技项目管理水平,完善相关档案,维护基层科技人员利益。实际上基层单位开展的项目一般都是真实的项目,只不过没有经过公司立项,在形式上显得“不真”,应通过管理制度与手段的完善与提升,给这些实事“正名”。

3、研发支出核算从事后调账到事前识别改进

当前研发支出核算是通过科技人员在当期发生的材料费里识别标注出科技项目发生的费用,然后通过调账的方式从生产成本调整到研发支出科目,月底再调整回去,从整个处理流程上来看,有做假帐的嫌疑,这种操作方式让人怀疑是为了“研发支出”有发生额而作的“留痕”处理,跟事实不符。

如可能,建议改变这种处理方式,调整为月末在生成“生产成本”凭证之前,让科技管理人员先行对相关材料进行识别标识,未标识的材料按常规处理方式进行,汇总生成当期生产成本,而标识过的相关材料汇总后,直接生成研发支出,月末再结转到生产成本,并逐步过渡为结转到当期管理费用,如下图所示:

当前模式,实际上是在已经形成了生产成本后,再人为划分结转,不符合经济实际

改进模式,在业务开始时就进行了源头识别并正确入账,符合经济实际

附件1科研项目实施计划表式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XX矿科研项目实施计划

编制单位:徐庄矿(盖章)编制人:XXX 编制日期:2015年1月20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审模板1

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 报告文号: 备案号: 深圳市ABC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 ],对贵公司2009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查鉴证。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其他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所鉴证的2009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及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税收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及其研究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02年5月31日。 2,注册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4249万元 5,实收资本:4249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纳税识别号 8,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软、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质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2003-0805号经营)。 9,其他:公司2009年末在职员工72人。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50人,大专学历12人,大专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目85%。2009年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GR200944200100)。 (二)会计政策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三)研究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贵公司2009年度共有六个研究开发项目(详见立项报告).全部为自主开发项目,具体如下: 项目一:HA3516-ABC电磁炉感应控制系统软件 项目二:HC2009-ABC内置电源管理多制式CallerID处理应用软件项目三:HA3528S 项目四:手机电容触摸应用终端软件 项目五: 笔记本电容触摸应用终端软件 项目六:多指电容触摸应用终端软件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情况 (一)与研究开发费用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案例解析汇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例解析 一、案例介绍 甲企业属于境内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企业财务健全,配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营业成本8000万,管理费用4800万。2016年度主要涉及以下4个研发项目:(一)自主研发 甲企业自2016年1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项目(编号RD0001),2016年9月份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投入使用,未取得专利,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2016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其中,2016年1月,甲企业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25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20万元、评审费20万元。 (二)委托研发 甲企业于2015年与境内有关联关系的乙企业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编号RD0002),协议约定,委托研发费用总额为420万元,该费用包含受托方研发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测试化验费及相关税金等,委托方无需就该次委托研发事项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受托方提供的2016年研发具体明细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18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72万元、燃料18万元、动力费用18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5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36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研发成果评审、验收费用9万元。 假设以上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作研发 甲企业与丙企业2016年3月,在研发项目(RD0003)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RD0003项目属于双方共同筹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合作双方共同

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2018新规,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不仅是科技中小企,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75%。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是平时先预缴,次年初再做汇算清缴,所以此次新规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2018全年度,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其实,这并不算是一次“扩散”,而是“回归”,因为之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就是针对所有企业的。 2015年119号财税新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之后,2017年34号财税新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又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仍按照50%的加计扣除标准执行。

直到现在,终于不只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的都可以按照75%的标准税前加计扣除自己的研发费用了。 税前扣除越多,交的税越少 企业所得税是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而应纳税所得额又=收入总额-各项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等。 所以税前扣除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应纳税所得额越少,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额就越少,交的税就越少。 一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就能够税前扣除,而上述新规的意思是,不光让你企业的研发费用能够正常的全额税前扣除,还能够多允许你扣除研发费用的75%,这就叫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你企业2018年全年的研发费用是1000万,而在2019年初汇算清缴时,你企业单就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就有1750万,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你就相当于可以少交187.5万(750*25%)的税款。 当然了,如果没有这次新规,原本你企业就可以加计扣除50%的研发费用,所以由本次新规带给你企业的实惠是(75%-50%)*1000万*25%=62.5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下面来看看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税备案表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报告 3、税管员调查报告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7、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年度财务报表 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研发费用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应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本年度纳税申报表 4、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及加计扣除报告 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基本情况表、管理当局申明书 7、本年度发生额及余额表(末级科目) 8、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 表 9、往来科目余额明细表 10、固定资产的权证(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 11、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明细表 12、大额的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 13、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 14、高新企业证书 15、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及附件

高新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申请报告、调查报告; 9、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明 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并可对归集的研发费用在规定范围内享受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当然,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于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还有那些事项需引起高新技术企业注意。 一、注意人员范围 1、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研发人员范围的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虽未细分,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范围基本一致。但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若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183天的研发人员,其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二、注意归集范围 1、加计扣除对人员费用的归集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工费用的归集范围 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看出,就人员人工费的归集范围,97号公告与国科发火[2016] 195号文件规定一致。 三、如何准确归集费用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和福利费不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根据会计核算的受益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介绍及申请步骤

研发加计扣除补助申请步骤 补助金额的计算 研发费用R, 0—500万元,补助比例10%,补助金额Y=R*10% 研发费用R,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5%,补助金额Y=50+(R-500)*5%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与审核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6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系统管理,新增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研发费用2016年度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6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需要提交认定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并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 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内容分别汇总。各地市的汇总表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签署后报送省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 (五)公示 审批后公示,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约在12 月上中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请问房屋的租赁费可以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里吗?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之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3. 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通过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好处: 1.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税收。举例来说, 如果企业2012年预计利润1亿,按照25%的税率,不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交250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2011年投入研发费用5000万,那么可以抵扣2012年5000万*12.5%=625万税收。也就是说2010年只需要交2500-625=1875万的税,节省了625万。 2.可以将节约的钱用于加强公司进一步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

3.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施,可以梳理公司的研发项目,理顺 公司的研发经费。利于企业持续归集研发费用。 4.通过研发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单位培育出优秀的技术团队,加强 单位的技术力量。 申报难点: 1.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单纯靠财务部门去 做往往做不下去。 2.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税务上是备案制,而非审批事项,因 此企业如果不得要领,可能因准备资料不合规而被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导致无法实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 3.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把关非 常严企业在研发项目确定,研发成果描述,技术创新点描述,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委托,集团企业研发费分摊等方面,稍有把握不好,就会被退回,无法得到税务机关备案确认。 3.在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还有很多误区,比如《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加计扣除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而是包括所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很多大的企业,因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就没有申请,白白浪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型企业认定条件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简而言之,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型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一)如果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参考表格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确认专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所在地区: 单位地址:邮编:项目负责人:电话: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年月日 二Ο一六年

计划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 1、本项目国内外、省内外科技创新发展概况和最新发展趋势; 2、本项目研究的目的、意义(突出说明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3、本项目研究现有起点科技水平及已存在的知识产权情况; 4、本项目研究国内外、省内外竞争情况或同类产品情况及产业化前景。 二、研究内容 1、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2、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 3、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

三、研究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 四、工作基础和条件 1、承担单位概况(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拥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本项目已有知识产权状况); 2、本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包括与本项目研究有关的主要论文、专著情况,小试或中试成果情况,现有装备条件等); 3、项目负责人以往承担国家、省级和市级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立项年度、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划类别、完成时间、完成效果); 4、项目实施具备的人才队伍、经费配套投入能力及科技服务管理能力; 5、本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治理方案。

五、项目研究预期成果及效益(重点是能提交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新样机、新设备、新品种、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以及在成果转化中可能产生的效益等) 六、计划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

七、项目主要研究人员

八、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解读2018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编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Z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3月委托ABC税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税务师在工作底稿中记载相关内容如下: (1)甲公司2019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为6500万元,营业成本为3900万元,税金及附加265.5万元,管理费用1650万元,财务费用280万元,销售费用98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26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60.5万元,投资收益600万元,营业外收入800万元,营业外支出350万元。 (2)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当年管理费用中有100万元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65万元,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150万元(经检查发现该利息支出系向乙公司借款发生,取得乙公司开具的相关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中有600万元为广告费(以前年度未扣除广告费为10万元)。 (4)资产减值损失系计提坏账准备8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85万元。 (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系某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下降。 (6)投资收益包括两笔,第一笔为对A公司投资收到的分红(A公司为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19年3月投资,A公司于6月2日分红200万元,持股时间7个月),第二笔为对B公司的投资(对B公司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万元)。 (7)营业外收入中有300万元系当地政府发放的指定专项用途的财政补贴(已列支费用100万元)。 (8)营业外支出中有支付C公司的违约金10万元,有支付工商罚款5万元,有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对灾区的捐赠款20万元,有达到使用年限集中报废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有未达到预定使用年限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损失10万元,有债务重组损失38万元,有产品赞助支出217万元(该批产品市场不含税售价200万元,成本191万元)。 (9)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650万元,工会经费15万元(已全额上缴),职工教育经费62万元(已全部使用),职工福利费90万元(实际使用85万元)。 (10)企业研发费用台账中列明当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为300万元,其中包括工资薪金35万元(包括在上述650万元工资薪金中),社保费19.25万元,设备租赁费35万元,直接耗用材料费100.5万元,试制产品检验费2.5万元,研发设备检修费6.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费28.25万元,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10万元,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 (10)答案:委托外部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按其金额的80%加计扣除,支付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合计63万元,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63-(300-2-63)×10%/(1-10%)=36.89(万元),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0-2- 36.89)×75%=195.83(万元)。 答案解析: 第一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研发成果分析费20万元,研发成果评估费33万元,知识产权申请费10万元)=20+33+10=63万元; 第二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扣除限额=10*80%=8 第三步计算委托境内外部个人进行的研发支出不得扣除的部分=10-8=2 第四步计算1-5项研发费用支出(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摊销、三新一勘探)=300-2-63=235万元; 第五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前五项支出*10%/(1-10%)=235*10%/(1-10%)=26.11,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63-26.11=36.89 第五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的总额=前五项支出+其他相关费用=235+26.11=261.11 第六步计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额=261.11*75%=195.8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渭南会计实务技能相关内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总结如下: 一、案例 某企业自行研发一技术项目,董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研发一旦成功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100000元,人工费用500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0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6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贷:原材料2100000 应付职工薪酬500000 累计摊销3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3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一)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扣除。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人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摊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300000 贷:累计摊销300000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0%=585(万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85×25%=14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4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62500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看似正确,其实并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项目由于可享受研发支出发生年度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在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应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在未来期间还应该逐期确认此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化。 (二)在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会计核算就加计扣除,而在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即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核算上享受税收优惠。按这一思路,在2008年12月31日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50%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45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及存在哪些问题

为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对外发布,我国将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这一税收激励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对研发活动的范围变宽了,费用范围变宽了,新增了行业限制,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了,可以追溯扣除了,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了,异议解决简化了,后续管理加强了。但是,当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状及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二)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三)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研发活动认定难度较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比较复杂以外,还有纳税人的自律意识比较谈薄、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有些税务部门掌握政策的尺度偏宽,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往往采取“形式重于实质”的办法,主要依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监管力度不够,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 以先自助诊断,自测评估高新企业项目申报。汇桔网的专家团队会为您的高新企业项目申报做进一步专业评估。给您的企业找准定位,提升价值,规划创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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