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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85\06\28)劳人培(1985)23号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0628

【实施日期】19850628

【章名】通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但是,他们插队劳动的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经与各方面商量,一致认为“文革”期间下乡的原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

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细做好,切勿草率从事。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五)此事内部掌握执行,不公开宣传。

工龄及其计算方法

工龄及其计算方法: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

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 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 业对照表 分类98年-现在 专业名称 93-98年专业名 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本专业(工程、工程经济) 土木工程 矿井建设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地下工程与 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城镇建设 交通土建工程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桥梁 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 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饭店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建筑学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电子信息 科学与技术 无线电物理学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 统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信息与电子科学 电子科学 与技术 电子材料与无器 件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磁性物理与器件 微电子技术半导体物理与器件 物理电子技术物理电子技术,电光源 光电子技术光电子技术,红外技术,光电成像技术 物理电子和光电 子技术 计算机科学 与技术 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科学教育计算机科学教育 软件工程 计算机器件及设 备 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采矿工程,露天开采,矿山工程物理 矿物加工工 程 选矿工程选矿工程 矿物加工工程

分类 专业名称称 93年前专业名称 勘察技术与 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 地质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应用地球化学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勘查地球物理,矿场地球物理勘察工程探矿工程 测绘工程 大地测量大地测量 测量工程测量学,工程测量,矿山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学地图制图 交通工程 交通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道路及机场工程总图设计与运输 工程 总图设计与运输 道路交通事故防 治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 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航道(或整治)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船舶工程船舶工程,造船工艺及设备海岸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建筑工 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结构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利 用 陆地水文,海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 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 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内燃机,热力涡轮机,军用车辆发动机, 水下动力机械工程 流体机械及流体 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热能工程与动力 机械 热能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锅炉 制冷与低温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 程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制冷与冷藏技术 冶金工程 钢铁冶金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有色金属冶金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 遇规定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为规范医院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医院合同制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医院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二院院字〔2007〕3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和山东大学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合同制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以下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据实发放。 一、试用期待遇 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试用期月基本工资760元。 二、聘用期待遇 医院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试用期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聘用期待遇。 (一)专业技术岗位 1.工资待遇 医院聘用的专业技术(护理、医技、药剂)人员试用期满,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和院领导共同商定。 2.奖金待遇 实行成本核算的科室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奖金待遇。科室在发放奖金时可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和聘用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制定本科室的奖金分配办法。医院财务部门在计算发放奖金总人数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制人员按的系数计入科室人员总数,以后每满一年增加的系数(最高系数到为止)。 3.取得后学历聘用制人员的增资办法: 通过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后,从取得后学历的下月起工资标准增加50元。 (二)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 医院聘用的在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和技术等级执行800—1200元的工资标准,特殊岗位工资标准另行制定;计财部、挂号室等窗口服务人员执行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标准。具体岗位职数、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商定,上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3、参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协助总经理工作,为总经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指导、督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 6、定期、不定期组织、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7、参与各类事件、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8、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危害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9、监管生产部门的一切运作; 10、执行总经理赋予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二、目标: 1、所分管的部门无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达90%。 3、按计划参加培训率达90%。 三、奖惩办法: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 3、对未达标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公司给予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因管理不力致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签字:日期:

工程部经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工程部理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3、协助总经理处理生产部、安全部的管理工作; 4、协助总经理工作,为总经理在生产系统管理、安全生产方面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对生产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监督、检查各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7、参与制定公司《年度员工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对本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协调处理车间操作作业、施工作业、维修作业等与安全相冲突的问题; 10、参与各类事件、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11、组织并参与公司的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变更管理、危害分析等研究工作; 12、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并做出部署。 二、目标: 1、所分管的部门无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2、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节日和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达90%。 3、按计划参加培训率达90%。 4、按规定出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达90%。 5、为安全生产提供资源及时率达100%。 三、奖惩办法: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可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 3、对未达标的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公司给予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因管理不力致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人签字:日期:

工龄计算方式

1.[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1]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计情况编辑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计算公式编辑 工龄计算公式 计算工龄的步骤已完成,公式如下:

(完整版)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摘录)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 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第四十条转入企业工作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者及革命军人,其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及军龄,均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 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转发人发[2002]111号文 件的通知 黑人发【2003】25号发文时间:2003-3-10 各市、行署人事局、建设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处: 现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分工,按《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人发[2002]141号)规定办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 通知 人发 [2002] 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 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 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l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

集体合同工与农合工与协议工的工龄如何计算

集体合同工与农合工与协议工的工龄如 何计算 篇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XX〕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XX〕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4]344号 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劳人干局[1983]14号 112.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

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6号 113.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人员,被正式录用之后,他们在正式被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国务院国直人习字[1956]79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二: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XX〕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XX〕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组织人事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组织人事部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部室安全管理工作,立足防范,突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部室全体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公司与部室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内容,现与部室所有人员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伤亡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均为零; 2、特大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为零;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死亡人数均为零; 3、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火灾、爆炸事故的死亡人数均为零; 4、轻伤事故为零;不发生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交通、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 5、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整改率要达到100%; 6、购置具有安全资质厂家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和“一标志”; 7、认真学习公司召开的每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手册》以及各类安全文件等; 8、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活动,配合安

全管理部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做好对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新员工以及调岗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做好公司安全宣传等工作; 9、必须规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在本部室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按时上报各类安全材料。 二、安全奖惩: 1、1—3项作为否决指标,不管其他各项目标完成情况如何,都将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出现轻伤事故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超过一起自动离岗,造成经济损失的,发生经济损失按邳港发[2007]54号文件执行。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部室负责人: 部室人员: 二0一四年一月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 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 劳社呈[20XX]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 算问题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 劳社呈[20XX]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篇三:工龄计算 第三部分 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 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 (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工龄如何计算

工龄如何计算 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工龄买断

行政人事部主管安全生产责任书

行政人事部主管安全生 产责任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行政人事部主管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及时传达给乙方集团、公司就安全事项的要求及会议精神,以使乙方及时要求自身的安全行为。 2、甲方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为乙方提供劳保用品。 3、甲方根据日常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进行评先奖优。 二、乙方权利及责任: 1、自觉接受公司、部门的安全培训,自觉执行各种安全措施,不抱侥幸心理。 2、乙方有权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3、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4、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公司后勤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法规和安全用电、防机伤、防中毒、防火灾等常识的教育。 5、乙方辨识本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源,明确防范、处理措施。 6、积极参与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的安全生产氛围,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甲方组织乙方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负责对本部门新员工(包括实习、临时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8、负责本部门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纪录; 9、组织参与检查本部门生产设备、安全设备、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

关于工龄认定的文件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

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合同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规定 生效日期:2008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为规范医院劳动用工制度,加强医院合同制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医院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二院院字〔2007〕3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济南市和山东大学有关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合同制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以下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据实发放。 一、试用期待遇 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者试用期月基本工资760元。 二、聘用期待遇 医院聘用的合同制人员试用期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聘用期待遇。 (一)专业技术岗位 1.工资待遇 医院聘用的专业技术(护理、医技、药剂)人员试用期满,经医院考核合格后执行下列工资标准:

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和院领导共同商定。 2.奖金待遇 实行成本核算的科室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奖金待遇。科室在发放奖金时可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和聘用制人员的工作表现制定本科室的奖金分配办法。医院财务部门在计算发放奖金总人数时,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制人员按的系数计入科室人员总数,以后每满一年增加的系数(最高系数到为止)。 3.取得后学历聘用制人员的增资办法: 通过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后,从取得后学历的下月起工资标准增加50元。 (二)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 医院聘用的在管理辅助岗位和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岗位性质和技术等级执行800—1200元的工资标准,特殊岗位工资标准另行制定;计财部、挂号室等窗口服务人员执行底薪加提成的工资标准。具体岗位职数、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商定,上报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合规性评价。 3、作为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工作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在日常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职责,为公司在SHE方面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完善SHE管理制度。 5、认真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跟踪验证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6、积极开展SHE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的SHE意识。 二、目标: 1、安全生产零事故。 2、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3、重大危险源按要求辨识和控制率100%。 4、签约商培训率100%。

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率100%。 6、职业病发生率零。 7、劳保用品合格使用率100%。 8、危险废弃物按规定处置率100%。 9、新品种申报率100%。 10、污水达标排放率100%。 11、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率达到100%。 三、奖惩办法: 1、年内公司将对以上目标进行考核,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表彰

奖励,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 2、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年度目标;本部门未发生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整改及时;可评为消防安全工作先进集体。 3、对未达标的部门及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公司给予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 4、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因管理不力致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企业合资前的工龄怎么算

企业合资前的工龄怎么算 企业合资前的工龄怎么算 1998年1月10日,由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蒿某与所在单位北京某中外合资企业发生争议。为此,蒿某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查,蒿某原是北京某化妆品公司职工,1985年参加工作。1995年,该公司与国外一公司合资成立了某中外合资企业。随后,蒿某被调到合资企业,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1995年12月1日至1998年11月1日,公司书面通知蒿某:企业拟与你续订劳动合同。蒿某认为自己符 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向单位提出了这一要求。单位领导却认为,他在合资企业刚工作两年,根本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只同意续签1年,还威胁说,如果坚持这一要求,企业将与他终止劳动关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只要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条件未出现就可以无限期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蒿某在该合资企业刚刚工作两年,乍看起来,他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关147号)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或职工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时间。”据此,蒿某在北京某化妆品公司的工龄应视为在合资企业的工龄。由于两者相加已超过10年,且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蒿某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1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尤其是对已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认定及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重新审核认定的情况,各市要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书

人力资源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强化部门各岗位的安全意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部门目标: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本年度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安全职责 根据公司部署,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根据公司部署,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配合检查各部门执 行情况。 3、配合部门安全检查,对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行成书面报告,督促整改、 复查、验收及记录存档。 4、配合做好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5、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总结和上 报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责任书。 6、做好部门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工作,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安全。 7、做好公司相关文献、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及档案查、借阅记录工作。 8、做好相关重要数据的存储及备份工作,机密文件应设置文档及密码保护。 四、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对在年度安全生产中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二)处罚 1、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2、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因玩忽职守导致本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视情 节轻重对安全责任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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