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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

略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
略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1年7月刊

2略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

□叶骄凌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调整生产商、经营者与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之间业已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立足于社会化大生产下的整体经济利益,体现了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救济和维护。本文通过分析产品召回制度与经济法责任的性质,得出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结论,以服务于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召回;经济法责任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然成为国际商业惯例,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在去年引发全球关注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美国的穷追不舍与中国的事不关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引起了笔者对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关注。

中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但总体而言,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很少的,也缺乏可操作性。2002年10月,上海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确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2004年,我国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指出:"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还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召回可以分为两类,即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其中,主动召回是产品召回的主要方式,而强制召回因其是迫于主管部门的强制和惩戒的压力而实行的成为缺陷产品得以召回的保证,但两者皆是建立在潜在损害的基础之上,属于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消除产品存在的对社会公众的安全隐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预防性。不论缺陷产品是否已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只要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都应主动召回,主管机关也可以责令其召回。这么做短期内会对生产商和销售商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长远看却是利大于弊,不仅为企业赢得了信誉,而且降低了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损耗,实现利益最大化。

2、群体性。我们都知道,缺陷产品一般都是成批进入市场的,即某一批次、某一型号的同一种类产品普遍存在系统性的缺陷,消费者群体又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群体,因而这些产品所引发的损害范围甚广且难以控制。

3、财产和非财产责任的双重性。在产品召回制度中,生产商由于缺陷产品而给消费者和社会经济造成了财产和利益损失,并因此而承担财产责任。除此之外,缺陷产品还应对所造成的人身、经营环境风险和危险,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对企业以及市场交易的不信赖等方面承担非财产责任。

4、补偿性和惩戒性。从个案来看,赔偿额高于实际损害,具有惩罚性,但从总体来看,赔偿水平相当于加害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成本,而具有完全的补偿性。因此,产品召回的财产责任既表现为补偿性,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①

5、强制性。如果没有产品召回制度,一些商家就会肆无忌惮,市场秩序将陷入混乱。如若不主动召回,代表公权利的主管部门亦会介入,尽量将不经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降至最低,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权利。

二、现有经济法责任理论分析

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在调整对象、原则、价值甚至是体系方面都有一些争议,经济法责任理论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形成定论,大部分是在传统的三大责任基础上进行阐述。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观点:

1、经济法责任不存在自己的独立形态。有学者指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经济法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所采取的责任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种方式。还有人主张,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责任是否是独立的责任种类之间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与否与经济法实现之间

进口等流转环节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这样,将食品安全问题从生产制造到销售分发的整个过程均以刑法予以规制,避免了犯罪人规避法律惩处。从主观方面看,对食品安全犯罪既处罚故意犯罪,也处罚重大过失犯罪。增加了刑法的预防和惩处效果。

三完善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几点意见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之大计,全社会应当齐心协力,从各个方面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监管和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大群众能够吃到放心食品。然而,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今天,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线,更应发挥保障公民身心健康,预防和惩处食品安全犯罪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应当承认,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较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法网不够严密,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因此,应当借鉴我国古代及当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拾遗补漏,尽可能使我国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立法更趋于完善,更能适应当前预防和惩罚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应当在不改变现有框架的基础上对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作出以下修正:

第一、将两罪的犯罪主体从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扩展至持有者、包装者、运输者、存储者、进口者等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

第二、将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扩展至过失,在特定条件下,犯罪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倒置。

第三、将两罪的客观行为由生产、销售行为扩展至持有、包装、运输、存储、进口等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行为。

注释:

①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8928015.html,/mainland/special/shipinanquan/content-2/ detail_2011_04/21/5896159_0.shtml。访问日期2011年7月15日。

②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8928015.html,/mainland/special/shipinanquan/content-2/ detail_2011_05/15/6403890_0.shtml。访问日期2011年7月17日。

③参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aa8928015.html,/theory/2011-05/26/ c_121460150.htm,访问日期:2022年7月17日。

④参见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P131-132。

⑤参见赵秉志译:《澳门刑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P97-98。

作者简介:潘强(1972-),男,甘肃政法学院200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

刑法学。

2011年7月刊

商品与质量

理论研究

3

也没有必然联系。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责任形式来实现经济法。

2、经济法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本身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一种社会法。从制度范畴上看,与社会法相对应的是社会责任制度。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经济法责任既有公法的性质也有私法的性质。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在性质上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3、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李昌麒教授在其《经济法学》一书中就指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构成的有机综合体,它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所具有的责任形式。同时,不应当将经济法责任视为上述三种责任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一种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新型的法律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应当通过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同时运用类似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的方式,使违法者承担。

但是,独立说虽然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新型法律责任形式,然而它并未严格区分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不同。例如商法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企业的存立和经营,作为与民法相对的特殊规定而制定的,其结果是着眼于企业的营利性。而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虽然也是调整私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手段,但是其着眼点在于政策目的性。再如同样是行政责任,其在商法性质上是私法,而在经济法上则相应地体现出公私结合性。

本文认为,一方面要承认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但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现实生活不断变化,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联系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如某些经济法责任形态在名称上与传统部门法责任形态相同。但在责任的内容和实质上已经分离开来,具有独立特征。此外,在实践中经济法责任也发展出了新型的责任形式,这些新的法律责任形式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如"信用减等"、"被列入黑名单"和"从业资质受限"等。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经济法独立责任的契合性王利明教授认为:"召回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义务,通常是法律为了防患于未然而为生产者设立的普遍义务。"任何法律义务都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而法律义务将产生怎样的法律责任,并不是以其为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为依据,而是依立法对该法律义务所保护的利益及其保护强度的目标选择,同样的法律义务,既可以产生民事责任,也可以产生经济法责任。②

笔者以为,义务的履行当是自愿的,而责任是必须的,不能放弃的。对行为者个体而言,主动召回显然是一种不利益的消极行为。召回主体若是不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缺陷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将会给消费者群体带来经济损失乃至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此时义务上升为责任,召回主体必须承担一切不利后果。所以,召回是责任而不是义务,是一种新的典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首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经济法责任的特征,即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保护社会公益性。经济法是调整增量利益的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而民事责任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私权的保护,行政责任侧重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均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而在我们社会中,厂商进行的是大批量的生产,这些产品在售出后广泛分布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一旦某一型号的产品存在缺陷,就有可能对广大消费者及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它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这种损害的责任承担不是单纯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是带有强烈的维护社会整体增量利益的倾向,遵循"损公益者自受损"的惩罚原则。③可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消除不安全因素,维护公众安全,以保护为数众多的消费者利益为己任,不论是其原则还是目的,都体现了经济法的特征。

其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经济法系统、综合调整的特点。"如果说传统的法律部门更注重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制裁,那么,经济立法的主要功能和任务则是要通过法律规范的规制、管理和监督,保证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法确立和健康运行,从而避免和减少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财富的消耗。因此,经济法调整的重点是防患于未然,而非治于已然。固然,许多法律部门都具有这种观测和引导的功能,但经济法由于有国家参与和干预,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渗透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因而能强化对经济关系的系统调整,能对不法行为起积极主动的防范作用。"④前文也提过很多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以潜在的产品缺陷为基础的,只要发现了一起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事件,生产者就应当召回全部同类产品,是一种事前或事中救济。争取将损害后果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和减少经济纠纷和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法确立和健康运行。

再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现了经济法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形式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征。补偿性是指有责主体以金钱作为代价来支付受害一方的损失。惩罚性是,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一方面指有责主体必须就其违法行为向社会或国家付出代价,另一方面,法律责任中必须包含着矫正其违法行为以及为其他适法者提供警戒示范的功用。"我们都知道,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只有经济法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也应当是二者兼具,原因有二:(一)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侵犯了具体的社会个体的利益,应满足这些个体的权利请求,补偿他们的损失;(二)同时,违法行为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而必须要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通过社会惩罚性责任来增加违法成本、遏制违法行为,保证经济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只有补偿和惩罚两种手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

最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现出不同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特征。(一)从责任的实质来看,民事责任体现的是对受到损害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公平进行救济和维护,即损失多少赔多少,维护的是市场秩序。刑事责任维护的是社会治安和秩序,行政责任维护的是公权对私权的管理秩序。产品召回制度维护的是社会个体以及整体的利益,同时也维护和救济社会市场竞争秩序。正是因为这种责任实质的不同,产品召回制度不能被笼统地塞进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框架。(二)从责任的形式来看,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势必在发展过程中借鉴了其他趋于完善的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以责任的形式来判断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必须根据规定这一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所属部门法来判断其部门法性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属于经济法,它的责任主体是经济法主体,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也由经济法规定。

四、结语综上所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规范的是一种经济关系,不论是在调整对象,所体现出的基本精神和理念还是价值与功能上都已不能归并为任何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实际上其已具有经济法责任形态的新鲜要素,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为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对我国市场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注释:①颜辉,缺陷产品召回制经济法责任性质研究,决策&信息(下半月刊),2008年第5期.

②陶丽琴,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属性--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行政与法,2009年第8期.

③朱芊,略论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的经济法属性,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月第11卷第2期.

④刘淼,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月第12卷第1期.

作者简介:叶骄凌(1988-),女,浙江乐清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标准版)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 目的与编制依据 1.1为及时召回有缺陷的批量产品,减少公司和客户因缺陷产品导致的损失,维护公司的市场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的编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质检总局,2008)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CX/ZB-25)》(××××公司,2008) 《纠正和预防控制程序(CX/ZB-26)》(××××公司,2008)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CX/KF-17)》(××××公司,2008) 2 主题内容 本制度界定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定义和管理程序,明确了有关部门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3.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缺陷产品的报告、调查、召回、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管理。 4. 职责 4.1 质量保证部(以下简称“质保部”)为公司缺陷产品召回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客户对特定批次、型号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编制召回计划书,监督缺陷产品召回过程,必要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召回报告。 4.2 客服部负责接收并及时报告客户对缺陷产品的信息反馈与投诉,协助销售部门执行召回计划书,办理退货、换货。 4.3缺陷产品生产部门负责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鉴定与修复,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仓库、分析技术、研发等部门配合。 4.4 本制度由质保部组织编制和修订,客服、生产、仓库、分析技术等部门参与。本制度经公司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行政部颁布实施。质保部负责将本制度及其修订版本报行政部存档。 5. 定义 5.1 缺陷产品 ①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

性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②由于上述原因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 5.2 召回 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使用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5.产品召回程序 5.1 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与确认 5.1.1 分析技术部在对已售出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测和稳定性检测时,如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有可能造成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对复测数据进行校核确认。 5.1.2 客服部收到客户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陷的投诉或信息反馈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通知客户暂停使用,通知仓库对尚未发出的同一批号的产品暂停发货。 5.1.3 生产、中试等部门发现已交库的产品为缺陷产品时,应立即告知质保部,并妥善保存缺陷产品的生产记录备查。 5.1.4 质保部在收到缺陷产品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并告知客服部通知客户暂停使用。缺陷产品调查的基本内容为: ①缺陷产品的原料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②缺陷产品的生产装置及其测量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③缺陷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否正确,检测方法和检测仪器是否准确可靠; ④缺陷产品的包装器材和包装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和产品特性; ⑤缺陷产品的标签、标识以及随产品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是否完整、规范、正确。 5.1.5 质保部应充分收集调查所需资料,广泛听取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题讨论会,并及时向公司提交缺陷产品的调查报告。与缺陷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的所有部门均应配合质保部的缺陷产品调查,并参与调查报告的审核。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实用版

YF-ED-J140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 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

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

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产品责任保险投保的具体流程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投保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提供资料至保险公司 第二步:保险公司出具报价单 第三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及保险凭证 第四步:采购商确认保险凭证 第五步:缴费 三、产品责任保险范围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

(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产品召回制度范文 篇一: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文件号:*** 1、目的 为使不合格产品在出厂交付后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以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消除不良影响,以及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最终产品已销售出厂,在流通领域发现不合格,禁止销售、退市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提供必要的资源。 3.2业务部负责与客户、市场的召回接洽工作处理和召回产品运输工作安排。 3.3品管部负责产品质量评估、不合格原因分析,协助产品召回。

3.4生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标识和处置,按评估结果采取销毁、返工、返修或降级等措施。 3.5品管、行政、业务等部门应协调处理好工商、质监、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工作。 4、工作要求 4.1流程 4.2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总经理,确定启动召回程序: 4.2.1产品出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经抽检不合格,相关认证机构或政府部门责令产品撤离市场; 4.2.2品管、生产部门对产品或工艺自我评估,发现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或存在质量缺陷; 4.2.3客户对产品质量的投诉,经分析确认投诉合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4.3产品召回程序 4.3.1业务部工作人员根据品管、生产、业务等部门提供的记录,追踪应召回产品所在的区域市场,以及终端门店和客户。根据情况确定召回产品涉及的范围、数量、重量,安排相应的仓储和运输,在第一时间内紧急召回,要求及时高效,同时应积极采取相关应对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化妆品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 目的 对产品生产、检验进行标识,识别不同类产品、不同规格、不同包装及检验时间的产品,及时阻止不良产品流入到消费者手中或阻止不良产品给消费者持续带来可能存在的不良效果。为使已确定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能及时、完全的召回,减少给消费者带给的损失,特制定本召回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七分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交付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召回。 3职责 3.1销售部及储运部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审批。 3.3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完成本程序的执行。 4召回程序 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召回条件召回计划审批召回实施产品处置后续工作 4.1产品标识 4.1.1 生产小组按《化妆品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工作,并做好生产批号标识、生产记录;对产品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检测时应包含卫生指标、感观指标、物理指标。

4.1.2 储运部根据客户服务部下达发货通知,同时明确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要求,储运部门按照要求严格进行装车、发货并登记。 4.2 产品召回条件 当公司某批次产品留样检测出不合格或存在使用缺陷,但产品已经交付或物权发生转移时,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可能涉及的产品召回: A)顾客的投诉; 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C)媒体报告的不合格产品或事件; 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 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规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使用安全。 4.3 召回计划及审批 4.3.1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与评价 A)当出现不合格或缺陷因素时,由公司主管质量人员立即召集销售部、储运部、生产部、技术部组成专案小组进行召回评审。 B)召回评审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往产品安全记录;待召回产品危害程度;待召回产品流通范围;是否启运紧急召回;如需要启动召回,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方法、途径及召回产品的处理。 C)如果影响较广,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产品的留样进行复查。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韩飞宇 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 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cn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条款(1995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02号) 一、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对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一)和(二)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

由“苏丹红”事件谈及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必要性 内容简介:随着一系列涉“红”食品的发现,“苏丹红”事件在我国愈演愈烈。如何保障食品的安全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从法律保障的视角看,我国缺少食品召回制度。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适用于包括食品在内的各主要产品领域,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确有确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一、“苏丹红”事件始末食品安全是全世界人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各个国家均存在着大量不安全食品危及人身健康的事例。据统计,仅在美国,食品携带病原体每年就影响到7600万人次的身体健康,导致5000人左右死亡。在2005年2月18日,据《英国侨报》和英国食品标准局披露,英国食品标准局紧急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个品牌的食品,上述食品被怀疑含有致癌色素“苏丹红一号”。3月4日,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03年7月7日”的“美味源”牌金唛桂林辣椒酱两个样本均检出“苏丹红一号”,残留量为0.6毫克/千克,同批次产品被责令下架召回。3月14日上海某超市发现含苏丹红酱菜。“涉红”食品在全国范围内不断被发现。3月16日肯德基所属的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发表声明,并向公众致歉称,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中被发现含有“苏丹红一号”。“苏丹一号”是“苏丹红”系列红色素中的一种,“苏丹红”包括“苏丹一号”至“苏丹四号”共4种。“苏丹红一号”型色素是一种人造化学制剂,一般用于机油、汽车蜡和鞋油等工业产品,全球多数国家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生产。科学家通过实验发现,“苏丹红一号”会导致鼠类患癌,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苏丹红事件”的发生,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立法方面和食品标准制定方面严重落后的现实。从保护消费者的视角看,我国还缺少相应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的制度,比如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适用于所有与消费者健康安全有关的消费品,包括食品本身以及食品的包装材料。而我国召回制度刚刚起步,只限于汽车等少数商品,食品召回还未施行,因此亟待我们展开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并分析在我国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二、美国食品召回制度考察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美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首先在汽车行业根据《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的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美国产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美国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联邦肉产品检验法》(FMIA)、《禽产品检验法》(PPIA)、《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DCA)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PSA)。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权世界经济下监管食品市场,召回缺陷食品。美国的食品召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FSIS或FDA要求企业召回食品。美国的食品召回遵循的主要步骤如下:(1)企业报告。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发现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关系到大众安全问题时,应在掌握情况的24小时内向FSIS或FDA提交问题报告。如果FSIS或FDA得到举报,或通过诉讼案件等获悉食品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予以说明,企业也必须提交书面报告。企业提交报告并不表示一定召回产品,是否属于需要召回的缺陷产品,由FSIS 或FDA专家委员会来判断,要看对危害的评估报告。(2)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在收到企业的报告后,FSIS 或FDA要迅速对食品是否存在缺陷、食品的缺陷等级进行评估。还要根据食品上市的时间长短、进入市场的数量多少、流通的方式及消费群体等资料,评估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经企业认可,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FSIS或FDA的评估意见并不需要企业同意。(3)制定召回计划。FSIS或FDA的评估报告如果认定食品存在缺陷并应召回,企业一方面应立即停止该食品的生产、进口或销售,通知零售商从货柜上撤下该食品;另一方面根据食品的缺陷等级、进入市场的方式、销售的区域以及流通中的数量和已经销售的数量等,制定缺陷食品的召回计划。(4)实施召回计划。企业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计划经FSIS或FDA认可后即可实施。首先由FSIS或FDA在自己的网站上或向新闻媒体发布召回新闻,然后由企业通过大众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各级经销商公布经FSIS或FDA审查过的、详细的食品召回公告。最后在FSIS或FDA的监督下,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对缺陷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销毁,并同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当FSIS或FDA认为企业已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缺陷食品对大众的危害风险降到了最低,召回结束。此外,如果企业自身发现食品存在潜在

产品质量缺陷分级规定

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的原则、目的、作用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 2、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规定 2.1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分为质量检验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和质量审核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两种。 2.2质量检验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 2.2.1质量缺陷是偏离规范的表现,质量检验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的原则规定见表1。 表1质量检验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原则

2.2.2在编制作业指导书时,应按表1的分级原则在作业指导书相应栏目中列出该产品检验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质量检验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由检验机构编制。 2.2.3质量检验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表主要用于指导检验工作,其作用具体体现在: a 是把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制造要求与顾客使用要求综合考虑,使检验工作予以满足的有效手段; b 为合理地确定检验方式、检验的严格程度提供依据; c 为恰当地确定质量的严重程度及其处理权限,处理程序,特别是采取让步措施提供依据; d 便于检验员在检验中明确重点,有效地运用检验方法和处理方式。 2.3质量审核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规定 2.3.1产品质量审核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是从使用的角度出发,针对产品使用过程中顾客反馈的质量缺陷项目,按其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其分级的原则规定如表2。 表1产品质量审核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原则

平而确定的。在制订产品质量计划时,依据表2产品质量审核用产品质量缺陷严重性分级的分级原则由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并纳入产品质量审核计划实施管理。 编制:品质部审批: 生效日期:2017/08/12

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往往将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相等同,其实双方有着本质的区别,简单说来,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履行的投保人对使用其产品的消费者(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产品本身是否符合要求,负责产品本身的价值,而非第三方的损失。具体来说: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产品的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他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像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得罪人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华泰保险所承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目录 引言 (1) 研究方法 (1) 讨论与分析 (2) 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 (2) (一)缺陷产品及其召回制度的概念 (2) (二)缺陷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几种类型 (2) (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背景 (3) (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 (4) (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 (5) 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外和中台湾地区的制度实施状况 (6) (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 (6) (二)英国产品召回制度 (6) (三)澳大利亚的产品召回制度 (7)

(四)日本产品召回制度 (7) (五)台湾地区产品召回制度 (7) 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其实施困境 (8)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8)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 (9) 四、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和完善 (10) (一)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10) (二)强化刑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 (11) (三)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机构、行业评估标准和监测体系 (11) (四)建立和完善顺畅的信息系统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的发展提高,产品在种类上日渐丰富,性能和构造也更加复杂,因为设计、制造失误而产生的大量缺陷产品流入市场,严重的危及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要求召回的呼声越来越高。如在2001年我国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2010年的“丰田油踏板”事件,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2004年3月15日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初步建立,随后我国相继在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领域出台相关召回制度的部门规章。然而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召回的范围较狭窄,且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完善的规范实施的保障手段。如何构建一套保障所有缺陷产品都能有效召回的制度,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规范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成为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分析出发,与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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