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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

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

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

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

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制定方案。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3.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 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一般情况处置

1.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警务准备

1.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3.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7-2.3.警务实施

1.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2.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一般情况处置

1.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警务受领

1.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

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4.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警务实施

1.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

8-2. 训诫

8-2.1.警务实施

1.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

3.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4.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

8-3. 强行带离

8-3.1.警务实施

1.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

2.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8-4. 罚款

8-4.1.警务受领

1.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

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8-4.2.警务实施

1.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5.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

8-5. 拘留

8-5.1.警务受领

1.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8-5.2.警务实施

1.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5.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6.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 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 组织领导

1.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2.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

9-4. 警务准备

1.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2.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

(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

9-5. 警务实施

1.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

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

3.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

4.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

5.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

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在上述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注意保存或者固定相关证据。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初论人民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上,阐发了警察执法规范化是警务规范建设核心这一基本观点。同时,提出实现警察执法规范化必须明确和完善内部要求,加强外部保障。 【关键词】警察;执法;规范化 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机关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警察执法规范化化包括执法的规范化、管理的规范化、服务的规范化等方面。 一、内部强警,注重制度建设 (一)警察执法规范化要求做到有章可循,首先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尽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国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公安执法的依据也越来越充分、明确,但是要确保公安机关内部科学、高效运作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各个业务部门、某一警种,民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工作时限等等,在法律、法规、规章里是比较零散、不成系统的,有些是很难找到的,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本警种的实际,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前提下,就上述各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让每一个岗位民警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做到用制度来管人、管事,为实现公安机关及民警警察执法规范化提供科学、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执法要规范,执法主体职能必须合法 主体不合法,往往造成越权执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职能不明确,不利于人民群众辨别,就不能做到便民、利民;容易造成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者出现职能真空状态。所谓职能是指人或机构应有的职责、作用或功能的统一体。我国政府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出的“三定”方案,其首要环节就是“定职能”这是因为:1)职能是合理设置或调整公安组织机构的主要依据;2)职能是确定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内容;3)职能是考核工作的基础。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职能,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做什么、怎么做,理顺内部纵向和横向的关系,减少机构和岗位人员之间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清楚、高效运作的公安工作机制。具体来说,科学合理,即合理设置机构,做到上下、左右、数量、质量的合理配置;职责清楚,即工作职能和管辖范围等方面责任明确;高效运作,就是依据其职能职责高效率地开展工作。 (三)职责和权力相统一,做到权责相当、权责一致 这是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确保廉正、高效地完成任务的基本要求,是警察执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_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感谢您的阅读!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一)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4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 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作风建设,提高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活动的通知精神的要求和省高院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中的伤亡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和执勤执法车辆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日常教育,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确保交通警察正确掌握安全防护的方法和要求,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落实执

勤执法安全防护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防护装备使用、执勤执法现场设臵及安全警戒等方面的问题,督促纠正和整改。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佩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发光指挥棒、对讲机、执法记录仪,根据需要携带警棍、手铐、警绳等装备。协助执行堵截暴力恐怖犯罪嫌疑人及其驾驶、乘坐的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手套、防弹头盔、手持照明器材、枪支弹药等装备。 第七条执勤警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执行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器等装备。 交通事故勘查车应当配备现场勘查箱、现场照明设备和锥筒、警戒带、警告标志、告示牌,以及急救包、牵引绳、简易破拆工具等救援及其他必要装备。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参与处臵的交通警察数量携带防化、防毒装备。

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

XX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综合) 填空题 1、在现代国家里,只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一项国家权力。 2、行政处罚,就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子以制裁的行政行为。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4、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5、、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公平和公正、比例、权利救济六大原则构成了我国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 6、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上岗培训,经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7、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国家。 9、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权利主体具有,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10、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规定,无论其理由多么充分,都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

11、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取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 12、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处罚。 13、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的范畴。 14、只有县级以上的才享有行政拘留裁决权。 15、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有关国际条约。 16、送达应以为主要方式。 17、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18、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9、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和行政鉴定。 20、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行为。 21、行政执法主体可分为职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 22、从行政执法证件的用途来划分,可分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 23、行政执法的期间,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活动中必须遵守的。 24、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证明和确定特定的既存事实和的具体行政行为。 25、行政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落实“”方略,加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 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权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维护审判秩序; (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 (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执行死刑;

(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执法规范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心得体会 篇一: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执法规范化心得体会 为进一步抓好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我所于月召开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研讨会,提出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年活动。 一、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思想教育。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针对部分民警还存在着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执法公信力现象,执法思想、执法理念不正确是根本原因。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个民警都要清楚“权从何来”、“为谁执法”、“如何规范”等问题,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实现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目标。 二、抓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主体建设。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的保证,也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 1、是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我所民警管理。

2、是进一步规范我所各项规章制度,使我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章可循。 3、是应深入执法,抓好民警培训,切实做好民警执法教育。 三、抓执法制度建设。劳教执法工作纳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严格制定奖惩措施,才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使广大民警养成规范执法的习惯。抓好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明确执法质量考评的标准、考评范围、质量界定、结果运用等问题,将日常考评与季考评、年考评结合,将实地检查与往上考评相结合,将规范化管理同执法民警自身利益的捆绑和统一。总之,自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以来,我所始终把转变民警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能作为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措施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篇二:规范执法心得体会 规范执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明的不断进步,“老爷升堂”式的执法方式已经被永远地抛在历史的记忆中,成为现代影视业赚取票房的资料。从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天赋人权”开始,所有没有人格的“臣民”的心已经被“人权”照得通红通红!“国家权力为公民的权利而存在”应运而生。

人民法院编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源自:新京报 明年1月1日起,交通堵塞时,交警以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使用固定的执法用语。如有必要,交警上路执勤可配备枪支等武器。昨日,公安部发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对于治理超载有很明确的规定:检测结果为严重超载,驾驶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超载”,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待超载状态消除后放行;驾驶人如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超载”,可扣留车辆。 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事实,但不得采取扣留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规范1执法必须用规定“法语” 今后,交警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检查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处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罚款并采取强制措施等,都必须使用指定的执法用语。比如,交通违法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时,交警必须说,“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规范2不得随意开车追违法车

新规范规定,交警上路执勤执法时,如有必要,可带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执勤警车根据需要,也可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 只有在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有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生命时,交警可以驾车追缉。除此之外,交警不得开车追违法车,可当场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交警堵截。 上路执勤时,交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保证自身安全。比如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交警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危险化学品车如发生泄漏事故,交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规范3疏导交通时不受理投诉 据了解,路面交警执勤时,经常遇到问路、病人急需赶到某医院救助。今后,交警遇到《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所列举受理的群众求助,如遭受不法伤害、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公共财产需要紧急保护等,可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提供帮助,配合施救工作。 对于职责外的紧急求助,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

司法警察执行实施主体地位的确立

司法警察执行实施主体地位的确立 一、执行公信力缺失及“执行难”的成因 (一)法院判决应当被执行,否则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 无庸讳言,当前执行工作不尽人意:⑴执行法官被围、被殴事件接连不断,层出不穷,有的是当场对抗,有的是事后报复,于是,执行法官的自身安全问题成为严重隐患。⑵执 行积案越来越多,久执不结,久执无果现象严重,案件执结率低。尽管这样低的执结率大 部分还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虚数。⑶中止执行案件数居高不下。多数法院曾经为追求执行案 件的执结率,为减少执行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社会不满,一度将一时无法执结的案件经“技 术处理”后作为中止案件对待,导致执行中止案越积越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怨气越来 越大。⑷出于“穿警服好办事”的想法,不少法院的执行部门及其他部门的非司法警察穿 着警服①。法官们无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开警车、持警械、拿手铐,使用电警棍,穿着警察制服进行执行的现象以及自由实施拘传、拘留当事人现象广泛存在,这无疑 是对警察法的践踏,稍有法律常识的人就会对执行法官的这种越权行径产生疑问:是谁赋 予了他们这些无法律依据的权力?⑸为了克服执行困难,执行法官制定了许多的对策,悬 赏执行、公告曝光等等,但是收效甚微。 法院的执行部门已经尽力而为,其结果仍然阻止不了“执行难”现状的出现,这种现 状是法院和社会有目共睹的,无可否认。“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不满意、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而 且严重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严重影响着 国家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如果人民群众普遍的对法律和法官不信任,不敬畏,问题就严重了,其形成原因就应当引人深思了。 (二)“执行实施难”的成因在于权能性质不分,执行主体错位。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依法审查和裁决如同探囊取物、拿着尺子量竹杆,应该是没有什 么困难可言,“执行难”的主要难点无非就是执行实施难。因此,所谓的“执行难”应该 称“执行实施难”才更准确,更名符其实。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平安增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队伍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增强执勤民警的综合执法素质、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提升民警在群众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基层派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目前队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组织培训和民警自身努力,现在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质量不高,存在随意性。执勤民警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存在漏写、错写等现象,只要有人讲人情,就减轻处罚,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部分民警说教能力差,对一些法律解释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讲话用语不文明,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个别案件处理民警缺乏证据意识,不及时收集物证和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心理上增加负担。 二是执法不文明规范,为民服务观念不牢。个别执勤民警处理案件方式简单,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躁、硬,存在训斥当事人现象;个别办案民警不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忽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窗口民警向群众解答问题不热情,回答问题不清楚,给群众造成一种不为民办事的感觉,伤害了警民感情。 三是执法态度差,形象不佳。部分民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执勤执法中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以致于民警性情易暴躁成为大多数群众的共识。另外不少执勤民警不注意自身形象,警容风纪不整,而部分机关民警的“冷、硬、横、推”现象也已不是新闻,这些都使民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二、原因探究 (一)执法环境差、影响大。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对民警执法不理解,致使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时有发生妨碍执法案件。有的甚至威胁围攻民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7月份,仅派出所就发生民警被阻碍执法30多起,其中6名嫌疑人因情节恶劣被治安拘留。

派出所规范执法经验交流材料

派出所规范执法经验交流材料今年以来**派出所紧紧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个主题,坚持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统领,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转变民警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把规范执法工作推向前进。现将我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做以下汇报: 一、执法总体情况 目前,**派出所共有民警8人,其中党员5人,大专以上文化8人。今年我所受理治安案件26起,查结23起;立刑事案件**起,派出所破35起。在县局执法质量考评中,评查治安案卷20卷,优秀16卷,优秀率80%;评查刑事案卷3卷,优秀2卷,合格1卷,优秀率66.7%。我所自5月1日开始全部实行网上办案,今年我所网上网上办理行政案件8起,办理刑事案件4起。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夯实我所执法工作基础,我所注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年初,我所制定法律知识学习安排,学习分为集体组织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学习按照月学习计划进行,每月不少于四次,所领导亲自辅导,要求民警本着“带着问题去学,带着问题去思考”的态度,突出自我教育,认真开展了学习和座谈讨论,克服了空对空不触及思想、不触及实际的现象,并每月举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通过学习,我所民警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升,执法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执法台帐及执法档案建设 我所建立了接处警台账、值班记录、行政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刑事案件受理立案登记表,处理人员登记册、涉案财务登记表等十二种基础台帐;严格依据《延安市公安局执法档案建设试行规定》建立了单位及民警执法台账,将民警接处警、学法用法、办案、法律业务考试等执法活动全面、详细地进行记载。所有执法档案及执法台帐都能按照规定填写正确、整齐、完整。法制员建立了单位执法档案、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如实地记载了单位的执法情况及法制开展日常考核工作。 四、法制员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案件评查 对每月办理的案件,我所实行民警互查、法制员专查、所领导审核三重把关制度,严禁漏登、迟办、不办情况的发生。对民警进行量化考核,兑现奖惩。派出所为每名民警都建立了执法质量考评档案,通过对执法卷宗的每月一评,切实把住执法质量的细节关,并实行责任倒查,责任连带,对由于民警自身原因引起上访的年末评比时实现一票否决,取消评优受奖资格。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个长期任务,派出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成立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了班子成员分工。使全所民警能够切实解决在自身工作中仍然存在着的薄弱环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忧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行政执法考试试卷

酒泉市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基础知识测试试卷(B) 姓名:单位:职务: 一、填空题(10分,每题1分) 1、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取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 2、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处罚。 3、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的范畴。 4、只有县级以上的才享有行政拘留裁决权。 5、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有关国际条约。 6、送达应以为主要方式。 7、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8、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和行政鉴定。 10、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行为。 二、选择题(20分,每题1分) 1、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其某种权利、授予其某种资格或能力的行为是 A、行政检查 B、行政许可 C、行政奖励 D、行政征收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必须有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3、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适用的法理信条。 A、法无规定不得为 B、惩罚教育相结合 C、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D、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4、下列哪个不是行政执法人员。 A、工商执法人员 B、税务执法人员 C、城管执法人员 D、司法警察 5、行政执法培训应当由哪个机构统一负责。 A、政府法制机构 B、党校 C、行政学院 D、宣传部 6、行政执法依据不包括。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规章 D、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7、下列哪个机关无权制定政府规章。 A、甘肃省政府 B、兰州市政府 C、大连市政府 D、金昌市政府 8、证据的特征不包括。 A、合法性 B、客观性 C、相关性 D、程序性 9、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罚款 C、行政拘留 D、劳动教养 10、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多少日即视为送达。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11、某企业对某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A、市人民政府 B、省国税局

执法要求规范化建设内容

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容 (一)大力加强执法思想建设 1、深化民警思想教育。要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民警职业道德教育,把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捍卫法律、忠于职守作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底线。要使各级领导和广大民警成为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有除暴安良之志,有恪尽职守之德,有规范执法之能,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模范执法者。 责任单位:政治处。各执法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二)大力加强执法主体建设 2、加强执法教育培训。把加强执法主体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长效性的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切实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大练兵要求,迅速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江西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指南》收录的执法规范内容,充分利用江西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平台,按时组织民警参加网上执法规范考试,使每位民警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业务规范,明白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真正使规范成为民警日常执法的行动指南,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 责任单位:政治处、法制室。 3、深化主办民警责任制。进一步深化主办民警责任制,加强对制度推行情况的调研和督促,推动该项制度落实到位。将主办民警资格及其执法质量与立功授奖、评选先进、

职务晋升挂钩,实行主办案件执法质量一票否决制。对发生严重执法问题,不具备基本执法素质、不能单独执法者,责令离岗培训学习,培训后仍不胜任者,调离执法岗位。 责任单位:政治处、法制室。各执法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4、完善办案单位法制员制度。加强对公安法制民警和各警种法制员的教育培训,举办公安法制民警培训班和各警种专、兼职法制员培训班,更新、提高法制民警和各警种法制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使各单位法制员充分发挥指导、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法制室。各执法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5、加强辅警人员管理。尽快出台辅助人员(包括交通协管员、治安巡防员、保安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其单独从事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交警大队、治安大队。 (三)大力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6、规范民警110接处警规程及公安机关常见警情处置。有效解决案件移交和衔接问题,保证现场取证、处置及时,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指挥中心。各执法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7、强化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指导意见》,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行平和执法方式,引导民警改进执法态度,提高执法艺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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