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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六合区提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产、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长芦街道、葛塘街道、卸甲甸街道、山潘街道、西厂门街道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六合经济开发区、雄州镇、龙袍镇、玉带镇、东沟镇、瓜埠镇、横梁镇、新集镇、程桥镇、马鞍镇、马集镇、竹镇镇、八百桥镇、冶山镇、新篁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腾地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

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三)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

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各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区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第一层次、雄州镇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第二层次(不含雄州镇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应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因实施规划需要,确需统一安置的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批准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或中低价商品房,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拆迁人应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除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

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达到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合县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6日印发的《六合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六政发[2000]171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2003年6月30日印发的《区政府关于全区建设征地撤组补偿和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六政发[2003]126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3日印发的《<六合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六政发[2003]177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2002年8月7日印发的《<六合县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六政发[2002]16号)同时废止。

六合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六合区提供)

表1-1

表2-2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万元/亩)

3-1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人

表3-2

表4-4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4-5

表4-8

表5-1-1

表5-1-2 (二)

表5-2 用材、观赏树木补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表5-3 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表5-4 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费标准

5-5 表5-6

表5-7 水 井 补 偿 费 标 准 单位:元/口

表6-1 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费标准

表6-2

【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8最新】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实用word文 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 穆哈宁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苏行终字第0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哈宁(英文名:MOHAMED MBARAKA),男, 1974年3月28日生,国籍为坦桑尼亚(TANZANIA),护照号码为A0039744, 现为南京大学留学生,住南京市上海路156号1幢4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地址在南京市江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邓兴龙,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钟儒盛,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钟怒涛,该大队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兆秀,女,1938年7月5日生,汉族, 住南京市童家巷50号-11。 上诉人穆哈宁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五大队)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X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举证、质证认定:201X年6月8日4时50分左右,无驾驶执 照的穆哈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港田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湖北路由 北向南行驶至57号附近,在左侧机动车道将由西向东横穿道路并已走至道路中心线东侧的陈兆秀撞倒,致陈兆秀重型颅脑损伤、右小腿开放性骨折,经法医 鉴定为重伤。201X年6月8日凌晨5时,五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与南京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 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当日,五大队根据市交管局的交办案件通知予以立案, 后于201X年6月17日作出第025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责任认定书认定:穆哈宁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兆秀不负此事 故责任。穆哈宁不服,向市交管局申请重新认定,市交管局于201X年7月26 日作出第201X160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维持了五大队所作的责任 认定。穆哈宁不服,于201X年9月2日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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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_—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 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9260379.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卫规[2014]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 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卫规〔2014〕3号) 各区卫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人均预期寿命”是评价城市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市政府将其列为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奋斗目标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登记和报告工作,是计算“人均预期寿命”的唯一方法。我市自1981年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在各区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该项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工作实效,2008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公发[2008]12号、宁民殡[2008]9号、宁卫[2008]5

号),强化了我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和报告工作的规范。 近期,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转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14]7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工作现况,经研究,现印发《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者,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9日 附件: 南京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现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具体如下: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与报告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市各医疗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

南京市六合区总体规划说明

南京市六合区总体规划说明

总体规划说明书 项目名称:南京市六合区总体规划(2014—2033)专业名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组员: B12090601 宋倩雯 B12090603 张亚萍 B12090612 吴金慧指导老师:翟青

2015年6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基本概况和发展条件分析 一、区域现状概况 二、区域发展条件分析 第二章城镇性质、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一、城镇性质 二、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 第三章城镇规模 一、人口规模 二、用地规模 第四章城区用地布局 一、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五章产业空间指引(发展指引) 一、经济发展概况 二、产业结构现状特征 三、产业园区的发展状况 四、空间布局 第六章综合交通系统规划 一、对外交通现状 二、道路交通规划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一、绿化建设现状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规划指导思想 五、规划原则 六、规划建设任务 七、规划目标 八、规划布局 九、规划内容 第八章近期建设规划 一、六合区规划编制情况 二、上位规划相关要求 三、片区层面规划 四、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附录:任务分工 第一章基本概况和发展条件分析 一、区域现状概况1 1、地理位置 西与浦口区相连,南与栖霞区隔江相望,东邻仪征市,西、北与安徽来安县、天长市接六合区位于江苏省西南部、南京市北郊,地处江淮分水岭,南滨长江水道,壤,具有“承南接北、引南联东”的区位优势。区内水域面积大,资源丰富,长江在南侧通过,滁河在中间穿越,气候条件适宜,四季分明,生物种群丰富,矿藏品种较多。是国家东部地区现代工业基地,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科技创新基地,长三角地区重 1数据来源于六合区百度文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解读 引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准确把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学会于4月3日—4日在重庆举办了《条例》专题研讨班,有关专家学者分别就《条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讲授。 一、立法背景、过程及意义 (一)我国房屋征收与拆迁制度主要经历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依附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50年代末)。 第一阶段的特点: (1)确立拆迁制度的宪法依据,明确拆迁行为的征用性质; (2)立法上确立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平原则,特别注意被拆迁人的居住需要; (3)特别强调节约用地,规定土地征用的必要性; (4)强调被征用人的自觉履行,没有规定强制性,而且规定可以用替代形式执行; (5)没有设置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渠道。 2、第二阶段:房屋拆迁制度相对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末) 主要特点:

(1)房屋拆迁均为地方立法,且宪法、法律依据从有到无,于1982年后走向缺位; (2)房屋拆迁性质不明、目的混乱;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逐渐弱化; (4)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原则; (5)普通规定了行政与司法途径的强制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可就其拆迁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初现端倪。 3、第三阶段:房屋拆迁制度完全独立于土地征用(收)制度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拆迁条例颁布至本世纪初期) 主要特点: (1)缺乏宪法依据; (2)拆迁行为的性质、目的依旧不明确; (3)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在制度上被废弃; (4)搬迁补偿遗漏重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 (5)行政强制搬迁已渐成司法监督空白地带; (6)既有的民事与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因制度缺陷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大量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依赖法外解决; (7)新兴的土地储备制度,极大地影响了拆迁; (8)商业资本的介入,拆迁的正当性受到普遍质疑; (9)拆迁方式在实践中不断突破。如拆迁改搬迁,圈地保护等。 4、第四阶段:全新而又独特的房屋征收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主要特点在后面作重点介绍。 (二)条例制定的现实背景 1、土地需求与土地供应之间矛盾加剧。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土地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据专家介绍,2010年,房地产占中国GDP的28%。根据我国现有土地法律制度,解决用地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增量供应(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二种是调量供应(毛地变净地)。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号 【失效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02.15 【实施日期】199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五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5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5 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炉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政府征取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看一看。小伙伴你家的地被收了补助了多少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5.8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13.6 2.1 万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 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 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 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 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6-1号实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 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 1备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备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 [复制链接] 隆昌石 牌坊 2 2 主 题 听 众 1 4 2 积 分 正五品 参议 花椒 0 颗 小米椒 209 个 主题 22 帖子 121 精华 相册 日志 分享到:0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 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 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 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暗恋者 0 最后登录 2012 -7-1 3 ?收听 TA ?发消 息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

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江苏公务员考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主要考察从事公务员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潜在能力,通过测试选拔出能够胜任公共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测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判断推理能力、数理能力、常识应用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具体的,我们来看看江苏公务员考试课程是如何设置教学的。 点击这里可以 >>> 在线咨询。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批准,2016年,我市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336名,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南京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一、考录职位 考录职位及要求详见《南京市公安机关2016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简介表》,可通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南京人事考试网查询。 二、报考条件和报考要求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南京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符合南京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

南京市六合区总体规划说明

总体规划说明书 项目名称:南京市六合区总体规划(2014—2033) 专业名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组员: 指导老师:翟青 2015年6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基本概况和发展条件分析 一、区域现状概况 二、区域发展条件分析 第二章城镇性质、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一、城镇性质 二、发展目标 三、发展战略 第三章城镇规模 一、人口规模 二、用地规模 第四章城区用地布局 一、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利用规划图 第五章产业空间指引(发展指引) 四、空间布局 第六章综合交通系统规划 一、对外交通现状 二、道路交通规划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一、绿化建设现状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规划指导思想 五、规划原则

六、规划建设任务 七、规划目标 八、规划布局 九、规划内容 第八章近期建设规划 一、六合区规划编制情况 二、上位规划相关要求 三、片区层面规划 四、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附录:任务分工 第一章基本概况和发展条件分析 一、区域现状概况1 1、地理位置 西与浦口区相连,南与栖霞区隔江相望,东邻仪征市,西、北与安徽来安县、天长市接六合区位于江苏省西南部、南京市北郊,地处江淮分水岭,南滨长江水道,壤,具有“承南接北、引南联东”的区位优势。区内水域面积大,资源丰富,长江在南侧通过,滁河在中间穿越,气候条件适宜,四季分明,生物种群丰富,矿藏品种较多。是国家现代工业基地,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科技创新基地,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现代服务业中心,与浦口区共同构成南京。古老文明的六合,2000多年前就见诸史端,历史悠久,经济繁荣,民风淳朴。 从地理位置上来说,六合区地处北纬32°11′~32°27′,东经118°34′~119°03’。六合区西、北部接安徽省来安县和天长市,东临江苏省仪征市,南靠长江,流经苏皖两省的滁河横穿境中入江,滨江带滁,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拥有46公里长江“黄金水道”,属下游“金三角”经济区。 2、自然条件 (1)地形地貌 六合区为丘陵、岗地、河谷平原和沿江洲地等地形单元构成的综合地貌,以丘陵岗地为主。地势北高南低,高低差100多米。北部丘陵岗地区位于平山一线以北,从冶山向西,经马集、大圣至芝麻岭大部分地区。中南部河谷平原岗地区雄州城区向西直至新集、程桥等乡的大部分地区。南部沿江平原圩区位于南端沿长江北岸一带。长江绕圩区东南,滁河贯于区中公里,境内有山丘60多座,内河30多条。 (2)气候 六合属于北亚热带季风温润气候区,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光照充足,四季分明。 (3)水资源 区内水系分属长江和淮河水系。沿东北部的冶山至中部的骡子山向西北至大圣庙一线,为江淮分水岭;南侧为长江水系,北侧为淮河水系。境内有河道40余条,滁河支流有皂河、八百河、新篁河、新禹河、岳子河等河道。沿江淮分水岭两侧多水库塘坝。 (4)土地资源 六合区现有土地万公顷。其中耕地万公顷,占六合区总面积%;园地万公顷,占%;林地万公顷,占%;牧草地10公顷,占‰;其他农用地万公顷, 1数据来源于六合区百度文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9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及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

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 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南京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须知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行政审批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拍卖业、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实施行政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程序 1、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办特种行业单位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提请立项审批。 2、经审核同意立项的申办单位,初审基本符合开办条件后,由审批发证公安机关告知须提交的材料,发放《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登记表》等相关开办审批表格。 3、申办单位提交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所需文件、证明资料(含公安机关《立项审批表》、《特种行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等)。 4、审批发证公安机关勘验申办单位经营处所安全条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资料目录 1、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报告; 2、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3、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消防部门安全合格证明5、治安安全防范等规章制度;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拍卖行业专职拍卖师)的资质政审等材料; 7、经营处

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8、营业场所平面图和位置图;9、企业经济性质证明材料;10、相关审批开办表格。 四、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期限 申办单位到审批发证公安机关提出开办立项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公安机关给予是否同意立项的答复。 经审核同意立项的申办单位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由立项审批公安机关对其经营处所开办条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合计三十个工作日。 五、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权限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审批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南京市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开办、变更审批手续须知》,旅馆业、典当业、拍卖业、公章刻制业等行业的开办审批权限为: (一)、旅馆业:1、市局审批核发星级、涉外宾馆、饭店《特种行业许可证》; 2、分局审批核发除市局审批发证外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县局审批核发辖区内所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业:由省厅审批,市局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章刻制业:1、省厅审批核发原子印章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2、市局审批核发除省厅发证外的其他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2019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应知应会知识含答案

2019 南京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应知应会知识含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保密是公安民警的事,和警务辅助人员无关。(×) 2、在微信朋友圈或群里发布警务工作消息,陌生人都看不见,因此不会造成泄密。(×) 3、特勤小李在市政府门口参加信访维稳任务,遇到有媒体采访自己,因为担心拒绝会被人说自己冷 漠,小李就对镜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4、来办事的群众说自己的优盘刚才拿去打印店用不了,希望辅警小郑插到派出所的公安网电脑上试 试看是不是坏了,小郑拒绝了。 (√) 5、警务辅助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不可以进行申诉。(×) 6、辅警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嘉奖。(×) 7、辅警小刘离职了,可以带走单位为自己佩发的制服和证件。(×) 8、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使用武器、警械具。(×) 9、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二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 个人一等功一万元的奖金。(√) 10、辅警小刘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应当撤销其奖励。(√) 11、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单位内部自行解决。(×) 12. 警务辅助人员受处分期间,表现特别优秀者,可以晋升层级。(×) 13、警务辅助人员在违规违纪处分期内,又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 加重一档处理。(√) 14、警务辅助人员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应当撤回处分。 (×) 15、辅警小刘喜欢涂鸦文化,便对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上自己的照片进行涂改,让自己显得与众不同。

(×) 16、辅警小陈在执勤过程中,态度冷漠,回答群众问题时用语不文明,多次被群众投诉。单位领导班 子研究,决定给予他记过处分。(√) 17、新入职的辅警小明对辅警的工作充满着好奇,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民警破案的进度,与朋友分 享。(×) 18、辅警小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态度严肃,拒绝透露某案件的进展情况。(√) 19、辅警配备的专用数字身份证书,可以随意使用。(×) 20、 对集体或者个人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21、某外国元首来访,辅警小张在安保任务中,发现平时熙熙攘攘的绕城公路忽然没车了,就在朋友 圈发了个图片并标注了自己的地理位置,说“没车了,看来大人物马上要路过我这里了。”(×) 22、对于积极协助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 的辅警,可以给予奖励。(√) 23、单位的公安网电脑出了问题,辅警小吴精通电脑,看出来是缺少驱动程序,就把电脑直接连接互 联网更新了系统的驱动。(×) 24、辅警小刘为了迎接单位内务大检查,就叫收废品的人来把文件柜里 3 年前的文件未经检查全部 拖走卖了。(×) 25、辅警小张发现自己协助抓捕嫌疑人的照片登上了公安网,很高兴,就用手机对着电脑把报道拍照 留作纪念。(×) 26、辅警小王利用婚假去了哈尔冰看望自己的奶奶,这是小王的私事,不需要用工单位审批。 (×) 27、 辅警小王在某次安保中表现突出,被授予个人嘉奖,随后因个人表现受到开除处分,应当撤销 其奖励。(√) 28、辅警小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款,这属于违反经济方面纪律。 (√) 29、辅警小王很喜欢玩手游,执勤不忙的时候,经常边执勤边玩手游。(×)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

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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