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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登录查核明细表

WBL24-01-04A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 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精)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 环保管理制度 目录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 度 ........................................... 环境因素识别管理制 度 ........................................... 废气排放管理制 度 ...............................................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 度 ............................................. 安全环保部 月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 度 .......................................

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监测制 度 ...............................................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员工环境保护观念,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保护宣传和环保活动等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在职工作人员的环保教育。 (三)对外包单位的环保培训教育,由外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教育,安全环保部对外包单位的培训教育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 (二)安全环保部对各系统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第四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新入厂员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在接受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同时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 国际公约 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 2内罗毕宣言1982-5-18 321世纪议程1992-4-3 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 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 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 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0生物多样性公约 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 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 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 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 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 18京都议定书

环保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 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 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 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 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 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 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 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 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 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 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 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 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 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办?xx?100号)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 __、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条例制度

小额贷款】大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 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二章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 第六条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三)审议与审批。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 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 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山西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清单 一国家法律 序号名称实施日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14-03-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2015-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03-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10-01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0-01-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00-09-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订)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01-10-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10-01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12-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2013-06-29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 主席令第五号 2013-06-29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主席令第四十号2005-12-01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8-04-01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08-06-01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修订) 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2009-05-01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09-06-0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07-0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07-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五十二号2011-12-31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 主席令第六十五2013-01-01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13-07-01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01-01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04-24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解读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解读 由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提出并牵头组织,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四川省地方行业标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8年12月21日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涵盖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管理、服务要求、客户档案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投诉管理、质量管理和评价改进等共10章及附录相关内容,全面覆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基础设施、产品服务、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等领域,着重规范小贷公司的组织管理、业务操作、内控制度,指导小贷公司完善内部流程、做好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投诉和质量管理机制等,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规范》强调小贷公司的普惠服务导向。四川小贷公司应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快捷、区域、特色经营原则,服务所在县域内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促进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规范》明确正规持牌机构与其他放贷机构的差异。一是明确小贷公司是纳入地方金融行业特别监管且有特定名称标识的机构;二是明确小贷公司履行不准吸收存款,不准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不准以非法手段收取贷款,不准做虚假账务、报虚假信息和搞账外经营,不准开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业务的五不准规范红线;三是明确小贷公司应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悬挂统一的行业标识。行业标识有助于社会大众正确识别持牌小贷公司,树立小贷公司规范专业的正面形象。 《规范》强化穿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明确提示风险,规范投诉管理,主动对接监管要求实现穿透式监管,要求小贷公司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摘要》并上传省金融监管局备案,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金融市场,消除风险隐患。 《规范》是全国首个地方性行业标准,是四川省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将民间金融纳入规范管理、稳定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秩序的重大举措之一。《规范》属于推荐性自律性行业标准,首次向全社会公开了小贷公司的服务内容,主动提示风险,明确收费标准,有效保障客户合法权益。《规范》的实施将引领我省小贷公司行业朝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普惠金融机构发展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更新)

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3) 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号) (9)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 (13) 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 (14) 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 (16)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 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 (23) 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 (27) 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3) 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 (35)

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 办函[2017]56号) (40) 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48)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60)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63) 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 (63) 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67) 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 (83) 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 (86) 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 (95) 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 贷监〔2016〕1号) (97) 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 号) (101) 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 (10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为了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该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现将有关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的法律程序事宜予以阐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及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除在ⅩⅩ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贷款外,不得跨区经营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的条件 1、法人股东的条件 根据《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在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4)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5)近两年连续盈利。 2、自然人股东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4)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注册资本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高管人员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管理 责任制度》、《贷款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 信贷管理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管理、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贷款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责任认定、贷款管理责任移交、贷款总结评价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约束机制、及时 预警风险、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责任人包括贷款发放责任人和贷款管理责任人。 贷款发放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过程中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等职责 并对形 成贷款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人员。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贷款发放后履行搜集整理信贷资料、客户维护、贷后检查、贷后风险预警及处置、本息收回、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总结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公司信贷岗位人员。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 第五条信贷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建立 内容包括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含评 级授信情况)、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本息收回、呆帐核销等过程中形成的与贷款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内容包括信贷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 保管、调阅、移交、销毁等。 第七条公司是信贷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 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信贷 档案管理。 第八条具体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公司信贷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条对信贷档案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三章客户维护和贷后检查 第十一条客户维护内容包括收集客户意见 提供宏观政策和市场信息 推 介公司金融产品 提供结算便利、做好客户咨询服务 帮助客户合理安排资金 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重点客户和优良客户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 每季至少进行 一次回访。 重点客户包括经董事会会审批的客户、行业龙头客户及本公司贷款余额最大 十户。重点客户回访内容主要是提供最新经济金融政策和市场行业信息 掌握客户生产经营状况 做好客户咨询服务 帮助客户安排资金 促进客户提升经营水平等。 优良客户包括近三年在公司借款均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客户。优良客户回访主 要内容是了解客户服务需求 提供优先便捷服务 推介公司金融产品 拓宽合作领域等。 贷款管理责任人对管辖客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回访 做好客户的咨询服务 工作 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等。

小额贷款责任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大》《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第四章贷款投向 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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