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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传染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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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结核病防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规范化临床使用指南

医务科

药剂科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现行法律、法规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11月14日施行)

3.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37号

4.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自2007年5月1日起)

5.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6.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2007年1月25日

二、与临床使用相关的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1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1.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1.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

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5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

1.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

1.7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可以带出医疗机构使用(哌替啶除外)。

1.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9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1.10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

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1.11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2.1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2.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2.3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

3.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

3.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

3.3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

3.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手术室储存管理制度

4.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4.2 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4.3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

4.4 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

4.5 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

4.6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

4.7 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4.8 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保卫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4.9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

员。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5.1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5.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5.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5.4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5.5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配资格。

5.6培训单位为二级以上医院时,医院应当将授课内容、授课时间、授课教师、学员名单等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名单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7医疗机构或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

培训、考核工作。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6.1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也可在普通病历上加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用病历”字样)。

6.2 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签署知情同意书。

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3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诊医师也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即可启用。

6.4 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

6.5 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6.6 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6.7 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取药后专用病历由药房收回,药房应将专用病历及时交回病历保管处。

7.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

7.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7.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7.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

7.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

7.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7.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8.处方医师职责

8.1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8.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8.3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8.4门(急)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8.5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6为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8.7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8.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使用。

8.9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8.10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8.1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8.12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的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

1.根据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是: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用镇痛药。(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

(3)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3天给药1次。故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

(4)调整药物剂量。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

(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

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如发生过量使用阿片类导致的严重呼吸抑制,应立即注射0.4 mg纳络酮,如果20分钟内呼吸仍无改善,可能是由于0.4 mg的纳络酮不足以逆转摄入体内的阿片类,此时应继续注射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6)辅助用药。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辅助治疗可加强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软组织浸润、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内压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三环类抗抑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对骨转移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物。

总之,疼痛治疗时,选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多种给药途径交替使用、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

2.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1)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患者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的调整。

(2)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医疗关系。使用强阿片类药物之前,患者与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强调功能改善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3)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4)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

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5)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管理应严格。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6)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只能用于住院病人。

3.阿片类镇痛药的临床应用

3.1药物特点:该类药物种类多,可选剂型多,无饱和剂量限制(即无天花板效应),根据半衰期的长短可将阿片类药物分为两大类。半衰期较短的药物作用时间为3~4小时;半衰期较长的药物作用时问可达8~12小时;作用时间最长者可达72小时。应用阿片类药物镇痛宜根据患者疼痛强度、个体需要,选用不同的药物进行个体剂量滴定,尽快达到无痛。

3.2阿片类药物的临床应用:

(1)给药途径以无创为主,可以选择口服、透皮贴剂等。也可临时用皮下注射,必要时PCA给药。

(2)初始剂量滴定:即释吗啡滴定方案:第l天固定剂量,盐酸吗啡5~10mg,q4h。第l天解救剂量,疼痛无缓解或缓解不理想,于两次用药之间给予解救量盐酸吗啡2.5~5mg,q4h。次日总固定量=前日总固定量+前日总解救量。将总固定量分6次口服(即为q4h)。次日解救量为当日总固定量的10%。依法逐日调整,

直到疼痛消失或稳定在2级以下即可继续服用或将稳定的每日口服总量分两次量并改服控释吗啡。如疼痛仍有波动,则继续用前法即释吗啡滴定剂量。

控释吗啡滴定方案:第1天,控释吗啡10~30mg,q12h,次日疼痛若无缓解或很少缓解,则依首次总剂量的30%~50 %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疼痛消失或降到2级以下。

吗啡转换成芬太尼透皮贴剂:滴定吗啡达稳定的日剂量后,其日剂量的1/2即为芬太尼透皮贴剂用量(即μg/h,q72h)。

芬太尼透皮贴剂的初始剂量滴定:用芬太尼透皮贴剂25μg/h,同时口服即释吗啡10mg,q4h×2次。

如需减少或停用阿片类药物,则采用逐渐减量法,即先减量30%。两天后再减少25%,直到每天剂量相当于口服30mg吗啡的药量,继续服用两天后即可停药。

如从吗啡换用芬太尼透皮贴剂治疗,则需在使用芬太尼透皮贴剂时,同时以吗啡原用剂量使用6~12h,方可停用吗啡。

(3)阿片类药物个体剂量滴定和维持:

疼痛强度考虑剂量增加幅度

7~10 50%~100%

4~6 25%~50%

2~3 25%

①合适的剂量是指能够缓解疼痛而无不可控制不良反应的剂量。

②应按时、按需增加剂量,剂量的增加与疼痛强度相关。

③如果出现不可控制的不良反应,疼痛强度<4,考虑将滴定剂量下调25%或重

新评价。

④大约在5个半衰期内达到平衡。

⑤阿片类药物维持剂量的原则:当所需的24小时阿片类药物剂量稳定时,考虑将短效阿片类药物更换为缓释阿片类药物,用以控制慢性持续性疼痛。

控释吗啡片q8~12h

芬太尼透皮贴剂q72h

⑥在应用缓释阿片类药物期间出现突发性疼痛(疼痛急性发作,与活动、体位相关的疼痛和剂量末期的疼痛)时,使用解救剂量的短效阿片类药物。

解救剂量:每小时可使用10%~20%的24小时口服量。

如果患者不断按需给药,或按时给药的给药间隔末期也不能缓解疼痛时,考虑增加缓释阿片类药物的剂量。

(4)阿片类药物之间的剂量换算:

药物非胃肠给药口服等效剂量

吗啡 10mg 30mg 非胃肠道:口服=1:3

可待因 130mg 200mg 非胃肠道:口服=1:1.2

吗啡(口服):可待因(口服)=1:6.5

芬太尼透皮贴剂 25μg/h(透皮吸收) 外贴

芬太尼透皮贴剂μg/h,q72h剂量=1/2

×口服吗啡mg/d剂量

(5)阿片类药物引起呼吸抑制的处理:纳洛酮0.4mg溶于生理盐水10ml中,每两分钟静脉推注0.5ml。或将纳洛酮O.8mg溶人生理盐水250ml中静脉点滴。一旦呼吸状态稳定,则减少或停用纳洛酮,以防纳洛酮对抗药物镇痛作用而致突发疼

痛危象。

(6)阿片类药物临床应用注意事项:①出现中度以上疼痛应早期应用,用足剂量,经常根据病情调整剂量;②应用阿片类药物同时应重视对药物不良反应的预防;

③疼痛加剧时要增加单次用药剂量,而不要增加给药次数;④接受即释吗啡治疗者可于睡前将剂量加倍,以防疼痛干扰睡眠;⑤控释片不可碾碎服用;⑥应用阿片类药物治疗时,应有疼痛强度及剂量滴定的记录。

4.患者自控镇痛(PCA)

患者自控镇痛是指当出现疼痛时,通过PCA装置由患者控制给予镇痛药物,单次剂量预先由医师设定,以每给药1次即可产生有效的镇痛效果,同时不产生明显的过度镇静或呼吸抑制为理想剂量。间隔时间一般在5~15分钟。本方法效果好、安全性高,在临床中应用广泛。

4.1.优点患者自己可以控制疼痛,减少心理恐惧和焦虑;患者自己调控用药,易于达到最小有效浓度,容易适应个体差异;不良反应小,镇痛效果好;镇痛药物的总量相对较少。

4.2.缺点需要对使用者进行培训;如果药物浓度配置过低需反复给药,给药的时间间隔过短,使患者感到疑虑和烦躁,导致镇痛的满意度较低。

4.3.PCA的给药途径主要包括静脉、皮下、硬膜外腔和神经干或神经丛。静脉目前应用最广,可以方便地使用外周静脉和锁骨下静脉留置管。可以迅速滴定出最低有效浓度的用药量。阿片类药物PCIA的推荐方案:芬太尼PCIA术后镇痛用量为0.19-2.0mg/天(浓度0.01mg80/ml)。

5.阿片类药物的术后应用

5.1.剂量阿片类药物镇痛应采用个体化剂量。在获得镇痛效果的同时必须考虑

不良反应的影响。由于个体对阿片的需要相差很大,应确定每一位患者的阿片药物选择、剂量和给药频率与途径。小剂量静脉滴定常常是估计起始剂量的最佳方法。随后的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反应和不良反应进行相应调整。如果给予等效剂量,所有阿片类药物可以产生相同的镇痛效果。与体重相比,年龄是成人阿片类药物需求量的更佳预测因子。

在未使用过阿片类药物的患者中,大手术后如果给予PCA吗啡镇痛,最初24小时的吗啡需求量大约可以按照下面公式估计:20~70岁患者的吗啡需求量=100一年龄。也就是说,吗啡需求量随年龄增长进行性降低。当然,患者间的个体差异很大,但这一方法可以用于阿片类初始剂量的大概估计。

获得同样镇痛效果,老年患者需要的阿片类药物剂量更小,而由于年龄相关性清除半衰期的延长,镇痛时间更长。体重是目前确定儿童阿片类药物需求量的最重要因素,但同样需要密切监测,做到剂量的个体化。

5.2.阿片类药物等效镇痛剂量表

药物胃肠外口服

吗啡 10mg 30mg

哌替啶 100mg 300mg

芬太尼 0.1mg NA

可待因 130mg 200mg

曲马朵 80~100mg 100mg

5.3.已发表的等效镇痛剂量并不一致,对于每一例患者,必须将临床反应作为判断标准。由于这些药物之间没有完全交叉耐受性,因此在更换药物时应采用低于等效剂量,滴定至起效。

5.4.大剂量和(或)长期使用哌替啶可导致去甲哌替啶的积聚,该代谢产物具有神经毒性。不推荐口服哌替啶。

5.5.不推荐分次肌注芬太尼。

5.6.一般不推荐可待因单次口服剂量超过60mg。

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常用剂量

注:1.哌醋甲酯(第一类精神药品)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2.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四、附件

1.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癌痛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

癌症疼痛直接影响病人的生存质量,三阶梯止痛疗法是指在对癌症的部位和性质作出明确诊断后,根据疼痛的原因和程度选择相应的镇痛药物。

对于轻度疼痛的病人应主要选用解热镇痛药,即非甾体类抗炎药,如阿司匹林、扑热息痛、水杨酸、苯丁唑酮、布洛芬、萘普生、消炎痛、氟双布洛芬等。有胃肠疾病、肾疾病、血小板减少及过敏的病人应慎用此类药物。

对于中度疼痛的病人应选用弱阿片类药物,如可待因、左旋丙氧酚、曲马多、度冷丁等。此类药物常与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合用,以加强镇痛效果。

对于重度疼痛的病人应选用强阿片类药物,如吗啡等。此类药物有成瘾性,属于严格控制使用的镇痛药,常与非甾体类抗炎药合用以增强疗效。

三阶梯止痛的主要原则是:①口服给药。镇痛药应尽可能口服,以便于病人长期用药。癌症病人口服强阿片类药物,极少产生精神和身体上的依赖性,因为癌症病人要求的是镇痛效果而不是精神上的享受。②按阶梯给药。根据病人疼痛的程度,按三种程度给予前文提及的三种药物,给药量应逐步增加。③按时给药。止痛药不是在病人疼痛时才给药,而应规律地按时给药。一般3~6小时给药1次。④用药个体化。要针对具体病人制定具体的给药剂量和时间间隔。

2.成都市传染病医院、成都市结核病防治院《麻醉药品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患者投诉及处理流程

患者投诉及处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 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为进一步拓宽患者反映意见的渠道,方便患者投诉,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和医院关怀服务的宗旨,积极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结合医疗服务工作特殊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一、患者投诉的途径 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如下途径投诉: 1.来信来访(邮编:164199;地址:五大连池市沿河街61号)。 2.投诉电话 3.电话传真投诉()。 4.医院纪委电子邮箱投诉()。 5.医院意见箱等其它渠道。 二、投诉人须知 1.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应注明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联系电话,院方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门诊患者应注明门诊时间、科室及门诊医生诊断、治疗等。 3.住院患者应注明入院时间、科室、床号、住院号、主管医生及诊断、治疗等。 4.投诉的具体事实应清楚、处理要求应明确。 三、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流程 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 1.医院接到患者的投诉后,接待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或做好记录。 2.根据患者投诉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按照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的责任人,应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患者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的核实查证,原则上在7日内将核实查证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予以回复(节假日顺延)。 4.对患者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的接待处理以及回复,应按照中纪委有关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的精神办理。 5.对上级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新闻媒体转来患者反映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相关问题的来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48890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传染病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 目录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 1□总则 2□术语与略沿 2.1 术语 2.2 略语 3□选址 4口总体规划 5□建筑设计 5.1 —殷规定 5.2 门诊郎与接诊部 5.3 急诊部 5.4 医技科室 5.4.1 放射检查室 5.4.2 功能检查室 5.4.3 血库 5.4.4 中心供应室 5.4.5 手术部 5.4.6 病理科 5.4.7 药剂科 5.5 住院部 5.6 后勤保障部门 5.6 1 洗衣房 5.6.2 营养膳食科 5.6.3 锅炉房 5.6.4 太平间 5.6.5 车库、停车场 5.7 室装修和其他要求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电气 9□智能化 10□医疗气体 11□环境保护 12□节水与节能 13□防火与消防 1.总则 1.1适用围 本建筑设计规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与依据。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设计原则 1.2.1本建筑设计规核心是从传染病传播的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控制传染源的原则。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并针对传染病医院的特点,重视医疗区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作区域的相对区划。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机率。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的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发展变更可能性 与其他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的特性。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性以及在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的日后发展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虑医院日后改扩建的灵活可能性。 1.2.3医疗空间环境 从心理社会生物医学模式出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病患者就医诊治的医疗环境空间,考虑在院区长期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空间。人性化医疗环境外空间的创造注重绿色生态环境技术的运用。构筑以人为本,回归自然的医疗设施。 1.2.4 环境保护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重视医院外环境的卫生安全,既要防止院区外污染环境对院医疗区的干扰污染,更要防院区污染源的管理与控制,不造成二次污染。病患者使用接触过的一次性用品、污染梯、纱布、食物残渣、病患者的排泄物以及检验用血样、体液标本、病理组织标本等均应根据不同传染病种采用有效对路,适宜的合理的定点定人收集渠道,采用可靠的无菌消毒处理措施。 传染病医院医疗垃圾收集、焚化,医院污废水汇集处理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1.2.5公用系统设计 如采用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特别注意建筑物的气流组织。严格保证清洁区空流流向次清洁区再流向污染区。即应当对清洁区、次清洁区与污染区的气疏压力形成级差,由清洁区向次清洁区、污染区依次递减,严禁倒流。 楼宇自动化、信息自动化BAS、PACS、LIS、RIS等将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减少医务工作人员的来往活动,提高工效并减少院交叉感染的风险。大型医院以及在有条件地区应尽量配置。 2.术语与略语 2.1 术语 2.1.1 传染病医院 Infections diseases Hospital 2.1.2门诊与接诊 Outpatient Dept & referal dept. 2.1.3急诊 emergency dept. 2.1.4医技部门 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2.1.5住院部 inpatient dept. 2.1.6后勤保障部 logistic dept. 2.2略语 2.2.1 CT 计算机断层扫描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2.2.2 EEG心电图 Electro cardiograph 2.2.3 EKG肌电图 Electro 2.2.4 PACS图文存储传输系统 Picturized Archiefing communication system 2.2.5 LIS化验信息系统 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2.2.6 RIS放射信息管理系统 Radi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2.2.7 1CU重症监护 Intensive Care Unit

患者投诉及处理流程

患者投诉及处理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为进一步拓宽患者反映意见的渠道,方便患者投诉,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和医院关怀服务的宗旨,积极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结合医疗服务工作特殊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一、患者投诉的途径 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如下途径投诉: 1.来信来访(邮编:164199;地址:五大连池市沿河街61号)。 2.投诉电话 3.电话传真投诉()。 4.医院纪委电子邮箱投诉()。 5.医院意见箱等其它渠道。 二、投诉人须知 1.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应注明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联系电话,院方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门诊患者应注明门诊时间、科室及门诊医生诊断、治疗等。 3.住院患者应注明入院时间、科室、床号、住院号、主管医生及诊断、治疗等。 4.投诉的具体事实应清楚、处理要求应明确。

三、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流程 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 1.医院接到患者的投诉后,接待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或做好记录。 2.根据患者投诉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按照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组织制定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的责任人,应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患者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的核实查证,原则上在7日内将核实查证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予以回复(节假日顺延)。 4.对患者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的接待处理以及回复,应按照中纪委有关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的精神办理。 5.对上级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新闻媒体转来患者反映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相关问题的来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原则上在7日内向转信的相关单位回复(节假日顺延)。 6.对于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或医疗纠纷投诉问题的接待处理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要求 1.在接待处理来信来访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2.接待处理患者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事实求是。 3.尊重患者,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患者意见,不得推诿、敷衍,积极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参考稿) 日期:2006年2月27日来源:作者:本站编辑:龚晖访问: 1128 次 [字体:大中小]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仅供参考,以正式发文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范本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城市规模与等级,医院服务半径与服务人口,依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现有可利用卫生资源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并应纳

临床病人紧急状况处理流程图

临床病人紧急状况处理流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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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反应 [应急预案] 1.发现病人出现输血反应,立即报告医生。反应轻者:减慢输血速度,按医嘱给予抗过敏药物,继续观察。反应严重者:立即停止输血,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病人寒颤时注意保暖,高热时给予物理降温,过敏严重者配合医生抢救。 3.做好解释和安慰工作,减轻病人及家属的焦虑情绪。 4.再次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交叉配血试验、保存输血袋、必要时取病人血样送血库。 5.通知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并查找原因。 6.做好各项记录,认真交接班。 [处理流程]

输液反应 [应急预案] 1.发现病人出现输液反应,立即报告医生。 2.反应轻者,减慢输液滴速,同时注意观察病人症状及体温变化。 3.反应严重者,立即停止输液,按医嘱给药,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对症处理病人出现的症状。 4.做好解释和安慰工作,减轻病人及家属的焦虑情绪。 5.与家属共同封存剩余溶液和输液器,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 6.根据医嘱抽取病人血样标本,并详细记录病人生命体征及处理过程。 7.及时向感染科等有关部门汇报。 [处理流程]

化疗药物外渗 [应急预案] 1.发现病人化疗药物外渗,立即停止给药,保留针头强力回抽漏于皮下的药液。 2.评估外渗的穿刺部位、面积、外渗药物的量、皮肤的颜色、温度、疼痛的性质。 3.根据病人的评估结果,局部用2%的普鲁卡因加地塞米松或者生理盐水在穿刺部位和肿胀范围做环形及点状封闭。 4.外渗24小时可以局部给予冷湿敷以减轻疼痛和预防组织坏死,可以使血管收缩,减少药液向周围组织扩散。 5.抬高患肢,减轻因药液外渗而引起的肢体肿胀,避免患处的局部受压。。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2008 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 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 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 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 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 34 —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 建筑设计 5.1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 5.1.1在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有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女口设坡道时,应按无障碍要求另设计为残疾人专用的坡道。 5.1.2医院的各个分区和医疗用房应在交通本枢纽处,如大厅、电梯门、各科室入口 处等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5.1.3电梯 1)二层及一二层以上的门诊楼宜设电梯,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 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时,应设污物梯。有条件时可增设自动扶梯。 2)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规模电梯”。 3)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5.1.4楼梯 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小于0 16m。 3)主楼梯和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5.1.5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坡道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并应有防滑措施。 5.1.6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坡道 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及景观。 5.1.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室内净咼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疋: 1 □ 诊杳室2.60m病房2.80m 2口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1 要而疋。 5.1.10病房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宜小于或等于75dB。 5.1.11所有医疗用房必须满足医疗使用和医疗设备对环境的特殊要求。 5.1.12厕所 1)室内厕所京戏设前室,门急诊、医技科室病人公用厕所应将前室成宽式布置,不设门扇,并应设非手动开关龙头的洗手盆。 2)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3)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 x 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 里外开启。 4)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力拉手”。 5)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所。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1.80m x l.40m。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2.00m x l.00m。 6)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 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7)每个护理单元至少设一间带无障碍厕位的病房。 5.2门诊部与接诊部

传染病医院现状及改革之路探索

传染病医院现状及改革之路探索 发表时间:2014-12-16T10:21:37.890Z 来源:《中华医学杂志》2014年11月44期供稿作者:胡志杰张雪华[导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增多,加快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胡志杰张雪华 [摘要]传染病医院在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的传染病医院正面临着生存与挑战,本文通过现状进行分析,探索传染病医院发展之路。 [关键词]传染病医院现状医院改革 DOI:10.3760/cma.j.issn.0376-2491.2014.44.060 作者单位:215007 江苏苏州,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传染病医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增多,加快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和蔓延。目前,我国面临着新老传染病的双重威胁,老的传染病又卷土重来,新传染病不断被陆续发现;近年有多起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流行,如艾滋病疫情、甲型肝炎流行和血吸虫病的再次增多,特别是SARS、禽流感、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的爆发流行,使得传染病医院在卫生事业中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这给医院带来了机遇与发展,但同时面临着挑战。为此,本文通过对传染病医院目前的生存现状进行分析,探索改造发展之路。 1.传染病医院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1.1政府投入不足,财政补助不到位 传染病防治工作关乎国计民生,传染病医院是公共卫生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了大量的公共医疗工作。但近年来我国传染病医院普遍出现运行困难,财政补助投入明显不足,政府投入额度远远不能满足医院在传染病诊疗方面的付出,这给医院发展带来了危机。2013年我院的财政补助不足占业务收入的14.88 %,较我市其他公立医院而言,无特殊的倾斜政策。特别是在突发疫情后由医院先行垫付,政府的财政补偿不能及时到位。随着医改的推进,医院药品加成将逐步取消,这对于内科用药为主的传染病医院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传染病医院的诊疗手段主要集中在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内科治疗上,治疗技术单一,因此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远远高于其他医院[1]。 1.2运营行成本高,业务拓展难 以苏州市某传染病医院为例,该传染病医院建筑格局、功能分区、消毒隔离、医疗垃圾收集焚化、污废水汇集处理等方面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在为应急状态下救治烈性传染病病人储备的专用防护设备日常实际使用率很低,常规防护设备消耗量大,使得其运行维护成本较大,是一般综合性医院的1.5-2倍[2]。 由于老百姓对于传染病的偏见与恐惧,一度认为进传染病医院就会得传染病,初发或初治传染病患者常在综合医院就诊,导致门诊量部分流失。传染病医院开展的综合业务相应受限,在市场化竞争下处于劣势。 1.3支撑学科薄弱,人力资源匮乏 近年来,突发、新发传染病不断涌现,SARS、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等,这些疾病的出现对传染病医院的救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传染病医院发展支撑学科,比如外科、妇产科、呼吸科、消化科、重症监护等科室,但步履艰难。综合救治能力仍不能满足突发、新发传染病临床诊治的需求。由于传染病医院医务人员低收入、高职业暴露风险,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缺乏竞争力与吸引力,并难以留住优秀人才。近几年,传染病医院医护人员的投入与回报难以达到其心理预期,人才流失率居高不下,而靠医院自身培养人才——特别是培养专家型人才,显得尤为困难,这严重影响了传染病医院的发展。 1.4在市场化运作下公益性淡化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许多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被迫参与市场化竞争,并且按照营利性模式运行,公益性被淡化,医院发展、运转、人员工资支出等均靠医疗创收弥补,甚至从事教学、科研的经费也由患者买单。在创收的同时淡化了传染病医院在应对突发传染病时承担的特殊职能,技术储备与人才培养落后于综合性医院。 2.传染病医院改革探索 随着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的迈进,公立医院改革将成为医改重点,并明确指出“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组成,取消以药养医。取消药品加成,这对传染病医院的冲击很大。传染病医院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任务,对于它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国计民生,要坚持走“平战结合[3]”之路,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来解决传染病医院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2.1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政策倾斜 2.1.1传染病医院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了更多的公益性和社会职能,因此政府应确保医院建设、运行与发展。近年来,3政府对传染病医院的财政补助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综合性医院一样,政府对传染病医院仍实行差额补助。卫生部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对传染病医院等公立专科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这无疑对传染病医院是一个利好消息,建议政府财政对于医院运转的公共经费予以专项经费补助,来弥补医院消毒隔离、防护产生的巨大开支及业务亏损。 2.1.2争取行政部门支持,加强归口管理。实行传染病归口管理,集中收治。保证了传染病医院业务来源,提高了病床使用率,并且有利于患者接受规范治疗,防止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加大对传染病收治归口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医院接诊、转诊疑似床染病患者程序。目前,苏州市肝病、结核病、艾滋病等患者基本在我院治疗。为进一步做好母婴阻断工作,我院与卫生行政部门沟通,争取将艾滋病孕妇、乙肝孕妇分娩到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归口管理,有利于传染病医院走出困境及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可持续发展。 2.2平战结合,坚持传染病医院作为战备医院的长期战略思维,建立一个平时练兵,战时实行隔离区独立运行体系。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传染病医院在公共卫生救治公系中的核心作用,以公共卫生单位对传染病医院定性,对传染病医院从事传染病专业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实行全额财政补助政策[4]。而对其他专业则与普通医院人员一样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对传染病医院在平时演练,物质储备,人才进修培养,基础设施与专用医疗设备投入方面给予倾斜政策。以保证传染病医院“养兵千日,用兵一时”。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 计规范 1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与略沿 2.1 术语 2.2 略语 3□选址 4口总体规划 5□建筑设计 5.1 —殷规定 5.2 门诊郎与接诊部 5.3 急诊部 5.4 医技科室 5.4.1 放射检查室 5.4.2 功能检查室 5.4.3 血库 5.4.4 中心供应室 5.4.5 手术部 5.4.6 病理科

5.4.7 药剂科 5.5 住院部 5.6 后勤保障部门 5.6 1 洗衣房 5.6.2 营养膳食科 5.6.3 锅炉房 5.6.4 太平间 5.6.5 车库、停车场 5.7 室内装修和其它要求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与依据。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内的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设计原则 1.2.1本建筑设计规范核心是从传染病传播的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控制传染源的原则。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

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并针对传染病医院的特点,重视医疗区内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作区域的相对区划。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机率。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的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发展变更可能性 与其它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的特性。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性以及在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的日后发展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虑医院日后改扩建的灵活可能性。 1.2.3医疗空间环境 从心理社会生物医学模式出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病患者就医诊治的医疗环境空间,考虑在院区内长期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空间。人性化医疗环境内外空间的创造注重绿色生态环境技术的运用。构筑以人为本,回归自然的医疗设施。 1.2.4 环境保护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重视医院内外环境的卫生安全,既要防止院区外污染环境对院内医疗区的干扰污染,更要防范院区内污染源的管理与控制,不造成二次污染。病患者使用接触过的一次性用品、污染梯、纱布、食物残渣、病患者的排泄物以及检验用血样、体液标本、病理组织标本等均应根据不同传染病种采用有效对路,适宜的合理的定点定人收集渠道,采用可靠的无菌消毒处理措施。 传染病医院医疗垃圾收集、焚化,医院污废水汇集处理应予以高度

传染病医院的选址要求与总体布局规划方案

传染病医院的选址要求与总体布局规划方案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设计人员对医院不同科室的的工作流程有相当熟悉的了解,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知识,在此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地分区、组织流线,才有可能创造出一个令人愉悦的医疗康复环境。现在就让未名雷蒙特公司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传染病医院的选址要求与总体布局规划方案。 一、传染病医院的选址要求 1、新建传染病医院,在选址时应依据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2、考虑患者就诊方便,新建院区宜靠近道路、公共交通及其他交通工具可及的地段,尽量靠近并利用现有给排水、供电、电信、热力、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条件。 3、新建医院院址原则上应选择远离入口密集的生活与活动区,包括高密度人口居住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场所以及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文化场所。 4、新选院址还应远离其他有可能造成卫生污染或事故灾害的场所,如食品、饲料加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加工储存等场所。 5、选择地形规整平坦便于布置,并选择地质构造稳定有利于结构安全与抗震,避免低洼易受洪水侵害地段;选址环境要安静,便于患者的康复缓解,同时应远离污染源。

6、新院址如选择布置在城市地段,根据中国建筑科学院的研究分析,其周边应设置20m或20m以上绿化隔离带作卫生隔离带。在院区内建设传染病区应综合考虑该区与医院其他区域之间的卫生隔离带。 二、传染病医院总体布局规划 1、根据医院规模设置2-3个院区出入口,院区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安排在交通主干道上以免造成交通车流阻断。大型传染病院可分设门急诊出入门、住院探视出入口及后勤保障、污物出入口。此外,医院出入口附近应布置救护车冲洗消毒场地。 2、传染病医院位于近郊区或远郊区时,应事先协调病患者就医转诊交通工具。 院区内应按照所在城市交通部门要求标准设置相应足够数量停车位并按要求合理比率分配地上与地下停车位数;大型医疗设施应考虑病患者与医疗下作人员停车场地的划分;根据所在城市具体情况,按要求安排摩托车及自行车停放点。 3、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应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首先,完整的传染病院区一般分为隔离区、限制区、行政后勤保障区、职工生活区等几个大区。隔离区安排医技楼、病房楼以及相应的垃圾焚烧等;限制区安排为一线服务的医务人员的居住生活设施以及相应的后勤保障用房(包括中心供应室、供氧站等)。其次,要严格控制流线,这些分区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要很好地组织好人流、物流以及车流,保证它们的洁、污流线相互分开,互不交叉。 4、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且建筑之间要保持必要的间距,减少密度,确保自然通风,以此控制交叉感染。

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双城区中医院 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为进一步拓宽患者反映意见的渠道,方便患者投诉,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和医院关怀服务的宗旨,积极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并结合医疗服务工作特殊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一、患者投诉的途径 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如下途径投诉: 1.来信来访(邮编:150100;地址:黑龙江省双城区先进街10号院办收)。 2.电话传真投诉(2)。 3.投诉电话:2 二、投诉人须知 1.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应注明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联系电话。 ! 2.门诊患者应注明门诊时间、科室及门诊医生诊断、治疗等。 3.住院患者应注明入院时间、科室、床号、住院号、主管医生及诊断、治疗等。 4.投诉的具体事实应清楚、处理要求应明确。 三、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流程: 1.医院接到患者的投诉后,接待部门应及时进行登记或做好记录。 2.根据患者投诉的问题进行分类,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

则接待处理患者投诉。 3.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的责任人,应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患者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的核实查证,原则上在7日内将核实查证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予以回复。 4.对患者匿名来信反映问题的接待处理以及回复,应按照中纪委有关对匿名信处理规定的精神办理。 5.对上级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新闻媒体转来患者反映我院医疗服务工作相关问题的来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原则上在7日内向转信的相关单位回复。 6.对于情况复杂的信访案件或医疗纠纷投诉问题的接待处理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传染病院建筑设计规范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目录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2□术语与略沿 2、1 术语 2、2 略语 3□选址 4口总体规划 5□建筑设计 5、1 —殷规定 5、2 门诊郎与接诊部 5、3 急诊部 5、4 医技科室 5、4、1 放射检查室 5、4、2 功能检查室 5、4、3 血库 5、4、4 中心供应室 5、4、5 手术部 5、4、6 病理科 5、4、7 药剂科 5、5 住院部 5、6 后勤保障部门 5、6 1 洗衣房 5、6、2 营养膳食科 5、6、3 锅炉房 5、6、4 太平间 5、6、5 车库、停车场 5、7 室内装修与其她要求 6□给水排水消防与污水处理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电气 9□智能化 10□医疗气体 11□环境保护 12□节水与节能 13□防火与消防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得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得原则与依据。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内得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设计原则 1、2、1本建筑设计规范核心就是从传染病传播得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控制传染源得原则。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并针对传染病医院得特点,重视医疗区内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作区域得相对区划。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得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机率。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得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发展变更可能性 与其她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得特性。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性以及在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得日后发展预留一定得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虑医院日后改扩建得灵活可能性。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传染病医疗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法规,尤其是重视贯彻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在内的相关条例与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以及科学先进与勤俭节约的辨证关系。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以及传染病后备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第六条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独立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巨鹿县医院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3

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为进一步拓宽患者反映意见的渠道,方便患者投诉,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体现以病人为中心和医院关怀服务的宗旨,积极维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结合医疗服务工作特殊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患者投诉及接待处理流程》。 一、患者投诉的途径 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有意见可通过如下途径投诉: 1.来信来访。 2.投诉电话 3.电子邮箱投诉。 4.医院门诊及病区意见箱等渠道向医院投诉。 二、投诉人须知 1.患者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应注明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联系电话。 2.门诊患者应注明门诊时间、科室及门诊医生诊断、治疗等。 3.住院患者应注明入院时间、科室、床号、住院号、主管医生及诊断、治疗等。 4.投诉的具体事实应清楚、处理要求应明确。 三、医院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流程: 1.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接待全院所有投诉,各科主任为投诉责任人,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接待、登记、处理、反馈等工作。

2. 医患关系办公室根据投诉的问题进行分类,并通过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院长、主管院长、职能主管、科室主任)进行处理。 3.医患办关系公室人员将患者或家属投诉的事由、意见、建议记录在《登记表》上,并告知答复时间。 4. 医患办公室人员填写《医疗投诉通知书》,并交给科室相关责任人。 5、相关科室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医患办人员调查。由科主任写出核实情况并相关人员签字,于下个工作日内交回医患关系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特殊情况,可报院领导批准延长时间,但原则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5.医患关系办公室人员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或相关职能科室讨论,提出定性结论和整改意见。 6.由医患关系办公室在一周内将处理意见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如有不同意见,同时告知其它解决途径。 四、接待处理患者投诉工作要求: 1. 接待处理患者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事实求是。 2. 尊重患者,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患者意见,不得推诿、敷衍,积极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在接待患者的投诉工作中,应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4. 坚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妥善的对患者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和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52225

5.建筑设计 5.1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 5.1.1在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有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如设坡道时,应按无障碍要求另设计为残疾人专用的坡道。 5.1.2医院的各个分区和医疗用房应在交通本枢纽处,如大厅、电梯门、各科室入口处等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5.1.3电梯 1)二层及—二层以上的门诊楼宜设电梯,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有条件时可增设自动扶梯。 2)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规模电梯”。 3)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5.1.4楼梯 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小于0 16m。 3)主楼梯和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5.1.5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坡道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并应有防滑措施。 5.1.6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及景观。 5.1.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诊查室2.60m 病房2.80m 2□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5.1.10病房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1.11所有医疗用房必须满足医疗使用和医疗设备对环境的特殊要求。 5.1.12厕所 1)室内厕所京戏设前室,门急诊、医技科室病人公用厕所应将前室成宽式布置,不设门扇,并应设非手动开关龙头的洗手盆。 2)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3)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4)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力拉手”。 5)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所。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l.40m。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l.00m。 6)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7)每个护理单元至少设一间带无障碍厕位的病房。 5.2门诊部与接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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